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地质环境归什么部门管
㈠ 进一步完善地质环境管理业务体系,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目前我国的地质环境管理业务体系还不完善,基础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实现规划任务的需要。
全国各省级政府都设有国土资源部门,并在其中设置了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处。地(市)、县级政府中基本上也都设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已有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有相当一部分其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尤其是地(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具备环境地质专业知识的人员很少,甚至没有,不利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管理。
地质环境监测体系是地质环境监督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业务支撑体系。目前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体系的构成是: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1个、省(市、区)级地质环境监测站(院、中心)31个,地(市)级监测分站217个,直接从事地质环境监测的人员3000多人。目前省站的隶属关系并不统一,有的省总站隶属省国土资源部门,有的省站隶属省矿产资源开发局,有个别省总站尚未独立建制,同其他地勘单位合为一体。地(市)级分站隶属关系更为复杂。实践证明,省总站独立建制,隶属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总站之下的监测分站也实行独立建制,有利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前由于监测机构基本未延伸到县级,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的普及推广难以落实。我国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共有700个,威胁较严重的县(市)还有1000个,这些地方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地区,亟须建立专群结合的专业监测网,对地质灾害进行重点监测和预警,因而尽快理顺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制定地质灾害调查、危险性评估,预警预报,应急处置,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制度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省、地、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设置地质环境管理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既具备环境地质专业知识又有管理技能的人员组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到2010年,地质灾害严重和较严重的县(市)均应建立起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可独立建制,也可挂靠或合署办公,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地质灾害严重的乡村应设有地质灾害监测员;2010~2020年,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落实到全国各县(市)。
在重点地区及重点城市应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广泛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积极争取将地质灾害预报与天气预报相结合,建立相关的社会预报机制。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为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省、市、县级由国土、环保、林业、交通、水电水利、气象、民政、财政、供电、公安、通讯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十分必要。其主要职责是层层落实国家及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地质灾害管理部门都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感,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协调好同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关系,建立起高效能的管理机制,并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防治规划顺利执行。
㈡ 地质环境管理和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地质环境是指与地质作用相关的自然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活动的总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或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保护。
地质灾害防治。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管理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编写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负责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及纠纷调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按规定使用资金。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地质遗迹保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成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
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保护。地下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矿泉水属水汽矿产,地热资源是宝贵的能源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避免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保护地质环境的职责。
㈢ 什么是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制定相关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活动。
㈣ 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概述
一、地质环境的概念和类型
(一)地质环境的概念
地质环境是指地球岩石圈对人类有影响的所有地质体和各种地质因素作用的总和。地质环境在内、外力地质作用下形成,对人类的生存、生产和生活具有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影响。
地质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活动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场所。人类活动受地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人类活动反过来又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这种相互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明显的,有的则是间接的、潜在的和滞后的。
地质环境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系统,在自然或生物活动的影响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有些对人类生存活动有利,有些则是不利的。地质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使地质环境向着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方向转化。
(二)地质环境的基本类型
环境有多种涵义,总是围绕某一中心事物而存在,相对于某一中心而言。牛津简明英语词典上所定义的环境为“任何人或事物生存或发展的条件或影响”;环境保护科学中研究的环境系指作用于人类这一主体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
环境地质是与环境有关的所有地质特征和地质性质的总和。环境地质学是地质科学中一门新兴的属于应用地质学范畴的分支科学,以研究人、地关系为主,介于地质科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或综合性学科。
我国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环境类型的划分方法也很多,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地质资源环境类、地质环境资源类和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类。
1.地质资源环境类
它主要指各种地质资源,在其赋存、演化及开发过程中,形成对人类生态环境有影响作用的地质环境。本章主要论述地下水资源环境,其他矿产资源环境问题将在其他有关章节中述及。
2.地质环境资源类
它指具有一定价值或可被开发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典型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质景观等有科研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或可利用的地质空间。
3.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类
它指自然和人为因素等内、外力地质作用造成地质因素的变化,形成了对人类产生负效应的地质环境,这种变化直接地、间接地或潜在地威胁、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生产活动。
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的概念
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管理,防止、控制和减轻地质环境向不利于人类生存活动方向发展,预防和治理各种地质因素与过程对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坏;鼓励人类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需要,又不超出环境容许极限的目的。
地环政管理是地质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欲准确把握这个概念,需要掌握4个要点:①行使这项管理职能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②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务活动;③必须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政务;④它仅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三、我国地质环境现状
我国地质资源种类繁多,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多变。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地质环境状况也越来越严峻。
(一)地下水资源环境现状
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立方米/年,居世界第六位。其中河川径流量为27115亿立方米/年,亩均水量为世界的四分之三,人均水量为世界均值的四分之一。全国地下水天然资源为8700亿立方米/年,微咸水约200多亿立方米/年,地下水平均补给模数约9万立方米/年·平方公里左右,接近世界平均地下水补给模数10万立方米/年·平方公里。全国地下淡水开采资源为900亿立方米/年,微咸水为130亿立方米/年,宜井地区地下水开采资源为2390亿立方米/年。据初步概算,平原盆地等地区地下水储存资源约23亿立方米。
我国地下水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1)水资源的地区分布很不均匀,与人口、耕地的分布不相适应。南方水多、地少;北方地多、水少;东部水多,西部水少;夏秋水多,冬春水少。这种特征造成南方水量有余,而约占全国国土面积60%的北方15省(区、市)水资源量只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地下淡水天然资源为2600亿立方米/年,接近全国地下水天然资源的三分之一,开采资源总量为1400亿立方米/年,接近全国的一半,宜井地区的开采资源为1300亿立方米/年,占全国宜井地区开采资源的五分之三以上。
(2)开采布局不合理,开采量集中,造成局部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质恶化。地下水在城市居民生活和工农业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全国70%的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依靠地下水,据107个重点城市统计,71%的城市开采地下水作为工业和城市生活供水水源,一半以上城市以地下水为主。城市和工业用水量增长快与有限的水资源矛盾日趋尖锐,全国近300个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其中50个城市严重缺水。由于城区集中开采地下水,使许多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产生了很多地质环境问题。如地裂缝、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等。
(3)地下水开发缺乏统筹规划和科学管理,造成盲目打井抽水,井孔结构不合理,成井质量差,造成咸淡水混合,海水入侵,地下淡水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破坏。
(4)区域地下水分散开发潜力较大。工业发达、人口稠密地区,地下水开采集中,造成局部水资源供需不平衡,水资源紧张,但有些地区如青海、内蒙古、黑龙江和吉林等地区,地下水资源分散开发潜力较大,地下水剩余开采资源约占70%左右,可供分散开采利用。
(5)与地表水相比,我国地下水水质较好,但在局部地区,近年来,地下水水质有点状污染和恶化趋势,个别地区水质有变好的情况。如沈阳市区、本溪市1995年水质与1994年相比硬度、硝酸盐等均有所降低,而河北省张家口市硝酸盐、氮污染相对1994年有所扩大。
(6)受地球化学条件的制约,在我国很多地区存在着与地下水质有关的地方病,如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地甲病等。
(二)地质环境资源现状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和地理条件复杂,形成了种类繁多的地质环境资源。如典型地层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具有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貌景观及一些特殊的地质现象等,在国际国内具有很大影响。
(1)天津蓟县剖面,厚达9200米,它记录了距今18亿至8亿年间地球演化的历史,是我国中上元古界的标准剖面和实物教科书。山东临朐山旺,汇集了距今1800万年的古生物化石约400多种,三分之一属种化石个体完整,微细结构清晰,昆虫的爪毛翅纹都非常清楚,是我国古生物化石宝库。
(2)岩溶、丹霞、火山、冰川等奇特地质景观具有重要科研和观赏价值。湖南武陵源是由泥盆系厚层石英砂岩形成的峰林地质景观,在分布范围、形态及峰林高度方面都名列世界前茅。西南地区岩溶地质景观,西北的黄土地貌,青藏高原众多鲜为人知的特殊地质景观都属世界罕见,很多已开发利用成为旅游资源。
(3)我国恐龙化石及遗迹产地分布很广。1993年,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内乡、淅川三县境内发现大量恐龙蛋化石,并发现一批与恐龙蛋化石并存的恐龙骨骼化石,引起国内外科学界的高度重视。湖北郧县也发现了恐龙蛋与骨骼化石并存的罕见地质遗迹。
(4)辽宁西部朝阳、锦州地区中生代盆地的晚侏罗—白垩纪地层中龙鸟化石的发现,对鸟类起源和衍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信息。
这些堪称世界之最的珍贵罕见地质资源属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中国乃至全人类的宝贵财富,在我国发现是中国人民的骄傲,保护好这些环境资源是我们的光荣使命。
地质环境资源具有很高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开发地质环境资源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纷纷利用当地的优越地质环境资源扩大知名度和开发旅游业,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因不适当地开发或疏于管理,使地质环境资源受到破坏,这种情况近几年也屡有发生。
目前,据20多个省的初步统计,已发现有一定科研、开发保护价值的地质环境资源500多处,根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分别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保护区,也有很多作为旅游资源进行了开发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效益。
(三)地质灾害现状
所谓地质灾害,就是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发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即习惯上的狭义地质灾害。后者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中国地处环太平洋构造带和喜玛拉雅构造带交汇部位,太平洋板块的俯冲和印度板块向北对亚洲板块的碰撞使中国大陆承受着复杂的地质动力作用。复杂而强烈的构造活动和西高东低的地势反差,不仅形成了中国大地构造和地形的基本轮廓,同时也是形成我国地质灾害种类繁多的根本原因。
(1)根据地质灾害的分布特征,可从西向东大体以贺兰山—六盘山—龙门山—哀牢山一线和大兴安岭—太行山—武陵山—雪峰山一线为界,将中国分为三大地质灾害区(大体与中国地形三大阶梯划分接近,又略有差异)。西区为高原山地,海拔高,切割深度大,地壳变动强烈,构造、地层复杂,气候干燥,风化强烈,岩石破碎,因而主要发育地震、冻融、泥石流、沙漠化等地质灾害。中区为高原、平原过渡地带,地形陡峻,切割剧烈(相对切割深度为最大),地层复杂,风化严重,活动断裂发育,因而主要发育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地面变形、黄土湿陷等地质灾害。东区为平原及海岸带和大陆架,地形起伏不大,气候潮湿且降雨量丰富,主要发育地震、地面变形、崩滑流、河湖灾害、海岸灾害、盐碱(渍)化、冷浸田等地质灾害。
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共发育有特大型崩塌51处、滑坡140处、泥石流149处;较大型崩塌2984处以上、滑坡2212处以上、泥石流2277处以上。
(2)目前,除北京、天津、上海、河南、甘肃、宁夏、新疆以外的其他省、区都发现岩溶塌陷灾害。全国岩溶塌陷总数为2841处,塌陷坑33192个,塌陷面积332.28平方公里。黑龙江、山西、安徽、江苏、山东等则是矿山采空塌陷的严重发育区。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20个省、区内,共发生采空塌陷180处以上,塌陷面积大于1150平方公里。地面沉降灾害主要发生在沿海城市及少量内陆城市。目前,全国共有上海、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6个省(区、市)的46个城市(地段)出现了地面沉降问题,总沉降面积达4.87万平方公里;地裂缝出现在陕西、河北、山东、广东、河南等17个省(区、市),共434处,1037条以上,总长超过346.78公里。
(3)据对天津、上海、新疆、西藏、海南、台湾以外的其他省(区、市)统计,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82.37万平方公里,比新中国成立初期150万平方公里新增加32.37万平方公里,增长幅度为21.6%,是相当惊人的。现在,全国每年的泥砂流失量超过48.47亿吨,每年新增流失面积在4790平方公里以上。
(4)我国的沙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部及西北部的北纬37°~42°之间,危害着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内蒙古、山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1个省(区)。我国现有沙漠化土地33.4万平方公里,风沙化土地3.7万平方公里,加上沙漠戈壁116.2万平方公里,共153.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5.9%,已超过全国耕地的总和。沙漠化土地的分布情况是:41%面积分布在大兴安岭两侧的半干旱地带,以农作物交错区的旱农区风沙危害为主;32%分布在干草原的荒漠草原地带;27%分布于西部干旱荒漠地带。
四、地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1994年,国务院关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设置的通知中规定,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动态监测和储量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任务还有:“负责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管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根据上述职能,地环政管理主要包括对地质资源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的管理,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和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3个方面。
(1)地质资源环境既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又与其他自然资源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一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地质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及开发利用程度对生产发展和经济实力起着重要作用。人口、经济的迅速增长和新技术手段的运用,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极大地改变着社会经济结构和生态环境状况,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我国面临发展和环境的双重压力非常突出,有限的资源和相当脆弱的生态环境要永久维系日益增长的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必须加强地质资源环境管理。这种管理要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促进环境改善为基本原则。
(2)地质环境资源因其具有观赏、科研等资源价值和不可恢复性,如果这种环境遭到破坏,则资源的价值就降低或消失。因此,依法保护地质环境资源是地质环境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
(3)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是因自然的和人为的作用而导致地质环境和地质体发生变化,对人类的生存和活动造成潜在的和直接的危害和灾害。所以,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的管理重点是预报、预测和防治管理。
五、加强地环政管理的意义和主要措施
(一)地环政管理意义
人类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既要使社会、经济、环境三者协调发展,同时也存在相互制约的因素。在有些地方,由于人类对环境变化规律缺乏认识,不重视环境资源的价值,或由于控制能力的局限,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造成破坏,资源遭到浪费,生态受到威胁。为减轻和避免这种破坏,就要提高对地质环境资源管理的认识。地质环境管理是协调经济发展与地质环境保护相互关系的重要手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地环政管理是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或防治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制定保护管理规划,加强地环政管理。
我国是一个地质环境比较脆弱的国家,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近几年,因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地质环境管理的相对滞后,产生了很多地质环境问题,如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的形成和扩展,区域性地面沉降和个别地方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局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在尚不能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情况下,加强地环政管理,预防和减轻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环政管理包括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监测工作运行,各种减灾方案的制定,措施的实施与监督,都必须有行政管理作保证。一个国家地质环境质量改善的过程也就是地环政管理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
(二)地环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方法措施
1.管理的法律依据
地环政管理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有关标准、规范为准绳,监测数据、分析预测为基础。要求:①合理开发利用地质资源环境;②保护地质环境资源;③防治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为核心,机构和经费为保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为手段,重视科学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做好政府服务。
地环政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水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两权转让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
采用的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资源分级分类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等。
地环政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地环政管理机构和公务人员是地环政管理的组织保证。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都应把地质环境管理职能落到实处,做到机构健全,职能到位,人员精干,经费落实,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
2.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①转变观念,使地环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府宏观管理;②加强宣传,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各级领导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全民族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的自觉性,使大家认识到地质环境与人人有关,做到人人关心地质环境保护工作;③制定和完善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④制订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的方式层层落实;⑤加强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站网和信息系统建设,增强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⑥积极主动工作,把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划、计划纳入各级政府规划、计划中;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㈤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什么制定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地下开采:保内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容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采场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3、联合开采(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采场数(个)×10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矿区面积,开采期限按采矿许可证核实的面积和年限计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确定:新设置矿山,按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中所设计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已设置的矿山,按实际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
㈥ 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包括什么
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公园建设、地热与矿泉水、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其他。以前4个为主。
㈦ 谁了解万源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年到手有多少,管理单位还是生产单位
环境监测站属于政府管理单位按月算工资大约2000元到3000元
㈧ 国土资源局是做什么的管的是什么什么是违法呢
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依法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工作,组织土地进入市场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收购土地及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使)用地的材料审查报批工作。
7、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初审、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
8、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审批与监督管理,制定矿业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组织发布地矿开发利用信息;培育与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9、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10、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品运销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拟定矿山生存环境治理政策;指导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11、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2、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全市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市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管理市测绘计量工作。
13、执行有关财经法规,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完成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的征收、协收任务
14、提出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15、组织开展土地、地质矿产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㈨ 地质环境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
“十五”期间,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 〔2005〕37号)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 〔2005〕 88 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大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地质灾害发生概况
“十五”期间,全区发生地质灾害 457 起,其中,滑坡 345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75.5%;泥石流76 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16.6%。因灾死亡54人,其中,滑坡造成45人死亡,占因灾死亡总数的83.3%;泥石流造成5 人死亡,占因灾死亡总数的9.3%。灾害造成经济损失1.53亿元,其中,滑坡经济损失1.11亿元,占因灾造成经济损失的72.57%;泥石流经济损失3991.54 万元,占26.04%。见表5-1及图5-1。
“十五”期间,地质灾害危害最大的地区为伊犁州直属,该地区发生灾害365 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79.9%;因灾死亡47 人,占因灾死亡总数的87.0%;经济损失1.11 亿元,占因灾造成经济损失的72.3%。见表5-2。
(二)地质灾害防治部署、巡查检查和应急调查工作
针对新疆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每年年初采用发出通知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提前部署,并及时编制自治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各地执行,指导全区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汛前和汛期灾情险情巡查,建立和完善了群测群防网络,密切关注当地气象变化,加强对灾害点及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工作,提高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十五”期间,共组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巡查检查工作组15个、应急调查工作组19 个,总计出动135 人次,历时141 天,行程4.98万千米,提交检查工作报告12份、应急调查报告6份。同时,将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提高了当地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针对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和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积极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并对下一步需重点防治的区段提出了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建议,发挥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为政府服务的作用。
表5-1“十五”期间自治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一览表
图5-1“十五”期间自治区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图
表5-2“十五”期间各地区发生地质灾害一览表
(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勘查工作
通过认真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效治理极具危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一步遏制和改善全区因人为和自然因素而导致的不断恶化的地质环境状况。
“十五”期间,累计投入资金650 万元,先后开展了新源县等33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伊犁地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额敏县喇嘛昭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专项勘查及新源县、巩留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地质灾害调查(附表16)。这些基础工作的开展,普及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推动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的建立,提高了地质灾害的预警能力,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明显提高了全区防灾减灾水平。
(四)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情况
为推动防灾减灾社会化进程,与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自治区防洪办等部门合作,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明确了部门间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各自的主要职责,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沿线、旅游风景名胜区、重点建设项目区和大河流域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通过与自治区气象局合作,确定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方案、程序等,经过2003年的试运行,于2004年4月5日起正式开展自治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2004~2005 年汛期共计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362条。
“十五”期间,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38 起,避免了4400 余人的可能伤亡和近4200万元的可能经济损失。其中:2002 年,伊犁州成功预报滑坡、泥石流灾害96起,避免了3800余人的可能伤亡和近2764万元的可能经济损失。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管理
“十五”期间,严格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备案工作制度,保证了我区建设项目用地及时审批和建设项目的用地安全。2001~2005 年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备案132份,其中,评审81份、备案51份。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第29 号、第30号、第31号令,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加强了各类资质的资质管理。截至2005年底,全区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4 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4家、施工甲级资质单位1家、监理甲级资质单位1家。见表5-3。
表5-3 新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治理、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一览表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矿山企业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自2002年9月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防治矿山开发所造成的环境地质问题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进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截至2005年底,共有423家矿山企业按要求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该制度实施以来,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新建矿山的采矿权人均能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积极采取相关防治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逐年加大矿山环境的治理力度,在矿区植树造林,不但绿化了工作区,而且美化了生活环境。伊宁阿希金矿近年来投资100多万元用于矿山污水和尾矿处理设施建设;富蕴县喀拉通克铜镍矿累计投资112万元在废弃的矿区植树,绿化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十五”期间,国家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自治区10 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累计资金2070 万元(附表17)。通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消除了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被压覆矿产资源得以有效利用,保证了矿山正常生产,并增加了可使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国家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聘请区内外水利、灾害防治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矿山地质环境基础调查工作
2004~2005年,为查清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实施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项目经费130万元。通过项目的实施,基本摸清了全疆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了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其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提供了基础资料和决策支持。
(四)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情况
按《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 119号文)和《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开展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地质遗迹保护
(一)地质公园申报
为了加大新疆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工作力度,2003 年以来,重点抓了奇台硅化木—恐龙、喀纳斯和可可托海三处地质遗迹调查和国家地质公园申报的前期勘察工作。国土资源部先后批准了新疆奇台硅化木—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新疆喀纳斯国家地质公园、新疆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
(二)地质遗迹保护
(1)针对区内硅化木被偷盗、破坏严重的问题,2004 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鄯善县、哈密市、奇台县及乌鲁木齐市硅化木产地和销售市场开展了保护硅化木的专项调研活动,并形成了调研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自治区保护硅化木工作办公室。
(2)为了查清全区地质遗迹资源家底,2004 年,开展了新疆旅游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调查旅游地质遗迹点167处,其中世界级12处,国家级50处,省级69处,县级36 处,并初步建立了新疆旅游地质遗迹资源分类规划,为提升自治区旅游地质遗迹资源品牌和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资料。
(3)2003~2004 年,国家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了可可托海伟晶岩矿床地质遗迹保护、布尔津县喀纳斯国家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累计资金350万元,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使十分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得到保护,并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标准不断提高,建立了完善的保护、监测和运行机制。
四、地质环境监测及调查
(一)地质环境监测
截至2005 年底,全区有乌鲁木齐、吐鲁番、昌吉—石河子、奎屯—乌苏、库尔勒、伊犁和喀什7个地质环境监测站。其中,乌鲁木齐和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直属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管理;昌吉—石河子、奎屯—乌苏、库尔勒和喀什地质环境监测站分别隶属于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队、第七地质队、第三地质队管理。
截至2005年底,新疆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经过优化、调整,共有各类地下水监测点568个,其中水位监测点402个,水质监测点155个,流量监测点11 个,控制性监测路线245 千米,控制监测面积1.31万平方千米。“十五”期间,共完成地下水水位监测1.88万次数,水质监测742 组,水量监测534 组,提交水情通报30份,水情预报45 份,年报30 份,提交5 年阶段性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7份。
(二)实现地质环境工作成果数字化
“十五”期间,完成了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114个标准图幅和1∶5万重点城市及经济开发区水工环地质综合空间数据库建设4个标准图幅,为地质环境管理积累了丰富的数字化资料,形成了一批准确、可快速提供的可视化成果。
(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
2003年,启动了“中国-荷兰国际合作的乌鲁木齐河流域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此项目属中国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总项目下设北京、济南、乌鲁木齐3 个示范区子项目之一。其在基础数据数字化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乌鲁木齐地下水模型和地下水信息系统,将为乌鲁木齐市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四)开展了自治区1∶50万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2001~2004年,开展了全区1∶50 万环境地质调查工作,概略查明了新疆地质环境条件,重点调查了人类工程—经济活动与地质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初步查明了自然环境遇到和诱发的各种主要地质灾害、特殊不良地质环境条件和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特征、分布规律及形成原因,做出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防治或适应对策建议。
五、矿泉水资源管理
1998年完成的《新疆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经济技术评价》,首次对全区的矿泉水资源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查研究,为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规划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截至2005年底,全区经勘查评审鉴定的矿泉水水源地49 处。其中,经国家级技术鉴定的5 处,批准C+B级允许开采量为2523 万立方米/年;待勘查的矿泉水水源地15处,估算资源量为330万立方米/年。自1992年塔什库尔干县先伯巴矿泉水投产以来,1996 年新疆矿泉水生产达到了高峰时期,建厂43 家,年产量2 万多吨,产值4000多万元。由于生产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差,生产企业经营困难,目前基本上已无矿泉水生产企业,矿泉水勘查开发目前处于低谷状态。
六、地热资源管理
截至2005年底,通过初步调查,区内有地热温泉(井)露头84处,主要集中分布于阿尔泰山南坡、天山西段及西昆仑北坡广大地区,其他地区仅有零星分布。按温度划分:温水(25℃≤t<40℃)22处,温热水28 处(40℃≤t<60℃),热水(60℃≤t<91℃),中温地热资源(91℃≤t<150℃)2 处,高温地热资源(t≥150℃)1处。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温泉、博乐塔斯海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城、温泉县开展过地热勘查外,地热资源的研究程度很低,仍处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完成的区域性热矿水调查的水平,其地热资源储量不清。在地热资源利用上也只限于初级开发,建有11处疗养院或医院,主要用于洗浴和简单的医疗。
㈩ 地质环境管理薄弱
1989年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赋予地质矿产部四项基本职能,其中之一是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原来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司更名为地质环境管理司,首次把地质环境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列入工作日程。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针对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矿产部初步建立了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法规体系、地质环境执法的行政管理体系、全国地下水和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全国地下水和地质环境管理监测的信息体系。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管理的职能依然保留。按照政府的行政职能要求,地质环境管理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制订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与治理规划;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与制度,依法保护地质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使公众及时了解地质环境状况。
目前,我国地质环境管理法规体系不健全,对重大建设工程、城市规划等重要的经济活动缺乏地质环境方面的约束,难以有效地实施地质环境管理。直到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才改变了过去地质灾害防治灾害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在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方面,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地质环境监测等的法规建设亟待建立和完善。
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等,各个部门仅对某些地质环境要素实施管理,而不能从整体上管理地质环境,从而造成地质环境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交叉不清,严重影响了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例如,目前华北平原的地面沉降与地裂缝问题,主要是由地下水资源的过量开采造成的。由于水资源开发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涉及两个部门,在实际管理中两部门职责出现交叉。如何明确界定和有效衔接不同部门的地质环境管理职能,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