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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地质灾害户安置

发布时间: 2021-02-23 13:58:08

㈠ 成都市大邑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成都市关于农村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条例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㈡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搬迁赔付标准~! 知道的谢谢... 麻烦了~!

大邑府发〔2009〕149号

大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11日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发、林业和园林、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村(组)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协同征地实施单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人员安置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一)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县政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1.征地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总面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已征地安置的人数)。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被征地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

第八条 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

第九条 下列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关规定入户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三)土地被征收时,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

(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本着“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按附表标准进行补偿。蔬菜地、自留地均按粮食地计算。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树木花草,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一)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养殖专业户,按附表标准执行。

(二)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中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附表标准补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征地的其他补偿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被拆迁农户的电话移机费和光纤入户费由征地单位承担。

(二)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规划、交通、水务部门制定恢复方案,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恢复。

(三)正常生产企业搬迁的损失费、搬运费,凭征地范围确定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的完税证明,按该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计算补偿。对搬迁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应安置的农业人口应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二)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的零星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章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其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的被拆除正住房屋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公摊面积,下同)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时相邻区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执行。

被拆迁正住房屋面积超过30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正住房屋未达到30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现(建)房安置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安置。

(一)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补偿,人均在3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给予现(建)房安置。

(二)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人进行现(建)房安置。该户附属房屋面积扣除正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部分后,剩余面积按照附表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安置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每户5平方米面积以内,由安置户按照成本价进行购买。超过5平方米部分,按照相邻区域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区外单独选址和不具有统建安置条件地区的拆迁安置人员,其住房安置占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以划地自建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员住房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拆除其原正住房屋按所列的房屋类型附表标准140%予以补偿,超出面积按附表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回到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等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能提供未享受国家福利房、住房公积金、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镇(乡)出具的原籍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不能提供未享有国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乡镇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围内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标准予以补偿;终结产权不再给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共有所有权房屋,按照均摊面积核定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及宅基地占用面积。

第二十三条 被安置人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用途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搬家费和搬迁奖励。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搬家费为每户每次500元;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拆迁户,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过渡费。享受农村集体组织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且应安置的成员,确需进行过渡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过渡费。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给予每人300元的过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根据本办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搬迁。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交公证处提存后,视为已履行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征地项目仍按《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的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拆迁安置补偿征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同时废止。

附表: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附表

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
当年征地统一年产值

按耕地的67%

进行补偿
按一年种植三季、

补偿两季计算

(67%)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正住房屋
砖混(含楼房)

450

砖木(含小青瓦)
315

附属房屋
披房、阁楼(含水泥瓦、玻纤瓦)

120

简易披房
30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
钢筋混泥土全框架房

460

钢筋混泥土半框架房
300

砖混预制板房
275

轻型钢结构房
212

砖木平瓦房
212

砖木石棉瓦房
138

简易偏棚
74

粮仓

立方米
20

晒坝
混泥土

30

三合土
20

花台
砖砌
立方米
20

坟墓
陶坛(土坟)

300

老棺(砖砌有碑)
500

水塔


400

压水井
平坝(钢管井)

200

丘陵(砖砌、条石)
300

围墙
砖砌

30

粪池
砖砌
立方米
40

三合土
25

沼气池
10立方米以上

1500
或按50元/立方米,

废池为25元/立方米

固定灶


150

大棚
竹架大棚

20

钢架大棚
70

砖砌大棚
50

铁大门


300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种植户补偿标准
果树
胸径3㎝以下

3
1、合理种植量(100-200株/亩)的盛果期树、结果树为4000元/亩; 2、合理种植量(200-360株/亩)的幼树、定植树为1000元/亩。

胸径3-6㎝
8

胸径6-10㎝
18

胸径11-15㎝
40

胸径16-20㎝
80

花卉
草本(含移栽损失)

2500

木本(含移栽损失)
4000

苗圃
木本

2500

药材
草本

2000

木本
4000

桑园


1400

茶园


1400

草莓园


1400

莲藕


1000

食用菌
地膜

7.5

棚架

0.2

零星竹、树木补偿标准

斑竹、金竹、一般竹子

0.5


胸径3㎝以下

2

胸径3-5㎝
6

胸径6-10㎝
15

胸径11-15㎝
30

胸径16-20㎝
70

胸径21-30㎝
120

胸径31㎝以上
150

养殖业补偿标准

奶牛

200
5头以上

耕(肉)牛
100

羊、猪


30
50头以上

鸡、鸭、鹅
成家禽

4
500只以上

幼家禽
1


成兔

6

幼兔
2

鱼塘
经过改造的

2000
包括建池费和鱼的损失费(以水面计)

土塘
800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征地 补偿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各群团组织。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发

㈢ 大邑迎春道是拆迁区吗,我们那里的房子都很旧了,如果不是拆迁区域,住户居民可不可以改造修建呢。。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法律明确规定,拆迁户有回专迁和就地安属置的权利。一般来讲,因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所导致的拆迁,被拆迁区域的地段会升值。而拆迁方会认为,地段升值是规划调整或改建所带来的溢价,不是拆迁户的贡献造成的,所以往往排斥回迁。
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如果有回迁的字样,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的红线图都是应该标注的。

㈣ 大邑县的可以在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可以,但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㈤ 成都大邑县拆迁房的赔偿是按家里的户口本上的人陪偿还是按人头赔偿

安置费一般按户口本上的人进行补贴,特殊情况如刚娶媳妇但户口还没迁入的等按实际人口补贴安置费。房子按比例赔面积或折成现金赔偿。

㈥ 如果大邑的人卖邛崃的安置房可以过户吗

安置房又叫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能交易,不是当地户口没有资格买安置房,不能过户。

㈦ 成都有地质灾害要发生吗

据报道,25日晚上20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与成都市气象局共同发布第1号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回警:预计从答25日20点00分起的24小时内,彭州、都江堰、邛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三级,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新闻配图

根据成办发[2014]16号文件要求,请二级预警区(市)县负责组织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按照防灾预案全部实施提前转移避让,撤出危险区域内游客等外来人员;三级预警区(市)县应限制游客等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

来源: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成都)

㈧ 大邑县雾山乡同源小区是地震灾害另外重建区吗

大一县坞抄乡木山乡桐园小区袭土地合作色的更新信息走在城市成都到息县详细地址同时路29所述分类政府机关关于大巴线。五山乡桐园小区土地合作社的。雾山乡远桐园小区,杨家诚华家珍珍富腾笑声笑声不断一样。不绝于耳巨大八县建设局局长重建。办主任任凤文介绍在512大地震中,损失惨重的都都在重建。

㈨ 关于成都大邑拆迁补偿条例具体

成都市房管局表示,成都市已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新规范。今后,成都二三圈层内也将和中心城容区一样,统一制订公布补偿标准和执行办法
成都市二三圈层的区县也要进行统一拆迁标准,将在全域成都铺开。拆迁补偿将首先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为防止暗箱操作,明确要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应将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以书面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拆迁中出现矛盾怎么办?今后,成都市民将有申诉拆迁问题的“绿色通道”。成都12个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都将设立投诉中心,并公开投诉电话。市民如果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随时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将及时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近期,拆迁投诉中心就将与市民见面。有关部门将专门培训和增派一批接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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