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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质局转企改革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2-15 13:04:15

Ⅰ 听说地质队六年以后要从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这消息可靠吗依据那个文件,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我也这么听说过 对员工有一定影响 就是有能力的继续干 没能力靠关系的几乎就拜拜

Ⅱ 事业单位改制,会对在编人员怎样安置(我们是地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地质队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制之后地质队将会独立,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的编制,员工也拥有事业编制。但是事业单位将会实行部分企业制度,如实行工资奖金激励制度,成立董事会、理事会等。

以江西省为例:省煤田地质局机关、地勘院划分为一类公益事业单位;195地质队、223地质队、224地质队、226地质队、227地质队、普查综合大队、测绘大队7个地勘单位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类别待定。全国地质队改制与江西省基本一致。

(2)山西地质局转企改革政策扩展阅读: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场管理等。

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

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

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Ⅲ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转企之后局机关会并入公务员系统吗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隶属贵州省直事业单位,一些岗位也属于公务员系统,至于转企之后是否会并入公务员系统这个问题,建议咨询官方,具体以官方回复为准。
希望能帮到你。

Ⅳ 地质队改企,原职工怎么办

我们系统一直说要改企,但真的没那么好改啊,估计是原有职工保持事业编制,新录入员工合同工。这样估计是最好!
其实改与不改变化不应该很大,在具体收入上!

Ⅳ 地质行业马上要改制了,事业编制还有用吗

现在这种事情还是比较常见的。陕西省地矿系统的改革在全国是比较早的回。闲在的政策就是原事答业编制的人员保留事业编制,或者自愿转为企业身份。但是一朝皇帝一朝臣,还真是没有一个定论。不过我觉得事业编制慢慢的对于地质行业这样一个国家继续甩开的“包袱”,其事业单位编制的保留会成为一个幌子,没有多大的价值。和政府机关还是区别很大。不过今后发展的趋势,可能你也会对这种徒有虚名将来还不知道什么样子的事业编制不感冒的。若果你是技术人员你大可不必担心这个,将来的情形是:技术人员流动加大,人往高处走,各个地质队进行改组,可能会走上兼并或者合并的道路,毕竟国家一甩开,地质队为了生存,走联合的道路是必须的。 还有就是温总理要退休了,地质行业何去何从 还是未知数--------- 我也是地质队的,兄弟珍重----------希望对你有用。 4

Ⅵ 山西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报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要求,我省认真组织人员对当前地质勘查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地质勘查行业队伍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省地质勘查年末职工总数56318人,较2005年增加了2807人。从事地质勘查人数14071人,比2005年增加了633人。具有勘查资质单位81个,其中高级技术员1371人,比2005年增加了213人,中级技术员2671人,比2005年增加了232人,离退休人员18384人,比2005年增加了43人。离退休经费26055万元,比2005年增加了5078万元。

二、属地化地勘单位情况

我省属地化国有勘查单位有2个。

(一)山西省煤炭地质局

山西省煤炭地质局,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至,本系统勘查单位为13个,有8个单位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占全局单位的88.89%;国家规定的13类资质中,全局共占8个,占资质类别的61.54%;各类各级资质共38项,甲级有15项,占总数的39.47%;乙级有13项,占总数的34.21%;丙级有10项,占总数的26.32%。资质类别、专业分布情况为: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等8个类别。

年末职工人数4011人,与2005年对比没有变化。其中年末地质勘查从业人员2439人,包括技术人员1328人(地学专业547人,高级技术人员254人,中级技术人员620人),比上年增长4.48%。本期平均人数3845人,劳动者报酬合计9353.68万元,劳动者报酬比上年增长9.67%。另外,离退休人员年末人数为2054人,离退休费用合计4444.83万元,费用比上年增长16.03%。

全局2006年总资产52757.79万元,其中:生产性资产13450.28万元,专用仪器设备7307.69万元,总资产比2005年增加11709.86万元,增长28.53%,生产性设备增加4071.81万元,增长43.42%,专用仪器设备增加1463.64万元,增长25.04%。

2006年总负债26465.90万元,比2005年增加7299.08万元,增长38.08%。

2006年总收入43770.51万元,比2005年增加9340.19万元,增长27.13%。

2006年总支出35860.34万元,比2005年增加4596.55万元,增长14.7%。

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情况:省内主要有矿业权价款项目和少量的国家财政及补偿费项目,其中省矿业权价款项目8000余万元,国家财政及补偿费项目500余万元。

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情况:主要从事省内社会地质工程项目,资源勘查多为煤矿的接续和补充勘探等。实物工作量大致为钻探进尺10万余米,合同价款9000万元。

各种矿产开发(省内、外、境外)投资与收入:基本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工程勘察施工(省内、外、境外)市场承揽项目情况:局基础工程公司拥有建筑业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还有乙级工程勘察资质及凿井资质。近两年没有承揽到大项目。

其他产业基本情况:主要为建筑制造业(占全局对外总收入近1/4)和安置型酒店餐饮(三产)服务业(占全局对外总收入近8%)。

1.建筑制造业主要代表企业有

(1)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1998年由经局148勘查院投资兴建,注册资金2000多万元,2006年产值6000万元。

(2)汇镪磁性材料制作有限公司。1994年由229队与中信公司共同投资兴建,注册资金750万元,2006年产值为2000万元。

2.酒店餐饮(三产)服务业

金泉大酒店,2006年为500万元。下属单位还有115院地质招待所,144院地质宾馆,148院西苑宾馆,水勘院水仙宾馆等。酒店服务业除水勘院水仙宾馆外,其他均无盈利。

(二)山西地质勘查局

截至2006年12月30日,全局共有地质勘查单位20个,有16个单位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各类专业82个,其中:甲级资质30个,乙级资质30个,丙级资质20个。甲级资质中区域地质调查资质1个,水工环资质4个,矿产资源勘查资质13个,物化遥资质3个,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1个;乙级资质中区域地质调查资质5个,水工环资质5个,矿产资源勘查资质8个,物化遥资质5个,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8个,选冶加工试验1个;丙级资质中水工环资质3个,矿产资源勘查资质4个,物化遥资质8个,勘查工程施工资质4个,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1个。

从业人员6442人(正式职工),其中:高级职称454人,中级职称906人,初级职称881人,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7780元。共有离退休人员5948人,离退休人员经费12144万元。

与2005年度相比,地质勘查单位数量未变,从业人员减少139人,减少2.1%。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加2850元(含调资因素),增加19.1%。全局离退休人员总数减少95人,经费增加577万元(含增资因素)。

2006年总资产81751万元,比2005年的66582万元,增加22.78%。生产性资产原值9043万元,比2005年的9615万元,减少5.95%,其中:地质勘查专用仪器原值4191万元,比2005年的4362万元,减少3.92%,地质勘查专用仪器设备净值3061万元,比2005年的3151万元,减少2.86%。

2006年总负债41634万元,比2005年的28183万元,增加47.73%。2006年所有者权益合计39915万元,比2005年的38399万元,减少3.95%。

2006年总收入53444万元,比2005年的37574万元,增加42.24%。2006年总支出52763万元,比2005年的36965万元,增加42.73%。

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基本情况:2005年承担的本省公益性地质项目7个、外省2个,总经费1345万元,其中国家财政资金765万元,省财政资金580万元。2006年全局共承担本省公益性地质项目12项,外省公益性地质项目2项,总经费2455万元,其中取得国家财政资金1575万元,省级财政880万元,国家财政占总经费的64%。

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情况:2005年和2006年在省内外及境外几乎无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

矿产开发情况:2006年在省内矿业开发投资8309万元,在省外及境外无矿业开发投资。

工程勘查施工基本情况:2005年和2006年在省内外及境外几乎无大的工程勘查项目。

三、中央直属地勘单位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三局:全局现有职工4273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253人,在职职工2020人。在职职工中具有高级职称的1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318人,具有初级职称及技术员552人。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有8个,分别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311队、312队、314 队、315队、316 队、物探队。其中:甲级勘查资质5个,乙级勘查资质1个,丙级勘查资质12个。

四、地质勘查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逐步向攻坚破难阶段推进,一些由于历史原因发展形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已经显现出来,成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瓶颈。尤其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地方出台的补贴政策得不到执行,地方政府又只出政策而不给资金,从而使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同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的差距逐渐拉大,每月人均相差800多元,特别是离退休职工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属地化国有地勘单位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严重影响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归纳以下几条:

(1)在1998年换发勘查许可证中放弃的国家出资勘查的、至今尚未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地质勘查单位已提交了相应的地质报告,但由于当时经济困难,未能交费,造成矿权灭失。

(2)地质勘查单位基本建设的投资,资金严重不足。

(3)资本不多,可经营资产少。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科技含量较低。(4)多种经营产业规模不大,经济运行质量低,抗风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差。

(5)队伍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紧缺的现状没有大的改变。

(6)有的地质队地处偏远农村,交通不便,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子女上学、就业、就医困难,广大职工迫切希望能就近搬迁到城市。

(7)基础建设欠账较多,住房紧张,办公和生活条件普遍不好。

(8)目前山西省政府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除原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外,其他人员尚未纳入。

这些问题已经给地质勘查队伍谋生存、闯市场、求发展带来了内在的困难,严重制约了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五、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发展与探索,取得如下工作经验:

(1)地质勘查业及地质延伸业,是立身之本,做精做强勘查业是经济社会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发展要求。

(2)多经产业是地质勘查单位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要面向社会,服务大众,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做好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为深化改革提供保证。

(3)要想大发展就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把为政府提供各项服务放在重要议事日程。

(4)不断优化内外部发展环境,积极争取有利政策,为改革发展提供动力。

(5)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局结构调整资金本着“扶优助强”的原则,重点向优势企业倾斜,取得了较好效果。

(6)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有的地勘单位对下属法人企业职工持股进行了回购,积极探索了股权多元化的途径,使股权结构和股本设置更加合理。

(7)在体制上,对地勘单位的二级实体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提高二级实体的市场竞争能力。

(8)在机制上,建立对地质找矿有功或创收突出的人员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找矿和市场承揽项目的积极性。

(9)产业结构调整中,一方面要加大市场项目承揽力度,另一方面产业要重点向矿业开发转移,要集中资金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10)加大地质科技投入,引进或购买先进装备,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为国家找大矿的能力。

六、“十一五”地质勘查改革发展的思路设想

在“十一五”期间将按照“做精做强地质勘查业,大力拓展勘查延伸业,稳步推进建筑制造业,积极培育旅游服务业”的工作方针,以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在深化改革,提高管理水平上下功夫;在做精做强主业,发挥主力军作用上下功夫;在提升装备水平,推进科技创新上下功夫;在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培养优势企业上下功夫;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上下功夫,实现矿权设置、对外创收、装备升级、地质科研四个突破,努力开创山西省地质勘查事业新局面。其中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机构、职能,深化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达到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地质行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总收入和职工年收入在全国同行业中居中上游水平。

七、地质勘查行业的对策及建议

目前经济收入仍主要依赖于国家和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项目多时日子就好过,还没有一个稳定的产业,正在改革发展中摸索。从全国其他省份的地质勘查行业改革经验来看,一是地质勘查单位必须要有稳定的产业,不但要进行地质勘查还要开矿,要从专一的地质勘查走向矿业勘查与开发。二是落实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关键是要给予地质勘查部门,特别是国有地勘单位待遇倾斜和投入倾斜。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找矿大会战是这样,今后仍然是这样。特提出下列建议。

(1)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关键是体制机制问题,建议国家制订政策,促进地质勘查单位深化改革,尽早走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督促落实属地化地质勘查队伍的有关优惠政策,真正解决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实际问题,为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3)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精神,尽快出台国家装备上要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投入的具体意见,制定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立项的优惠政策和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扶持政策,发挥各地质勘查局的技术管理上的作用。

(4)进一步确定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方向,大力培育地质市场,保证地质市场对地质勘查工作有较高的需求。

(5)引导国有地勘单位积极“走出去”,使国有地勘单位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为国家解决矿产资源缺乏的问题,同时拓宽地勘单位服务区域。

总之,我省地质勘查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突出发展地矿业,规模发展延伸业,努力提升制造业”的发展思路,经济保持了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地矿业紧紧抓住《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带来的新机遇,按照“高起点,大手笔,裂变式”的发展要求,认真落实“勘查开发一体化”的经营方针和“立足山西、西进北上、走出国门”的发展战略,以打造地勘单位“国家队”为目标。结合实际,确立了“以地质矿产勘查为基础,以矿业开发和矿权运作为主体,以社会地质工作为补充,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为延伸,全力打造地矿主业,推动地矿经济裂变式增长”的发展定位。确立了“集团化发展、规模化经营”的发展方针,不断优化内部结构,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发展总量和经济运行质量,体系建设、市场开发、经营管理,要不断取得新成效,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Ⅶ 山西关于国企改制经济补偿金的政策及规定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5-18

执行日期:2006-5-18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关闭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六)做好国有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委、办、厅、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省直委、办、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

(三)资源枯竭的矿山。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省属国有企业申请关闭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破产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二)企业关闭破产原因。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

(三)企业关闭破产遵循的原则;

(四)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五)资产变现方案;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关闭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

(十)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破产预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的情况及决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发展改革委和银监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四章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第二十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主要由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各项费用以人民法院宣告关闭破产日为基准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测算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破产清算费用(一)破产案件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

(三)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10万元,100l-2000人20万元,2001-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10000人80万元,10001人以上100万元。

(四)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1001-2000人40万元,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

(五)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按照6个月的关闭破产清算期,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六)留守人员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职工安置费用(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企业全部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测算。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混岗集体工的安置费用。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四)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工伤、工残人员费用。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10年。

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10年。

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10年。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用(一)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并一次性缴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基数计算10年核定,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拖欠费用(一)职工工资及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核定。

(二)职工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核定;

(三)拖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第二十五条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所在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现行经费的平均金额为标准计算三年。三年后的负担费用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等补助费用。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从原企业分离后的工作人员经费、场地建设维护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详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时,缺口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五章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五)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六)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七)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离休人员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接收机构。具体实施按《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非资源枯竭型省属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凡办理提前退休的,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按规定计发。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工龄,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及3倍以上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我省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本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人事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移交,以破产宣告日的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为准进行编制核定后,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进行核编后,有超编人员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础,加上2002年1月1日以后分配进入学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全部移交。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

中央下放我省管理的煤炭、有色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全额拨付地方政府,补助年限期满后的办学经费,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解决。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社会职能,经核定后在破产终结裁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整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当地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生活后勤服务设施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时按《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参保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其失业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条因工受伤1-6级已办理退休手续伤残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费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余部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受伤1-6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破产后,上述人员暂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代管,所需费用比照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执行,待社区具备管理工伤人员条件时,再逐步移交社区管理。

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外,其他抚恤人员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5年后资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因工受伤7-10级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予以拨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随同关闭破产的原省属国有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当地专门机构审查造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十八条应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职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规划。按照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加速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络,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加强就业培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好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全责。要建立维护企业、社会稳定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制定相应预案及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矛盾,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协助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呆坏账、债权清偿和损失的上报核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破产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要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组织不散,工作不断。企业破产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做好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的接转。

具体实施按《关于在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四条关闭破产清算工作档案处置要与破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上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国家综合档案馆,防止流失。

第四十五条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工会财产以及移交的中小学校、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公益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

第四十六条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的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要与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分离,并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十七条有关拖欠费用的处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在关闭破产时,经破产清算组审核,张榜公布无误后,由企业工会集中申报。

(一)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医疗费、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予以补发。

(二)关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仍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建立个人账户,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筹管理。不在当地工作、生活并要求退出住房公积金的,经本人申请,其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企业缴纳的部分)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退还。

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列入破产相关费用外,其余不能清偿的欠缴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个人已缴纳被企业挪用和企业欠费应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在破产财产处置中优先清偿。职工个人未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补缴。

第四十八条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和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

第四十九条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无抵押或抵押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关闭破产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处置,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所得,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关闭破产相关费用及安置职工。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设专户管理,各级财政不得将其纳入财政收入,不得截留。

第五十条经审核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个别省属国有企业,可实行人资分离的办法。所需破产费用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先行垫付,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清算组提出申请,并将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费用预算、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其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在破产清算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变现,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将变现所得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鼓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收购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具体办法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项目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核定费用在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指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

第五十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和责任,对因违法违纪致使企业破产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关闭破产实施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干涉司法公正,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破产实施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相互推诿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对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决策失误的,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恪尽职守并做出贡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破产清算组推荐,破产清算领导组同意,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第五十八条中央在晋及下放我省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Ⅷ 山西省地勘行业的事业单位改革的问题!跪求大神讲解!省地勘院(一水)未来会被改革成纯企业吗

1.全额事业来
2.计划归计划,发展自谁也不知道。所有的事业单位改革是大趋势。
3.近几年,一水已逐步市场化。改革后,崩溃倒不至于,但是下坡路肯定是要走的,有大环境的原因,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人才断层的原因。欢迎人才加盟一水,搞活一水。
4.貌似近几年来的都是合同制,具体可以问 局劳人处。政策应该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来了抓紧解决编制问题。
尽量回答,不一定对,希望对小兄弟有帮助,工大研究生?还是地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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