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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怎么办呢

发布时间: 2021-02-26 00:27:13

1. 如何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录井公司如何办理

首先是你们公司抄准备在哪里勘探袭?甲方是哪里的?这样才具体能回答你的问题。
但是勘探许可证的意思就是你所在的区块甲方准许你进去这个区块录井任务的许可证件,通俗点就是通行证。勘探资质就是你所在这个区块的甲方给你颁发你们公司有能力在这个区块进行录井任务的证件。
两者区别就这样。

2. 地质勘查资质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规定,在中华内人民容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人,应当是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除应具有法人资格外,还应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地质勘查资质实行统检制度。每两年统检一次,每次统检时间为12月份。统检工作由原注册登记机关负责。

国土资源部负责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及航空地球物理勘查、航空遥感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局)负责其他类型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工作。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

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设立甲级一级资质;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气体矿产勘查、遥感地质勘查、选冶加工试验等设立甲、乙二级资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等设立甲、乙、丙三级资质。

3.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的执行文件

关于印复发《地质勘查资制质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管,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决定建立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制度,并制定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4. 您好!我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想向您请教点问题

地质勘查资质啊……这个我真不是很清楚。好像是需要一些工程师的资质来作为基础。

5. 地质勘查资质取消,那又怎样

文件摘要 摘自:http://www.sohu.com/a/196300025_788233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要制定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并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2.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3.对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那么,什么是地质勘查及地质勘查资质?
地质勘查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简称,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按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想申请地质勘查资质?你需要——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申请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质勘查资质的“局限性”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被依法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地质勘查资质还没有取消,所以地质勘查单位还可以赖以生存。
地质勘查资质取消有何利弊
资质的取消,意味着甲乙丙级资质将不再具有实质性意义,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具备了编制相关技术报告的能力和水平,都可以承担相应技术报告的编制任务。
失去资质垄断地位的国有地勘单位面对技术实力较强的个人时,无论成本控制、责任明晰等各方面将全面落入下风。国有地勘单位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第一,退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领域;第二,拥有自有探矿权的国有地勘单位通过资本运作获取的资金,走探采一体化道路。
地质勘查资质取消“影响重大”?
首先,公司可以节约大量经费,同时严格提高自己内部报告的质量。矿业萧条、矿企节衣缩食,而资质的取消,给了我企业一个打造自己团队和节约成本的好机会。如果公司自己的地质人员能够学会吃透报告标准,相信都是可以写出合乎规范的报告。
这也强迫设计院勘察院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提升。坐着喝茶看报纸就能把钱挣了的日子不在了,现在公司不必再用钱去买盖章了。那么,资质单位要想拿回这部分钱,必须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招收更多技术人员并进一步进行培训,对自己的报告内容提高要求。
这或许是到目前为止地勘单位最大的革命。地质工作或由独立地质师开展或依附于大型矿企。相应的独立地质师配套制度也将呼之欲出,这将会刺激更多中小型咨询公司或者个人咨询师参与到这种竞争中来。部分威望高、技术力量强的个人会组成新的团队。不同的团队也可以重新组合,形成合伙人制度的公司。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性有效循环。既然这碗羹谁都能来分。论关系,大家也各凭本事。那么中小型咨询公司和个人咨询师,要的钱又少,干的活儿也多,出来的报告质量也高,总会有一些公司愿意尝试用这些人的。企业的真正“资质”就是公信度和业绩,“资质”的高低完全有市场和行业内部考评决定。
矿业界里的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改变。
有人则拍手称快,去除了这些冗杂的资质,很多人都有大展身手的机会了。
部分网友的观点——
网友A:这是地勘机制与国际接轨的一步,未来可能围绕一批业内专家形成若干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业内声望的地质勘查团队。信誉和业内口碑将是地勘单位的生命线。
网友B:这说明大小地勘单位都具有同样的起步线,给小地勘单位一线生存希望。取消地勘资质,才能充分显示市场竞争的优势。
技术人员怎么办?
在大变革的时代,时刻做好变的思想准备。天下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应对变局的方法不是关系、门路,恰恰是自己的本领。
自由竞争的时代,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时代。如果你没有转行,还是刻苦磨练内功吧。我们相信,真正开始大浪淘沙后,会留下矿产地质工作人员中最优秀的一批,而且也会得到合理的物质和精神回报。
中国地勘市场形势会是什么样的局面?
1.国有地勘单位、个人、合伙制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全面竞争
失去资质垄断地位的国有地勘单位面对技术实力较强的个人时,无论成本控制、责任明晰等各方面将全面落入下风。国有地勘单位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第一,退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领域;第二,拥有自有探矿权的国有地勘单位通过资本运作获取的资金,走探采一体化道路。
围绕着部分威望高、技术力量强的个人会组成新的团队。不同的团队也可以重新组合,形成合伙人制度的公司。可以参考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
2.第三方质量监管机构将出现
我们知道,传统国有地勘单位的质量体系被称为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很大程度上质量监管是本单位自律的事情。地勘质量的责任人也是地勘单位集体承担。
未来,由于地勘市场主体变得复杂与多样,地勘工作的质量亟需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在市场的呼唤之下,第三方质量监管机构将出现。
3.专业化的工程施工公司、样品分析实验室独立出现
当前廉价、高效、低质的私人钻机在未来责任明晰、高标准的质量要求下将逐渐淘汰,取而代之的是专业化、标准化的工程施工公司。工程施工行业的平均素质将大幅提高。
样品分析实验室基于同样的理由将提高专业化水平,部分民营实验室可能出现。
4.将出现1-2家互联网平台全面整合地勘市场主体,形成”地质勘查+互联网“的局面
地勘资质要求取消后,地勘市场主体数量大大增加。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地勘市场甲乙双方进行产品交换的最主要原因。互联网由于具有即时、便利、无地域限制的特点,将是整合甲乙双方供需信息的最佳平台。不出意外,互联网地质平台将整合未来技术力量供应方和需求方的大部分信息。从其它行业的竞争结果看,互联网地质平台竞争的最终结果将是一家独大或两家共治的局面。

6.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的介绍

2003年6月20日,国土资源部 下发了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回: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答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管,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决定建立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制度,并制定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7.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

1.地质勘查资质概况

截止2012年底,全国2404个单位共持有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6564个。其中,甲级资质单位1024个,乙级资质单位616个,丙级资质单位764个;有甲级资质的国有地勘单位858个。

按单位经济类型划分:国有1254个,有限责任988个,集体24个,股份合作15个,私营40个,股份有限59个,联营1个,合资经营(港澳或台资)3个,涉外7个,其它13个(图6-1)。

图6—2 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类别构成

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按照等级划分:甲级资质2128个,乙级资质2378个,丙级资质2058个。

2.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组织完成2012年勘查资质新设、延续申请集中受理审查、报批及公告,勘查资质变更、补证、注销申请日常受理审批及公告,共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1047个(其中:新设652个、延续1个、变更390个、补证4个)、注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52个。

8.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20 号发布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 ( 不含石油) ,气体矿产勘查资质 ( 不含天然气) ,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 ( 坑) 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 ( 不含天然气) 、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 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二)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 三)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 四)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一) 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 二) 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三) 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四) 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 五)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有异议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 二) 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 三) 有效期限;

( 四)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不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一)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二)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三)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四)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30 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二)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三) 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四) 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一)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二) 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 三) 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 四)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五) 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9. 如何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录井公司如何办理

首先是你们公司准备在哪里勘探?甲方是哪里的?这样才具体能回答你的问题版。
但是勘探许可证的意权思就是你所在的区块甲方准许你进去这个区块录井任务的许可证件,通俗点就是通行证。勘探资质就是你所在这个区块的甲方给你颁发你们公司有能力在这个区块进行录井任务的证件。
两者区别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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