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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河南大学

发布时间: 2021-02-17 10:26:23

1. 什么是地质遗迹保护区核心区

通常是指地质遗迹保护区中的一级保护区。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版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权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2. 世界地质公园内的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

河南省被批准的4个世界地质公园内,均有相对比较丰富的古生物地质遗迹资源分布,有些还是园区内主体景观或主要观光与科学考察点,多数已按照有关规定对古生物地质遗迹划定了保护范围和等级,实施了护栏、标志牌、解说牌等保护工程措施。

5.3.1.1 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河南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包含原划定的河南宝天曼国家地质公园、西峡伏牛山国家地质公园以及栾川省级地质公园、嵩县白云山省级地质公园,相当部分范围是以恐龙蛋和恐龙化石遗迹为主的“河南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古生物地质遗迹也是其最重要的地质遗迹。

位于西峡县丹水镇的“西峡恐龙遗迹园”,是一座大型恐龙主题公园,为研究地球演化、天体演变、灾变事件和恐龙的生活习性、生态环境与物种灭绝等提供了理想的科研基地,也为科普和旅游活动开辟了一处崭新的园区。西峡恐龙遗迹园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社会配合”建设模式,建成了地质广场、恐龙蛋化石博物馆、恐龙蛋遗址和仿真恐龙园,是南阳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和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景区,国家4A级景区。自建成开放后,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专题做了一期节目,评述西峡恐龙遗迹园把一个白垩纪恐龙蛋化石地质遗迹变成现代一流的恐龙蛋化石博物馆,对全国自然遗产开发利用保护工作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5.3.1.2 中国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

中国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是在河南王屋山国家地质公园、河南洛阳黛眉山国家地质公园的基础上,合并申报并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该公园内保护的主要古生物化石有寒武纪—奥陶纪的三叶虫、头足类、腹足类、牙形石、叠层石;石炭纪—二叠纪的腕足类、珊瑚、 类、植物化石群落和硅化木以及晚二叠世低等四足类运动群等;三叠纪—侏罗纪的淡水双壳类、延长植物化石群落、义马植物化石群落、铁化木及遗迹化石和似哺乳爬行类化石等。特别是二叠纪的硅化木,分布面积较大,局部分布密集,保存完好,已实施了系统的保护工程。另外,济源承留一带中生代遗迹化石与环境的研究,达到了世界水平,是国际会议参观路线之一。

5.3.1.3 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

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是在河南云台山国家地质公园和焦作神农山省级地质公园的基础上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她以山体雄伟、长崖险峻、峡谷幽深、水体秀美为特色,其古生物化石种类多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美学观赏价值。公园内主要保护的古生物地质遗迹有:三叶虫、头足类、牙形石、腹足类、海百合、藻类、角石类、 类、腕足类、珊瑚、植物等。公园建设工程中,对分布在参观路线上的化石点进行了保护。其中,元古代地层中的痕迹化石研究,也取得有重要影响的成果。

5.3.1.4 中国嵩山世界地质公园

中国嵩山世界地质公园是在河南嵩山国家地质公园的基础上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她是集珍稀地质遗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三位一体的景观资源,构成了立体、多层次旅游环境。公园内主要保护的古生物地质遗迹有:河南最早的叠层石、三叶虫、头足类、腹足类、海百合、藻类、角石类、腕足类,特别是华夏植物群的植物化石和三叠纪似哺乳爬行类动物化石都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公园建设工程中,对登封群、嵩山群和关口—涉村的寒武系—二叠系的含丰富古生物化石的层型剖面开展了较多的古生物学研究工作,对分布在参观路线上的化石点进行了保护。

3. 国家级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区

以西峡盆地为代表的豫西南恐龙蛋化石密集区(图5.1),恐龙蛋化石分布之广、数量之多、类型之多样、保存之完美,堪称世界之最,是世界罕见的古生物奇观和自然历史宝库中的珍品。自1993年在豫西南大规模发现该古生物地质遗迹后,保护工作逐步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1998年西峡县人民政府以西政文 [1998] 84号文、内乡县人民政府以内政 [1998] 92号分别设立了县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2000年南阳市人民政府以宛政办文 [2000] 88号将豫西南恐龙蛋化石分布区设立了市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200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文 [2000] 364号设立了省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2003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河南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设定的河南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行政区划上为南阳市所管辖的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及镇平县,在地质上包括西峡盆地、淅川盆地、夏馆-高丘盆地及五里川盆地,具体范围为:东经111°59′22″~ 112°22′51″,北纬32°53′30″~33°42′28″,总面积92667hm2 。。其中,核心区面积14589hm2,缓冲区面积55411hm2,实验区面积22667hm2。产恐龙蛋化石最多、影响力最大的西峡盆地(西峡、内乡)划为重点保护区域,保护区分级如下:

河南省古生物地质遗迹资源

4. 地质遗迹保护

2011年1月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专施。2012年1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属了《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及目录》(国土资发〔2012〕6号),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进一步地细化《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008~2012年,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共下达地质遗迹保护项目378个,资金18.62亿元(2012年中央未下达地质遗迹保护资金)。2012年,国土资源部新批复国家地质公园20个,新增地质公园面积3063平方千米。目前,中国国家地质公园总数为183家,世界地质公园总数为27家。

5. 地质遗迹保护的全国规划区

(1)东北山地及松嫩平原区;
(2)华北、辽河平原、晋冀山地及辽东山东半岛区;版
(3)陕甘黄土高原区;
(4)华东、中南权丘陵山地及海岛(台湾、海南岛)区;
(5)四川盆地、丘陵及云贵高原区;
(6)内蒙古东部、中部干旱草原区;
(7)内蒙古西部、宁夏、河西走廊及新疆荒漠草原区;
(8)青藏高原高寒荒漠草原区。

6. 我不是搞地质专业的所以现在我知道如何写“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立项申请书”请大家帮帮忙

你好! 我是搞地质遗迹与国家公园的!想咨询你是哪个院校?哪个科研院所?想在地质遗迹方面交流! 这方面我也比较弱!想共同学习!共享资源!能私聊!祝好!

7. 地方级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区

5.2.2.1 义马市北露天古银杏化石地质遗迹保护区

在义马市东西长30km、南北宽10km的中生代陆相盆地内,不仅分布着中原唯一的中生代煤矿,而且保存了晚三叠世—早中侏罗世大量完美的各类动植物化石,其中义马组含煤地层中的古生物被称为义马生物群。义马生物群中常见的动物化石有鱼类、双壳类、昆虫、叶肢介类等,还发现有4种以上的恐龙足迹化石和鳖化石等。植物化石有36个属90个种,利用义马组所产标本为模式标本创建新属10个新种20个。特别是在义马生物群中发现的、距今约1.7亿年的带果实的义马银杏化石Gink-go yimaensis Zhou et Zhong,是世界上已知最早、保存最完整的银杏化石,具有重要的价值。另外还有带胚珠的疏松西沃德杉、义马宾尼亚以及各种银杏类如义马果(新属)、锥叶蕨、北极银杏等的发现和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该区已实施系统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但作为地质遗迹保护区尚未正式命名。

5.2.2.2 汝阳白垩纪恐龙化石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汝阳恐龙化石群省级地质公园)

2006~2009年,河南省地质博物馆在实施“河南省脊椎动物(恐龙、古象)化石勘查发掘”工作时,在汝阳盆地三屯—刘店一带约40km2的范围内,发现了96处残剩的恐龙化石点,在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群众的帮助下,对其中的20处进行了抢救性发掘,已命名了5个新属种恐龙,并可识别出至少10种不同类型的恐龙,目前发掘出的数十吨化石块体正在紧张的修复和研究中。

汝阳恐龙化石群是我国晚早垩世晚期一个十分重要的、以植食性蜥脚类恐龙为主的恐龙动物群,具有重要的价值。2006年,汝阳县人民政府将恐龙化石群主要产地设立为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保护区的范围为:东至刘店乡刘店村,西至上店镇任庄村,南至三屯乡东堡村,北至城关镇城东村。具体坐标为:东经:112°27′30″—112°34′30″,北纬:34°03′30″—34°08′30″,面积为100km2。2007年9月,河南汝阳恐龙化石群被省有关部门批准为省级地质公园。

5.2.2.3 栾川白垩纪恐龙化石地质遗迹保护区

栾川的秋扒—谭头一带曾在20世纪70年代有过恐龙化石出土,但没有受到重视。经2006~2008年河南省地质博物馆的重新调查和发掘,发现有恐龙化石出露点50余处。其中仅对栾川秋扒乡1号化石点发掘研究后,就发现了小型驰龙类、窃蛋龙类、似鸟龙类等恐龙化石,还有蜥蜴类和珍贵的早期哺乳类动物化石,以及至少4种不同类型的恐龙蛋化石。其中的驰龙类经研究命名为河南栾川盗龙。其他大量化石正在进行修复和研究中。

图5.1 河南省主要恐龙蛋化石赋存盆地遥感影像图(据河南省国土资源研究院)

栾川恐龙化石群是我国晚白垩世晚期又一重要的、以小型兽脚类恐龙为主的恐龙动物群,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栾川恐龙化石群被发现后,栾川县人民政府立即颁发公告,召开村民会议,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开展了大量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建立了县、乡、村、组4级保护组织,取得了显著效果。如农民自发组织起来保护没有发掘的化石点,向发掘项目组提供了大量的化石线索,捐献出自己以往收藏的恐龙化石等。2007年7月,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栾川园区通过专家评审,将秋扒—谭头一带的恐龙化石分布区划为世界地质公园科学考察区。2008年对部分化石点实施了保护工程。

8. 地质遗迹景观保护

地质遗迹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对视觉的景观资源的保护上面,更要加强包括对自然物力资源、自然物理过程、生物资源、生态过程、生态系统等资源的保护上面。昌乐古群地质景观受到保护和培育的自然资源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自然物理资源,包括水大气、土壤、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化石资源、自然光景、自然音景和洁净天空。

2)自然物理过程资源,包括气候、侵蚀、火山口形成过程。

3)生物资源,包括本地植物、本地动物和生物群落。

4)生态过程,包括光合作用、自然演替和进化。

5)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群落和邮寄环境。

6)以及上述自然资源的高价值附属特征,即(自然)视觉景观。

(一)保护与培育原则

1)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总原则。

2)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减少干涉原则。

3)提高火山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的生态修复能力。

4)便于科研机构的考察研究。

5)便于地质旅游。

(二)分区保护

分区保护根据保护景观的重要性及科学价值的不同分为四类:核心区(资源严格保护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实验区(资源有限利用区)、旅游服务设施区(发展控制区)等(图版3-3-6昌乐火山群风景名胜区景观分区保护规划图)。其中前三类属于保育区性质。

1.核心区(资源严格保护区)

核心区是生态资源最为珍贵和关键的地区。昌乐地区古火山群是省内及国内罕见的地质遗迹和景观,是珍贵而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价值,不允许有任何破坏。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应限制过量开发,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该区的保护工程措施是:

1)对保护区进行基础地质调查,进行1∶2000地形、地质测量,1∶1万地质测量,查明地质遗迹形成背景及成因、演化,提高保护区基础地质研究程度,供地质遗迹保护总体规划使用。

2)加固工程。区内地质遗迹最大特点是柱状节理极其发育,随着时间迁移,节理缝逐渐加大,稳定性降低,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固定。

3)防护棚。对重点地区遗迹采用钢架玻璃钢棚,以减少其风化程度,达到保护的持久性,外围用栏杆及铁网圈连。

4)整治浮土碎石,种植树木、灌木,防止水土流失,营造小气候。

5)建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数据库。

6)区外围建防护栏,对游人区进行点或线状开放,设置部分广告牌、警示牌。

7)实行旅游导游制。

8)进行公益性广告宣传。

2.缓冲区(外围保护区)

主要指核心区外围与核心区关系密切且对其有直接影响的地区,对重要地段进行护栏、铁丝网保护,整体进行绿化环境治理,改善区域环境,严禁采石活动,局部可进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经济产业。

该区的保护工程与措施是:

1)非经批准,严禁玄武岩等资源的开采加工行为。

2)退耕还林,以观赏林、经济林为主。

3)严禁机动车进入,修建必要的人行道。

4)各景点设广告牌、警示牌。

5)对易滑坡、落石地段进行整治加固,设立警示牌。

6)外围用防护网圈连。

3.试验区(资源有限利用区)

核心区、缓冲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主要以旅游开发为主,进行有限度的展示和旅游等试验。

该区的保护工程与措施是:

1)非经批准,严禁资源开采。

2)注重保护生态,建立新型绿化农业,建立区域小气候。

3)对重要景区立牌说明。

9.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遵循“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质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他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和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开展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第十五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 地质遗迹保护的编制保护规划

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首先要地区域地质调查或专门调查的基础上,认定具有国际版、国内权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的分布,评定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据国民经济建设总体布局,考虑地质遗迹的价值和现实条件,分期分批实施保护,为此,必须制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区分布状况及保护价值,保护内容,保护区建设的目标任务,保护区建设的具体部署,保护区建设的基本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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