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地质灾害应对制度
① 地质灾害“三项措施、四项制度”是什么
“汛期简易观测措施” “汛期灾情报警措施” “汛期紧急避让措施”。
“汛期值班制度” “汛期检查制度” “汛期灾情速报制度” “汛期层层负责制度”。
② 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发生不同规模地质灾害灾(险)情的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等。专
(1)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报告的内容
灾害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属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制度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抄各级地质灾害防袭治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者和广大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社会影响,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励。奖励制度的更大意义在于提高社会防灾能力。
国家应对提供重大地质灾害临灾信息,避免众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政府对积极支持做好“群测群防”工作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凡是提供地质灾害临灾信息,事实证明信息准确,避免和减少了人员伤亡的个人一律给予奖励;对举报诱发地质灾害责任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④ 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则
1.正确认识地质灾害的原则
正确认识地质灾害的性质、类型、范围、规模、机理、运动特征、稳定性和正确预测其发展趋势是防治工作的基础。只要认真细致地勘查,地质灾害是可以认识清楚的,也是可以预防和治理的。反之,忽视或削弱了对地质灾害的地质勘查,预防和治理的失误就在所难免。
2.预防为主的原则
地质灾害危害严重,治理费用高,因此在工程建设选址时应充分重视地质勘查,尽量避开大型地质灾害地段以及工程建设后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地段。但是,有些工程建设,如公路、铁路建设,考虑到技术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要避开所有的地质灾害或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地段是不可能的。此时,可以在详细的地质勘查基础上,尽量少破坏其稳定性,必要时采取一定的预防加固措施,提高其稳定程度。
3.一次性根治的原则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危害较严重的地质灾害,应做到一次性根治,不留后患。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尽量严格,即使将来出现不利因素,也能保持其稳定。在这个问题上,以往曾出现不少失误的案例,或者因为对其性质认识不准,或者因为经济条件限制,经2~3次治理的地质灾害仍然不稳定,仍在继续发展,也导致治理工程不断遭受破坏,结果是多次治理费用总和远大于一次性根治的投资,而且多次治理的间接损失更大。
4.全面规划、分期治理的原则
对于规模巨大、地质条件复杂的地质灾害,短期内不易查明其性质,治理费用特别大,且短期内不可能产生灾害的,可以进行全面规划、分期治理。随着勘查工作的深入,逐步设计和治理。原则上是先做应急工程,防止其进一步发展,再做永久性工程。应急工程和永久性工程应互相衔接、互为补充,形成统一的整体。
5.综合治理的原则
地质灾害常常是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发生的,而且不同的地质灾害,主要影响因素和诱发因素可能有一定的差异,有时主要因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或者随时间的推移和外界条件的改变,主要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治理地质灾害时,应针对主要因素,采取主要工程措施以消除或控制其影响,并辅以其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以限制其他因素的作用。地质灾害的治理有时还应考虑环境保护和绿化、美化等因素。
6.治早治小的原则
地质灾害的发生与发展是一个由小到大逐渐变化的过程,治早的原则就是要把它消灭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如滑坡处在蠕变阶段时,虽然其后缘拉张裂缝已贯通或有错落,但整个滑动面尚未贯通,抗滑段还有较大的抗力,滑带土强度也未达到残余强度,整体稳定系数仍然大于1,若在此阶段治理滑坡,则可以充分利用土体自身强度,治理工程的工作量小,节约投资。
有些地质灾害(如滑坡)具有牵引扩大的性质,若能稳定前一级灾体,则后一级就不能再发展、扩大。因为前一级灾体范围小、治理投资也少,否则等到地质灾害扩大后再治理,难度和工程量均大大增加,这就是治小的原则。
7.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在能达到预防和治理目的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对于任何地质灾害,可用于预防和治理的方案有多种,因此,在方案比选时,对于技术可行的方案,要考虑其经济合理性。如滑坡,当有条件在滑坡体上减重、下部压脚时,应优先采用,因为这是比较经济有效的。当无减重、压脚条件时,只能采用支挡工程,但其费用高,这时应对其中的多方案进行比选,包括支挡工程的位置、排数、结构类型等。对一般中小型滑坡可用抗滑挡墙或结合支撑盲沟,对大型滑坡则一般采用抗滑桩和预应力锚索抗滑桩。
8.动态设计、动态施工的原则
地质灾害是较复杂的地质现象,尤其是复杂的大型地质灾害,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有时仅仅通过勘查很难摸清其真实情况,而通过施工开挖,可能会发现与此前所掌握的资料有一定偏差的情况,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变更设计,这就是动态设计。比如在滑坡治理中,抗滑挡墙和抗滑桩的施工,当第一批基坑开挖所揭露的滑动面上的滑动擦痕方向与桩、墙的方向出入较大时,就应调整设计的受力方向或后几批桩的方向,施工也应作相应的变化。截水隧洞的施工应先开挖检查井,以便依据实际的滑面位置和地下水分布,调整洞的埋深和纵向坡度,以达到最佳排水效果。有时动态施工还需根据滑坡的动态,调整施工顺序和方法,如雨季滑动较剧烈时,抗滑工程基坑应少开挖,而在旱季滑坡相对稳定时可多开挖一些。
9.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专业队伍与当地群众相结合、技术业务与行政措施并重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防治工程必须完成很多具体技术工作才能获得预期效果,预防、躲避、撤离等非工程措施的采取,也都要在通过科学调查、研究,形成正确的预防办法、准确地判断险情及合理地划分危险区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必须有足够数量和水平的专业队伍从事技术业务工作。另一方面,地质灾害发生的初步征兆或发展变化常被当地群众首先目睹,受灾对象也多为当地群众。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广大群众对灾害险情常有很高的警觉,有的群众还有一定的防治经验。所以,也可以依靠和发动群众,经常注意发现、上报地质灾害险情。同时,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特别是区域性防治工作,很多也要通过群众贯彻实施。只有让有关群众掌握相应的灾害防治知识并积极参与,才能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完成。此外,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地方基层干部、有关领导,一定要对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才能保证组织管理工作的正确、有力,减少决策失误。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很多属于公益性质,常涉及各方面的利害关系,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加以协调;依赖群众去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也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推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要依靠各级政府,并涉及很多有关行业,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关系和工作制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制定、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以便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动员,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⑤ 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是什么
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发生在幼儿园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提高危机应急反应能力优化人,财,物等应急资源配置,建立紧急救助体系,提高行动效率,将突发公共事件给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基层应急预案专项抽查迎检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市,区有关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原则 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一致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严密性,程序性的方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幼儿园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 (1)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地震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地质灾害等; (2)因人为因素而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疫情,食物中毒,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爆炸品和危险品污染或泄漏,压力容器管到事故等; (3)因社会对抗和冲突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邪教或敌对势力破坏,恐怖暴力活动,以及集体上访,集会,游行等重大集体事件; (4)校园重大治安事件; (5)其他事件。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工作具体负责人:*** 职务:安全主任 办公室电话*** 手机:*** 2.2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缓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缓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3 3事件报告 3.1报告范围 对于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给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为严重效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具体负责人:*** 3.2报告程序 幼儿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担立即报告幼儿园负责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区教育局既有关部门报告。 3.3报告要求 3. 1.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响当地政府报告,不得延迟。同时,应当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报告。 3. 1.2准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象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 1.2及时。事故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1应急处置机构 成立“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长:*** 副指挥长:*** 设立4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4. 1.1救缓后勤组。负责组织应急救缓的指挥工作,负责物资,经费的保障。 4. 1.2联络协调组。负责信息收集并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及时响委办,政府办,市教育局报告情况,负责调度车辆,负责与消防,交警,防疫,医院等部门的联络工作。 4. 1.3人员疏散组。负责伤亡人员及亲友和围观群众的疏散劝导和安抚工作。 4.1.4事故调查组。负责现场的封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负责参与相关部门的取证和调查工作。 4.2园内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4. 2.1幼儿园接到报告后,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长或副指挥部长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4.2.2相关小组按要求立即进入应急救缓状态,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施救和疏散,并适时向公安,卫生等部门请求救缓。 4.2.3迅速开展抢险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4.2.4做好情况和信息的报告; 4.2.5时间稳定后随即做好师生宣传教育及思想稳定工作; 4.2.6开展事故调查。 4.3应急救缓主要工作程序 4. 3.1事发后立即终止有关工作或活动,及时疏散,保护其他学生。 4.3.2在现场的教职工要及时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对受伤害学生进行紧急救治或直接向120急救进行求助,同时向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4.3.3幼儿园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开展救治工作,准确真实地向教育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3.4在应急救缓中,幼儿园应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治受伤害学生,及时告知其家长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做好安抚工作。陪同学生家长前往卫生机构慰问受伤害的学生。 4.3.5幼儿园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和各种证据,包括人证,物证(含文字,声像等材料等),避免事故现场遭到人为破坏,积极配合公安,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按公安,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4.3.6落实教育,公安和卫生部门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3.7幼儿园及时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通报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理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化解矛盾,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思想情绪稳定。
⑥ 地质灾害有哪些制度
什么是地质灾害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5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5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地(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市)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区、市)主管部门,由地(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区、市)主管部门。
(3)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于12小时内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区、市)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区、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应于6小时内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区、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区、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防治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应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
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治理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⑧ 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诱因绝大部分是强降雨。每年汛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全国的80%以上。
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包括编制应急预案和进行应急治理等。
在汛期,特别是5~9月的主汛期,通过加强巡回检查,及早发现地质灾害前兆,根据出现的前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通过预防和治理,达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
对那些危害性大,危险性大的重要灾害隐患点,应在汛前施工必要的简易阻排水工程和削坡减灾,压脚工程等。并预选好应急避让的安全地点和撤离路线,保护供水供电设施安全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往往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投资少、在短期内减灾效果明显等特点。
3.4.1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状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已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头等大事。它是保障地方政治、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础。通过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实施“以人为本”思想的战略举措。已开展的地质灾害应急减灾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编制与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为预防和减轻汛期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各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各省(区、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每年编制主要针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对人类活动构成危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汛期地质灾害应急防灾预案。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已陆续编制了全省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部分省区对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开展了突发性地质灾害群防群测工作。2002年汛期四川省暴雨频繁,年初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200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列出的161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受到暴雨影响。为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加强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性和针对性。省厅还先后20多次派出专家工作组,分赴全省地质灾害多发区开展汛前地质灾害巡回检查。
浙江省认真落实险情巡查制度和防灾预案,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逐一排查,仅温州市就排查了1104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灾害点都落实了防灾预案。
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成立了“兰花花”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服务队,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了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为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应急反应能力,更好地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险情巡查、汛期值班、灾情速报等汛期防灾制度,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国土资源部决定建立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国土资源部一名副部长担任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地质环境司、规划司、财务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防御台风期间,国土资源部门人员24小时值班,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分解到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都成立了应急小分队,整装待命,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灾害事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还准备了充足的抗灾物资,遇到紧急情况,应急小分队立刻以最快的速度投入到抗灾抢险中。据悉,由于防灾措施及时、充分,16号台风登陆期间,福建省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635处,浙江省也发生108起地质灾害,但均无人员伤亡。
2002年6月24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城区向阳新村的一处滑坡体因大雨诱发产生数条裂缝,滑坡前沿地表水平错位35cm,垂直位移20cm,部分居民房屋墙壁出现裂缝、凸起,整个滑坡体出现临滑征兆。该滑坡体由长约100m,宽30多m的花岗岩风化破碎体组成,地处居民稠密区,直接威胁百余户居民房屋、近千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群众报险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县政府先后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及时研究采取了应急防灾措施,人员无一伤亡,并避免了巨大财产损失。
(3)应急勘查及应急治理工程
在“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为了减少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少花钱、多办事,我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民心工程,应急勘查与治理了一些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1998年以来,国家实行政府投资和地方自筹资金相结合,完成应急勘查项目7项、应急治理项目32项(表3.14),安定了人心,促进了社会稳定,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表3.14 我国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一览表
3.4.2 应急治理的方法及特点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应急治理之前,须进行必要的应急勘查。
3.4.2.1 应急勘查
(1)应急勘查的特点和方法
地质灾害应急勘查不同于一般勘查,必须以救灾为中心,围绕亟须解决的问题来确定勘查的目的和任务,做到工作目标明确、具体。地质灾害应急勘查技术必须要有针对性,突出快速、简单和准确的特点,尽量节约时间和费用。应急勘查的主要手段包括遥感解译、地质测绘、物探、山地工程等。
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要初步查明灾害的规模、性质、特点、类型及其危害程度,分析地质灾害体的稳定性和发展趋势,分析影响灾害点稳定性的一般因素、关键因素、触发因素,进而提出应急治理方案。
(2)举例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东山泥石流应急勘查,工作费用15万元,勘查工作量如表3.15所示。通过勘查,初步查明了东山沟流域1.31km2的地形地貌等地质环境条件,重点对流域基本特征、泥石流形成条件和特征进行了详细研究,对固体物质来源进行实地调查,对固体物质量进行了估算。东山沟流域共有四条沟谷具备发生泥石流的条件,估算松散固体物质414.46万m3,其中可移动松散固体物质135.7万m3,泥石流重度为17.6kN/m3。沟口100年一遇的泥石流流量为69m3/s,50年一遇的为53m3/s,20年一遇的为41m3/s。经收集研究有关资料和实地勘查,对设计参数(重度、流速、流量)进行了计算。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采取以稳定谷坡和排导为主,主支沟治理相结合,工程治理与生物水保措施相结合,行政和法规管理相配合的综合治理方针。
表3.15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东山泥石流勘查工作量一览表
由表3.16可知,广西永福县凤山滑坡应急治理等6项应急治理工程总投入628万元,平均105万元/项;总保护财产2.26亿元,投保比为1∶36;总保护人数10695人,平均保护人数1782人。
又如:湖南省绥宁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理项目投入资金83.3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0万元,省财政补助资金15万元。初步解除了绥宁县鹅公乡刘家村杨家滑坡及泥石流等10处地质灾害的危险,保护了238户953人145栋房屋的生命财产安全,帮助当地群众克服了“6.19”特大山洪灾害影响,改善和部分恢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发展经济。这些防治工程在2002年汛期很好地抵御了地质灾害的侵袭,虽然5~6月份当地集中降雨数次,但泥石流沟中的碎屑物质被牢牢稳住,居民房屋安然无恙。
江西省共对265处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了应急治理,投入资金2250.1万元。
⑨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
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坠落的悬臂状或拱桥状等危岩采用墩、柱、墙或其组合形式支撑加固,以达到治理危岩的目的。对危险块体连片分布,并存在软弱夹层或软弱结构面的危岩区,首先清除部分松动块体,修建条石护壁支撑墙保护斜坡坡面。
3、锚固:板状、柱状和倒锥状危岩体极易发生崩塌错落,利用预应力锚杆(索)可对其进行加固处理,防止崩塌的发生。锚固措施可使临空面附近的岩体裂缝宽度减小,提高岩体的完整性。
4、灌浆加固:固结灌浆可增强岩石完整性和岩体强度。一般先进行锚固,再逐段灌浆加固。
5、疏干岸坡与排水防渗:通过修建地表排水系统,将降雨产生的径流拦截汇集,利用排水沟排出坡外。对于滑坡体中的地下水,可利用排水孔将地下水排出,从而减小孔隙水压力、减低地下水对滑坡岩土体的软化作用。
滑坡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滑坡滑动多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活动有关。因此在滑坡防治中往往要设法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地表水渗入滑体,减少地表水对滑坡岩土体的冲蚀和地下水对滑体的浮托,提高滑带土的抗剪强度和滑坡的整体稳定性。
2、减重与加载:通过削方减载或填方加载方式来改变滑体的力学平衡条件,也可以达到治理滑坡的目的。但这种措施只有在滑坡的抗滑地段加载,主滑地段或牵引地段减重才有效果。
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跨越工程:在泥石流沟上方修筑桥梁、涵洞跨越避险工程,使泥石流有排泄通道,又能保证道路的畅通。
2、穿越工程:在泥石流下方修筑隧道、明硐和渡槽的穿越工程,使泥石流从上方排泄,下方交通不受影响。这是通过泥石流地区的又一种主要工程形式,对于隧道、明洞和渡槽设计的选择,总的原则是因地制宜。
3、防护工程:对泥石流地区的桥梁、隧道、路基及重要工程设施修筑护坡、挡墙、顺坝和丁坝等防护工程,从而抵御泥石流的冲刷、冲击、侧蚀和淤埋等危害。
4、排导工程:修筑导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排导工程,改善泥石流流势、增大桥梁等建筑物的排泄能力。
5、拦挡工程:修筑拦砂坝、固床坝、储淤场、支挡工程、截洪工程等拦挡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固体物质和雨洪径流,削弱泥石流的流量、下泄量和能量,以减缓泥石流的冲刷、撞击和淤埋等危害。
(9)幼儿园地质灾害应对制度扩展阅读:
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主要有:
1、采掘矿产资源不规范,预留矿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体开裂,继而发生滑坡。
2、开挖边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设中,形成人工高陡边坡,造成滑坡。
3、山区水库与渠道渗漏,增加了浸润和软化作用导致滑坡泥石流发生。
4、其它破坏土质环境的活动如采石放炮,堆填加载、乱砍乱伐,也是导致发生地质灾害的致灾作用。
⑩ 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三项制度指哪些
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三项制度指哪些?
答:一是汛期值班制度;二是险情巡查制度;三是灾情速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