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地质条件沉降观测
⑴ 沉降观测什么时候做
一般认为建筑在砂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已大部分完成,而建筑在粘土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只是整个沉降量的一部分,因而,沉降周期是变化的。
根据工作经验,在施工阶段,观测的频率要大些,一般按3天、7天、15天确定观测周期,或按层数、荷载的增加确定观测周期,观测周期具体应视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加荷而定。
如暂时停工时,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时均应各观测一次,以便检验停工期间建筑物沉降变化情况,为重新开工后沉降观测的方式、次数是否应调整作判断依据。
在竣工后,观测的频率可以少些,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的大小而定,一般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半年与一年等不同周期。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对重点观测和科研项目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于2倍的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工程的沉降观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应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根据编制的沉降施测方案及确定的观测周期,首次观测应在观测点稳固后及时进行。一般高层建筑物有一层或数层地下结构,首次观测应自基础开始,在基础的纵横轴线上(基础局边)按设计好的位置埋设沉降观测点(临时的),待临时观测点稳固好,方可进行首次观测。
首次观测的沉降观测点高程值是以后各次观测用以比较的基础,其精度要求非常高,施测时一般用N2级精密水准仪,并且要求每个观测点首次高程应在同期观测两次,比较观测结果,若同一观测点间的高差不超过±0.5mm时,我们即可认为首次观测的数据是可靠的。
随着结构每升高一层,临时观测点移上一层并进行观测,直到+0.00再按规定埋设永久观测点(为便于观测可将永久观测点设于+500mm),然后每施工一层就复测一次,直至竣工。
(1)什么地质条件沉降观测扩展阅读
地基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都会产生沉降,如果地基沉降,尤其是差异沉降,超出建筑物允许范围,轻则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重则导致房屋开裂倾斜、路基沉陷、堤坝坍塌等。
为了及时了解地基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的沉降以及沉降变化趋势,以便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很多工程都需要设置沉降观测。如果工程建在软土地基上,则要进行预压加固来消除地基沉降,加固过程中也必须进行沉降观测,以便及时分析地基的加固程度,确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再进行卸载。
一些现场试验,如静载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等,也需要获得沉降观测结果,才能根据p~s曲线确定承载力。通过沉降观测可积累经验资料,反算地基变形参数,为今后的工程设计计算提供依据。
沉降观测按部位可分为表层沉降观测、深层(分层) 沉降观测和断面沉降观测。经过多年的发展,沉降观测方法不断完善,观测仪器类型也越来越多,但不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仪器适用于不同的工程地质条件。
⑵ 沉降观测点的基本要求
(1)对二、三级观测点来,除自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2)什么地质条件沉降观测扩展阅读
严格按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前后视观测最好用同一水平尺;各次观测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进行;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各观测环境基本一致;成像清晰、稳定时再读数;随时观测,随时检核计算,观测时要一气呵成;在雨季前后要联测,检查水准点的标高是否有变动。
将各次所观测沉降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当建筑物每天(24h)连续沉降量超过1mm时应停止施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⑶ 沉降观测点有什么规范
观测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基础的构造、荷重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情况而定。高层建筑物应沿其周围每隔15~30m设一点,房角、纵横墙连接处以及沉降缝的两旁均应设置观测点。工业厂房的观测点可布置在基础、柱子、承重墙及厂房转角处。点的密度视厂房结构、吊车起重量及地基土质情况而定。厂房扩建时,应在连接处两侧布置观测点。大型设备基础及较大动荷载的周围、基础形式改变处及地质条件变化之处,皆容易产生沉降,必须布设适量的观测点。烟囱、水塔、高炉、油罐、炼油塔等圆形构筑物,则应在其基础的对称轴线上布设观测点。总之,观测点应设置在能表示出沉降特征的地点。 对观测点的要求如下: 1.观测点本身应牢固稳定,确保点位安全,能长期保存; 2.观测点的上部必须为突出的半球形状或有明显的突出之处,与柱身或墙身保持一定的距离; 3.要保证在点上能垂直置尺和良好的通视条件。
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规定,什么建筑物宜进行沉降观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没有具体提什么建筑,但对于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建筑,都是要监版测的,权地面的沉降、建筑的沉降都要监测,对于开挖的基坑也是要做沉降观测的。。。。。再就是天然地基,也是要求做沉降监测的。高层建筑是必须要做的。
⑸ 建筑物沉降观测点应该放什么地方
一般可以用16的钢筋进行制作一般弯成L型.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回形特征的点位答,一般布设在建筑物的四角、在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和建筑物裂缝处的两侧
⑹ 什么是沉降观测点
沉降观测点的作用:通过持续或周期性的对建筑物沉降观测点进行观测,确定沉降观测点沉降量及变化趋势,分析建筑物沉降变形速率及最终沉降量,合理确定和调整建筑物沉降预防措施和方案,确保建筑物运营期间的安全。
沉降观测点的要求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6)什么地质条件沉降观测扩展阅读
根据建筑物设置的观测点与固定(永久性水准点)的测点进行观测,测其沉降程度用数据表达,凡三层以上建筑、构筑物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人工、土地基(砂基础)等,均应设置沉陷观测,施工中应按期或按层进度进行观测和记录直至竣工。
随着工业与民用建筑业的发展,各种复杂而大型的工程建筑物日益增多,工程建筑物的兴建,改变了地面原有的状态,并且对于建筑物的地基施加了一定的压力,这就必然会引起地基及周围地层的变形。
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
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差异沉降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⑺ 在什么情况下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
若属于下列建筑物,复就应在施工制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临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6)、20层以上或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建筑物;
(7)、大型和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
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6层住宅楼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
若不能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者有疑问,就请设计单位明确是否需要沉降观测,并请书面答复或者写入图纸会审记录中。
⑻ 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①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宜设在下列位置: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内15m处;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容筑物、纵横墙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地基基础类型、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及建筑物裂缝的两侧;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的建筑物的承重内纵墙处等。
②观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测量资质(如已使用工程沉降观测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沉降观测的精度等级应达到II级水准测量。
③观测频率:施工期间,基础或地下室完成后开始观测;主体施工阶段民用建筑可每加1-5层(多层建筑应每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墙体、安装设备等)分别进行观测;主体结束后每月观测一次。沉降速度≥2.0mm/d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停工期间,可每2-3个月观测一次,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测一次。使用期间,一般竣工后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
⑼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是什么
随着工业与民用建筑业的发展,各种复杂而大型的工程建筑物日益增多,工程建筑物的兴建,改变了地面原有的状态,并且对于建筑物的地基施加了一定的压力,这就必然会引起地基及周围地层的变形。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结合建筑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的实践,阐述了沉降观测的方法和意义。
一、沉降观测的实施
(一)工作基点和观测点标志的布设
工作基点(以下简称基点)是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根据工程的沉降施测方案和布网原则的要求建立,而沉降施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布局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制订。依据工作经验,一般高层建筑物周围要布设三个基点,且与建筑物相距50m至100m间的范围为宜。基点可利用已有的、稳定性好的埋石点和墙脚水准点,也可以在该区域内基础稳定、修建时间长的建筑物上设置墙脚水准点。若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可按相应要求,选在隐蔽性好且通视良好、确保安全的地方埋设基点。所布设的基点,在未确定其稳定性前,严禁使用。因此,每次都要测定基点间的高差,以判定它们之间是否相对稳定,并且基点要定期与远离建筑物的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以检核其本身的稳定性。
沉降观测点应依据建筑物的形状、结构、地质条件、桩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布设在最能敏感反映建筑物沉降变化的地点。一般布设在建筑物四角、差异沉降量大的位置、地质条件有明显不同的区段以及沉降裂缝的两侧。埋设时注意观测点与建筑物的联结要牢靠,使得观测点的变化能真正反映建筑物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图纸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点图,以确定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在工作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要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做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二)沉降观测的周期及施测过程
沉降观测的周期应能反映出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规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从而使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结果。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一般认为建筑在砂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已大部分完成,而建筑在粘土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只是整个沉降量的一部分,因而,沉降周期是变化的。根据工作经验,在施工阶段,观测的频率要大些,一般按3天、7天、15天确定观测周期,或按层数、荷载的增加确定观测周期,观测周期具体应视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加荷而定。如暂时停工时,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时均应各观测一次,以便检验停工期间建筑物沉降变化情况,为重新开工后沉降观测的方式、次数是否应调整作判断依据。在竣工后,观测的频率可以少些,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的大小而定,一般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半年与一年等不同周期。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项目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于2倍的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工程的沉降观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应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根据编制的沉降施测方案及确定的观测周期,首次观测应在观测点稳固后及时进行。一般高层建筑物有一层或数层地下结构,首次观测应自基础开始,在基础的纵横轴线上(基础局边)按设计好的位置埋设沉降观测点(临时的),待临时观测点稳固好,方可进行首次观测。首次观测的沉降观测点高程值是以后各次观测用以比较的基础,其精度要求非常高,施测时一般用N2级精密水准仪,并且要求每个观测点首次高程应在同期观测两次,比较观测结果,若同一观测点间的高差不超过±0.5mm时,我们即可认为首次观测的数据是可靠的。随着结构每升高一层,临时观测点移上一层并进行观测,直到+0.00再按规定埋设永久观测点(为便于观测可将永久观测点设于+500mm),然后每施工一层就复测一次,直至竣工。
在施工打桩、基坑开挖以及基础完工后,上部不断加层的阶段进行沉降观测时,必须记载每次观测的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出)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每周观测
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出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若出现变化量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为其采取防患措施提供依据,同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另者,不同周期的观测应遵循“五定”原则。所谓“五定”,即通常所说的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基点和被观测物上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上要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以上措施在客观上能保证尽量减少观测误差的主观不确定性,使所测的结果具有统一的趋向性;能保证各次复测结果与首次观测结果的可比性一致,使所观测的沉降量更真实。
二、沉降观测的精度要求
根据建筑物的特性和建设、设计单位的要求选择沉降观测精度的等级。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左一般性的高层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采用二等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就能满足沉降观测的要求。各项观测指标要求如下:
第一,往返较差、附和或环线闭合差:△h=∑a-∑b≤1.0,n表示测站数;
第二,前后视距≤30m;
第三,前后视距差≤1.0m;
第四,前后视距累积差≤3.0m;
第五,沉降观测点相对于后视点的高差容差:≤1.0mm。
三、工程实例
下面结合工程实例介绍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实施:
某两幢长分别为24米、宽12米直线连接的连体框架结构的9层建筑物(没有地下层),该建筑物的南面是街道,桩柱离路沿9米,其余三侧均是旧建筑物,且与该建筑物相距10米左右,该建筑物的地基为砂土和中低压缩性粘土。为保证该建筑物在施工、使用和运行中的安全,以及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对该建筑物的稳定性进行沉降观测。
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技术要求,并结合场地的特点,在该建筑的公路对面,距离该建筑物80米左右的三座修建5年以上的建筑物墙脚上,布设了3个通视良好的墙脚水准点,作为该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基点,并依据水准测量的规范要求与远离该项建筑物的二等水准点进行联测,以确保工作基准点的稳定性和精度要求。在该建筑物的四角、沉降裂缝的两侧以及每隔三个桩柱处共埋设12个固定观测点。
本沉降观测遵循“五定”原则,采用Ni007自动水平仪配合2米因瓦尺进行二级观测。
对于二级而言,绝对沉降的观测中误差,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的类别,分别选±0.5mm、±1.0mm、±2.5mm。差异沉降观测中误差,应小于允许变形值的1/10~1/20,即差异沉降观测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允许沉降值来决定。
即该建筑物两沉降点距离L=12m,按变形允许值S=0.002×12/20=1.2mm,沉降量观测允许中误差M中=1.2×1/2=0.6mm。
将观测结果整理如表2:
在整个观测过程中,建筑物沉降量、差异沉降量较小,最后一次沉降速率为0.02mm/d°,沉降速率值小于规范规定的稳定阶段标准,因此,认为该建筑物的沉降进入稳定阶段。
为确保沉降观测的精度,对二级沉降观测的一些限差要求应作适当的提高,具体如下:
第一,基、辅分划读数差为±0.3mm;
第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为±0.4mm;
第三,附合或环闭合差为±0.5mm,n为测站数。
经多年的实践,上述指标是可以满足的。
四、几点体会
第一,在施工期间沉降观测次数安排不合理,会导致观测成果不能准确反映沉降曲线的细部变化,因此,施工期间较大荷重增加前后,如基础浇筑、回填土、安装柱子、结构每完成i层、设备安装、设备运转、工业炉砌筑期间、烟囱每增加15m左右等,均应进行观测;当基础附近地面荷重突然增加,周围大量积水及暴雨后,周围大量挖土方等,均应进行观测。
第二,由于现行规范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沉降观测要求不明朗,这对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沉降观测精度选择随意性较大,但是精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沉降观测成败。对沉降观测精度选择要以既能适合工程特性的需要,又不造成无谓的浪费为原则。本人认为一般高层及重要的建(构)筑物在首次观测过程中,适用精密仪器的设备(高级水准仪、铟合金尺等),在±0.00以上部分按二等以上水准测量方法,采用放大率倍数较大的S2或S3水准仪进行观测,也可以测出较理想的结果。
第三,在沉降观测过程中,当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不是单边下行光滑曲线,而是起伏状现象时,这就要分析原因,进行修正。如果第二次观测出现回升,而以后各次观测又逐渐下降,可能是首次观测精度过低,若回升超过5mm时,第一次观测作废,若回升在5mm内,应将第二次与第一次的标高调整一致;如果曲线在某点突然回升,可能是观测点被碰动所致,因此,取相邻另一观测点的相同期间沉降量作为被碰观测点之沉降量;如果曲线自某点起渐渐回升,一般是基点下沉所致,因此,必须通过与高级水准点符合测量,确定基点的下沉量
⑽ 多高或什么类型的建筑物才需要设置沉降观测点
一、民用建筑沉降监测点宜布设位置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20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和纵横墙等交界处的两侧;
建筑裂缝、后浇带两侧、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对宽度大于或等于15m、宽度虽小于15m但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湿陷性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处;
框架结构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筏型基础、箱型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
超高层建筑或大型网架结构的每个大型结构柱监测点数不宜少于2个,且应设置在对称位置。
二、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
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2 层~3 层观测1 次,工业建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 、50% 、75% 和100% 时各测1 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 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 月~3 月观测1 次。
2 、建筑运营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士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 次~4 次,第二年观测2 次~3 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 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3 、观测过程中,若发现大规模沉阵、严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等,或出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并应实施安全预案。
4 、建筑沉降达到稳定状态可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 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 时,可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具体沉降观测项目,最大沉降速率的取值宜结合当地地基土的压缩性能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