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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局各级机构编制

发布时间: 2021-02-04 11:56:50

『壹』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机构设置

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履行局党委办公室职能,履行对外宣传职能,负责政法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有关文件;承办、催办局领导决定的事项;筹办有关会议;制订实施机关工作规则,管理机关文秘、信息、信访、档案、保密、通信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有关接待工作;负责局综合调研工作和新闻发布;负责外事、外经、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指导局信息化建设;归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指导局发展研究中心的相关业务工作。
主 任:吴孔军
副主任:李建平 李顺海
局政治部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局地矿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局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局机关、驻郑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驻郑以外地勘单位党的建设;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处级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局侨务、民族宗教事务和统战工作;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局属单位处级干部的人事档案;局直机关党委与局政治部合署办公。
主 任:岳铮生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万秀林
副主 任:王东然
局财务资产处
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和检查;负责各类财政出资的地质项目资金监管和经费编审工作;管理国拨地勘费、基本建设费和省核拨的地质勘查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局预算资金、投资计划和有关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负责基地开发与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管理,负责编制局属单位新老基地的开发规划,对相关开发方案进行审定并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处 长:杨晓华
副处长:高 杰 许 政
局发展合作处
负责编制局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制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负责全局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分析;负责产业结构和队伍结构调整,拟定地勘单位改革改制规划和方案,负责全局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主体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局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参股企业);负责制定全局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下达局属各单位年度矿产开发目标任务,对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指导、考评,负责组织新建矿山的立项论证,指导各类矿山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负责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走出去”工作;负责经济发展研究工作,指导局发展研究中心的相关业务工作。
处长:万秀林
副处长:古 斌 马 涛
局人事劳动处
负责全局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全局劳动工资及统计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培训、专家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职工就业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及职工离退休审批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处 长:杨庆贵
副处长:杨冠洲 黄湘平 柏 峰
局地质勘查和科技管理处
负责全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和矿业权管理工作,拟定地质勘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全局地质勘查(含省外、国外)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其审批、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评审、发布;承担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人才管理职能,负责局地质技术专利管理工作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局地质资料的汇交和管理;指导局发展研究中心的相关业务工作。
处 长:李兴国
副处长:焦守敬
局地质环境和地质工程处
负责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热)能勘查开发工作(简称水工环工作,包括水文地质勘查、水文地质监测、工程地质勘察与施工、地质灾害预防与治理、地质环境评估和监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规划设计、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城市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土地质量评估、土地污染生态修复、地(热)能勘查开发等)的规划制定和项目组织实施、成果质量管理工作;对局属企业从事的水工环项目进行技术业务指导;负责全局水工环资质规划、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局探矿工程施工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局地质工作施工设备管理工作。
处 长:董富强
副处长:刘新丽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
负责全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全局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局党风廉政教育和监察对象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财务审计工作。
书 记:何莉
监察室主任:郭新生
监察室副主任:祝长安 张丽玲
省地质工会
负责全局职工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指导基层单位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负责劳模先进人物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在地质找矿和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多做贡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呼声,关心职工生活,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负责扶贫帮困工作,促进和谐职工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职工群众文化体育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培养“四有”职工队伍;负责管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按有关规定做好工会干部的协管工作。
主 席:许兆龙
副主席:王萍艳

『贰』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通信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公务接待工作。
(二)人事劳动教育处
负责制定局人事、劳动、工资及职工福利等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局改革规划、方案,负责推进人事、劳动、工资及保险制度等项改革;负责人才需求预测、人力资源开发、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全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负责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承担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财务资产处
负责编制全局地勘费分配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筹资、融资工作,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办理拨款结算业务并进行监控;管理由局统一安排的专项资金及财政贴息等资金的平衡、调度和监控;负责全局的会计核算管理,汇总编制会计报表,检查和指导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管理全局的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对局属单位年度经营责任目标的综合考核。
(四)经营发展处
组织编制局产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局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局属地勘单位改革、改制和企业化经营工作;编制产业结构调整费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控;负责全局经济工作的综合统计,定期提供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负责制定多种经营年度计划,并组织完成年度经营目标;负责局多种经营项目的立项审查,协调指导项目的实施。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地质科技处(外事外经办公室)
组织制定局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和科技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协助局属地勘单位办理地质勘查项目和地勘单位资质申报、登记工作,管理探矿权资产;组织地质科技项目的协调和重大科研课题的攻关活动,负责立项论证、设计审批及成果的验收和管理;负责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局地质工作质量管理及地质资料、图书管理;负责科技信息、计算机、专利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外事、外经工作;归口管理实验、测绘工作。
(六)工程勘察施工管理处
负责编制局工程勘察施工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工程勘察施工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引进、推广工程勘察施工新技术、新方法,组织解决工程勘察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局工程勘察单位、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年检等资质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统计与专业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施工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重大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七)矿产勘查开发处
组织制订局矿产开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矿业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查及其前期勘查工作,并对矿业开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矿业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负责矿业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全局采矿权资产。
(八)审计处
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局属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协同有关部门对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进行专案审计;参与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
(九)安全管理与保卫处
负责全局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局机关安全及大院治安工作,并对局属单位保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局系统职工有关证件的管理工作。
(十)政治工作部
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管理机关处级干部和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后备干部的考察和培养工作;管理、指导局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全局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指导局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共青团及青年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叁』 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队伍建设问题

中国地质调查局的队伍建设,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各方面也十分关心,但至今10年仍未真正建成,在队伍结构和数量上,离精兵加现代化,调查与科研相结合,能担当重大战略任务,善于攻坚打硬仗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究其原因是:在拟定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时,没有明确保留各有关专业的一部分骨干力量,10年来的实践说明,这方面是有失误的。主要根据以下事实:一是中国地质调查局有机关行政机构编制,没有队伍编制。中编发〔2004〕2号对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规模,只说了逐步组建到位。而国土资源部〔2001〕406号《地质队伍“野战军”组建总体方案》中,关于“野战军”总规模为2.5 万~3 万人(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精干的队伍),国土资发〔2005〕12号明确了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1.5万人,但都没有向中编办申报批准;二是在中央财政支出科目中没有中国地质调查局的经常性事业项目和经费,仅有局机关人头费。为期12年的地质大调查专项,是权宜性措施,列专项方式也不符合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长期稳定的公共财政保障意义;三是中国地质调查局与其归口管理的27个事业单位,同属国土资源部的直属事业单位,体制不顺,科研与调查结合差,队伍结构不合理,没有首先从整个地勘队伍中挑选骨干人员和必要装备;四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实力不强,大区中心的职能定位变化不定,没有着力发展自己的直属队伍,因此,大部分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采取委托和面向社会地勘单位招标承包的办法,而不是主要依靠相对稳定、调查与科研相结合的自身力量。

分析评论:中国地质调查局的队伍建设,始终存在认识差异。首先是要不要有直属队伍上,认识不同;其次是队伍规模及结构上,意见也有分歧。国土资源部已多次公开宣布,中国地质调查局已经建成、已经完善。但事实上队伍数量不足、专业不配套、结构不合理、经常性地质工作项目及相应的公共财政支持渠道没有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大量外包。在自身职能的观念和行动上,拘泥于姓公还是姓商,不重视找矿和矿产勘查工作,导致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今地勘基金)项目和油气调查项目等,只能设立专门机构去承担,连国土资源部内部都不能实现地质工作的统一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硬说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建设已经完善,显然没有说服力。今后国家要加大对地质工作的投入,中国地质调查局队伍的不适应,必将更加明显。要实现在2020年赶上世界一流国家地质调查队伍的目标,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肆』 深圳市地质局的介绍

深圳市地抄质局1于1981年10月经原国家地质部和深圳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属准厅(局)级单位。2005年5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新明确了深圳市地质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保持不变。局机关现有职能处室8个,所属二级单位有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深圳天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质调查院和岩土工程设计研究院。现有干部职工371人,全局专业人才占在职人数的70%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75名、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78名。其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名、教授级高工6名、博士7名、硕士22名;拥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22名、注册二级建造师1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13名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等多名。

『伍』 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属什么级别的单位

一二一煤田地质勘探队正处级事业单位!

根据闽委编办〔2010〕173号《中共福建省委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权关于福建省煤田地质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福建局所属一二一煤田地质勘探队、一九六煤田地质勘探队、一九七煤田地质勘探队分别更名为福建省一二一地质大队、福建省一九六地质大队、福建省一九七地质大队。所属3个地质大队均为正处级事业单位。根据省编委批复,该局还保留了福建省煤田地质勘查院、福建省煤田地质测绘院、福建省煤田地质岩土测试中心(福建省煤田地质物探普查队)3个直属事业单位。
http://www.ccgc.cn/html/jicengdongtai/20100916/21707.html

『陆』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的组织机构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局改革、调整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下,承担铀矿及其它基础性、战略性地质任务;参与国土资源调查;从事省内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探、综合开发、基础性工程施工、地质灾害调查治理等工作。
(四)负责放射性计量模型、标准源等材料和物质的管理;承担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放射性退役治理及相关工作的立项申报、施工监督,并协同省环保局对放射性废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管理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和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资料,进行科技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
(五)管理财政划转的地勘费和局属国有资产.并确保保值增值。
(六)负责本局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管理局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指导本局及下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信息、协调督查、政策研究、体制改革、信访接待的归口管理;组织并起草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重要事项的请示和报告,并对以局名义行文的文稿进行审核;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工作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来往文电的收发、登记、运转、立卷归档及文电的印制传递;负责局和党组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局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负责本局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规划;开放型经济发展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产业项目和技、扩改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指导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引进、推广工作;对本局设备、能源、计量、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指导;协助办理工程企业有关手续;归口管理局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财务处
负责本局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年度财务预决算、资金筹措与调度、财务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分析、经济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以及局机关财务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本局经济发展、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地勘费分配办法,提出各单位年度安排意见,并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归口管理本局统计工作,进行经济形势统计分析。
(四)人事劳动处
负责本局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处级干部管理、人才培养选拔和局机关在职职工管理;负责本局专业技术、劳动技能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和专家等服务工作;管理本局劳动工资、保险福利、职工教育、机构编制、队伍总量控制、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负责本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局机关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劳动、教育统计工作。
(五)地质矿产处
负责组织和制定本局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本局地质找矿项目的投标、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工作;从事地质勘查,参与国土资源调查;协同省环保局组织区域性放射性环境调查;对本局地质、物化探、水文、测量实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引进、推广新方法和新技术;制定本局实施地质工作的有关规程、规范,管理本局地质工作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负责本局地质延伸业工作的技术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科技外事处
负责本局地质科研、产业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专利管理,审查、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组织本局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本局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和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资料,并组织开发利用;归口管理本局外事工作和局机关计算机的技术工作。
(七)安全环保处
负责本局放射性计量模型、标准源等材料管理和军工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工程立项申报,施工监督;对本局重大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生活安全防护及环保设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本局建设工程、非煤矿山放射性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地质勘探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协助省有关部门对本局因公致残人员的伤残评定和职业病患者的诊断、管理;监督本局主要劳动防护用品、营养保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使用;管理局机关医疗、预防和保健工作。
(八)机关党委、政治工作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
组织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及局期刊的编辑发行;组织各单位开展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遵纪守法的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文明机关、文明大院建设。
(九)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本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和各单位党委贯彻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以及重大或复杂违纪案件的查处;安排部署全局反腐败工作和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党员、群众的控告、申诉;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遵守党纪、党风廉政教育。
(十)审计处
负责本局地勘单位财政预算拨款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负责本局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含离任)审计;负责本局新建、技改、基地建设等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审计,以及重点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审计;负责本局专题、专案项目审计和本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鉴证;参与全局性重大经营项目的立项决策与监督服务。
(十一)离退休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局机关离退休职工政治学习,文件传阅,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安排局机关离退休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参观、体检、慰问;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用车调度和活动室、阅览室管理;管理局机关离退休职工公用经费、特需经费和处置相关事宜。
(十二)宣传新闻中心
负责全局宣传新闻工作管理,组织策划对内对外宣传活动,办好局宣传网站和《核地知与行》杂志,抓好江西核地质文化建设。
(十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局机关基建、房产、水、电、气、木、花工管理,环境绿化、爱国卫生、大院保安等服务工作。
核工业华东放射性矿产地质管理办公室
该室是中国核工业地质局的派出机构,其职能由局机关行使,不另设机构和编制,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 1、档案馆
2、信息通讯中心
3、培训中心

『柒』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内设机构

1、局办公室
负责办公室公文传递;负责机关文书、人事档案综合管理;负责全局信访工作;负责办公网络管理;负责会议管理;负责局应急管理;负责局绩效目标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
2、党委办公室(团青工合署办公)
负责局党委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党的组织建设;负责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联系党建扶贫、联系《贵州地矿》与《杜鹃花》编辑部、联系贵州地质文联;负责全局团青工工作。
3、经济发展处
负责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管理、地勘队伍改革与经济发展、局直属企业改革与发展;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外事外经管理;负责局对外合作管理;联系《西南地质经济》。
4、财务资产处
拟定局财务、资产、基本建设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下达地勘费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财务核算和资金调拨管理;编制全局经济运行快报和经济运行分析,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局机构编制管理、职工队伍建设、工资福利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与技术等级管理、人员招录与调配、社会保障与劳动用工管理;负责干部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事工资教育与社会保障综合统计;负责全局人事档案综合协调管理。
6、地质勘查处
负责地质矿产勘查规划与计划管理;负责局地质找矿五年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评价与质量管理;负责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设计审查与成果报告审查;负责国家、省、局重大项目实施监管;负责全局探矿权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类资质管理、地质找矿技术管理。
7、地质环境处
负责地质环境类调查规划与计划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类调查项目评价与质量管理;负责重大地质环境类项目设计审查与成果验收及报告审查;负责国家、省、局重大项目实施监管;负责地热探矿权管理;负责地质灾害类与测绘类资质管理;负责省地下水勘查与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8、矿业开发处
负责矿业开发与矿业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负责局“一队一矿”计划的落实;负责探矿权流转与监督、采矿权管理;组织矿业开发项目立项论证与监督、矿山企业管理;负责局管多种经营企业(项目)管理;负责矿业开发政策法规指导。
9、地质工程处
负责全局探矿工程技术、设备与质量管理、负责重大探矿及施工项目质量监管、负责岩土勘察和工程施工类资质管理、负责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设计、野外成果验收与成果报告审查中探矿工程部分、负责探矿工程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及应用。
10、科技信息处
负责地质科技发展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规划与计划;负责地学前沿新思想、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推广、指导、协调地质矿产研究与科技创新;组织地质矿产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与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地质找矿成果、地质科技成果奖申报与审查、负责地质资料档案与地质科技情报管理、负责联系省地质学会和《贵州地质》编辑部。
11、安全保卫处
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负责职业健康、职业病预防、安全卫生工作;负责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全局国家安全工作。
12、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负责检查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协调全局离退休职工“三个老有”开展;组织全局离退休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活动;协助机关党委抓好机关离退休支部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离退休职工信访接待工作。
13、审计处
负责地勘单位两年一审计、局直属公司一年一审计工作。负责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指导各单位审计部门对其管理的经济实体与企业进行审计。
14、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纪委的日常工作、对地勘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指导。
15、地质工会
指导基层单位工会工作及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依法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各类劳模先进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组织局职工文化艺术节和职工体育节活动。
16、机关党办
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管理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捌』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一)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涵义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中纵向、横向机构的职能、领导关系和运行程序的总体配置的组织制度。

(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尤其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标致着地矿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质矿产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实,地矿部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与此同时,地方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也进行了相应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机构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地矿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8年,原国家编委支持、指导地矿部选择部分省地矿局进行了改变领导体制试点。经部、省商定,河南、浙江两省地矿局更名为地质矿产厅(简称“地矿厅”),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进入行政序列,改变了领导体制。海南省组建了环境资源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地方政府授权的形式,由地矿局履行地矿行政职能。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地矿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的执行监督机构,配备精干的、懂业务的矿管干部,代表政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区、市)、市(地)、县各级的地方地矿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体制很不规范,多数省(区、市)地矿主管机构仍是事业管理机关,实行以部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市(地)、县两级地矿产管机构管理体制也未理顺。原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地矿主管机关为游离于政府机关之外的事业管理机关,在实践中难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国有权益,协调和处理勘查、采矿权属纠纷。二是影响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视察组综合报告指出的:“多数地方地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与法律赋予矿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三是省(区、市)地矿局肩负矿产资源、矿业权、地质环境等社会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搞活地勘单位及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反复论证研究后,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从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行政主体。

(三)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类型

1.从事权划分

现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管理相结合。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需要和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要求出发,地矿行政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多民族组成、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因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在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必须辅以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四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需要指出: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想解决,却又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下,地方地矿行政机构纳入了同级政府行政序列,无疑是一个重大进展;但是,四级地矿行政机构如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还是不够的,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自治区、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的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在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实际上有三种形式:一是垂直领导;二是双重领导;三是业务指导。实践证明:不论采取那种隶属形式,都必须注意把握具体执行时的程度和分寸,妥善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比较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国地矿行政体制仍是一项相当艰巨的战略任务。可喜的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省地矿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市(地)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称“地质矿产局”,实行省地矿厅与市政府、地区行署双重领导,以省地矿厅为主的领导体制。该省的实践结果,政令畅通,精干高效,显示了其体制的生命力。为适应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的新形势的要求,应总结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矿行政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2.从决策角度划分

地矿行政组织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首长拥有决策权和最终决断权。其特点是:职责明确,职权集中,决策迅速,指挥灵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点符合地矿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本身就是同级政府的职能机构。因此,各级地矿行政组织均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地矿行政具有政策性、社会性和专业复杂性的特点,而行政首长的政策水平、专业技能等局限性容易产生主观片面性、随意性,造成决策失误。因此,地矿行政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学决策。行政首长一定要听取和尊重多数同志意见,审慎决策。

(四)地矿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和主要职责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保留地质矿产部,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4)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

(5)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国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对重要的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6)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

(9)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国际讨论和谈判;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外协议;参与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

199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地方地矿行政机构改革要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进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

《通知》并就省级地质矿产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负责矿产资源法执法监督。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矿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监督检查市(地、州)、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授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订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4)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5)在国家环境规划指导下,参与编制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参与本行政区较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

(6)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负责地质勘查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本行政区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

(7)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审批并管理矿产储量;承担本行政区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矿产资源法第16条根据矿种、矿产储量规模,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地矿行政机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和职责。

3.市(地)及县地矿行政组织机构

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原国家编委地方司根据地矿部的建议,就市(地)、县地矿主管机构的设置发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矿部和省地矿行政机构的“三定”方案,对市(地)、县地矿行政机构设置提出了原则要求,并对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市(地)、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设置了地矿行政机构,并明确了相应职责。

(五)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虽有所变革,但就总体而言,仍未脱离传统模式,计划经济色彩很浓,难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国国土资源(含土地、水、矿产、海洋资源等)行政管理由多个行政部门主管,既不利于精简机构,也不利于统筹规划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综合治理。

(2)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权管理尚未完全分离,资源、环境的开发产业部门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出多门,致使地矿行政管理难于统一和高效。

(3)部、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肩负地矿行政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的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责。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开,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队伍的搞活。

(4)相当数量的市(地)、县地矿行政组织,未正式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编制和行政经费未落实,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条件。

(5)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有待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地矿经济改革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实践的积极探索。

2.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任务,强调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全国机构改革描绘了蓝图,也为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应体现如下原则:

(1)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和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的原则。有必要把关系密切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合并成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2)贯彻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对全国专业经济部门改革的同时,原已分散的行政职能应予收回,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国家所有权。

(3)贯彻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及地勘队伍体制改革,转换地勘工作运行机制。

(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事权;市(地)、县级地矿行政组织应该进入同级政府行政序列,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为宜。

(5)组建精干的事业单位和矿业权评估等中介组织,为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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