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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勘查局怎么改制

发布时间: 2021-02-14 19:50:55

Ⅰ 新疆地矿局今年怎么改革

新疆地矿局这几年不错的,这几年新疆的资源普查的任务很多效益也好。六大队在哈密,那个地方还不错,单位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只是资源普查比较辛苦,只要会出地...

Ⅱ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

一、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沿革与现状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地勘队伍的建立和发展

1.我国地质勘查队伍的建立(1950年~1957年)

1949年,新中国诞生,开始了经济恢复和建设,迫切需要矿产资源的支撑。1950年8月25日,我国政府决定成立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成为全国地质勘查统一领导机构。随着地质工作不断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局部性的充实人力和改进管理已远远不够。于是,1952年8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1954年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负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工作)。1953年,全国地质工作计划会议讨论制定1953年地质勘查计划,这是我国地质工作首次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这时,还明确了地质部和有关工业部门在统一规划全国地质工作的前提下,分工协作的比较集中的管理体制。该体制的确立,便于统一安排使用全国普查勘探力量。在国家集中财力进行经济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背景下,也推动了地质工作的发展。到1957年,全国地勘职工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00人猛增到28.62万人,其中技术人员由300人增加到4.14万人,建成349支野外地质队。

2.地质勘查队伍的调整和改组(1958年~1978年)

“大跃进”时期(即1958年~1960年),随着中央对国民经济管理权限的下放,地质部门也变动了地质队伍的建制,把专业地质队伍分散为以专区为单位的普查勘探队,并抽调力量建立了地、县地质机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也下放给地方政府领导。这一变动既实现了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由高度集中向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转变,又壮大了地勘队伍。到1960年,全国地勘队伍规模达到34.32万人。但是,地勘队伍的盲目发展,也造成了队伍结构比例失调,勘探力量增加过快,区调、普查力量没有同步发展,而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由于将一支全国统一集中领导的地质大军分割为上千个省、专区、县领导的地方队伍,使地质队伍失去了机动性,削弱了国家重点地质项目的普查勘探力量。3年调整时期(1963年~1965年),随着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提出,我国地勘管理体制也重新进行了调整。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相继把下放的地质队收归地质局直接领导,合并撤销了一些地质管理机构和队伍,精简下放了大批职工。这时,地质部系统职工由1960年末的34万人减少到1962年末的14万人,全国地质队伍由61.88万人减少到29.26万人。但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有所上升,由1960年的14.5%上升到1962年的29.5%。在行业管理分工方面,1965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煤田地质、石油地质的分工和全国储量委员会的通知》,明确了地质部门与煤炭、石油部门的分工。煤田地质工作(包括地方小煤矿的普查勘探工作)交由煤炭工业部负责……地质部的石油地质和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力量,逐步压缩到6000人左右,协同石油工业部工作,并以部分技术骨干重点搞石油地质科学研究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6年),我国地质工作与整个国民经济一样,也遭到极大的破坏。最初几年,地质勘查处于无政府和半无政府状态,地质管理机构瘫痪,指挥中断。1970年6月22日,地质部被撤销,并入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改为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地质局,人员缩编为90人。1970年8月至12月,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地质局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下放,实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的双重领导。直到1975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决定增设国家地质总局,同时撤销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地质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也相继恢复。1972年3月~4月,还对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进行了分工。地质部门转向以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普查为主;对一般矿产大体上做到初步勘探程度,确定矿床的工业价值,求出C1+C2级储量,就可以交给有关工业部门进行详细勘探;石油地质勘查只搞普查,不求储量;有些矿种如水晶、金刚石等,也可以详细勘探或者探采结合;在普查中发现的中小矿,可以连续进行勘探。采掘工业部门的地质队伍,转向以详细勘探和生产矿区的开发勘探为主,根据统一计划也可以搞一些普查。这一时期,我国地勘队伍经历了第三次盲目发展。全国地质勘探职工由1966年的42.01万增加到1976年的82.55万人,增长近一倍。而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却由1966年的19.1%下降为1976年的12.5%。

3.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探索(1978~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随着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国家地质总局1979年1月5日召开了地质局长会议,提出“以地质—找矿为中心”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地质工作三年调整纲要》,提出“要把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同地质客观条件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部署地质勘查,加强宏观决策管理”。同时,要求着手进行地勘管理体制改革。1979年9月13日,国家决定将国家地质总局改为地质部。1980年2月,为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改为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从1980年开始,针对地勘传统体制的弊端,地矿系统对地勘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按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改组了地质队,把地质和勘探分开,分别成立地质调查研究所(队)和探矿工程公司(队)通过经济合同组织生产协作,以利于地质队领导把主要精力转到地质找矿上来。这次改革跳出了过去那种只在“条条”、“块块”上划分行政管理权限的圈子,是以专业化分工改组队伍为起步,扩大地质队的自主权,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在改组队伍的同时改革管理制度。1982年5月4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地质部改名为地质矿产部,除负责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等普查勘探、地质科学研究等管理外,增加了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勘查全行业的活动进行协调的职能。198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统一改称地质矿产局,职能也作了相应调整。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4年5月,地矿部根据全国的改革要求,相应提出增强地勘单位活力是改革的中心环节,相继出台了《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简政放权,搞活地质队的暂行规定》,赋予了地质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计划、财务、劳资、人事、机构设置等自主权。随后地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1985年提出了“开拓地质市场为突破口”;1986年提出了“预算内地质勘查要全面实行项目管理”,还进行了以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地勘单位经营机制改革;1987年印发了《地质矿产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活力、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地质工作体制”,“开拓和发展地质市场、推行项目管理、发展多种经营”的改革三大主体工程以及围绕增强地勘单位活力这个中心环节的计划、财务、物资、劳动人事、技术管理、领导体制等方面配套改革。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勘队伍的改革探索(1992~1998年)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充分肯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原地质矿产部也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了地质队伍要划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部分的改革思路,并相继提出了队伍分体的改革方案,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1994年8月,朱镕基同志对地勘队伍划分为“野战军”和“地方部队”的批示,初步明确了地质工作改革方向。在地矿行政职能上,继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所明确的四项基本职能(即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矿产部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函,对省级机构改革中地质矿产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建议:实行政企(事)分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能进入省(区、市)政府序列;地质矿产部直属队伍的主要部分组成公司,向企业转化。1993~1994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地矿部的四项管理职能。邹家华副总理将地质矿产部的职能概括为找矿、管矿、护矿、地质环境管理以及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主要是矿产资源资产)管理5个方面。1994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指出地质矿产部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从1994年5月到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先后联名发出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对地矿行政机构部分,无一例外的明确:由地质矿产部垂直管理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除了3个直辖市和广东、安徽两省外,都改称地质矿产厅。

(三)地勘新体制的建立与完善(1998年~)

1.地质勘查新体制的建立

1998年3月,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了国土资源部。主要履行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这次改革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变。一是实现了国土资源由分部门向统一、集中管理的体制转变,有利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二是实现了政企、政事分开的职能转变。这次改革明确了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职能分工,理顺了各种关系,强化了对国土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实现了土地行政的相对统一管理,实现了地质矿产行政的集中统一管理。新“三定方案”对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冶金工业部、煤炭部、化工部、核工业总公司、有色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将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将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但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没有明确对地质工作的管理职能,行业管理的职能也没有突出,以致目前全国地质工作统一管理的格局没有形成。

国土资源部组建后不久,即按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开始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分别下发了一系列有关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根据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精神以及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组建了中国地质调查局,重组了中国地质科学院,改组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区地调中心和专业地调中心。在此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同时,于1999年6月底全面完成了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交接工作,2000 年年底,国土资源部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企业完全脱钩,队伍约64 万人,其中在职约36.4万人;留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勘队伍和武警黄金部队共约9.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约5.48 万人),除武警黄金部队之外,分别改组为企业或并入企业集团。此外,为了健全完善中国地质调查局,2001年11月,将原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全国地质资料馆、全国地质图书馆等单位进行了整合,健全完善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合计在职职工约6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质调查院,编制合计9000人。原工业部门未属地化的地勘队伍在组建企业集团时,也组建了地质调查院,合计约2000人。

至此,国土资源部完全实现了地勘队伍的政企分离,实现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的机制转换,初步完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质工作新体制的构建。

2.地质勘查新体制的逐步完善

进一步完善地质勘查新体制。我国地质勘查新体制建立以来,新旧体制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十分突出。我国政府顺利完成地质勘查阶段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任务,解决地勘队伍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快推进地质“野战军”的省级与行业队伍建设的同时,继续支持地勘队伍的改革和发展。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明确了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性质、任务以及建设的目标、原则、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2004年7月3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中国地质调查局新的“三定”方案(中编发〔2004〕2号),将中国地质调查局升格为副部级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对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的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实行项目联系、业务指导,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管理。

健全与完善地勘运行机制。2006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出台,进一步明确健全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地质勘查新机制。表现在:①在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方面,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探调查。②在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方面,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机制;要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用于支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降低勘查风险。③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机制方面,提出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政府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在我国地质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形成了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作风、技术力量雄厚的地质勘查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现行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政企(事)不分,责权不明;队伍臃肿,力量分散;工作重复,效率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削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又影响了地勘单位自身活力的发挥,也使得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得不到充分保证。因此,必须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目标

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温家宝总理的批示指出:要“深化地质工作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富有活力的地质工作新体制”。曾培炎副总理在2006年全国地质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方向不动摇,步伐要加快,措施要到位。”

中央关于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基本方针是,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切实解决好地勘单位的后顾之忧。属地化的国有地勘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同时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 〔2006〕4号)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进一步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联合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

按照“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部署,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部分国有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改革方案中明确,一是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同时明确,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过程中,要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还明确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二是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

(2)组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

(3)分流人员,减人增效。针对地质勘查队伍人员过多、效益不高的状况,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通过改革,地质勘查队伍要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非地质勘查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

三、政策措施

考虑到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少,设备陈旧老化,离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重等因素,地勘单位改革需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国家明确,中央和地方都要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主要的政策措施有:

1.《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的政策措施

(1)原地质矿产部和各工业部门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均以1998年预算为基数(不含一次性补贴)保持不变。划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由财政部统一划转给各省级地方财政,在省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单列,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等。各地应在首先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两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2)地质勘查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国家资本金;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3)对地质勘查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的银行贷款,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扶持。

(4)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

(5)地质勘查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各地应将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与当地下岗职工同等对待,领取地方印制发放的下岗证,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要千方百计确保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尚未进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的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和有关待遇不变,费用从划转省级财政的地质勘查费中列支,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统筹办法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执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

(1)维护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2)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

(3)“十五”后两年继续保留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基本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给予积极支持,努力解决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问题。

(4)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执行。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纳入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未改制为企业的,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的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落实增加工资政策时,要保证地质勘查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5)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工作指导。支持其进行企业化改革,加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力度,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切实加大地质勘查行业宏观指导力度。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为推进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指导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结构调整,帮助地质勘查单位加快改革和发展。

Ⅲ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一)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涵义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中纵向、横向机构的职能、领导关系和运行程序的总体配置的组织制度。

(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尤其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标致着地矿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质矿产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实,地矿部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与此同时,地方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也进行了相应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机构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地矿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8年,原国家编委支持、指导地矿部选择部分省地矿局进行了改变领导体制试点。经部、省商定,河南、浙江两省地矿局更名为地质矿产厅(简称“地矿厅”),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进入行政序列,改变了领导体制。海南省组建了环境资源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地方政府授权的形式,由地矿局履行地矿行政职能。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地矿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的执行监督机构,配备精干的、懂业务的矿管干部,代表政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区、市)、市(地)、县各级的地方地矿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体制很不规范,多数省(区、市)地矿主管机构仍是事业管理机关,实行以部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市(地)、县两级地矿产管机构管理体制也未理顺。原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地矿主管机关为游离于政府机关之外的事业管理机关,在实践中难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国有权益,协调和处理勘查、采矿权属纠纷。二是影响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视察组综合报告指出的:“多数地方地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与法律赋予矿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三是省(区、市)地矿局肩负矿产资源、矿业权、地质环境等社会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搞活地勘单位及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反复论证研究后,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从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行政主体。

(三)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类型

1.从事权划分

现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管理相结合。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需要和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要求出发,地矿行政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多民族组成、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因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在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必须辅以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四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需要指出: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想解决,却又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下,地方地矿行政机构纳入了同级政府行政序列,无疑是一个重大进展;但是,四级地矿行政机构如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还是不够的,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自治区、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的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在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实际上有三种形式:一是垂直领导;二是双重领导;三是业务指导。实践证明:不论采取那种隶属形式,都必须注意把握具体执行时的程度和分寸,妥善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比较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国地矿行政体制仍是一项相当艰巨的战略任务。可喜的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省地矿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市(地)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称“地质矿产局”,实行省地矿厅与市政府、地区行署双重领导,以省地矿厅为主的领导体制。该省的实践结果,政令畅通,精干高效,显示了其体制的生命力。为适应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的新形势的要求,应总结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矿行政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2.从决策角度划分

地矿行政组织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首长拥有决策权和最终决断权。其特点是:职责明确,职权集中,决策迅速,指挥灵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点符合地矿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本身就是同级政府的职能机构。因此,各级地矿行政组织均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地矿行政具有政策性、社会性和专业复杂性的特点,而行政首长的政策水平、专业技能等局限性容易产生主观片面性、随意性,造成决策失误。因此,地矿行政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学决策。行政首长一定要听取和尊重多数同志意见,审慎决策。

(四)地矿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和主要职责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保留地质矿产部,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4)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

(5)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国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对重要的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6)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

(9)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国际讨论和谈判;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外协议;参与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

199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地方地矿行政机构改革要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

《通知》并就省级地质矿产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负责矿产资源法执法监督。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矿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监督检查市(地、州)、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授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订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4)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5)在国家环境规划指导下,参与编制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参与本行政区较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

(6)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负责地质勘查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本行政区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

(7)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审批并管理矿产储量;承担本行政区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矿产资源法第16条根据矿种、矿产储量规模,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地矿行政机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和职责。

3.市(地)及县地矿行政组织机构

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原国家编委地方司根据地矿部的建议,就市(地)、县地矿主管机构的设置发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矿部和省地矿行政机构的“三定”方案,对市(地)、县地矿行政机构设置提出了原则要求,并对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市(地)、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设置了地矿行政机构,并明确了相应职责。

(五)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虽有所变革,但就总体而言,仍未脱离传统模式,计划经济色彩很浓,难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国国土资源(含土地、水、矿产、海洋资源等)行政管理由多个行政部门主管,既不利于精简机构,也不利于统筹规划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综合治理。

(2)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权管理尚未完全分离,资源、环境的开发产业部门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出多门,致使地矿行政管理难于统一和高效。

(3)部、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肩负地矿行政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的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责。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开,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队伍的搞活。

(4)相当数量的市(地)、县地矿行政组织,未正式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编制和行政经费未落实,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条件。

(5)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有待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地矿经济改革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实践的积极探索。

2.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任务,强调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全国机构改革描绘了蓝图,也为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应体现如下原则:

(1)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和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的原则。有必要把关系密切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合并成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2)贯彻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对全国专业经济部门改革的同时,原已分散的行政职能应予收回,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国家所有权。

(3)贯彻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及地勘队伍体制改革,转换地勘工作运行机制。

(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事权;市(地)、县级地矿行政组织应该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为宜。

(5)组建精干的事业单位和矿业权评估等中介组织,为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提供服务。

Ⅳ 地质勘查单位事业改制的一些问题

这就是所谓的“事改企”,企业区别于事业单位最大的地方就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没回有效益,怎么拿工答资?所以,根据效益拿工资是肯定的。“在编”的概念是事业单位的概念,归人事厅编办管,在企业没有编制一说,改制后就没有“编制”一说了。企业有用人用工权。

但是,改制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要有职代会决议,否则无效。“职工安置方案”中,要明确改制后要安置的原单位职工比例,例如50%、80%等,这个比例要与企业协商,但肯定不允许一个都不留全部解聘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Ⅳ 江西地质矿产开发局工资是如何改制的

小道消息,地质类改制是一步一步深入的,无非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奖金,慢慢的转入企业管理了。

Ⅵ 我通过参加省事业编考试进入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工作,有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改革后,我的编制怎么处理

看你单位啦,我们单位是改革前的保留事业编制,后面进来的都是合同工,无编制。

Ⅶ  中国地矿行政管理的改革

行政改革是当代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把行政改革作为提高政府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强国力的有力杠杆。在我国,行政(含地矿行政)改革还包含另一层必要性和紧迫性,那就是行政和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跟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适应其要求。

(一)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涵义和目标

1.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涵义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地矿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适应和促进地矿工作的发展,有意识地改革旧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仅指地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广义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泛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为追求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行政管理职能、公务员制度、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行政办公手段以及重大行政管理原则等方面的改革。我们在本节讨论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广义的改革,但重点放在狭义的改革上。

2.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

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公报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这样概括的:“通过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也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必须达到的目标。这一目标达到的情况,可以从3个方面来检验:

(1)地矿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提高情况;

(2)地矿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增强情况;

(3)地矿行政公务员素质的提高情况。

(二)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指导原则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地矿行政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地矿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应遵循如下指导原则:

1.适应性原则

行政管理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党的十四大已明确规定了我国经济基础变革的方向: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我国的地矿经济基础也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因此,地矿行政管理体制也应该适应地矿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改革。

2.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

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形成的两大弊病,消除这两大弊病,实行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既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又是它必须完成的改革任务。

3.完整统一原则

完整统一原则,是建立或改革行政组织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在一个国家和国家的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这个政府的组织机构可以分层级、分部门,但它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中的任何局部都是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相辅相成。这一原则又通过如下3个统一体现出来:

第一,职能目标统一。各个行政组织机构的职能目标都是政府职能总目标的分目标,分目标要服从总目标。要实行目标归类,同类行政目标要归同一个行政组织来管理,不能“一事两办”或“一事三出”。各个行政组织机构都发挥各自的功能,都为实现国家的总任务和政府的职能总目标服务。

第二,机构设置完整统一。首先,政府职能机构的设置要完整配套,功能要完备齐全,凡是地矿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来管理。其次,各地矿行政组织之间,要明确隶属、制约关系及上下级关系,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权力体系。

第三,领导指挥统一。其含义是指整个地矿行政管理要形成一个由首长统一领导和指挥的垂直系统,对任何一个层级的任何一个行政机构,都不能实行多头领导。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活动,也要形成一个领导指挥核心,要避免出现“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的现象。

4.依法行政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为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加强法制建设列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一项跨世纪的任务。他说:“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矿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一部分,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样是地矿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5.精简高效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精简、统一、效能确定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和满足这些要求。

(三)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内容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依据,紧紧围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在现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继续进行地矿法制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民的地矿法律意识,加强地矿法制观念,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本章第一节之“二”已列举了这方面要做的大量工作。在执法和司法建设方面:首先,要根据完整统一原则改革现行的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为执法统一和行政司法统一奠定组织保证;其次,要坚决清除执法及司法障碍,并逐步消除产生这些障碍的根源;第三,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提高其效率和效能。

2.调整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结构

合理确定和配置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首要问题。为此,首先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监管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国务院赋予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能是否齐全完备;其次,要审查各项职能是否落实、到位,如果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则需要找出原因和提出解决的办法;第三,要研究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否转移到行政立法、统筹规划、制定和掌握政策、严格执法、组织协调、信息引导以及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上,那些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的问题是否解决了。

3.调整地矿行政管理权力结构

合理划分行政管理权限,正确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是行政改革的重点。权力结构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对地矿行政管理来说,首先,要确定分几级进行管理,如何分级;其次,是如何划分各级的管理权限。

(2)合理划分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管理权限。

(3)要正确划分地矿行政管理厅(局)与地勘企事业单位的责权关系,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为此,要构筑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企事分体运行,使企业能真正行使各项自主经营管理权。

(四)调整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合理设置,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行使其职能的组织保证。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改革应以适应国务院赋予的职能需要为出发点,在合理划分行政层次的基础上,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通过改革,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转协调、行政高效的地矿行政管理系统。

(五)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干部人事制度是制约各项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项制度改革,包括任用、培训、考核、奖惩、升降、交流、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内容的单项改革。同时,要使改革内容相互配套。当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地矿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执行机制、灵敏的反馈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加强地矿行政工作过程中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环节,使之充分发挥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地矿行政体制责权不清,程序烦琐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应按科学管理办法简化行政程序,这也是提高地矿行政运行效率不可忽视的方面。

(七)转变地矿行政管理方式

地矿行政管理方式必须适应地矿经济体制的转变而进行相应的转变。我国地矿经济体制正由集中计划的产品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地矿行政管理方式应进一步做到以间接管理为主,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由部门管理转向全行业管理。其中,尤其需要着重强调的两项具体管理方式的转变:

其一,转变矿业权管理方式。即由行政主管机关无偿授予,不得转让转变为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区块登记办法及开采登记办法的规定有偿出让。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依据两权转让办法可以转让各自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此,要建立、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规范矿业权人的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还要发展、培育中介组织,进行矿业权评估管理等。

其二,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即由产品经济管理方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管理方式。由于矿产勘查生产的认识性质及其产品具有隐蔽性和难以准确把握等特点,矿产勘查报告成为矿产勘查产品的表现形式,矿产资源储量成为其产品的质(品位等)和量的量度。因此,管理矿产勘查产品就表现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的管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勘查投资和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并实行矿山企业无偿使用矿产勘查产品的制度,从而,形成了适应这种体制和制度要求的一整套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矿产储量审批、登记、统计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要通过市场实现,矿产勘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矿业(含矿产勘查)企业的产品或劳动成果要通过市场实现等。因此,必须改革一整套旧的产品经济管理方式,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商品经济管理方式。这套管理方式的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一节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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