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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项目怎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2-09 21:28:02

1. 地质项目招投标管理

地质勘查项目招投标的目的是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勘查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促使地质勘查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合理使用各种勘探手段,正确选择勘探方法,努力应用和推广新技术,不断提高勘探技术水平和勘探质量,进一步提高地质勘查经济效益。

一、招标方式

地质项目的招标分为勘查项目招标、地质设计招标和勘查施工招标。其招标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招标。

(1)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表公告,凡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具有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社会法人(公司)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邀请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有承担能力且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或公司)发出招标邀请。

(3)定向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定向招标: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定向招标可由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与相关方进行对口议标。

二、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④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

实行招标的地质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开展招标所必须的地质资料;

(2)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3)具有明确的地质目的和地质任务。

三、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书;

(3)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并发出资格确认书;

(5)按规定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缴纳投标履约保证金;

(6)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7)编制投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8)组织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9)签发中标通知书;

(10)签订招标项目合同。

招标公告应通告项目名称、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同时明确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招标文件等材料的收费标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交纳方式。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工作性质、工作周期、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条件和工作条件、地质简况,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实物工作量、技术要求、工作质量、预期成果和提交时间,说明资金来源;

(2)投标要求,明确投标单位的资质和相应的业绩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规定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活动的日程、评标原则与方法;

(3)明确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基本规则等;

(4)明确新增工作任务计费办法;

(5)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双方责任;

(6)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四、投标、评标及中标

(一)投标

(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① 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

② 具备相应的资产实力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

③ 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质量、安全体系;

④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工作业绩。

(2)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①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证明书;

② 单位性质、隶属关系及相应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 单位概况,包括近期承担和完成的主要地质勘查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简况等。

(3)经资格审查确认后通知申请投标单位是否准予参加项目投标。

(4)确认的投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在截止日前送达投标书。投标书文件的编制单位及人员名称应予删除,只能在标书文件袋封面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待公开开标后,将各投标文件暂时编号,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5)投标书一般包括两部分,即技术部分(A标)和商务部分(B标)。

技术标的内容包括:为完成招标项目目标任务所采用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具体工作部署与工作进度,拟安排的工作量、预期成果。

商务标的内容包括:

① 投标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现有机构设置情况、职工队伍及技术人员组成情况,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情况,现有主要仪器设备和近三年的资产状况、主要业绩、取得荣誉、诚信记录及相应的资质、成果证书;

② 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及简况;

③ 投标人的承诺和对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件的确认;

④ 投标人对招标任务书范围之外,招标人新增工作量和任务执行价格的确认;

⑤ 拟定项目准备投入的仪器、设备情况;

⑥ 按招标文件制定的价格标准和编制办法编制的投标报价明细内容,包括编制说明书和编制结果(一个投标文件只能允许有一个报价);

⑦ 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

⑧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⑨ 必要的附件。

(二)评标

由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组,进行评议,在评议过程中也可以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答辩。专家组成员一般采取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三)中标

经专家评议,最后确定中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是:

(1)地质设计、施工设计技术经济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2)由保证各项工程质量的严密技术措施;

(3)勘探工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报价合理。

上述依据通过量化后采取打分的办法确定。

2. 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1991 年 2 月 19 日地质矿产部令第 11 号发布)

第一条 为履行国务院赋予地质矿产部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能,加强地质勘查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地质勘查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地质勘查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勘查市场活动是指除列入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计划之外的、从社会吸收资金、以委托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的方式、从事的地质勘查和地质技术服务的活动。其内容包括:

( 一) 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

( 二) 矿产地质勘查;

( 三)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

( 四) 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

( 五) 地质测绘;

( 六) 地质工程技术服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市场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 ( 厅)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市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管好地质勘查市场。

第五条 地质矿产部负责制定与地质勘查市场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并对地质勘查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 ( 厅) ,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质勘查市场的协调、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矿产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 ( 厅) 颁发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个人不得进入地质勘查市场承包项目。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管理办法,由地质矿产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地质勘查市场中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查项目登记,并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承担地质勘查市场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并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交地质勘查成果。

因地质勘查成果质量发生纠纷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 ( 厅) 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技术结论,并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可以按照解决合同纠纷的有关法律、规范办理。

第九条 凡承担地质勘查市场项目提交的可供矿山或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应按国家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并填报矿产储量表。未经批准的勘探报告不能作为矿山设计和银行拨款的依据。

第十条 地质勘查市场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按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向勘查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资料机构汇交。汇交资料的单位,其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地质勘查市场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地填报。

第十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 ( 厅) 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或私自冒用及伪造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

( 二)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 三)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填报矿产储量表的;

(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时汇交或拒交地质勘查报告和资料的;

(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不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

上述罚没款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 ( 厅) ,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地质矿产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199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3. 地质调查项目信息管理方法

一、项目信息收集

地质调查与研究必须与社会发展相结合,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必须有效地收集和利用信息,开辟各种信息来源,采取适当有效的方法来收集信息。信息收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到信息产生的现场去收集;第二种是收集、整理已有的信息情报资料,间接获取信息。

1.现场调查研究

(1)询问法。主要方式为当面询问、会议调查和电话调查。

(2)观察法。主要观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众和审查专家对地质调查成果的态度和意见,对野外验收现场提出的看法。对项目合作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状况现场观察,以便编制项目合作单位名录。

(3)试验法。在地质成果新的表达形式正式提交之前,先进行小规模的试验活动,听取有关专家和政府部门的反映、接受程度和满意程度。

2.收集现有的管理信息

(1)收集公开发行的杂志、书籍和报纸中的信息。从这些渠道可以了解和推测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法规的变化和调整,可以了解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跟踪国内外相关专业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动态。

(2)收集本专业出版发行的报刊和科技书籍中的信息。这些信息资料专业性、技术性都比较强,从中可以了解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发展动态。

(3)内部信息的收集和积累。即收集单位和项目组内部的原始记录和质量记录等,并对这些记录进行汇总、加工和分析,指导下一步工作。

二、项目信息传递

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地传递到信息需求者手中是项目信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并使其标准化。

(1)专人负责信息传递。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项目组内部都有许多信息资料传递,同时项目组内部有许多资料需要保管,即我们平时所说的资料员,最好由专人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对于需要下发的标准、规范和文件,信息人员要按规定的份数,及时传递给相关人员。

(2)通过通信方式传递信息。即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传递。

(3)会议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会议方式是信息传递的重要方式,包括设计审查会、野外验收会、报告评审会、成果与原始资料展评会和项目组内部的讨论会等。

三、项目信息的加工和处理

信息的加工处理是指将组织收集到的原始信息,根据管理的不同需要及要求,运用一定的设备、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处理,以获得可供利用的或可存储的真实可靠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判断、分类整理、分析和计算、编辑归档等几方面工作。

(1)判断。由于原始信息当中通常存在一些虚假信息或水分,因此,信息管理工作者在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其真伪进行判定,以剔除那些明显不真实、不可靠的信息。

(2)分类整理。地质调查单位从各方面收集到的信息通常是分散的,因而要对其进行分类整理。这主要是把初始信息,按一定的标准,如时间、地点、使用目的或业务性质等将其分门别类,排列成序。

(3)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计算。指利用一定的方法,主要是数理统计等方法将数据信息进行加工,从中得到符合需要的数据。

(4)编辑和归档保存。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后,必须储存起来,以供随时调用。因此,对处理加工后的信息结果,应编辑成文件的,就编辑成文件;应装订成册的就装订成册,并以一定的形式归档保存。目前,归档保存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文档的形式;另一种是计算机形式。采用计算机来归档保存信息资料,优点是简单、方便、存储量大,费用省,日益被地质调查单位采用。

4. 浅谈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几点体会

梁叙

(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广州510080)

摘要 通过对新发布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的学习,了解了该办法主要从汇交内容、监督管理机构、馆藏机构的职责、具体管理程序及要求等方面对实物地质资料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针对实物地质资料工作的现状,强调了应采取加强汇交、加强馆藏建设等措施来进一步保证实物地质资料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根据广东调研的情况,提出了管好用好实物地质资料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是地质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社会资源。它是指在进行地质工作时为深入研究而从天然地质体上按一定规范要求采集的或经过特殊技术加工处理的,反映地质现象、岩矿石结构构造和元素组成的自然物质的实物实体,包括岩矿心、岩屑、各类岩矿标本、古生物化石标本、化验测试样品、光薄片等。为了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实物地质资料的作用。2008年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印发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的通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内容、监督管理机构、馆藏机构的职责、具体管理程序及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的明确规定及解读

1.1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内容

《办法》要求,下列四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汇交:①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国家重大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实物地质资料;②国家重大工程、标志性建筑的实物地质资料;③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实物地质资料;④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上述规定以外的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和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1.2 实物地质资料的监督管理机构

《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筛选采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由受委托保管单位解决。

1.3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的职责

《办法》规定,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①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②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③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④其他规定的职能等。

1.4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办法》对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时间、汇交程序、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以及汇交细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对《办法》的学习、解读,我们不难发现:

第一,该《办法》重点强调了加强对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①汇交工作的重要性。汇交是实现利用服务的基础,只有确保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上来并且实现有效地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才能满足社会对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的需求,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地质工作效率和提高地质勘查投资效益。②明确了汇交细目,规定了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类型和范围,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第二,明确了汇交人、馆藏机构的职责以及操作的程序。这样有利于各级馆藏机构工作的协调开展,通过明确汇交人和馆藏机构在实物地质资料的整个管理过程中,各自所必须承担、完成的职责、任务,有利于实物地质资料得到及时、有效的归档、管理,也保证了进入馆藏的是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特殊性的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明确了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的主体。据全国地质资料调查结果,全国有各类岩矿心存放地1万多处,其中永久性岩心库463处、简易岩心库714处,其余都是暂时性寄存点或者露天存放点[1]。《办法》规定了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作为四个不同层级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的主体,有利于形成明确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资金渠道,在经费上保证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国实物地质资料库硬件设备简陋,实物地质资料保存状况差的现状;有利于监督执行机制的实施,真正实现统一管理,避免以前管理与实际脱节的现象。

2 广东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几点建议

(1)要有切实可行的规划、计划及技术标准。实物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原始地质资料都属于地质资料的管理范围,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实物地质资料处于缺乏统一管理的状态。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为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的建立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提供了参考、借鉴。但是,目前许多省、市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管好用好实物地质资料,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规划、计划以及技术标准,要保证包括了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委托保管单位——基层单位这四个层级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体系的畅通。

(2)要有正常的经费保障。无论是场馆建设、设备设施都需要一笔可观的经费,日常的运作也需要经费维持。如果这种经费保障不落实,就会重走过去就会难以为继的老路。

(3)要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的信息资源共享。在目前,丰富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是馆藏工作的重点内容和衡量一个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单位馆藏规模和地位的重要指标。但是,如何将实物地质资料所蕴含的信息有效地向社会提供利用,将实物信息资源的服务真正纳入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实物地质资料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是必须提上日程的重要内容。实物地质资料只有在服务地质科技、地质工作、服务经济建设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体现它的生命力。

(4)要有良好的机制体制、人才队伍。良好的机制、体制、组织架构、人才队伍是实施管理的重要保障。良好的机制体制,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人员队伍,有利于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备一定的地质专业知识,是一个合格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人员的基础条件。同时,管理人员掌握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计算机知识及网络技术水平、掌握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是管好用好实物地质资料的相关要求。

5.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管理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管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的成果报告审查;大区地调中心受地质调查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的成果报告审查,按规定接收大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承担单位受实施单位委托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地质调查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一、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

1.评审程序

地调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程序,目前主要依据中地调发〔2003〕187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具体程序如下:

(1)地质调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2)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并进行初审后,向组织审查单位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单位初审意见。申请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了设计书的任务;

2)通过了野外验收或相关检查;

3)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4)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图件。

(3)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工作分为评审和审查两部分。评审形式分函审和会审两种,以函审为主。组织审查单位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形式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会审时评审委员会通过审阅成果报告,查阅各类资料,听取项目组汇报、答辩,并与项目组在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审专家主笔并汇总其他评委的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初稿和报告质量评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函审时由评审委员分别审阅成果报告、进行报告质量评分、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组织评审单位汇总,形成评审意见。

(4)成果报告评审和审查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批意见书和有关技术标准。报告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5)评审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审查单位据此签署评审意见书,下发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单位。

(6)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30日内按照评审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送组织审查单位审查。

(7)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经费较少的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组成人员应覆盖项目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8)组织审查单位在收到修改后的成果报告15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报告,由审查单位下发审查意见书,同时报地质调查局业务主管部门和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各一份。对审查未合格的报告通知成果报告提交单位限期完成修改。

(9)技术方法和研究类成果报告的评审除按本要求进行外,还应参照国家科委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2.评审的主要内容

(1)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

(3)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项目工作任务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

(5)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6)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

(7)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8)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程序及要求

(1)承担单位为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是地调成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社会共享。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调中心和发展研究中心为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的管理部门。

(2)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接收辖区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接收全国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3)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并向地质调查局成果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各一式两套。

(4)汇交的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管理办法要求。

(5)地质调查局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地质调查局上报上季度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报表。

(6)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三、项目成果的登记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和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地质调查项目成果也属于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一部分,完成成果报告评审和原本档案归档后,应及时到部成果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1)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然后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2)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资料。

(3)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到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4)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设计书一份;

2)完整的科研报告两份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

3)科技成果原始资料归档证明;

4)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

5)《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6)文字报告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cm、宽19cm(标准16开本)或标准的A4版本。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5)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经正式登记,由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6)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其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7)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得到专家、中介机构、应用单位的评价,可在两年内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根据验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科研报告作重大修改的,应及时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提供新版本的报告。

(8)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主管部门将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管理。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在组织管理上,科学技术部统一领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科技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科技成果和地质调查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在管理流程上,科技成果和地质调查成果管理各项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科技成果和地质调查成果管理工作又贯穿于科技活动和地质调查的全过程。在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制定阶段,技术档案、保密及地调成果的统计与分析,为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在地质大调查实施阶段,地质调查成果管理工作为计划的过程管理提供各项职能服务,及时反馈地质大调查计划的进展。

6. 地质项目施工组织及管理

地质项目施工是指根据地质项目设计及施工设计,由不同工作手段、工作环节、工序所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及其过程。

一、施工过程

地质项目施工过程是由各个大小不同的勘查工作所组成的统一过程,一般来讲它包括以下过程:

(1)施工(作业)准备过程,是指为基本施工作业过程的进行所作的各项施工(作业)准备工作。如地质设计、施工设计的编制;技术规程、规范的制定和统一;技术装备、测试仪器等运输机安装等。

(2)基本施工(作业)过程,是指为提交一项地质成果;或完成某项施工工程所进行的直接勘查施工作业活动,包括为提交地质成果所进行的野外施工作业和室内作业的全部工作;或某项施工工程从施工开始到结束为止的作业过程。

(3)辅助施工过程,是指为基本施工作业过程正常进行所必须的各种辅助性作业活动。如为基本施工作业提供动力、工具制造、设备维修等辅助工作等。

(4)勘查服务过程,是指为基本施工作业过程和辅助施工过程服务的各种活动。如为保证基本施工过程和辅助施工过程正常进行而提供原材料、工具、辅助材料的供应和运输等服务工作等。

上述是地质项目施工过程的四个组成部分或具体过程,既有区别,又紧密相连,其中,基本施工(作业)过程是主体,其他过程是为实现基本施工过程服务的。为了保证地质项目任务的完成,在管理工作中应着重抓好基本施工(作业)过程各项工作的同时抓好其他施工过程的管理,否则就会影响整个地质项目勘查工作的进行,影响到地质成果的按时提交和完成。

二、施工组织

任何一个地质项目勘查活动的开展和进行,都是由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组织起来的。从空间上和时间上组织好勘查施工,对于提高地质勘查工作效率,缩短工作周期,节省资源消耗,降低勘查成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施工过程的空间组织

地质勘查活动的空间组织,就是以地质项目为对象,研究项目设计规定的地质任务和各项工程,对作业单位(如项目组、机台等)在勘查空间分布和作业单位内部(或施工现场)技术设备的空间布置及其密切相联的设备、原材料运输路线、动力、供水线路的分布等组织。

施工过程的空间组织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高度的流动分散性,从而要求空间组织要服从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客观地质变化,遵循地质规律和施工程序。

2.施工过程的时间组织

地质勘查活动的时间组织就是研究勘查工作过程中的各个施工阶段、施工环节、施工工序之间的施工作业方式。目的在于充分合理的利用作业时间,减少施工作业和设备停歇,缩短工期,加快地质勘查工作进度。

施工过程的时间组织中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施工作业方式:

(1)顺序施工作业方式,即一个作业组或作业人员在一个施工工程点(如一个探槽、一个探井、一个坑道作业面、一个钻孔、一个测点等)施工结束,即转作另一个施工工程点的工作,按顺序一个接一个的进行施工工作。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力求做到首尾工序紧密衔接,提高工时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停待时间。

(2)平行施工作业方式,即在同一时间内,作业人员同时进行两道或两道以上不同工序的作业工作,如在钻探施工中利用钻进作业时间进行搬迁安装工作;坑道施工中利用打眼时间,同时进行支柱支护作业等,尽量做到在同一时间内,上下两道工序能平行作业。

(3)平行顺序施工作业方式,即在同一施工作业时间内,存在上下两道工序的情况下,上道工序部分完成,即交付下一道工序作业所进行的平行顺序作业工作。比如在坑道作业中利用爆破时间到另一工作面进行打眼作业,以实现平行顺序作业等。

三、施工组织的基本要求

一个地质项目的组织实施,即地质勘查工作的开展就是要求对地质勘查过程中的各个工作阶段和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部署,使地质勘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协调地进行。因此施工过程及组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过程连续性的要求

地质勘查工作连续性强,意味着缩短工作周期,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消耗,尽快提交地质成果,以实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要对地质勘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步骤的工作,尽可能紧密衔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耗费及人力、物力的耗费。一个地质项目其工作周期往往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除了有效利用作业时间外,还要注意自然气候对地质勘查活动的影响,特别是野外作业的影响,使地质勘查工作过程在阶段上和时间上实现最好的衔接。

2.过程比例性的要求

地质勘查工作过程是一个对地下地质体或矿产资源的调查、探索和研究过程。这个过程是由大小不同的阶段、各阶段中不同的工序和不同工作手段所完成的,只有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工序和工作手段的相互配合和协调,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地质项目任务,缩短地质勘查工作周期,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为此,必须强调地质勘查工作过程中的施工前后各阶段和各阶段内的各种工作(如综合研究与野外勘查、地质勘查基本工作与辅助工作、室外工作与室内工作、各种工程手段的运用等)的施工能力的比例关系,使之保持施工能力的相互适应和有机结合,以保证整个地质勘查工作过程人力和物力的最充分合理的利用。

3.过程时间平行性的要求

整个地质勘查工作过程所需时间的多少,即地质项目工作周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地质勘查工作过程中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时间的长短。为了缩短整个地质项目工作周期,在组织地质勘查施工过程时,必须在不违反勘探程序和施工顺序的原则下,尽量采取平行作业或交叉作业方式,尽可能缩短作业时间、缩短工序和工作阶段周期,使整个地质勘查工作过程得以缩短,尽快提交地质勘查成果,以实现最好的经济效益。

4.过程协调性的要求

地质勘查工作周期长、阶段多、环节复杂,必须强调高度协调,才能保证地质勘查施工过程各个方面的工作有机结合和统一,在组织勘查施工过程中,要对勘查工作过程所涉及的各种要素采取科学的组织方法,来实现整个勘查过程空间和时间上的最好结合和高度协调,以加速勘查进程,实现地质设计所要达到的目的。

5.过程组织灵活性的要求

客观地质情况的变化,常常引起勘查技术、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管理等等的变化,进而引起各种工种和技术力量、人员配备的变化。为了适应地质勘查工作复杂、多变的特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要留有余地、要有应急预案和备选方案,对各种条件不能限制过死,否则就不能适应地质勘查工作的变化,从而影响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

7.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建 [2001]1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经费补助。为了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我们制定了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汇总表 ( 略)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地勘专项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经费补助。

国家对地勘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地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四条 凡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均可申请地勘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地勘专项资金补助的地质勘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勘查许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负责组织本地地质勘查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 ( 一式两份) 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 一) 财政厅 ( 局) 出具的申请报告;

( 二) 项目汇总表 ( 见附件 2) 及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

( 一) 项目名称;

( 二) 承担单位;

( 三) 项目起止时间;

( 四) 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

( 五) 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

( 六) 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 七) 具体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 八) 预期成果;

( 九) 主要实物工作量;

( 十) 经费概算及来源;

(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在对各地报送的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地勘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地质勘查单位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以及对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并适量安排地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三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控、化控、钻控、岩矿试验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地质勘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厅 ( 局) 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财政厅 ( 局) 拨付的地勘专项资金后,应及时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地勘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国家现行地勘单位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厅 ( 局)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财政厅 ( 局) 负责对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

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

简单地讲,项目管理就是对项目进行管理,如果让项目经理回答这个问题,他会简答为:“按项目设计的工期、按预算、按要求完成任务。”美国项目管理学会(PMI)给项目管理下的定义是:项目管理就是把各种知识、技能、手段和技术应用于项目中,以达到人们的需要和期望。

项目管理与传统的按部门或专业分工管理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注重于全面综合管理,注重项目的目标、整体效益、领导和团队建设,其特点有:

(1)项目管理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集成管理方法,通过组建专门的、柔性的、高效的团队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项目目标的综合协调与优化。比如项目管理中使用的三维管理即是一例:时间维管理——把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划分为若干个阶段管理;知识维管理——针对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不同阶段,采用和研究不同的管理技术方法;保障维管理——对项目人、财、物、技术、信息等的后勤保障管理。

(2)项目管理贯穿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对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它是一种运用既有规律又经济的方法,对项目进行高效率地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的手段,以便进行精确的时间、费用和人力的预算控制,并对技术、风险进行管理。

(3)项目管理是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础的目标管理。通过合理的目标分解,使得组织的战略目标以从来未有的方式深入人心,落实到组织中每一个成员身上。而合理的授权、分工与合作是确保这些目标能够实现的根本保障。

(4)项目管理的柔性组织提高了灵活性和效率。项目管理的另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其组织的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项目管理的突出特点就是项目本身作为一个组织单元,围绕项目需求来组织资源,避免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二是项目管理一般采用矩阵型的组织结构,与传统的直线职能结构相比,有利于组织各部分的协调与控制,提高了灵活性和效率;三是项目管理的组织和管理方式是柔性的,即是可变的。项目组织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建制的组织形式,而是根据项目的生命周期在各个阶段的具体需要,适时地调整组织的配置,采用非正式的管理模式,以保障工作和组织的高效、经济运行。

(5)项目管理通过创建高效率的团队和经常性的团队建设,创造和保持一种使项目顺利进行的环境,使置身于其中的人们能在集体中一起工作,以完成预定的使命和目标。这一特点说明了项目管理是一个管理过程,而不是技术过程,处理各种冲突和意外事件是项目管理的主要工作。

二、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

项目的管理,主要是项目的技术和经济两大部分的管理。项目的技术管理,是将项目任务目标转换成项目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而经济方案则是技术方案的经济表达。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过程的控制构成了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依据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过程的控制进行管理,其地质调查项目由7个主要过程组成:

●立项与初审

●设计编写与审查

●野外作业与综合研究

●报告编制与审查

●资料归档与汇交

●项目终结

●信息反馈

上述7个过程中,其管理的关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设计 包括项目的技术设计和经费预算,二者是相辅相承的,是项目的两种表述形式。一般情况下,技术设计在前,根据技术设计的要求编制经费的预算设计。

(2)项目人员组成 确定项目技术、经济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择优选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管理人员,项目团队是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关键要素。如建筑类工程项目部对其人员组成就有明确的规定,除项目经理外,必须配备具有资格证书的技术员、测量员、材料员、安全员、预算员等“五大员”,方允许承揽项目施工。

(3)项目预算控制 项目批准的预算是项目经费控制的主要依据。作为承揽项目的单位,承担项目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根据项目设计质量要求,项目单位往往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定额标准制定项目的执行预算,即确定项目的成本费用,并对其进行控制管理。

(4)项目周期控制 项目周期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必须在设计的时候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的技术进行时间的合理安排,并实施控制管理,即所谓的工期。

(5)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 重点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代表性,整个项目实施的规范性,最终目的是保证成果的质量。

(6)成果控制 由于地质调查成果的特殊性,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成果控制是管理要素中的关键环节。项目成果包括三大部分内容:

●原始资料(包括收集整理的资料)

●成果报告(包括数据库)

●实物资料(包括应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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