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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质量的内涵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3-14 23:18:01

① 土地的含义

一、《土地管理法》总则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土地管理。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4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国有制;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制的规定,是根据宪法作出的。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 、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三)土地使用制度

1 、土地转让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谓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为了切实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了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属的确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影响。

(一)土地所有权

根据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1 )城市市区的土地。

(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是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分别被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应当根据现状,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是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主要是指乡(镇)兴办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属于农业 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应当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土地登记制度

1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两种不同的登记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里所说的“造册”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地址、面积、用途、等级等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土地登记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核发证书“是指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只有获得集体土地所有证,才能在法律上确认该主体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证就是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证书。经过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 用于农业建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农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了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外,还应当进行土地登记。该集体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根据这一规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 、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特殊地类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人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初始登记一般情况下是土地的确权登记,而变更登记则是对依法改变权属和用途的土地以及地上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功能即在于确保土地流转、土地交易的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土地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5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只有经过登记的土地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才能在法律上对抗第三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律上确保了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于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从法律上讲,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的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擅自将承包经营的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承包经营期限固定为 30 年。中央现在已经明确提出,为了保护承包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合同 30 年不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法律不作限制性规定。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土地的类别,划定土地的用途,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利用所作的长期的、战略性的总体布局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作用在于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 1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不能脱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土整治”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进行的综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各项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土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全国范围土地的平衡和综合开发利用。

[3] 土地供给能力。所谓土地供给 能力利用是指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状况,在一定的期限内,某一区域的土地所能提供的有限开发和使用的限度。

[4] 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5] 上一级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1]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它包括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两种。

[2] 提高土地利用率

只有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才有可能以少量的土地资源满足众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

[3] 保护生态环境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问题,合理安排可开垦的土地区域,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等破坏土地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的情况,保障土地资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长期持续的发展动力。

[4]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大量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因此,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应当考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来说: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首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准。

( 3 )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4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

( 5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规定:修改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即由那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规划的修改进行审批。未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或者不是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的修改,一律没有法律效力。未经合法审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所谓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对建设项目乱占农用地而实行的从总量上对建设用地的规模进行控制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只有列入计划范围,并不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方可占用土地。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主要通过两种计划手段来实施。一种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另一种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数量所作出的年度的具体安排,它是保护我国土地资源,协调各部门用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耕地保护

为保护我国业已不多的耕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增设一章,专门对耕地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一)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1 、耕地占用补偿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2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表现为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规定。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的执行,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也就是说,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所谓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 1998 年 12 月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它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对我国城乡人民农产品需求的满足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业方面的土地使用了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等不同的概念。农用地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外的所有土地均属于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属于农用地的范围,是农用地中的一种;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范围,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说,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属于基本农田。

1 、基本农田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 3 )蔬菜生产基地;

(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5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 以上。

2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程序是:

( 1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 2 )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的下达。

( 3 )划区定界。

( 4 )设立保护标志。

( 5 )检查验收。

3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应当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 1 )严格控制耕地占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可以占用保护区的耕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保护区内的耕地。需占用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2 )上收征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 3 )限制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设立开发区一般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 4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即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 5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等。

(三)节约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费

1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几项要求:

( 1 )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如果非农业建设项目可以开发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许占用耕地;可以开发利用土壤、地力比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许占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

( 2 )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在耕地上建窑、建坟以及在耕地上从事其他各种破坏耕地条件的活动,《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3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控制闲置耕地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得耕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使用,不得闲置、荒芜。

(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内不用,而该耕地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话,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2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

(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收回,用地单位即丧失了继续使用该幅土地的权利。

( 4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5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丧失对该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未利用地的开发、使用

1 、国家鼓励开发未利用地

对于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地,国家持鼓励态度,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予以支持。

但是进行未利用地的开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所开发未利用地的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开发未利用地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

( 3 )根据未利用地的地质和土壤条件,如果未利用地适宜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 、开垦未利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开发未利用地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开垦未利用地的限制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开垦未利用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必须做到:

( 1 )开垦未利用地必须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对开垦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作出充分估计,并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 2 )开垦未利用地时,禁止毁坏森林、草原、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 3 )对于已经开垦、围垦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牧。

五、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

1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手续比较严格,因而有利于控制耕地的不合理占用,同时,在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后,国家通过调控土地一级市场,收取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并可以为财政积累资金,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现在,经大多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仍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所控制或行使所有权的区域;也有一部分土地直接归村农民集体所有,这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就是村,其代表者则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3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审批。

( 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3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1 、建设项目审批阶段进行可行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为政府和计划部门的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在政府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后,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议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涉及到农用地审批的,一般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后进行。

2 、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 1 )征地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以下批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 过 35 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述规定之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但是,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征地批准权限的,即属于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上报国务院。

( 2 )征地公告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都规定对征用土地实行公?/td>

② 土地的含义。

土地(Land)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及其以上、以下一定幅度空间范围内的全部环境要素,以及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作用于空间的某些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概念--土地和土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以及动物就人类目前和未来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我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一般地,我们可以把土地的定义粗略的划分成广义的和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规划和自然地理学家的观点。土地规划学者认为:“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它是自然历史的产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自然地理学者认为:“土地是地理环境(主要是陆地环境)中互相联系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组成,包括人类活动影响在内的自然地域综合体。”
广义的土地,不仅包括陆地部分,而且还包括光、热、空气、海洋……。较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学家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指出:“土地是指大自然为了帮助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与的物质和力量。”美国经济学者伊利认为:“……土地这个词……它的意义不仅指土地的表面,因为它还包括地面上下的东西。”

③ 标准样地的内涵

(一)目的和意义

标准样地设置是农用地分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资源监测调查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设置建立了以“不同利用等别质量采用层面控制”为核心的标准样地理论体系和成果体系,并将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评价技术体系和国家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体系及分等成果体系,是《农用地分等规程》的一个重大技术理论和成果拓展创新。其中,标准样地设置理论体系及方法是耕地质量评价的基本方法之一,标准样地成果体系是耕地质量参照系建立的依据。

标准样地设置的目的是通过设置县级、省级和国家级标准样地,对耕地质量、耕地基础设施水平、耕地利用条件、耕地投入产出的经济条件、耕地的限制性因素、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等进行动态监测,反映耕地质量状况以及人类对土地利用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为农用地合理利用与科学管理提供科技支撑体系。其意义在于:①通过标准样地的设置及其属性描述,结合标准样地图集,可直观地获得农用地质量状况信息,科学量化耕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实现耕地质量保护;②分析、评价标准样地质量特征值,将其与相同控制区和相邻控制区的其他地块进行比较,为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修正与更新提供科学的参照体系;③通过对标准样地进行质量动态监测,可以及时了解区域农用地质量的动态变化,有助于作出相应治理决策,便于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的管理。

标准样地成果体系是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成果的一部分,也是耕地质量的一个独立参照系,对促进耕地资源保护从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重的方向转变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范围和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的设置范围为全自治区农用地中的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成果,按国家级、省级两个层次设置标准样地。其中,国家级标准样地综合考虑耕作制度、光温条件、水分条件、土壤条件、地块面积等宏观差异,在全自治区各地级市优先选出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与排水、农田设施建设、土地利用和经济等综合条件特征最优的分等单元作为国家级标准样地监测点。

省级标准样地体系力求全面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质量分布状况,为了使标准样地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以县(市、区)为单位,兼顾等别类型在县域内与分等因素指标区内的均匀分布,筛选出各县(市、区)最具有代表性的分等单元,每县(市、区)选5~8个,作为省级标准样地。在实际工作中,国家级标准样地与省级标准样地具有一定的重叠性。

(三)标准样地的定义

标准样地是指农用地分等定级对象所在区域内,当技术与管理水平一定或处于区域内的平均状况时,从产量水平属于最高水平的那一类土地中选取出的若干个农用地分等定级单元。从理论上可将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样地的含义界定为在一定的栽培管理技术条件下,该区域内最有利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农作物产量最高的若干个农用地分等定级单元,它们在本行政区域内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与排水、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条件的综合特征最优;或者界定为该区域内最不利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农作物产量最低的若干个农用地分等定级单元,它们在本行政区域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与排水、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条件的综合特征最差。标准样地设置分三个级别,即国家级、省级和县级。

(四)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体系

1.国家行业标准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体系

国家行业标准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样地体系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地块的分级体系(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级体系);二是能够具体综合描述并表达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地块特征好坏的因素体系。用于描述并表达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地块特征好坏的因素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标准地块的实际产量水平;二是土地构成因素,主要包括气候因素、土壤因素、地形地貌因素、水文因素、灌溉与排水条件、农田基本状况等。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的体系构成

1)分级体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成果,标准样地的设置体系为国家级、省级两个层次。国家级标准样地设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条件及生产能力最好、无任何污染的分等单元;省级标准样地设置在县级内同一利用等别中生产能力最具代表性的分等单元,其中,设置的国家级标准样地同时属于省级标准样地。

2)因素指标体系

用于描述并表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特征的因素体系根据指标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成果,全自治区七大指标区的因素体系包括土壤类型、表层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pH值、地形坡度、灌溉保证率、有效土地厚度、地下水埋深、土壤污染状况、含盐量、岩石露头度、剖面构型。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体系构成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区别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规定省级标准样地的选择条件为一年内单位面积土地的实际产量所换算的标准粮水平在本县(市、区、旗)属于最高范围,且各类分等因素条件指标体系在本县(市、区、旗)内最优,在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永久性农用地并未被污染的分等单元。县级标准样地的选择条件为一年内单位面积土地的实际产量所换算的标准粮水平在本乡(镇)属于最高范围(最高范围的上限是指县内的每公顷耕地标准粮水平的最高值;下限是指县内的每公顷耕地标准粮水平的最高值减去每公顷750千克的差值,省级、国家级标准样地标准粮水平最高范围含义同此),各类分等因素条件指标体系在该乡(镇)内最优,即自然质量分(Cl)属于最高范围(最高范围的上限是指县内农用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最高值,该值的理论数是1.0;下限是指县内农用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最高值减去0.10~0.15的差值,省级、国家级标准样地自然质量最高范围含义同此),且在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永久性农用地并未被污染的分等单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的设置是依据《农用地分等规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耕地)的质量分布状况,遵循选择区域内各农用地等别的因素条件最优、综合生产能力最优的设置原则以及分层次和层面控制、选择地块面积最大、GPS定位等原则,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成果的每一个等别单元有选择地进行指标筛选,使选择的标准样地单元,在区域内各指标区中,对每一等别的耕地,在分等因素体系及标准粮水平范围内,都能起到对农用地(耕地)在各个等别层面的质量控制作用和质量监测作用。

④ 土地评价的基本概念

土地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生产力的高低,但这个生产力又多是通过土地的适宜性和限制性间接表现出来的。
1.土地生产力的内涵
土地生产力是反映土地本身的自然生产潜力和人类劳动经营的综合指标,是土地在特定的管理措施条件下生产出某种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能力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除了表现为农业生产力,也是人类进行居住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场所,非农业生产力同样重要。
土地生产力是一定条件下能够达到的最大水平,有现实生产力和潜在生产力(理论生产力)之分;自然生产和社会经济生产力之分,但一般表现为综合生产力。
土地生产力也叫土地潜力、土地生产潜力。
2.土地的适宜性
土地的适宜性就是指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对发展某项生产或作为某种用途所提供的生态环境的适宜程度,这既与土地利用方式有关,又直接决定于生物的特点、更替及产量等。
自然适宜性指某作物或土地利用方式对一定地区土地的自然条件(如气候、土壤、地貌、水文等)的适宜程度。
土地的适宜性一般可以分为多宜性、双宜性、单宜性和暂不适宜等几种,且多是针对农林牧利用而言。一般说来,土地质量越好,其适宜面就越宽,而质量越差,则适宜面就越窄。
3.土地的限制性
土地的限制性又称土地的局限性,它是与适宜性相对而存在的,是限制土地在生产过程中发挥潜力的障碍因素。由于土地中某种元素过多或过少,甚至缺乏,限制土地资源的潜力或某种用途的正常发挥,或影响了某些用途的适宜程度。限制因素有不易改变的,即稳定性限制因素,如气候、地貌等;也有容易改变的,如植被、水文等,称不稳定限制因素。在进行土地评价时,要抓住主要限制因素,适当考虑其它限制因素 1.土地特性
土地特性是指土地具有一系列与其它物质相区别的性质。土地的特性,包括自然特性和经济社会特性。土地的自然特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属性,如面积有限性、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土地的经济特性则指人们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表现的特性,如经济供给的稀缺性、增值性、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土地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属性。人类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总是要反映出一定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生产关系,包括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关系。土地的这种社会属性,是进行土地产权管理、调整土地关系的基本出发点。
土地特性是一种可度量或测定的土地属性。例如,坡度、降雨量、土壤质地、有效水容量、植被的生长量等。有的文献上将土地特性称土地性质。
土地特性就是土地构成要素的性质。常见的土地特性按构成土地的要素可分为如下几类:①土地的气候性质:主要表现为气温(年和月平均气温、最低月平均气温、积温)、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全年各月或旬降水量、降水季节、降水强度)、光照条件(日照时数、光照强度);②土地的水文性质:主要有地表水、地下水、水利设施、水旱渍灾害状况;③土地的土壤性质:主要有土壤质地、土壤结构、PH值、有效土层厚度、有机质含量、土壤养分等;④土地的地学性质:主要有地质构造、岩石种类、地貌类型、海拔、坡度、坡向等;⑤土地的生物性质:主要有植被类型(自然植被、人工植被)、动植物的地方性性病及传染病、危险性动物;⑥土地的社会经济特性包括的范围广泛,一般来说,土地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人口(数量、素质、劳动力)、教育情况、交通状况及区位、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如能源、供水、供电、电讯)、经济条件、技术水平等。
2.土地质量
有关土地质量的表述很多,①土地质量是指土地的状态和条件(土壤、水及生物特性)及其满足人类需要(农林业生产,自然保护以及环境管理)的程度;②土地质量是指土地各种性质的综合反映和价值判断;③土地质量是土地功能满足人类需要的优劣程度;④土地质量是指土地在一定的用途条件下,对该用途是否适宜以及适宜的程度或生产力的大小或价格的高低。
综上所述,土地质量是土地的综合属性,但土地属性不一定是土地质量;土地质量是针对土地利用或土地利用方式而言的,也可以用土地生产力的指标表示,如产量、产值、净产值、纯收入、利润、级差收益等。土地质量的差别,实质上是土地生产力高低的差异。在不同的土地利用状态下,土地质量的含义也有差异。在农、林、牧业等利用中,土地质量指的是土地生物生产能力的差异,即土地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在工业、交通、城镇等非农业建设利用中,则是指以区位条件优劣为主造成的劳动生产率或土地使用效益的差异。
3.二者关系
土地特性是土地的属性在各个方面的直观反映(能直接测量或估算)。土地质量是土地综合属性的描述,是土地特性综合反映的土地性质。
土地特性与土地质量的关系是多对一、一对一的关系。可以根据一种土地性质去估计土地质量;可以用一组土地性质中的某一起主要限制性作用的土地性质去估计土地质量;可以综合多种土地性质去估计土地质量。,如土壤侵蚀危险这一土地质量不仅决定坡度,还取决于坡长、渗透性、土壤结构、降水强度和其他特性的相互作用。
土地特性与土地质量本质上是一样的,即土地具有的属性。但土地特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状态,没有好坏、高低之分;土地质量是针对一定用途而言的,表示为对某种用途适宜不适宜、或适宜程度高低。土地质量强调的是土地本身属性及满足人类需要的程度。
土地评价时,可以选择土地特性或土地质量作为评价对象。采用土地特性的优点是评价的程序较简单和直接,能够对观察的特征和适宜性分级进行直接比较。但是,土地特性种类繁多,而且土地特性之间又往往是相互作用的,这可能使评价所考虑的因素过多或者选择评价因素很困难。采用土地质量,其优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如前所述,土地质量与土地利用的具体要求直接相关;二是土地质量是几种土地特性的综合反映,在计算土地质量时考虑了这几中土地特性的相互关系;三是土地质量的数目要比土地性质的数目少,从而减少了土地评价的工作量。 土地评价要考虑土地作为何用,即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可以是概括性的,也可以详细的。分为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类型也叫土地利用大类,指根据土地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将土地的利用分为农业用地、牧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等的土地利用方向,叫土地利用大类。如通常所说的八大地类:耕地、林地、牧草地等。
土地利用方式是比土地利用大类描述或规定得更为详细的土地利用种类,它由一系列在既定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技术说明所构成。土地利用方式一般包括劳动力、工具、土地规模、资金、技术、市场、制度等方面。
土地利用方式分为:
①单一用途的的土地利用方式:同一土地,同一时间只有一种产品的输出。
②多用途的土地利用方式:同一时间,同一地块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土地利用,但每种土地利用均有自身的产品输出。如间作,套作。
③复式土地利用方式:同一地块上,在同一时间周期内的不同时段,土地的利用不同。如我国的多熟制农业。

⑤ 质量的含义是什么啊

质量(mass)是物体所具有的一种物理属性,是物质的量的量度,它是一个正的标量。质量分为惯性质量和引力质量。

自然界中的任何物质既有惯性质量又有引力质量。这里所说的“物质”是自然界中的宏观物体和电磁场、天体和星系、微观世界的基本粒子等的总称。

质量是物理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的含义和内容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清晰和充实。最初,牛顿把质量说成是物质的数量,即物质多少的量度。

(5)土地质量的内涵是什么扩展阅读:

质量的测量方法:

实验室中,天平是测质量的常用工具。天平使用步骤:

1、放置:天平使用时需置于水平台面,台面不水平通过调节底座实现;

2、调横梁水平:调节横梁平衡螺母使天平指针对准刻度盘中央。

3、估测:估计被测物体质量使用要求:被测物体的质量不能超过量程。

4、称量:被测物体置于左盘,向右盘加恰当砝码,并调节游码直至指针对准刻度盘中央。

5、读数:此时右盘中所有砝码质量之和加游码读数即是被测物体质量。注意:向盘中加减砝码时要用镊子,不能用手接触砝码,不能把砝码弄湿弄脏,潮湿的物品和化学用品不能直接放到天平的托盘中。

⑥ 土地的定义、内涵、基本属性是什么

定义:土地是地球表层的特定地域,有固定的位置和一定的水平、垂直范围,土地是由相互作用的各种自然地理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并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兼有自然和社会经济双重属性。土地的特性是随着时间发展变化的。
内涵:狭义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规划和自然地理学家的观点。土地规划学者认为:“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它是自然历史的产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自然地理学者认为:“土地是地理环境(主要是陆地环境)中互相联系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组成,包括人类活动影响在内的自然地域综合体。”
广义的土地,不仅包括陆地部分,而且还包括光、热、空气、海洋……。较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学家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指出:“土地是指大自然为了帮助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与的物质和力量。”美国经济学者伊利认为:“……土地这个词……它的意义不仅指土地的表面,因为它还包括地面上下的东西。”
基本属性: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
热点问题:1.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这个绝对是热点中的热点,三线划定,双评价等等)
2.土地管理法修改,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畴,严格限定可以征地的几种情况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4.增减挂钩(这个算常规政策吧,广东特色的拆旧复垦项目体现的就是这一政策)
5.耕地保护方面(垦造水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储备区,补充耕地核查等等)

⑦ 土地分类的目的和内涵是什么

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性状、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土地归并成若干个不同的类别。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类。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 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学地将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将土地作了更进一步的分类,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体系,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了8大类、46小类。
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土地
土地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社会的有效需求等特点。
在现行制度下,土地分为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后者又包括商业用地和非商业用地。
土地交易就至少有三类不同的价格:一种是土地“农转非”时政府支付给农民的价格;一种是商业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简称“招拍挂”)形成的价格;还有一种是非商业用地通过“协议出让”的价格

⑧ 标准样地的内涵与设置

(一)标准样地含义

样地法农用地分等的标准样地是双向式标准样地,即分为优质标准样地和劣质标准样地。优质(劣质)标准样地是指在一定的栽培管理技术条件下,该区域内农作物产量水平最高(最低)的若干个农用地分等单元。一般情况下,优质标准样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最好,它们在本区域内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与排水等条件的综合特征最优。

在一个区域内,即便是自然条件相同的农用地,由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的差异,往往造成同一类型农用地之间的产量水平差异较大,因此,为了排除这种因素的影响,在标准样地的定义中,将技术与管理水平限定为“一定”或“处于区域内的平均状况”。

对于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区域而言,如一个县级行政区,农用地分等定级单元往往有数千个,如果其中产量水平最高或最低的一类单元以区域内单元总数的 10% 计,一个县也往往有数百个单元的产量水平在最高或最低范围,而在农用地分等定级过程中,不可能将产量水平最高(最低)的一类单元都作为标准样地对待,只能是根据统计学上的原理从中选取出一部分作为优质(劣质)标准样地。因此,将标准样地限定为“产量水平属于最高或最低范围的一类土地中随机选取的若干个农用地分等定级单元”。至于“若干个”是多少的问题,将在其后的相关部分介绍。

一般情况下,作为优质标准样地的分等定级单元的土地基本特征是:在区域内,作为优质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定级单元与其余的单元相比,其农业生产条件最好,而且在区域内的所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单元中,优质标准样地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与排水条件等土地因素的综合特征最优;劣质标准样地则相反。

(二)标准样地特征

1. 区域性

不同的区域,其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各不相同,标准样地的综合特征必定差异较大。因此,标准样地只能是一定区域内的标准样地,在这个区域内为标准样地,在其他区域内就不一定是标准样地,任何一个区域都有自己的标准样地,只有将标准样地和一定区域结合起来才有意义。

2. 最优性与最劣性

从普遍意义上讲,标准样地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置的土地质量、个别条件、土地利用效益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可作为该区域内其他地块比较标准的地块。优质标准样地的最优性是指与该区域内的其他地块相比,它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与排水等生产条件对农业生产的无限制性;劣质标准样地的最劣性特征则是指上述因素对农业生产的综合限制性程度最大。

3. 比较性

比较性是标准样地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原则,没有比较就没有标准样地,标准样地是在比较的过程中产生的,然后再将其作为标准应用于比较,从而得出所有土地的相对等级序列。

4. 控制性

各乡(镇)耕地单元的质量应在优质、劣质标准样地的质量范围之内,如果确定出双向式标准样地的等别,则应对其所在区域的耕地质量等别具有双向控制作用。

(三)标准样地设置原则

1. 单位面积耕地产量水平最高与最低

在各乡(镇)范围内,所选择的县级优质标准样地、县级劣质标准样地的产量水平应该在本乡(镇)范围内属于最高、最低水平。

2. 农业生产条件最优与最劣

农业生产条件是耕地在长期的利用中,通过工程性措施对土地进行改造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农田水利特征、灌溉保证率的高低、排水是否通畅、田间道路体系的完善情况、地面是否平整、地块的宗地分割是否破碎等。这些农业生产条件对农业生产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灌溉保证率,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盐碱化地区以及易洪涝的地区,排水是否通畅是决定土壤是否发生次生盐碱化、所种植或养殖的生物是否会遭受洪灾与涝灾等的关键。在优质标准样地设置中,其农业生产综合条件应属于样地适用区范围内最好的那一类,相对而言,劣质标准样地的农业生产综合条件应在最差范围内。

3. 构成耕地的土地因素的综合特征最优与最劣

构成耕地的土地因素主要包括气候因素、土壤因素、地形地貌因素、水文因素等几个类别,农业生产中,人们种植植物或养殖动物,都是在一定气候、土壤、地形地貌以及水文条件下完成的。这些土地因素不是单个地影响农业生产,而是综合地共同影响农业生产。所设置的优质标准样地,其构成耕地的土地因素的综合特征一定要属于最优范围的那一类耕地分等单元;而劣质标准样地,其构成耕地的土地因素的综合特征则要属于最差范围的那一类耕地分等单元。

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是编定为长期稳定的农用地

当前,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频繁,人对土地的干预能力十分巨大,导致一定区域内的土地用途在较短的时间内总是处于不断的变更过程中。因此,为了确保选作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能够保持其用途不变,能长期作为区域内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标准,也为了所设置的标准样地能够成为今后农用地质量动态监测的本底基础,在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中,选作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应当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编定为永久性不改变其农用地性质的农用地分等定级单元。

(四)各级标准样地设置细则

1. 国家级农用地标准样地设置细则

各市级行政区在所辖的范围内要设置标准样地 20 ~ 30 个,其中优质标准样地 10 ~ 15 个,劣质标准样地 10 ~ 15 个,具体方法及步骤如下:

(1)各市级行政区要确定在本区域内设置国家级标准样地的数量。各市级行政区至少要设置20 个国家级标准样地,其中优质和劣质标准样地各 10 个。

(2)确定在省内的哪几个县(市、区)设置国家级标准样地。根据重庆市近 5 年的耕地产量、投入产出等统计资料,挑出哪几个县(市、区)一年内单位面积土地的实际产量所换算的标准粮产量水平在重庆市的所有县中属于最高(最低)的范围。最高(最低)范围的上(下)限是指重庆市内的每公顷耕地实际产量换算的标准粮产量水平的最高(低)值;其下(上)限是指重庆市内的每公顷耕地实际产量换算的标准粮产量水平的最高值减去(加上)每公顷 750 千克的差值(和)。由于重庆市内可能有较多县的产量水平属于最高(最低)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在这些县级行政区中随机挑出 3 ~ 6 个即可,但是如果难以挑出 3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的,也可以少挑,甚至可只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设置国家级标准样地。

(3)各省(市、区)要明确国家级标准样地是农用地分等单元。分等单元的面积是多大,标准样地就是多大。同时明确国家级标准样地的 3 个条件:①作为国家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单元每公顷实际年产量(折算为标准粮的产量)属于全省(市、区)内最高的范围;②选作国家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单元所处地的土壤、地形、农业生产设施等条件在该县内最优;③作为国家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单元是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永久性的农用地,且没有遭到污染。

(4)实地踏勘所选择设置的标准样地的县级行政区,从农业生产条件、永久农业利用、产量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设置一定数量的优质和劣质标准样地。同时,进一步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在选作国家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内选取能代表该单元平均土地条件的地块作为“典型地段”,并在“典型地段”内挖一个土壤剖面(在土层深厚的地区,剖面长 2 米、宽 1 米、深 1.5 米;在土层薄的地区,剖面的长、宽不变,深度要到土壤的母质层为止);②拍摄土壤剖面照片;③拍摄包括土壤剖面在内的“景观照片”;④从 1∶1 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上查出标准样地“典型地段”或“土壤剖面位置”的经纬度坐标;⑤对本省(市、区)内的国家级标准样地分优质标准样地和劣质标准样地,并按照各标准样地的标准粮产量水平从高到低统一排队编号。

(5)将国家级标准样地标注在农用地分等单元图上。如果只在省(市、区)内的 4 个县级行政区内设置本省(市、区)的国家级标准样地,则在该 4 个县的农用地分等单元图上标明哪几个农用地分等单元是国家级优质(劣质)标准样地,并绘制标准样地分布图,注明优质和劣质标准样地。

(6)选作国家级优质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单元,要设置标准样地标志牌。设置标准样地标志时要注意的事项包括:①设在县级农用地分等单元的边界线上;②设在醒目的位置;③在标志牌上标明标准样地在县内的位置概图;④在标志牌上标明拍摄影像资料的标准样地典型地段的位置概图;⑤在标志牌上标明标准样地的编号,并注明是国家级标准样地。标准样地标志牌制作要因地制宜、注意节约,以实用、美观并能永久性保留为原则。

2. 省级农用地标准样地设置细则

省级行政区所辖的各县级行政区要设置标准样地20~30个,其中优质标准样地10~15个,劣质标准样地 10 ~ 15 个,一般情况下,比较大的县级行政区应设置 30 个国家级标准样地,比较小的省级行政区可以考虑设置 20 个,且优质和劣质标准样地数量相当。其余设置细则与国家级标准样地设置细则相似,不同之处仅在于标准样地所处层面和选择范围不同。

3. 县级农用地标准样地设置细则

(1)确定在本县级区域内设置县级标准样地的数量。一般情况下,较小县级行政区所辖的乡级行政区少于 15 个,每个乡级行政区都要设置县级标准样地,优质和劣质标准样地各 1 个;较大县级行政区根据地形、地貌、土壤条件,将所有的乡镇分成几个类型,然后针对各个类型设置优质和劣质标准样地,总数不多于 30 个,优质和劣质标准样地数量相当。

(2)各县要明确县级标准样地是农用地分等单元。分等单元的面积是多大,标准样地就是多大。在乡内选作县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单元要同时满足 3 个条件:①乡内选作县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单元的年亩产量(折算为标准粮的亩产量)属于全乡内最高的范围;②选作县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单元所处地的土壤、地形、农业生产设施等条件在该乡内最优;③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单元是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永久性的农用地,并没有遭到任何污染。

(3)对于各乡选作县级标准样地的农用地分等单元,应标明在县级农用地分等单元图上,形成标准样地分布图。其他工作与国家级标准样地所需完成工作相同。

⑨ 土地资源评价的内涵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尹君
【摘要】:从不同时间维、空间维、空间比例尺、数量尺度、不同发展程度国家价值观角度对土地资源可持续性进行分析 ,提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概念 ,分析了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内涵 ,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
【作者单位】: 河北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河北保定071001
【关键词】: 可持续性 土地资源利用 内涵 指标体系
【分类号】:F301.2
【DOI】:CNKI:SUN:ZTKX.0.2001-02-001
【正文快照】:
可持续发展是目前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 ,它是“不以破坏子孙后代资源为代价的发展”,它强调代际代内对资源利用的公平。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是创造其他财富的源泉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因此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

⑩ 简单分析土地的基本内涵

狭义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规划和自然地理学家的观点。土地规划学者认为:“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它是自然历史的产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自然地理学者认为:“土地是地理环境(主要是陆地环境)中互相联系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组成,包括人类活动影响在内的自然地域综合体。”
广义的土地,不仅包括陆地部分,而且还包括光、热、空气、海洋……。较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学家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指出:“土地是指大自然为了帮助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与的物质和力量。”美国经济学者伊利认为:“……土地这个词……它的意义不仅指土地的表面,因为它还包括地面上下的东西。”
由于土地概念涉及并影响世界各国,所以联合国也先后对土地作过定义。197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荷兰瓦格宁根召开的农村进行土地评价专家会议对土地下了这样的定义:“土地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及基础地质、水文和植被。它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目前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以及动物就它们对目前和未来人类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1975年,联合国发表的《土地评价纲要》对土地的定义是:“一片土地的地理学定义是指地球表面的一个特定地区,其特性包含着此地面以上和以下垂直的生物圈中一切比较稳定或周期循环的要素,如大气、土壤、水文、动植物密度,人类过去和现在活动及相互作用的结果,对人类和将来的土地利用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从土地管理角度应当怎样定义土地呢?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出版的《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中这样定义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因此,从土地管理角度,可以认为土地是一个综合体,是自然的产物,是人类过去和现在活动的结果。
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性状、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土地归并成若干个不同的类别。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类。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 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学地将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将土地作了更进一步的分类,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体系,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了8大类、46小类。
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土地
土地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社会的有效需求等特点。
在现行制度下,土地分为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后者又包括商业用地和非商业用地。
土地交易就至少有三类不同的价格:一种是土地“农转非”时政府支付给农民的价格;一种是商业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简称“招拍挂”)形成的价格;还有一种是非商业用地通过“协议出让”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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