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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坑地质报告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 2021-01-27 13:17:25

⑴ 勘查地质报告的编写

按照DZ/T 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的要求编制勘查地质报告。

表A.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

⑵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地质资料是人们通过劳动对客观地质体和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的成果反映,是国家的重要档案资料。法律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本节按现行法规介绍了管理内容,并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设想。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国家设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地质资料作为矿产资源最详细的说明书,国家必须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需要;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更好地发挥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通过对汇交资料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现行依据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部令第1号)以及1989年地矿部制定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全国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一级机构,主管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负责对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档案资料机构的工作。

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本省(区、市)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二级机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主管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检查,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归口管理本省(区、市)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本省(区、市)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资料机构工作。

全国和省(区、市)地质资料馆是国家集中管理地质资料的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提供借阅使用。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全国范围内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地质资料;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本行政区内应予汇交的所有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下列各类地质资料应予汇交:

(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2)矿产地质勘查资料,包括普查、详查、勘探以及矿山基建、生产勘探和闭坑地质报告;

(3)各类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

(4)各类海洋(含远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资料;

(5)各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

(6)各类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报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勘查资料;

(9)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

(10)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及其权利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是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及其他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资料汇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享有如下权利: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申请保护商业性秘密的权利;申请科技成果奖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要求

1.地质资料汇交期限要求

从评审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调查和大中型矿区的勘探地质资料,须在2年内汇交。其他地质资料,须在1年内汇交。

2.地质资料汇交份数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以及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可汇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一律要求汇交一式四份。

3.地质资料汇交的受理机关

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律由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受理。要求汇交四份的项目,其中两份由受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在远洋、极地从事地质工作的项目,其地质资料的汇交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受理。

工作区跨省级行政区的,其地质资料应分别向工作区所涉及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汇交(一式两份)。其中,属于应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项目,其地质资料(两份)由主要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负责转送。

(五)违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规的处罚

1.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行为的处罚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第18条的规定,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2.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罚

未经地质资料汇交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其汇交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将全国地质资料馆或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地质资料管理机关除责令其交回资料外,应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的权利1~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期或不按规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借阅使用的,或玩忽职守,造成地质资料损失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汇交地质资料的利用

为了使汇交的地质资料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两级资料管理机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是及时提供社会借阅使用,并定期公布各自馆藏的地质资料目录。如1996年度,全国和各省(区、市)资料馆共接待查阅资料219635人次,借阅资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针对不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资料信息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关信息和依据。

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改革

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地质资料全部是由国家投资形成的,所以,国家为了避免各部门的资料封锁,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减少和避免重复性地质工作,建立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供全社会使用,提高国家矿业投资的效益。同时,通过行政命令设立了汇交机制。但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建立,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地质资料与矿业权的依附关系已越来越清晰。因此,地质资料全部提交政府并无条件地提供社会使用的前提已不复存在。通过行政命令建立汇交机制的效力,也在发生动摇。具体表现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度出现了滑坡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欠交、拒交现象十分严重。究其根本原因是汇交人担心因汇交资料的泄密而影响其自身利益。

实际上,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也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他们的管理方式与我国现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区别:其一,资料的汇交执行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这些国家的矿业法中,都明确规定汇交资料是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汇交内容不仅包括项目最终报告,而且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报告。汇交目的,既是政府监督与管理矿业权的需要,又是政府为支持国家决策、促进企业投资而进行的矿产资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严格界定公开文档系统与保密文档系统。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矿业权制度的建立,一般汇交的资料绝大部分要进入公开文档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开服务,但必须以不损害汇交义务人的利益为前提。对于汇交义务人的专有信息,一般应矿业权人要求在矿业权有效期内予以保密,有的国家在矿业权终止后,还可适当延长保密时间。如英国王室矿产机构对金矿资料的管理,通常在许可证终止后,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还可以保密4年。

因此,无论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讲,我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管理还是十分必要的。但为了确保地质资料的全面汇交,更好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加大对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新情况。

首先,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要与矿业权管理制度相衔接。一方面,地质资料汇交的要求要符合矿业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汇交地质资料应作为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纳入矿业权监督管理内容。

其次,要区分不同出资者汇交的资料以及公益性资料和商业性资料。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应在汇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有所区别。属于公益性的地质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社会使用;商业性资料应根据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资人和勘查技术劳务公司保存资料的范围。政府要求汇交的资料应以满足政府管理、统计的需要为前提,适当减少汇交内容。

第四,要强化资料管理的服务意识。在为社会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借阅的基础上,加大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力度,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要加快资料信息管理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⑶ (五)修订后的报告编写规范的作用与影响

1.使新的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和分矿种规范的实践成果有了落脚点

本规范的实施使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编写有了新的标准,使按照新的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和相应分矿种规范进行勘查工作的勘查者,能全面的在报告中反映勘查工作取得的全部实际资料,反映根据实际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和研究的成果,反映所估算的资源储量,以及按照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所划分的资源储量类别和相应类型,同时还反映出可行性评价的成果。新的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和分矿种规范的实践成果有了落脚点。

2.为矿产地质勘查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技术支持

本规范的实施为勘查者提高勘查报告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勘查投资者来说,无论是进行矿山建设设计,还是进一步进行勘查,或者转让矿权,都需要高质量的勘查报告。

3.为矿山地质工作者和采矿权人提供了技术支持

本规范的实施使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第一次有了全国统一的编写标准,为矿山地质工作者在生产中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编写闭坑地质报告提供了技术支持。采矿权人有了经评审通过的闭坑地质报告,也就取得了可以闭坑的地质和资源储量的依据。

4.对政府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意义

本规范的实施为政府资源储量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勘查资源储量和闭坑地质依据提供了技术支撑,标准化的报告,便于政府资源储量管理机关了解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储量状况。统一报告编写的标准,保证勘查质量,也是国际上的惯例,各国都很重视,如,布桑金矿事件之后,为避免资源储量造假,除了有关的质量监督,澳大利亚矿业界向加拿大方面提供的建议,就是推荐《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和储量报告规范》。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客观、真实、准确”、“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的要求,将保证政府资源储量管理机关取得高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附件二

关于发布《铀矿地质勘查规范》等19项地质矿产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41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铀矿地质勘查规范》等19项地质矿产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标准代号如下:

1.DZ/T 0199—2002《铀矿地质勘查规范》

2.DZ/T 0200—2002《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

3.DZ/T 0201—2002《钨、锡、汞、锑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4.DZ/T 0202—2002《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

5.DZ/T 0203—2002《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6.DZ/T 0204—2002《稀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7.DZ/T 0205—2002《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

8.DZ/T 0206—2002《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9.DZ/T 0207—2002《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10.DZ/T 0208—2002《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11.DZ/T 0209—2002《磷矿地质勘查规范》

12.DZ/T 0210—2002《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

13.DZ/T 0211—2002《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查规范》

14.DZ/T 0212—2002《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15.DZ/T 0213—2002《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16.DZ/T 0214—2002《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

17.DZ/T 0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8.DZ/T 0216—2002《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

19.DZ/T 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⑷ 谁有煤矿闭坑地质报告范文,我参考下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_(DZT0033-2002D)

⑸ 煤矿水文地质报告与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有什么区别

煤矿水文地质报告太笼统,在煤矿建设前的报告是一个阶段,包括找专煤、普查、详查、精查几属个阶段,形成以上几本报告,里面都包括了水文地质报告的专门章节;生产中呢,又有生产地质报告、工程地质报告等为了生产服务的报告,里面也包括了水文地质专章,最后闭坑还要有闭坑地质报告。目前,煤矿水文地质工作很受重视,在建设前若涉及敏感问题,如大水矿区、泉域、水源地保护等,需要专门做水文地质工作,出具专门水文地质报告并编制防治水规划,多费电口舌,包括了环境水文地质专项报告(为环评服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为国土部门、安监局和发改委审批服务),专项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为安全生产和防治水服务)。
因此,煤矿水文地质报告包括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是近年来各个煤矿都在做的工作,一是标准变了,类型划分有改变,需要重新做,二是为了审批和安全生产服务。

⑹ 矿山关闭与复垦

【关闭矿山】是指采矿权人将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全部开采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但关闭矿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关于关闭矿山的有关程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关闭矿山程序】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关闭矿山的程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关闭矿山的各项手续。

【矿山复垦】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的工作。

【停办矿山】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尚未完全开采完毕,但矿山因经济效益、矿产品市场、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停办矿山时采矿权人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需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闭坑地质报告】是指采矿权人在结束开采活动前一年向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时一并提交的,主要论证矿产储量的开采利用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以证实该矿区范围内矿产储量确已耗竭或保有储量无法采出的报告。

【关闭矿山报告】是指采矿权人在其闭坑地质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后编写的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应附有以下文件:反映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的、经过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国家规定应保留的地质、测量及开采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拟采取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措施;各种费、税缴纳情况及其证明材料;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并标明不安全隐患地点等。

⑺ 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性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勘版查报告、闭坑权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以及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用于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如矿井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等。

⑻ 闭坑地质报告评审时需要附测量资质吗

需要附地质勘查资质和测量资质!

⑼ (三)《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主要特点

该规范包括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固体矿产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两种报告的编写规范,以及报告的编写提纲。其主要特点详见分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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