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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地质资料造假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1-02-23 14:01:35

A. 在地质资料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李华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

摘要本文依据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具有同根、同源的属性,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议;对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出现的汇交地质资料时间滞后、资料内容质量下降的问题进行了罗列,并提出了建议或对策;对现行运行的目录数据库存在的缺陷及功能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地质资料数据采集问题

1 地质资料信息管理系统应统一,搭建一个统一的平台

国土资源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附件2阐明了各不同行业、部门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包括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野外原始记录、原始数据、钻孔剖面图、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等。《条例》和《办法》为依法管理原始地质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

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构成完整的地质资料,同根、同源,缺一不可。然而在现实的地质资料管理中,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分别保管在不同部门,搭建了不同的信息管理系统,各自独立运行。这样的运行的结果是:海量的地质资料信息只能孤立存在于成千上万个地质报告、图件、岩矿心、标本中,建议把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力争把不同类别、不同性质和不同载体记载的地质资料信息在一个平台上的高度聚合。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并能产出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产品。

2 执法力度不够或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存在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与不汇交一个样、及时汇交与不及时汇交一个样、汇交的地质资料内容齐全、质量高与汇交地质资料的内容不齐全、质量低的一个样的局面。为了解决地质资料汇交的拖欠汇交地质资料问题,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多次做一些临时性的“地质资料催交、清欠”工作(剿土匪式的工作方法)。这项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反映出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履行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的自觉性不强,另一方面也明显反映出地质资料汇交的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持续性不够,呈现出执法时紧、时松、时强、时弱”的特点。笔者认为:地质资料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个地质资料汇交人明确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定的义务,要严格执法,对不汇交地质资料的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使地质资料汇交在法律的框架下平稳有序的运行。

建议组建地质资料汇交检查小组(临时性或固定的)。小组的人员构成是:①行政官员、②法务工作者、③地质资料工作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资料是否及时汇交、汇交地质资料(纸制资料、电子文档)的内容如何等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这样既可以督促地资料汇交人及时、保质、保量的汇交地质资料,又可以省去地质资料主管部门组织的临时性的“地质资料催交”工作。

3 理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与项目管理部门、矿政部门的关系

由于全国地质资料馆不了解、不掌握地质工作的动态,项目的完成情况,出现了“你交什么资料,我就收什么资料”的被动局面。导致进馆的地质资料汇交时间严重滞后、内容质量下降。具体是:

(1)一些石油完井地质资料是20世纪60~70年代编制完成的地质资料,于2000年后才进馆,这些资料的进馆时间滞后严重。

(2)进馆的矿产资料有一定数量的储量核实报告。这些储量核实报告,与普查、详查、勘探类地质报告类比是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少或者没有实物工作量,地质矿产信息也少。

(3)一些1:5万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往往被没有内容、形式空洞、仅起宣传作用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说明书”取代。

试想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馆藏的地质资料的质量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馆藏资料的再次开发就会成为纸上谈兵,地质资料馆的形象、社会地位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本人认为是:由全国馆层面之上的领导或机构出面,组织协调全国地质资料馆与项目管理部门、矿政管理(勘查、采矿)部门的关系,使全国地质资料实体管理部门了解、掌握项目的完成情况,把握每年应汇交进馆的地质资料数量、种类,改变目前的“你汇交什么资料,我就收什么资料”的被动局面。

4 目录数据库本身的问题及著录人员对《著录要求》的理解、把握问题

4.1 目录数据库本身的问题

目前试行的目录数据库有两个:其一,是在全国各省资料部门运行的目录数据库(简称全国库),其二,是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六大地区馆运行的目录数据库(简称地调库)。地调库是在《全国库》的基础上研制而成,其吸收了《全国库》的长处,相对《全国库》而言,《地调库》能满足地质资料的著录要求。而《全国库》的编制时间较早,类目设置不全面,一些新资料类型,就没有恰当的位置。如:一些信息化资料(数据库)就没有恰当位类。

建议在今后目录数据库修改时增加以下类目:项目编号项、任务书编号项、工作方法项、工作对象项、资金来源项。在资料类别项中增加信息工程类,在矿产代码项中增加天然气水合物项。

4.2 著录人员对《著录要求》的理解把握问题

近期进馆的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的著录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地质资料摘要项的著录问题。有的地质报告的摘要内容十分庞大,有几千字,数十页,就是“地质报告的简写本”、有的地质报告的摘要内容就相当简单,就是把报告的章节罗列在一起。

(2)地质资料分类项的著录问题。地质资料分类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出现,我认为:是属于目录数据库类目设置不全的问题,也有一部分是属于著录人员的专业知识问题。

对这些问题有待于在新的地质资料管理系统建设中解决一部分问题,另一部分问题是需要提高著录人员的专业知识。

5 目录数据库的功能的完善和拓展问题

根据目录数据库的《著录》要求,目前采集的地质资料数据基本上能满足:①社会对地质资料检索需求;②对地质资料的统计、汇总、查重;③地质资料部门对实物资料管理的需求,如:建立库房地质资料的实物账。但目前运行的目录数据库对已著录入进库的数据信息的再次转化的功能略显不足(目前,有的地质资料用户已经依据网上运行地质资料目录数据,资料类别、经纬度、工作程度等进行编制工作程度图),不能根据馆藏资料号和经纬度所圈定的范围,输出各种地质资料索引图;再比如:不能根据已录入的经纬度、工作程度的数据,输出某个地区的工作程度图。

建议在新建的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中考虑解决输出地质资料索引图、工作程度图的问题。

B. 遇到司法鉴定中心造假,怎么办

一、司法鉴定机构(中心)鉴定造假或不实的,当事人应当向受诉人民法法院(或者办案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参加质证。
二、当事人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或投诉,由主管机关进行查处。
三、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C. 工程技术资料试验资料发现有造假情况怎么办

要看你是哪一方,甲方监理总包各方的角度不同解决方法也不同,正常的对试验资料有异议,可以进行复验,如果不能复验就进行实体检验。没确切证据不能说人家造假。

D. 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承包商怎么办

出现抄地质情况与地堪资料不一致的情况在工程上是经常遇到的,遇到不符时,应该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地质情况应由原地勘单位进行确认是否相符?
2、在确认不相符的情况下由设计明确是否需要进行地基处理?明确地基处理方案?
3、由设计确认是否需要更改基础设计。并提出新的施工图。

4、施工单位根据明确的地基处理方案或新的基础修改图实施。此种情况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变更处理。

E. 地质资料涉密清理中某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周祖霞王筱岚

(福建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福州350000)

摘要 本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国土资源档案馆馆藏地质资料的实际,针对地质资料涉密清理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提出了相应处理办法。

关键词 地质资料;涉密清理;特殊问题;处理办法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14号)要求,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所有馆藏成果地质资料的涉密清理界定。鉴于涉密清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加之地质资料自身的多样性、复杂性,实际清理过程中对其涉密界定标准的理解与掌握,难免存在一些差异。为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严把涉密清理质量关,我们根据314号文件有关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并结合馆藏成果地质资料的实际,针对某些特殊、具体的清理技术问题,提出了以下处理办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 正文中插图涉及测绘类秘密问题

地质资料正文中的插图,通常由一系列简图、略图、示意图构成。工作区交通位置图是地质资料正文中最常见的插图,除了极个别的直接采用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一般均引自经测绘部门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小比例尺地图,不具保密性。

一些地质资料正文中名曰插图实为附图的,应按附图类考虑涉密问题。如历年《福建省地下水动态年鉴》中1:1万~1:5万地下水动态监测点分布图,及大量矿泉水勘查报告中1:1万~1:5万有关地质图,均属采用同比例尺地形图为底图的正规附图,只不过是以“插图”的形式与正文混合装订一起而已。

地质资料正文中那些反映各种地质特征的专题插图,大多数属于地理要素大量简化的地质平面图,且面积明显小于一幅对应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一般不作涉密处理。

所以,地质资料正文中真正的插图,很少涉及测绘方面的国家秘密,涉密清理过程不宜做扩大化处理。

2 涉及军事部门的地质资料

省档案馆保存的大量小水工地质资料中,不少是属于为部队编制的供水勘查报告,资料虽简单,却大多涉及军事秘密问题,此次清理需认真判别界定。大致有3种情况:①报告正文、附图反映部队点位或供水孔坐标的,需作涉密处理。②报告正文、附图均不反映部队点位或供水孔坐标的,不涉密。③报告正文、附图虽不直接反映部队点位或供水孔坐标,但仍可间接判别部队位置的,需作涉密处理。

3 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地质资料

一是对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界定,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若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一(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有关规定,国家重要工程的范畴较为广泛。其中,除了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设施、港口码头、机场等,大量的重要工程设施不易逐一判别界定。故在系统界定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方面,存在一定实际困难。二是从馆藏资料的实际来看,一般只是在以1:1万、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为底图的地质图中,才反映有点位坐标达到相应精度的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如1:5万闽清幅地质图,确切标明了华东最大的水利枢纽——闽江水口水电站的坝体位置。而这些地质图,经此次清理,已界定涉及相应的测绘类秘密事项,并纳入保密管理范畴。

因此,从资料保密管理的实际出发,对此类图件,无须单独考虑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涉密问题,不必为其再列一项测绘类秘密。

4 涉及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

鉴于铀钍放射性矿产,特别是铀矿的特殊性,其地质资料涉密清理需慎重对待。

我省20世纪70~80年代,在放射性矿产勘查方面,投入大量工作,形成了众多成果地质资料。其中与铀钍成矿规律有关,需作核工类秘密处理的地质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1)1:20万、1:5万区域地质调查报告(矿产部分),及有关铀钍矿产地质专题调研报告,凡描述、反映铀钍各类异常、矿床、矿(化)点特征及其分布规律、成矿远景的正文有关章节、附表、附图与登记卡片等。

(2)铀钍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正文中有关铀钍矿产的区域、矿区、矿床地质特征与找矿远景的章节内容等(一般不包括勘查工作方法与质量、储量计算章节);附图中反映有关地质特征的图件,如地形地质图、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一般不包括储量计算图、水文地质图)。但是,对那些投入工作量很少,工作程度甚低(矿点踏勘、检查),无估算资源储量,且工作结论明确持否定意见的此类地质报告,可不考虑涉密问题,因其无“成矿规律”可言。

(3)含有共、伴生铀钍矿产的各种滨海砂矿地质勘查报告,有关的正文章节内容与附图,也要考虑上述因素,进行涉密处理。

5 涉及海洋的地质资料

省档案馆所藏的海洋地质调查类资料,绝大多数源自某一特定海域,具有特殊意义,涉密清理需从严掌握。

这些资料,一般同时涉及海洋与国土资源两类国家秘密。其涉密种类判别与具体的密级确定,除了按常规方法,对照相关规定,尚需认真查阅报告中有关海洋地质工作的性质、任务、目的等方面内容,以做出正确判断。如《××海区综合海洋地质初查报告》,清理过程,除了一般的文图表,同时还结合报告序言、审查意见书等进行综合判断。确认其,既属区域性海洋资源评价成果(海洋类秘密级)、重要设防海区海底的地质、地形、地貌物理探测资料(国土资源类机密级),又是作为确定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与邻国海域划界的地质依据(海洋类绝密级)。

6 涉及环境保护的地质资料

馆藏中与环保有关的,主要是各种区域性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及水工环地质勘查等资料。这些资料,虽不同程度反映有地区性的水质污染问题,但并未具体涉及有关污染的原始监测数据,加之资料形成的历史较久远(多为10~20年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所反映的污染情况早已时过境迁,缺乏现实意义。因此,一般对此类资料不作涉密处理。

F. 认为鉴定报告造假怎么办

认为造假的地方在哪,然后根据该处进一步证实

G. 有原产地证明造假,很棘手,怎么办

证书是查不到真与假,一般看公司名还有出证规格是否规范,规范的权限。内行人容易看,外行很难。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打电话到出征的商检局查询,报给他编码(右上角有个编码,每份证书都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可以查询。

H. 如果在的证据有造假可能的怎么办

如果证据存在造假,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调查鉴定。
其中,有些情况,如果经鉴定没有造假,鉴定费需申请人支付。

I. 质疑中标方对方资料造假,通知对方而拒不提供原件,下步应该怎么弄

不配合就重新投标按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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