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评估分级有什么规定文件
Ⅰ 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是什么
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应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其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1)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对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2)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地震频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5)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他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6)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预防及防治措施。对评估区不均匀沉降应作为重点进行评价。
二级评估应将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影响或危害,以及建设项目是否会诱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应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预测评价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灾害类型及危险性。对评估区内重大地质灾害应参照一级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三级评估可以从简,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潜在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初步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害及对评价区地质环境的影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分级见表15。
表15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确定要素 危险性分级稳定状态危害对象损失情况危险性大差城镇及主体建筑物大危险性中等中等有居民及主体建筑物中危险性小好无居民及主体建筑物小 现状评估是指对已有地制裁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稳定状态、危害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价;对稳定性或危险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
预测评估是指对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依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预测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灾害的范围、危害。
综合评估的任务是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情况,采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对土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防治诱发地质灾害或另选场地的建议。
Ⅱ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标准是什么相关的表格和提交资料有哪些要求,什么地方可以下载到
地质灾害评估级别分为三级,一级最高,三级最低。二级、三级评估需要的资质一专般采用乙级以上,一属级评估必须采用甲级资质。
需要提交资料为备案表,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组名单;
所需资料可跟当地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沟通联系!
Ⅲ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法规有哪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Ⅳ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是指地质灾害危险源危险区范围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评估等级划分为三级,是根据拟建工程的重要性和评估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来综合确定的。
Ⅳ 有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分级分类标准吗
你说了那么多没有说到点子上,看来你是一个外行,你所说的是专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属质,只有资质的才能进行评估这项业务。
至于你所说的那些技术人员的问题,你可以具体了解一下,没有按照要求的那么多的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外聘的方法来补充。但是,你最起码的要有人员能够做这些事情,当然也可以承包后请人做。最关键的不是填写那些数字的问题,最关键的在于你的申请会不会被批准,需要做一些工作的。我只能告诉你这么多,努力吧,希望你能够申办成功。
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是什么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 以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目录 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火电站:全部。
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核电站:全部。
电网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三)交通
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 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水运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民航 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冶金有色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五)化工石化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
化工 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六)机械
汽车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七)轻工
造纸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全部。
玉米深加工 新建及扩建项目。
(八)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
(九)社会事业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
(十)核与辐射
核设施 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放射性 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十一)
全部。
绝密工程
(十二) 除本目录(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外商投资
(十三)其他 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除《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外的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或 建 设 规 模
一、能源 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二、交通 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
三、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四、冶金有色 钢铁:轧钢项目。
五、化工石化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化工: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六、机械 汽车: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
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纺织 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制盐: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
八、城建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九、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F1赛车场项目。
十、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Ⅶ 评价结果分级与标准
为了能够从不同层次上了解和认识地下水功能状况,所以从系统层、功能层和属性层3个层次评价地下水功能(图5-1)。其中,10个属性分成3组分别支撑地下水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地质环境功能,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地下水功能的自然属性状况;3个功能评价的结果分别是它们对应属性状态的集合,是各属性的综合展现。系统层评价结果是各功能状态的集成表达,3个功能则是支撑地下水可持续性评价的基础。它们评价结果分级与标准,如表5-1所示。
表5-1 地下水功能评价的分级与标准
系统可持续性状况评价结果的分级与标准:该标准是针对地下水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地质环境功能在区域上综合状况的评价分级标准,共分为5级,分别为“可持续性强”、“可持续性较强”、“可持续性一般”、“可持续性较弱”和“可持续性弱”。其中,“可持续性强”表明被评价的地下水系统处于良好的可利用状况,地下水的生态功能或地质环境功能基本没有发生问题。“可持续性较强”表明被评价的地下水系统处于可利用状况,但是地下水各功能之间已经存在不和谐问题,地下水的生态功能或地质环境功能已经出现问题。“可持续性一般”表明被评价的地下水系统处于一般利用状况,地下水各功能之间已经存在明显不和谐问题,地下水的生态功能或地质环境功能已经出现较严重问题。“可持续性较弱”表明被评价的地下水系统处于不宜规模利用状况,地下水各功能之间已经存在较严重的不和谐问题,地下水的生态功能或地质环境功能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可持续性弱”表明被评价的地下水系统处于不宜利用状况,地下水各功能之间已经存在严重不和谐问题,地下水的生态功能或地质环境功能已经发生灾害性问题。
图5-1 地下水功能评价体系的结构与组成
功能状况评价结果的分级与标准:该标准是针对地下水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或地质环境功能的单一功能状况的评价分级标准,共分为5级,分别为“强”、“较强”、“一般”、“较弱”和“弱”。其中,“强”表明地下水“资源功能”可被开发利用性强;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变化与地下水系统变化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地下水开发利用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因果性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问题。“较强”表明地下水“资源功能”可被开发利用性较强;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变化与地下水系统变化之间存在较密切关系,地下水开发利用可能会引起较严重的因果性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问题。“一般”表明地下水“资源功能”可被开发利用性一般;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变化与地下水系统变化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地下水开发利用可能会引起较明显的因果性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问题。“较弱”表明地下水“资源功能”可被开发利用性较弱;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变化与地下水系统变化之间关系较弱,地下水开发利用不会引起较明显的因果性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问题。“弱”表明地下水“资源功能”可被开发利用性弱;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变化与地下水系统变化之间不存在密切关系,地下水开发利用不会引起因果性生态环境或地质环境问题。
属性状况评价结果的分级及其标准:该标准是针对评价体系C层地下水各属性状况的评价分级标准,共分为5级,分别为“强”、“较强”、“一般”、“较弱”和“弱”。“强”、“较强”、“一般”、“较弱”和“弱”是表示地下水的某一属性状态或程度,或地下水系统与某一环境(或系统)变化之间关联程度。
Ⅷ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项目重要性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回 复 杂 较复杂答 简 单
重要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 二级 三级 三级
表2 地质灾害危害性等级划分
危害性灾度等级* 特大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死亡人数(人) >30 30~10 10~3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1000 1000~500 500~100 <100
Ⅸ 地质灾害评估等级为三级能否审批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质灾害评估的级别不是说你想定几级就定几级,是要根据您的项目重要性与回项目所处位置的地质答环境复杂程度综合来确定的。您审批时只需要根据当地规定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即可,至于评估单位定的几级评估,那是他们的事,他们会根据技术规范来定级别的,您只要拿到经过国土部门(包括县级、市级、省级)盖章的备案表,就说明评估单位出您这份报告的流程是符合规范的。
Ⅹ 中国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它与地质灾害风险性的关系
①中国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危险性评判。
②风险性是概率。地质灾害风险性是指地质灾害发生不同危险等级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