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A. 地质灾害专项基金的用途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每年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20万元;县级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数的5%。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巡查、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核算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并列如本级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上报项目未获准立项的,其经费或补助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三)中型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地、县财政出资解决;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地)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县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县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条 省级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项目治理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由县组织实施的项目,县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二月底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不符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B.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运行机制与资金筹措
9.10.1 运行机制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按地质灾害等级,由负责组织实施减灾工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勘查(调查)结论提出治理方案;
2)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
3)资质审验、工程招投标;
4)工程施工与质量监理;
5)工程完工验收;
6)工程运营与治理效果监测;
7)项目经费决算审计;
8)工程竣工验收;
9)资料汇交。
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由责任单位按灾害等级将治理方案报辖区内相应级别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专家必须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证的资质。
9.10.2 资金筹措与使用
1)属于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费用主要由地质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资治理;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特大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区域性地质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实行以中央财政支出为主,省、地、县财政配套资金的原则。
2)铁路、公路、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实行“谁引发、准治理”的原则;工程建设阶段的地质灾害治理实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相关部门从工程建设资金中支付;工程运营阶段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相关部门从工程运营的利润中支付。矿山行业将逐步实行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制度。
3)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匹配资金必须到位。
4)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优先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根据本辖区内前五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投入的平均费用,确定下一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费用;汛期结束后,对剩余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费用,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安排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程或搬迁避让,使资金使用到最急需、最关键的地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5)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费用,结合小城镇建设和山区脱贫致富计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国家级贫困县境内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C.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 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和工作绩效。各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1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地质灾害现状
以全国上一年地质灾害情况为依据,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2.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4.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分省测算数A=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20%+(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20%+(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15%+(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15%]。
(二)经费投入
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财政决算中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为依据,即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不含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不同的调整系数,分别为1、1.5、2。
分省测算数B=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20%。
(三)工作绩效
指各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指各省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占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的比重。省、市、县各级规划所占权重为4∶3∶3。
如某省辖20个市、100个县,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包括省本级、10个市和40个县,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指各省已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占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的比重。
分省测算数C=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A+B+C。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及项目执行情况、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及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计划安排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各省对上报的数据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后,于当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财政部,作为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报送的数据测算按因素法分配给各省的专项资金数额,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并组织实施。
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预算之日起60日内,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按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当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勘查设计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将本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情况以及上一年中央财政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主要工作量、总经费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并附有关预算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国土资源部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未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该省当年或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未按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项目情况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该省当年或下一年10%左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汶川地震灾区和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D. 山西省孝义市地质灾害治理 获取国家资金补贴
孝义市西辛庄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概况
西辛庄镇位于我市西南部山区,距市区35公里,全镇有36个村、1.6万人,面积75平方公里。该镇由于煤矿多年开采,诱发潜存着诸多地质环境灾害,严重威胁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彻底解决灾害隐患,2009年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财建2009[856]号文件批准立项,启动实施了西辛庄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项目总投资28.76亿元,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补助4700万元,利用废弃资源收益7.5亿元,通过新增土地增值收益12亿元,市财政自筹等方式解决。
项目区涉及西辛庄镇23个村、3295户、1万余人,治理总面积13.25平方公里。项目区内主要灾害类型有土地裂缝、采空区塌陷、山体滑坡崩塌、残煤自燃、煤矸石压占土地、房屋裂缝等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渗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地形地貌破坏等次生灾害。其中:一是土地裂缝950处、影响面积13.25平方公里,受威胁村庄23个;二是采空区塌陷808处、影响面积11.38平方公里,受威胁村庄23个;三是山体滑坡崩塌55处、占地面积0.603平方公里,受威胁村庄21个;四是残煤自燃51处、影响面积3—5平方公里,浓重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损害项目区内10个村庄、7000余群众的身心健康;五是煤矸石堆总方量约103万立方米,压占和破坏土地约1平方公里,涉及村庄13个。特别是,地质灾害造成的威胁还在进一步蔓延,项目区内有1.1万亩耕地无法耕种,6000余亩林地遭到破坏,3000余名群众受山体蠕滑、崩塌等安全隐患的威胁,4359间房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公路毁损78处30余公里,水资源流失3.3亿立方,水生态环境几近毁灭,全镇1.6万余人饮用水到了十分困难的地步。
项目区灾害治理主要采取浅层平整、削坡卸载、开挖碾压、移除清理矸石弃渣等方式。同时,实施移民搬迁,在该镇范围内建设三个新农村集中居住小区,按每人4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配置建设;在市区新建一个商住一体化的宜居小区,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配置建设,并配置商业门市。
E.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程的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12.4.1 投资估算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所包含的涉及实物工作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地质灾害调查;②地质灾害监测;③地质灾害治理。
(1)地质灾害调查投入
地质灾害调查投资估算根据地质灾害调查规划所列的投资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及其定额,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额=实施工作量×定额。其中实施工作量参考《全国地质灾害调查专项规划》,定额参考“十五”期间开展的相关项目投入资金,同时依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有关标准测算。
地质灾害调查规划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全国第二轮(1∶25万)的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研究
2)大江大河流域1∶10万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3)应急处置工程:根据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规划近期(2004~2010年)死亡30人、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每年按5处计,每处应急处置费用按800万元计,其中,中央财政给予二分之一的补贴,则每年用于应急处置工程的费用中央投资2000万元,地方投资2000万元。
总投资中,除地方级搬迁避让工程投资90.5亿元由地方政府独自承担外,特大型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示范性治理工程项目、国家级搬迁避让工程和应急处置工程,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政府承担的投资总额为35.6亿元,地方政府分摊的部分为61.8亿元,上述3项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总额为187.9亿元。
12.4.2 减灾效益评估
仅2004~2010年规划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项,国家和地方共投资27.2亿元。根据以往治理经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平均投保比为1∶19,粗略估算可以保护516.8亿元的财产损失,可见减灾效益显著。
经初步估算,在2004~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期内,中央政府投入经费总额为67.4亿元。其中,地质灾害调查投入15.7亿元,地质灾害监测投入16.1亿元,地质灾害治理投入35.6亿元。7年中,每年平均投入经费9.63亿元。
通过效益分析,国家投入到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尤其是治理工程,除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外,主要表现为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F.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今年灾情及我部防范工作情况
今年,我国气候极端异常,部分地区前旱后雨,瞬时暴雨,持续强降雨,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发。1至6月,全国发生19522起,造成464人死亡和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8.61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932.3%、177.8%和190%。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今年上半年作出60多次重要批示,为我们工作指明了方向。我部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年初开始早研判、早部署、早检查、早落实,采取多种手段严防严控。一是精心部署,先后8次召开全国和重要地区的汛期防范工作会议,多次发文和联合相关部门发文,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二是检查督促,近百次派出由部领导和司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检查指导。三是强化应急,派出88名专家长期驻守18个重点省(区、市),指导排查、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等。多次启动应急响应,在玉树地震和关岭滑坡等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协助和指导防范次生灾害。四是重点防范,把地震灾区和三峡库区作为重中之重,派出150名专家协助四川、青海、重庆、湖北四省(市)开展排查和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人口密集地区、交通干道和重要工程周边灾害点再排查。五是联控联防,加强与气象、水利、铁路、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部门优势,落实防灾责任,提升防控能力。
通过以上工作,今年上半年地质灾害防范取得了显著成效。转移受威胁群众20多万,成功避让477起,避免人员伤亡14839人。仅6月一个月,全国共成功预报320起,避免人员伤亡11014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38亿元,为历年来单月最多。与2009年1至6月相比,今年同期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增长了近10倍,而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人数同比大幅减少。
重点地区防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成功预报和避免多起重大地质灾害。三峡库区已连续7年未因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汶川地震灾区2年多来,虽然地质灾害多发频发,但灾民安置点未因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实现了主汛期地质灾害无重大群死群伤的目标。玉树地震灾区隐患排查迅速完成,重要隐患均被严密监控或应急排危除险。
二、以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地质环境队伍(工程地质队、水文地质队)作为地勘队伍的组成部分连同地勘费一并下放地方。地质灾害作为地质环境工作的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之后的10年来逐步成为一项重要职能,越来越受到重视,三定规定我部的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近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历了调查、普查、工程治理从无到有的过程,初步形成了以地质灾害调查为基础,以三峡库区、地震灾区为重点的,少数隐患点实施专业队伍监测,绝大多数采取群测群防监测,逐步开始重大隐患点工程治理的格局。
1、在山区县地质灾害调查基础上形成了群测群防体系
从2003年至2008年,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部署完成了1640个县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基于此项成果初步建立了以群测群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现在全国24万处隐患点均已纳入群测群防体系,有10万群测群防员。实践证明群测群防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大创举,是在现行条件下最为有效的监测体系,创造了无数的奇迹,挽救了大量生命,取得了巨大成功。
1640个县的调查评价程度很低,每个县只安排20万元经费,只能做一些地表肉眼观察工作,基本查清了房前屋后小开小裂小缝,但对较远距离的、具有隐蔽性的、比较复杂的地质灾害隐患还没有查清楚。群测群防体系不健全,主要依靠兼职,缺少必要的经济待遇和设施配备。原因是地质灾害多数分布在山区,大多数都是贫困县,县乡政府在财政上都比较困难。
2、组建了部级和省级及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机构
目前全国已形成了由1个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院、32个省级监测总站、233个市级监测分站和166个县级监测站组成的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初步建立了三峡库区滑坡崩塌专业监测网。在典型地区开展了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示范工作。
问题是全国地质灾害行政管理人员太少,越到基层越少,绝大多数县一个专职人员也没有。香港的土木工程拓展署的土力工程处有700多人从事地质灾害管理,我们全国都算上专职管理人员也不到他们的一半。市、县级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建立的还很不普遍,绝大多数市、县没有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现有的机构也还存在着人员少,技术人员更少的问题。经费普遍没有保障,少数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数是自收自支,与其公益性服务机构性质很不相宜。
3、法规规章逐步完善,管理工作逐步加强
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颁布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国务院先后发布《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各省(区、市)和大部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均发布实施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年我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建立了部省两级应急专家队伍。2009年,在全国开展以县(区、市)为对象的群测群防 “十有县” (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建设,已建成321个。在全国推进地质灾害防治行政管理、事业支撑、应急处置、专家咨询、中介服务“五条线”建设,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2007年以来,在全国先后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和“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培训基层干部、监测人员和群众、学生300多万人。2010年,正在在全国开展针对基层国土所和群测群防员的地质灾害防治评估、巡查、宣传、预案和人员“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培训10万人。
4、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逐步加强
从2003年起,我部与气象局合作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截至2009年,国家、30个省(区、市)、223个市、1035个县开展了这项工作。今年我部与气象局又共同研究进一步提高预警预报的精度,联合发文要求所有市、县都要开展这项工作。我部与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联控联防,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区、交通干道等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加强。今年我部与交通部、铁道部联合发文,就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共同部署, 2次邀请10多个部委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共同开展汛期检查,取得较好效果。
三、今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加强的工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地质灾害防治已经是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充满期盼的大事。我们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加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一方面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完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1、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普查、排查等基础工作
为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必须加大基础工作力度。全国应开展全面的地质灾害调查,重点地区(300万平方公里)详查工作应加快进度,地震灾区、三峡库区等应做到普查,排查工作应纳入基础工作由专业队伍承担,并每隔一年排查一次,人员集中区附近2000米范围要提高工作程度,部署一批必要的工程勘查。
2、建立市、县地质灾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建立市、县地质灾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必要的,地下水、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等都需要监测,各地的监测机构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特点有所侧重。监测机构承接地质灾害调查、普查、排查等基础工作成果,可以根据成果、根据群测群防员分布,划定每个群测群防员的监测区域、监测隐患点、巡查路线等,使地调成果发挥作用。
3、以村支部书记、村长、村民小组长为主加强群测群防员队伍
实践证明村支部书记、村长和村民小组长担当群测群防员是最合适人选,他们了解当地情况、熟悉村民、富有责任心。他们当群测群防员遇有灾情险情最方便报告乡镇政府,立即就能使基层政府直接组织抢险救灾。应该给这支群测群防员队伍统一的经济待遇,应由中央财政承担他们的补助经费,这样就能把群测群防的水平提高到现阶段最高水平。
4、国家级和市、县级地灾防治指挥协调能力建设是当前应该加强的两个重要环节
地质灾害现在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自然灾害,今年暴雨导致人员伤亡90%属于地质灾害。建议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我部作为办公室单位,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中心。
地质灾害防治关键在基层,而我们基层最为薄弱。要加强市、县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形成中央出资由专业的地勘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调查,成果由市、县两级地质灾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接,群测群防员使用,发现灾情险情报告市县、乡政府应急处置的防灾体系。
5、进一步加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投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负责特大和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现在用于面上的治理资金中央每年出资仅9个亿,与各地需求相比杯水车薪。如能增加到每年40个亿治理进度会大大加快。三峡库区、地震灾区之所以防灾工作做得好,与国家投入力度大是直接相关的。现在有些省级政府也出一些资金,但不普遍,也没有形成制度。各省都应该每年有专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的地质灾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经费也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G. 地质灾害应急资金转补助资金说明怎么写
主要写明,资金用途,使用时间,经办人等
具体规章要求参考如下: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每年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20万元;县级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数的5%。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巡查、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核算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并列如本级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上报项目未获准立项的,其经费或补助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三)中型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地、县财政出资解决;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地)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县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县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条 省级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H. 国家一般对地质灾害的农户补助资金多少
这个没有具体答案。
现在的国家政府对于这类情况一般都是给于搬迁的做法比较多,很少补助钱的,有补助的项目名称叫“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受灾户自己拆除旧房还耕,异地重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金额按当地政策文件执行。
I. 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多方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多年以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亟须加大投资。
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和社会都要增加投入,完善投入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要逐步增加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财政投入,地方也要切实增加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财政投入。国家投入要着眼于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综上可知,中央要求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是符合中央精神的。
政府投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看,政府财政投入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这也是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所要求的。要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贡献,包括吸引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遵照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地质灾害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投入。国家投入着眼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定期按计划投入,并建立保障机制。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因人为引发或者加重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企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地质灾害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多种灵活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融资渠道,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国家及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力争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全国财政总预算的2%,归口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地方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地方财政总预算的2%,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通过财政投资与社会赞助、有关专项资金等渠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国家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用于重点地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给予税收优惠、减免或减少进出口税等政策吸引资金包括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