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队伍建设
A.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11.3.1 目标
(1)总体目标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全面开展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建立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完整数据体系,形成一体化综合数据中心,提供数据快速响应和多目标应用系统,建立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过程的综合一体化动态评价及预警平台,促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规划、管理、防治的科学化与现代化,为全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作用,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近期(2010年)目标
1)完成中小比例尺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所有地质灾害动态数据的快速更新,数字化信息的积累取得显著进展,形成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数据体系和动态数据更新体系。
2)基本建成地质灾害区域评价及预警预报的决策支持系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决策和预警信息的准确、高速传输。
3)建立以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基础的地质灾害调查及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及重点地区,实现地质灾害监测和调查数据的快速更新。
4)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在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工作中基本实现野外调查数字化采集和自动监测,对重点地质灾害的监测信息实现自动传输。
5)实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信息化,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的提高。
6)建成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国家、省及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的三级数据传输系统,支持地质灾害调查数据共享和动态数据的快速传输。
7)在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标准建设,形成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全面支持地质灾害防治数据的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和多目标应用服务。
8)在地质灾害调查队伍中广泛普及信息技术知识,培养出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有地质灾害防治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初步建成高素质的信息化建设队伍。
(3)远期(2020年)目标
在已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和提高信息化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能力,全面建成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综合数据中心;建立支持地质灾害防治数据采集和维护的数据传输系统;建立以地质灾害防治为最终目标的信息服务和应用系统;建立支持数据传输、信息交换和共享的网络支撑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标准支撑体系。通过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过程信息化,促使信息技术的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完成各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建成结构完整、技术先进、高速、大容量的信息交换网络;建立数据良性更新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系统的整体集成,形成具有区域评价、预警预报等多种分析预测决策支持功能的信息综合服务体系。
11.3.2 系统建设原则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和任务,遵循国家及国土资源信息化规划的总方针、总任务,确定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原则是:
1)统筹部署、统一规划、分级分步实施,系统的建设应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要与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相协调,从全局的观点来设计和规划系统建设,保证整个系统运行的协调性;
2)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特点,在注重应用技术和系统的实用性、易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跟上信息技术的发展,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可持续性;
3)系统建设要依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要服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业务流程,要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B.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包括两部分:省级地质调查院、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是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解决各省(区、市)资源环境问题、完成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又是全国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能力建设现状、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对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能力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一、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能力建设现状
1999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进行了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将原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区、市),即按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分别管理的原则,除保留一部分精干地质调查队伍外,其余地勘队伍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因此,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之初,各省(区、市)都保留了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随后,经地方省级编办批准,各省(区、市)陆续组建了不同形式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其中主要负责区域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任务的队伍称为地质调查院(以下简称为地调院),主要负责区域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监测分析预报的队伍称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或者地质环境监测院(以下简称监测站)。但在组建时间及力度上,各地进展并不平衡,有的地方进展迅速,而有的地方组建较晚,如:重庆地调院、西藏地调院于2008年才正式组建。
近年来,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单位性质、人员结构、经费投入、技术装备、业务资质及基地保障等方面,普遍得以改善,公益性事业实体的特点得到加强,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共有59个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其中省级地调院31个,每个省(区、市)建立1个;省级监测站30个,除了江苏省外(2008年江苏省编办批准江苏省监测站的职责和人员队伍并入江苏地调院),其他每个省(区、市)建立1个;上海、天津地调院和监测站为一个单位,两块牌子,所以31个省(区、市)共有59支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在全国31个省级地质调查院中,内蒙古、山东、上海、江苏、浙江、云南、重庆7个隶属于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其余24个隶属于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全国30个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中,20个隶属于厅,9个隶属于(地勘)局,1个(贵州监测站)由厅和(地勘)局共同管理。
2009年底,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编制为13958人,其中地调院10231人,总站3727人(不包括上海、天津总站)。在职职工为8984人(其中地调院5934人,监测总站3040人),离退休人员4344人(其中地调院2226人,监测总站2118人)。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年龄结构基本合理,与地调院相比,总站人员老龄化程度比较明显。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学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地调院整体学历水平略高于总站。
省级公益性地质队伍的收入多元化格局已日趋成形,事业费(经常性工作经费和人头费)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截至2009年底,59个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中,35个有基地,占省级地质调查单位的60%;24个没有基地,占40%。
总之,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自建立以来,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推进改革步伐,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建立了一支成建制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稳定了一批技术业务骨干。目前单位组织机构基本健全,事业经费得到一定程度保障。资质水平能够满足任务需要。各单位均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80%被评估单位建立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保障条件得到改善的同时,业务能力逐步提升。近年来,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既承担了大量地方财政项目,也承担了地质大调查工作项目,还承担了中央地勘基金战略性矿产勘查的任务,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推动了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发展,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存在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是,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离队伍建实建强的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公益性定位不突出
根据评估结果分析,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在承担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定位方面不够明确。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部分省级编办,仅对地调院或监测站的人员编制予以明确,但对其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未进行确定,没有明确公益性事业实体的特点;二是部分省级编办,在对地调院的性质描述上,与省地勘局下属的其他地质队定位相似,使其公益性事业实体的特点被弱化了。这种单位定位上的缺失,将会对单位的变革甚至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二)管理体制不统一
当前,隶属地勘局管理的省级公益性地质单位占60%以上。归地勘局管理的队伍,在建实建强方面存在较大障碍。一是其事业费从地勘费基数中核定,没有直接纳入财政预算,影响了事业费的稳定。二是由于对未来归属存在不确定性的担忧,从管理者角度出发,不想投入太多。在人员配备、基地建设和设备配置方面一般难有长远考虑。三是由于未由国土厅直接管理,在服务于政府职能方面不够快捷、方便。
(三)事业经费不足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事业费(人员费和其他基本支出)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隶属关系不稳定造成预算渠道不畅通,尤其是归地勘局管理的地调院、监测站,经常性工作经费和人头费没有直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难以得到稳定的财政保障。二是事业费预算额度与实际支出相比偏低,需要靠争取市场项目及其他资金来源项目弥补经费不足,这直接影响了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精力和质量。
(四)队伍规模偏小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仍存在一定差距,队伍规模偏小,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单位编制数偏小。二是有些单位实有人数远低于编制数。如: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已经建实,但该院批准人员编制为60人,队伍编制规模偏小,对于占国土面积1/6的新疆来说,难以满足其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青海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编制30人,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另外,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单位技术人员比例较低,野外工作人员比例偏低,从长期看这些问题必将影响到地质调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保障条件薄弱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缺乏稳定的装备投入和更新渠道,导致装备数量少、设备陈旧、更新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已经评估的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总体上存在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基地建设滞后等保障方面问题。多数单位长期以来基建经费未得到落实;部分单位迄今未获得房产证、土地证和未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是技术管理机构或经济管理机构不健全;有的是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但范围偏窄,没有全面覆盖到技术、经济、安全以及资料方面;有的是虽然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并没有真正将质量管理体系落在实处,或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没有真正实施。
目前,随着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的开展以及其他财政投入的增加,一些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由于规模及能力有限,将地质调查项目以“转包”形式委托给地勘局其他单位(或异地分支机构)承担,无论从经费管理上还是从质量控制上来看,这种新问题将对地质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及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七)成果评审滞后、资料汇交不及时
所有被评估单位在成果资料审查、汇交、验收方面都存在不及时问题,部分单位资料汇交严重滞后。
三、对策建议
(一)突出公益性定位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主管部门要协调省级编办、财政厅(局),解决公益性定位问题,将地调院和监测站明确定位为承担省级及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的公益性事业实体。与此同时,按照经费来源与单位性质相匹配的原则,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以及基本建设经费,列为省级财政全额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业务能力建设
一是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强对年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锻炼。二是要加强野外地质调查工作,提高野外地质调查能力。完善津贴补贴制度,使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到一线开展调查工作,使研究与调查有机衔接。三是要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相应要求,根据单位任务职责,克服困难,争取获得相关领域高级别的勘查资质。四是要突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做出业务特色,为地质找矿打牢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三)落实保障措施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对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办公基地予以保障。另外,鉴于科技的引领作用更多的体现在技术装备的使用上,主管部门应协调财政部门,建立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技术装备的动态更新机制。
(四)加强对省级队伍建设的指导
中国地质调查局要与地方政府在项目部署上相互沟通,使中央与地方项目能够衔接和互补,避免重复。要以项目部署引导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项目联系机制。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加强对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技术指导,要继续做好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并使之常态化,以此促进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实建强。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省级队伍作为重要技术支撑,充分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的支撑服务作用。积极引导、关心和支持省级队伍队建设,善于落实省级公益性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为省级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促使其尽快建强。隶属于国土资源厅(局)管理的单位在服务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关系更加顺畅,因此,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尤其要加强对隶属于地勘局管理的单位引导、关心和支持。
C.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
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大部分监测机构在交通设施、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有较大改善,但目前从总体来看,监测工作的基础设施薄弱,技术方法还不够先进和现代,监测设施仍主要是几十年前采用的测绳、测钟、罗盘,较为先进的是手持遥感定位仪,基本没有滑坡监测仪、地裂缝监测仪等精密而现代的监测仪器。各级监测站之间,监测站与管理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网络系统。现有的监测机构物质基础及技术方法科技含量还不高,远远不能满足实现《规划》目标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改善监测机构的监测、交通、信息设施,实现监测队伍“精兵”加“现代化装备”。
国土资源部保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技术方法研究所等单位做过大量的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国际上也有较为先进的监测技术方法。但主要是由于同目前国家的投入及监测机构的经济能力相比,价格昂贵,监测仪器在性能方面可能也还存在一定问题等原因而没有被普遍使用。今后要加强成本低、方便有效的监测仪器的研制,加以推广。
国土、铁道、科学院、院校等的有关专家都在滑坡、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形成机理方面做过大量研究,也有相当多的成果,为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目前的研究成果形不成理论和体系,地质灾害防治中关键的技术问题、难题,如斜坡稳定性、岩溶分布区地面稳定性判别的宏观标志、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判据等诸多问题没有解决。
应立足于“稳定队伍、提高素质、改善装备、提高成效”,不断地加强我国地质环境监测队伍建设。要逐步实现监测队伍“精兵”加“现代化装备”,重点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仪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测质量、预警预报水平与应急处置的能力,通过市场竞争等机制,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单位不断完善自我,提高防治工程技术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的能力。特别要做好致灾地质体的综合勘查、评价和评估,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提高灾害信息采集和快速处理水平;发展信息网络、数字化等新技术,建立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防治研究,提高抗灾应急能力。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特别是要分轻重缓急解决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关键技术问题、难题。近期首先要通过专门的研究,总结出斜坡稳定性、岩溶分布区地面稳定性判别的宏观标志等,迅速提高群测群防的科技含量;其次,要在资料积累的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判据的研究,逐步使高科技的监测技术从试验阶段逐步过渡到实用阶段;第三要逐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理论研究、致灾地质作用过程模拟与过程控制研究,加快成本低而方便有效的地质灾害监测仪器的研制与推广,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科技攻关,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难题。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D. 试论公益性地质工作及其队伍建设
李文渊郭兴华
(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00)
地质学从来都将关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基本任务,不论是发展初期的采矿业,还是今天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全面重视。地质工作与社会经济的不断适应,促使地质学本身更加延伸了对公众关心问题的探求,强化了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深入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使从事地质调查研究的主体的归位不断发生着根本性变化。进入21世纪,中国地质工作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了两大标志性的变革。一是地质队伍属地化管理,二是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在此过程中,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问题终于浮出水面,已成为政府和地质界的共识。但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大家有不同认识;依靠和建设什么样的队伍完成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也是众说纷纭;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究竟如何建设,更是主张各异。本文从地质学自身发展演化的角度和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预期需求分析出发,提出放宽地质视界的认识,从更为广阔的角度审视中国公益性地质工作和队伍的建设问题,意在促进中国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良性发展。
一、国家地质工作的需要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各个国家更加重视自身未来发展的要求,极大地改变了地质学的内容和思维方式。愈来愈多的人已意识到地质学不仅仅是寻找经济矿产的利器,更将成为期望拯救地球处于良性循环的学术。从近来的出版物、学术会议到各国地质机构新的发展战略看,21世纪地质工作的一个重大变革就是地质视野的放宽。地质工作不再拘囿于传统地质学涉足的领域,而是极大地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如目前的地球系统科学,其实就是以地质学为基础与其他学科交叉渗透产生的现代学术概念。毋庸置疑,中国地质机构的大幅度变革是顺应世界各国地质机构改革潮流之举,改是肯定的,主要是改得是否顺应世界发展大势和本国当前的国情。现在来判断中国地质改革的成败还为时过早,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中国地质热了起来,中国从矿业到地质学基础调查研究都已成为全球的一块热土。当然,这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无关系。但也说明中国地质工作更为市场化的服务方式,推动了中国矿业及其衍生的各类地质活动的空前活跃;说明中国的地质改革是符合国家利益,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
地质队伍属地化改革之实,不是属地化管制,而是解开了束缚地质队伍投身于市场经济大潮中自我发展的禁锢。地质工作天然的为经济服务的属性得到了空前的反映,并由此对产业的推动作用日益显现。可以肯定地说,所有属地化管理的地质队伍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就西北地区而言,新疆、青海和内蒙的地质队伍都极大地推动了省(区)的地质矿产工作和地方经济发展,有些省(区)地勘局的领导甚至情不自禁地赞叹道:现在遇到了地质工作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同时也不无忧虑地认为国家地质工作亟待加强,应该有一支国家的地质调查队伍。其中,一种原因是地质人出于对地质工作基础性和前期性基本特性的认识,特别是近一两年矿产品价格飞速上涨,一些矿产资源将面临枯竭,加重了这一认识的砝码。其实矿产资源后续基地出现短缺的情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能全部依赖于国家基础性地质工作来解决,解决的途径正是需要更加成熟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来补缺,需要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平衡。第二种原因是计划经济的地质工作情结的反映,从思维定势中就先入为主地认为地质工作是国家的事,我们干的是国家的地质工作,理应由国家包揽起来。这是地质工作再回到老路上去的想法,从中国经济体制的发展而言肯定不可取。第三种是来自单位自身利益的考虑,地质工作队伍重新洗牌后,先前的利益分配被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取代,在这种转变或理顺过程中出现不同的声音是非常正常的,但只能从中国地质工作发展前途出发,从大局着眼。
无论如何,理性地分析,国家地质工作不仅需要,而且还应加强。这是由于地质工作视野更加拓宽,为国家服务的领域也必将更加宽广。放宽了地质视界,社会对地质工作的依赖无疑将会逐步得到加强。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为主体的商业性地质工作,以其赢利为目的的运营活动已极大地展现了地质工作为社会服务,并依赖于社会和经济发展而发展的经济属性,即商业性地质工作能否持续发展取决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需求。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事实上利用市场这只手已愈来愈广泛地服务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依存于社会和公众的需求。本文在这里分别提出一个地质工作对社会和公众关注问题依存度的概念和一个强化对政府决策影响力的概念,即依存度和影响力愈大,公众、社会和政府对地质工作需求亦愈大,地质工作对社会渗透的愈深,同时也是地质工作自身发展的市场程度和政府需求程度的反映。市场配置并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正在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国家来说,国家计划对市场的干预是必须的,特别是涉及非赢利的具有基础性特点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更存在一个公众、社会和政府认可的问题。因此,公益性地质工作要服务于公众、社会需求和政府决策,使社会更和谐科学地发展,是近几年公益性地质工作一直探索的问题。
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任务
如何提高公益性地质工作公众关注问题的依存度和强化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可以说是中国地质调查局成立以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地质工作满足社会各界不同层次基础性数据的需求,甚至尽可能改变公众的价值取向,趋向更加科学和谐发展的思维习惯,以及地质工作满足政府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和科学的宏观决策需求,为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应是中国公益性地质工作当前和今后时期内追求的目标。让公众感受到地质工作的服务,更让公众离不开地质信息的服务,应是一个国家走向科学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地质工作从专业划分将大致可以分为基础地质调查研究和应用地质调查研究两大类。基础地质调查研究例如大地构造研究、区域地质调查、矿物学研究、矿产资源成因研究、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研究、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研究等,这些专门调查研究信息和知识的产生,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对未知地球奥秘的探求和其他基础学科、应用学科知识体系的支撑;而应用地质调查研究则是为一明确的应用目的产生的专门的知识体系和专业技术,发展极其迅速并在不断扩展,是地质工作服务于公众、社会、企事业和政府的主要专业表现,例如应用矿产资源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遥感地质解释技术等,正在因为需求不断滋生着愈来愈多的专门性知识和技术。
地质工作从专业角度讲,为满足社会需求和政府决策的服务目标似乎是十分清晰的。但为什么这几年的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又一直遭致人们诟病,认为存在明显的缺陷呢?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1.新旧体制、新旧观念交织,难以对公益性地质工作作出准确的判断
地质队伍属地化管理后,旧的地质队伍格局打破了,新的地质队伍格局尚未建立到位。特别是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提出后,固有的计划经济的地质工作观念与新形势下不同服务目标和分体运行机制的地质工作观念相互交织。新的地质工作体制理论趋于完善,但操作上仍处于探索阶段的不适应,很容易简单地产生公益性地质工作不公益,公益性地质工作服务社会需求和政府决策不到位的观点。
2.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队伍并未清晰划开
就定位于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的地质大调查工作而言,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者仍是面向地质勘查企业实体发展方向的属地化地质勘查队伍,面向市场的地质勘查队伍从政策鼓励趋向,主要是发展成为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主力军的方向,它仅对承担的项目负责,没有义务为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社会和政府的服务是否到位负责。更重要的是以推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为基础和以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安全为目标的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实施上已成了少数地质勘查队伍减低商业性勘探工作的垄断资源,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的初衷相抵触。如果说地质队伍改革初期从扶持角度这一做法还可行的话,在适应国家经济体制地质工作发展的今天,显然容易遭受不能享受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成果的企事业单位的质疑。
3.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任务和定位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中央领导对地质工作要更加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指示,是对中国整个地质工作的要求,是地质队伍调整后,整个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队伍格局的总的要求。毫无疑问,公益性地质工作当然应遵循这一发展方针。但公益性地质工作做到此还不够,它还肩负有引导中国地质工作发展的责任,更肩负有为构筑科学发展观指引下的和谐社会构建新的地学知识体系的责任。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这几年对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社会服务的理解上还存在偏颇,如果我们丢失地质科学专业本身强调对社会的服务,我们的工作将有可能是低水平的,是没有前瞻性的,地质工作先行的特质也将失去。而地质工作本身不但不能得到发展,还将失去生命力。
通过上述分析,中国新形势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建立和履行其应有的历史使命,重在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准确定位和公益性地质队伍的科学建设。
三、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
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和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观点的提出,是继地质队伍属地化管理、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之后,为适应国家新的经济体制运行和中国国情的又一标志性的变革认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和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政策,是这一认识提出的基础。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其工作性质与任务的准确定位和队伍的科学建设,应紧紧围绕这一系列的变革,填补改革带来的局部空白,开拓地质工作的视野,提高地质工作的活力。
目前,地质工作最为关注的焦点是矿产勘查工作。由于矿产资源后续基地短缺,同时国内经济的强劲发展,对矿产品需求远远超出预期的目标,导致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大多数矿山企业利润迅速提高,引导民营资本投向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反过来又进一步刺激了矿产品价格的上升和矿产资源勘查的热情。出现这一过热的局面,有其合理的一面,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长期投入不足有关;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如矿业权人为的炒作,矿业权交易不规范等。但这过热的局面,确实迅速推动了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发育,并有可能建立成熟的商业性地质工作秩序。在这一过程中,报纸舆论已明确提出地质勘查队伍是矿产资源勘查主力军的认识,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属地化的地质勘查队伍实实在在地向市场化迈进了一步。这一过程中和将来的发展,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中的矿产工作究竟如何定位,战略性矿产勘查是明确的定位。但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究竟做什么和做到什么程度?存在着分歧。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发展历程,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就是要从国家资源安全出发,为政府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为市场尚不发育但又具有国家战略安全的矿种或矿产品提供先期的基础性勘查工作,就是说市场热的地质工作,公益性地质工作要合理退出;市场冷的地质工作,国家又需要,公益性地质工作要适度进入。在区域性矿产资源工作基础日益薄弱的今天,中国地质调查局已充分认识到了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区域规划、区域性矿产资源调查、筛选找矿工作区或靶区的重要性。
当前国家支持的地质机构主要分为两支。一支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系统,另一支是中国科学院的地质和地球物理研究所系统。从分工来说,前者主要从事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后者则以地质科学的创新工作为主要任务,当然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地质科学院系统也从事创新工作。这种机构的并列,从地质科学的发展规律而言并非十分适宜,地质科学从来没有为创新而创新,也没有不具有创新思想的地质调查。严格来说,纯基础的科学理论探索应该放在大学等更为宽松的创造环境里,更有利于新的科学思想的出现。因为一种新地学思想产生不可能依靠确定的时间和明确的项目去完成,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人的一生,这一点早已被科学发现的规律所证实,尤其是实践性很强的地质科学。因此,作为为国家发展和安全建立的国家地学机构,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引导中国地质事业的健康发展,并解决国家在发展中可能遇到或将要遇到的地学问题,包括矿产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途径的提出。这一点国家需要赋予有明确职责的中国地质调查局专业性地质机构来实现。因此,中国地质调查局应该是一个实实在在依靠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国家和公众办事的权威的、专业的事业机构。这一定位明确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必须是高起点,但又是具体解决问题的机构。
中国地质调查局现有的组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区域的,即6大区中心;另一类是面向专业的,即面向全国的专业所和调查中心。这种区域与专业成分单位的有机构成,从中国广阔的地域、复杂的地质结构和中国国家体制出发,是适于履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总体职责的。问题的关键是职责的划分还不够清晰,组成单位的发展方向还不够明确,影响了中国地质调查局整体功能的发挥。
从中外、历史的角度对比当前的地质工作,看待当前的地质队伍格局和工作现状,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当前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追求的目的和历史使命。从整合现有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地质调查局的整体作用出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应与中国地质科学院整合,专业所适度合并,加强大区中心的力量和作用,有助于中国地质调查局整体能力的快速提高。
中国地质调查局司令部的提法似有不妥,实际上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也存在一个观念的问题。建局初期,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地质调查局不需要队伍,只运用市场手段调控完成地质调查项目即可,这种观点现在自然已被抛弃,但在观念上还存在只重视现阶段地质大调查项目,不重视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问题。其实地质大调查项目只是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过程中,为国家服务过程中一个特定阶段的一个手段而已。是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服从于现阶段的地质大调查项目,还是现阶段的地质大调查项目服从于长远的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是一个根本性的观念问题,也是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的战略战术问题,是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中国地质事业的健康发展,将延缓为国家安全和均衡发展专业支撑的建设。而这个问题解决好了,目前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中存在的诸如地质调查科研的分割、地质工作的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应用以及地学信息的有效社会服务等突出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因为地质调查科研的分割是中国特色,是中国地质组织体制的不合理使然。全世界没有哪个地质调查机构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比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地质调查机构既是全方位地质调查信息的提供者,又是重要地学新思想的发源地。地质调查工作不是简单的思想复制工作,是创造性的调查活动,目的是客观地反映自然世界,并科学地认识和提出创新的解决方案。形式必须服从于内容,人为的限制必将束缚地质调查工作的创造力或活力。放宽地质视界,关注国家未来持续科学发展的问题,适应国家科技政策的转换,应是国家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的必然选择。
作者简介
[1]李文渊,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2]郭兴华,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办公室主任,高级经济师。
E. 如何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一、信息员职责
信息员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的指导下和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捕捉各类信息的能力;
2、深入基层及时捕捉各类信息,做好分析、筛选、撰写信息工作;
3、熟练掌握信息上报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4、及时、准确、迅速地上报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信息是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具体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高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民航、铁路、公路、地铁、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各类信息。
三、信息报告的原则
信息报告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原则。信息员捕捉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同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
四、信息报告的程序
①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一般突发公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的信息员得知后,应迅速核实信息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②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信息员获悉后,应立即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然后迅速去现场核实,再向总值班室续报核实情况;③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重大突发公共事发生后,无论是事发所在地的信息员还是非事发所在地的信息员获悉信息后,都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然后迅速去现场核实,再向总值班室续报核实情况,并留守现场,随时续报情况;④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无论是事发所在地的信息员还是非事发所在地的信息员获悉信息后,都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迅速赶赴现场核实信息,再向总值班室续报核实情况,并留守现场,随时续报情况,事后要以书面的形式详细补报。
五、信息报告的要求
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语言要简明、准确;要素要齐全(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通讯要畅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后,信息员要保持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的通讯联络,以便总值班室跟踪了解核实情况。
F. 如何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一、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要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参谋、智囊作用,提高应急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要让应急管理专家全程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决策咨询,加大专家工作保障力度,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预报,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的技术支持能力,确保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
要继续按照“专兼结合、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建设一批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顶得住的高素质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加强防汛抗旱、森林草原消防、气象与地质灾害应急、地震应急、矿山与危险化学品应急、环境应急、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海上和水上搜救应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卫生与食品安全应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特种设备救援应急、通信与电力保障应急等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组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覆盖至街道、社区和乡镇、村,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街道、社区和乡镇、村级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距离现场近、情况熟、反应快、行动快的优势,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和维护社会秩序,做好应急专业救援队伍的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和物资发放,切实提高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应急志愿队伍建设
要大力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制定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作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招募选拔、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物资装备、工作经费、人身保险等保障措施,逐步建立政府支持、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应急志愿者服务机制,切实发挥志愿者在应急的宣传培训、预防演练、辅助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应急志愿者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应急信息队伍建设
要建立应急信息员管理制度,明确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应急信息报送的程序与方式,提高应急信息的传递能力,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高效快捷,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赢得宝贵时间;要在政府工作部门、乡镇、社区、企业、学校和医院等基层单位确定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组织信息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逐步形成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信息快速传递网络,确保应急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时效。
六、加强应急研究队伍建设
要整合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中管理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生命科学、基础自然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历史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充实到应急研究专家学者队伍,针对应急管理中风险评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决策指挥、救援处置、恢复重建等关键环节,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及法制,应急管理的技术装备保障等开展研究,加大应急研究的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G.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1〕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大。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 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 基本完成三峡库区、汶川和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四)加强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汶川、玉树地震灾区以及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区、东南沿海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五)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六)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七)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各地区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九)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四、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十一)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十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五、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四)加快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针对汶川、玉树等地震对灾区地质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实施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妥善解决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五)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 (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十六)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十七)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长江三角洲、华北地区和汾渭地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二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抓紧修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
(二十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国家设立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区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十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 (基金、专项)等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二十五)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八)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H. 我国地质灾害营救现状怎么样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党中央、国务院特别重视地质灾害的营救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经过国内外多次重大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我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地质灾害特点的规章、规范和根本制度,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行政管理体系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专业队伍体系。通过体系的运转,不仅成功规避了许多特大型地质灾害,避免或减轻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积累了针对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开展营救工作的宝贵经验。总体上看,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深得国际好评,营救工作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一、营救政策法规
1988年,国务院首次赋予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职责,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始起步;1998年和2008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资质准入制度,1999年开始推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自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以下主要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营救的法规或条例。
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地质灾害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和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联合发布(1981)。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1982)。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后,《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发布(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4),199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5),2002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97),2008年修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88),等等。
根据以上有关法规和条例,2006年,国务院专门制定和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家法规和相关预案框架基础上,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编制了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应对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建设比较齐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走向法制化轨道,在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营救指挥系统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体系和职责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尤其是领导机构。
三、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目前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
(一)应急救援主体
广大人民群众是地质灾害营救队伍的主体。根据从1999年以来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全国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4万多处。目前,最有效的方法还是群测群防,就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通过接受培训,有组织地参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及时捕捉地质灾害前兆、灾体变形、活动信息,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迅速组织疏散、转移,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种防灾减灾手段。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从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规范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专门下发了有关通知。一是开展以县(区、市)为对象的群测群防的“十有县(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建设(国土资发[2009]46号),首批已有321个“十有县”达标(国土资发[2009]174号),2011年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又公示了第二批527个县(市、区)名单。二是开展基层国土所地质灾害“五到位”建设。就是对辖区内居民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简要评估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送到位;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预案和人员到位。总结来讲就是要做到评估、巡查、宣传、预案和人员到位。三是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即行政管理、事业支持、应急处置、专家咨询、中介服务五条线。第一,努力改变国土资源系统地质灾害管理力量上下“倒三角形”结构的现状,督促市、县两级增加人员配备,加强行政管理一条线。第二,在已有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基础上,推进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全面建设,建实事业支持一条线。第三,完善部级应急中心组织建设和支撑机构建设,细化应急响应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省级应急中心建设,建立应急处置一条线。第四,建立部级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鼓励市、县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建成专家咨询一条线。第五,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各项资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质量,建设中介服务一条线。
(二)专业救援队伍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精神,成立省级综合应急救援总队。2010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要求。公安部要求东部各省2010年底前建成应急救援总队,加快和促成各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牌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总(支、大)队长、政治委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主官担任,第一政委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各地人民政府应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机处置权,调动各专业队伍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排除险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建设也在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7月,153个地级政府挂牌成立了应急救援支队,821个县级政府挂牌成立了应急救援大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计划通过3年时间健全市、县两级救援队伍。
新组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救援总队是以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为任务,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的救援体系。
(三)应急救援专家
国土资源部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并报请国土资源部确定了36名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
此外,依照群测群防体系应建立部级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鼓励市、县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建成专家咨询一条线。目前,省级单位正在组建过程中。
(四)其他救援队伍
2001年以来,我国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32支地震专业救援队,约5000人,在中国地震局的直接领导下,形成了我国的救援教官队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矿山与危化救援队等几个国家级救援队和一批地震救援培训基地也相继建设并落成。
(五)应急救援技术
2009年8月13日,作为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支撑单位的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机构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009年,我国加强了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网络、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会商系统。配置了单兵作业、单兵防护、专业探测、信息通信和室内作业5类应急装备和应急设备54台(套),包括卫星应急通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稳压电源系统、海事卫星电话、对讲机、发电机、超短波电台、手持GPS等。
2009年10月30日,在国土资源部应急卫星通信专网平台下建设的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突发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通过卫星传输,实现了南江中心站、应急车载站、人工便携站和县、省、国家3级的互联互通及与灾害现场的四方视频会商,专家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会商和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南江县是第一个实现与国家级突发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互联互动的县。
不久前,由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联合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在黄石市板岩山地质灾害现场进行了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演练。在这次演练中,无人驾驶飞机、飞艇、三维激光扫描仪作为宏观和定量监测装备,在整个演练过程中发挥了高新技术性能,获得了危岩体周边12千米,分辨率15厘米的高质量航拍影像和地面三维扫描成果。同时,无人驾驶飞机、飞艇更是实现了在远场起飞,转场至地质灾害点上空作业并安全返航的预定目标。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实现了多点互联互通及与灾害现场的多方视频会商。这也是我国首次采用无人驾驶小飞机、飞艇、三维激光扫描仪、多人工便携站等综合技术与多部门合作,通过地质灾害应急远程传输系统开展的地质灾害特大险情会商技术演练。
(六)应急救援后勤
应急救援后勤是有效开展地质灾害营救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9年出台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有关的资金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共设立了10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也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用于地震)。
I.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干部群众科学防灾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二是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严重不足,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工作进展缓慢;三是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交通工具和防治技术等无法满足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四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
一是继续加强领导,落实防灾责任。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预警责任分解到村、到户、到人。二是加强排查,消除灾害隐患。重点抓好丘陵山区和重大工程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全面排查,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消除隐患,落实监测预报预警措施和避险场所。会同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扩大预报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增强时效性,确保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到相关管理人员。出现暴雨、特大暴雨的地区,要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频率。三是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严格遵守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和专报制度,保证汛期24小时轮流值班,确保灾情险情信息及时、准确。四是加强保障,提高反应能力。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地质灾害应急人员、车辆、经费和相关设备的到位。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随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应急调查等工作。五是加强监督,减少人为灾害。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防止开采矿产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引发地质灾害,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六是加强宣传,增强防灾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手机短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丘陵山区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和科学防灾救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