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在地质图上怎么表示
① 怎样进行尾矿库库水位监测
同行啊,网上又卖井水位测绳的,本来地质行业专用的,但是只要是有水的井都能用,原理很简单,用着也很方便的。
②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利用评价
1.1 在用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或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按照本规程第5章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安全评价。
1.2 在尾矿库再利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按本规程第6章尾矿库生产运行的规定确保尾矿库安全。
1.3 对在用尾矿库或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库内进行回采、排沙和排水,对于继续使用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不得影响尾矿坝和原排洪设施的安全。
1.4 尾矿库再利用牛产完成后,应按本规程第9章尾矿库闭库的规定,进行闭库。 2.1 尾矿库安全评价属专项安全评价,包括建设期间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生产运行期间及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
2.2 尾矿库安全评价前期应进行现场考察,察看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人文地理、周边环境等。安全验收评价还应查看工程施工情况;安全现状评价还应查看尾矿坝运行情况、排洪设施完好程度等。
2.3 企业应根据各项评价的目的和要求分别向评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a) 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上、下游有关资料;
b) 水文气象资料;
c) 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
d) 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e) 尾矿库安全设施施工资料;
e) 尾矿库运行管理(含安全管理、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
f) 其他有关资料。
2.4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
a) 库址的合理性,尾矿库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
b) 尾矿坝坝型选择的合理性;
c) 排洪系统布置的合理性及排洪能力的可靠性;
d) 尾矿库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可靠性;
e) 危险因素辨识及对策。
2.5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应包括:
a) 对尾矿库设计方案的安全性作出明确结论;
b) 提出尾矿库安全措施建议。
2.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
a) 查看安全预评价在初步设计中的落实;
b) 是否有完备的经监理和业主确认的隐蔽工程记录;
c) 各单项工程施工参数与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
2.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结论应包括:
a) 对工程是否满足安全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b) 提出安全生产措施的补充建议。
2.8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
a) 尾矿库自然状况的说明及评价,包括尾矿库的地理位置、周边人文环境、库形、汇水面积、库底与周边山脊的高程、工程地质概况等;
b) 尾矿坝设计及现状的说明与评价,包括初期坝的结构类型、尺寸,尾矿堆坝方法、堆积标高、库容、堆积坝的外坡坡比、坝体变形及渗流、采取的工程措施等;
c) 根据勘察资料(或经验数据)对尾矿坝稳定性进行定量分析,说明采用的计算方法,计算条件,并给出计算分析评价结果;
d) 尾矿库防洪设施设计及现状的说明与评价,包括尾矿库的等别、防洪标准、暴雨洪水总量、洪峰流量、排洪系统的型式、排洪设施结构尺寸及完好情况等;
e) 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的可靠性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f) 当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的可靠性或尾矿坝稳定性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必要计算,提出可行的对策;
g) 管理系统的完善程度及评价。
2.9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结论应包括;
a) 尾矿坝稳定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b) 尾矿库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c) 尾矿库安全度;
d) 尾矿库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
e) 安全对策。
2.10 安全评价报告应有附件和附图。附件包括任务委托书或评价委托合同、岩土勘察物理力学指标表和与安全评价有关的文件。附图包括尾矿库平面图、尾矿坝横剖面图、带有最危险滑弧位置的尾矿坝稳定计算简图及建议的尾矿库整治方案图等。
2.11 制定工人上班时间安排
2.12工人年终奖励情况
2.13 工人自我安全意识防范常识学习班建立情况 3.1 尾矿库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建设档案、生产运行档案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档案。
3.2 尾矿库工程建设档案包括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监理、安全预评价及安全验收评价、审批等文件、图纸、资料。
3.3 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包括年度计划、生产记录(人库尾矿量、堆坝高程、库内水位)、坝体位移及浸润线观测记录、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处理、安全现状评价等。
3.4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档案包括安全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及验收、闭库后再利用、审批文件等。
③ 尾矿库为什么需要闭库 依据什么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3-07-31 11:42:45.0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摘要: 关于印发《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怯》、《矿山安全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 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己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章 闭库前的安全评价
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第八条 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
(二)水文气象资料;
(三)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
(四)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
(五)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六)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尾矿坝安全评价
l 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2 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
3坝体沉陷、裂缝、明塌、位移的情况;
4.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
5.执行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
6.尾矿堆积坝坡比及坝面防护的情况,
7.坝内排渗设施效果及坝体漫润线观测的情况;
8.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分析结果。
(二)尾矿库防洪能力安全评价
1.尾矿库防洪标准;
2.尾矿库调洪与排洪能力的情况;
3.排洪构筑物完好程度及可靠性的情况。
(三)尾矿库的安全度
按照(一)、(二)项评价内容的评价结果,根据《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确定尾矿库的安全度。
(四)对非正常级的尾矿库,提出尾矿库治理建议。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等库和二等库以及结论为危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同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闭库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时,应当根据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结论和建议,提出相应治理措施,保证闭库后的尾矿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尾矿库闭库设计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以及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闭库设计,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 闭库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并应当执行《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批闲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施工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施工原始记录、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等。
第十七条 对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企业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报告。
第四章 闭库验收
第十九条 闭库施工完成后,企业应当向审批闭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闭库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形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安全验收应当符合己批准的闭库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验收规程的要求。安全验收基本合格的,应采取局部工程治理;安全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规定颁布前己停用的尾矿库,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复查和安全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l0月l日起施行。
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安全生产网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经过书面授权转载,必须注明出处、作者。
④ 矿井坑口设施安全状况评述应怎样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工程性矿产开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属地监管的原则。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三)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具体负责以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二)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或开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并负责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新建项目在初步确定矿界后,联合踏勘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申请竣工验收以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应从安全生产角度明确项目选址和拟用建设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和重要安全对策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和方案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备案表作为当地安监部门在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上签署意见和后续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为更有效地做好安全评价工作,同一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宜由不同中介机构分别承担,设计或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承担。年产原矿50万吨以下并且开采高度在50米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含符合该条件的工程性矿山),可以用方案替代设计,其它矿山均应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并明确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的条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无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新办矿山的联合踏勘意见等);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表;
(四)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六)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确定的采矿方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
(七)不符合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未通过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建设单位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矿山与周边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或方案的要求确定)。
(二)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建设项目:要提供安全预评价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能力的评估意见;改建、扩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资格证书,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职工工伤保险及其有关人员任命文件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所确定的重要安全设施、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需要作较大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变更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报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二十四条 矿山应在批准的建设时间内完成安全设施建设,无法按时完成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或安全验收评价机构证明,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可向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后,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矿山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及其修改的有关文件;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备案表;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2、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
3、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材料;
(七)工程性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施工类)、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等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三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自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即转入正常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新建项目是指新设立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和失效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按照新办矿山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是指矿山因开采范围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开拓系统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项目,以及矿山对原有的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重要安全设施进行改变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矿山规模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的生产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在原生产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的建设项目,主要指地下矿山和扩建后年产量5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在开采规模增加30%以上时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权,经工商登记合法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性矿山,是指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产资源范围内所从事的开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设时的矿岩开挖;其采矿权人是政府下属机构或资产经营性的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其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矿山开采经营项目,所开采的矿岩不进入市场销售。工程性矿山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矿权人作为发包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安全设施,是指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浙安监管矿〔2005〕75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2.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写提纲
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5.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1. 设计依据
1.1 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
1.2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1.2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1.3 其他设计依据,如地质勘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2. 工程概述
2.1 建设工程基本概况
简明叙述矿山地理位置、设计范围、开采方式、设计规模、采选工艺,开拓、提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矿区总平面布置、工程概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2 工程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新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2.3 影响矿山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范措施。
2.4 对矿山安全状况及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进行总体评价。
2.5 存在问题和建议。
3. 地质安全影响因素
3.1 简述区域地质特点,主要构造带(断层、破碎带)的分布,矿区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 地表水系和地下水赋存状况、喀斯特地貌(溶洞)对矿山开采的影响。
3.3 高硫矿床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倾向的矿床对矿山安全的影响。
3.4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3.4.1地质条件复杂、地压大、岩层破碎、水害严重的矿床。
3.4.2开采深度大,有岩爆发生的矿床。
3.4.3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矿床(如氡气等)。
3.4.4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床。
3.4.5矿区老硐、采空区、塌陷区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3.5 特殊灾害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3.5.1地震。
3.5.2雷电。
3.5.3海啸。
3.5.4台风。
3.5.5暴风雪(雨)。
4. 矿床开采安全评述
4.1 选用的采矿方法安全可靠性分析
矿块构成要素,采场整体稳定性,顶板管理,充填及采空区处理等。
4.2 露天矿最终边坡角,工作帮坡角选择、防止边坡坍塌及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3 坑内通风系统设计特点,矿井风量计算与分配原则,矿井风流和风量的控制方法,风门、风墙、风桥等通风建筑物配置的安全可靠性分析;矿井防尘措施:入风质量、凿岩防尘、爆破防尘、装卸矿时防尘、井下破碎防尘、水帘降尘、风量和风速排尘等安全可靠性分析;深凹露天矿爆破通风及防尘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4.4 露天矿和坑内矿排水系统特点、水泵排水能力、防水闸门设置等安全可靠性分析。
4.5 露天及坑内爆破器材库安全可靠性分析。
4.6 露天及坑内爆破和大爆破作业安全可靠性分析。
4.7 特殊开采条件下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7.1三下开采(建筑物、水体、交通线)。
4.7.2大水和突发涌水矿床开采。
4.7.3高硫和有发生火灾矿床开采。
4.7.4高地压和有岩爆(倾向)发生的矿床开采。
4.7.5有放射性元素矿床开采。
4.7.6高温、高寒、高海拔矿床开采。
4.8 采空区处理方法对开采和地面设施安全的可靠性分析。
4.9 灾变设施(安全出口、避难硐室、报警装置、通讯设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 总平面布置
5.1 矿床开采移动范围圈定的合理性分析。
5.2 井口及井口设施安全状况评述。
5.3 采矿和选矿工业场地稳定性总体评述。
5.4 各建(构)筑物与移动线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5.5 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5.6 锅炉房、油库、炸药库、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采用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5.7 地表移动范围和塌陷范围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5.8 露天矿爆破危险区域的管理措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9 露天矿排土场,坑内矿废石场安全状况分析(避免为泥石流发生创造条件)。
6. 机电和其它
6.1 矿山机械
6.1.1 阐述提升设备选型的安全可靠性。
6.1.2井口机械化设施、安全门、防过卷、防断绳保险、防误操作装置的可靠性分析。
6.1.3 阐述斜井提升防跑车装置、斜井人车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6.1.4 坑内及地表电机车运输线路设计、信号,调度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
6.1.5 坑内水泵启动、运转可靠性分析。
6.1.6 主扇及多级机站风机运转和效率的可靠性分析。
6.1.7 其它设备如破碎机、皮带运输机、空气压缩机的安全分析(包括降低噪音措施)。
6.1.8井下内燃机尾气净化措施及效率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6.2 供配电
6.2.1叙述矿山电源及供电系统可靠性,特别是一类负荷(如坑内排水)的供电可靠性分析。
6.2.2提升自动控制系统可靠性分析。
6.2.3电器设备的接地、防漏电、防过流三大保护装置可靠性分析
6.2.4其它
露天矿和地下矿山通信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等。
6.3 供排水
6.3.1坑内及地表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分析。
6.3.2消防水池容量、消防管理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
6.3.3排水系统(地表)可靠性分析(是否会造成矿区洪涝灾害)。
6.4 工业与民用建筑
6.4.1建筑物抗震设计。
6.4.2建筑物基础设计。
6.4.3建筑物防火设计。
6.5 尾矿库
6.5.1尾矿库位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库区汇水面积、排洪能力、最大暴雨及洪水频率,地形地貌特点,下游的居民区(位置)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分析。
6.5.2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6.5.3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及尾矿坝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7. 矿山安全保健辅助设施
7.1坑口生活福利室(浴室、更衣室、洗衣间、干燥间、矿灯房等)。
7.2 坑口保健食堂。
7.3 井下保健站。
7.4井下消防材料库。
7.5井下卫生间及巷道卫生清理。
7.6工业卫生化验室。
8. 矿山安全机构及设施
8.1 矿山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8.1.1矿山安全机构组织系统。
8.1.2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检测、安全教育培训、人员配备及职责。
8.2 矿山消防
8.2.1设计依据及消防特点。
8.2.2消防措施。
8.2.3消防人员配置。
8.3 矿山救护
8.3.1根据灾害事故特点,大型矿山应设专业矿山救护队,中小型矿山设业余矿山救护队。
8.3.2矿山救护队人员及设备配置表。
9. 存在问题和建议
10. 附图
10.1大型及特大型矿山,矿山安全专篇如单独成册,应附下列图纸:
(1) 矿山地形地质图;
(2) 矿区总平面图;
(3) 露天采场平面图;
(4) 坑内外工程复合图;
(5) 矿井通风系统图;
(6) 矿床开拓纵投影图(露天矿为开拓平面图)。
(7) 矿山基建终了平面图
10.2中小型矿山安全专篇原则上不单独附图,见相关专业图纸,但必须注明安全出口、避灾线路、矿山消防、矿山救护等安全设施等。必要时附一张矿山安全设施综合示意图。
附件2
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编写提纲
1.概述
1. 1矿山位置、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
1. 2矿山范围、矿山资源赋存、工程地质情况
1.3矿山现状、特点、周边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编制依据
2.1编制依据文件(批准书、委托书、协议等)
2.2编制依据的地质资料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2.3编制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3.开采方案
3.1确定开采境界、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
3.2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3.3主要开拓工程、采场及工业广场布置
3.4采场开采
3.4.1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式
3.4.2采矿工艺
3.4.3工作台阶要素或分层要素
3.4.4采场爆破方案
3.4.4采场铲装、运输方案
3.5矿山运输系统
3.6供电、供水、压气、通讯
3.7矿山破碎等其它辅助生产系统(限采矿范围内)
3.8主要设备
4.危害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4.1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4.1.1地质构造和主要岩体结构面
4.1.2对开采不利的工程地质和岩石力学条件
4.1.3水文地质条件
4.1.4有毒有害物质
4.1.5其他自然危害因素
4.2生产过程(主要生产环节、生产工艺)危害因素分析
4.3附属设施(炸药库、尾矿库、废石场等)和辅助生产系统危害因素分析
4.4矿山周围和废弃老窑等情况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5.安全技术措施
5.1总图布置安全措施
5.2矿山行人、工具材料运输安全路线
5.3保障露天矿边坡稳定及防止坍塌的措施
5.4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5.5防止物体打击的措施
5.6防止厂内机动车辆伤害的措施
5.7预防地面洪水措施,矿山防排水的措施
5.8防尘毒等有害物质措施
5.9爆破安全措施
5.10爆破器材加工、存储安全措施
5.11矿山消防设施的设置
5.12破碎、铲装、运输等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5.13供电系统及电器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措施,防雷电措施
5.14排土场、废石场及可能发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5.15预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6.矿山安全装备、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6.1矿山安全检测和其他安全装备
6.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3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组织
6.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6.5从业人数及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主要安全设施综述
7.1主要安全设施及施工要求
7.2主要安全设施要达到的效果
8.附图
(1)矿山及周边总平面布置图
(2)露天采矿最终境界图和最终边坡剖面图
(3)采矿方法图
(4)基建终了平面图
(5)排水系统图(限凹陷露天矿)
(6)其它必须的图纸
⑤ 矿山地质灾害现状
(一)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类型复杂多样。主要灾种有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煤矸石自燃、土地沙化、尾矿库溃坝、矿井突水等矿山地质灾害(图3-1)。据不完全统计,各类矿山地质灾害共计达2061次(表3-10),其中滑坡432次,占总灾数的20.9%;泥石流175次,占总灾数的8.4%;地面塌陷和沉降527次,占总灾数的25.5%;崩塌316次,占总灾数的15.3%;地裂缝484处,占总灾数的23.5%;矿坑突水121处,占总灾数的5.87%;其他矿山地质灾害6次,占0.51%。上述矿山地质灾害中,以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居多,滑坡、崩塌次之。
表3-10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统计 单位:次
注:其他地质灾害包括煤矸石自燃、尾矿库溃坝等。
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实施细则(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2)对矿山地质灾害规模的划分标准(表3-11),将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划分为大、中、小3类。其中大型矿山地质灾害58次,占总灾数的2.81%;中型147次,占总灾数的7.13%;小型1856次,占总灾数的90.06%(表3-12)。
表3-11 常见地质灾害规模等级划分
备注:只要其中一项指标符合即可。
表3-12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规模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以云南省发生的次数最多,为694次(表3-12),占总灾数的33.67%。其次是四川省586次,占总灾数的28.43%;再次是贵州481次,占总灾数的23.34%;重庆市254次,占总灾数的12.32%;西藏发生矿山地质灾害次数最少,为46次,占总灾数的2.23%。
1.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该省矿山地质灾害694次,主要发生在有色金属矿山。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有采矿场(坑)3065处,选矿厂1000余处,废渣堆2912处,尾矿库(堆)544年(表3-13)。形成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灾种有滑坡171处(大型14处、中型23处、小型134处),崩塌56处(中型6处、小型50处),泥石流78处(大型4处、中型12处、小型71处),地面塌陷169处(大型3处、中型19处、小型153处),矿坑涌水41处,地裂缝179处,疏干泉点100个。以滑坡、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矿山地质灾害灾种较多,其他类型较少。
2.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煤矿山,其次是有金属矿山,各类矿山地质灾害481次。其中大型8处,占总灾数的1.66%;中型12处,占总灾数的2.50%;小型461处,占总灾数的95.84%。滑坡62处,大型2处,中型5处,小型55处;崩塌57次,大型1次,中型2次,小型54次;泥石流12次,大型1次,中型2次,小型9次;地面沉降55次,中型1次,小型54次;地面塌陷106次,大型1次,中型1次,小型104次;地裂缝161次,大型1处,中型1处,小型159处;矿坑突水28次,大型2次,小型26次(表3-14)。
3.四川省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四川省发生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的次数仅少于云南省,为586次。其中滑坡130次,占四川总灾数的22.9%;泥石流78次,占四川总灾数的13.3%;地面塌陷147次,占四川总灾数的25.1%;崩塌的102次,占四川总灾数的16.9%;地裂缝87处,占四川总灾数的14.8%;矿坑突水37次,占四川总灾数的6.3%;其他矿山地质灾害5次。各种矿山地质灾害中,大型21次,占总灾数的3.6%;中型53次,占总灾数的9.1%;小型512次,占总灾数的87.4%。
表3-13 云南省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表3-14 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及危害程度统计
4.重庆市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重庆市矿山地质灾害亦比较严重,主要发生在煤矿山。据不完全统计,各类矿山地质灾害254次。其中滑坡69处,占27.1%;泥石流6次,占2.4%;地面塌陷39处,占15.3%;崩塌87次,占34.2%;地裂缝37处,占14.6%;矿坑突水15次,占5.9%;其他矿山地质灾害1次。各矿山地质灾害大型6次,占2.30%;中型18次,占7.09%;小型230次,占90.55%。
5.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灾害
西藏矿产开发尚时间较短,规模不大,矿山地质灾害问题尚不突出。据西藏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不完全统计,西藏矿山地质灾害有46次。其中崩塌14次,地裂缝20次,地面塌陷11次,泥石流1次。西藏矿山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罗布莎铬铁矿山、朗县铬铁矿山,其次是玉龙铜矿矿山等。
(二)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相当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62亿元,死亡人数1982人。从经济损失来看,以贵州省最为严重,直接经济损失15.80亿元,占西南地区损失总数的61.67%;其次是重庆市,直接经济损失3.83亿元,占西南地区损失总数的15.34%;再次云南省,直接经济3.07亿元,占西南地区损失总数的11.90%;四川直接经济损失2.90亿元,占西南地区损失总数的11.31%;西藏矿山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最少,为0.0178亿元。贵州省和重庆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的原因,与煤矿山发生的泥石流和矿坑突水灾种有关。
从矿山地质灾害死亡人数看,云南省死亡人数最多,为1203人,占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死亡总人数的60.70%;其次是四川省,死亡人数358人,占西南地区矿山灾害死亡总人数的18.06%;再次是贵州省,死亡288人,占西南地区死亡总人数的14.53%;重庆市死亡130人,占西南地区矿山灾害死亡总人数的12.32%;西藏矿山地质灾害死亡人数最少,为3人,占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死亡总人数的0.15%。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死亡人数多的原因,与有色金属矿山形成的突发性泥石流和滑坡灾种有关。贵州省经济损失最大的矿山地质灾害是地面沉降。
1.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7亿元,死亡1203人。该省历年来矿山地质灾害至少破坏或威胁200余条公路、500余个村庄安全,掩埋耕地4000余hm2。其中滑坡和崩塌(227次)危害性最严重,影响和破坏土地面积2163.36hm2、各种建筑物120×104m2、公路100余条,直接经济损失1.41亿元,死亡729人;泥石流78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79亿元,死亡362人;地面塌陷169处,塌陷面积994.54hm2,单个面积0.1~64hm2,以中、小型规模为主,形态以圆形、半圆形和长条状为主,塌陷深度0.3~10m,影响和破坏公路近100条,150多个村寨房屋开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63亿元,死亡15人;地裂缝179处,常与矿山采空区相伴产生,呈群带状分布,单缝宽1cm至数米,长数米至2000余m,主要危害是损坏民房,破坏耕地,威胁矿区安全生产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024亿元;矿坑突水41次,主要是由于开采地下水位以下的矿体时,掘穿隔水底板或打通原采矿老硐,或主平坑位于河流附近,受断层破碎带影响及支护不力导致顶板隔水层变形、冒落而引起河流漏水等因素而致。矿坑突水的主要危害是淹井,影响矿区生产,威胁井下人员安全,有些场合还会造成地表河流断流。如玉溪煤矿矿坑突水淹没矿井长380m,造成龙潭断流,北衙金矿矿坑突水停产40天等。
2.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贵州省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41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2.48亿元,死亡288人。其中滑坡62次,以浅层松散层滑坡为主,岩质滑坡较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6亿元,间接经济损失4.11亿元,死亡48人;崩塌是贵州省常见也是威胁最大的一个灾种,突发性强,不易防范,危害性大,崩塌57处造成死亡84人,威胁房屋12061间,威胁人口12516人,威胁公路117.5km,毁坏耕地22.0hm2,毁坏房屋15间,直接经济损失1.25亿元,间接经济损失3.79亿元;泥石流12处,死亡27人,破坏土地87.85hm2,直接经济损失4.15亿元,间接经济损失6.73亿元;地面塌陷106处,塌陷坑直径一般2~30m,最大120m,最小1.5m,深一般0.5~3m,最深15m,面积最大0.4km2,形态大多呈竖井状或巨形锅底状。附近伴生有较多地裂缝和大面积沉降,地裂缝长10~100m,宽0.2~6m。塌陷展布受采空区控制,两者分布基本一致。其危害破坏耕地、林地501.67hm2,破坏公路150余条,100多个村寨房屋开裂,直接经济损失约0.05亿元;地裂缝161处,常与采空区伴生,少数因地下水位下降形成,成群出现,裂缝间距0.2~1.5m,延伸一般20~200m,少量达500~800m,个别长1000m,裂宽一般0.2~1.5m,少量2~5m,个别6~9m,裂深一般0.4~5.5m,个别达100m(从地表可见100m以下开采坑道冒出热气),单个裂缝群分布面积一般100~1000m2,少数1~2km2。如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铜厂坡地裂缝群分布面积为2km2。其危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03亿元,100多户民房、仓库、学校墙体撕裂、垮塌,耕地漏水荒芜,坑道渗水淹没,牲畜滑进裂缝致死,仅大河—纳福一带毁坏耕地5km2;地面沉降55处,主要分布在煤矿山,如六盘水市19个矿山采空区造成地面沉降破坏耕地2850hm2,林地436.3hm2,破坏各类公路418km,310多个村寨房屋开裂,直接经济损失约5.78亿元,为贵州省经济损失最大的矿山地质灾害;矿坑突水28处,死亡53人,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
3.四川省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四川省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0亿元,死亡358人,影响范围51352.59hm2。其中滑坡130次,直接经济损失1.4亿元,死亡88人,间接经济损失近3亿元;泥石流78次,直接经济损失0.2亿元,死亡168人;地面塌陷147处,陷坑直径5~10m,坑深6m,呈漏斗状,仅宝顶地区煤矿采空区塌陷变形面积达15.79km2,地面塌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82亿元,死亡36人;地裂缝87处,缝深一般0.5~3m,最深5m,宽0.05~0.4m,最宽1m,长十几米至数百米,最长达1000m,主裂缝间距3~5m,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03亿元,死亡8人;崩塌102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02亿元,死亡48人。
4.重庆市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重庆市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3亿元,死亡130人,影响范围9375.78hm2。其中崩塌死亡人数最多,为58人,占死亡总数的44.61%,如1973年5月22日合川市康佳乡鸡公咀发生崩塌死亡42人,1994年4月30日武隆县鸡冠岭发生崩塌死亡16人。崩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间接经济损失7亿元;矸石山滑坡死亡22人,占死亡人口总数的16.91%,直接经济损失0.25亿元;矿坑突水是重庆市直接经济损失最大的矿山地质灾害,为2.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总数的65.28%,死亡21人,如2003年9月10日秀山县涌洞乡川河煤矿发生特大穿水事故,造成18人死亡。
重庆市发生的各类矿山地质灾害以能源矿山(煤矿)造成的危害最大,其中死亡118人,直接经济损失3.68亿元,占总损失的96.08%;金属矿山(主要是锰矿)造成的危害次之,死亡8人,直接经济损失0.08亿元,占总损失的2.09%;非金属矿山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0.07亿元,占总损失的1.83%。
5.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西藏各类矿山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铬铁矿山和铜矿山,其次是煤矿山,累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0.0178亿元,死亡3人。其中崩塌14处,死亡3人,造成经济损失113万元,占总损失的64.04%;其次是地面塌陷11处,塌陷面积约10hm2,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占总损失的33.70%;地裂缝20条,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占总损失的2.24%;泥石流1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占总损失的0.06%。
⑥ 金矿尾矿库尾矿粒度如何表示 如何计算
力度用尺子或筛网(有标准筛网,孔径最大为10mm就是10mm的筛子以此类推)来量,用毫米表示内。如:尾矿中有10毫米、容20毫米、30毫米大的粒径,则表示为10-30mm。也就是说表示的是最小粒径和最大粒径。也可用力度分布表示,如10-30mm占多少比例,比如10-30mm占80%则可表示为10-30mm为80%。
⑦ 尾矿库安全评价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一、预评价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源;
2、尾矿库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上下游有关资料;
4、水文气象资料;
5、尾矿库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6、其他有关资料。
二、验收评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安全预评价报告;
3、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资料(包括设计文本或设计图纸);
4、安全设施施工资料(包括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尾矿库竣工报告等);
5、尾矿库运行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及处理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护协议、重要设备检测报告及运行记录等);
6、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上下游有关资料;
7、水文气象资料;
8、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和稳定性分析计算报告,地区水文计算手册等;
9、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尾矿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及持证上岗情况;
10、其他有关资料。
⑧ 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 范本 急求
大同小异根据以下改编:一、总则我市目前共有金属和非金属尾矿库18座,全部分布在肥东县境内。尾矿库地处低山、丘陵区,高程一般60—80m,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约为58m,境内最高峰海拔186.1m,各尾矿库有简易公路与合芜高速及合裕公路相连。区域位置见附件二。所在地处郯庐断裂带,地震频度较高而震级、烈度较低。本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温暖湿润。年降水量900—1300mm,多年平均降水量992mm,5—8月为集中降雨期,多暴雨,降水量占到全年降水量的60%;最大24小时降水量均值120mm,最大小时降雨量均值55mm。地震和集中降雨易引发尾矿库垮塌、溃坝甚至泥石流等事故,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一)编制目的为保证我市尾矿库在出现重大危险征兆和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二)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尾矿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合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三)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应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安全防护。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受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理。县级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各负其责,紧密配合。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建立尾矿库与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加强对尾矿库垮坝、滑坡和泥石流等各类事故危险的预警预防和科学监测,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疏散,尽最大努力保障尾矿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发现Ⅲ级及以上较大危险征兆或发生事故的;尾矿库发生Ⅳ级安全事故,且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的,实施市尾矿库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展开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市尾矿库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市尾矿库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具体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事故所在县境内,现场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县安监局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现场的抢险救援和协调工作。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如下: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经贸委,市计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有关县区政府,驻肥部队,武警合肥支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二)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接到本市尾矿库发生较大事故报告后,负责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并协调各部门、地方、单位之间的救援工作。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中跨地区和部门重要联络事宜。(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尾矿库较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建立和维护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机构、专家、队伍、预案、技术装备等数据库;综合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负责组织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指导各县及有关尾矿库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3)市公安局: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增调警力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治安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4)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帮组当地卫生机构培训医护人员,向现场增派医务人员和增援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协助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人员伤亡情况。(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地质状况资料,负责处理尾矿库事故救援中地质灾害事宜,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6)市计委:负责应急抢险物资供应保障预案,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7)市经贸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电工作,保障抢修事故中损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事故现场照明等。(8)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9)市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服务预案,为事故抢救提供风向、风速、雨量等气象资料。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三)专家组专家组由全市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职责:参与市尾矿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对尾矿库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议;承担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三、预警预防机制(一)尾矿库运行的预警、预测和信息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尾矿库周边的农田、村庄分布,道路交通状况,地质、气象,尾矿库的库容、坝体状况等相关参数进行动态监控和信息分析;市安全生产救援基地对尾矿库抢险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储备及装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救援队伍的分布、训练等情况,建立数据库,确保随时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救得下。对汛期可能引发尾矿库的各类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对已经发生的尾矿库各类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态势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相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监控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1)尾矿库发生Ⅳ级以上各类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和相关应急救援信息;(2)可能引发尾矿库发生Ⅳ级事故的有关信息;(3)尾矿库出现以下较大险情的信息:尾矿坝坝体或坝基出现大的管涌和流土;尾矿坝坝体产生深层滑动;临汛前尾矿库排洪系统部分坍塌,全部或大部堵塞;临汛前特大暴雨即将超过尾矿库的洪水设防标准。(二)预警级别及预警行动1、预警级别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及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Ⅳ级):发生透水、滑坡、垮坝等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l-3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等。较大(Ⅲ级):发生透水、滑坡、垮坝等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500一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重大(Ⅱ级):发生透水、滑坡、溃坝等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1000—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特别重大(Ⅰ级):发生透水、滑坡、溃坝或泥石流等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2、预警行动当发生尾矿库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级),或发现较大险情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各地要及时上报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尾矿库应急指挥部对各种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和险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应急求援基地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尾矿库事故和重大险情,应视事态发展和抢救需要,及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四、应急响应(一)分级响应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尾矿库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二)、应急响应程序1、先期处置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企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向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政府立即向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及企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2、应急决策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将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报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尾矿库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专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1)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2)向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事发地进行指导;(5)调集应急救援基地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6)贯彻国家和省、市领导有关指示,督促现场指挥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7)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8)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省、市,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解释质询。(9)根据《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资金等支援工作。3、现场处置(1)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政府,县有关部门、所在乡镇等单位参加,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开展以下工作:①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②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行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③组织人群疏散、安置;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⑤向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2)应急联动。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①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②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③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④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⑤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⑥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⑦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计委、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⑧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⑨综合信息和新闻报道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在县政府新闻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⑩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合肥市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示意图见附一。(3)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①企业应与当地政府、乡镇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④启动应急避难场所;⑤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⑥负责治安管理。4、扩大应急(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2)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研究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省政府要求提高响应级别。(3)扩大应急后,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增加现场指挥调度级别、派出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4)扩大应急后,市尾矿库应急救援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5、信息发布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6、应急结束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五、后期处置(一)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二)保险社会各类保险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迅速开展参保人员的保险赔付工作。(三)事故调查各级救援机构在救援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救援工作经验教训和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六、应急救援保障措施(一)通讯和信息保障尾矿库发生事故时,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专家的通讯联系数据库;建立应急救援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相关单位和人员得联系方式见附件一。(二)应急支援和保障1、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求援队伍一是依托县、市规模较大的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作为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确保遇险人员得到最快抢救。二是由人员装备较好的市级专业救护队赶赴现场,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抢救转移遇险人员,减少事故损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有关各级地方政府应了解掌握当地有关尾矿库和排土场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抢救所需装备、物资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征用或调用。2、交通运输保障掌握全市主要尾矿库的交通地理位置以及发生事故时的道路交通状况,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各方面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事故发生地地方政府应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3、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当地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适时转入各医院进行后续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必要时,由市尾矿库应急救援办公室,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市级医疗卫生有关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4、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三)应急技术储备和保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托现有的我市有关非煤矿山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资源,建立市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必要时,请求省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四)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尾矿库所属企业及所在地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向周边群众和员工说明尾矿库主要危险及各类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尾矿库及排土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使应急机构和教援队伍的管理和救援人员了解掌握尾矿库垮坝及排土场垮塌事故抢救有关知识和技能。应急管理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有关各级行政领导接受应急管理培训。七、附则(一)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各类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过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本预案随着国家、省和市相关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变化需不断修改和完善。
(三)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文链接: http://www.hefei.gov.cn/n1070/n304559/n310966/n3156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