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保护一级二级怎么区分
㈠ 地质遗迹的研究保护
地质遗迹在地球上的分布规模大小不同、存在形态不同、遭受损坏的难易性不同、科学价值和景观价值不同,因此保护方法和措施也有很大差异。地质公园规划中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应该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宝贵的地质遗产。 研究发现,上述四种“不同”也存在一定内在联系,从保护地质遗迹的角度去归纳分类,有利于安排保护措施。为此作者提出了以地质遗迹分布特征为主,综合其它因素的地质遗迹分类的概念。这里“地质遗迹分布特征”是指地质遗迹分布的规模、形态等特征,这些特征常常与其科学价值和景观价值相联系,因而影响了对其保护的方式。 按地质遗迹分布特征分类:
第一类,点状或线状出露并易受损坏的地质遗迹
一般具有典型、稀缺、并易受破坏的地质遗迹都呈点状分布,少量呈线状分布,这些遗迹有的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如“金钉子”就是具有全球对比标准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点(如浙江常山“金钉子”);稀缺的生物化石(含人类化石)产地点(如四川自贡恐龙化石埋藏点、兴义贵州龙化石埋藏点、北京周口店古人类遗址、北京延庆硅化木出露点等);贵重矿物(如陨石、宝石、玉石、水晶、贵重矿石等)及其典型产地;有的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微型地质景观点,如北京银狐洞“银狐”奇石、广东韶关丹霞山的阳元石等(图2-1-1所示)。
第二类,局部分布的地质遗迹
这类遗迹分布范围中等(数公顷至数平方公里),具有较高的科研、科普价值和能给游客一种特特殊的体验,能启迪人们认识地质灾害和防护自救。这类地质遗迹,一般岩性较硬,处于天然缓慢风化或沉积生长中,除非人为故意破坏一般尚能保存。这类局部分布的地质遗迹有:各类石林、石蛋、石笋;典型的地震、火山、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冰川、鸣沙、海岸等。具体实例如陕西翠华山山崩遗址、云南石林、河南嵖岈山石蛋、漳州林进屿火山喷气口群、四川海螺沟冰瀑、黄河壶口瀑布等。
第三类,分布面积较宽广的地质景观
这类地质遗迹的分布范围大于数平方公里,有时达数百平方公里,其地质地貌景观十分壮观,很有观赏价值,如丹霞、雅丹、岩溶、峰丛、峰林、黄土、河口三角洲等地质景观。这类地貌,除非人为大规模采石破坏,一般较易保护;但其生态环境脆弱,因人类的不恰当的活动或过度开发可能造成对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破坏。在已经批准的国家地质公园中,这类占的比例最多,如广东丹霞山丹霞地貌、敦煌雅丹地貌、山东东营黄河三角洲、贵州兴义西峰林、陕西洛川黄土塬、湖南张家界砂岩峰林、广东阳春岩溶地貌、四川兴文石海岩溶地貌等
第四类,形态空间相对完整的地质遗迹
由岩壁构成的相对完整的空间遗址,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地质景观价值,如溶洞及其它洞穴、天坑、峡谷等。这类地质地貌景观好区分,在已经批准的国家地质公园中数量也不少,如北京石花洞、贵州马岭河峡谷、广西大石围天坑、广东湛江湖光岩玛珥湖等。
第五类,其它
主要指是具有保健价值的资源及产地,如温泉、矿泉、矿泥等。具体的如云南腾冲热泉、山西运城盐湖矿泥等。
3.地质遗迹保护措施
现有的分级保护措施大体上是针对风景名胜区保护或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宏观的保护措施,还没有针对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具体的措施,即使有也不具体或可操作性差。 3.1点状出露的地质遗迹,这类地质遗迹或地质景观,一般价值都高,属最高保护等级,其最有效保护措施是与游客隔离,绝对不让进入、触摸。如北京的“银狐”奇石用玻璃罩与游客完全隔离,游客在隔离设施外可看不可摸;丹霞山的阳元石也与游客隔离,只能在隔离设施外观看拍照,禁止游客进入造成对其损害。对陨石,可收入博物馆保护,特大无法搬运者可就地用隔离保护,允许游客在隔离设施外参观;对宝玉石、水晶、贵重矿石等,可收集样品陈列于博物馆保护,其产地应隔离,严格保护,严禁偷盗开采、破坏。
3.2局部分布的中小型地质景观,包括各类石林、石蛋,典型地震、崩塌、泥石流、冰川遗址,还有瀑布、奇泉等,这类局部分布的地质景观,一般不让进入,或排除危险后,有控制地允许进入考察、观光;规划可在附近安全地带安排指定线路或平台让游客观光。其保护方式在景区内禁止采石、取土等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3.3呈大面积分布的地质景观,包括雅丹地貌、丹霞地貌、岩溶地貌、火山地貌等等,这些地质景观允许游客进入观光,在规划核心区外可安排建设必要的旅游设施如道路停车场、少量服务接待建筑等。保护方式是划出保护范围,作为地质公园园区,区内禁止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这是大部分地质公园采取的保护方式。
3.4形态相对完整空间的地质遗迹,这类空间一般是由岩石围成,包括各类洞穴、天坑、峡谷等。在保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游客通过规划建设安排的步道进入其空间内观光,有时(如峡谷河流)游客可在规划的航道上漂流,体验大自然的神奇。其保护方式是所有车行道路、建筑都不得进入其保护的空间内,更不得采石、取土等以及对构成空间的岩石有损害的活动。
3.5其它,对温泉、矿泉、矿泥是重要的保健资源,在旅游业产品中是发展休闲健身娱乐建立度假村的重要资源条件。保护的方式是科学核定开采量,度假村的规模由允许的开采量来控制,以保证这些资源的永续利用;对资源产地的地形地貌严格保护不被破坏,环境不受污染,特别是对泉水水质严格保护不被污染。
㈡ 地质遗迹保护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划
对具有国来际、国内和区域源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为: ①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②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部面、化石及产地;
③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①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②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③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①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②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能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㈢ 地质遗迹保护
2011年1月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专施。2012年1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属了《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及目录》(国土资发〔2012〕6号),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进一步地细化《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008~2012年,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共下达地质遗迹保护项目378个,资金18.62亿元(2012年中央未下达地质遗迹保护资金)。2012年,国土资源部新批复国家地质公园20个,新增地质公园面积3063平方千米。目前,中国国家地质公园总数为183家,世界地质公园总数为27家。
㈣ 地质遗迹保护的编制保护规划
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首先要地区域地质调查或专门调查的基础上,认定具有国际版、国内权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的分布,评定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据国民经济建设总体布局,考虑地质遗迹的价值和现实条件,分期分批实施保护,为此,必须制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区分布状况及保护价值,保护内容,保护区建设的目标任务,保护区建设的具体部署,保护区建设的基本措施等。
㈤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遵循“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质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他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和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开展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第十五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㈥ 地质遗迹保护的介绍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专下来的属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其主要类型包括: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有重要价值的古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特殊意义的水体资源;典型的地质灾害遗迹等。
㈦ 什么是地质遗迹保护区核心区
通常是指地质遗迹保护区中的一级保护区。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版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权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㈧ 地质遗迹保护的定义
地质遗迹保护(抄protection for geological heritage):地质袭遗迹是地球历史的物证,是现今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地质遗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人类对地质遗迹资源的利用是通过对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过程实现的,当前,切实保护好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地质遗迹保护是自然保护的重要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有地质(古生物)工作组,负责审定具有全球意义的地质遗迹,中国地质遗址保护工作主要由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
㈨ 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如何做
地质质遗迹保护区划包括
自然区划
和保护区划。自然区划主要依据地域
聚集性
、成因相关性和
组合关系
等条件按类型进行;保护区划主要依据
地质遗迹
等级、
保护现状
和可保护性等因素进行。
㈩ 地质遗迹保护的类型
(1)有重要观赏和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2)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版和构造形迹;权
(3)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遗产地;
(4)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5)有典型和特殊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