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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地质资料馆交资料

发布时间: 2021-02-05 20:22:11

1. 关于地质资料欠交问题的几点认识

张慧军 郭慧锦 马飞飞 于瑞洋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摘 要 地质资料欠交现象长期存在,阻碍了地质工作成果的及时聚集和服务利用。本文依据近年来开展的地质资料汇交清理专项工作所取得的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分析了目前资料欠交的主要原因。通过分析项目管理现状、汇交人汇交意识、各方利益权衡、行政执法、条例条款的有效性等分别进行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地质资料欠交的建议,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资料欠交 转送周期 项目管理 法制意识

0 引子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条有关内容,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否则由汇交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汇交期限、法律责任都很明确。

地质工作完成后,按期完成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从法律角度讲,是汇交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从保管利用角度上来讲,是对库藏量的充实,能使新成果尽快提供利用。及时完成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在地质资料汇交方面的法规也比较健全,资料馆藏机构也运行较为稳定。相反,地质资料的欠交,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地质资料资源汇聚和地质工作成果在更广范围内的利用。

1 地质资料欠交现状

1.1 欠交的界定

目前,我国的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分级汇交管理,除需向全国地质资料馆直接汇交的地质资料外,其余均需向相关省级地质资料馆完成资料汇交。其中,省级行政区内形成的地质资料,应按期向省级馆藏机构进行汇交,验收合格后由省级馆藏机构负责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按期完成地质资料转送工作。

根据现行的汇交制度,是地质工作结束后,资料汇交人未按期向资料馆藏机构完成汇交的,即属于地质资料欠交。

1.2 汇交现状

地质资料的形成与地质工作的投入和产出应该是成正比的,具体体现在地质勘查经费投入的增加或减少;同时,地质资料的汇交数量也是对等的增加或减少,剔除单个项目经费增加和资料形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些因素,至少从走势上应该是相同的。但根据近 10 年来的地质勘查投入与资料接收数量这一组对比数据(见表 1),却发现,在地勘投入和工作项目的数量都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地质资料汇交的数量没有出现预期的增加(见图 1,图 2)。

表 1 2000-2010 年地质勘查投入与资料接收数量情况简表

图 1 2000 ~ 2010 年全国地质勘查总投入(非油气)趋势图

图 2 2000 ~ 2010 年全国地质资料馆接收地质资料数量趋势图

2 欠交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欠交现状推测,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汇交人没有按期执行有关法规完成汇交义务,造成多数资料不能及时完成汇交;另一方面,作为政策的执行者,没有很好地行使法律权力,依法处理,使问题得到很好的控制。自《条例》实施以来,从未在官方渠道有过哪个汇交人因不按时汇交资料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2.1 汇交人未按期完成汇交的主要原因

汇交人不能按期完成汇交,根据调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1.1 项目管理问题

一项地质工作从开始立项、设计、实施、完成、资料汇交是一个完整有机的过程,既需要工作项目的实施者能有步骤地按照既定任务目标完成,也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给予必要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管理是否到位,对于资料汇交同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明显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1 承担单位转嫁、虚挂

地质工作项目的下达承担单位与实际实施单位不一致,出现转嫁、虚挂等现象。一旦有这种现象发生,就会在资料汇交环节中有互相扯皮、推脱责任,给地质资料汇交造成困难。

2.1.1.2 不能按期结题

项目按照预定时间应完成的,但没有完成;或是已完成的,在等待项目评审、审查的,部分项目拖延时间较长,影响了汇交人按期汇交资料。

2.1.1.3 项目信息延续性欠缺

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在项目设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方面作调整。但最初的任务和最终的任务之间是互相呼应的,不是单个个体各自存在,而且延续的过程信息也应该有所体现并很好地保留下来,才不至于最终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引起混乱。

2.1.1.4 资料管理与项目管理脱节

资料保管机构自身位置尴尬,对于项目信息基本一无所知,也无权获知,资料管理与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脱节严重,只能被动接收地质资料,疏漏成为难免。

2.1.1.5 重立项,轻成果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项目立项、设计时投入的人力和精力都较为充足,此时的工作是“香饽饽”,当然做好设计工作会为项目工作的开展奠定扎实地基础。但一旦项目实施后,特别是接近尾声时,项目人员流失明显,到资料汇交阶段基本没有人力和物力的支持,资料汇交成为一个“负担”。项目预算缺乏资料汇交经费、人员保证不能自始至终,是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2.1.2 地质资料的责、权、利

《条例》对于汇交人的汇交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对汇交人责任的确认。地质资料的形成凝聚了地质工作者的劳动和智慧,工作成果是地勘单位的立足之本,这些属性表明地质资料即使是公益成果也应该有“版权”诉求,并且在法律层面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过度强调汇交人义务,而基本忽视汇交人在地质资料方面的权和利,导致资料汇交人不愿意积极主动去汇交资料,尽量延长地质资料在自己手里的时间,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

2.1.3 汇交人法制意识待提高

根据一年多工作调查发现,地质资料汇交人对于资料汇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法律责任、汇交要求、汇交流程、汇交期限等都缺乏了解,这与普法宣传不到位有关,也与各位汇交人自身法制意识淡漠有关。

2.1.4 资料汇交、验收中的问题

由于目前的地质工作正处于快速变革期,在内容表达、组织结构、载体形式等方面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对资料验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历、专业、工作经历都需要有一定的基础。而目前的资料验收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个人理解也有所局限,对同一个内容的理解出现不同的解释,所以在验收时也出现了不同的问题,造成验收过程反复修改、拖延时间比较长,延缓了汇交和转送周期。

这也与长期以来,各单位对于资料工作不重视有关。据了解,多数单位从事资料工作的人员在各单位都属于低薪阶层、低薪岗位,却从事着大量机械而繁杂的工作,不能出成绩,所做的工作业绩在职称评定、岗位晋级时不被承认,业内有句俗话:“验收 1 万份资料,不如写 1 篇论文。”由此可见一斑。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对于验收、汇交工作又能有怎样的苛求?

2.2 执法力度待加强

根据《条例》,对于不能按期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汇交人,要按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从而促进地质资料汇交。但目前的执法力度明显不够,地质资料欠交普遍存在,却没有一个案例是针对未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进行处罚的。迫切需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有法不依必然会形成执法不严,导致汇交人主动漠视汇交《条例》。地质资料是否按期汇交甚至是否汇交,都会打上大大的疑问。

3 对策及建议

3.1 修改完善规则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人力对有关规则进行修订,特别是关于资料汇交部分的内容,包括汇交时间、汇交义务的界定、权利的保证、利益分配等原则,要做进一步明确划分。法规的制定要多接“地气”,尽量与现实情况符合,多一些实际考虑,制定出符合目前或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法规依据,成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唯一准绳,让所有的相关工作都在同一个法制框架下执行。同时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加强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出现。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验收要求也应作出调整。总体上,资料汇交要倾向地质资料的形成初始状态,不应过多地为了更适于地质资料的保管而反向设置地质资料汇交与验收要求,将档案整理环节的任务前移到资料汇交人身上,增加汇交人的负担。应简化地质资料汇交制作要求,缩短地质资料汇交周期。

3.2 项目管理应延伸到资料管理

将地质资料管理与项目管理的衔接关系做有机连接,改变目前这种脱节的形式,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和方式,让项目从立项到资料汇交成为一个整体过程。

3.3 权衡利益,鼓励汇交

研究更加平衡的地质资料收集、保管与利用间的利益权衡机制,既要强调汇交人的义务,也要突出汇交人投入在资料成果中的价值体现,切实保护好汇交人的利益。对于汇交工作突出的汇交人,要给予奖励和支持,具体可以体现在如资料借阅利用时提高借阅权限等。

3.4 建立资料从业人员长效发展机制

建立地质资料验收人员的准入机制,综合考虑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在经费预算和项目设置上给予资料人员一些支持,做好资料日常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从事部分科学研究、项目编研、理论研究等工作,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逐步提高资料验收人员的个人待遇和地位,让每个资料员能快乐地、激情地、有创造力地工作。

4 结论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在整个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处于重要的位置,是地质资料服务利用的基础。对于地质资料欠交问题,要研究清楚并给予足够的认识,对待问题应客观、全面,不有意回避问题,更不能“讳疾忌医”;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才会有助于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得到改观。

2.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汇交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报送加盖有汇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馆藏机构收到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后,应根据《资料清单》对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点,两者一致的应在《资料清单》上加盖馆藏机构汇交专用章后交1份给汇交人留存。

(2)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通过汇交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

(4)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成果地质资料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表2.1 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

注:表中的“变化次数”是指项目新立、延续或变更等变化的次数,如第一次为“探矿权新立”,第二次为“探矿权延续”则变化次数为“2”;“项目初始标识码”是指地调局组织实话的新立项目第一次编的代码“计划项目”是指由地调局组织实话的由若干个项目组成的大项目。下同。

表2.2 探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表2.3 采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3. 全国地质资料馆

(1)负责通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有关信息。

(2)利用监管平台的选择接收机构功能,负责选择、确定地质资料的接收机构,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的地质资料的有关信息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发送接收通知书,告知其应接收的地质资料和向国土资源部转交地质资料的信息。

(3)利用监管平台的资料汇交功能,负责将汇交人上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录入或导入到监管平台的数据库内。

(4)利用监管平台的资料验收功能,负责验收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验收合格的,发验收合格确认;需要修改、补充的,发修改补充通知;验收不合格的,发退回通知;验收合格的,需要转送相关省份的,发转送通知;接到省转送资料后,进行转送确认。

(5)利用监管平台的资料催交功能,负责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及时向国土资源部转交地质资料,对超过转送期限的,发转送催办通知。

(6)利用监管平台的用户管理功能,负责编写本机构内管理用户编码及其身份审查。编好后录入到系统内,通知相关用户。

(7)利用监管平台的汇交监管功能,查看地质资料的汇交状态,督促汇交人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供未及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的情况与原因,请示处理意见。

(8)利用监管平台的综合查询功能,查询各种通知、凭证发放的信息。

(9)可浏览监管平台中的所有信息,并可根据权限对有关信息进行导入、导出等操作。

4. 地质资料利用的方式

(一)在地质资料馆阅览、摘抄的方式

这是传统的利用档案、图书和资料的一种方式。地质资料馆一般都开辟了阅览场所,有些地质资料只允许在阅览室阅览和摘抄,不允许借出馆外阅读。地质资料馆一般都配备有相应的阅览管理人员、电子阅读设施及与之相适应的阅览管理制度。在这里阅览和摘抄要注意阅览场所的规则,如禁止烟火、不得喧哗、不能在资料上涂鸦或其他有损地质资料的行为,履行阅览、相关摘抄登记、验证手续等。这是地质资料利用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二)成果资料借用或拷贝带走的方式

由于读者阅读时间的零碎,或有其他原因不想在阅览室阅读。在企业资料馆,企业内部系统科技人员是可以通过履行一定手续,将成果地质资料借走、拷贝或复印带走阅读利用的。这种借走或拷贝带走的地质资料可以不在资料馆所阅读。由于保密等原因,一般要求在地质矿产技术人员的工作场所阅读。成果地质资料不同于其他档案,其他档案原件为了防止磨损和档案保护,一般很少借出,如地质资料中是原始地质资料(又称地质档案)也不借出。成果地质资料有复制本,而且利用率很高,复制本借出不影响原件保存。同一档地质资料归档多套,在同一时间内可供多人阅读,有时多套成果地质资料复制本仍不能满足需要,地质资料馆还与借阅者约定借阅期间,定期归还,使有限套的复制本提高了利用周转率。借阅者通过登记借阅清单并签字完成资料借走手续。若过期不能归还,除了损失自己的诚信外,还会被罚款、不接待再次借阅等处罚。地质资料的借阅在地质和矿产行业内部大量存在,这也是最常见的地质资料利用方式之一。有时在一个企业系统内部还被允许长期使用可以不还,还能出现复印一份给借阅者带走现象。但出现这种情况的利用者,一般是本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他们也需履行严格的登记、签字等相关手续,出现泄密时就会追踪到泄密者。

(三)观察实物陈列,获取感性认识的方式

地质资料管理单位,一般设有实物资料(又叫标本)陈列室,一些地质大学或省级地质局还有地质博物馆。陈列某些区块内的地层、地质物性、古生物、各种矿藏、宝石标本等。大型矿产企业的陈列室一般在岩心库区独立设置一个展区,也有在地质资料馆或地质档案馆区内设陈列室。

实物资料的观察,一般是在阅读过文字资料或岩心标本图像的基础上,为了亲眼验证思路的准确性而采取的措施。对实物资料的仔细观察,以获取对矿物、岩性的认识需要自带放大镜等“阅读”工具,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采集岩心等样品,化验分析方式

岩心、岩屑、标本、光薄片等矿物属于珍贵实物地质资料。当你对某一区域内的地质、地层、物性的情况感兴趣时,除了最直观的观察该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也可以选择观察该区域内的典型钻井的岩心、岩屑或它们的扫描图像。若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或调研,在允许的情况下(岩心、岩屑采样审批手续)采集一些实物资料样品进行化验分析。分析这些实物的孔隙度、渗透率、饱和度、古生物薄片、气相识谱、地质年龄同位素测定等。通过化验分析出具的报告,深化该区域的古地理、古生物、地质构造、矿产生成环境等方面的认识。

在钻探过程中,实施取心作业之目的是要解决的问题:获取古生物证据,便于地层对比,确定地层时代;取得矿产生成特征信息,判断区域内目标矿产勘探前景;获取岩性、岩石结构特征信息,分析判断沉积相和沉积环境;获取储层物性、含矿及工程力学参数数据,落实和优选测试文案;取得地层顷角、接触关系、断层、岩心裂隙及缝洞特征信息,为判断矿藏类型、确定矿产开发方案提供依据;获取矿藏储量动态、静态计算依据性信息数据,验证开发效果;此外还能有助于解决工程中出现的其他工程和地质问题。观测岩心、标本,采集样品与化验分析,能解决或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岩心、岩屑、各类矿物标本是实物地质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实物地质资料在资料馆、地质资料数据库查看不到。若是需要查看和采集标本、岩心、岩屑样品,就得去实物资料岩心库、岩心管理管理系统查看和采样。

采集岩心、岩屑等实物资料,需要遵守《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管理通则》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去某岩心库,查看并采集实物资料还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开具介绍信,并获相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享受到岩心管理人员的查看接待,或在网上访问岩心扫描图像库。

到实物资料库样采集品,手续就会多一点,特别是参数井、资料井、重要探井的岩心岩屑是需要永久保存的,不能随便采集拿去化验分析的,通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某课题需要采集岩心样送实验室做分析化验,弄清楚孔隙度、渗透率和含油水饱和度,相关人员首先需要提出采样申请,并附“样品采集清单”,报课题负责人批准,表示该课题确实为分析和研究需要,然后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采集到样品。一般情况下能通过观察样品解决问题的,就不会被批准样品采集。非采集不可的,先要查看过去是否已经做过相关层位的化验分析项目,防止重复采集化验分析而造成浪费和损失。

5.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地质资料是人们通过劳动对客观地质体和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的成果反映,是国家的重要档案资料。法律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本节按现行法规介绍了管理内容,并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设想。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国家设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地质资料作为矿产资源最详细的说明书,国家必须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需要;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更好地发挥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通过对汇交资料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现行依据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部令第1号)以及1989年地矿部制定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全国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一级机构,主管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负责对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档案资料机构的工作。

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本省(区、市)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二级机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主管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检查,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归口管理本省(区、市)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本省(区、市)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资料机构工作。

全国和省(区、市)地质资料馆是国家集中管理地质资料的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提供借阅使用。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全国范围内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地质资料;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本行政区内应予汇交的所有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下列各类地质资料应予汇交:

(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2)矿产地质勘查资料,包括普查、详查、勘探以及矿山基建、生产勘探和闭坑地质报告;

(3)各类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

(4)各类海洋(含远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资料;

(5)各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

(6)各类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报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勘查资料;

(9)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

(10)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及其权利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是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及其他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资料汇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享有如下权利: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申请保护商业性秘密的权利;申请科技成果奖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要求

1.地质资料汇交期限要求

从评审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调查和大中型矿区的勘探地质资料,须在2年内汇交。其他地质资料,须在1年内汇交。

2.地质资料汇交份数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以及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可汇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一律要求汇交一式四份。

3.地质资料汇交的受理机关

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律由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受理。要求汇交四份的项目,其中两份由受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在远洋、极地从事地质工作的项目,其地质资料的汇交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受理。

工作区跨省级行政区的,其地质资料应分别向工作区所涉及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汇交(一式两份)。其中,属于应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项目,其地质资料(两份)由主要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负责转送。

(五)违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规的处罚

1.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行为的处罚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第18条的规定,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2.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罚

未经地质资料汇交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其汇交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将全国地质资料馆或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地质资料管理机关除责令其交回资料外,应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的权利1~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期或不按规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借阅使用的,或玩忽职守,造成地质资料损失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汇交地质资料的利用

为了使汇交的地质资料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两级资料管理机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是及时提供社会借阅使用,并定期公布各自馆藏的地质资料目录。如1996年度,全国和各省(区、市)资料馆共接待查阅资料219635人次,借阅资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针对不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资料信息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关信息和依据。

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改革

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地质资料全部是由国家投资形成的,所以,国家为了避免各部门的资料封锁,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减少和避免重复性地质工作,建立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供全社会使用,提高国家矿业投资的效益。同时,通过行政命令设立了汇交机制。但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建立,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地质资料与矿业权的依附关系已越来越清晰。因此,地质资料全部提交政府并无条件地提供社会使用的前提已不复存在。通过行政命令建立汇交机制的效力,也在发生动摇。具体表现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度出现了滑坡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欠交、拒交现象十分严重。究其根本原因是汇交人担心因汇交资料的泄密而影响其自身利益。

实际上,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也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他们的管理方式与我国现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区别:其一,资料的汇交执行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这些国家的矿业法中,都明确规定汇交资料是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汇交内容不仅包括项目最终报告,而且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报告。汇交目的,既是政府监督与管理矿业权的需要,又是政府为支持国家决策、促进企业投资而进行的矿产资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严格界定公开文档系统与保密文档系统。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矿业权制度的建立,一般汇交的资料绝大部分要进入公开文档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开服务,但必须以不损害汇交义务人的利益为前提。对于汇交义务人的专有信息,一般应矿业权人要求在矿业权有效期内予以保密,有的国家在矿业权终止后,还可适当延长保密时间。如英国王室矿产机构对金矿资料的管理,通常在许可证终止后,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还可以保密4年。

因此,无论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讲,我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管理还是十分必要的。但为了确保地质资料的全面汇交,更好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加大对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新情况。

首先,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要与矿业权管理制度相衔接。一方面,地质资料汇交的要求要符合矿业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汇交地质资料应作为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纳入矿业权监督管理内容。

其次,要区分不同出资者汇交的资料以及公益性资料和商业性资料。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应在汇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有所区别。属于公益性的地质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社会使用;商业性资料应根据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资人和勘查技术劳务公司保存资料的范围。政府要求汇交的资料应以满足政府管理、统计的需要为前提,适当减少汇交内容。

第四,要强化资料管理的服务意识。在为社会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借阅的基础上,加大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力度,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要加快资料信息管理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6. 浅谈如何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陈 飞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资料室)

摘 要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如何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地质资料 汇交 管理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是进一步做好地质调查或矿区勘查的重要依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是为了实现资料的利用和社会化服务,而地质资料服务和开发利用程度直接反映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成果。经济建设迫切需要地质资料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地质资料公共服务工作迎来了新挑战,对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现状

我国先后出台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9 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6 号令)等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地质资料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级、省级、行业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库房及保管设施得到明显改善。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地质资料管理与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衔接不够,导致经济社会效益潜力巨大的地质资料没有被充分利用,实物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相对薄弱。

2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2.1 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体制建设

全国地质业务支撑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严重落后,主要原因是资料馆现有工作人员素质差,数量少,不利于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随着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求明确指出省(区、市)应设立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建有实物地质资料库房,这对省级馆藏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各级部门建立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就需要有相应工作的人员编制。而建立馆藏机构、解决人员编制,仅靠国土资源部的一个《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2008]8 号)是难以落实的,这也是当前很多省馆所面临的问题。近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土资储函 [2012]7 号),同样对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

丰富的馆藏内容是地质资料服务的基础。然而,丰富馆藏内容并不是一味地求数量。事实证明,质量才是关键所在。目前大部分的地质资料编制仍是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负责,当前出现的汇交质量问题,绝大部分都发生在地质资料编制过程中,如何加强监管,保障地质资料汇交质量?有部分地质资料存在造假问题,如何提升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矿业权人急于拿到评审备案,其委托的地勘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未通过验收,如何处理?部分地勘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经检查拿回去修改后一直不汇交怎么办?更有部分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完全不符合标准,等着资料馆工作人员帮忙修改,如何解决?

正如前所述,地质资料编制仍是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负责,那么如何把关地质资料汇交质量,可以在地勘单位年度考核时,把地质资料汇交质量与其考核制度挂钩,从而与其资质挂钩。还可以在立项时列入地质资料汇交的经费,在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时,不给予项目结题。在评审报告时,对相关数据、材料进行核实,保障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如今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而且日益突出,对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其他业务方面的要求。

3 几点建议

3.1 加强规划,统一标准

以制定馆藏机构建设标准和管理技术标准为手段,统筹规划,推进地质资料管理标准化建设,形成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软、硬件环境,实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标准化;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体系。

3.2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范围,提高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可操作性。

3.3 强化汇交管理

进一步强化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扩大地质资料汇交覆盖面的同时,保障地质资料汇交质量。

3.4 推进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重视地质资料汇交的时限和质量,实现汇交的全覆盖,促进馆藏的及时更新和补充。推进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由成果地质资料向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扩展。开展全省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与利用方式的调研,提出工作方案与建议,逐步推进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7. 地质资料汇交

根据全国地质资料馆成果地质资料、原始资料的现行管理方式,建立统一的成果、原始资料目录清单的上报、清单在线处理(确认验收合格、修改补充通知、退回通知、资料转送等)系统及数据库。全国地质资料馆及省级馆藏机构分别对汇交到各单位的资料进行处理。建立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在线汇交系统,统一协调全国地质资料馆与省级馆藏机构的汇交处理工作,确保汇交及处理的信息能及时反馈到国家管理部门。

汇交人将需要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提交给馆藏机构的管理人员,由馆藏机构管理人员将目录清单录入数据库。馆藏机构依据目录清单,根据实际资料的接收处理结果,在线完成资料验收和转送工作,并将所有处理信息及状态信息存入数据库。地质资料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能及时查看地质资料的汇交结果,根据实时汇交情况进行决策,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统一的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服务信息数据库,可以保存在整个地质资料汇交业务中形成的管理性数据和后期编录的服务性数据,并按照谁接收、保管地质资料,谁进行数据采集、录入的原则,由国家级、省级馆藏机构分别承担各自的数据库维护工作,包括汇交信息、服务信息和业务管理3个部分的数据。

通过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平台,由国家馆藏机构在网上统一发布、接收信息,解决地质资料汇交、馆藏和服务管理方面的3个问题,并解决国土资源部与省级相关部门间的通讯衔接和上报清单、地质资料的流转问题,实现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在线管理。

8. 地质资料成果汇交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全国地质资料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前述规定以外的地质项目,由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资料的连带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除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9.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应督促汇交人在法定汇交时限内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的附件表格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并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条件确定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

(2)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3)负责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负责接收该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收到承诺书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为已向馆藏机构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将验收合格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项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负责接收该项目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10. 地质资料馆的资料在网上可以查阅吗现需抚顺是地质资料,要在哪里查啊急需。

可以网上查阅,但是很麻烦需要很多的证明和资质,最好还是到当地的国土或者是地质队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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