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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怎么算

发布时间: 2021-03-14 22:21:40

⑴ 《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完整文件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2〕4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坝区优质耕地的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有效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全省耕地整体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1平方公里)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坝区内的耕地和园地。
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非农建设占用坝区耕地的用地者,除按“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要求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为提高耕地质量,应当再缴纳的费用。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执行。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按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列入土地供应成本,不得在其它环节重复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收。
第五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林业植被恢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属专项收入,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用。
第六条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省级20%、州(市)级10%、县级70%的比例收取。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不同的收款级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据》,内容:收款单位:收款财政,预算级次:收款所属级次,收款国库:缴款当地国库,预算科目:103029996(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缴款单位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国库按不同级次留解,国库按月、年与国土资源部门对账。
第七条 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安排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林业植被恢复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项目实地踏勘、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项目实施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核查等工作发生的管理性支出,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中解决,按照“年度申请、适当安排”的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挤占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分类及征收标准

类别

征收标准
(元/平方米)
县(市、区)名称

一类区 1280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二类区 1120
西山区

三类区 840
红塔区

四类区 560
东川区、麒麟区

五类区 480
安宁市

六类区 400
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县、古城区、昭阳区、河口县

七类区 320
隆阳区、呈贡区、澄江县、江川县、晋宁县、景洪市、开远市、芒市、水富县、思茅区、通海县、宜良县、楚雄市

八类区 280
宾川县、大姚县、洱源县、富民县、富源县、华宁县、会泽县、建水县、景东县、兰坪县、临翔区、陆良县、禄丰县、禄劝县、绿春县、罗平县、马龙县、勐海县、勐腊县、弥渡县、弥勒县、牟定县、南华县、宁洱县、师宗县、双柏县、嵩明县、绥江县、腾冲县、文山市、武定县、祥云县、新平县、宣威市、寻甸县、姚安县、易门县、永仁县、元江县、元谋县、沾益县、玉龙县、峨山县、屏边县、瑞丽市、石屏县、蒙自市

九类区200
沧源县、昌宁县、大关县、德钦县、凤庆县、福贡县、富宁县、耿马县、贡山县、广南县、鹤庆县、红河县、华坪县、剑川县、江城县、金平县、景谷县、澜沧县、梁河县、龙陵县、陇川县、泸水县、泸西县、鲁甸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孟连县、墨江县、南涧县、宁蒗县、巧家县、丘北县、施甸县、双江县、威信县、巍山县、维西县、西畴县、西盟县、盐津县、砚山县、漾濞县、彝良县、盈江县、永德县、永平县、永善县、永胜县、元阳县、云龙县、云 县、镇康县、镇雄县、镇沅县、香格里拉县


⑵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依据《土地法》第47条第2款可知: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根据地方是否制定了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情形:

1.在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所谓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因此,如果被征地所在市、县已有征地统一年产值,那么结合《土地法》第47条第2款可知:土地补偿费=被征耕地面积×该耕地每单位面积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

2.在没有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地方实践中通常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年产量)乘以平均农作物价格得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其中农作物价格在调查市场价格和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的基础上,选择两者中较高价格确定。而且耕地的年产量也应当包括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产量。

即在没有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结合《土地法》第47条第2款可知:土地补偿费=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包括副产品)×平均农作物价格×补偿倍数。

⑶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否需要计提教育类资金

近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云国土资〔2016〕81号)。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国土资〔2016〕81号文件的相关内容,现将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节约企业用地成本,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对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和保障作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并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3家单位研提意见。期间,省国土厅多次与相关单位面商,充分听取各单位修改意见后,于2016年6月23日联合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云国土资〔2016〕81号)。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收缴范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省级收缴范围为商住用地,商住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标准》,商服用地主要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

(二)收缴时限。

省级坝区耕地质量管理费收缴时限:2016年2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因此,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收缴时限为《意见》下发时间,即2016年2月3日(含2月3日)前下发缴费通知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建设占用坝区耕地(园地)的须按照原规定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2016年2月4日(含2月4日)后下发缴费通知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商住用地占用坝区耕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不需在办理征转用地手续时收缴,调整至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环节收缴。

州(市)级和县(区)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时限。2015年4月29日,为更好的发挥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和保障作用,并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5〕47号)中明确:“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20%的比列上缴省级财政,其余80%的部分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自行决定收缴。”因此,州(市)、县(区)两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时限为云国土资〔2015〕47号文件下发时间,即2015年4月29日(含4月29日)以前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州(市)、县(区)两级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应按照原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15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后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昆明市城市建设用地须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此,《意见》下发前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昆明市城市建设用地(2015年及以前),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实施方案时仍需按照原规定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意见》下发后经国务院批准的昆明主城城市建设用地(2016年及以后),则不需在申报实施方案时收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同样调整至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环节收缴。

(三)规范收缴流程。《意见》规定仅商住用地需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在办理城市(镇)批次用地征转用地手续时仅有申报用地拟规划用途,具体项目用地类型及面积尚未完全确定,为确保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的准确性,避免少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多缴造成企业用地成本增加,现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收缴调整至办理具体项目土地供应手续环节。

(四)明确责任主体。从2月4日起,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负总责。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供应审批手续时征收,费用未足额缴清的,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和批准文件。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征收解缴。

(五)费用清缴要求。截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云国土资〔2016〕81号)下发前仍欠缴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州(市),应以省国土资源厅开具的缴费通知单时间为收缴依据,认真做好费用清欠工作,务必于在2016年6月30日前足额缴清,未按时缴纳的,原则上将不予安排2016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和低丘缓坡项目补助资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⑷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一亩地多少钱

每个地区有细微差别,不能一概而论。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怎么算扩展阅读: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依据:征地补偿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

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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