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进行地质资料汇交
❶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地质资料是人们通过劳动对客观地质体和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的成果反映,是国家的重要档案资料。法律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本节按现行法规介绍了管理内容,并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设想。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国家设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地质资料作为矿产资源最详细的说明书,国家必须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需要;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更好地发挥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通过对汇交资料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现行依据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部令第1号)以及1989年地矿部制定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全国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一级机构,主管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负责对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档案资料机构的工作。
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本省(区、市)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二级机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主管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检查,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归口管理本省(区、市)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本省(区、市)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资料机构工作。
全国和省(区、市)地质资料馆是国家集中管理地质资料的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提供借阅使用。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全国范围内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地质资料;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本行政区内应予汇交的所有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下列各类地质资料应予汇交:
(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2)矿产地质勘查资料,包括普查、详查、勘探以及矿山基建、生产勘探和闭坑地质报告;
(3)各类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
(4)各类海洋(含远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资料;
(5)各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
(6)各类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报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勘查资料;
(9)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
(10)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及其权利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是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及其他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资料汇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享有如下权利: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申请保护商业性秘密的权利;申请科技成果奖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要求
1.地质资料汇交期限要求
从评审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调查和大中型矿区的勘探地质资料,须在2年内汇交。其他地质资料,须在1年内汇交。
2.地质资料汇交份数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以及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可汇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一律要求汇交一式四份。
3.地质资料汇交的受理机关
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律由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受理。要求汇交四份的项目,其中两份由受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在远洋、极地从事地质工作的项目,其地质资料的汇交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受理。
工作区跨省级行政区的,其地质资料应分别向工作区所涉及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汇交(一式两份)。其中,属于应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项目,其地质资料(两份)由主要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负责转送。
(五)违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规的处罚
1.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行为的处罚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第18条的规定,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2.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罚
未经地质资料汇交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其汇交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将全国地质资料馆或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地质资料管理机关除责令其交回资料外,应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的权利1~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期或不按规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借阅使用的,或玩忽职守,造成地质资料损失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汇交地质资料的利用
为了使汇交的地质资料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两级资料管理机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是及时提供社会借阅使用,并定期公布各自馆藏的地质资料目录。如1996年度,全国和各省(区、市)资料馆共接待查阅资料219635人次,借阅资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针对不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资料信息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关信息和依据。
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改革
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地质资料全部是由国家投资形成的,所以,国家为了避免各部门的资料封锁,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减少和避免重复性地质工作,建立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供全社会使用,提高国家矿业投资的效益。同时,通过行政命令设立了汇交机制。但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建立,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地质资料与矿业权的依附关系已越来越清晰。因此,地质资料全部提交政府并无条件地提供社会使用的前提已不复存在。通过行政命令建立汇交机制的效力,也在发生动摇。具体表现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度出现了滑坡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欠交、拒交现象十分严重。究其根本原因是汇交人担心因汇交资料的泄密而影响其自身利益。
实际上,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也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他们的管理方式与我国现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区别:其一,资料的汇交执行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这些国家的矿业法中,都明确规定汇交资料是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汇交内容不仅包括项目最终报告,而且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报告。汇交目的,既是政府监督与管理矿业权的需要,又是政府为支持国家决策、促进企业投资而进行的矿产资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严格界定公开文档系统与保密文档系统。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矿业权制度的建立,一般汇交的资料绝大部分要进入公开文档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开服务,但必须以不损害汇交义务人的利益为前提。对于汇交义务人的专有信息,一般应矿业权人要求在矿业权有效期内予以保密,有的国家在矿业权终止后,还可适当延长保密时间。如英国王室矿产机构对金矿资料的管理,通常在许可证终止后,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还可以保密4年。
因此,无论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讲,我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管理还是十分必要的。但为了确保地质资料的全面汇交,更好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加大对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新情况。
首先,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要与矿业权管理制度相衔接。一方面,地质资料汇交的要求要符合矿业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汇交地质资料应作为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纳入矿业权监督管理内容。
其次,要区分不同出资者汇交的资料以及公益性资料和商业性资料。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应在汇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有所区别。属于公益性的地质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社会使用;商业性资料应根据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资人和勘查技术劳务公司保存资料的范围。政府要求汇交的资料应以满足政府管理、统计的需要为前提,适当减少汇交内容。
第四,要强化资料管理的服务意识。在为社会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借阅的基础上,加大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力度,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要加快资料信息管理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❷ 浅谈如何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陈 飞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资料室)
摘 要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如何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地质资料 汇交 管理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是进一步做好地质调查或矿区勘查的重要依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是为了实现资料的利用和社会化服务,而地质资料服务和开发利用程度直接反映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成果。经济建设迫切需要地质资料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地质资料公共服务工作迎来了新挑战,对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现状
我国先后出台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9 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6 号令)等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地质资料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级、省级、行业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库房及保管设施得到明显改善。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地质资料管理与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衔接不够,导致经济社会效益潜力巨大的地质资料没有被充分利用,实物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相对薄弱。
2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2.1 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体制建设
全国地质业务支撑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严重落后,主要原因是资料馆现有工作人员素质差,数量少,不利于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随着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求明确指出省(区、市)应设立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建有实物地质资料库房,这对省级馆藏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各级部门建立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就需要有相应工作的人员编制。而建立馆藏机构、解决人员编制,仅靠国土资源部的一个《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2008]8 号)是难以落实的,这也是当前很多省馆所面临的问题。近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土资储函 [2012]7 号),同样对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
丰富的馆藏内容是地质资料服务的基础。然而,丰富馆藏内容并不是一味地求数量。事实证明,质量才是关键所在。目前大部分的地质资料编制仍是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负责,当前出现的汇交质量问题,绝大部分都发生在地质资料编制过程中,如何加强监管,保障地质资料汇交质量?有部分地质资料存在造假问题,如何提升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矿业权人急于拿到评审备案,其委托的地勘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未通过验收,如何处理?部分地勘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经检查拿回去修改后一直不汇交怎么办?更有部分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完全不符合标准,等着资料馆工作人员帮忙修改,如何解决?
正如前所述,地质资料编制仍是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负责,那么如何把关地质资料汇交质量,可以在地勘单位年度考核时,把地质资料汇交质量与其考核制度挂钩,从而与其资质挂钩。还可以在立项时列入地质资料汇交的经费,在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时,不给予项目结题。在评审报告时,对相关数据、材料进行核实,保障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如今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而且日益突出,对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其他业务方面的要求。
3 几点建议
3.1 加强规划,统一标准
以制定馆藏机构建设标准和管理技术标准为手段,统筹规划,推进地质资料管理标准化建设,形成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软、硬件环境,实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标准化;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体系。
3.2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范围,提高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可操作性。
3.3 强化汇交管理
进一步强化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扩大地质资料汇交覆盖面的同时,保障地质资料汇交质量。
3.4 推进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重视地质资料汇交的时限和质量,实现汇交的全覆盖,促进馆藏的及时更新和补充。推进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由成果地质资料向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扩展。开展全省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与利用方式的调研,提出工作方案与建议,逐步推进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❸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汇交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报送加盖有汇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馆藏机构收到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后,应根据《资料清单》对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点,两者一致的应在《资料清单》上加盖馆藏机构汇交专用章后交1份给汇交人留存。
(2)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通过汇交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
(4)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成果地质资料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表2.1 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
注:表中的“变化次数”是指项目新立、延续或变更等变化的次数,如第一次为“探矿权新立”,第二次为“探矿权延续”则变化次数为“2”;“项目初始标识码”是指地调局组织实话的新立项目第一次编的代码“计划项目”是指由地调局组织实话的由若干个项目组成的大项目。下同。
表2.2 探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表2.3 采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❹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地质资料的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
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分别依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依法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的文件名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五)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国土资源部委托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转送国土资源部。但下列地质资料不转送:
(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三)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四)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五)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量相同。
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还应当汇交其他文本的纸质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
(二)地质资料完整、齐全;
(三)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❺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应督促汇交人在法定汇交时限内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的附件表格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并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条件确定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
(2)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3)负责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负责接收该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收到承诺书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为已向馆藏机构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将验收合格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项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负责接收该项目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❻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汇交人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专的同时,汇交原始属地质资料的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
(2)2012年7月1日起,除国土资源部实施委托保管的油气、放射性及海洋矿产的原始地质资料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接收、验收、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及目录,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❼ 对当前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的思考
梁叙
(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广州510080)
摘要地质资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但我国目前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仍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对当前地质汇交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其环境因素影响进行分析,针对如何完善汇交制度,在制度的原则、框架、制定和执行、当前工作重点等方面进行阐述,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是人们在了解认识和利用地球过程中开展的各种科学研究、生产实践技术活动及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工作中获得的科学成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无论是为国家扩大内需项目提供服务、地质找矿工作,还是实现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都是以齐全、完整、丰富的地质资料信息为基础。但现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资料汇交仍存在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有待于通过完善现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以促进汇交工作的顺利开展。
1 现有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的局限性
在对各省市地质资料汇交情况的了解中发现,由于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及环境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难以很好地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服务。
1.1 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目前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一是缺乏针对地质资料的法律条文;二是《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没有对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作详细的规定及严格的惩处措施;三是各省市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规章没有强大的约束力。
可以说,现行的汇交制度中,无论是国家出台的条例或各省市制定的规章,都缺乏强制性规定,只对资料馆所在部门存在微弱的约束力,对于汇交难度大的地矿系统外单位和部门,约束力微乎其微。
1.2 环境因素的影响
地质工作覆盖面广,地质资料除了存在于地矿部门,地矿系统外的建设单位和部门也拥有大量的地质资料,有的地方甚至是地矿系统内部的地质资料只占少数,而行业利益的冲突往往阻碍了地矿系统外单位主动汇交相关地质资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地质资料的需求日益加大,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由供给驱动转变为需求驱动。社会的发展要求提高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汇交诉求加大成为大势所趋,地质资料汇交成为紧急而困难的任务。特别是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只有获得详细的项目建设地的地质情况才能安全合理地进行工程建设,同时详细、规范、严谨的地质资料也为项目承担单位免去重新进行地质勘测的工作,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可以说,无论从地质资料汇交制度本身来看,还是从环境的转变和需求来看,现行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已无法进一步促进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由于缺乏严格的惩处制度,这一漏洞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单位不主动汇交的原因。面对我国社会对地质资料需求不断加大的状况,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到了必须加以完善的地步。
2 对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完善的思考
地质资料是社会潜在的财富,地质资料服务体现了国家矿业发展环境的优劣。充分的地质资料有利于矿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地球科学的研究和国民科学素质的提高。因此,在制定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的过程中,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解决中央统一制定汇交制度基本问题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地方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汇交制度,共同促进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2.1 完善制度的原则
在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4个原则。一是整体性原则,从唯物主义系统论的角度来说,做任何事情一定坚持整体、联系的原则。二是可操作性原则,任何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是实际执行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三是渐进性原则,构建新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解决制度的局限性和现实环境影响造成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付诸实施。四是精简原则,在制定制度时,尽量避免两个制度存在重复的地方。
2.2 制度的框架
国家制定有关公共信息或针对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国土资源部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外,通过制定相关的地质资料汇交惩处办法或激励办法,针对各省市的具体情况提出目标,按照完成情况加以通报表扬或批评。各省市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严谨的汇交管理规定、惩处措施、激励手段。国家制度注重原则和基本问题,地方规定应侧重于细化、符合自身实际,中央和地方相辅相成,从而有效地促进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2.3 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首先,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通过邀请各个环节的专家和负责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管理部门的领导,研讨制度的制定细节。例如建设单位如不汇交相关地质资料,可在审批或上市某个环节做出限制。同时可以赋予各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使得各省市相关负责机构能够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可行的规定。其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管是汇交责任人或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人员,很多人存在“能不交则不交,能省事则省事”的思想,要让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做得更好,必须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例如,上海市制定的《地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明确了汇交地质资料给上海市地质资料馆的单位就可以享受获得上海市地质资料馆其他地质资料的权利,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再次,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制度制定后加以执行的过程中,应注意各个部门的大力协作和配合。例如,上海市2006年6月,为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加强实施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资料统一汇交工作,建立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资料汇交机制,由市建设交通委法规处牵头,会同市建管办、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市招投标办、市房地资源局法规处、矿管处及市地质资料馆等单位和部门多次召开专题协调会,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和研究,达成共识。这极大地提高了建设单位汇交地质资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了制度执行的力度。
2.4 当前做好汇交工作的重点
推进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各级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充分认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社会大众对地质资料的重要作用并非十分了解,更谈不上对地质资料相关工作的监督。在公共信息的社会服务工作中,发挥效用最大的监督力量就是社会大众了。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知晓地质资料的重要作用,知晓它们对地质资料这类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和使用的相关权益,提高对地质资料工作的关注度,以公众舆论的力量促进相关汇交责任单位主动汇交。
二是要深入调研,摸清总量。提高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制定详细的汇交制度,首先要摸清地质资料的总量及分布,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汇交制度。大多地方地质资料汇交负责部门都不清楚本地区有多少种地质资料,具体分布在哪些单位,这导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人员处于被动地位,只能等着汇交责任人主动来上交。只有进行主动深入调研,摸清本地区地质资料的总量及具体分布,才能为进一步促进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打好基础。
三是要推进标准化建设。地质资料涉及范围广,不同类别的地质资料文件标准各异,同类别的有的也是各式各样。尽管国土资源部已颁布了《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但这只是总纲式的规定,具体到地质资料汇交文件,仍千差万别,造成了入库及管理工作的难度。因此,从制度层面来看,各地区应该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本地区地质资料种类的特点制定更加详细的地质资料汇交的格式规定,针对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从字体、用纸、图标等各个方面各个角度进行详尽规定,提高地质资料汇交水平。
四是要制定工作流程。在制定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制度时,首先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流程图,从哪一点做起,具体怎么做,一环衔一环,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才能最后赢得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良好局面。
3 结束语
由于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缺乏汇交范围的详细规定、缺乏具有约束力的措施,公众对地质资料认识尚需提高。因此,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促进我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不断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加大宣传,提高公众认识,从摸清地质资料总量做起,加强标准化建设,制定工作流程,不断落实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一步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王燕.新形势下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思考.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
辛继升.试论地质资料管理与社会化服务.国土资源情报,2008,(11)
❽ 地质资料成果汇交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全国地质资料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前述规定以外的地质项目,由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资料的连带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除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❾ 浅谈成果地质资料汇交验收工作
贺静华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沈阳110002)
摘要本文主要是笔者在汇交验收工作中的一些经验,简明地阐述了汇交验收流程,在汇交过程中的产生的问题及提高汇交质量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流程关口前移
成果地质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是进一步矿山建设或进一步矿山勘查等地质工作的重要依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作为省级成果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抓好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质量,解决汇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基础。
1 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验收
1.1 资料接收
作为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面对的是基层地勘单位,基层汇交单位汇交质量参差不齐,所以汇交上来的地质资料首先要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以及相关文件界定是否属于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然后根据汇交清单及电子文件登记表结合报告目录清点汇交资料的数量和件数,清点无误后接收资料,给汇交人出具汇交回执。
1.2 检查
成果地质资料的检查应首先检查电子文档的安全性和齐全性,在确定电子文档载体无病毒的情况下核对的一致性。文字部分:对照纸质资料逐页进行查看,检查信息是否一致,Word文档的标题定义是否正确,插图、插表的显示方向是否正确有无遗漏;.PDF文件是否缺字、插图是否显示;有无书签等。附图部分:在1:1比例下逐图浏览检查,检查信息是否齐全,图例与图内容是否对应,颜色是否正确,有无变色现象,是否与纸质资料一致,源文件和存档文件是否一致,是否可被再利用。辽宁省目前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人员70%为刚毕业或工作才几年的年轻工作人员,缺乏地质工作经验,往往造成成果资料在制作时就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附图地层色系为了美观改成别的色系,剖面图为了方便就不上地层色系等。而附图对于一份成果地质资料来讲就像战争中的军事地图、沙盘,如果附图有误,会给下一步的地质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在检查时附图是重中之重,特别是源电子文件在这个信息时代就显得尤为重要。数据库与软件:首先查看数据库汇交内容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完整、技术文档是否齐全、管理系统是否可用、商业软件是否有说明文件、口令和密钥等,然后根据工作指南和建库报告搭建数据库浏览和应用的工作环境检查数据量、质量和组织方式等。多媒体:使用相应的媒体播放软件进行浏览,保证画面流畅、影音清晰。
1.3 验收
省级馆藏机构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6[210]号文件及相关标准要求对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均合格的成果地质资料可以通过验收(图1),给汇交人出具汇交合格证书,将报告整理后省级馆藏机构保管一套转交全国地质资料馆一套。
图1 地质资料汇交流程图
2 关于汇交工作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2.1 成果地质资料在汇交验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省级馆藏机构在资料验收时有承上接下的作用。对于基层汇交单位所出现的问题既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修改,还要深入了解问题形成的原因,协助汇交人找出解决办法。辽宁省目前存在的主要汇交问题多集中于正文、附表和附图的纸电一致性,形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资料汇交人员和项目组人员脱钩,造成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由多人修改完成,出错几率提高。
2.2 资料汇交前期介入
将成果地质资料验收关口前移,及时了解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地质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危机矿山找矿、部(省)发放探矿权和采矿权等项目安排情况。在成果地质资料形成前,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汇交时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汇交相关软件等文件要求下发项目承担单位,减少汇交时的常见问题,提高汇交合格率。
2.3 深入地勘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成果地质资料在汇交过程中大部分问题是在报告编写时就形成的,如附图地层颜色色差、地质体的遗漏、地层颜色无法区分、图例与图内容不符等,对此类问题要在资料形成前就进行培训指导。针对地勘单位队伍大、人员杂、流动快等特点,可进行分单位、按部门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和指导。
2.4 汇交人之间互查
目前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质量日渐提高,汇交人员队伍日渐强大,对成果地质资料认识也逐步提高越发重视。在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前进行自查,自查无误后汇交质量高的地勘单位之间互查,汇交质量有差异的地勘单位之间可相互交流共同提高汇交质量,提高汇交合格率。
2.5 建议汇交人员相对固定
对汇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合格的资料汇交人员下发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上岗证书,固定资料汇交人员,减少汇交人的流动性,培训后可定期对汇交上岗人员进行深入业务指导。上岗证书可实行两年一检,保证汇交人员的业务水平。
2.6 多种方式制作电子文件登记表
目前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全部附有电子文件登记表,而电子文件登记表作为电子文档的一个纸质说明文件必须翔实准确。目前ED-Maker生成的电子文档因软件自身原因,无法生成存档文件或是存档文件缺失信息,这就造成电子文件登记表的容量、盘标签上文件数不是准确的信息,需要重新修改;还有部分无法生成电子文件登记表或是生成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给汇交单位造成负担。笔者认为电子文件登记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制作:①采用通用的.doc、.xls文本文件格式直接制作;②ED-Maker生成电子文件登记表;③在ED-Maker软件页面增加NEXT等提示按钮。这样既可以简明直观的检查和修改,也可以节省很多时间,避免制作电子文档时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是笔者在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不成熟的想法,希望会对在同一岗位上的同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