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耕地质量建设网
❶ 全国耕地优等地主要分布在哪几个省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来,全国耕地自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面积为20.19亿亩,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6等,与2014年末的9.96等相比,全国耕地质量状况总体稳定。优、高、中、低等耕地面积比例分别为2.90%、26.59%、52.72%、17.79%。
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导致不同质量等别耕地的减少。二是通过对未利用开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的不同质量等别的耕地。三是因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带来的质量等别提升的耕地。
❷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资料
耕地是支撑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不仅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了资源基础,还直接关系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生态建设。虽然早在解放初期至20世纪50~60年代,中国中央政府在颁布的相关文件或报告中就强调过非农建设尽量不要占用耕地,但由于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耕地面积总体上都处于增加态势,因此,保护耕地真正被引起关注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中国耕地保护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由于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管理土地的局面、1998年国土资源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体制,而2004年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发布则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土地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可以简单将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的耕地保护政策简单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本文将基于各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相关政策回顾,总结和分析各阶段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成效。
1.耕地保护意识开始觉醒期:1978~1985年
1.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掀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经济增长从此驶入了快车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1985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3645.22亿元增长到9016.0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3.97%。由于中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在此期间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如1978~1985年间,中国农业总产值从1397.00亿元增长到3619.49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0477万吨增长到37911万吨(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则从317公斤/人提高到358公斤/人)。
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的好转和粮食安全压力的减小,全国各项建设开始有计划地展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断加大,1978~1985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668.72亿元增加到了2543.20亿元,一批大中型工程项目陆续建成投产或者开工兴建。与此同时,收入提高后的农民开始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造房屋,部分农村地区在乡镇企业兴起过程中也搭盖了大量厂房。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耕地占用问题,导致了耕地数量的较快减少。由于缺乏这一时期有关耕地数量的确切数据,我们无法准确得知这一阶段究竟流失了多少耕地,但仍可以从被普遍认为偏小的统计数据中看出这一减少态势。根据统计数据,1978年和1985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分别为9950万公顷和9620万公顷,7年间合计净减少330万公顷,也即年均净减少47.14万公顷。
1.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由于粮食安全的压力尚未消除,中央政府察觉到了耕地减少的苗头及其渐显的不利影响,多次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形式警醒国人。如198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滥占耕地建房看作当时农村中的两股歪风之一(另一种是乱砍滥伐森林),1983年的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也将“耕地减少”列为当时农村的三大隐患之一(另两个隐患是森林过伐和人口膨胀)。
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的资源基础,中央政府多次强调保护耕地。197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要“有计划地开垦荒地,使耕地面积逐年有较多的增加”。1981年《政府工作报告》认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并且要求“基本建设即使非占用耕地不可,用地也要严加限制;农村建房要有规划,绝不能乱占滥用耕地”。
不仅如此,1982年的1号文件《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涉农的1号文件)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将保护耕地视为与控制人口一样重要的国策,并且要求“要严格控制机关、企业、团体、部队、学校、社队占用耕地,特别是城市附近的菜地更不应占用”。1983年的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更是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爱惜每一寸耕地”。
在此期间,为了落实中央政府要求,相关部门陆续通过或颁布了一些法规或规章等,但数量并不多,如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就在一定程度上涵括了保护耕地的内容。
1.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1978~1985年间恰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浓,加之粮食生产形势总体看好和发展经济愿望强烈,这一时期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较为明显:
(1)难协调粮食安全与结构调整。确保粮食安全是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但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从而提高农民收入的要求同样非常迫切,耕地保护政策因而苦于协调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整农业结构的关系,并在后期基本上妥协于农业结构调整目标。1981年、1982年、198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1982年、1983的1号文件总体上都在要求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但到了1984年和1985年,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高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2)总体上服从于保证建设需要。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举,各项建设用地需求一时突增,加上这一时期粮食生产形势总体上向有利于消除粮食安全压力的方向发展,为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而占用一部分耕地也就成为必然。如1982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虽然也提出了诸如“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等要求,但该条例的制定原则之一就是“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而且第四条还明文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3)政策散布于相关文件和报告。虽然这一时期各用地部门往往基于局部利益而夸大用地需求并造成耕地浪费,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有关耕地保护的要求只是散见于中央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报告中,少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使得耕地保护缺乏具体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4)实施措施稍有提及但不具体。这一时期耕地保护政策的贯彻多以行政命令形式,虽然也提到了其他实施措施,如1982年1号文件提出“对非法占用或不合理占用的必须加以纠正和处理”,1983年1号文件提出“要做好规划”和“要教育群众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实际出发”,1984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等,但多停留于概念而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正是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只是警醒了国人要注意保护有限的耕地,而耕地流失依然在加剧进行,如根据统计数据,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量超过了100万公顷,成为建国以来耕地减少数量最多的一年。
2.耕地保护政策制定起步期:1986~1997年
2.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经过前一时期的较快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在这一阶段里进一步加快,国家经济实力与日俱增。1986~1997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0275.18亿元增长到78973.03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20.08%(根据《2007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到)。各业发展同样总体上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如农业总产值从4013.01亿元增长到23788.40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9151万吨增长到49417万吨,并于1996年首次突破5亿吨(50454万吨)大关,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从364公斤/人提高到411公斤/人;工业总产值从3886.40亿元增长到25713.70亿元。
在此期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各项建设全面铺开而且摊子越来越大,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路攀升(从1986年的3120.60亿元增加到了1997年的24941.10 亿元),城镇、基础设施、农村等建设均得到蓬勃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还一度兴起了“开发区热”。各项建设的全面展开,加上农村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这一时期耕地流失速度仍然较快。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相关数据,1987~1995年间全国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而减少568.00万公顷,虽然期间也通过开荒围垦等途径增加了257.62万公顷耕地,但增减相抵仍然净减少310.38万公顷,年均净减少34.49万公顷。
2.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鉴于当时耕地资源的过快减少,1986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在年内制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条例”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同年3月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明确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该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其中,对建设用地审批和毁坏耕地处罚等都做了相应规定。1987年6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行为,而该年10月15日该局又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期协调统筹建设用地同时切实保护耕地。而为了引导土地复垦以增加耕地面积以及严控占用耕地建窑和毁田取土烧砖,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了《土地复垦规定》和《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积极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意见》等的制定和发布。
1990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严格审批建设用地”同时,明确要求“各地方凡因建设占用农用土地的,原则上应承担土地开发的义务”。为了更好实施《土地管理法》,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鉴于1990年和1991年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的重新抬头,1992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针对当时各地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中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和闲置撂荒造成耕地严重浪费的情况,继1992年12月9日国办发布《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后,199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为了对耕地的精华部分——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随后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6年6月19日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首次被正式提出,该年9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而为了增强威慑性和加强宏观管理,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一次设立了“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发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后者也直接导致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该年5月20日发布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2.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我国在这一时期的前半段(1992年之前)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1992年的“十四大”指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因此,这一时期可以看成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制的强烈碰撞,加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日益旺盛的用地需求,使得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呈现如下较为鲜明的特点:
(1)耕地保护政策受到比较利益的极大冲击。随着全国粮食生产总体上保持逐年增长态势,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较为低下的特点愈发明显,为了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在不乱占耕地和确保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但由于耕地资源的多宜性和管理上的不到位,1987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55.6万公顷。虽然随着《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等的发布,这一情形在随后几年有所改观,如1990年降到了20.8万公顷,但很快就出现反弹,1995年又因此而减少了51.2万公顷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成为了这一时期导致耕地减少的最主要因素,如1987~1995年间合计减少耕地352.40万公顷,占期间耕地减少总量的62.04%。
(2)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过度倚重行政手段。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开始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但事实并非这样。例如,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乱占、滥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属于违法,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分别于1989年9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发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但直到1997 年才给前述行为定罪,在此之前一直缺乏处理的法律准绳,而且即便如此也仍然存在执法困难。1986年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要“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同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可以对一些不利于耕地保护的行为进行罚款,但由于缺乏合理的标准加之执行不力,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杠杆作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的失灵或缺位,使得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只能更多凭借行政手段,这也可以从当时频发的通知或规定可以看出。
(3)耕地保护政策虽陆续制定但系统性不强。随着198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统管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及其8月1日的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我国开始有了加强耕地保护的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和统一体制。自此以后,我国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对如何制定耕地保护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这一时期陆续有相关的耕地保护政策出台。例如,提出建立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建立以计划指标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建立有助于政府部门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建立推动耕地补充的土地开发复垦管理制度,建立对耕地精华部分进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但总体看来,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欠缺系统性,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应急行为。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用单独章节阐述耕地保护,而相关内容散见于其他章节,也说明当时缺乏对耕地保护的系统思考。
(4)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政策存在协调难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更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往往成为不同部门的共同关注点,而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就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和冲突。虽然1986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但同时又强调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耕地保护政策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特别是在当时行政等级观念较强而当年成立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仅为副部级单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前已述及的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减少就是耕地保护政策与农业发展政策存在不协调的突出表现。而在保障建设方面,政策间的不协调同样非常明显。例如,尽管当时因为建设占用导致耕地大量流失的现象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但1991年8月23日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仍未将保护耕地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部分别于1995年6月1日和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也都没有考虑要贯彻耕地保护的原则。
总体而言,虽然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存在上述特点或问题,但毕竟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尝试和突破,一举改变了过去耕地利用和保护上无序管理的混乱局面,并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年耕地净减少量从1987年开始由62.04万公顷减少到1988年、1989年和1990年的38.83万公顷、12.50万公顷和1.15万公顷。
❸ 中国国家农业部对耕地地力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中国国家农业部对耕地地力等级的划分是:以耕地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划图叠加形成的图斑为评价单元,从立地条件、耕层理化性状、土壤管理、障碍因素和土壤剖面性状等方面综合评价耕地地力,在此基础上,对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进行划分。
2012年底,农业部组织完成了全国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以全国18.26亿亩耕地(二调前国土数据)为基数,对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进行了划分,得出全国耕地质量总体情况。
全国耕地按质量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至十等。
1、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为4.9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3%。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较高,基本不存在障碍因素,应按照用养结合方式开展农业生产,确保耕地质量稳中有升。
2、评价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积为8.1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4.8%。这部分耕地所处环境气候条件基本适宜,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好,障碍因素不明显,是今后粮食增产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突破口。到2020年,按照耕地基础地力平均提高1个等级测算,可实现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1600亿斤以上。
3、评价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积为5.10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9%。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相对较差,生产障碍因素突出,短时间内较难得到根本改善,应持续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内在质量建设。
(3)中国耕地质量建设网扩展阅读:
按照中国综合农业区划,我国耕地分为东北、内蒙古及长城沿线、黄淮海、黄土高原、长江中下游、西南、华南、甘新、青藏区等九个区。
1、东北北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除朝阳外)三省及内蒙古东北部大兴安岭区,总耕地面积3.34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3%。
2、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包括内蒙古包头以东(除大兴安岭外)、辽宁朝阳、河北承德和张家口、北京延庆、山西北部及西北部、陕西榆林、宁夏盐池和同心,总耕地面积1.3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7.3%。
3、黄淮海区。该区位于长城以南、淮河以北、太行山及豫西山地以东,包括北京大部、天津、河北大部、河南大部、山东、安徽与江苏的淮北地区,总耕地面积3.46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9%。
4、黄土高原区。该区位于太行山以西、青海日月山以东、伏牛山及秦岭以北、长城以南,包括河北西部、山西大部、河南西部、陕西中北部、甘肃中东部、宁夏南部及青海东部,总耕地面积1.5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4%。
5、长江中下游区。该区位于淮河-伏牛山以南、福州-英德-梧州以北、鄂西山地-雪峰山以东,总耕地面积3.30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1%。
6、西南区。该区位于秦岭以南,百色-新平-盈江以北,宜昌-溆浦以西,川西高原以东,包括陕西南部、甘肃东南部、西川和云南大部、贵州全部、湖北和湖南西部以及广西北部,总耕地面积2.92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6.0%。
7、华南区。该区位于福州-大埔-英德-百色-新平-盈江以南,包括福建东南部、广东中南部、广西南部和云南南部,总耕地面积1.32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7.2%。
8、甘新区。该区位于包头-盐池-天祝以西,祁连山-阿尔金山以北,包括新疆全境、甘肃河西走廊、宁夏中北部及内蒙古西部,总耕地面积0.9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5.1%。
9、青藏区。该区包括西藏、青海大部、甘肃甘南及天祝、四川西部、云南西北部,总耕地面积0.13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0.7%。
❹ 耕地质量区划
将8个都市区析出,这部分区域是未来城市建设用地的重点扩张区,且幅员面积和内耕地面容积小,宜独立设区。将渝西其余6个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县域及以西两个中等质量县域域归并为渝西优质耕地区;将其余8个集中连片的中等质量耕地县域归并为渝中南中质耕地区;此区东南为渝东南低质耕地区,东北为渝东北低质耕地区(表6-3,图6-3)。
表6-3 重庆市耕地质量区划
图6-3 重庆市耕地质量分区
❺ 目前我国在耕地补充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抄耕地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1、耕袭地质量总体明显偏低。我国每年城镇发展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占用了大量高等级耕地,而补充的耕地主要分布在水热、区位、地形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总体质量不高。2、耕地土壤氮磷养分不足。随着多年来化肥投入量和作物产量的持续增长,耕地土壤氮磷养分供应状况的较大改进,“低、费、污”已经逐步成为我国耕地土壤质量新一轮的核心问题。3、优质耕地被大量占用。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和村镇周边排灌条件好,经过多年培育的优质耕地被大量占用,中低产田比例大幅度上升,耕地总体质量持续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来各地对耕地质量问题重视不够,农村耕地管理方式与技术措施不合理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主要农区耕地土壤基础地力下降,防灾抗灾能力差。4、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我国耕地面积急剧下降,仅在1996~2006年,由于建设用地等,全国耕地面积就减少近1.5亿亩,平均每年减少0.8%。根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耕地的保有量还将较目前减少7%,国家划定的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最为严峻的考验。
❻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怎么划分
乌木色的海,你容纳眩目的梦,
那里有风帆、桨手、桅樯和彩旗;
喧闹的港口,在那里我的灵魂
大口地痛饮哈哈芳香、色彩和音响;
船只在黄金和闪光绸中行进,
张开它们巨大的手臂来亲吻
❼ 耕地红线的相关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工程、技术等措施,在稳定耕地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续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耕地保护内涵,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控优质耕地
(一)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要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综合运用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到实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实到户。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要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原有高等级和集中连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加强规划管控,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审批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高等级耕地。切实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经批准确需调整的,要尽可能避让高等级耕地。依据规划,鼓励和引导工业、城镇用地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劣质农用地等区域发展,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和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充分采用节地技术,切实落实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建设项目选址(线)要现场踏勘、充分论证,通过方案比选,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二、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三)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依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大力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逐级分解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制定并落实年度建设计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不受有关新增耕地率规定的限制。新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成果,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统一命名、统一标识、统一网格化监管,实行永久保护。国土资源部将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并定期考核。
(四)重点抓好重大工程、示范省和示范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创新实施方式,全面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在提升改造现有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基础上,着力开展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努力实现耕地增量、提质、增效的有机结合。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要求,严格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东北黑土资源分布区等重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工程性措施,提高区域水土保持能力,有效解决土壤有机质下降、土层变薄等突出问题。
(五)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日常管护。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按照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维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高利用水平,防止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和不当利用。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等方式鼓励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政府、企业和农户的多方共赢,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
(六)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规定。全面实行“先补后占”政策,积极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提高建设占用耕地成本,加大补充耕地项目投入力度,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统筹安排项目选址和布局,优化项目设计,严格工程实施和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为新增耕地持续耕作熟化、培肥地力奠定基础。
(七)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地类变更。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严格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要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新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结果等,综合评定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补充耕地项目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出意见限期整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应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按变更调查有关要求进行标注。
(八)切实提高新补充耕地产能。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确保补充的耕地能够长期发挥作用。各地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等级。要充分应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和农业技术成果等,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指导经营者有针对性地投入,不断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提高耕地产能。
四、积极推行“移土培肥”,统筹做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九)加快建立有效管理机制。各地应借鉴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实践,以及一些地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程序、监管要求和奖惩措施等,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切实将占用耕地单位剥离耕作层的法律义务落实到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用地单位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存放等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用地报批时,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内容纳入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用地审查的重要内容。今后,凡城镇周边及各类园区、东北及中东部等优质土壤丰富地区,各类建设集中连片占用耕地的,都应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大中型水库建设,要与移民安置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移民安置区的“移土培肥”工作。
(十)统筹做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各地要紧密结合各类建设用地项目与土地整治、坡耕地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等工作,综合考虑经济、技术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取土区、存放区和覆土区,统筹安排剥离、存放、覆土等任务,力争剥离与覆土紧密衔接、同步实施。耕作层剥离要合理确定剥离厚度和剥离方式;剥离耕作层的存放要合理选址,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水土流失;剥离的耕作层可重点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矿区土地复垦以及城市绿化等。
五、持续加强监测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动态变化
(十一)健全耕地质量等级更新评价制度。在现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定期开展系统性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定工作,全面掌握和更新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建立与土地调查相配套的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各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对因土地整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行为等带来的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评价,实现动态更新。结合监测成果,定期公布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当前,各地要结合最新土地调查成果,重点做好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的补充完善工作。
(十二)建立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机制。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运用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技术方法和成果,科学分层抽样布点,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定位、定量监测。重点加强对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环渤海等地区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当前,要在耕地质量等级监测试点的基础上,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省和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全国监测网络体系。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要充分利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加强对特色农产品原产地土壤保护和利用,加强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动态监测。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共同责任
(十三)落实共同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新格局的要求,高度重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等方面的作用,共同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管护。
(十四)约束激励并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奖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制订等要充分考虑耕地质量因素。通过“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等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和管护。
(十五)完善各项制度。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把握各项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责,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扎实推进。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相关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加强耕地质量监测相关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研究观测基地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和科研团队培养,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研制和实施,健全标准体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
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❽ (1)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自《全国土地整来治规源划(2011-2015年)》实施以来,2013年是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第二个年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为抓手全面铺开、稳步推进。国土资源部积极参与编制《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并通过了国务院批复,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成8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其中“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14年2月下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2013年全国土地整治超过240万公顷,新增耕地34.6万公顷,中央累计投资超过400亿元,有力地保障了粮食生产。
❾ 中国最少要保持多少万亩可耕地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第三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其核心是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中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确保15.60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围绕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
(9)中国耕地质量建设网扩展阅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主要任务:
1、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统筹安排农用地。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
2、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深度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3、以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为手段,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生态功能,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推进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的国土综合整治,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制定不同区域环境保护的用地政策,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4、以优化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和引导,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强化省级土地利用调控,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5、以落实共同责任为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落实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政策,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