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行业归国家什么部门管
❶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概述
一、地质勘查行业的概念
地质勘查行业简称地勘行业,是指从事地质勘查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总称。地质勘查行业是以客观地质体为对象,应用各种地质工作方法和勘查手段查明地质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地质矿产资源、地质资料和劳务,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先导作用的产业。
产业、行业、部门是三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产业是同类生产性企业、部门、行业的总称。它是介于社会经济宏观总量与微观细胞(企业、家庭)之间的中观层次,可以大到按第一、二、三次产业分类的产业(如农业、工业),也可以小到为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集合,即狭义的产业概念与行业概念相同。地勘产业属狭义产业概念,故地勘行业概念与地勘产业概念相同。
产业、行业、部门归根结蒂都是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的集合。某种产业、行业、部门能不能形成和延续存在,取决于组成它们的企、事业单位数量及其相对稳定性。我国学习前苏联设置一个独立的部门——地质(或地矿)部,并实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来管理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发展到60年代,我国已有上千个稳定的地勘单位,从而,既形成了地质(或地矿)部门,又形成了地勘行业和地勘产业。正是由于这一客观存在,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两次(即1984年和1992年)行业或产业分类中,都划出了地质普查勘探业。1988年和1993年两次政府机构改革时,国务院还将地勘行业管理职能赋予了地矿主管部门。在目前我国政府组织管理形式的现状下,我国地勘行业的作业、管辖范围分别分散在包括以地质勘查为主业的地矿部以及冶金、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核工业、黄金、建材、化工以及轻工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当中。
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概念
地勘行业管理,是指地矿主管部门对从事地质矿产勘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实行统一的方针政策及法规的归口管理。地勘行业管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适应地质勘查产业的改革和发展而建立的。地勘行业管理是在地勘行业领域内,破除传统的部门和系统各自独立、封闭的行政管理界线,实行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统一的、全方位的地勘工作全程管理。根据1988年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对各部门政府职能的划分,已明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地勘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和承担对全地勘行业具体的行业管理职责和相应的工作任务,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地勘行业及与其相关的社会事务进行间接引导的宏观管理,以体现国家的意志和行业要求,通过对国家地勘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实施,进行宏观调控,组织编制和制定各项有关规划、计划以及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协调、理顺相关关系,对地勘行业生产活动的监督、地勘单位资质认证、项目和成果登记、行业综合统计、提供公众服务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具体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促使地勘行业和地勘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协调发展,以体现地勘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应有地位与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体制的深化改革,对地勘行业及其管理的概念、涵义及其作业、管辖范围与内容的确定也将不断地趋于科学与合理,并且将在管理体制、形式和内容等有关方面做出相应的改革与调整,使地勘行业管理更加符合和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与需要。
为了使地勘行业在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各项比例关系中占有其适当的位置,促进和保证地勘行业和地矿经济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从地勘行业的特点及其组织管理形式的现状出发,就需要深入探索、寻求一种既符合地勘行业发展规律又适应现实需要的科学合理、执行有效的政府管理组织形式和手段。鉴于地勘行业管理属于政府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形式之一,在我国地勘行业形成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地勘工作不断深化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实践验证,证明了在地矿行政管理中,对地勘行业采取行业管理的形式是适宜和有效的。
❷ 如何确认归谁所有有谁来管——解答地质调查形成的 探矿权管理三大难题
编者按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提出实现新的找矿突破,到2010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显著提高,完成陆域国土25%面积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当前,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及其伴生问题已经成为矿政管理的热点、难点,对其进行科学管理是加强、改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地质找矿新突破的实现与《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对地质调查工作要求的落实。
受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委托,由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承担的《地质调查形成的矿业权问题研究》课题首次较系统地研究了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前不久顺利通过专家评审。由此,编者约请课题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彦英就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标准不一、权属不清、责任不明”管理的三大难题行文解答,为矿政管理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
尽管国内外地质调查工作任务有所不同,工作程度也可能存在差异,但都有可能形成探矿权。我国地质调查实践证明,过去7年的工作已经形成了许多探矿权。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就是指依法取得的、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依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展地质调查所发现的有价值的找矿信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一、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机理:发现新的矿点,获取新的找矿信息
要点:随着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不断投入,在测区范围内,新发现的有价值的找矿信息和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找矿靶区,对矿产资源的存在与否、可能产生的预期投资收益的可信度作出越来越客观的评价,使探矿权得以形成或升值。
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中国地质调查局部署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主要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两大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其探矿权的形成也不一样。
基础地质调查中探矿权的形成——1:5万区调除常规基础地质填图外,增加了区域矿产调查任务,这是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制度保障和主要机理。
基础地质调查中1:5万区调的地质数据,是制定资源勘查计划、查明新发现矿产资源基地和挖掘已有矿产资源基地潜力的重要基础资料。一般来说,基础地质调查不大容易直接形成探矿权,而1:5万区调形成探矿权的几率相对较高一些,除常规基础地质填图外,增加了区域矿产调查任务,这既是中国特色,也是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制度保障和主要机理。
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中探矿权的形成及升值——为找矿服务的目的性更明确、更突出,发现新的矿点、矿化点的可能性更大,形成新的探矿权的概率更高。
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项目实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探矿权形成或升值的过程。在已有1:5万区调图的区域进行远景调查是利用已有图件开展其他工作,而在尚未进行1:5万区调的区域进行,则要按照1:5万比例尺开展地质填图,同时对未进行物探、化探的工作区域还要进行1:5万~1:1万比例尺的物探、化探工作。由于其工作内容、程序、手段和1:5万区调相似,而工作靶区更集中,为找矿服务的目的性更明确、更突出,发现新的矿点、矿化点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往往会发现、获取更多的找矿信息,对成矿、控矿规律分析认识会更客观,因而形成新的探矿权的概率会更高。
二、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现状:逐步规范,但面临三大难题
要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权属不清,地方政府利用行政资源(权力),而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则利用技术资源(手段)相互博弈。这是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难于管理的直接原因。
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是随着国家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规范的,当前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问题:
1.底数不准,标准不一。如何判定地质调查是否形成了探矿权?
我们对地质调查的涵义及其形成探矿权的标准并未事先进行科学界定,基层对此也理解不一。对于是不是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既不能以区域范围,也不能以单位性质去判定。而是通过是否在地质调查范围内,是否使用地质调查经费开展相应工作而发现可进一步工作的矿(化)点、致矿物化探异常,有望形成矿产预查地,是否已经具备探矿权依法审批登记的条件等来判定。
当前要防止地质调查主管部门过于牵强附会、而地勘单位却有意隐瞒不报的两种倾向。对于已有的探矿权是不是由地质调查形成作出客观的判定,关键是要“认真”和“一以贯之”,实现记录在案,有据可查。至于地质调查新开项目(图幅),则应在立项时对项目范围内已有矿点、矿化点先作初步界定和真实记载;对于地质调查是否新发现了有价值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点、矿化点或找矿靶区,则应在项目成果审查时逐一界定。
2.经费来源渠道多,权属不清,主体复杂。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到底归谁所有?《物权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而依法保护的前提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通行原则明晰产权。现实是部分地质调查项目尤其是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项目经费来源渠道多,这就使其形成或升值的探矿权产权主体复杂了。
此外,由于现行地质调查预算标准同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缺项),而且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可以按照贡献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这也使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权属问题更加复杂。现实情况是,有些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允许直接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申报登记探矿权,全部由地方政府实际掌控,利用空白地的行政特许权或地质调查所取得的地质找矿信息,进行招拍挂收取价款;而直接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则利用实际掌握地质找矿信息和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管理办法的契机,抢先或变相实际占有、处置了地质调查中形成的探矿权。
3.无主,无章,无序,责任不明。地质勘查形成的探矿权该由谁来管理?
随着地勘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如何管理,该由哪个部门管理,这是一个新而敏感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家投资所有者主体虚位,而地质调查主管部门习惯于只注重地质找矿成果及地质资料、实物量的纯业务管理。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资产管理目前实际上仍处于无主(直接管理责任主体)、无章(管理规章)、无序(程序、秩序)状态。
三、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对策:明确权属,统筹协调多方利益
要点:收益分配首先要坚持“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次要允许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项目收益分配并对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再次,对不同性质的承担单位要区别对待: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参与项目收益分配,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与项目收益分配。
对地质调查已经形成的探矿权以及今后还有可能形成探矿权的处置,必须作出规范性规定,否则不仅会造成所有者权益的流失,还可能影响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正常运转。
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归投资者所有:权益归属国家并实行有偿取得。
1.在公益性地质调查中,由于地质勘查资金的投入,才产出了具有使用价值、可以给未来使用者带来收益的探矿权。它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的,既不是天然就有的,也不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原有产权的权益,这个价值定性很重要。
风险和收益完全属于出资者。出资者按照地质调查规定的预算标准,已将地质调查经费支付给技术劳务的承担者;只要技术劳务承担者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就可以按预算标准结算价款,至此双方的经济关系也就两清了。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第一次分配,也称初次分配。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其权益归属国家并实行有偿取得,不仅符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基本经济原则,也是国家现行法规所明确规定的。
2.承认知识、技术在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中的突出作用: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奖励技术劳务的承担者。
在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地质技术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此,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下,必须运用利益机制正确解决与技术劳务承担者之间的关系。
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把技术劳务的作用评估入股,共同投资找矿,风险和收益共担;二是对地质找矿的收益,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奖励给技术劳务的承担者。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用第二种办法较为可行,因为它的投资是国家公共财政投入,追求的是公益性成果,不宜事先许诺技术股权。
3.解决现行地质调查的预算标准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问题:对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允许缺项部分参与收益分配。
现行的地质调查预算标准较之市场通用的工程价款缺少3项,即职工福利费、设备折旧费和合法利润。这样的预算标准对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来说不合适,因为他们的设备折旧、职工福利等要依靠经营收入解决。鉴于此,可以把缺少的这3项视为参与了地质调查的投入,进而在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收益中分给他们相应的部分。
4.明确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主体:矿政管理由具有法定权限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统一管理,经营管理则由政府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既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形成的专业技术含量很高的中间性成果,又是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准资产性的用益物权。因此,建议由代表国家的政府授权委托地质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管理比较合适。但这种管理有可能影响地质调查公益性目标的追求,对此要有理性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规定。也可以考虑由代表国家的政府授权中央地勘基金管理部门管理,这样在体制上机制上比较顺,但要搞好相应的基础工作。
5.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的确认及其转让:规范确认标准和确认程序,积极组织探矿权转让。
如何在众多的公益性地质成果中确认具有排他性的探矿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调查已经形成探矿权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探矿权进入市场的现状,组织研究并提出《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的确认标准》,使其规范化并明晰确认程序。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及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要积极组织转让,可以委托原来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的地勘单位具体操作,由所在的大区地调中心管理监督,在地质调查项目所在省(区、市)的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实行竞标,达成交易之后依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6.合理分配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收益: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形成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所获得价款的分配,建议对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的地质项目形成的探矿权转让价款收益,80%归国家,20%奖励承担单位有贡献的人员。对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地调项目,其探矿权的转让和价款收益分别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置:
地质调查中新发现的探矿权转让后其价款收益的60%归国家,40%归承担单位,后者用于奖励找矿有贡献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总收益的50%;同时,同等条件下承担单位有优先取得权。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中升值的探矿权,如果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已经拥有探矿权,必须事先明确该探矿权一旦升值之后,其收益应当按什么比例进行分配;在同等条件下,承担单位同样有优先权。
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收益国家所得部分可以考虑两种使用方向:作为地质调查经费补充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使用。
此外,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还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有必要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而且要正确处理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工作和形成探矿权的关系,既要着眼于面上的地质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也不要放过已发现的找矿线索的初步评价。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年4月18日)
❸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6]2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 ,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总体要求
( 一)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规则和行为进行调控、规范和监督管理,并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责。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改革发展,规范地质勘查行业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二) 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统筹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统筹监督管理与信息服务。面向全行业,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提高勘查作业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地质勘查整体水平,增强地质勘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服务功能。
( 三)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重点研究制定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勘查市场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指导地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加强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指导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市 ( 地) 、县 ( 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协助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工作,为地质勘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 四) 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是政府与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风气及行业规则建设,开展行业市场调研、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等活动,向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 五)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相关企业、有关事业单位、院校和科研单位、服务于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种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主动接受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点任务
( 六) 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机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认真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核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核实地质勘查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和管理水平,保证地质勘查单位的整体素质与核定的勘查资质类别和等级相符。探索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 七) 完善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调查现行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情况,开展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政策研究,提出需要修订、制订以及废止的各类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目录及建议,加快制订步伐,加大培训力度。推动国际标准在地质勘查行业的应用。
( 八) 加强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引导与监管。全面掌握商业性地质勘查动态,引导社会投资者正确选择投资方向和勘查作业单位,确定合理的勘查实施方案。建立地质勘查奖惩制度,组织对地质勘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将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 “黑名单”予以曝光。倡导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地质勘查市场行为。建立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及信用评价体系。
( 九) 推进地质勘查行业技术进步与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开展地质勘查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地质勘查技术和装备的国产化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强地质科技人才培养,改善地质勘查单位科技人才结构。
( 十) 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依托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地质勘查理论、技术和方法的培训、咨询等活动。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与地质勘查行业各单位联系与磋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探讨地质勘查行业有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 十一) 制定地质勘查规划和行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指导地质勘查工作布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明确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方向。
( 十二) 制定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调查公益性地质工作基本情况、各类企业投资地质勘查的基本情况、商业性地质勘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了解对实行属地化管理和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 十三) 强化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入手,理顺数据统计渠道,建立地质勘查行业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分析地质勘查投资、人员投入、勘查工程总量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利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发布地质勘查情况公报,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加快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的现代化建设。
三、做好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若干要求
( 十四) 认真落实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各级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关系,切实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落实主管领导的责任,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并制定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于 2007 年 1 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 十五) 调研摸清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状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发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摸清地质勘查市场和地质勘查队伍的现状与问题,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改革发展的模式,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并编写调查研究报告,于 2007 年 6 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 十六) 加快推进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部有关司局要对国家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和中央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对已经落实的政策,要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 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于 2007 年 3 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 十七) 定期发布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要强化对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成果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制度。自2007年起,各省 ( 区、市) 每年第一季度要发布本地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并按统一要求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汇总发布全国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❹ 地方的煤炭地质勘探部门归国资委管吗
如果是神华、大唐等央企下属部门,国资委才沾到边
一般是国土资源部下属,或者煤田地质局的分支机构
❺ 新形势下国家对地质工作和地质队伍改革的要求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先后多次发文,对地质工作的改革、发展以及地质队伍建设,作了批示和决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主要精神如下。
一、地质队伍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一)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实行政企(事)分开,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能,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下放到省一级后,不得再层层下放。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过程中,要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与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武警黄金地质勘查部队的改革,按照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
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职能和编制由国土资源部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分流人员,减员增效。针对地质勘查队伍人员过多、效益不高的状况,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通过改革,地质勘查队伍要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非地质勘查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
二、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改革
(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二)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为基础,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抓紧建精建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省级政府也要尽快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中国地质调查局应通过项目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地质勘查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省级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省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
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六)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省级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加强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对其中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在“十一五”时期,国家继续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七)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❻ 国土资源局都有什么部门
内设机构
1.原国土资源部
办公厅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调控和监测司 规划司 财务司 耕地保护司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司 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公室) 矿产开发管理司 矿产资源储量司 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执法监察局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2.原国家海洋局
战略规划与经济司 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 海域综合管理司 预报减灾司 科学技术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3.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土测绘司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4.国家土地督察局
北京局 上海局 沈阳局 南京局 济南局 广州局 武汉局 成都局 西安局
5.中国地质调查局
(6)地质行业归国家什么部门管扩展阅读:
1.职责: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❼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来责自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包括一部(国土资源部)、三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六方面工作(土地管理、矿产勘查开发管理、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海洋工作、测绘工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个职能,但也有例外,如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与赣州市国土资源局是并列同级别的,两个单位没有合并。
❽ 地质灾害属哪个部门管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回开展全国的地质答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主管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8)地质行业归国家什么部门管扩展阅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
1、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2、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3、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❾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确立的主要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7号)第8条规定:“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2.其他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
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履行的主要政策法规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第22条强调要“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点任务;三是对做好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3.地勘单位资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制定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要求注册登记。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国务院拟研究出台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
4.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地质勘查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等文件,明确了地质勘查体制改革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成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❿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系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统筹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统筹监督管理与信息服务。面向全行业,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提高勘查作业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地质勘查整体水平,增强地质勘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服务功能。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重点要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勘新体制、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勘查要素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要超脱传统的部门管理、项目管理,重点在“知情、协调、引导、服务”上下功夫,反映行业诉求,协调有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要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勘查市场秩序。平等对待各类勘查市场主体,协调各类勘查主体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四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各类中介机构的作用。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行业管理中的一些事务性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承担完成,发挥其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制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制
我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两级管理。中央一级由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家履行中央级地勘行业管理职能;地方一级由各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地方级地勘行业管理职能。
200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地勘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重点研究制定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勘查市场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指导地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加强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指导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协助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工作,为地质勘查业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现行体制下我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框架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与一些发达国家行业管理相比,我国行业管理有其鲜明的特点,这决定了我国在现行体制下地勘行业管理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现行体制地勘行业管理基本框架
基于目前我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现状特点,地质勘查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行业协会、中介市场发育不到位,地勘行业体制尚处于转型之中,改革发展任务艰巨,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主要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勘查主体”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管理的主体,勘查主体是被管理的客体,而行业协会/学会则具有双重身份,即在遵守和执行政府规范时,它同勘查主体一样是被管理的客体,但在组织本行业成员实行行业自律时,它又是行业管理的主体。当然,同为行业管理主体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的管理职能、作用、方式和方法是根本不同的。从当前我国行业管理方式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的行业管理。
(三)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目标框架
当我国地勘管理体制逐步健全与完善后,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基本框架将逐步调整变化,其框架形成过程即为协会行业自律性加强的过程,如图2所示。
图2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目标框架
如图2所示,随着我国地勘行业管理日渐成熟,行业协会/学会将逐步从政府框架中分离出来,成为行业自律型中介组织,政府与行定协会/学会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这时地勘行业管理将转变为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型管理。
三、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系及构成
过去地勘行业管理是对地勘局及地勘单位直接控制的封闭系统的管理,具有很强的部门管理色彩。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勘行业管理无论从体制上、对象、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上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因此,当前加强地勘行业管理已不是对原有方式下地勘行业管理的加强,而是要实现行业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即从政府直接带队伍,转变为政事、政企分离,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以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和服务等对地勘行业活动进行调控。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系主要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如图3 所示。
图3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系构成
地勘行业管理的主体为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两级政府部门。
地勘行业管理的客体是指从事地质勘查的法人经济实体,包括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的事业法人以及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和民营企业)等。
(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服务对象
从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系构成来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对象是整个地质勘查产业活动的主体,包括地质勘查投资主体(投资者和勘查主体、中介机构等)、勘查作业主体、其他从事地质勘查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等,包括相关企业(矿山企业、民营企业、地勘企业等)、有关事业单位(主要是地质调查事业单位和国有地勘单位等)、地质类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及服务于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类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四、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内容和手段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内容
地勘行业管理是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进行调控、规范和监督管理,为地勘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其主要任务或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①研究制订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②研究制订促进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③完善和推广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④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机制;⑤强化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⑥加强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引导与监管;⑦推动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
(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手段
地勘行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服务等多种手段,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各方面的协同参与。
1.法律手段
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来管理经济的一种方法。当前亟须加强完善行业技术规范、制定行业发展的鼓励政策、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矿产勘查市场培育与监管4个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完善。
2.经济手段
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法规、经济合同等方法管理经济的一种手段。目前重点要加强地勘基金管理,建立多元化的勘查投资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有序进入地质勘查市场。要落实《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努力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通过与财政、金融部门协调沟通,探索建立我国矿产勘查的资本市场。
3.行政手段
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机构,运用行政权力来组织和管理经济的一种方法。通过勘查资质管理、行业准入条件、矿业权审批等手段有效调节勘查市场。主要是通过加强对勘查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准入与交易行为。
4.信息引导
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服务、行业指导规划等引导勘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当前急需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制订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规划。二要加快建立地勘行业统计制度,为行业管理和信息服务奠定基础。三要通过组织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交流,积极引导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