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质大学 » 北京地质大学通知

北京地质大学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4 03:27:32

① 关于成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数字图书馆的通知

(中地大京党发〔2012〕9号)

各单位、各部门:

经2012年3月2日第2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数字图书馆。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2年3月20日

②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党发〔2012〕39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2年6月21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北京市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务公开的含义及重要意义

(一)党务公开的含义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工作、党内生活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包括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乃至全体党员的公开,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活动、决定等向所属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公开,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策,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还应面向党外公开。

(二)推进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实施党务公开,是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是落实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是现代大学实现科学管理、自主管理的重要条件。通过开展党务公开,在校内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政治氛围,有利于广大师生党员更好地发挥民主权利,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谐校园建设。

二、党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增强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促进学校各级党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务公开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学校发展的积极性,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良好环境。

2.积极稳妥,依纪依法。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党内事务除依规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外,应按照党纪党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我校全体党员公开。不断完善党务公开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党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3.真实公正,规范科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保证内容真实、程序公正、公开适时,尊重和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4.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适当形式重点公开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师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一)公开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学校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依纪依规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1.基本情况。校党委领导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构成及职责分工。

2.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研究制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党组织任期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思想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4.党的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5.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6.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7.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8.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9.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程序

1.制定目录。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2.实施公开。党(纪)委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依照目录实施公开。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目录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公开有关内容。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经报请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部门负责。

3.收集反馈。学校通过设立电子信箱、公布联系电话等方式,收集全校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4.归档管理。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档案,对党务公开内容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归档。

(三)公开方式

坚持简便易行、灵活多样、便于监督的原则,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学校党内重要事务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1.对党组织内部公开的事项,可主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2.对校内公开的事项,可主要通过党务公开栏、情况通报会、简报、校园网及其他宣传媒体进行公开。

3.对社会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

(四)公开时限

1.长期公开。指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需在长时间内对党员群众公开,应长期公开。

2.阶段公开。指阶段性工作或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适时公开。

3.即时公开。指动态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领导活动和讲话、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发展党员公示等,应根据情况每月公开一次或随时公开。

四、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

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备案后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组织申请公开的相关党内事务,对可以公开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按规定报学校党委备案。

(三)信息反馈制度。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谁收集、谁反馈”的原则,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围绕党务公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认真讨论研究,并根据需要实行再次公开。

五、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纪)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2.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党务公开工作信息员,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3.学校党(纪)委职能部门承担党务公开的具体任务,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党务公开的具体责任人。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把加强宣传作为推进党务公开的先导,充分运用校内报刊、校园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推进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推进党务公开的做法、经验和成效。

(三)加强党务公开平台建设

遵循实用、牢固、醒目的原则,设立党务公开栏,做到定期维护。充分利用校园网、电子显示屏等公开载体,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健全制度,规范操作

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党务公开的基础,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着力构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党务公开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附件: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党务会开目录

附件: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党务公开目录

续表

续表

续表

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录取通知书何时发放

各个省市区抄、各个批次的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不一样,从7月15日前后到8月底一直在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一批(提前批、一本)已经或就要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从现在到7月25日前后就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批(二本)7月20日(有的省市区要到26日)前后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在7月25日(有的省市区要到8月1日)前后就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批(三本)7月26日(有的省市区要到8月1日后)前后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7月在31日(有的省市区要到8月7日)前后就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高职高专(包括)专科要到8月初才能开始录取,正常情况下应该在8月6日就能陆续发放录取通知书,有的要到中下旬才能发放通知书。
通知书一般通过邮局的EMS特快专递邮递到你在填报志愿时预留的通讯地址。

④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录取通知书邮寄时间

直接到大学学校招生办的电话咨询就知道了

⑤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62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如下:

组长:刘志方

副组长:王果胜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检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成员如下:

主任:刘志方

副主任:王果胜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检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等。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定程序认真审阅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提出中肯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受理评奖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收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五)参评年度内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位于前10%。

(六)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于每学年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凡符合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各学院召开由学生代表、辅导员、学工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根据下达名额进行择优推荐,并在本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申请表及学院推荐意见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校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⑥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通知

(中地大京党发〔2012〕19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2年6月13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对代表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代表名额应为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撤换和增补本单位代表意见,并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批。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更换:

(一)调离本学校的。

(二)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

(三)不能正常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四)失去群众信任的。

(五)行政处分、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应保留其代表资格。代表退休、调离本校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届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推选。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事宜。

(二)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日程,研究决定大会需要通过的事项、大会决议草案及其他重大问题。

(三)会议期间听取各代表团汇报,负责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审查大会选举候选人名单。

(五)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六)提名更换主席团成员,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委员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相关职责,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步。专门委员会的人选,在代表中产生,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教职工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及执行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印发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录取通知书关于入校考试的问题

本科的英语考试就是个摸底,确实没什么大用,就当顺便复习咯,作为过来人,向你介绍不要指望本科的英语学习能给你带来什么,全凭自己,如果大学不努力把英语放了,不可能提高不说,四六级都成问题。
我大一的时候也费解过收音机,因为当年高中都是老师提着录音机挨个教室跑着放或者就是大喇叭,不过大学高级多了,有自己的调频电台,每个人戴着耳机自己听自己的。
唉,好怀念啊~
总之,记住只要你不烦英语,大学不要放松它,你会受益的!

⑧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中地大京党发〔2012〕20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章程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2年6月13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履行维护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及各级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要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协助和支持学校党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

第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合并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工会组织按照校、院、科室,分别设置校工会、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工会小组三级组织。

第六条 密切联系全体会员,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开展“教职工之家”建设和升级工作。

第八条 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宣传,配合学校完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师德评选表彰等工作。做好工会范围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九条 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讨论制定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条例、办法等。

第十一条 做好“双代会”筹备工作,宣传贯彻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各级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工作研讨会,指导各分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增强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女教职工的利益。

第十五条 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做好特困、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组织好教职工的休养、青年教职工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

(二)了解工会知识,熟悉业务,认真调研,勇于创新。

(三)既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把学校党政的要求和决定带到群众中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四)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热心服务,廉洁奉公,作风民主。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为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的合理性,委员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负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兼职副主席3~5人,委员按分工会单位数确定人数。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教学科研、生活保障、青年、女教职工,以及工会文体、宣传、福利、女工等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工会下设办公室、教代会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福利部和文体部,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工会委员会对上述机构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有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分工会;不足25人的,建立直属工会小组。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5~6人。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工会主席由党政副职以上或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同志担任。

分工会设福利、青年、女教职工、文体、宣传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设提案、教学科研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分工会委员担任(可兼任)。

工会小组以教研室、科室等职能部门为单位组建,工会小组长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分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小组长任期与分工会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干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补选:

(一)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党委和校工会提名候选人,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上级工会审批。

(二)分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分党委、党总支提名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工会审批。

(三)分工会委员,由工会小组提名,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四)分工会小组长,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酬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印发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⑨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准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学校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纸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件、合同、协议、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二)声像档案材料:包括整个活动(会议)过程中制作的录音(带)光盘、录像(带)光盘、照片及文字说明;

(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牌、作废公章等实物形式的档案材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包括与整个活动(会议)有关的宣传材料、新闻报道材料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学校的公务活动;

(二)国内外知名人士在学校的公务活动;

(三)教育部、北京市对学校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验收活动;

(四)学校与北京市的重要合作活动;

(五)学校承办的重大国际性会议、学术活动;

(六)学校召开的各类重大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等)和举办的全校性活动(如校庆等);

(七)各类由学校组织的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全国性、国际性竞赛、会展等活动;

(八)学校重大项目开工、奠基、落成(竣工)典礼,揭牌仪式;

(九)学校援助参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十)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学校重大活动档案。

第五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在制订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档案收集、整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重大活动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第六条 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承办单位为两个及以上的,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即主要承办单位)立卷归档,其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主要承办单位汇交。

第七条 主要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档案馆同意。承办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八条 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重大活动档案,学校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捐赠者、寄存者对其档案材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档案馆应对接收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及时开展编纂、数字化等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提供利用。

第十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与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以及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检查主要承办单位按时将重大活动档案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档案馆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⑩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录取通知书何时发放

要录取查信息,查到以后那么通知书,应该很快就会发放,耐心等待

热点内容
鹿特丹港国家地理 发布:2021-03-15 14:26:00 浏览:571
地理八年级主要的气候类型 发布:2021-03-15 14:24:09 浏览:219
戴旭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发布:2021-03-15 14:19:37 浏览:408
地理因素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发布:2021-03-15 14:18:30 浏览:724
高中地理全解世界地理 发布:2021-03-15 14:16:36 浏览:425
工地质检具体干些什么 发布:2021-03-15 14:15:00 浏览:4
东南大学工程地质考试卷 发布:2021-03-15 14:13:41 浏览:840
中国地质大学自动取票机 发布:2021-03-15 14:13:15 浏览:779
曾文武汉地质大学 发布:2021-03-15 14:11:33 浏览:563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察院官网 发布:2021-03-15 14:10:10 浏览: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