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法规都有哪些
㈠ 至今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 年 3 月 4 日) 5.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记办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录) (2008 年 10 月 12 日)
㈡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麻烦告诉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㈢ 涉农法律法规都有哪块
还是有很多的。有国家的还有地方的。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2009-6-1) 阅930次
·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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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437次
· 农业部关于下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2009-5-27) 阅634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241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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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银行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8) 阅40次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 阅31次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 阅13次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 阅2次
·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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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分类和标准代码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2009-5-8) 阅394次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2009-5-7) 阅408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6) 阅21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2009-5-5) 阅421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
/兽医局——(2009-4-30) 阅187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9) 阅33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2009-4-29) 阅248次
· 农业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 /农业部——(2009-4-27) 阅216次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 阅27次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23) 阅27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2) 阅264次
·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2009-4-17) 阅8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15) 阅227次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4-15) 阅32次
·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13) 阅514次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3) 阅87次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关于金穗惠农卡发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2) 阅9次
·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4-10) 阅327次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2009-4-9) 阅2次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2009-4-8) 阅27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8) 阅215次
·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2009-4-7) 阅42次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2009-4-3) 阅50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3) 阅200次
·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业部——(2009-4-2) 阅408次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44次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8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制止违法宣传“无抗奶”意见的函》修改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 阅272次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关于促进梅州市农产品食品出口实施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1次
· 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㈣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资料
耕地是支撑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不仅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了资源基础,还直接关系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生态建设。虽然早在解放初期至20世纪50~60年代,中国中央政府在颁布的相关文件或报告中就强调过非农建设尽量不要占用耕地,但由于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耕地面积总体上都处于增加态势,因此,保护耕地真正被引起关注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中国耕地保护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由于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管理土地的局面、1998年国土资源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体制,而2004年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发布则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土地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可以简单将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的耕地保护政策简单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本文将基于各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相关政策回顾,总结和分析各阶段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成效。
1.耕地保护意识开始觉醒期:1978~1985年
1.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掀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经济增长从此驶入了快车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1985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3645.22亿元增长到9016.0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3.97%。由于中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在此期间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如1978~1985年间,中国农业总产值从1397.00亿元增长到3619.49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0477万吨增长到37911万吨(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则从317公斤/人提高到358公斤/人)。
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的好转和粮食安全压力的减小,全国各项建设开始有计划地展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断加大,1978~1985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668.72亿元增加到了2543.20亿元,一批大中型工程项目陆续建成投产或者开工兴建。与此同时,收入提高后的农民开始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造房屋,部分农村地区在乡镇企业兴起过程中也搭盖了大量厂房。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耕地占用问题,导致了耕地数量的较快减少。由于缺乏这一时期有关耕地数量的确切数据,我们无法准确得知这一阶段究竟流失了多少耕地,但仍可以从被普遍认为偏小的统计数据中看出这一减少态势。根据统计数据,1978年和1985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分别为9950万公顷和9620万公顷,7年间合计净减少330万公顷,也即年均净减少47.14万公顷。
1.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由于粮食安全的压力尚未消除,中央政府察觉到了耕地减少的苗头及其渐显的不利影响,多次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形式警醒国人。如198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滥占耕地建房看作当时农村中的两股歪风之一(另一种是乱砍滥伐森林),1983年的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也将“耕地减少”列为当时农村的三大隐患之一(另两个隐患是森林过伐和人口膨胀)。
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的资源基础,中央政府多次强调保护耕地。197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要“有计划地开垦荒地,使耕地面积逐年有较多的增加”。1981年《政府工作报告》认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并且要求“基本建设即使非占用耕地不可,用地也要严加限制;农村建房要有规划,绝不能乱占滥用耕地”。
不仅如此,1982年的1号文件《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涉农的1号文件)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将保护耕地视为与控制人口一样重要的国策,并且要求“要严格控制机关、企业、团体、部队、学校、社队占用耕地,特别是城市附近的菜地更不应占用”。1983年的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更是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爱惜每一寸耕地”。
在此期间,为了落实中央政府要求,相关部门陆续通过或颁布了一些法规或规章等,但数量并不多,如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就在一定程度上涵括了保护耕地的内容。
1.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1978~1985年间恰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浓,加之粮食生产形势总体看好和发展经济愿望强烈,这一时期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较为明显:
(1)难协调粮食安全与结构调整。确保粮食安全是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但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从而提高农民收入的要求同样非常迫切,耕地保护政策因而苦于协调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整农业结构的关系,并在后期基本上妥协于农业结构调整目标。1981年、1982年、198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1982年、1983的1号文件总体上都在要求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但到了1984年和1985年,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高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2)总体上服从于保证建设需要。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举,各项建设用地需求一时突增,加上这一时期粮食生产形势总体上向有利于消除粮食安全压力的方向发展,为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而占用一部分耕地也就成为必然。如1982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虽然也提出了诸如“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等要求,但该条例的制定原则之一就是“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而且第四条还明文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3)政策散布于相关文件和报告。虽然这一时期各用地部门往往基于局部利益而夸大用地需求并造成耕地浪费,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有关耕地保护的要求只是散见于中央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报告中,少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使得耕地保护缺乏具体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4)实施措施稍有提及但不具体。这一时期耕地保护政策的贯彻多以行政命令形式,虽然也提到了其他实施措施,如1982年1号文件提出“对非法占用或不合理占用的必须加以纠正和处理”,1983年1号文件提出“要做好规划”和“要教育群众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实际出发”,1984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等,但多停留于概念而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正是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只是警醒了国人要注意保护有限的耕地,而耕地流失依然在加剧进行,如根据统计数据,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量超过了100万公顷,成为建国以来耕地减少数量最多的一年。
2.耕地保护政策制定起步期:1986~1997年
2.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经过前一时期的较快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在这一阶段里进一步加快,国家经济实力与日俱增。1986~1997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0275.18亿元增长到78973.03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20.08%(根据《2007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到)。各业发展同样总体上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如农业总产值从4013.01亿元增长到23788.40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9151万吨增长到49417万吨,并于1996年首次突破5亿吨(50454万吨)大关,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从364公斤/人提高到411公斤/人;工业总产值从3886.40亿元增长到25713.70亿元。
在此期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各项建设全面铺开而且摊子越来越大,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路攀升(从1986年的3120.60亿元增加到了1997年的24941.10 亿元),城镇、基础设施、农村等建设均得到蓬勃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还一度兴起了“开发区热”。各项建设的全面展开,加上农村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这一时期耕地流失速度仍然较快。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相关数据,1987~1995年间全国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而减少568.00万公顷,虽然期间也通过开荒围垦等途径增加了257.62万公顷耕地,但增减相抵仍然净减少310.38万公顷,年均净减少34.49万公顷。
2.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鉴于当时耕地资源的过快减少,1986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在年内制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条例”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同年3月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明确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该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其中,对建设用地审批和毁坏耕地处罚等都做了相应规定。1987年6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行为,而该年10月15日该局又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期协调统筹建设用地同时切实保护耕地。而为了引导土地复垦以增加耕地面积以及严控占用耕地建窑和毁田取土烧砖,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了《土地复垦规定》和《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积极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意见》等的制定和发布。
1990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严格审批建设用地”同时,明确要求“各地方凡因建设占用农用土地的,原则上应承担土地开发的义务”。为了更好实施《土地管理法》,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鉴于1990年和1991年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的重新抬头,1992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针对当时各地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中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和闲置撂荒造成耕地严重浪费的情况,继1992年12月9日国办发布《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后,199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为了对耕地的精华部分——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随后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6年6月19日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首次被正式提出,该年9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而为了增强威慑性和加强宏观管理,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一次设立了“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发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后者也直接导致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该年5月20日发布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2.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我国在这一时期的前半段(1992年之前)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1992年的“十四大”指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因此,这一时期可以看成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制的强烈碰撞,加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日益旺盛的用地需求,使得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呈现如下较为鲜明的特点:
(1)耕地保护政策受到比较利益的极大冲击。随着全国粮食生产总体上保持逐年增长态势,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较为低下的特点愈发明显,为了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在不乱占耕地和确保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但由于耕地资源的多宜性和管理上的不到位,1987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55.6万公顷。虽然随着《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等的发布,这一情形在随后几年有所改观,如1990年降到了20.8万公顷,但很快就出现反弹,1995年又因此而减少了51.2万公顷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成为了这一时期导致耕地减少的最主要因素,如1987~1995年间合计减少耕地352.40万公顷,占期间耕地减少总量的62.04%。
(2)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过度倚重行政手段。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开始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但事实并非这样。例如,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乱占、滥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属于违法,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分别于1989年9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发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但直到1997 年才给前述行为定罪,在此之前一直缺乏处理的法律准绳,而且即便如此也仍然存在执法困难。1986年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要“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同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可以对一些不利于耕地保护的行为进行罚款,但由于缺乏合理的标准加之执行不力,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杠杆作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的失灵或缺位,使得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只能更多凭借行政手段,这也可以从当时频发的通知或规定可以看出。
(3)耕地保护政策虽陆续制定但系统性不强。随着198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统管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及其8月1日的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我国开始有了加强耕地保护的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和统一体制。自此以后,我国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对如何制定耕地保护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这一时期陆续有相关的耕地保护政策出台。例如,提出建立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建立以计划指标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建立有助于政府部门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建立推动耕地补充的土地开发复垦管理制度,建立对耕地精华部分进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但总体看来,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欠缺系统性,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应急行为。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用单独章节阐述耕地保护,而相关内容散见于其他章节,也说明当时缺乏对耕地保护的系统思考。
(4)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政策存在协调难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更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往往成为不同部门的共同关注点,而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就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和冲突。虽然1986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但同时又强调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耕地保护政策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特别是在当时行政等级观念较强而当年成立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仅为副部级单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前已述及的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减少就是耕地保护政策与农业发展政策存在不协调的突出表现。而在保障建设方面,政策间的不协调同样非常明显。例如,尽管当时因为建设占用导致耕地大量流失的现象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但1991年8月23日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仍未将保护耕地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部分别于1995年6月1日和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也都没有考虑要贯彻耕地保护的原则。
总体而言,虽然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存在上述特点或问题,但毕竟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尝试和突破,一举改变了过去耕地利用和保护上无序管理的混乱局面,并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年耕地净减少量从1987年开始由62.04万公顷减少到1988年、1989年和1990年的38.83万公顷、12.50万公顷和1.15万公顷。
㈤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土地管理法实施容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㈥ 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1宪法有关规定
《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上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不合理开发自然资源而导致的环境破坏。
1.2自然保护区
1.2.1专业性立法政策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相关法律法规
1)森林类资源保护类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27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野生动植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92年2月12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实施
㈦ 国土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㈧ 耕地质量区划
将8个都市区析出,这部分区域是未来城市建设用地的重点扩张区,且幅员面积和内耕地面容积小,宜独立设区。将渝西其余6个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县域及以西两个中等质量县域域归并为渝西优质耕地区;将其余8个集中连片的中等质量耕地县域归并为渝中南中质耕地区;此区东南为渝东南低质耕地区,东北为渝东北低质耕地区(表6-3,图6-3)。
表6-3 重庆市耕地质量区划
图6-3 重庆市耕地质量分区
㈨ 请问农业用地的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
最详细又最有权威的农业用地法律内容,都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在这部法律当中几乎可以找到所有农业土地使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㈩ 我国耕地保护的相关规定
http://www.cqagri.gov.cn/detail.asp?pubID=11588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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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qagri.gov.cn [2004-06-28] ·来源:新华社
据新华社信息北京6月28日电(记者谢登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