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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发布时间: 2021-02-21 05:51:07

⑴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资料

耕地是支撑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不仅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了资源基础,还直接关系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生态建设。虽然早在解放初期至20世纪50~60年代,中国中央政府在颁布的相关文件或报告中就强调过非农建设尽量不要占用耕地,但由于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耕地面积总体上都处于增加态势,因此,保护耕地真正被引起关注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中国耕地保护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由于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管理土地的局面、1998年国土资源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体制,而2004年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发布则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土地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可以简单将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的耕地保护政策简单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本文将基于各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相关政策回顾,总结和分析各阶段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成效。

1.耕地保护意识开始觉醒期:1978~1985年

1.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掀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经济增长从此驶入了快车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1985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3645.22亿元增长到9016.0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3.97%。由于中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在此期间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如1978~1985年间,中国农业总产值从1397.00亿元增长到3619.49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0477万吨增长到37911万吨(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则从317公斤/人提高到358公斤/人)。

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的好转和粮食安全压力的减小,全国各项建设开始有计划地展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断加大,1978~1985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668.72亿元增加到了2543.20亿元,一批大中型工程项目陆续建成投产或者开工兴建。与此同时,收入提高后的农民开始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造房屋,部分农村地区在乡镇企业兴起过程中也搭盖了大量厂房。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耕地占用问题,导致了耕地数量的较快减少。由于缺乏这一时期有关耕地数量的确切数据,我们无法准确得知这一阶段究竟流失了多少耕地,但仍可以从被普遍认为偏小的统计数据中看出这一减少态势。根据统计数据,1978年和1985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分别为9950万公顷和9620万公顷,7年间合计净减少330万公顷,也即年均净减少47.14万公顷。

1.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由于粮食安全的压力尚未消除,中央政府察觉到了耕地减少的苗头及其渐显的不利影响,多次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形式警醒国人。如198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滥占耕地建房看作当时农村中的两股歪风之一(另一种是乱砍滥伐森林),1983年的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也将“耕地减少”列为当时农村的三大隐患之一(另两个隐患是森林过伐和人口膨胀)。

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的资源基础,中央政府多次强调保护耕地。197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要“有计划地开垦荒地,使耕地面积逐年有较多的增加”。1981年《政府工作报告》认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并且要求“基本建设即使非占用耕地不可,用地也要严加限制;农村建房要有规划,绝不能乱占滥用耕地”。

不仅如此,1982年的1号文件《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涉农的1号文件)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将保护耕地视为与控制人口一样重要的国策,并且要求“要严格控制机关、企业、团体、部队、学校、社队占用耕地,特别是城市附近的菜地更不应占用”。1983年的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更是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爱惜每一寸耕地”。

在此期间,为了落实中央政府要求,相关部门陆续通过或颁布了一些法规或规章等,但数量并不多,如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就在一定程度上涵括了保护耕地的内容。

1.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1978~1985年间恰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浓,加之粮食生产形势总体看好和发展经济愿望强烈,这一时期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较为明显:

(1)难协调粮食安全与结构调整。确保粮食安全是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但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从而提高农民收入的要求同样非常迫切,耕地保护政策因而苦于协调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整农业结构的关系,并在后期基本上妥协于农业结构调整目标。1981年、1982年、198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1982年、1983的1号文件总体上都在要求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但到了1984年和1985年,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高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2)总体上服从于保证建设需要。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举,各项建设用地需求一时突增,加上这一时期粮食生产形势总体上向有利于消除粮食安全压力的方向发展,为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而占用一部分耕地也就成为必然。如1982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虽然也提出了诸如“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等要求,但该条例的制定原则之一就是“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而且第四条还明文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3)政策散布于相关文件和报告。虽然这一时期各用地部门往往基于局部利益而夸大用地需求并造成耕地浪费,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有关耕地保护的要求只是散见于中央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报告中,少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使得耕地保护缺乏具体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4)实施措施稍有提及但不具体。这一时期耕地保护政策的贯彻多以行政命令形式,虽然也提到了其他实施措施,如1982年1号文件提出“对非法占用或不合理占用的必须加以纠正和处理”,1983年1号文件提出“要做好规划”和“要教育群众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实际出发”,1984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等,但多停留于概念而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正是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只是警醒了国人要注意保护有限的耕地,而耕地流失依然在加剧进行,如根据统计数据,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量超过了100万公顷,成为建国以来耕地减少数量最多的一年。

2.耕地保护政策制定起步期:1986~1997年

2.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经过前一时期的较快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在这一阶段里进一步加快,国家经济实力与日俱增。1986~1997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0275.18亿元增长到78973.03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20.08%(根据《2007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到)。各业发展同样总体上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如农业总产值从4013.01亿元增长到23788.40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9151万吨增长到49417万吨,并于1996年首次突破5亿吨(50454万吨)大关,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从364公斤/人提高到411公斤/人;工业总产值从3886.40亿元增长到25713.70亿元。

在此期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各项建设全面铺开而且摊子越来越大,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路攀升(从1986年的3120.60亿元增加到了1997年的24941.10 亿元),城镇、基础设施、农村等建设均得到蓬勃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还一度兴起了“开发区热”。各项建设的全面展开,加上农村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这一时期耕地流失速度仍然较快。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相关数据,1987~1995年间全国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而减少568.00万公顷,虽然期间也通过开荒围垦等途径增加了257.62万公顷耕地,但增减相抵仍然净减少310.38万公顷,年均净减少34.49万公顷。

2.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鉴于当时耕地资源的过快减少,1986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在年内制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条例”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同年3月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明确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该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其中,对建设用地审批和毁坏耕地处罚等都做了相应规定。1987年6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行为,而该年10月15日该局又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期协调统筹建设用地同时切实保护耕地。而为了引导土地复垦以增加耕地面积以及严控占用耕地建窑和毁田取土烧砖,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了《土地复垦规定》和《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积极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意见》等的制定和发布。

1990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严格审批建设用地”同时,明确要求“各地方凡因建设占用农用土地的,原则上应承担土地开发的义务”。为了更好实施《土地管理法》,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鉴于1990年和1991年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的重新抬头,1992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针对当时各地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中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和闲置撂荒造成耕地严重浪费的情况,继1992年12月9日国办发布《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后,199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为了对耕地的精华部分——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随后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6年6月19日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首次被正式提出,该年9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而为了增强威慑性和加强宏观管理,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一次设立了“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发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后者也直接导致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该年5月20日发布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2.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我国在这一时期的前半段(1992年之前)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1992年的“十四大”指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因此,这一时期可以看成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制的强烈碰撞,加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日益旺盛的用地需求,使得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呈现如下较为鲜明的特点:

(1)耕地保护政策受到比较利益的极大冲击。随着全国粮食生产总体上保持逐年增长态势,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较为低下的特点愈发明显,为了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在不乱占耕地和确保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但由于耕地资源的多宜性和管理上的不到位,1987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55.6万公顷。虽然随着《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等的发布,这一情形在随后几年有所改观,如1990年降到了20.8万公顷,但很快就出现反弹,1995年又因此而减少了51.2万公顷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成为了这一时期导致耕地减少的最主要因素,如1987~1995年间合计减少耕地352.40万公顷,占期间耕地减少总量的62.04%。

(2)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过度倚重行政手段。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开始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但事实并非这样。例如,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乱占、滥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属于违法,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分别于1989年9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发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但直到1997 年才给前述行为定罪,在此之前一直缺乏处理的法律准绳,而且即便如此也仍然存在执法困难。1986年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要“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同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可以对一些不利于耕地保护的行为进行罚款,但由于缺乏合理的标准加之执行不力,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杠杆作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的失灵或缺位,使得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只能更多凭借行政手段,这也可以从当时频发的通知或规定可以看出。

(3)耕地保护政策虽陆续制定但系统性不强。随着198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统管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及其8月1日的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我国开始有了加强耕地保护的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和统一体制。自此以后,我国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对如何制定耕地保护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这一时期陆续有相关的耕地保护政策出台。例如,提出建立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建立以计划指标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建立有助于政府部门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建立推动耕地补充的土地开发复垦管理制度,建立对耕地精华部分进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但总体看来,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欠缺系统性,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应急行为。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用单独章节阐述耕地保护,而相关内容散见于其他章节,也说明当时缺乏对耕地保护的系统思考。

(4)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政策存在协调难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更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往往成为不同部门的共同关注点,而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就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和冲突。虽然1986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但同时又强调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耕地保护政策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特别是在当时行政等级观念较强而当年成立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仅为副部级单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前已述及的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减少就是耕地保护政策与农业发展政策存在不协调的突出表现。而在保障建设方面,政策间的不协调同样非常明显。例如,尽管当时因为建设占用导致耕地大量流失的现象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但1991年8月23日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仍未将保护耕地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部分别于1995年6月1日和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也都没有考虑要贯彻耕地保护的原则。

总体而言,虽然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存在上述特点或问题,但毕竟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尝试和突破,一举改变了过去耕地利用和保护上无序管理的混乱局面,并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年耕地净减少量从1987年开始由62.04万公顷减少到1988年、1989年和1990年的38.83万公顷、12.50万公顷和1.15万公顷。

⑵ 《耕地质量等级》标准发布 耕地好不好 从此有国标

保护耕地主要体现在数量稳定和质量提升两方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专护制度,守住18.65亿亩耕地属红线。同时也要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提升耕地质量。
从目前看,各地对数量保护要求是明确的、具体的,但对质量保护的重视不够、要求不明。比如,个别地方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时,还存在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耕地质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在不断变化,只有及时掌握耕地土壤的理化性状和质量变化趋势,才能更好保护耕地质量。
鉴于耕地质量是隐形的、渐进性的,急需制定科学合理、通用可行的评价标准。2015年,在国家标准委的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耕地质量等级》填补了当前国家层面耕地质量评价缺少统一标准的空白,为耕地质量等级考核提供方法和依据,也有利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切实把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

⑶ 目前我国在耕地补充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抄耕地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1、耕袭地质量总体明显偏低。我国每年城镇发展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占用了大量高等级耕地,而补充的耕地主要分布在水热、区位、地形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总体质量不高。2、耕地土壤氮磷养分不足。随着多年来化肥投入量和作物产量的持续增长,耕地土壤氮磷养分供应状况的较大改进,“低、费、污”已经逐步成为我国耕地土壤质量新一轮的核心问题。3、优质耕地被大量占用。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和村镇周边排灌条件好,经过多年培育的优质耕地被大量占用,中低产田比例大幅度上升,耕地总体质量持续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来各地对耕地质量问题重视不够,农村耕地管理方式与技术措施不合理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主要农区耕地土壤基础地力下降,防灾抗灾能力差。4、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我国耕地面积急剧下降,仅在1996~2006年,由于建设用地等,全国耕地面积就减少近1.5亿亩,平均每年减少0.8%。根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耕地的保有量还将较目前减少7%,国家划定的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最为严峻的考验。

⑷ 在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中的应用

黑龙江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的要求,以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于 2006 年初全面开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等级折算体系并通过了国家验收,为今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能够实行按等级折算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一)开展黑龙江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工作的目的

(1)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通过研究,找出各等别间耕地占补折算系数。

(2)补充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范,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3)确定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方法。

(二)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能够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加强“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落实;能够更好地保护耕地,解决耕地的占补平衡问题;能够指导基层,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确保补充耕地不但在数量上占补平衡,且在质量上达到占补平衡。

(1)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是严格执行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等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占一补一”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

(2)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3)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科学合理地评定补充耕地的质量等别,提出土地开发整理改良措施,为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提供依据。

(4)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进而开展优化设计,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是实现人地协调和提高资源利用集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5)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通过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三)建立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关系模型

就一个具体地块或者分等单元而言,利用等指数反映的是农用地在当地土地利用水平下能够达到的理论标准粮产量,它与地块的实际标准粮产量(现实产量)应该具有很好的正相关性。为了找出二者的关系模型,需要对大量的土地利用等指数与实际产量一一对应的样本进行线性回归拟合分析,才能得到客观的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之间的回归方程。

1. 样点选择

(1)黑龙江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工作中的数据分析,采用的是农用地基准地价测算时的调查样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布置,每个村 3 个样点。

(2)黑龙江省根据自身的地貌条件、耕作制度和农用地利用等分布规律,将全省划分为大小兴安岭山麓冷凉半湿润区、大小兴安岭寒冷半湿润区、两岭多种气候类型品种区、三江平原西南温和半湿润区、完达山丘陵温和半湿润区、三江冲积平原温凉半湿润区、松嫩平原南部温暖半干旱区、松嫩平原西部温暖风沙干旱区、松嫩平原中部温和半湿润区、松嫩平原北部温凉半湿润区等 10 个二级区。为了使样点在地域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等级折算工作资料调查以 10个二级区为基础,在每个二级区内选择 1 ~ 2 个典型县(市)进行产量数据收集,且样点涵盖了黑龙江省 9 个农用地利用等别的农用地。每个二级区选择的典型县(市)名单如下:

大小兴安岭山麓冷凉半湿润区:五大连池市;

大小兴安岭寒冷半湿润区:孙吴县、呼玛县;

两岭多种气候类型品种区:鸡东县;

三江平原西南温和半湿润区:双鸭山市本级、七台河市本级;

完达山丘陵温和半湿润区:宝清县;

三江冲积平原温凉半湿润区:饶河县;

松嫩平原南部温暖半干旱区:肇东市、阿城市、兰西县;

松嫩平原西部温暖风沙干旱区:安达市;

松嫩平原中部温和半湿润区:绥化市、明水县;

松嫩平原北部温凉半湿润区:海伦市。

(3)确定样点县(市)后,为了保证分析数据数量足够大,在每个县(市)收集 100 个左右样点的产量调查表。这些样点涵盖了每个县(市)内的各个土地利用等别的耕地,且在利用等别上和地理区位上分布均匀。经分析剔除异常样点后,剩余有效样点 2586 个。

2. 建立函数关系

1)样点数据整理

(1)样点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查找。主要通过查找农用地分等成果——县级农用地土地利用等别图和土地利用等指数计算表,确定样点所处的农用地等别和土地利用等指数。

(2)样点标准粮产量计算。样点标准粮产量按下式计算: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黑龙江卷)

式中:

Yi——第i个样点标准粮产量;

λj——第j种指定作物的轮作比系数;

βj——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比系数;

Yij——第i个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

2)建立模型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存在下列数量关系: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黑龙江卷)

式中:

Y——样点标准粮产量;

X——样点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A,B——待回归计算的常数。

以样点土地利用等指数为自变量X值,以标准粮产量为因变量Y值,将收集计算得到的所有样点的标准粮产量及其相对应的土地利用等指数2586组样点数据采用一元一次回归模型进行拟合,计算出以土地利用等指数为自变量,标准粮产量为因变量的一元一次方程,即建立起了标准粮产量与土地利用等指数在数量上的对应关系。

经计算,得到回归拟合方程如下: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黑龙江卷)

回归线性关系见图5-8。

图5-8 样点利用等指数-标准粮产量散点分布图

对土地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进行相关分析,相关系数为0.68,相关性比较显著。

(四)建立农用地利用等别与标准粮产量关系

1.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计算

将同一等别内的所有样点对应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进行平均值计算,得到各等别土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表5-10)。表5-10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表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黑龙江卷)

2. 标准粮产量计算

将每个等别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分别代入式(5-14)中,经计算得到各等别标准粮产量,即建立起农用地利用等与标准粮产量对应关系表(表 5-11)。

表 5-11 农用地利用等与标准粮产量关系表单位:千克/公顷

(五)确定等级折算系数

1. 等级折算系数的计算方法

将各等别的标准粮产量两两相除,即计算出各农用地利用等别间的等级折算系数。根据不允许“以质补量”的原则,当该系数≤ 1 时,按 1 计;当该系数> 1 时,按实际计算的系数计。

2. 等级折算系数的计算结果

等级折算系数见表 5-12。

表 5-12 黑龙江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系数表

⑸ 耕地质量的认识与管理

古今中外,质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质量管理是回归土地管理本质内容的客观要求。其中,加强耕地质量的管理,对于提高耕地产能、保障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历史上征收赋税,也是要区分耕地质量的。如《禹贡》记载,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错”,兖州“厥田惟中下,厥赋贞”,即冀州的土地是白壤,赋税是第一等,兖州的田地是第六等,赋税是第九等。当前,耕地利用中也存在以面积折算质量的现象,贵州省六盘水市采用“丈量亩”与“习惯亩”折算,质量差的耕地折算比例大,质量好的耕地折算比例小。比如,分类为灌溉水田、菜地的,其折算比例为1:1;望天水田、上等旱地,折算比例为2:1~3:1;一般旱地(坡度15°以上),折算比例为3:1~10:1,这也充分反映了质量差的土地必须以较大的面积才能与质量好的土地对等。由此可见,质量是内在于土地的本质属性,质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综合考虑耕地质量要素,应包括以下四方面要素:地表要素,这是质量基础,包括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养分构成与含量,乃至地质地貌条件等;气候要素是指构成土地质量的光、温、水等天然要素,受所处纬度和地形、地貌条件决定;工程要素、包括光、温、用水等保障设施,以及供排水渠道、道路交通状况等;生态要素,指无污染、高品质的要求。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关键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耕地质量管理已有相关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开展土地质量调查和评定土地质量等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提出了补充耕地质量应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了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的要求。这些规定为开展耕地质量管理奠定了基础。

⑹ 中国国家农业部对耕地地力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中国国家农业部对耕地地力等级的划分是:以耕地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划图叠加形成的图斑为评价单元,从立地条件、耕层理化性状、土壤管理、障碍因素和土壤剖面性状等方面综合评价耕地地力,在此基础上,对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进行划分。

2012年底,农业部组织完成了全国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以全国18.26亿亩耕地(二调前国土数据)为基数,对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进行了划分,得出全国耕地质量总体情况。

全国耕地按质量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至十等。

1、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为4.9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3%。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较高,基本不存在障碍因素,应按照用养结合方式开展农业生产,确保耕地质量稳中有升。

2、评价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积为8.1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4.8%。这部分耕地所处环境气候条件基本适宜,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好,障碍因素不明显,是今后粮食增产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突破口。到2020年,按照耕地基础地力平均提高1个等级测算,可实现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1600亿斤以上。

3、评价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积为5.10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9%。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相对较差,生产障碍因素突出,短时间内较难得到根本改善,应持续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内在质量建设。

(6)补充耕地质量是什么时候提出的扩展阅读:

按照中国综合农业区划,我国耕地分为东北、内蒙古及长城沿线、黄淮海、黄土高原、长江中下游、西南、华南、甘新、青藏区等九个区。

1、东北北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除朝阳外)三省及内蒙古东北部大兴安岭区,总耕地面积3.34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3%。

2、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包括内蒙古包头以东(除大兴安岭外)、辽宁朝阳、河北承德和张家口、北京延庆、山西北部及西北部、陕西榆林、宁夏盐池和同心,总耕地面积1.3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7.3%。

3、黄淮海区。该区位于长城以南、淮河以北、太行山及豫西山地以东,包括北京大部、天津、河北大部、河南大部、山东、安徽与江苏的淮北地区,总耕地面积3.46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9%。

4、黄土高原区。该区位于太行山以西、青海日月山以东、伏牛山及秦岭以北、长城以南,包括河北西部、山西大部、河南西部、陕西中北部、甘肃中东部、宁夏南部及青海东部,总耕地面积1.5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4%。

5、长江中下游区。该区位于淮河-伏牛山以南、福州-英德-梧州以北、鄂西山地-雪峰山以东,总耕地面积3.30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1%。

6、西南区。该区位于秦岭以南,百色-新平-盈江以北,宜昌-溆浦以西,川西高原以东,包括陕西南部、甘肃东南部、西川和云南大部、贵州全部、湖北和湖南西部以及广西北部,总耕地面积2.92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6.0%。

7、华南区。该区位于福州-大埔-英德-百色-新平-盈江以南,包括福建东南部、广东中南部、广西南部和云南南部,总耕地面积1.32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7.2%。

8、甘新区。该区位于包头-盐池-天祝以西,祁连山-阿尔金山以北,包括新疆全境、甘肃河西走廊、宁夏中北部及内蒙古西部,总耕地面积0.9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5.1%。

9、青藏区。该区包括西藏、青海大部、甘肃甘南及天祝、四川西部、云南西北部,总耕地面积0.1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0.7%。

⑺ 国家制定的粮食直补政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该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的,依据是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另外,05、06、07、08和09这几年的一号文件当中也都涉及到了,详情如下。
由于各年文件的内容很多,只节选它们当中涉及直补政策的那一部分。

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

(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

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三)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深受欢迎,效果明显,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

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

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二)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另外还有个直补政策的实施具体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

(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

(二)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

(五)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

(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

(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
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

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

(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

(十五)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物价、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

(十六)省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

(十七)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八)省级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直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

(十九)省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

(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法律条文并没有,因为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层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国务院进行统筹安排规定,无需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

回答完毕。希望楼主能再加分,呵呵,每年的文件都得要仔细看,还得找相关具体规定,累。

⑻ 什么是补充耕地方案

推进旱改水的举措:
1、通过项目资金倾斜和政策优惠,扶持鼓励“旱改回水”,加大对该项答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还可以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改造户进行资金补贴;
2、利用现有库存耕占指标中的旱地,选择一些水源充足,土壤肥沃,适合造水田的地块,通过增加投入,修建排灌设施,变更工程设计,提高耕地平整度,加强培肥等措施;
3、选择地势平坦,土壤肥力好,有充足水源的地块,按照水田开发的要求,进行高标准设计,采取增加工程投入、完善水利排灌设施,提高土地开发平整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4、实行智能化水稻育秧大棚建设,推进工厂化育秧进程。

⑼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回
第四十一条明确答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1999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在全国设立了20个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标志着有组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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