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矿业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
❶ 什么叫两权价款项目
两权价款项目是指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并且向政府缴纳两权价款的项目。版两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两权权价款指获得两权而向政府支付的价款。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既两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权利内容不同,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同。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
❷ 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详细流程(包括需要提交的材料) 急!!
1、评估委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
5、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矿山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采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情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情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8、矿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
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
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
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一般地讲,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但如果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的评估,必须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委托人;如果是需要申请确认或备案的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须由矿业权人作为评估委托人。简言之,有权处置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只有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
2.委托程序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委托事宜时,应说明其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的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评估机构也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评估小组赴委托人所在地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
(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情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收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5)归纳、整理资料。
(二)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 出让评估:勘查区范围的面积和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转让评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能说明勘查出资性质的证明文件; 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 证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情况的有关文件; 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 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 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 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统计报表等。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破业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都需要评估和对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
(一)采矿权确认 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二)探矿权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国务院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齐全、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❸ 矿业权价款的内涵及其相关关系
1.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
价格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中心,具有激励生产、引导生产和合理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在自由经济制度中,它可以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已经推行和现在正在推行价格改革,目的是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改变过去长期实行的价格管制。经过30多年的努力,可以说,现在我国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但少数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仍很低,价格形成和调节机制仍不完善,价格改革有待深化。在这种形势下,围绕矿产资源价格的研究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抓住这个核心问题,既可以为宏观调整矿产资源、合理配置矿产资源,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又可以在矿产资源微观运行中,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激励最大限度地节约矿产资源。
2.价格的本质及其基本成因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与货币交换的比例。而对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经济学存在着不同观点:一个是劳动价值论;一个是效用价值论。但对构成价格的基本因素,即根据什么制定价格,却可以找到共同点,那就是以下3点:
(1)成本。产品成本是影响定价的主要因素,产品价格应当补偿企业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产品制造成本是产品价格货币表现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定价的最低经济线。此外,政府的税费、中间商的毛利、企业的期间费用等,也都是商品定价不可缺少的因素。
(2)需求。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从根本上说,商品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因为供给者的成本和利润定价只是一个出厂价,而市场上需求者认可的才是最终成交价。一般来说,产品的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比,当价格提高时,需求量会减少;当价格下降时,需求量会增加。
(3)竞争。如果把成本定价看成价格的下限,把需求定价看成价格的上限,那么竞争状态将会帮助企业在这两个界线中确定一个具体价格。市场的竞争状态可以分为3种状况:①自由竞争状况,即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决定自己认定的价格;②高度垄断状况,即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少数掌控产品供给或需求的垄断集团;③不完全竞争状况,是自由竞争和高度垄断之间的一种复杂状态,即在市场上既有垄断的一面,又有竞争的一面。矿业权市场属于第三种状况,既有政府和矿业的垄断,又有广泛的社会竞争。要针对这个特点研究矿业权价格。
3.矿业权价款的特定含义
矿业权价款本质上就是矿业权价格,但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时,利用通常的价格原理,赋予政府出让的矿业权特定的价格含义,即“矿业权价款”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含义源于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它们规定,对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接着,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具体界定了矿业权价款的准确概念:“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矿业权价款的财产属性是投资形成的,不是自然资源的产权收益。同时明确了它的3个条件:①在价值形态上来源于“国家出资”;②在实物形态上由“矿产地”构成;③在实现环节上通过“出让”收取。
结论是,矿业权价款是一种投资权益,不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它的确立当时主要是针对我国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投入了大量地勘费用,发现了许多矿产地和形成了有价值的地质资料的环境。其中有些矿产地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被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要利用这些矿产地,要利用,国家就必须收取价款以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4.矿业权价款内含的发展
由于矿业权供求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矿业权价款制度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政府管理矿业权的需要。它既难以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利益,也难以应对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于是从多方面对矿业权价款的内涵加以发展,加以突破:
(1)突破了“国家出资”的限定,就是对国家没有出资的矿业权,也要收取价款。国土资源部20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把矿产资源分成3类,其中对第二类和第三类矿产的矿业权明确提出无论是否经过“国家出资”,一律通过“招拍挂”收取价款。
(2)突破了“矿产地”的限定。本来国家对矿产地是有明确的界定的,但在各级政府出让的矿业权、收取的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根本不具备矿产地的法定条件,甚至有些“空白地”,也用来作为探矿权有价出让。
(3)突破了“出让”的限定。许多地方收取的价款,该矿业权并没有发生“出让”,只是根据“全面有偿化”的要求收取。也就是说,对过去国家出资探明的探矿权,或者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现在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经评估后,使用主体仍要向国家缴纳价款。
(4)突破了价款形成机制。原规定的矿业权价款形成是“经评估确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由市场供求双方确定矿业权价款,评估只是一个必要程序。自此,原来的“评估”价不再是价款形成的主要方式。
(5)突破了“被动”出让,实行主动出击。就是对本来不具备矿业权的区块,用财政出资,直接立项,开展以寻找矿产资源为目的的矿产勘查,形成矿业权之后招标出让。
这些发展、突破,实际上回归了矿业权价款就是矿业权价格的固有含义,同时适应了矿产资源形势的变化,应当肯定。
5.矿业权价款的物质内容
矿业权价款作为矿业权价格,是需求者以货币形态换取自己所需求的使用价值,通过这个使用价值实现自己的期望。这个使用价值就是具体表现在对矿产资源勘查权的使用和对矿产资源开采权的使用及其对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处置。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矿业权价款所获得的物质内容是矿产资源的勘查权和开采权,而不是矿产资源本身。限定这个勘查权和开采权最重要的条件是两个:一是勘查、开采的时间;二是勘查、开采的范围。在这两个限定条件范围内,矿业权人勘查和开采的速度和规模可以自主决定,只是对勘查投入有一个最低要求。
但是,人们在受让和使用矿业权时,并不是为使用而使用,而是追求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借助一种实物形态才能实现;同时,人们出让或购买矿业权时,单凭勘查、开采的时间和范围也无法计价,必须借助于可以产生效益的实物来评估其价格。这个实物形态就是矿产资源储量。所以,矿产资源储量是计算矿业权价格的基本参照物。然而,这个参照物并没有因为矿业权的流转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转移的只是它的使用权。通过使用可以使矿产资源储量增加或减少,在采矿权的使用中,减少的矿产资源储量转化成矿产品。这时,也只有这时,矿产资源储量的实物形态才转化为价值形态,形成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在这之前,只要矿产资源储量还存在于地下,它就是所有者——国家的。这个所有权不能随着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而改变。矿业权的流转不是矿产资源储量的流转,而是矿产资源使用权的流转。
6.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资产
矿业权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这个使用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由于大多数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它的价值必须借助于探矿权加以显现、采矿权加以实现,而且矿业权在运作中创造了自己的价值。这就是说,矿业权的价值是伴随着矿产资源所有权产权价值而同时显现的,两者共同构成了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进而明确了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是由矿业权价值和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共同构成的。两者的构成关系,可参照本书前述内容。
7.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区别
在矿业权价款的实践中,常常把矿业权价款当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特别是矿业权价款的计价依据,也是以矿产资源储量为实物形态。有些沉积型矿产更以每吨矿产资源储量为单价实行出让,加重了收取矿业权价款就是出让资源的认识。而对此,交易双方都未解释清楚,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共识。但是,在理论上这种认识并不准确。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有重要区别的(表3-1)。
表3-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价款的区别
注:关于非投资形成的矿业权,主要包括无须勘查的矿种矿业权、规划区矿业权、主体灭失的矿业权和存在级差收益的勘查区块等。
表3-1中未列矿业权使用费。笔者认为该费用应当属于矿地租金,按面积和占用时间计收,不属于矿产资源有偿和矿业权有偿范围。
❹ 什么是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内款。容
在实施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前,已经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的矿业权人,在向他人转让矿业权时,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补交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❺ 什么是地质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基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❻ 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不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李建功潘俊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太原,030012)
近年来,矿产资源与经济增长的矛盾日趋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断提高成果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大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加接续资源。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石油等重要资源勘探开发,缓解当前能源、重要原材料的供求矛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到山西考察工作,谈到地质工作时,明确指出,地勘队伍不能停留在计划经济的圈子里走不出来,必须要坚定地走市场经济的道路。通过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工作根本转变,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富有活力的地质工作新体制、新机制,形成以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先导、商业性地质工作为主体、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新格局。这些重要指示,揭示了矿产资源供应保障的紧迫性,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地质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中国成立后,地质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已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经济发展要求有足够的矿产资源作保障,而能源矿产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石油、铁、铜、钾盐等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后备储量严重不足。面对新的形势,地质工作必须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问题,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逐步建立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努力提升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一、当前地质勘查工作面临的问题
自1998年“三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地质勘查工作领域矛盾凸显,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1)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每年对地质勘查投入逐年减少与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资源需求量日益扩大的矛盾。
(2)矿产资源新增储量逐年减少与保有储量消耗逐年加大的矛盾。
(3)随着矿业形势的好转和投资环境的改善,社会资金纷纷投资矿业领域与矿产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
(4)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已经形成,但还存在资源配置的“双轨制”,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的矛盾。
(5)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企业化后,国家拨付的地质勘查费用相对较少,形成地勘队伍既要靠这部分费用生存,又要靠这部分费用投入再生产的矛盾。
这些矛盾的形成,一是由于矿产资源供应严重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别是油气、煤炭等重要矿产资源的供应不足,引起矿产资源的价格飙升,而投资矿产资源的高额回报率,也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矿业领域。二是由于地质勘查体制改革,旧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未建立,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没有彻底分开运行。如各省地调院均属省地勘局管理,在承担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发现有价值的找矿线索后,并没有将勘查成果向社会公开,为社会服务,而是随即由所在的地勘局进行后续的商业性勘查开发,造成公益性工作不公益,商业性矿产勘查不活跃的局面。三是矿产资源的无偿配置与廉价占用、使用,造成矿业开发大量破坏资源、浪费资源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的建立
针对当前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对山西省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管理进行了以下改革。
(一)进一步深化和加强矿业权管理,完善矿业权管理的法律规章
在充分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164号令)、《山西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为解决已受理的煤炭探矿权申请问题,实行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改革煤炭探矿权评估方法,提高煤炭探矿权评估价款,出台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试行)》等办法,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允许将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努力营造地方政府平等对待各类矿山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的有偿公开出让,显化资源资产价值
在《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中明确今后除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批准外,其他所有新设置矿业权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全部实行公开出让;在《山西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中,对矿业权公开出让制度进一步做到细化。目前,我省除煤炭矿产外,其余矿种新设置采矿权、探矿权已全部实行公开出让,停止了煤炭矿业权的行政审批。2004年上半年拟公开出让的5宗煤炭采矿权已上报省政府,待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实施公开出让。截至2005年7月底,我省共公开出让探矿权68宗,出让价款18026万元(按出让方式分,其中拍卖33宗,出让价款15858万元;挂牌34宗,出让价款1909万元;协议出让1宗,出让价款258万元。按省市划分,省级公开出让11宗,出让价款9462万元;市级出让57宗,出让价款8564万元)。出让采矿权1349宗,出让价款37612万元(按出让方式划分,其中拍卖41宗,出让价款32074万元;招标4宗,出让价款108万元;挂牌1304宗,出让价款5430万元。按发证机关划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60宗,出让价款32230万元;市级出让1273宗,出让价款5336万元;县级出让16宗,出让价款46万元)。
(三)利用矿业权出让价款,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
2005年6月27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山西省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正式通过,其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的投入方向及勘查重点
(1)加大服务于全社会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提供进一步地质工作的矿产信息。
(2)积极开展煤、铝土矿、铁、多金属矿以及白云岩矿(炼镁用)等我省急需矿种的勘查,集中资金,保证投入,力争找矿突破,扩大资源储备。
(3)继续加强对中条山铜矿区等危机矿山的二次资源勘探与开发,探边摸底,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开发老矿山的新活力。
(4)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促进当地形成新的产业经济增长点。
2.规定了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的具体运作方式
(1)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大调查项目,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但也可根据地勘单位前期地质勘查工作情况,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勘查单位。
(2)对战略性、商业性的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要发挥国有地勘单位掌握前期地质资料的技术优势,采取地勘单位申报项目、专家论证优选项目、专业人员审核勘查施工方案和确定勘查资金额,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委托申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组织施工。
(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精神,对以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区再次立项的矿业权价款项目,须对以往的地质勘查投入先进行评估、确认,在此基础上再投入矿业权价款进行继续勘查。
(4)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形成的地质勘查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矿业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加速实现地质勘查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5)矿业权价款勘查项目,探矿权人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3.启动了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的收益分配机制
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公开出让后实现的矿业权收益,首先偿还国家勘查投入,保证矿业权价款的滚动发展,使国家拥有充足的勘查资金。其溢价部分,煤矿按省、市、县、地勘单位6:2:1:1分成,其他矿种按4:2:2:2分成。
三、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的意义
(一)解决了国家地质勘查投入不足的问题
在当前国家地质勘查投入减少的情况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充分利用矿业权出让价款(每年约1亿元),弥补了国家地质勘查投入的不足,迅速改变矿产勘查的被动局面,特别是在煤炭、铝土矿资源勘查上可以很快见效,能立即缓解矿产资源供应紧张的状况。
(二)调动了各级政府及地质勘查单位的找矿积极性
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建立了勘查资金滚动发展机制。省政府利用矿业权出让价款建立勘查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如未找到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地,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省政府承担投资风险。找到有利用价值的矿产地后,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出让价款首先偿还前期地质勘查投入,有效地补充地质勘查资金的积累。矿业权出让价款的净收益,在出资方、地质勘查单位、资源所在地政府之间合理分配。出资政府所分成的净收益纳入地质勘查资金范畴,保证地质勘查资金的滚动发展,促使矿业权价款找矿机制形成良性循环。这样就调动了各级政府,特别是地质勘查单位的找矿积极性,为新时期地质勘查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加大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降低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入风险
由于国家地质勘查投入的减少,自20世纪90年代起,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活动很少开展。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后,国家开始注重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但由于资金的限制,我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而且随着矿业开发的强度不断加大,可供进一步实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靶区不断减少,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投资风险不断加大。我省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后,注重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协调发展。近几年,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以公益性地质勘查为主,主要进行基础性的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工作,为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同时也安排一部分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力争在短期内改变资源供应紧张的局面,缓解资源供应压力。
(四)加快了地质勘查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矿业权价款找矿项目,探矿权登记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利于政府控制探矿权的运作。一旦在地质勘查工作中有所突破,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发的矿产资源,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立即组织将该探矿权进行公开出让。这不但降低了竞得人的投资风险,而且可迅速将地质勘查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五)提高了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
为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以公益性地质勘查为基础,以我省经济发展紧缺急需勘查矿种(如煤、铁、铝及多金属矿产)为目标,以解决危机矿山后备资源为重点,力争实现战略性矿产勘查新的突破。抓住实施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这一有利时机,加强我省煤层气、煤炭资源的研究和调查,拓宽能源供应渠道,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紧跟西部大开发的步伐,在固体矿产勘查领域,进一步缩短战线,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资源潜力调查和大型超大型矿床勘查,为建立我省新的能源重化工基地提供资源保障。
作者简介
[1]李建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高级工程师。
[2]潘俊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高级工程师。
❼ 矿业权价款是什么
矿业权价来款:
指的是取得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国家出资形成的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优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❽ 矿业权价款什么意思
指的是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回的探矿答权和采矿权价款。国家出资形成的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优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❾ 什么是矿业权价款处置情况
矿业权的购买方 向 售出方 支付的价款,以国土部门核实的储量数据,以及规定的每专吨属储量的价款来计算。 一般是,由国家出资完成矿业勘探,出具储量说明书后,由采矿权的受让方 向 国土资源部门支付的价款(在中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行职权)。
❿ 矿业权价款是如何收取和使用的
矿业权价款是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行为或协议出让国家出资专勘查形成属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的费用,包括探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实行中央和地方2:8分成,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矿业权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范围的矿业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矿业权所在省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矿业权价款,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在转让时,其矿业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