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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数据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1-02-03 01:41:53

❶ 全市耕地质量评价结果的汇总

对各县域成果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对县级成果进行平衡和调版整,在确保县权级成果在全市具有可比的前提下,将各县市成果图件经过投影转换、误差校正归并到同一尺度(1:50万),然后进行空间数据接边和属性数据接边处理,建立规范化的县级成果数据库。以1:50万重庆市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对各县市分等成果图进行制图综合,建立重庆市1:50万分等成果数据库,并采用GIS空间分析技术建立不同尺度下分等单元的空间对应关系。重庆市耕地质量评价结果包括市县2级原始材料、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原始材料包括各种图件、调查表、选用的相关资料;中间成果为计算最终成果的中间步骤,包括光温潜力指数、自然质量分、利用系数等;最终成果包括自然质量等和利用等相关数据和图件(表3-14、表3-15和附图1)。

❷ 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数据库包括哪些内容

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的工作对象是指近年来由于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回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答、耕地开发、土地整治等活动,数量、质量、权属状况等发生变化的耕地。耕地质量等别监测的工作对象是指耕地质量等别渐变区域的耕地,也可理解为主要受自然环境因素和宏观经济政策因素

❸ 耕地产能指标是什么意思

这是结抄合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成果袭,结合GIS、多因素综合评价等方法构建体系。
(1)耕地综合产能是一个系统的概念,耕地综合产能的高低是其内在属性即自然地理条件与外在属性即社会经済投入的集中体现。与此相对应,耕地综合产能应包括数量产能和质量产能两大部分,耕地综合产能指数即是衡量耕地综合产出能力状况的综合标准;
(2)建立了依据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成果计算的耕地综合产能指数的技术方法;
(3)耕地综合产能指数在动态指示耕地利用中存在问题,促进耕地质量数量的动态监管;
定量评价耕地利用潜力,为制定耕地保护及提高耕地质量提供方向以及为科学掌握耕地粮食安全状况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作用。以上供参考。

❹ 耕地质量分多少个等级,它的监测设备配置包括哪些

通过耕地来质量等级调查源与评定工作,中国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质量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将全国耕地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监测设备配置主要包括便携式土壤水分速测仪、全自动土壤水分速测仪、土壤温湿度记录仪和手持GIS数据采集器等,托 普云-农有这个配置清单的,你可以咨询下。

❺ 目前我国在耕地补充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抄耕地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1、耕袭地质量总体明显偏低。我国每年城镇发展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占用了大量高等级耕地,而补充的耕地主要分布在水热、区位、地形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总体质量不高。2、耕地土壤氮磷养分不足。随着多年来化肥投入量和作物产量的持续增长,耕地土壤氮磷养分供应状况的较大改进,“低、费、污”已经逐步成为我国耕地土壤质量新一轮的核心问题。3、优质耕地被大量占用。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和村镇周边排灌条件好,经过多年培育的优质耕地被大量占用,中低产田比例大幅度上升,耕地总体质量持续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来各地对耕地质量问题重视不够,农村耕地管理方式与技术措施不合理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主要农区耕地土壤基础地力下降,防灾抗灾能力差。4、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我国耕地面积急剧下降,仅在1996~2006年,由于建设用地等,全国耕地面积就减少近1.5亿亩,平均每年减少0.8%。根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耕地的保有量还将较目前减少7%,国家划定的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最为严峻的考验。

❻ 播种对耕地质量有哪些要求

因地制宜,什么土地适合种植什么要验土。

❼ 中国国家农业部对耕地地力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中国国家农业部对耕地地力等级的划分是:以耕地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划图叠加形成的图斑为评价单元,从立地条件、耕层理化性状、土壤管理、障碍因素和土壤剖面性状等方面综合评价耕地地力,在此基础上,对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进行划分。

2012年底,农业部组织完成了全国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以全国18.26亿亩耕地(二调前国土数据)为基数,对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进行了划分,得出全国耕地质量总体情况。

全国耕地按质量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至十等。

1、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为4.9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3%。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较高,基本不存在障碍因素,应按照用养结合方式开展农业生产,确保耕地质量稳中有升。

2、评价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积为8.1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4.8%。这部分耕地所处环境气候条件基本适宜,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好,障碍因素不明显,是今后粮食增产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突破口。到2020年,按照耕地基础地力平均提高1个等级测算,可实现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1600亿斤以上。

3、评价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积为5.10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9%。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相对较差,生产障碍因素突出,短时间内较难得到根本改善,应持续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内在质量建设。

(7)耕地质量数据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按照中国综合农业区划,我国耕地分为东北、内蒙古及长城沿线、黄淮海、黄土高原、长江中下游、西南、华南、甘新、青藏区等九个区。

1、东北北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除朝阳外)三省及内蒙古东北部大兴安岭区,总耕地面积3.34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3%。

2、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包括内蒙古包头以东(除大兴安岭外)、辽宁朝阳、河北承德和张家口、北京延庆、山西北部及西北部、陕西榆林、宁夏盐池和同心,总耕地面积1.3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7.3%。

3、黄淮海区。该区位于长城以南、淮河以北、太行山及豫西山地以东,包括北京大部、天津、河北大部、河南大部、山东、安徽与江苏的淮北地区,总耕地面积3.46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9%。

4、黄土高原区。该区位于太行山以西、青海日月山以东、伏牛山及秦岭以北、长城以南,包括河北西部、山西大部、河南西部、陕西中北部、甘肃中东部、宁夏南部及青海东部,总耕地面积1.5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4%。

5、长江中下游区。该区位于淮河-伏牛山以南、福州-英德-梧州以北、鄂西山地-雪峰山以东,总耕地面积3.30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1%。

6、西南区。该区位于秦岭以南,百色-新平-盈江以北,宜昌-溆浦以西,川西高原以东,包括陕西南部、甘肃东南部、西川和云南大部、贵州全部、湖北和湖南西部以及广西北部,总耕地面积2.92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6.0%。

7、华南区。该区位于福州-大埔-英德-百色-新平-盈江以南,包括福建东南部、广东中南部、广西南部和云南南部,总耕地面积1.32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7.2%。

8、甘新区。该区位于包头-盐池-天祝以西,祁连山-阿尔金山以北,包括新疆全境、甘肃河西走廊、宁夏中北部及内蒙古西部,总耕地面积0.9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5.1%。

9、青藏区。该区包括西藏、青海大部、甘肃甘南及天祝、四川西部、云南西北部,总耕地面积0.1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0.7%。

❽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资料

耕地是支撑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不仅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了资源基础,还直接关系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生态建设。虽然早在解放初期至20世纪50~60年代,中国中央政府在颁布的相关文件或报告中就强调过非农建设尽量不要占用耕地,但由于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耕地面积总体上都处于增加态势,因此,保护耕地真正被引起关注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中国耕地保护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由于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管理土地的局面、1998年国土资源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体制,而2004年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发布则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土地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可以简单将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的耕地保护政策简单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本文将基于各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相关政策回顾,总结和分析各阶段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成效。

1.耕地保护意识开始觉醒期:1978~1985年

1.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掀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经济增长从此驶入了快车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1985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3645.22亿元增长到9016.0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3.97%。由于中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在此期间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如1978~1985年间,中国农业总产值从1397.00亿元增长到3619.49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0477万吨增长到37911万吨(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则从317公斤/人提高到358公斤/人)。

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的好转和粮食安全压力的减小,全国各项建设开始有计划地展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断加大,1978~1985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668.72亿元增加到了2543.20亿元,一批大中型工程项目陆续建成投产或者开工兴建。与此同时,收入提高后的农民开始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造房屋,部分农村地区在乡镇企业兴起过程中也搭盖了大量厂房。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耕地占用问题,导致了耕地数量的较快减少。由于缺乏这一时期有关耕地数量的确切数据,我们无法准确得知这一阶段究竟流失了多少耕地,但仍可以从被普遍认为偏小的统计数据中看出这一减少态势。根据统计数据,1978年和1985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分别为9950万公顷和9620万公顷,7年间合计净减少330万公顷,也即年均净减少47.14万公顷。

1.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由于粮食安全的压力尚未消除,中央政府察觉到了耕地减少的苗头及其渐显的不利影响,多次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形式警醒国人。如198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滥占耕地建房看作当时农村中的两股歪风之一(另一种是乱砍滥伐森林),1983年的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也将“耕地减少”列为当时农村的三大隐患之一(另两个隐患是森林过伐和人口膨胀)。

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的资源基础,中央政府多次强调保护耕地。197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要“有计划地开垦荒地,使耕地面积逐年有较多的增加”。1981年《政府工作报告》认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并且要求“基本建设即使非占用耕地不可,用地也要严加限制;农村建房要有规划,绝不能乱占滥用耕地”。

不仅如此,1982年的1号文件《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涉农的1号文件)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将保护耕地视为与控制人口一样重要的国策,并且要求“要严格控制机关、企业、团体、部队、学校、社队占用耕地,特别是城市附近的菜地更不应占用”。1983年的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更是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爱惜每一寸耕地”。

在此期间,为了落实中央政府要求,相关部门陆续通过或颁布了一些法规或规章等,但数量并不多,如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就在一定程度上涵括了保护耕地的内容。

1.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1978~1985年间恰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浓,加之粮食生产形势总体看好和发展经济愿望强烈,这一时期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较为明显:

(1)难协调粮食安全与结构调整。确保粮食安全是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但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从而提高农民收入的要求同样非常迫切,耕地保护政策因而苦于协调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整农业结构的关系,并在后期基本上妥协于农业结构调整目标。1981年、1982年、198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1982年、1983的1号文件总体上都在要求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但到了1984年和1985年,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高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2)总体上服从于保证建设需要。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举,各项建设用地需求一时突增,加上这一时期粮食生产形势总体上向有利于消除粮食安全压力的方向发展,为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而占用一部分耕地也就成为必然。如1982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虽然也提出了诸如“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等要求,但该条例的制定原则之一就是“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而且第四条还明文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3)政策散布于相关文件和报告。虽然这一时期各用地部门往往基于局部利益而夸大用地需求并造成耕地浪费,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有关耕地保护的要求只是散见于中央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报告中,少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使得耕地保护缺乏具体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4)实施措施稍有提及但不具体。这一时期耕地保护政策的贯彻多以行政命令形式,虽然也提到了其他实施措施,如1982年1号文件提出“对非法占用或不合理占用的必须加以纠正和处理”,1983年1号文件提出“要做好规划”和“要教育群众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实际出发”,1984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等,但多停留于概念而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正是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只是警醒了国人要注意保护有限的耕地,而耕地流失依然在加剧进行,如根据统计数据,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量超过了100万公顷,成为建国以来耕地减少数量最多的一年。

2.耕地保护政策制定起步期:1986~1997年

2.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经过前一时期的较快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在这一阶段里进一步加快,国家经济实力与日俱增。1986~1997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0275.18亿元增长到78973.03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20.08%(根据《2007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到)。各业发展同样总体上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如农业总产值从4013.01亿元增长到23788.40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9151万吨增长到49417万吨,并于1996年首次突破5亿吨(50454万吨)大关,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从364公斤/人提高到411公斤/人;工业总产值从3886.40亿元增长到25713.70亿元。

在此期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各项建设全面铺开而且摊子越来越大,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路攀升(从1986年的3120.60亿元增加到了1997年的24941.10 亿元),城镇、基础设施、农村等建设均得到蓬勃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还一度兴起了“开发区热”。各项建设的全面展开,加上农村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这一时期耕地流失速度仍然较快。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相关数据,1987~1995年间全国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而减少568.00万公顷,虽然期间也通过开荒围垦等途径增加了257.62万公顷耕地,但增减相抵仍然净减少310.38万公顷,年均净减少34.49万公顷。

2.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鉴于当时耕地资源的过快减少,1986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在年内制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条例”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同年3月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明确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该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其中,对建设用地审批和毁坏耕地处罚等都做了相应规定。1987年6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行为,而该年10月15日该局又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期协调统筹建设用地同时切实保护耕地。而为了引导土地复垦以增加耕地面积以及严控占用耕地建窑和毁田取土烧砖,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了《土地复垦规定》和《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积极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意见》等的制定和发布。

1990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严格审批建设用地”同时,明确要求“各地方凡因建设占用农用土地的,原则上应承担土地开发的义务”。为了更好实施《土地管理法》,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鉴于1990年和1991年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的重新抬头,1992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针对当时各地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中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和闲置撂荒造成耕地严重浪费的情况,继1992年12月9日国办发布《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后,199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为了对耕地的精华部分——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随后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6年6月19日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首次被正式提出,该年9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而为了增强威慑性和加强宏观管理,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一次设立了“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发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后者也直接导致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该年5月20日发布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2.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我国在这一时期的前半段(1992年之前)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1992年的“十四大”指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因此,这一时期可以看成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制的强烈碰撞,加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日益旺盛的用地需求,使得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呈现如下较为鲜明的特点:

(1)耕地保护政策受到比较利益的极大冲击。随着全国粮食生产总体上保持逐年增长态势,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较为低下的特点愈发明显,为了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在不乱占耕地和确保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但由于耕地资源的多宜性和管理上的不到位,1987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55.6万公顷。虽然随着《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等的发布,这一情形在随后几年有所改观,如1990年降到了20.8万公顷,但很快就出现反弹,1995年又因此而减少了51.2万公顷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成为了这一时期导致耕地减少的最主要因素,如1987~1995年间合计减少耕地352.40万公顷,占期间耕地减少总量的62.04%。

(2)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过度倚重行政手段。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开始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但事实并非这样。例如,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乱占、滥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属于违法,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分别于1989年9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发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但直到1997 年才给前述行为定罪,在此之前一直缺乏处理的法律准绳,而且即便如此也仍然存在执法困难。1986年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要“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同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可以对一些不利于耕地保护的行为进行罚款,但由于缺乏合理的标准加之执行不力,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杠杆作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的失灵或缺位,使得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只能更多凭借行政手段,这也可以从当时频发的通知或规定可以看出。

(3)耕地保护政策虽陆续制定但系统性不强。随着198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统管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及其8月1日的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我国开始有了加强耕地保护的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和统一体制。自此以后,我国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对如何制定耕地保护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这一时期陆续有相关的耕地保护政策出台。例如,提出建立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建立以计划指标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建立有助于政府部门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建立推动耕地补充的土地开发复垦管理制度,建立对耕地精华部分进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但总体看来,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欠缺系统性,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应急行为。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用单独章节阐述耕地保护,而相关内容散见于其他章节,也说明当时缺乏对耕地保护的系统思考。

(4)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政策存在协调难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更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往往成为不同部门的共同关注点,而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就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和冲突。虽然1986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但同时又强调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耕地保护政策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特别是在当时行政等级观念较强而当年成立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仅为副部级单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前已述及的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减少就是耕地保护政策与农业发展政策存在不协调的突出表现。而在保障建设方面,政策间的不协调同样非常明显。例如,尽管当时因为建设占用导致耕地大量流失的现象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但1991年8月23日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仍未将保护耕地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部分别于1995年6月1日和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也都没有考虑要贯彻耕地保护的原则。

总体而言,虽然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存在上述特点或问题,但毕竟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尝试和突破,一举改变了过去耕地利用和保护上无序管理的混乱局面,并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年耕地净减少量从1987年开始由62.04万公顷减少到1988年、1989年和1990年的38.83万公顷、12.50万公顷和1.15万公顷。

❾ 土地资源包括什么

土地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和可预见的未来能被人类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既包括自然范畴,即土地的自然属性,也包括经济范畴,即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土地资源指目前或可预见到的将来,可供农、林、牧业或其他各业利用的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具有质和量两个内容。在其利用过程中,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类别和不同程度的改造措施。土地资源具有一定的时空性,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所包含的内容可能不一致。如大面积沼泽因渍水难以治理,在小农经济的历史时期,不适宜农业利用,不能视为农业土地资源。但在已具备治理和开发技术条件的今天,即为农业土地资源。由此,有的学者认为土地资源包括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两个方面。
土地资源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土地,是一个由地形、气候、土壤、植被、岩石和水文等因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也是人类过去和现在生产劳动的产物。因此,土地资源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是“财富之母”。土地资源的分类有多种方法,在我国较普遍的是采用地形分类和土地利用类型分类:
(1)按地形,土地资源可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这种分类展示了土地利用的自然基础。一般而言,山地宜发展林牧业,平原、盆地宜发展耕作业。
(2)按土地利用类型,土地资源可分为已利用土地如:耕地、林地、草地、工矿交通居民点用地等;宜开发利用土地如:宜垦荒地、宜林荒地、宜牧荒地、沼泽滩涂水域等;暂时难利用土地如:戈壁、沙漠、高寒山地等。这种分类着眼于土地的开发、利用,着重研究土地利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已利用土地资源的方式、生产潜力,调查分析宜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以及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方向途径,查明目前暂不能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分布,探讨今后改造利用的可能性,对深入挖掘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提供基本的科学依据。

它有如下7个特征:
(1)土地资源是自然的产物。
(2)土地资源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移动。
(3)土地资源的区位存在差异性。
(4)土地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
(5)土地资源的利用具有可持续性。
(6)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具有稀缺性。
(7)土地利用方向变更具有困难性。
我国的内陆土地面积为960多万平方千米,在世界上继俄罗斯、加拿大之后居第三位。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地12208.27万公顷;园地1154.90万公顷;林地23574.11万公顷;牧草地26214.38万公顷;其他农用地2553.09万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01.51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30.85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59.87万公顷;其余为未利用地。与2004年相比,耕地面积减少0.30%,园地面积增加0.31%,林地面积增加0.30%,牧草地面积减少0.21%,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面积增加1.11%,交通运输用地面积增加3.37%,水利设施用地面积增加0.26%。200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36.16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3.87万公顷,另外,查出往年已经建设但未变更上报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7.34万公顷;灾毁耕地5.35万公顷;生态退耕39.04万公顷;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23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0.67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为建设占用耕地的144.56%。
全年新增建设用地43.2万公顷。其中,新增独立工矿(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15.11万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9.82万公顷,新增村庄建设用地6.66万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10.76万公顷。
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省(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下发《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和《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全年共备案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326个,项目建设总规模129.12万公顷,其中,位于粮食主产区项目个数和建设规模分别占47%和53%。下发《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采用更加严格的措施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开展全国存量用地调查,查明到2004年底,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土地7.20万公顷,空闲土地5.48万公顷,批而未供土地13.56万公顷,三类土地总量为26.24万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切实执行建设用地“六个不报批”和“八个必须”要求,核减建设用地4631.9公顷。总结和大力推广100个节约集约用地典型,制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新政策。从严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严格审核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24个。
土地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年审批建设用地34.68万公顷,其中国务院批准用地14.93万公顷,省级批准用地19.75万公顷;工矿仓储、住宅等分批次建设用地16.00万公顷,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18.68万公顷。
土地管理基础业务建设明显加强。《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已正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18个省(区、市)开展土地更新调查,1526个县(市)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市市区地籍调查完成82.24%。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率达76.38%,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证率达33.19%,集体土地使用证发证率达70.69%。25个省(区、市)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其中13个省(区、市)通过验收。
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和制度。继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覆盖面。继续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全国共出让土地面积16.32万公顷,出让价款5505.15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和出让价款分别为5.72万公顷和3920.09亿元,分别占出让总面积和总价款的35.06%和71.21%。加强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加强土地市场监测和地价管理。根据1000多个县(市、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结果,土地供应来源结构56%属于存量用地,44%属于新增用地;用途结构43.33%属于工矿仓储用地,30.56%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26.11%属于其他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中,商业服务业用房占29.2%,普通商品住宅占48.7%,经济适用房占9.3%,高档公寓占0.2%,其他住房占12.6%。系统提出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政策。
目前我国土地问题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植被破坏。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一个良性生态系统要求森林覆盖率达13.9%。尽管新中国成立后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仍很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同时,大量林地被侵占,1984~1991年全国年均达837万亩,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植树造林的成效。草原面临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2.土地退化。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近十年来土地沙漠化急剧发展,20世纪50~70年代年均沙化面积为1560平方千米,20世纪70~80年代年均扩大到2100平方千米,总面积已达20.1万平方千米。多年来我国初步治理了50多万平方千米,而目前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万平方千米。我国的耕地退化问题也十分突出。如原来土地肥沃的北大荒地带,土壤的有机质已从原来的5%~8%下降到1%~2%(理想值应不小于3%)。同时,由于农业生态系统失调,全国每年因灾害损毁的耕地约200万亩。
我国荒漠化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多,目前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超过262.2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27.3%,其中沙化土地面积为168.9万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和东北等13个省区市。
荒漠化及其引发的土地沙化被称为“地球溃疡症”,危害表现在许多方面,现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环境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0亿元,相当于1996年西北五省区财政收入总和的3倍,平均每天损失近1.5亿元。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共有100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沙化,造成粮食损失每年高达30多亿千克。在风沙危害严重的地区,许多农田因风沙毁种,粮食产量长期低而不稳,群众形象地称为“种一坡,拉一车,打一箩,蒸一锅”。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30年间流沙压埋房屋2200多间,近700户村民被迫迁移他乡。
目前我国耕地的特点是:
1.人均耕地面积小我国虽然耕地面积总数较大,但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相对较小,只有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4。到1995年,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13公顷的省、自治区,主要集中于我国的东北、西北地区,但这些地区水热条件较差,耕地生产水平低。相对自然和生产条件好的地区如上海、北京、天津、湖南、浙江、广东和福建等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07公顷,有些地区如上海、北京、广东和福建等甚至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人均0.05公顷的最低界限。该组织认为低于此限,即使拥有现代化的技术条件,也难以保障粮食自给。
2.分布不均匀综合气候、生物、土壤、地形和水文等因素,我国耕地大致分布在东南部湿润区、半湿润季风区、西北部半干旱区、干旱内陆区和西部的青藏高原区。东南部湿润区和半湿润季风区集中了全国耕地的90%以上。
3.自然条件差我国耕地质量普遍较差,其中高产稳产田占1/3左右,低产田也占1/3。其中涝洼地有约400×104公顷,盐碱地有约400×104公顷,水土流失地670×104公顷。而且耕地地力退化迅速,加上由于污水灌溉和大面积施用农药等原因,耕地受污染严重,都加剧了耕地不足的局面。
这一特点使我国耕地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中国依靠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是一项具有世界意义的伟大成就。但另一方面,这一现实也表明中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耕地不足是中国资源结构中最大的矛盾。
总之,中国单位面积耕地的人口压力巨大,目前已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因此,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耕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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