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专业监测
A. 进一步完善地质环境管理业务体系,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目前我国的地质环境管理业务体系还不完善,基础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实现规划任务的需要。
全国各省级政府都设有国土资源部门,并在其中设置了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处。地(市)、县级政府中基本上也都设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已有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有相当一部分其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尤其是地(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具备环境地质专业知识的人员很少,甚至没有,不利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管理。
地质环境监测体系是地质环境监督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业务支撑体系。目前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体系的构成是: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1个、省(市、区)级地质环境监测站(院、中心)31个,地(市)级监测分站217个,直接从事地质环境监测的人员3000多人。目前省站的隶属关系并不统一,有的省总站隶属省国土资源部门,有的省站隶属省矿产资源开发局,有个别省总站尚未独立建制,同其他地勘单位合为一体。地(市)级分站隶属关系更为复杂。实践证明,省总站独立建制,隶属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总站之下的监测分站也实行独立建制,有利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前由于监测机构基本未延伸到县级,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的普及推广难以落实。我国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共有700个,威胁较严重的县(市)还有1000个,这些地方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地区,亟须建立专群结合的专业监测网,对地质灾害进行重点监测和预警,因而尽快理顺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制定地质灾害调查、危险性评估,预警预报,应急处置,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制度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省、地、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设置地质环境管理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既具备环境地质专业知识又有管理技能的人员组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到2010年,地质灾害严重和较严重的县(市)均应建立起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可独立建制,也可挂靠或合署办公,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地质灾害严重的乡村应设有地质灾害监测员;2010~2020年,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落实到全国各县(市)。
在重点地区及重点城市应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广泛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积极争取将地质灾害预报与天气预报相结合,建立相关的社会预报机制。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为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省、市、县级由国土、环保、林业、交通、水电水利、气象、民政、财政、供电、公安、通讯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十分必要。其主要职责是层层落实国家及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地质灾害管理部门都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感,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协调好同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关系,建立起高效能的管理机制,并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防治规划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