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学会会员有什么好处
① 中国地质学会的理事成员
届 次年 度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书记)11922章鸿钊谢家荣21923丁文江谢家荣31924翁文灏孙云铸41925王宠佑孙云铸51926-1927翁文灏周赞衡61928丁文江李四光71929李四光孙云铸81930朱家骅孙健初91931翁文灏孙云铸101932 —1933李四光孙云铸111934谢家荣孙云铸121935叶良辅杨钟健131936杨钟健黄汲清141937杨钟健黄汲清151938黄汲清田奇x161939李四光尹赞勋171940尹赞勋黄汲清181941翁文灏朱 森191942朱家骅计荣森201943孙云铸尹赞勋211944李春昱尹赞勋221945李四光尹赞勋231946 —1947谢家荣尹赞勋241948俞建章尹赞勋251948 —1949李春昱尹赞勋261949 —1950李四光孙云铸271951李四光孙云铸*1952孙云铸王鸿祯281953李四光王鸿祯291954 —1956李四光侯德封301957 —1962李四光侯德封311962 —1979李四光朱效成321979 —1982黄汲清王泽九331982 —1988程裕淇王泽九341988 —1992朱 训王泽九351992-1997张宏仁赵 逊361997 -1999宋瑞祥王弭力372000 -2005田凤山王弭力382006-2008孙文盛朱立新382008-2011徐绍史朱立新392011- 今徐绍史朱立新
② 李四光资料 40-50字左右 越少越好
李四光(1889-1971),原名仲揆,黄冈(今团风)县回龙山香炉湾人。著名地质学家 。1902年入武昌高等小学堂 ,1904年选送日本弘文学院留学。1906年加入同盟会,1907年入大阪高等工业学校,1910年回国,次年被清廷授予"工科进士"。不久参加武昌起义 ,任湖北军政府实业部长 。1913年赴英国柏明翰大学学习采矿和地质,1918年获自然科学硕士学西半球。
1920年被选为中国地质学会副会长兼国立京师图书馆副馆长。1928年任中央研究院地质研究所所长。1929年被英国伦敦地质学会选为国外会员,任中国地质学会会长。1930年任北京大学地质系主任 , 1931年被柏明翰大授予自然科学博士学位。
1934年应邀赴英国伯翰、剑桥等大学讲学,1936年回国,继续进行地质考究研究工作 。1946年获挪威奥斯陆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48年赴黄国参加第18届国际地质年会,在得知新中国即将成立的消息后,冲破国民党反动派的阻挠,辗转回到北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地质部部长、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古生物研究所所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世界科协副主席 、中国地质学会理事长等职。195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当选为第一至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会国政协第二至第四届副主席,中共九大中央委员。在古生物蜓科分类方面有重大贡献,在 冰川学方面确定了中国数次冰川时期的活动证据 ,特别是奠定了第四纪冰川地质 学基础。在地质学理论上创立了地质力学,运用地质力学理论 ,指出我国东北平原、华北平原、两湖地区蕴藏有丰富的石油,为我国石油资源的开发作出了贡献。
晚年对地震地质和开发利用地下热能等新领域进行了有成效的研究。1971年4月29日在北京病逝。
③ 如何在地质学会个人会员服务平台上注册缴费
登录中国地质学会网站——会员管理——补充个人资料——提交会员申请——在线缴费专
一定要补充 个人属资料,上传电子照片,然后在提交会员申请里面,申请普通会员,选择缴费年限,然后提交审核,等审核通过了,就可以缴费了。
④ 地质工作的起点
中国古代就有了地质工作的萌芽。中华民族很早就有了利用高岭土、金、银、铜、铁、锡、铅、汞、煤、天然气、石油、矿盐等矿产的历史。例如,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已经知道用铜制作工具和装饰品,河北唐山,甘肃武威、临夏等地都曾发现过这个时期留下的红铜器。夏代,出现了铜锡合金造成的青铜器,商、周两代,达到了“青铜器时代”的鼎盛时期,河南安阳商代王都遗址中发掘出来的青铜器数量超过万件。这些成就的取得,与古人所具有的地质知识、能识别矿产是分不开的。
战国时期,人们的地质知识、找矿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管子·地数第七七》曾记载:“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上有铅者,其下有银”。是说出露地表的铁矿风化后会生成赭色的铁的氧化物,铅矿经常与银矿共生,这与近代科学认识是完全符合的。这表明,古代已有了初步的地质找矿概念。据《新唐书·食货四》记载:到了唐代全国有银、铜、铁、锡的冶炼场所168处,在唐代的中后期,铁的年产量曾达到207万斤。煤的使用也很早,魏晋时期,煤已用作生活燃料。元明建都北京,京城军民百万之家皆以石煤代薪。石油和天然气在我国古代也很早就被认识可以作为燃料,四川已约有2000年凿井采得卤水,并利用火井中的天然气煮卤水成盐的历史了。东汉时期的《汉书·地理志》中就有在我国西北地区发现和利用石油的记载。我国古代对石油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①照明。《后汉书·郡国志》在谈到古酒泉郡延寿县有石油时写道,石油“……如凝膏,燃之极明”;《水经注》也说,石油“如凝膏,燃极明”;《元和郡县志》则说,石油“如肥肉,燃之极明”。到了元明时期,人们还对石油进行加工制作蜡烛,《元一统志》记载,“石脂:在鄜州东十五里采铜川有一石窟,其中出此。就窟可灌成烛一支,敌蜡烛之三。”②润滑及防腐。《水经注》记载,石油“膏车及水碓缸甚佳”,“膏车”即用来润滑车轮及车轴。《元和郡县志》也有类似的记载,“水上有黑脂,人以草盝取用,涂鸱夷酒囊及膏车”。③药用。《魏书》记载,“龟兹国……其国西北大山中有如膏者流出成川,行数里入地如
但是直到近代,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地质工作,.19世纪末,中国还没有自己的地质人员,也没有建立地质矿产调查的部门或机构。中国近代早期的地质调查工作是外国人做的。最早是美国人庞培利(Pumpelly),他于1862~1865年在中国和日本做了地质调查,并应清政府的邀请考察过京西煤矿。而影响最大的是德国人李希霍芬(Richthofen),从18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他曾两次来中国考察,回国后著有《中国》一书,附有地文、地质图两册(夏国治,程裕淇,1990)。这些外国人的工作,对中国的地质研究和地质工作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地质工作始于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1912年1月,孙中山在南京组织临时政府,在实业部矿务司下设置了地质科,由1911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地质系的章鸿钊主持其事。这是中国政府中第一次有了管理地质工作的机构。1912年4月,实业部随临时政府迁往北京,后政府机构几经改组,但主管地质的部门仍然保留,只是名称和隶属关系有所改变。
1913年9月,地质科改称地质调查所,规划和总管全国的地质调查工作,“地质调查所掌事务如左:一,关于地质构造调查事项;二,关于矿床调查事项;三,关于地形图及地质图调制事项;四,关于矿肥及土性调查事项。”(李学通,2006)地质调查所由在英国学习地质归来的丁文江任所长。在地质科改称地质调查所的同时,设立地质研究所,由章鸿钊任所长,研究所实为培养地质人才的讲习所。当年,研究所借得京师大学堂理科地质门的房屋设备,招收了30名学生,开始自己培养地质人才。因各种原因,30名学生中只有21人完成了学业,18人获得了毕业证书,其中叶良辅、谢家荣、王竹泉、李捷、李学清、刘季辰、谭锡畴、周赞衡、朱庭祜等人后来都成为著名的地质学家。1916年,章鸿钊、翁文灏将地质研究所师生历年所作地质调查报告等成果,编纂成《农商部地质研究所师弟修业记》一册出版,这是中国第一部自编的区域地质著作,结束了中国地质情况主要由外国人调查和论述的局面(李学通,2006)。为了更好地集中精力于地质调查工作,地质研究所在1916年第一批学员毕业后便停办了。尽管地质研究所只办了一期,但培养出了中国第一批地质调查研究人才,为中国地质科学的发展奠定下第一块基石。
1916年6月,研究所的18名毕业生到地质调查所担任调查员。从此,中国有了自己的地质专业队伍。这支队伍随即在河南、山东等省测制百万分之一地质图,并对一些矿山做了调查。对岩石、矿物、古生物的研究也开始着手,同时,还派人对上海、天津港口的地质问题和安徽、甘肃的地震做了考察。
1918年,北京大学将京师大学堂原理科地质门恢复为地质学系,原北洋大学矿业科部分学生也转入该系学习。1920年,该系首批学生毕业。同一年,李四光,以及美国地质学家葛利普(A.W.Grabau)到北京大学地质学系任教。随后,中山大学、中央大学、清华大学、重庆大学、西南联合大学、西北联合大学(后改为西北大学)也相继开设了地质系、组。20世纪40年代,唐山交通大学、山东大学、北洋大学也成立了地质系、组。中国地质教育开始走向兴旺发达时期(夏国治,程裕淇,1990)。
1922年,中国地质学会(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成立,章鸿钊任第一届学会会长,翁文灏、李四光任副会长,谢家荣任秘书长。中国地质学会是中国最早的学术团体之一。中国地质学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地质科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奠定了我国地质学由萌芽走向成熟的基础,对于展开横向联系、交流学术成果、跨入国际地质学界行列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地质学会卓有成效的活动为其赢得了崇高的国际声誉,在国际学术界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1922年,翁文灏以中国唯一代表的身份,出席了8月9日至19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的第13届国际地质学大会,并被选为学会副会长及评议员(李学通,2006;张银铃,2001)。中国地质学会成立之初就创办了《中国地质学会志》,于当年出版了第一卷。1949年前中国地质学界许多重要学术论文和重大理论及发现的提出,都是在该刊发表的。如李四光关于中国第四纪冰期论据(1922年)和地质力学理论的提出(1926年);翁文灏关于燕山运动的提出(1927年);周口店于1927年10月16日发现一颗古人类牙齿化石的报道;裴文中于1929年12月2日发现中国猿人头盖骨的宣布等(张银铃,2001)。
1928年,中央研究院地质研究所成立。地质研究所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研究院所属13个研究所中成立最早的单位之一,李四光任所长。
自1912年实业部矿务司地质科的设立至1949年,中国地质工作从无到有,在克服重重困难中艰难前行。1922年,中国地质学会成立时,仅有会员26人,到1928年前后,中国地质学家有了100多人,1940年以后,增加到约300人(孙枢,2002)。在此期间,我国地层学、古生物学、构造地质学和大地构造学已有了相当扎实的基础;区域地质学取得了重要进展,完成了1:100万的14个国际地质图幅和1:300万中国地质图;矿床学(含化石能源)初步奠基,并有白云鄂博铁矿、攀枝花铁矿、昆阳磷矿、黔贵铝土矿和淮南煤田等重大发现;矿物学和岩石学出现了一些重要论著;水文地质学、工程地质学和地球物理探矿等开始萌芽(孙枢,2002)。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39年,李四光在伦敦出版《中国地质学》,该书不仅综述了中国各地地层,而且从地质构造上提出了许多新见解。以较大篇幅讨论了古生代各时期的海侵、中生代以后的堆积以及各个构造运动时期;总结了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作者对中国和东亚构造型式和地壳运动,以及对中国第四纪冰川的研究;阐述了地球表面形迹的动力学意义,奠定了地质力学的基础。
1945年,黄汲清出版了《中国主要地质构造单位》专著,对中国地质构造在空间和时间上做了综合研究,在对当时大地构造的主导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和分析了中国大陆及其邻区的区域地质资料,阐述了中国及其邻区的前寒武纪地块和各地壳运动时期及褶皱构造的基本特征;论述了各地质历史时期中国古地理轮廓和大地构造特征、岩浆活动与成矿作用,划分了中国大地构造单元和构造格架。该书被称为“多旋回构造理论”的奠基之作。
20世纪40年代初,潘钟祥根据30年代前期对陕北和四川的地质调查所撰写的《中国陕北和四川白垩纪石油非海相成因》在美国发表,该文明确指出,“石油不仅来自海相地层,也能够来自淡水沉积物”,“如果有适宜之构造,则可成为良好的油田”。1943年,根据一队地质学家和地球物理学家在新疆独山子和库车进行石油地质考察所撰写的《新疆油田地质调查报告》提出新疆主要生油岩系是侏罗系和下第三系(古近系),属陆相沉积,“多期多层生储油”的陆相沉积生油学说宣告诞生。
至1949年,留给新中国地质工作的起点是十几个地质调查和研究机构,近800人的地质工作队伍(包括非地质专业人员在内),十数台钻机,17万米的钻探进度,以及刚刚开始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和地球物理工作(夏国治,程裕淇,1990)。
⑤ 以史为鉴 继往开来——中国地质学会周年点滴回顾
浦庆余
(中国地质科学院)
2012年是中国地质学会成立90周年,有许多往事值得回顾和纪念。作为担任过中国地质学会下属的专业委员兼职副秘书长8年,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14年,返聘7年的学会工作人员,更有许多话要说,为中国地质学会更加符合“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的原则,尽一份责任。特选择会员、理事会和会章三个问题,作些点滴回顾和粗浅分析,以求教诸会员。
一、一份会员名录的启示
1948年2月,中国地质学会刊印了一份会员名录,编者按语写道:
本会理事会于三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决议:“会员会友未履行其义务两年者,本会认为自动退会,并在南京中央日报刊登广告催交会费,至年终尚未交纳最近二年以上之会费者即作退会论。如继续履行义务,当随时恢复其会籍。”兹本会已于三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十三日、十四日在南京中央日报通知此项决议;此次会员录即遵照前项决议编制,因卅六年前未交纳会费满二年致未编入此次新会员录内之会员会友,一俟补交会费,即随时恢复其会籍(永久会员当然不在此列)。
当年,执行的是1942年3月20日第十八届年会通过的《中国地质学会章程》,该章程规定学会宗旨是“以促成地质学及其他地质学有关系学科之进步为宗旨。”规定会费标准会员每年5元,会友每年2元,如一次交纳50元者为永久会员,团体会员每年400~600元。
抗战期间,我国一些院校、研究机关大多迁往西南后方,中国地质学会随中央地质调查所迁往重庆。那时虽然生活艰苦,工作条件很差,学术活动却接连不断。抗战胜利后,于1946年院校、研究机构迁回原地,中国地质学会也随中央地质调查所迁回南京。那时,有的会员就职单位有变动,有的出国深造或去国他就。在这个背景下,学会理事会于1946年11月作出决议,进行会员重新登记。把交纳会费作为重新登记的重要条件。
这份“中国地质学会会员录”中,公布了重新登记后的会员总数为486人,其中创立会员19人,刘季辰是1922年学会成立后第一批入会的会员,这里误记为创立会员,创立会员应有26人,重新登记者实际18人。还有8人,有4人已去世,他们是赵汝钧、丁文江、王绍文和葛利普,其余4人是李捷、董常、仝步瀛和麦美德,尚未重新登记不知何故。永久会员有357人,通信会员28人,荣誉会员1人,还有会友96人,机关(团体)会员44个。此外已故会员有28人,除了上列4位创始会员外,已故世者中有中国地质事业初创时期的大力支持者张轶欧,在野外地质调查时先后被土匪杀害的赵亚曾、许德祐、陈康和马以思,中央大学、南京大学的前身东南大学地学系早期的系主任郑厚怀和被屈死的中央大学教授朱森等。
重新登记的486名会员中,按从事的学科或专业划分,地质学412人,地理学46人,土壤学11人,动物学2人,测量学4人,植物学4人,地球物理学5人,考古学1人,人类学1人。也就是说,与地质学相关之学科者有74人,占会员总数的15%强。体现了学科交叉,各相关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也反映了中国地质学会人气的旺盛,有较强的亲和力。
会员中还有少部分外国人。中国地质学会的创始会员就有三位外国人,他们是北京大学地质系教授、美籍古生物学家Grabau A.W.,农商部顾问、中央地质调查所的瑞典籍新生代地质与考古学家Andersson J.G.,燕京女学校地质学教师Miner L.。1922年就有在北洋大学任教的美国地理学家Barbour G.P.,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Berkey C.P.,日本东北大学的古生物学家早板一郎等入会。1948年重新登记时安特生和那林已经回瑞典,巴尔博已回美国,早板一郎在台湾大学任教,德日进已回法国,梭颇已回美国,他们也都重新登记为我国地质学会会员。反映这些曾在中国任职的地质学家对中国的感情,也说明中国地质学会从成立起就是向世界开放的学术团体。
在重新登记的会员中,有已步入政界的翁文灏和朱家骅两人,翁时任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朱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刊印名录时翁已下野,任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南京解放后,1949年7月29日,中国地质学会理事会决定:会员翁文灏、朱家骅两人被列为战犯,停止其权利和义务,会员录上不予列名。不知何故,翁文灏回来后,特别是毛泽东同志肯定其为爱国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后,没有恢复他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抗战胜利后,有一批从事地质地理工作的年轻学者和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在国内时有的是中国地质学会会员,有的是会友,可能是通讯不便的原因,也可能是别的缘故,除了池际尚、周明镇、谢觉民、李璞、马杏垣、杨怀仁外,其他人没有重新登记。值得称颂的是新中国成立后,池、周、李、马、杨和涂光炽、张炳熹等先后回到祖国大陆。谢觉民和杨怀仁是浙江大学史地系毕业的,谢觉民没有回来,后来成为美国著名人文地理学家、匹兹堡大学终身教授。1980年后与我国地理界经常进行学术交流。
在重新登记的会员中,朱家骅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在解放战争后期随国民政府迁往台湾,翁文灏虽在1948年11月末卸任行政院院长,担任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他对蒋介石不满,千方百计要摆脱蒋介石,但由于被列为战犯,又不敢留在大陆,转展香港、法国,终于在1951年回到祖国大陆。丁骕和张其昀任浙江大学史地系主任,教人文地理。丁骕因担任过国民党重庆党部书记,张其昀时任国民党浙江大学区党部书记,前者去了美国,后者去了台湾。张其昀到台湾后曾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后任“总统府资政”。他后来在研究和整理中国历史文化方面在台湾有很大影响。
1929年2月14日第六届年会上通过的会章规定:“国外之地质学者或古生物学者对于中国地质有所合作或有所贡献者得为本会通讯会员。”之后陆续发展通讯会员。这次重新登记的通讯会员28人。国籍有美国、英国、日本、印度、法国、奥地利和瑞典,其中美国的Broom R.教授正在南非任职。
重新登记的会员中有1948年被遴选为中央研究院院士的有翁文灏、李四光、谢家荣、朱家骅、杨钟健和黄汲清。后来被遴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的有75人,其中2人当时还是会友,被台湾“中央研究院”聘为院士的有3人。
重新登记的机关(团体)会员有44个,除了当时我国三大地质机构: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中央研究院地质研究所和资源委员会矿产测勘处以外,还有资源委员会,四川、台湾、江西、西康、河南、湖南、福建等省的地质调查所,资源委员会所管辖的一些矿业公司、中福两公司联合办事处、一些官民联办的矿业公司、国防部测量局、北京大学、北洋大学、交通大学唐山学院、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和清华大学。
从这份中国地质学会会员名录,我们可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中国地质学会是一个民间学术团体,它的性质是群众性的,属非政府组织,所谓自愿组成,指的是成立时有发起者,即创始会员,会员自愿入会,自动退会,进出自由,要尽义务,交纳会费是最基本的要求。现在,中国地质学会号称有多少万会员,却不交纳会费,有的退休多年,有的出国很久都没有联系,不知谁入会了,谁退会了。所谓的会员是虚位,是“被会员”。谁当理事了,谁当理事长了,就办个会员证。团体与政党不一样,但也得像个样子,有点规矩才是,须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其次,中国地质学会在当时有很大的吸引力,从会员结构上体现了以促成地质学及与其他地质学有关系学科之进步为宗旨。中国地理学会成立于1932年,有46位中国地理学会会员参加中国地质学会。竺可桢1922年就加入中国地质学会,他也是中国地理学会创始人,1948年还重新在中国地质学会登记。地理学者中有地貌学者加入中国地质学会,如果是学科接近的话,那么经济地理和人文地理学者与地质学的关系就比较远了,如胡焕庸、张其昀、谢觉民、张印堂、陈正祥、周立三、钟功甫、薛贻源、洪思齐、严重敏等。研究动物学的张春霖、寿振黄,研究人类学的吴定良,研究植物学的胡先骕、侯学煜也都加入中国地质学会。
第三,这份名录的编排按英文字母次序,不管职务多高、年龄大小和专业,也不论在中国地质学会中的职务如何。只列何时入会,何年成为永久会员,以及当时服务于哪个单位。从这里可以看到凡是中国地质学会会员都是一律平等的。展示在大众面前的只是会籍、会龄的区别。
1980年初,李春昱曾说1948年由他经手将学会的8000美元请美国友人存在美国的银行。我1985年到学会工作,在1994年听说此事,向学会有关人士询问此事,据时任专职副秘书长的何世沅说,当时请李春昱把详情写了下来,隔段时间找不到了,再请李春昱写了详情,李很不高兴,但还是写了。何世沅说,这张纸也找不到了,那时李春昱已去世。我问过程裕淇,他说听李说过,程裕淇还记得那个美国人是位女士,他还记得她的名字,他把这位美国友人的名字写了下来。后来,新任专职副秘书长王弭力把南京会所和美国存款的事认真办了,南京会所要回来了,存款一事没有确切信息,没有办成。1948年学会哪有这么多钱,有可能是至少一部分是会员重新登记时交的会费。
二、一份历届学会领导机构名录的思考
我根据历届理事会名单,整理了一份中国地质学会从成立至今历届理事会职员名单。从这份名录并结合中国地质学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得知中国地质学会治理结构的变化,从中能够获得学会工作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以及今后如何改革的启示。
从1922年中国地质学会成立到1952年,共27届理事会的任期基本为1年,至多跨2个年度。理事人数从数人到十数人,第八届及以前设副理事长2人,第九届至第三十一届不设副理事长,第二十一届至第二十六届,增设监事会。理事会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书记)和会计等分工。也就是说,中国地质学会理事长(评议会)是名正言顺地在理事。理事长,一般不连任。这是比较合理而又高效的学会治理结构。
从第二十九届(1954~1956)理事会开始,理事会任期延长至4~6年,第三十一届理事会(1962~1979)因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从这年开始到1971年,被作为“裴多菲”俱乐部受到冲击。至1972年因对外关系需要,恢复以中国地质学会名义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理事人数急增,如第三十一届44人,从第三十二届到目前的第四十届,增至100多人,这一时期从第二十七届(1951)至1971年李四光逝世,他连任了6届的理事长,长达20年。这对于学术团体来说,是不正常的状态,与民间学术团体的治理结构出入较大。这一时期取消了理事会的会计,由挂靠单位的会计代行会计工作。鉴于不收会费,经费由挂靠单位和中国科协支持,经费账目也不必向会员公布。这一时期,开始(1950、1951)因秘书长孙云铸工作在北京大学地质系,该系学生游振东和何锡麟协助秘书长工作。1952年开始设专职职员。第三十一届理事会开始设专职编辑组成《地质学报》和《地质论评》编辑部。也就是说学会有了办事机构,理事会开始摆脱办理学会之事。
中国地质学会历届理事会职员名单表
续表
续表
从第一届至第三十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秘书长都由地质学家担任,第二十八届至第三十一届理事长李四光虽是政府的地质部长,但他还是一位著名的地质学家。第三十一届的秘书长朱效成虽是司局级行政干部,但他在他们这个层次的行政干部中,学习地质学的成效是比较好的,基本上是一位懂得地质学的管理干部。从第三十四届(1988~1993)理事会开始理事长就开始由挂靠单位地质部、地质矿产部至国土资源部的部长或副部长担任,开始先后任理事长的几位部长和副部长虽然是学地质,从事过地质工作,但是以他们在地质科学上的成就和学识,是当不了理事长的,是部长的身份才当得了理事长。从理事长人选的变化,可以看到中国地质学会的治理结构已偏离了群众性学术团体的性质。常务理事会例会的举行也与国家行政机关的部长办公会议同一模式,有人戏称“将地矿部部长办公会议搬到地质学会来了。”有段时间,为了减少层次,因繁就简,将常务理事会议与秘书长会议合并召开,名为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后来也被一位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的地矿部副部长否掉了,说常务理事与副秘书长是两个层次的,不能一起开会,以后就变更为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会议落实工作。在行政部门看来理事长、副理事长与常务理事基本上是部级,副部级和司局级干部,副秘书长基本是处级干部,只有前者可作决定,后者的任务是将决定落实到实处。在一起开会觉得不成体统。这又是将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带到学术团体。
学术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应由著名科学家担任,如果他既是著名的科学家,又是社会活动家则更佳,这是国际惯例。1979年以后,全国性学会迅速增加,且有部门分割的趋势,这是利益所向。这既有积极意义,也隐藏有弊端。而且有不少学会由本部门的行政领导,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首长担任会长。1980年后期,国务院明文规定,行政领导不得担任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领导职务,这是正确的。但是留下一条尾巴,说若的确需要,应报国务院批准。实际上这项规定是对已经担任学会、协会领导职务的行政领导的一种限制,而不是为了扩大。中国地质学会第三十二届(1979~1983)、第三十三届(1983~1988)理事长先后由黄汲清和程裕淇担任,以前几届的理事长李四光虽是地质部部长,但他毕竟还是著名地质学家。以后换届除黄汲清和程裕淇外,不是没有合适的著名地质学家。再说,李四光担任理事长时,地质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何长工在学会并无职务,只是先后由具有地质背景的副部长宋应和学部委员、副部长许杰担任学会常务理事;黄汲清担任理事长时,地质部党组书记、部长孙大光也未在学会担任职务,只有副部长邹家尤出任18位副理事长中的一位副理事长。程裕淇担任理事长的阶段,夏国治副部长担任副理事长(当时有9位副理事长)。1988年以后的6任理事长都是地矿部或国土资源部的部长或副部长担任理事长,而且有的并无学习或从事地质工作的背景,由于部长又是部里的党组书记,工作很忙,还要有一位副部长或副部级干部担任常务副理事长。这样做,名义上是加强领导,实际上是学术团体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倒退;名义上是争取部里的支持,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理解;说是经过国务院审批,实际上你报上去了,能不批吗?理由总是可以找到的。
三、几份会章的回顾
中国地质学会章程是中国地质学会性质、宗旨、任务、行为规范的约定,是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指导和自我约束,可以说是学会的根本大法。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从1922年成立起到现在经过十多次的修改。
中国地质学会的名称是1922年章程的第一条就写明了的,已经有90年的历史。学会的宗旨1922年章程规定为“促成地质学及其关系学科之进步”。这一宗旨的叙述既简洁又明了,这一记述在1929年、1931年、1935年、1942年的几个章程和简章中一直沿用。而1954年2月的章程却修改为“团结全国地质工作者从事学术研究,交流学术技术经验,谋地质知识之提高与应用,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为经济建设服务”。其实学会不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机构,至于“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为经济建设服务”是政治任务。1953年,毛泽东在《批判离开总路线的右倾观点》一文中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期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右’倾的错误”。1954年的会章规定的宗旨是根据这种精神修改的。
1950年8月26日的理事会会议赞成谢家荣的提议,取消永久会员,这样就在没有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票决的情况下剥夺了已交50元大洋的永久会员并得到学会承诺的权利。
1957年的会章对学会宗旨修改为:“团结全国地质工作者,从事学术研究,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开展学术讨论,努力使我国地质科学迅速达到世界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服务”。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毛泽东在开幕中提出“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并从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1956年提出向科学进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这次修改会章,对学会宗旨的表述是根据这些原则而进行的。
再一次修改会章是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1978年3月18~31日,举行全国科学大会,当时重提四个现代化和出成果出人才。1979年的会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表明中国地质学会的性质是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表明中国地质学会的任务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团结广大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地质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地质科学技术迅速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为在21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作出贡献”;第三条是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各种学术观点和学派之间自由讨论,通过实践,发现真理和检验经验。显然这条是总结“文革”及以前的经验教训,全国开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讨论的背景下,写进会章的。1983年会章只作文字修改,内容与1979年会章基本相同。
1988年会章与1979年和1983年会章除了增加培育、推荐人才和改革的内容外,其他基本相同,这是因为此时中国地质学会设立了青年地质科技奖,中国科协设立了青年科技奖,学会和全国地质部门的改革正在进行中。
1993年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章,第二条明确为宗旨,是这样陈述的:“本会宗旨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作风,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我国地质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这是由于中国科协提出了“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协精神,科学技术领域的改革提出了两个促进。此前,1991年民政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于1992年制定了新的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是按照《条例》和《通则》的要求,总则应概括为三个内容,一为本会性质,二为宗旨,三为任务,进行修改的。
1997年会章与1993年会章基本相同,只是第一条本会性质,增加了中国地质学会“是发展地质科学的社会力量”“代表中国地质界参加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及其下属组织”。这样,就明确了中国地质学会在发展科学中的社会地位,对自己的职责作了限定。实际上,中国地质学会从来就是代表中国地质界参加国际地科联的活动,只是因为在北京举办第30届地质大会非常成功,扩大了我国的国际影响,这里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二条宗旨增写了“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放在1993年会章的两个促进之间。这里的“成长”主要指的是青年地质人才,“提高”主要指的促进成为两院院士和中国地质学家走向世界,如担任国际学术组织的有关职务,承担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大会主题报告和主持人,等等。
2000年的会章是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颁布的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新登记时,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修订的,总则增加了中国地质学会的英文名称,增添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的内容,明确了“民主办会”的原则。将原会章中的“任务”作为“第二章”业务范围载明。整个会章的章、条均按《范本》重新调整。特别是载明“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即认了三个上级管理单位。
2006年会章按1997年和2000年会章中总则第三条宗旨的四个促进,增加了第五个促进“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历年会章的变化,除了上述原则、宗旨以外,还有不少其他方面的变化,例如“任务”或“业务范围”也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1922年只说有一种刊物,名为《中国地质学会会志》,1929年会章有“本会得设奖章或奖金,以奖励地质学之有贡献者”,1942年会章增写了出版物有西文会志和中文地质论评。1954年会章专设一章“学术活动”另一章“刊物”,1957年会章增加了“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科学技术问题”。1979年会章专列“主要任务”一章列举了7项,1983年会章的“任务”一章,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仍为7项。以后几次修改会章大体都是这样改动。又如,关于会员,历年也有变化。
一个国家有三部分的组织,一是政府,它具有管理国家的行政职能,由选民选举产生,是为选民服务的公务机关;二为企业,它以赢利为目的,同时为公民生产和提供生产和生活物质。政府维护公民的权利,企业有自己的私利。中间就有一批非政府、非赢利的组织。学术团体是第三种组织中的一分子。它从政府“批发”服务,廉价或无价提供给公民。作为学术性团体,有别于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也有别于企业的研发部门。它的业务范围是很明确的。早期的中国地质学会会章规定的“以促进地质学及其关系学科之进步为宗旨”既明确又简洁,也好记。后来的会章几经修改,增加了许多,实际上是这一宗旨的细化,或具体化,为什么“促进”原来是两个,后来增加到三个、四个和五个促进,越是具体,越是不全面,要不断补充。而且由此具体化反倒不确切。例如,1957年会章中说要“从事学术研究”,这应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任务。1983年会章中提出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实际上学会在咨询服务上不具优势,至于把“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作为宗旨写进会章没有必要,一是这种要求是每个个人、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业甚至政党都应做到的起码的要求,只要是公民、法人,都应如此;二是这个要求是义务、是责任、是共识、是常理,不是属于宗旨的范畴。
会章要简单明了,要有个性,既要有规范,也要有灵活性;既要便于记忆,又要有可操作性。制定一个好的会章不是件容易的事,值得好好研究。
以上对一份会员名录、一份历届理事会主要领导名单和历届中国地质学会会章,进行了回顾和思考,是很肤浅的,可能存在错误。但其目的是为了中国地质学会能够真正成为中国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家,找准位置,成为真正的符合非政府组织特点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起到补充和协调的作用。
⑥ 请问 李四光 竺可桢 侯德榜 各有什么贡献
李四光的最大贡献是创立了地质力学,并以力学的观点研究地壳运动现象,探索专地质运动与矿产分布规律,分属析了我国的地质条件,说明中国的陆地一定有石油。从理论上推翻了中国贫油的结论,肯定中国具有良好的储油条件.
竺可桢,我国卓越的科学家和教育家,当代著名的地理学家和气象学家,中国近代地理学的奠基人。又是我国物候学研究的创始者.
被称为"国宝"的侯德榜一生在化工技术上有三大贡献。第一,揭开了苏尔维法的秘密。第二,创立了中国人自己的制碱工艺--侯氏制碱法。第三,就是他为发展小化肥工业所做的贡献。
⑦ 中国地质学会怎样加入
是要加入中国地质学会会员吗?全国各省都有省级地质学会,您是哪个省的就找哪个省地质学会。经省级地质学会审批同意后,在会员证上加盖中国地质学会钢印,即可成为中国地质学会会员。
⑧ 中国地质学会是什么意思
中国地质学会是来一源个由地质科学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团体,这个学会的前身是1909年创办的中国地学会,1922年以原中国地学会为基础,在北京创建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是原国土资源部,学会总部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
⑨ 刘俊来的兼职
学术兼职:日本京都大学,客座教授(1996-1997);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兼职教授(2003-2005) 吉林大学,兼职教授,(2013-)中国地质学会理事 (2012-)中国地质学会构造地质学与地球动力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2009-) 显微构造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1999-)岩石力学与固体力学学会高温高压专业委员会:委员 (1999-)实验矿物岩石地球化学专业委员会:委员(2008-)国际构造地质学家与大地构造学家协会:会员 (1996-)中国地质学会会员、欧洲地球物理学会会员、美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吉林大学学报(地球科学版)》:编委(曾任);《世界地质》编委(曾任)《地学前缘》编委《现代地质》编委《地质学报-中文版》副主编(2013-)社会兼职:现任: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二届;2013-)民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支部:主委(2006-)民盟北京市委:委员(2008-)民盟中央生态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政协吉林省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 1998-2003)政协吉林省委员会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 (2000-2003)民盟长春市委员会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 (2002-2003)
⑩ 中国地质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gsc。第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地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代表中国地质学界参加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及其下属学术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单位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中国地质科学院内),邮政编码:10003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围绕我国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联系;二、组织和承担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三、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期刊;四、向社会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六、受挂靠单位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中国注册地质师的资格认证的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等;七、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开发工作;接受委托,对国家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等;八、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九、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十、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部分。第八条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会员、学生会员、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一、入会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不同类型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成为中国地质学会会员。(一)会员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3、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二)学生会员1、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2、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三)荣誉会员凡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1、为地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2、为地质学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四)通讯会员现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旅居国外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就的中国籍地质科技工作者。(五)外籍会员在地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并热心参与和协助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二、入会程序(一)会员、学生会员,本人应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审批后报中国地质学会备案,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二)荣誉会员,经本人同意,由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学会、常务理事单位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中国地质学会荣誉会员。(三)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由本会会员两人书面推荐、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外籍会员报中国科协备案。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的会议注册费;3、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4、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或推荐有关奖励资格的权利;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4、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四、会员资格及会籍管理(一)本会荣誉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本会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管理。(二)会员调离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应及时到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三)会员应自觉缴纳会员会费,在会员资格有效期满六个月后仍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四)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五)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第九条 单位会员一、入会条件凡承认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与本会行业领域有关,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并具有一定科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本会会员,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教学机构、社会团体。二、入会程序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拥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新增)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4、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项、奖励的资格;5、优先和优惠订阅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或有关资料;免费获得本会内部刊物;6、免费在学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刊登团体会员单位的人才、科研、教学、生产等成果有关信息;7、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本会提供相关学术动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科学普及活动;3、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四、会员资格和会籍管理(一)团体会员单位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二)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团体会员单位将取消本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后需重新入会的,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批。第十条 会员会费的管理与使用一、本会各类会员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二、收取会费需向缴费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三、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负责收缴与管理使用;团体会员单位会费和学会理事会费、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会费由本会负责收缴及管理使用;四、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本会工作支出;五、本会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收取会费,可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也可按年度缴纳;六、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设立1-2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会员发展申报、团体会费缴纳及日常事务管理;第十二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会员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参与本会各项奖项的评选、不得担任本会理事。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二、会员代表的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按规定分配的名额,由会员单位民主选举产生,部分代表可由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拟任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三、工作程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后,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召开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一、理事选举程序和条件(一)程序理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分会、工作委员会,各团体会员有关部门及单位按规定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经上届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二)条件理事人选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且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管理人员,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制定本会发展规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六)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向国家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决定本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审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三、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至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由理事会提出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
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学会负责人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变更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的秘书长,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四、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监督、检查各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只授予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且已退离本会工作岗位,经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审批,方可授予。
一、条件
名誉理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授予:
(一)曾任本会常务理事、年龄60周岁及以上并已退离工作岗位;
(二)曾连任两届本会常务理事;
(三)曾连任三届副秘书长且曾任本会理事。
二、名誉理事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低于其他会员的会议注册费;
2、免费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办事机构是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工作人员由中国地质科学院派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的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对社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建立流动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委托北京(或部委)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社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举荐、培训及专业研究等方面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成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按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换届一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依法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中国科协和国土资源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民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1年11月1日经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