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工程需要工程地质灾害评估
⑴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报告
按照官方说法就是在新征地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就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也就是要编制并提交地质灾害报告。
这项工作是项目前期必须做的一个工作,或者说就是多一个政府公章,是躲不过去的。
⑵ 哪些项目需要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回应当在答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⑶ 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本成品油管道工程山西支干线段穿越多种地貌单元,除平原区外,地势起伏较大,地形条件复杂,冲沟极为发育,沟坡坡度较陡,管线上、下穿越工程难度大。本次针对管线附近穿越处坡体进行重点调查,共调查不稳定斜坡59处,其中57处为土质斜坡,2处为岩质斜坡。其共同特征简述如下:
这些不稳定斜坡体特征多分布在黄土台地及低山丘陵区深切沟谷一侧或两侧,沟谷形态多呈深“V”型,个别为深“U”型,沟深50~150m之间,边坡坡度在400~90°之间;坡体岩性上部为第四系上更新统黄土,厚5~15m,中部为中更新统黄土类土,厚10~30m,下部为新近系上新统粘土,坡体易沿上部Q3黄土发育的垂直节理崩塌,也易沿Q3与Q2之间的接触面或重力侵蚀面滑动。这些坡体一般在其他地段已有崩滑现象。一般人工开挖形成的不稳定斜坡稳定性差,诱发因素是降雨及坡体开挖。自然边坡现状条件下均基本稳定。工程建设开挖坡体时易引发边坡局部失稳。诱发因素主要是坡体开挖,其次是降雨及坡脚冲蚀。
在K8~K20、K34~K44、K105~K115、K340+200~K365、K490~末站区段黄土台地区,发育较多的不稳定斜坡,这些坡体坡高一般介于30~70m之间,坡度一般介于300~60°之间,据以往经验数据计算,坡高50m的边坡安全临界角为530,因此拟建工程在施工开挖过程中容易引发边坡角大于530的坡体失稳,形成滑坡或崩塌,对工程建设或管道工程构成威胁。危害程度小—中等。预测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
在K125+200~K164+700、K31+500~K333+500区段也发育较多的不稳定斜坡,这些坡体坡高一般介于50~120m之间,坡度一般40°~70°,据以往经验数据计算,坡高100m的边坡安全临界角为51°,因此拟建工程在施工开挖过程中容易引发边坡角大于51°的边坡失稳,局部形成滑坡或崩塌,对工程建设和管道工程形成中等~大的危害,预测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大。
⑷ 工程地质灾害是什么
工程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工程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内环境、资源发容生严重破坏的地质现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
在我国,大多数地质灾害现象都是人为因素引发的,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各种自然灾害的1/4至1/5,因此,减少或制止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及时采取地质灾害预防和防治措施,是刻不容缓,势在必行的。
⑸ 岩土工程知识:哪些项目需要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滑坡,泥石流等
⑹ 地质灾害评估需要做的工程有哪些
岩土工程、工程质水文质、环境质、防灾减灾工程及其防护工程、勘查技术与内工程、构造质类相关专业容都…需要做质灾害评估单位需要资质甲乙丙三级主干课程《普通质》《构造质》《环境质》《水文质与工程质》《边坡稳定性析》《土力》等
不要多想 这样的提问没有意义
很多烦恼都是我们自己找的
⑺ 什么样的工程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评估
根据《地质灾害条例》国务院394号令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建设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⑻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到底是哪个部门需要
单独选址项目肯定要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在报批项目时必须用的。是国土部门报批用的。
⑼ 什么项目 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通知》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具有资格的资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审查;对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