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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局野外津贴

发布时间: 2021-01-24 21:25:15

㈠ 地质勘查野外津贴与差旅费可否兼得

必须,是两个费用

㈡ 谁有财政部和人社部印发(2014)46号文件《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4】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

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财务司: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调整地质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名称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更名为“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执行范围, 限于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在野外一线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职工。

三、地质勘查野外工作地区根据自然环境和工作条件分为六类,每一类按勘探、普查、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分别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野外作业期间,差旅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质地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从地勘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政策规定, 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提高津贴类别和津贴标准。

六、调整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地质局野外津贴扩展阅读

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

一、地区类别,地区范围

一类地区:西藏藏北地区

二类地区:西藏其他地区,青海昆仑山脉,新疆昆仑山脉,康谷拉山脉

三类地区:巴颜喀拉山脉,阿尼玛卿山脉,横断山山脉,阿尔金西南地区,大兴安岭依勒呼里山及原始林区

四类地区:甘肃、青海祁连山山脉,新疆天山山脉,阿尔金东北地区,阿尔泰山,四川阿坝地区,甘肃、新疆北山山脉,新疆阿勒泰地区,大兴安岭其他地区,阿拉善地区, 四川攀西地区,甘肃甘南地区,西南三江中南段,柴达木地区,塔里木沙漠区

五类地区:大巴山(川陕鄂相邻地区),秦岭(陕甘川豫相邻地区),陕北地区,太行山,泰山,湘鄂赣相邻地区(幕阜山、九岭山、庐山),南岭,武夷山,大别山区,吕梁山,云贵高原东部,张家口及承德北部地区,云开地区,桂西北地区,湘西北地区,新疆其他地区,青海其他地区,云南其他地区,黑龙江其他地区,甘肃其他地区,内蒙古其他地区,宁夏全部地区,辽宁全部地区,吉林全部地区,广东全部地区,海南全部地区去,贵州其他地区

六类地区:除上述地区以前的其他地区

㈢ 贵州地矿局117队待遇怎么样基本工资多少野外补贴多少加起来一个月能拿多少呀学勘查技术与工程的谢

地矿局下属单位的工资都是一样的,117和105是省内评价最高的了,不过最有钱的是106队,117的人才很多,很难出人头地的,我刚签了117

㈣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待遇如何

待遇方面的说明

1、工资待遇:
博士生月岗位工资为2000元,学历津贴: 1000/月;奖金按所在单位标准执行。第一年收入确保8万元。第二年确保10万。
硕士研究生 月岗位工资为: 1750元;学历津贴:200/月;奖金按所在单位标准执行。年收入确保5万元。
大学本科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工资每月1450元。三个月后享受所在单位奖金。
野外综合补贴每天35元。其他津贴、奖金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福利待遇:
① 为员工加入五险一金,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
② 单位为博士生提供一套两居室租住房,每月交纳200元房租,硕士生可自行租房,单位为其提供租房补贴500元。首次签订劳动合同5年,合同期满,双方协商。如续定合同,个人应购商品房,单位给予购房补贴:博士生5万元。如服务期不满十年离开单位,将购房补贴退还单位。
③ 单位设有工作餐食堂,并享有伙食补贴
④ 单位统一着装,免费发放。
3、享受我单位设立的人力资源专项基金:
①住房公基金。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标准为:本人档案基本工资的23%,员工个人缴纳本人档案基本工资的7%,一同存入个人帐户,待购房时提取使用。
②购房借款基金。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中的在岗员工购房时,可向单位借款3万元。3年内还清。对服务年限不满10年离开单位者,要按贷款补齐借款利息。对服务年限满10年者免息。
③教育基金。每年单位投入足够量的资金,专门用于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凡是单位送培的员工,送培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学杂费单位负担。
④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对取得局级以上优秀科技成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主要作者、措施得力且创优成果显著的主要组织者,给予不同的奖励。
⑤助学贷款还贷基金。对使用助学贷款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向单位无息借款还贷。

㈤ 2014年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最新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6号

㈥ 广东省地质局属单位没有参与房改的老职工能否享受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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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

为妥善解决房改购房面积未达本人现任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凡房改购房后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现任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下称“未达标”)的职工,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均可按照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或者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办法调整住房,具体办法如下:

一、调整的条件和原则
(一)换购、补购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时,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面积标准执行。不论换购或补购,调整后的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补购时,原购住房和补购住房必须合并计算面积。
(二)实行换购或补购的单位必须已按规定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实行换购或补购的单位必须有可供调整的房源。任何单位不得购买商品房用于换购或补购。
(四)每户职工家庭只能换购或补购公有住房一次,在1999年12月31日前解决。
(五)已解决或可同时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单位,可以进行换购或补购。
(六)原房改房已进行调整的,不得再次进行调整。
(七)已出国定居人员不再调整未达标房改房。
(八)经济效益轻差的单位,在调整住房中允许有一定差别,不强求按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处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房源情况,逐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亏损企业不得进行换购或补购公有住房。

二、调整办法
(一)调整办法有三种: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
1.换购。职工把原购未达标房改房以购房原价退给原产权单位,不计息不计租。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退出原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退房后,职工可根据单位现有房源情况,按现任职务住房标准换购一套公有住房。
原已按规定购买两套住房仍未达标或购买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换购时必须将两套住房全部退回原产权单位。
2.补购。在原购房改房的基础上,另补购一套(间)与差额面积相等或相近的公有住房。原购住房和补购住房必须合并计算面积,原则上不得超标。面积超标的,超标部分必须以市场价购买。
3.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房改房面积未达到本人现任职务(职称)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由于单位房源不足或本人自愿,差额面积部分可视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一次性或分期货币补贴。补贴额参照市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办法确定,由购房人夫妇所在单位双方现金发放,其公式为:3500元/平方米×80%×(中限面积-已购房面积)÷2〔其中,中限面积=(上限面积+下限面积)÷2〕。如一方单位有困难的,征得对方单位同意后,可由单方发放双方补贴额。各单位应将发放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情况记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市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办理,企业和其他单位从本单位房改基金和自有资金、公益金中解决。
(二)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在标准面积内按现行房改售房政策购买,可享受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现住房折扣。超住房分配面积标准部分必须以市场价购买,不享受任何购房折扣。
(三)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房款后拥有成本价产权,产权归个人所有。
(四)夫妇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如购房人所在单位没有房源可供调整,配偶单位有房源条件的,可按本单位一方职工的职务给予调整。
(五)非产权单位住房购买了未达标房改房,如本单位有房源,可由本单位换购公有住房,换购时原房改房退还原产权单位;如本单位没有房源,原产权单位愿意调整的,可由原产权单位给予解决。
(六)职工按当时职务购买了超面积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对已按市场价购买的超标准部分价款,可按新职务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三、审批程序
调整未达标房改房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且较为复杂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职工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或实行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分房小组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后,报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换购、补购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手续。各级领导干部换购或补购公有住房,须按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6〕10号文件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调整未达标房改房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进行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或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政纪处分,并收回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地产权证。审批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弄虚作假的,审批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政纪处分。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对房改房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6〕10号文件及国家、省、市纪委、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原购房改房面积未达本人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而擅自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给予补办购房手续,超标部分必须以市场价购买;原购房改房面积已达本人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而擅自调整的,必须按规定严肃处理,该退房的要退房,该处分的要处分,调整后住房面积超过本人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部分,必须以市场价购买。调整后住房面积仍未达标的,不得再次换购或补购,也不得享受住房差额货币补贴。

五、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当中遇到问题,请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㈦ 野外工作津贴标准是多少

一、为了整顿和改进现行的野外津贴办法,合理地解决地质勘探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生活方面的额外需要,鼓励和发挥地质勘探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以利地质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矿藏地质勘探单位,对于在野外从事地质普查或勘探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学徒、练习生)和连续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都按照本规定发给野外工作津贴。
三、野外工作津贴的标准,根据地区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差异,分为若干类地区,每类地区又规定普查、勘探两种津贴标准。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最低五角,最高一元七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最低四角,最高一元五角。各地区的津贴标准,按照“全国各地区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表列的津贴标准地区分类,迅速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的津贴标准地区分类表,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同时送劳动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四、各地质野外队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提出执行普查津贴标准还是勘探津贴标准的意见,经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实行。凡是工作流动性较大,人员分散,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地质区测、普查和物理勘探等队(组)的职工,一般的可以执行普查津贴标准;凡是工作地点比较固定,人员比较集中,工作条件比较好的地质野外队的职工,应当执行勘探津贴标准。地质野外队改变工作或者转移地区后,应即改按新工作、新地区的津贴标准执行。
五、地质野外队队部(包括附属机构)驻在一般县城及大中城市(包括近郊区)的,在队部工作的职工不发给野外工作津贴;驻在边远偏僻、生活条件特别艰苦的县城的,必要时可以发给部分的野外工作津贴,具体县城名单和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酌情规定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同时送劳动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六、矿山生产企业(如矿务局等)直属的地质勘探职工,在矿山已开发区附近的地点进行勘探时,不发给野外工作津贴;在距离已开发区较远的地点进行勘探时,在工资待遇上不影响生产工人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酌情发给他们一部分或全部野外工作津贴。
七、地质野外队的职工因负伤、患病不能工作,或女职工生育的时候,应当尽量离开工作地点到条件较好的地方治疗、休养或生育。如果由于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离开工作地点的时候,其停止工作进行疗养的期间和产假期间,分别按照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负伤、病假、产假支付工资的规定,发给与工资相同比例的野外工作津贴。
八、野外工作津贴从职工到达工作地点之日起,至离开工作地点之前一日止,按月历日数计算发给。职工请事假、探亲假或旷工期间,停发野外工作津贴。职工在冬季、雨季在野外驻地参加集训期间,发给百分之七十五的野外工作津贴。
九、享受野外工作津贴的职工,如果在实行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海岛津贴的地区工作的,必要时仍可以同时享受一部分或全部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和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地区津贴或海岛津贴,具体地区和津贴数额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提出方案,送劳动部审查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十、野外工作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六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原有的关于野外工作津贴的规定、办法,一律作废。但是对于原有职工现行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其差额部分可以保留至一九六五年六月底。少数地质野外队由于情况特殊,经劳动部同意后,对于保留野外津贴差额部分的期限,还可以酌予延长。
十二、水文(水利、水电)地质勘探单位的野外队和国家测绘总局野外测绘队职工的野外津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和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可以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并在津贴标准不高于本规定的原则下另订津贴办法,送劳动部审查同意后再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十三、有关本规定的解释,由劳动部负责。

㈧ 新疆煤田地质队,勘探队野外补助多少一天,工资由哪几部分组成

野外一般100—150,工资是:基本+职务+绩效+补贴。不过各个队的规定不一样,工资也有很大都差别,一般学校刚刚出来的一个月总共也就4—5千块钱吧。

㈨ 辽宁省东煤地质局采暖费补贴办法

辽宁省地质局属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的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以下为该单位资料: 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成立于1958年,现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的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全局下属县团级单位21个,现有在职职工4689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415人,其中教授级高工(研究员)116人,高级工程师536人,工程师860人。全局资产总量10亿多元。 半个多世纪以来,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了丰富的矿产资源,有力地支持了辽宁省的经济建设和全国的经济发展。在辽宁省先后发现110种矿产,已探明储量的矿产70多种。其中铁、硼、菱镁矿、玉石、滑石、金刚石等矿产储量居全国首位,探明矿床428处。闻名全国的瓦房店金刚石矿、排山楼金矿、海城滑石矿、大石桥菱镁矿、岫岩玉石矿、宽甸硼矿等都是辽宁局最早发现的,这些大型矿床的勘查开采为辽宁省的经济发展做出和正在做出巨大的贡献。 2000年属地化管理以来,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局党组抓住机遇,凭借其雄厚的技术优势和装备优势,充分发挥人才智力,在地质找矿、地热勘查、区域地质调查、灾害治理、环境治理、灾情预报、修建地下水库、化验测试、地质工程等专业技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同时,根据辽宁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技术优势,做大地质勘查主业,在省委、省政府开展的“突破辽西北战略”、“朝阳找矿行动”等活动中,为辽宁省找到了一大批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在地质灾害预报、地质灾害防治、灾害治理、环境治理和地质工程等工作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 近年,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区域经济发展和地质勘查新体制、新机制给地勘队伍带来的新机遇,统筹公益性地质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农业地质调查、海岸带地质调查、菱镁资源勘查规划和辽西严重缺水地区找水、地热勘查等项目的成功实施,为解决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服务于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地质勘查工作积极扩大对外合作领域和范围,与南非、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矿业公司等合作勘查金刚石矿、辽南金矿和阜新至锦州一带金矿后,又走出到蒙古、印尼、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辽宁省地矿局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弘扬“敬业、诚信、创新、至善”的团队精神,在局长于文礼的领导下,积极探索,锐意改革,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按照“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快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繁荣地勘文化建设,努力构建富庶、文明、幸福的地勘队伍。 回顾过去,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在共和国建设过程中肩负了开路先锋的光荣使命,为辽宁的经济发展谱写了光辉的一页:展望未来,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任重道远,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辽宁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业务范围 1. 承担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业务工作. 2. 承担辽宁省战略性矿产勘查评价工作. 3. 承担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专项防治工作. 4. 负责辽宁省的成矿区划和资源潜力评价工作. 5. 对全省的地下水质进行评价,监测,保护工作. 6. 负责管理局属21个单位

㈩ 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待遇怎么样

待遇方面的说明

1、工资待遇:
博士生月岗位工资为2000元,学历津贴: 1000/月;奖金按所在单位标准执行。第一年收入确保8万元。第二年确保10万。
硕士研究生 月岗位工资为: 1750元;学历津贴:200/月;奖金按所在单位标准执行。年收入确保5万元。
大学本科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工资每月1450元。三个月后享受所在单位奖金。
野外综合补贴每天35元。其他津贴、奖金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福利待遇:
① 为员工加入五险一金,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
② 单位为博士生提供一套两居室租住房,每月交纳200元房租,硕士生可自行租房,单位为其提供租房补贴500元。首次签订劳动合同5年,合同期满,双方协商。如续定合同,个人应购商品房,单位给予购房补贴:博士生5万元。如服务期不满十年离开单位,将购房补贴退还单位。
③ 单位设有工作餐食堂,并享有伙食补贴
④ 单位统一着装,免费发放。
3、享受我单位设立的人力资源专项基金:
①住房公基金。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标准为:本人档案基本工资的23%,员工个人缴纳本人档案基本工资的7%,一同存入个人帐户,待购房时提取使用。
②购房借款基金。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中的在岗员工购房时,可向单位借款3万元。3年内还清。对服务年限不满10年离开单位者,要按贷款补齐借款利息。对服务年限满10年者免息。
③教育基金。每年单位投入足够量的资金,专门用于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凡是单位送培的员工,送培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学杂费单位负担。
④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对取得局级以上优秀科技成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主要作者、措施得力且创优成果显著的主要组织者,给予不同的奖励。
⑤助学贷款还贷基金。对使用助学贷款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向单位无息借款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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