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需提交哪些资料
❶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汇交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报送加盖有汇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馆藏机构收到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后,应根据《资料清单》对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点,两者一致的应在《资料清单》上加盖馆藏机构汇交专用章后交1份给汇交人留存。
(2)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通过汇交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
(4)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成果地质资料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表2.1 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
注:表中的“变化次数”是指项目新立、延续或变更等变化的次数,如第一次为“探矿权新立”,第二次为“探矿权延续”则变化次数为“2”;“项目初始标识码”是指地调局组织实话的新立项目第一次编的代码“计划项目”是指由地调局组织实话的由若干个项目组成的大项目。下同。
表2.2 探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表2.3 采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❷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地质资料是人们通过劳动对客观地质体和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的成果反映,是国家的重要档案资料。法律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本节按现行法规介绍了管理内容,并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设想。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国家设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地质资料作为矿产资源最详细的说明书,国家必须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需要;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更好地发挥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通过对汇交资料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现行依据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部令第1号)以及1989年地矿部制定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全国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一级机构,主管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负责对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档案资料机构的工作。
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本省(区、市)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二级机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主管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检查,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归口管理本省(区、市)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本省(区、市)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资料机构工作。
全国和省(区、市)地质资料馆是国家集中管理地质资料的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提供借阅使用。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全国范围内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地质资料;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本行政区内应予汇交的所有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下列各类地质资料应予汇交:
(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2)矿产地质勘查资料,包括普查、详查、勘探以及矿山基建、生产勘探和闭坑地质报告;
(3)各类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
(4)各类海洋(含远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资料;
(5)各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
(6)各类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报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勘查资料;
(9)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
(10)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及其权利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是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及其他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资料汇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享有如下权利: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申请保护商业性秘密的权利;申请科技成果奖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要求
1.地质资料汇交期限要求
从评审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调查和大中型矿区的勘探地质资料,须在2年内汇交。其他地质资料,须在1年内汇交。
2.地质资料汇交份数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以及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可汇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一律要求汇交一式四份。
3.地质资料汇交的受理机关
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律由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受理。要求汇交四份的项目,其中两份由受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在远洋、极地从事地质工作的项目,其地质资料的汇交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受理。
工作区跨省级行政区的,其地质资料应分别向工作区所涉及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汇交(一式两份)。其中,属于应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项目,其地质资料(两份)由主要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负责转送。
(五)违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规的处罚
1.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行为的处罚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第18条的规定,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2.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罚
未经地质资料汇交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其汇交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将全国地质资料馆或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地质资料管理机关除责令其交回资料外,应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的权利1~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期或不按规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借阅使用的,或玩忽职守,造成地质资料损失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汇交地质资料的利用
为了使汇交的地质资料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两级资料管理机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是及时提供社会借阅使用,并定期公布各自馆藏的地质资料目录。如1996年度,全国和各省(区、市)资料馆共接待查阅资料219635人次,借阅资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针对不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资料信息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关信息和依据。
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改革
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地质资料全部是由国家投资形成的,所以,国家为了避免各部门的资料封锁,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减少和避免重复性地质工作,建立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供全社会使用,提高国家矿业投资的效益。同时,通过行政命令设立了汇交机制。但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建立,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地质资料与矿业权的依附关系已越来越清晰。因此,地质资料全部提交政府并无条件地提供社会使用的前提已不复存在。通过行政命令建立汇交机制的效力,也在发生动摇。具体表现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度出现了滑坡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欠交、拒交现象十分严重。究其根本原因是汇交人担心因汇交资料的泄密而影响其自身利益。
实际上,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也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他们的管理方式与我国现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区别:其一,资料的汇交执行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这些国家的矿业法中,都明确规定汇交资料是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汇交内容不仅包括项目最终报告,而且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报告。汇交目的,既是政府监督与管理矿业权的需要,又是政府为支持国家决策、促进企业投资而进行的矿产资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严格界定公开文档系统与保密文档系统。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矿业权制度的建立,一般汇交的资料绝大部分要进入公开文档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开服务,但必须以不损害汇交义务人的利益为前提。对于汇交义务人的专有信息,一般应矿业权人要求在矿业权有效期内予以保密,有的国家在矿业权终止后,还可适当延长保密时间。如英国王室矿产机构对金矿资料的管理,通常在许可证终止后,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还可以保密4年。
因此,无论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讲,我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管理还是十分必要的。但为了确保地质资料的全面汇交,更好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加大对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新情况。
首先,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要与矿业权管理制度相衔接。一方面,地质资料汇交的要求要符合矿业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汇交地质资料应作为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纳入矿业权监督管理内容。
其次,要区分不同出资者汇交的资料以及公益性资料和商业性资料。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应在汇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有所区别。属于公益性的地质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社会使用;商业性资料应根据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资人和勘查技术劳务公司保存资料的范围。政府要求汇交的资料应以满足政府管理、统计的需要为前提,适当减少汇交内容。
第四,要强化资料管理的服务意识。在为社会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借阅的基础上,加大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力度,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要加快资料信息管理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❸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的详细资料~~~由什么单位出具
地质勘探局
❹ 地质资料汇交
根据全国地质资料馆成果地质资料、原始资料的现行管理方式,建立统一的成果、原始资料目录清单的上报、清单在线处理(确认验收合格、修改补充通知、退回通知、资料转送等)系统及数据库。全国地质资料馆及省级馆藏机构分别对汇交到各单位的资料进行处理。建立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在线汇交系统,统一协调全国地质资料馆与省级馆藏机构的汇交处理工作,确保汇交及处理的信息能及时反馈到国家管理部门。
汇交人将需要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提交给馆藏机构的管理人员,由馆藏机构管理人员将目录清单录入数据库。馆藏机构依据目录清单,根据实际资料的接收处理结果,在线完成资料验收和转送工作,并将所有处理信息及状态信息存入数据库。地质资料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能及时查看地质资料的汇交结果,根据实时汇交情况进行决策,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统一的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服务信息数据库,可以保存在整个地质资料汇交业务中形成的管理性数据和后期编录的服务性数据,并按照谁接收、保管地质资料,谁进行数据采集、录入的原则,由国家级、省级馆藏机构分别承担各自的数据库维护工作,包括汇交信息、服务信息和业务管理3个部分的数据。
通过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平台,由国家馆藏机构在网上统一发布、接收信息,解决地质资料汇交、馆藏和服务管理方面的3个问题,并解决国土资源部与省级相关部门间的通讯衔接和上报清单、地质资料的流转问题,实现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在线管理。
❺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应督促汇交人在法定汇交时限内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的附件表格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并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条件确定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
(2)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3)负责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负责接收该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收到承诺书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为已向馆藏机构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将验收合格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项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负责接收该项目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❻ 地质资料成果汇交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全国地质资料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前述规定以外的地质项目,由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资料的连带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除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❼ 地质资料汇交人
(1)探矿权人应当来在勘查许可证有自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汇交。
(2)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个工作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表2.4 地质资料汇交、催交、转送时间期限
表2.5 选择确定地质资料接收机构
(3)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4)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需要评审验收的项目,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5)因不可抗力,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个工作日。
❽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地质资料的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
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分别依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依法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的文件名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五)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国土资源部委托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转送国土资源部。但下列地质资料不转送:
(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三)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四)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五)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量相同。
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还应当汇交其他文本的纸质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
(二)地质资料完整、齐全;
(三)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❾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汇交人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专的同时,汇交原始属地质资料的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
(2)2012年7月1日起,除国土资源部实施委托保管的油气、放射性及海洋矿产的原始地质资料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接收、验收、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及目录,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