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施工项目管理办法
Ⅰ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管理
3.5.1 地质灾害防治立法与依法管理
(1)国家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条例陆续颁布施行
自1993年以来已经发布实施了一些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意见或管理办法等,如《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参见附录1)。
一些省(区、市)还颁布实施了本省的有关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如:河北、四川、湖北3省颁布实施了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吉林、山西两省颁布实施了本省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云南、新疆、湖南4省(区)颁布实施了本省的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以来,湖北、湖南、宁夏、天津、贵州、海南、浙江、河南、广西、江苏、安徽、黑龙江、江西、辽宁、重庆、陕西等16省(区、市)颁布实施了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还颁布了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参见附录2)。
(2)国家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纲要)工作已陆续完成,部分规划已颁布实施
1993年颁布实施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纲要》是我国最早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文件,对指导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党和政府更加重视规划工作,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全国性的或重大工程有关的规划,如《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年—2015年)》、《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简本)》、《长江三角洲(长江以南)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等(表3.17)。
表3.17 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国家、省级规划一览表
地质灾害勘查治理技术规程规范编制工作已经起步。目前已经出版的有《地质灾害勘查指南》(刘传正主编,2000)、《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殷跃平,2001)等。
此外,举办了多期地质灾害防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培训班,培训了一大批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3.5.3 运行机制与经费投入
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可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汛期强降雨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一方面,是人为建设活动引发的,如兴建水利工程、架桥、修路引发的地质灾害(滑坡、塌陷等)。据此确定地质灾害防治费用承担方。我国地质灾害治理的实际运行过程如下:
(1)国家和地方政府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沿革
在199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由原国家计委管理,每年5000万元,用作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费用,按中央政府投资1/3、地方政府投资2/3,贫困地区中央政府投资不超过1/2的原则执行。1998年机构改革时,有关职能从原国家计委转入国土资源部,因原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含有有色、冶金等行业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中央财政不再单列“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而将其并入全国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每年10亿元左右)中作为“地质灾害防灾预警工程”子项,每年约1亿元左右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工作,少部分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
中央财政取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后,各地也不再设专项资金,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2001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法规、规章或者发布文件,在地方财政中陆续恢复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目前,黑龙江、河北等13个省已经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云南、四川等地质灾害多发省,每省每年平均安排120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治理。
因此,根据全国和当地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笔者认为应当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2)部分省(区、市)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情况
云南:1998年、1999年、2001年地质灾害治理总投资634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资1900万元,占总投入的30%。
重庆:从1991年至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每年补贴3500万元;从1999年至2003年,国家计委每年匹配1750万元;从2000年至2004年,财政部每年匹配1750万元和重庆地方政府匹配资金13847万元,共治理地质灾害24处。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单位共同完成地质灾害勘查治理100余处。
湖南:1998年至2000年期间,中央和省政府共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45项,总投资3026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446万元,占总投入的48%。
广西:1998年以来,共投入地质灾害防治经费3730万元,其中地方自筹治理经费3190万元,占治理总投入的85.5%。广西资源县大塘湾滑坡的治理、平乐县云盘岭滑坡的治理、龙胜县龙塘界滑坡的治理共投资161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540万元,占总投资的34%;平均每个项目总投资53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80万元。广西凤山县第二小学危岩体的治理、柳州市马鞍山公园危岩体的治理、柳州市笔架山危岩体的治理共投资176万元,全部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平均每个项目投资60万元。广西主要公路干线地质灾害防治21处,共投资1690万元,全部资金由地方自筹,平均每处投资80万元。
贵州:目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对于地方各级财政匹配经费已明文规定了一个固定比例,即治理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20万元至50万元的,原则上由地、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的比例共同承担;超过100万元的,向国家申请立项支持,不足部分仍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
福建: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开辟了多种资金渠道。一是福建省财政每年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2001年安排100万元,2002年安排200万元);二是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年来国土资源部共投资550万元);三是部门专项费用(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费用等);四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五是民众(台港澳同胞)集资等。
江西:几年来先后对景德镇市马鞍山电视发射台山体滑坡等8处滑坡、泥石流灾害进行了工程治理,共投入治理资金1200万元,其中地方出资650万元。
湖南:1998年至2000年期间,开展了会同县城中心街滑坡治理等45个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国家和省总投资3016万元,平均每个项目投资67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446万元,省补助资金1580万元。国家补助经费占总投资的48%。
(3)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实践
实践中,进行铁路、公路、水库等工程建设,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均有对地基、周围的边坡等进行治理的要求。建成后,因发生地质灾害阻断交通、影响工程设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在三峡工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由起初的6亿元增加到40亿元,也是从三峡建设资金中安排。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其治理范围也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同时,由于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过去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工作交叉重复或者空白遗漏,造成人力物力大量浪费的情况。特别是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随意性较大。
Ⅱ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8月4日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回厅以川国土资发201169号印发,答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分总则、项目申报和入库、项目实施、项目招投标及比选、竣工验收、附则7章38条。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67号)即废止。
Ⅲ 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措施
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降低自然灾害的危险度,即控制灾害的强度和频度,实施防灾减灾措施来降低风险;二是通过降低区域易损度,即合理布局和统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和资产来降低风险。比较而言,通过后者降低区域易损度是目前较易实施的风险管理的主要途径。此外,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将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也是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风险管理的目的是降低风险或转移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其中一部分风险是可以接受的,称之为可接受风险(Acceptable risk),这部分风险不需要降低和转移;一部分风险是不可以接受的,称之为不可接受风险(Unacceptable risk),这部分风险需要降低和转移,属于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的范围。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虽然可将风险分为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两类,但两者的区分并没有严格的界线。根据已有的泥石流风险等级的划分,我们认为可将极低风险理解为可忽略风险,:而可忽略风险即可视为可接受风险。因此,至少极低风险这一等级的风险我们认为是属于不需要管理的可接受风险的范围。
针对风险度是由危险度和易损度共同构成的这一基本事实,可将地质灾害的减灾措施分为三类:一是灾害改善,通常使用工程方法,降低灾害发生的频率,让灾害远离人民;二是行为改善,采取避让和预警系统等降低灾害影响,或通过制订规划、教育法规和经济刺激手段降低易损性。三是损失共享,包括保险系统、灾害救助、开发援助和补偿。具体说明如下:
(1)降低危险度。有些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火山、台风(太平洋西部)、飓风(大西洋西部和西印度群岛)和龙卷风,可以通过预测预报来避免。目前世界上能够比较成功预报的自然灾害是台风和飓风。由于有全方位、全天候气象卫星的监测,通过卫星云图的分析,已经能够比较准确地预报台风的规模、路径、到达时间和登陆点。但从本质上讲,预测预报并没有降低自然灾害危险度,因为它既没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也没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但是预测预报可为降低自然灾害易损度提供良好基础,从而为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度创造有利条件。降低自然灾害危险性就是通过人类的强力干预,以此改变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过程。对于泥石流灾害来说,降低危险度是可能的,我们可以通过土木工程措施,采取拦、挡、排的方式控制松散固体物质的供给和输移,从而达到降低泥石流规模的效果。上游形成区的梯级谷坊坝、中游流通区的拦沙坝群和下游堆积区的排导槽,可以稳定谷坡,拦截部分松散固体物质,还可以减缓沟床坡度,延缓松散固体物质聚积时间,从而达到降低泥石流发生频率的效果。此外,通过生物工程措施改变地表径流状况,削减洪峰和清水流量,也可以部分地达到降低泥石流灾害危险度的目的。当然,在实施工程措施降低滑坡泥石流灾害危险性的同时,也隐藏着增加技术事故的危险性。
(2)降低易损度。在更多的情况下,我们总是力图把风险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程度,而不是完全彻底地消除风险。因此,降低易损度,不失为风险管理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是灾害识别,判别泥石流沟,弄清泥石流分布情况,划定危险范围,进行危险度分区。然后是控制危险区内财产增长规模和人口发展速度,在危险区内要严格控制新建大型项目的审批,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限制永久性高层建筑的兴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流动人口大规模流入,最后的办法才是撤离疏散。撤离危险区内的人口和转移危险区内的财产是降低滑坡泥石流风险度的最稳妥的办法。
(3)风险转移和灾害保险。通过灾害保险将风险部分转移也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常用方式。然而,灾害保险只是对灾害损失的转移,让灾害损失与更多的人分摊,并没有从实质上减轻或消除灾害损失。尽管如此,灾害保险的确提高了灾害易发区人们的承灾能力,大大降低和减缓了灾害发生后对灾区人们带来的冲击和痛苦。因此,灾害保险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为流行。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往往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采取降低风险和转移风险的综合措施。
小结
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降低自然灾害的危险度,即控制灾害的强度和频度,实施防灾减灾措施来降低风险;二是通过降低区域易损度,即合理布局和统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和资产来降低风险。比较而言,通过后者降低区域易损度是目前较易实施的风险管理的主要途径。此外,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将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也是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针对风险度是由危险度和易损度共同构成的这一基本事实,可将地质灾害的减灾措施分为三类:一是灾害改善,通常使用工程方法,降低灾害发生的频率,让灾害远离人民;二是行为改善,采取避让和预警系统等降低灾害影响,或通过制订规划、教育法规和经济刺激手段降低易损性。三是损失共享,包括保险系统、灾害救助、开发援助和补偿。
Ⅳ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依法确定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和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经济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国土资源项目概(预)算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九条 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的项目。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
根据立项申请书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根据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 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应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议。勘查成果报告应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务。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成果、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概算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勘查工作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论以及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由市(州)、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并应将施工图设计书及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批复,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作为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法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要按程序经相关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Ⅱ类变更要按程序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比选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管和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续作项目除外)。
承担项目前期勘查、施工图设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施工、监理等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参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招投标(比选)方案未经核准,不得进入招投标(比选)程序。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比选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比选)公告应同时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招标(比选)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邀请县(市、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到场监督、指导。在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施工合同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项目开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治理工程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必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 验收依据
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
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验收内容
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
3.监理报告;
4.工程结算书(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核报告;
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格式、清单及编制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终验合格后,工程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管护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项目弄虚作假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5年内不得受理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质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Ⅳ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回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69号答
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13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67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Ⅵ 地质灾害施工项目,项目经理需要什么要求 为什么有些项目只要水利建造师才能担任项目经理
地质灾害施工复项目经理首先需要制建造师至少是二级及以上的建造师才能担任,现在要求严格可能至少要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证,这是必要条件,其次,市政及道桥建造师偏重与工程建设而对地质灾害了解不足,地质灾害有其自然性和突发性,多数与水利工程息息相关,比如三峡工程的沿岸灾害治理,比如滑坡泥石流的治理,从疏导和预防的角度考虑,鉴于此,一般地质灾害施工项目都需要水利工程建造师来担任项目经理,以便从整体出发解决问题。因为水利工程和灾害工程在很大的程度上有相似性,有的工程直接就是二者合一的工程,比如大坝边坡灾害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等。所以地质灾害施工项目才会有这样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