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地质局出野外补助标准
① 劳动法对野外作业人员补贴的规定
一、法律并无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发放补贴。
岗位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岗位津贴与补贴是指基本工资外,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需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由于某些条件特殊的岗位,需要更多付出劳动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津贴、补贴发放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二、津贴发放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发而不发属于违法行为,但职工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享受的津贴,需要保存符合享受津贴条件的证据。而补贴则没有强制性,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之前有规章制度规定发放补贴并已实际履行的,就不能随意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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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
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
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5)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
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无食堂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书报费、工种粮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等。2.补贴 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津贴和补贴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
津贴是作为补偿工作条件或额外劳动力消耗的一种辅助性工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几种形式。
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而导致影响的一种福利性工资。主要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补贴主要是用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力影响的一种手段,相对于津贴,补贴与工作性质的联系相对较弱。
二、性质不同
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无条件向职工发放。
补贴的发放属于一种福利性质,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内,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用人单位一旦对发放补贴做出承诺,即应该履行承诺,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该项补贴,否则可能会面临拖欠工资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不同
津贴是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的,未计入该类津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而依据该规定,补贴是属于最低工资的一部分,不计入补贴部分,职工工资收入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② 野外施工如何补助
根据国务院一九来六四年五自月十五日发布的《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建筑和勘探设计单位中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特点和这些单位现行野外工作津贴的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现对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有关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执行。
二、各工程地质野外勘察队的职工,在一般县和县以上城市中(包括近郊区)进行勘探工作时,不发给野外工作津贴。但是,对于中午不能回基地吃饭的,可酌情发给最多不超过当地津贴标准二分之一的野外工作津贴。
三、国务院各工程地质勘察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工程地质野外勘察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并抄送劳动部和有关地区的劳动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工程地质野外勘察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以参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需另订办法。
③ 对于事业单位野外测绘补助标准是多少
野外工作津贴标准随着地区的不同而变化的。
1、最新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是根据人力资源版和社会保障部 、财权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6号制定的。
2、根据标准各分为五类地区:
④ 野外补助标准
只要像测绘、测量等这些长期在野外工作的行业才有这个野外补助,而且这个一般都在工资补助里面,每个单位的补助标准也不一样。
⑤ 测绘工程野外补助标准的相关文件
测绘工种做为特殊工种,外业工资比普通同级工资要高15%左右,名义上内就叫野外补贴。实际上都容在工资里包含着呢。
实际补助的发放都是各单位自行掌握,从80年代的每天1.5元至90年代后期的每天10左右都是没有文件规定的。
现在一般是按包干制发放工资和补助。这是合法的。
最近几年的工资改革,事业单位工资中有补贴一项,且很高,是总额的一半以上。但文件还没下来,估计要明年或3、5年后,每省的动作快慢不一样。
⑥ 有关于野外施工补助标准吗
豆丁网上有个2013最新的,地质野外补贴标准,自己去看看吧,不知道真的假的!
⑦ 野外工作津贴标准是多少
一、为了整顿和改进现行的野外津贴办法,合理地解决地质勘探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生活方面的额外需要,鼓励和发挥地质勘探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以利地质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矿藏地质勘探单位,对于在野外从事地质普查或勘探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学徒、练习生)和连续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都按照本规定发给野外工作津贴。
三、野外工作津贴的标准,根据地区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差异,分为若干类地区,每类地区又规定普查、勘探两种津贴标准。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最低五角,最高一元七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最低四角,最高一元五角。各地区的津贴标准,按照“全国各地区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表列的津贴标准地区分类,迅速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的津贴标准地区分类表,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同时送劳动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四、各地质野外队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提出执行普查津贴标准还是勘探津贴标准的意见,经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实行。凡是工作流动性较大,人员分散,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地质区测、普查和物理勘探等队(组)的职工,一般的可以执行普查津贴标准;凡是工作地点比较固定,人员比较集中,工作条件比较好的地质野外队的职工,应当执行勘探津贴标准。地质野外队改变工作或者转移地区后,应即改按新工作、新地区的津贴标准执行。
五、地质野外队队部(包括附属机构)驻在一般县城及大中城市(包括近郊区)的,在队部工作的职工不发给野外工作津贴;驻在边远偏僻、生活条件特别艰苦的县城的,必要时可以发给部分的野外工作津贴,具体县城名单和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酌情规定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同时送劳动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六、矿山生产企业(如矿务局等)直属的地质勘探职工,在矿山已开发区附近的地点进行勘探时,不发给野外工作津贴;在距离已开发区较远的地点进行勘探时,在工资待遇上不影响生产工人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酌情发给他们一部分或全部野外工作津贴。
七、地质野外队的职工因负伤、患病不能工作,或女职工生育的时候,应当尽量离开工作地点到条件较好的地方治疗、休养或生育。如果由于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离开工作地点的时候,其停止工作进行疗养的期间和产假期间,分别按照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负伤、病假、产假支付工资的规定,发给与工资相同比例的野外工作津贴。
八、野外工作津贴从职工到达工作地点之日起,至离开工作地点之前一日止,按月历日数计算发给。职工请事假、探亲假或旷工期间,停发野外工作津贴。职工在冬季、雨季在野外驻地参加集训期间,发给百分之七十五的野外工作津贴。
九、享受野外工作津贴的职工,如果在实行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海岛津贴的地区工作的,必要时仍可以同时享受一部分或全部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和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地区津贴或海岛津贴,具体地区和津贴数额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提出方案,送劳动部审查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十、野外工作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六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原有的关于野外工作津贴的规定、办法,一律作废。但是对于原有职工现行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其差额部分可以保留至一九六五年六月底。少数地质野外队由于情况特殊,经劳动部同意后,对于保留野外津贴差额部分的期限,还可以酌予延长。
十二、水文(水利、水电)地质勘探单位的野外队和国家测绘总局野外测绘队职工的野外津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和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可以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并在津贴标准不高于本规定的原则下另订津贴办法,送劳动部审查同意后再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十三、有关本规定的解释,由劳动部负责。
⑧ 有知道测绘野外补助相关补助标准的文件吗
野外津贴制度不仅对测绘野外职工超强劳动给予了适当补偿,也起到了很好的导向激励作用。1964年,国家建立野外津贴制度,之后多次根据野外工作人员的工资比例对野外津贴进行调整。1989年,地质矿产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文件《关于调整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的通知》(地发【1989】81号),再次进行野外津贴标准调整,规定野外津贴是职工基本工资的1.8倍。在这个文件基础上,人事部、财政部分别于1992、1996年进行过两次调整,调整后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15元。2006年,国家启动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2011年,意见中又进一步强调了要规范完善特殊津贴补贴制度,但是目前仍未出台统一的制度。
2006年出台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一类区月人均 70 元,二类区月人均 130 元,三类区月人均 230 元,四类区月人均 400 元,五类区月人均 680 元,六类区月人均 1000 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 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 65 元 130 元,二类区每月 120 元 240 元,三类区每月 215 元至 380 元,四类区每月 370 元至 680 元,五类区每月 640 元至 1050 元,六类区每月 950 元至 1400 元”。
http://fazhan.sbsm.gov.cn/article/zxkw/fzdt/fortynine/201204/20120400100735.shtml
⑨ 谁有财政部和人社部印发(2014)46号文件《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4】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
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财务司: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调整地质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名称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更名为“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执行范围, 限于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在野外一线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职工。
三、地质勘查野外工作地区根据自然环境和工作条件分为六类,每一类按勘探、普查、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分别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野外作业期间,差旅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质地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从地勘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政策规定, 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提高津贴类别和津贴标准。
六、调整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9)宁夏地质局出野外补助标准扩展阅读
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
一、地区类别,地区范围
一类地区:西藏藏北地区
二类地区:西藏其他地区,青海昆仑山脉,新疆昆仑山脉,康谷拉山脉
三类地区:巴颜喀拉山脉,阿尼玛卿山脉,横断山山脉,阿尔金西南地区,大兴安岭依勒呼里山及原始林区
四类地区:甘肃、青海祁连山山脉,新疆天山山脉,阿尔金东北地区,阿尔泰山,四川阿坝地区,甘肃、新疆北山山脉,新疆阿勒泰地区,大兴安岭其他地区,阿拉善地区, 四川攀西地区,甘肃甘南地区,西南三江中南段,柴达木地区,塔里木沙漠区
五类地区:大巴山(川陕鄂相邻地区),秦岭(陕甘川豫相邻地区),陕北地区,太行山,泰山,湘鄂赣相邻地区(幕阜山、九岭山、庐山),南岭,武夷山,大别山区,吕梁山,云贵高原东部,张家口及承德北部地区,云开地区,桂西北地区,湘西北地区,新疆其他地区,青海其他地区,云南其他地区,黑龙江其他地区,甘肃其他地区,内蒙古其他地区,宁夏全部地区,辽宁全部地区,吉林全部地区,广东全部地区,海南全部地区去,贵州其他地区
六类地区:除上述地区以前的其他地区
⑩ 关于公路养护野外作业发放补助的标准
关于适当提高公路养护道班职工野外作业生活补贴的复函云人工〔1992〕34号 省交通厅:回你厅云交劳〔1992〕223号文答件《关于提高公路养护道班野外作业生活补贴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1985年,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云劳人薪〔1985〕13号文件对我省公路养护道班职工野外作业生活补贴标准作了适当提高。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原补贴标准已显得偏低,因此,同意适当调整我省公路养护道班职工野外作业生活补贴标准。一、边远地区35个县(市)由原来每人每天0.5元调整为1元;35个县(市)以外其他地区内的公路养护道班职工,由原来每人每天0.4元调整为0.8元。二、提高标准所需费用列入养路工程成本,省不再追加预算拨款和养护事业费。三、提高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起执行。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来源: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