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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地质局会怎么改革

发布时间: 2021-02-25 02:58:54

① 我进了一个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但以后想回家那边的(不同省的),怎么办

好办。到单位后好好的干,十年以后你就是高级地质工程师啦。等到你成为高工内的时候想去哪里就去哪里容,何况地质行业比较缺乏人才啊。更加缺乏高工啊。好好干吧,只要你足够的努力,足够的优秀,足够的有经验不要担心回不到你家附近的有色金属地勘局,不用你担心,只要你有这个想法,家里的单位会热烈欢迎你回到本省工作的。加油啊。我也是搞地质的同行。

② 地质行业马上要改制了,事业编制还有用吗

现在这种事情还是比较常见的。陕西省地矿系统的改革在全国是比较早的回。闲在的政策就是原事答业编制的人员保留事业编制,或者自愿转为企业身份。但是一朝皇帝一朝臣,还真是没有一个定论。不过我觉得事业编制慢慢的对于地质行业这样一个国家继续甩开的“包袱”,其事业单位编制的保留会成为一个幌子,没有多大的价值。和政府机关还是区别很大。不过今后发展的趋势,可能你也会对这种徒有虚名将来还不知道什么样子的事业编制不感冒的。若果你是技术人员你大可不必担心这个,将来的情形是:技术人员流动加大,人往高处走,各个地质队进行改组,可能会走上兼并或者合并的道路,毕竟国家一甩开,地质队为了生存,走联合的道路是必须的。 还有就是温总理要退休了,地质行业何去何从 还是未知数--------- 我也是地质队的,兄弟珍重----------希望对你有用。 4

③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

一、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沿革与现状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地勘队伍的建立和发展

1.我国地质勘查队伍的建立(1950年~1957年)

1949年,新中国诞生,开始了经济恢复和建设,迫切需要矿产资源的支撑。1950年8月25日,我国政府决定成立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成为全国地质勘查统一领导机构。随着地质工作不断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局部性的充实人力和改进管理已远远不够。于是,1952年8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1954年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负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工作)。1953年,全国地质工作计划会议讨论制定1953年地质勘查计划,这是我国地质工作首次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这时,还明确了地质部和有关工业部门在统一规划全国地质工作的前提下,分工协作的比较集中的管理体制。该体制的确立,便于统一安排使用全国普查勘探力量。在国家集中财力进行经济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背景下,也推动了地质工作的发展。到1957年,全国地勘职工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00人猛增到28.62万人,其中技术人员由300人增加到4.14万人,建成349支野外地质队。

2.地质勘查队伍的调整和改组(1958年~1978年)

“大跃进”时期(即1958年~1960年),随着中央对国民经济管理权限的下放,地质部门也变动了地质队伍的建制,把专业地质队伍分散为以专区为单位的普查勘探队,并抽调力量建立了地、县地质机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也下放给地方政府领导。这一变动既实现了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由高度集中向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转变,又壮大了地勘队伍。到1960年,全国地勘队伍规模达到34.32万人。但是,地勘队伍的盲目发展,也造成了队伍结构比例失调,勘探力量增加过快,区调、普查力量没有同步发展,而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由于将一支全国统一集中领导的地质大军分割为上千个省、专区、县领导的地方队伍,使地质队伍失去了机动性,削弱了国家重点地质项目的普查勘探力量。3年调整时期(1963年~1965年),随着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提出,我国地勘管理体制也重新进行了调整。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相继把下放的地质队收归地质局直接领导,合并撤销了一些地质管理机构和队伍,精简下放了大批职工。这时,地质部系统职工由1960年末的34万人减少到1962年末的14万人,全国地质队伍由61.88万人减少到29.26万人。但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有所上升,由1960年的14.5%上升到1962年的29.5%。在行业管理分工方面,1965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煤田地质、石油地质的分工和全国储量委员会的通知》,明确了地质部门与煤炭、石油部门的分工。煤田地质工作(包括地方小煤矿的普查勘探工作)交由煤炭工业部负责……地质部的石油地质和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力量,逐步压缩到6000人左右,协同石油工业部工作,并以部分技术骨干重点搞石油地质科学研究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6年),我国地质工作与整个国民经济一样,也遭到极大的破坏。最初几年,地质勘查处于无政府和半无政府状态,地质管理机构瘫痪,指挥中断。1970年6月22日,地质部被撤销,并入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改为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地质局,人员缩编为90人。1970年8月至12月,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地质局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下放,实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的双重领导。直到1975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决定增设国家地质总局,同时撤销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地质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也相继恢复。1972年3月~4月,还对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进行了分工。地质部门转向以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普查为主;对一般矿产大体上做到初步勘探程度,确定矿床的工业价值,求出C1+C2级储量,就可以交给有关工业部门进行详细勘探;石油地质勘查只搞普查,不求储量;有些矿种如水晶、金刚石等,也可以详细勘探或者探采结合;在普查中发现的中小矿,可以连续进行勘探。采掘工业部门的地质队伍,转向以详细勘探和生产矿区的开发勘探为主,根据统一计划也可以搞一些普查。这一时期,我国地勘队伍经历了第三次盲目发展。全国地质勘探职工由1966年的42.01万增加到1976年的82.55万人,增长近一倍。而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却由1966年的19.1%下降为1976年的12.5%。

3.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探索(1978~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随着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国家地质总局1979年1月5日召开了地质局长会议,提出“以地质—找矿为中心”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地质工作三年调整纲要》,提出“要把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同地质客观条件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部署地质勘查,加强宏观决策管理”。同时,要求着手进行地勘管理体制改革。1979年9月13日,国家决定将国家地质总局改为地质部。1980年2月,为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改为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从1980年开始,针对地勘传统体制的弊端,地矿系统对地勘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按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改组了地质队,把地质和勘探分开,分别成立地质调查研究所(队)和探矿工程公司(队)通过经济合同组织生产协作,以利于地质队领导把主要精力转到地质找矿上来。这次改革跳出了过去那种只在“条条”、“块块”上划分行政管理权限的圈子,是以专业化分工改组队伍为起步,扩大地质队的自主权,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在改组队伍的同时改革管理制度。1982年5月4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地质部改名为地质矿产部,除负责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等普查勘探、地质科学研究等管理外,增加了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勘查全行业的活动进行协调的职能。198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统一改称地质矿产局,职能也作了相应调整。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4年5月,地矿部根据全国的改革要求,相应提出增强地勘单位活力是改革的中心环节,相继出台了《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简政放权,搞活地质队的暂行规定》,赋予了地质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计划、财务、劳资、人事、机构设置等自主权。随后地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1985年提出了“开拓地质市场为突破口”;1986年提出了“预算内地质勘查要全面实行项目管理”,还进行了以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地勘单位经营机制改革;1987年印发了《地质矿产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活力、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地质工作体制”,“开拓和发展地质市场、推行项目管理、发展多种经营”的改革三大主体工程以及围绕增强地勘单位活力这个中心环节的计划、财务、物资、劳动人事、技术管理、领导体制等方面配套改革。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勘队伍的改革探索(1992~1998年)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充分肯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原地质矿产部也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了地质队伍要划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部分的改革思路,并相继提出了队伍分体的改革方案,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1994年8月,朱镕基同志对地勘队伍划分为“野战军”和“地方部队”的批示,初步明确了地质工作改革方向。在地矿行政职能上,继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所明确的四项基本职能(即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矿产部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函,对省级机构改革中地质矿产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建议:实行政企(事)分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能进入省(区、市)政府序列;地质矿产部直属队伍的主要部分组成公司,向企业转化。1993~1994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地矿部的四项管理职能。邹家华副总理将地质矿产部的职能概括为找矿、管矿、护矿、地质环境管理以及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主要是矿产资源资产)管理5个方面。1994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指出地质矿产部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从1994年5月到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先后联名发出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对地矿行政机构部分,无一例外的明确:由地质矿产部垂直管理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除了3个直辖市和广东、安徽两省外,都改称地质矿产厅。

(三)地勘新体制的建立与完善(1998年~)

1.地质勘查新体制的建立

1998年3月,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了国土资源部。主要履行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这次改革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变。一是实现了国土资源由分部门向统一、集中管理的体制转变,有利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二是实现了政企、政事分开的职能转变。这次改革明确了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职能分工,理顺了各种关系,强化了对国土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实现了土地行政的相对统一管理,实现了地质矿产行政的集中统一管理。新“三定方案”对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冶金工业部、煤炭部、化工部、核工业总公司、有色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将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将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但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没有明确对地质工作的管理职能,行业管理的职能也没有突出,以致目前全国地质工作统一管理的格局没有形成。

国土资源部组建后不久,即按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开始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分别下发了一系列有关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根据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精神以及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组建了中国地质调查局,重组了中国地质科学院,改组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区地调中心和专业地调中心。在此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同时,于1999年6月底全面完成了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交接工作,2000 年年底,国土资源部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企业完全脱钩,队伍约64 万人,其中在职约36.4万人;留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勘队伍和武警黄金部队共约9.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约5.48 万人),除武警黄金部队之外,分别改组为企业或并入企业集团。此外,为了健全完善中国地质调查局,2001年11月,将原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全国地质资料馆、全国地质图书馆等单位进行了整合,健全完善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合计在职职工约6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质调查院,编制合计9000人。原工业部门未属地化的地勘队伍在组建企业集团时,也组建了地质调查院,合计约2000人。

至此,国土资源部完全实现了地勘队伍的政企分离,实现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的机制转换,初步完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质工作新体制的构建。

2.地质勘查新体制的逐步完善

进一步完善地质勘查新体制。我国地质勘查新体制建立以来,新旧体制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十分突出。我国政府顺利完成地质勘查阶段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任务,解决地勘队伍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快推进地质“野战军”的省级与行业队伍建设的同时,继续支持地勘队伍的改革和发展。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明确了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性质、任务以及建设的目标、原则、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2004年7月3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中国地质调查局新的“三定”方案(中编发〔2004〕2号),将中国地质调查局升格为副部级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对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的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实行项目联系、业务指导,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管理。

健全与完善地勘运行机制。2006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出台,进一步明确健全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地质勘查新机制。表现在:①在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方面,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探调查。②在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方面,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机制;要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用于支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降低勘查风险。③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机制方面,提出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政府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在我国地质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形成了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作风、技术力量雄厚的地质勘查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现行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政企(事)不分,责权不明;队伍臃肿,力量分散;工作重复,效率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削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又影响了地勘单位自身活力的发挥,也使得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得不到充分保证。因此,必须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目标

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温家宝总理的批示指出:要“深化地质工作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富有活力的地质工作新体制”。曾培炎副总理在2006年全国地质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方向不动摇,步伐要加快,措施要到位。”

中央关于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基本方针是,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切实解决好地勘单位的后顾之忧。属地化的国有地勘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同时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 〔2006〕4号)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进一步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联合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

按照“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部署,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部分国有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改革方案中明确,一是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同时明确,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过程中,要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还明确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二是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

(2)组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

(3)分流人员,减人增效。针对地质勘查队伍人员过多、效益不高的状况,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通过改革,地质勘查队伍要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非地质勘查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

三、政策措施

考虑到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少,设备陈旧老化,离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重等因素,地勘单位改革需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国家明确,中央和地方都要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主要的政策措施有:

1.《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的政策措施

(1)原地质矿产部和各工业部门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均以1998年预算为基数(不含一次性补贴)保持不变。划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由财政部统一划转给各省级地方财政,在省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单列,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等。各地应在首先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两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2)地质勘查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国家资本金;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3)对地质勘查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的银行贷款,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扶持。

(4)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

(5)地质勘查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各地应将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与当地下岗职工同等对待,领取地方印制发放的下岗证,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要千方百计确保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尚未进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的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和有关待遇不变,费用从划转省级财政的地质勘查费中列支,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统筹办法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执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

(1)维护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2)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

(3)“十五”后两年继续保留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基本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给予积极支持,努力解决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问题。

(4)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执行。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纳入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未改制为企业的,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的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落实增加工资政策时,要保证地质勘查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5)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工作指导。支持其进行企业化改革,加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力度,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切实加大地质勘查行业宏观指导力度。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为推进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指导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结构调整,帮助地质勘查单位加快改革和发展。

④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一、队伍基本情况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有色地调中心或中心)系2001年由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及其未属地化的直属单位改组而成,是中编办批准成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隶属国务院国资委,其人事和党的关系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

有色地调中心是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队伍“属地化”改革后,保留的唯一一家有色系统的中央地勘单位,拥有一支地质、物探、化探、遥感、测量、地质灾害与环境、测试和工程施工等专业齐全、人员精干的新型地质勘查队伍。

(一)所属单位基本情况

经中编办批准,有色地调中心下辖5个二级事业单位:北京地质调查所、新疆地质调查所、南方地质调查所、北京勘查技术中心、北京测绘院。内设2个二级单位:西南地质调查所、有色地质资料馆。2005年10月,有色地调中心与成立于1955年的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实行了整合,组成了新的有色地调中心,对外仍保留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的牌子,从体制上形成了科研—勘查一体化的队伍。

整合后的有色地调中心本部设有: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地质处、科技处、企业处、财务处、综合管理处等7个处室。

本调查报告的有关数据,主要是整合后有色地调中心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有色地调中心所属职工人数481人,包括在职人员447人,离退休人员144人。在职人员中,正高级技术人员30余人,博士(双硕士)博士后26人,博士生导师3人,硕士生导师6人。

“十五”期间,承担并完成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资源补偿费项目、财政部中央地质专项等95项;承担并完成国家973项目、863项目、科技攻关项目课题等10余项,取得了勘查与科研双丰收。共发现矿产地18处,提交333+3341资源量:铜113.92万吨,铅131.89万吨,锌392.91万吨,银158吨,金20多吨;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项,二等奖4项,国家发明专利1项。

(三)本系统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情况

有色地调中心的地质勘查资质有甲级3个: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遥感地质勘查;乙级1个: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丙级4个: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勘查工程施工。

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的地质勘查资质有甲级3个:固体矿产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乙级2个:区域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丙级1个: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

资质的专业分布: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

二、经济发展状况

(一)综合收入情况

2006年是整合后新有色地调中心的开局之年。有色地调中心(含下属事业单位和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实现到账综合收入1.45亿元,比2005年有色地调中心(含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综合收入翻一番多;据不完全统计,所属企业实现收入1.87亿元,比2005年增长52%;地调中心及所属企业总经营规模达到3.27亿元,比2005年同比增加82%;矿权数量增加,节余和利润增加,员工收入增加。

(二)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有色地调中心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50余项,取得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9190.91万元。其中,国家项目资金渠道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费项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危机矿山项目和科技部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研项目等;地方财政项目主要是内蒙古、青海、新疆、四川等地的招投标项目。

中心所承担的瑶岗仙钨矿、东川铜矿、赛什塘铜矿等危机矿山项目,取得了明显的找矿成果,验证工程均见到较好的工业矿体。

(三)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心所属9个控参股公司,包括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南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资环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色物探有限公司、北京中色地科矿产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鑫汇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和中色测绘有限公司等。

国内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在新疆、青海、内蒙古、辽宁、吉林、河北、河南、湖南、广西、云南、四川、江苏、广东等省(区),工作内容包括商业性矿产勘查、技术服务和工程施工等。

有色地调中心国外地质工作,主要在津巴布韦、巴比亚新几内亚、赞比亚、埃塞俄比亚、菲律宾、刚果(金)、乌干达、巴基斯坦、安哥拉、老挝、智利等10余个国家,开展矿产风险勘查、综合技术服务和工程施工业务。目前,在老挝、智利、赞比亚、埃塞俄比亚等国家注册有项目公司。

2006年有色地调中心及所属公司共完成钻探12万余米,其中完成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钻探10万余米。

2006年有色地调中心及所属公司在国内外承揽各项商业性矿产勘查劳务收入16704万元,其中境外承揽各项商业性矿产勘查收入6000余万元。

(四)矿产开发基本情况

进入矿业开发领域是有色地调中心“十一五”的重要战略目标。2006年已在广东、内蒙古、新疆等地注册成立了项目公司,开发筹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预计在未来2年内将有2~3个控参股矿山投产。

(五)工程勘察施工基本情况

有色地调中心从事工程勘察施工的单位,主要是北京中矿建设有限公司,2006年工程勘察收入达到1238万元。

(六)其他产业基本情况

有色地调中心从事的其他多种经营产业主要有地质灾害与环境调查治理、三产服务业和矿产品贸易等。2006年三产服务业收入600余万元,完成矿产品贸易额1.01亿元(贸易额未统计在综合收入中),地质灾害与环境调查治理属起步之年,完成收入700余万元。

三、改革发展取得的主要经验

(一)顺应潮流,主动变革,积极推进企业化改革

按照小事业、大企业的思路,积极推进事企分开改革,打造事、企两个平台。事业平台主要实现员工身份保障、单位和谐稳定、科技创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功能,运作的基本导向是稳定、透明、公正;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发展,运作的基本导向是灵活、快速、高效,以提升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持续的盈利能力。

积极推进产权多元化、福利货币化、后勤市场化改革。中心所属公司大多是产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前提下,鼓励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入股,注重从股权、“期股”、薪酬等方面激发员工创新创业的内动力,努力实现中心和员工共成长。

(二)发挥科研—勘查一体化的体制优势,以创新带动找矿突破

巨大的资源需求与有限的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为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有价值的矿权是地勘单位的核心资产,矿产勘查能力是地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整合后的有色地调中心,自身是一个科研—勘查一体化的单位。回顾近年来的找矿进展,主要得益于正确的勘查选区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特别是我们研制的森林沼泽景观区的化探扫面技术、遥感蚀变信息提取技术、大深度轻便化的物探技术(如TEM-3S,三分量磁测井技术等)在找矿靶区优选和找矿突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中心在没有前期矿权积累的基础上(中心和地研院均是从2002年,才开始登记自己的矿权),迅速获得了一批较有价值的矿权。

(三)建立网络化的合作体系,在开放合作中提升竞争力

近年来,按照“小内核、大网络”的思路,有色地调中心建立了较广泛的合作网络。我们既与中国铝业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西部矿业、紫金矿业等大型矿业公司合作,也与进入矿业的民营企业合作,同时还与有专业特色的地勘单位、院校和研究单位等开展战略协作,以建立业务发展的支撑体系。不搞小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把握核心部分,搞好社会化协作,借助社会资源加速自身的发展。在合作中获得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不断强化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在合作中找到自己的差距,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在合作中转变观念,借助外力推进企业化改革。

(四)积极开拓海外地矿市场,扩大发展空间

有色地调中心境外地质工作,主要由所属公司开拓,中心在项目联系、技术把关、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海外地矿业务渐成中心新的亮点和经济增长点。

2006年实现到账收入6000多万元(人民币),获得海外矿权18处。今年初已签订海外地矿业务合同额超亿元,海外矿权勘查也传来喜讯。目前中心的海外地矿业务已与国内地矿业务平分秋色。

四、“十一五”改革发展设想

(一)发展战略和目标

1.目标与战略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紧紧抓住矿业市场升温的战略机遇,将跨越式发展的雄心与求真务实的作风有机结合,以建设“国际化的勘查型矿业公司”为目标,以矿业开发和海外地矿业务为切入点,实施“强地兴矿”为战略,积极推进企业化改革和转型,走出具有自己特色的地勘单位崛起之路。

在传统矿业公司中,勘查处于从属地位。而在地勘单位的发展中,勘查是我们的主要业务和核心竞争力,勘查与开发是两个相互支撑的细分市场板块。“国际化的勘查型矿业公司”体现了我们的特色和“三化”要求(国际化、企业化、勘查-开发一体化)。

2.发展模式

以产权为纽带,以共享为动力,以发展为依托,按一个中心(事、企)、两套体系的运行模式,建设创新中心、富裕中心、和谐中心。

3.产业格局

以地矿业(矿产勘查、矿业开发、技术服务)为主体,以环境工程业和三产服务业为两翼,构建“一体两翼”的产业格局,形成相互促进的三大目标产业链。

以产业化的思路实现科研—勘查—开发的一体化链接,以全球化视野推动有色地调中心地矿主业新一轮的发展。

(二)具体措施和做法

1.以提升矿业权价值为重点,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新突破

认真做好国家地质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工作。国家地质项目目前仍然是地勘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以扩大资源量和实现找矿突破为重点,组织实施好自有矿业权的勘查工作。“十一五”期间,力争有6~8处找矿新突破,提交出一批控制程度较高(333及以上级别)的铜、铅锌、银、金等资源量,争取1~2处有宏观影响的大成果,为中心的矿业开发和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的资源基础。

加强自主创新和新技术新仪器的引进与应用,加强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以科技创新带动找矿突破。

优化矿业权结构,做好矿业权资本经营。认真清理现有矿业权,做好矿业权规划,按照“优选矿业权—勘查升值—转化获利”的经营思路,通过勘查提升矿业权价值,通过转化(转让和开发)实现矿业权价值。不断提高矿业权的运作能力,及时将矿业权的数量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实现矿业权价值的最大化。

2.进入矿业开发领域,使矿业成为重要经济增长点

勘查—开发一体化是地勘单位多年发展的成功经验总结。有色地调中心在矿产开发方面,要致力于建设自己的开发队伍和矿山企业,同时高度重视与社会资本和矿业公司的结合与协作,实现优势互补。目前已组建了3个矿山开发项目公司,力争在“十一五”末,建成3~4个参控股矿山,使矿业成为中心发展的重要支柱。

3.发挥整体优势,积极拓展海外地矿业务

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矿业的全球化,而矿业的全球化必然带动地质工作的全球化。巨大的市场需求、良好的市场机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必将掀起中国矿业“走出去”和地质工作跨国经营的新高潮。有色地调中心是国内较早“走出去”的地勘单位,具有明显的人才、技术和先发优势,必须肩负起我们的历史使命,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战略机遇,勇做“地质工作跨国经营”的践行者。

按照“企业拓展,中心支持,提升转型,做优做强”的总体思路,大力推进海外地矿业务的跨越式发展,促进海外地矿业务由工程施工向勘查项目总承包,并进一步向矿权资本运作转型,逐步形成海外工程施工、勘查技术服务(勘查总承包)和矿权资本运作“三位一体”的产业格局,使海外地矿业务成为中心发展的另一重要支柱。

4.推进企业整合,力争与资本市场接轨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继续推进中心的企业化和事企分开改革。中心目前所属的参控股企业,尽管大多都充满活力,但也存在着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主业不突出等问题,应按照“集团化、专业化、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整合,在发展中解决集团化问题,把集团化的成本和风险降到最小,以保证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得以加速。

大力培育骨干企业。以与资本市场接轨为目标,选择符合中心发展战略、主业突出和产业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迅速壮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提高持续赢利能力,在行政推动和市场化操作的基础上,打造围绕骨干企业的“联合舰队”,逐步形成内有凝聚力,外有竞争力、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力争“十一五”末整体上市。

五、对策建议

(一)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色地调中心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还是自身的问题,包括观念守旧、体制机制不顺和市场运作能力低等问题,需要在不断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中来解决。存在的其他问题主要有:

1.地质勘查工作遇到的问题

(1)矿业权问题是当前地质勘查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一是矿权取得难。一些省(区)探矿权和采矿权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地勘单位普遍底子薄、包袱重,因经济实力不足逐渐沦为“打工族”;二是矿权维护难。矿权管理层级多,维护成本急剧增高;三是矿权市场不规范。一些地方不顾矿产勘查的客观规律性,盲目要求地勘单位在1~2年内,要把探矿权做到采矿权,地勘工作受到干扰,地勘单位的利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2)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渠道不畅。一是各工业地勘部门大部分不是财政预算一级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才能申报项目;二是申报项目时还要经过项目所在省(区)国土资源厅的初评,环节多,婆婆多,申报项目的任务重,时间紧,耽误项目申报;三是地方条块管理,未属地化的地勘部门申报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的成功率低。

(3)地质勘查环境问题。一些地区矿业秩序混乱,影响了地质工作的正常进行;林业占地许可证办理手续复杂、时间太长,影响正常野外作业;在土地、道路和青苗补偿等问题上的一系列不合理“索赔”时常发生,不仅使勘查实施的难度增大,也增加了地质工作成本。

2.历史遗留问题

(1)地质勘查业人才短缺与结构不合理。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大部分为矿产勘查专业人员,且30~50岁之间的专业技术骨干较缺乏,特别是熟悉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灾害地质、矿山环境治理等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极其缺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2)基地建设和基本建设费用问题。目前有色地调中心共有15个企事业单位,其中还有7个单位没有自己的基地,基地建设十分繁重;每年的基本建设费用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3)离退休人员费用缺口问题。地勘单位历史欠账多,离退休人员费用缺口较大,长期遗留至今仍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地勘队伍的改革和发展。

(4)设备老化,基础设施陈旧,地勘装备的更新能力低。

(二)促进地勘单位(行业)改革发展的建议

(1)采取更有力措施,支持非公益性地勘单位的企业化。“戴事业的帽子”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事业的帽子”有利于稳定人心,争取国家的事业费支持;另一方面,“事业的帽子”也阻碍了员工观念的转变和市场开拓力度,国家把企业化的地勘事业单位等同于一般事业单位管理,使地勘单位在投资、产权多元化改革和激励机制的设计等方面遇到了一系列难题。建议国家能明确非公益性的地勘单位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企业化的事业单位”这一属性下,对非公益性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进行总体设计,在政策上给予明确和一系列的倾斜支持,如减免地勘单位及其所属企业5年的所得税,对装备和科技创新经费给予支持,保持原国家项目渠道5年不变或设立企业化国有地勘单位基础地质工作基金,保留原事业员工退休时的事业身份,等等。国有地勘单位的企业化进程不设时间表,但国家的支持政策可以设时间表。

(2)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地勘单位经济基础薄弱,对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应帮助解决。离退休人员在事业体制下为国家地质工作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建议由国家(地方)财政负担离退休人员及相关费用,逐步推进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使企业化的地勘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平等的起点上,参与市场竞争。

(3)畅通地勘项目申报渠道,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出让收入向地勘单位倾斜。未属地化地勘单位申报国家地质项目时,强烈要求取消经过属地主管单位证明、评审、审查的做法,以防止“地方保护”。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在支持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方面,也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其出让收入向国有地勘单位倾斜。

(4)加大海外地矿工作的支持力度。“走出去”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不能只停留在一般性号召和一般性支持上,在我国资源紧缺和外汇储备过万亿美元的条件下,应切实加大海外地矿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中国地质工作要‘走出去’实行跨国经营”的号召,以全球化的视野为我国地矿工作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提升我国资源保障程度作出地勘单位应有的贡献。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地质处)

⑤ 地质勘查队伍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贺建委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郑州,450052)

“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地质勘查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仍然担负着重要的任务。”这是国办发[2003]76号文件对地质勘查工作和地质勘查队伍的总体评价。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地质工作者的不懈努力,这支队伍向国家提交了大量的能源、水资源和各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使矿业经济在我国总体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资源严重短缺与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日益尖锐,矿产资源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环节,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关注地质勘查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地勘队伍所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地勘队伍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地勘队伍属地化后较快地融入了地方经济,为寻找对我国经济建设起支撑作用的矿产资源作出了贡献。但是,当前地勘队伍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1.经济实力较差,资金严重短缺

地质勘查工作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地勘队伍历史包袱沉重,加上政策稳定性较差,财政拨款基数低,存在人均资产占有量少、离退休人员比重大、下岗职工多、职工工作和居住环境差、用于地质勘查的实际投入不足等实际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体制因素。由于地质勘查工作长期按照生产任务及经费由国家下达、资金专款专用、地质成果无偿交给国家和社会使用的计划经济体制运行,造成地勘单位普遍缺乏资金积累,经济基础薄弱,设备陈旧落后,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少,基本建设欠账过多等状况,从而影响了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

(2)投入因素。属地化以后,随着人均工资增加和全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地勘队伍人员经费支出连续增长,而财政拨款却没有同步增加,因此,地质勘查等公用经费支出相应下降。

首先,由于政策性调资使工资支出增加,随之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附加费用也在增加。国办发[2003]76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落实增加工资政策时,要保证地质勘查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但不少省在调资经费预算安排中,只按照其他事业单位标准的70%左右拨付经费,造成这些单位不得不挤占其他经费兑现增资。

其次,由于离退休人员的逐年增加,使离退休经费增长过快,而这些经费的增加,同样也要挤占其他经费。此外,离退休老同志的4项补贴(例如住房、能源、生活和适当补贴)至今没有落实,老同志意见很大,已形成不安定因素。

第三,地勘单位基地危房较多、位置偏僻是历史形成的普遍问题。2000年属地化时,不少地勘单位基地搬迁、危房改造任务尚未完成。属地化以后,多数地方财政一直没给地勘单位投入过基建费用,这些单位急需的基建投入同样也要挤占其他经费。

(3)政策因素。为了使地勘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渡,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办发[1999]37号、国办发[2003]76号等文件,明确了事业型地勘单位改革的方向——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2000年,“属地化”倒是在一纸号令下很快到位了。不少人似乎认为,地勘队伍剩下的只有“企业化”的问题了。因此,只要一提到地勘队伍改革,“企业化”就会脱口而出。甚至有人把“企业化”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地勘单位全都变成了企业,这支队伍的改革就算完成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也是导致近年来地质勘查工作不断滑坡、矿产资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环节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由于国办发[1999]37号文件中的六项政策措施尚未全面落实,目前地勘队伍改革和走出困境的希望仍在徘徊之中。例如,国办发[1999]37号中指出:“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这是因为国有地勘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面临困境,国家才给予了这些优惠政策。然而,由于实际操作的难度很大,批复的周期很长,多数省也没有像新疆那样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实施办法,因此,这些优惠政策至今无法落实。而这项优惠政策恰恰是解决地勘单位资金积累不足、历史欠账过多的最有效途径。

在预算包干的情况下,地勘队伍一方面要应对各项经费支出增长的压力,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因地方政策而使矿业权维护费快速增加的负担,导致了全国地勘单位拥有的探矿权不到探矿权总数的1/3。例如,勘查空白地也要收取价款;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地勘单位不但难以按规定享受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优惠政策,反过来还要承受因为是国家投资、所以地方也要参与矿业权收益分成等规定,给地勘队伍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以上这些都是造成地质勘查工作有效投入不足的直接原因,很多找矿前景较好的矿区也因缺少资金而不能尽快取得找矿突破。

2.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

地质勘查工作原本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由于政策等原因使职工收入普遍偏低。据有关资料显示,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地勘行业在全国15个工业部门中人均收入排第2位,而目前却排在第14位。投入不足和收入偏低,造成人才流失较为严重,加上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大中专毕业生不愿意到既艰苦、收入又低的地勘单位工作,因而造成地勘队伍近些年人才断层、队伍老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人才资源短缺已成为妨碍地质勘查工作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关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国办发[1999]37号文件中指出:“目前,地勘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少,设备陈旧老化,离退休人员多,改革难度较大。中央和地方都要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把地质勘查工作列入政府“十一五”计划

加大战略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力度,尽快探明对我国经济发展有支撑作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缓解资源瓶颈约束,已成为全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建议把地质勘查工作列入政府的“十一五”计划,以提高人们对矿产资源问题的高度认识,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同时,由于地勘队伍一直是地质勘查的主力军,因而也可以进一步引起人们对地勘体制改革发展问题的关注。

2.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地勘队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按照国办发[1999]37号和国办发[2003]76号文件精神,在下列问题上应尽快予以落实。

(1)各级财政部门应把国有地勘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同等对待,足额安排调标晋级和工资性补贴的预算资金;把离退休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的统一模式。

(2)国办发[2003]76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努力解决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问题。”因此,应把地勘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列入地方财政的年度预算之内,解决地勘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的问题。

(3)把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批准权限,按一定的资金额度部分下放到省级政府,或者尽快制定出符合各省自身特点的实施办法,以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使国务院对地勘单位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4)由于地勘队伍困难多、历史包袱沉重等现实问题,下一步的投入体制应按照“基数不变、增量改革”的模式运行,这是促进地勘队伍稳步推进改革的可行之路。

总之,建议政府应从政策、资金上加大对地勘队伍的扶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让其从沉重的历史包袱中解脱出来,轻装上阵,加大地质勘查力度,为解决矿产资源对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问题作出更大的贡献,也为今后的地勘体制改革打下必要的基础。

作者简介

贺建委,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副局长,高级经济师。

⑥ 新形势下国家对地质工作和地质队伍改革的要求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先后多次发文,对地质工作的改革、发展以及地质队伍建设,作了批示和决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主要精神如下。

一、地质队伍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一)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实行政企(事)分开,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能,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下放到省一级后,不得再层层下放。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过程中,要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与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武警黄金地质勘查部队的改革,按照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

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职能和编制由国土资源部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分流人员,减员增效。针对地质勘查队伍人员过多、效益不高的状况,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通过改革,地质勘查队伍要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非地质勘查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

二、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改革

(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二)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为基础,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抓紧建精建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省级政府也要尽快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中国地质调查局应通过项目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地质勘查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省级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省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

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六)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省级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加强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对其中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在“十一五”时期,国家继续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七)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⑦ 河南有色地质矿产局转企后属什么性质

属于四不像

⑧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 现在有没有改制待遇如何

还没有,待遇差别较大,因项目而异,内地的项目技术员一年六万左右,新疆西藏的技术员年薪十一万,非洲的有十七八万左右,这两年项目较多,单位情况较好,只要国家政策支持,改制了也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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