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复函
A.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各个环节审批、核准手续
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需经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纹、园林、交警、城管、人防、消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等,约十七家管理部门审批。详述如下:
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桥梁等工程还需向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纹等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水土分析和保持、地震安评、防洪影响评价、通航论证、水文分析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文件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无需省里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且使用市、县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实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两步并一步走”的程序,即项目单位在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的前提下,可直接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关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要求附相关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能源项目属限制类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做法,项目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预可研报告,取得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后,再向国土、环保、水利、规划、电网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工业项目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标题规范为:关于核准XXX项目的批复。内容应包括:1、项目单位和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地点;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等;4、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5、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要求;6、项目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三)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项目不再使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方式备案,改用同审批、核准项目一样的正式文件形式,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等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标题规范为:关于XXX项目备案的通知。内容应包括:1、项目单位和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技术;4、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5、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要求;6、项目资源、环保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四)关于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建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用地审批等方面相互衔接的机制,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45号令)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46号令)等文件、法规规定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对部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即下列项目一律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一是需省里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或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二是需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调度的重大项目和列入使用省级用地指标的重大项目。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需省里配置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还需向省国土厅申请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及地灾评估报告的审批、向发改部门申请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
(五)关于项目咨询评估和论证。要求审批和核准类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二、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完成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组织选址踏勘用地,审查确认,建规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条件,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发出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供资料详附件1)、规划条件,到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申请和用地范围图(1:500-1:2000地形图),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并向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交材料详附件2),到审批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筑)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3);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四)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4),审批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附件:
办理“三证一书”申办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网上下载);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证明文件;
(3)有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的拟建项目用地范围1:500—1:2000的地形图;
(4)对法律规定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提交经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江西省对城市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行政划拔用地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规划分局审查确认的用地范围1:500—1:2000的地形图;
(5)行政划拔建设用地提供政府划拨决定书或预审意见;公开出让用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非划拔用地建设项目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等;
(三)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经审查同意的临时建设方案;
(3)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承诺书。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发改委立项审批文件(限政府投资类);
(3)已标示道路、桥梁红线经市政规划科审查确认的1:500—1:2000地形图四份;
(4)划拔用地批准文件或预审意见复印件;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3)经分局审查确认的总平面规划图(或修详规)、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和效果图,采用《SUN日照分析软件》对规划建筑方案日照分析合格结果),批前公示资料;
(4)经分局审查确认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经分局审查确认的小区给水、排水工程管线规划图;
(六)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土地临时使用证明文件及宗地图复印件;
(4)经分局审查确认的修建性规划图,或规划建筑方案;
(5)经分局审查确认的施工图;
(6)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承诺书。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办材料:
(1)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道路、桥梁工程、园林工程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3)经市政规划科审定的道路红线图,市政设计方案(道路、桥梁、园林工程需提供);
(4)经市政规划科审定确认盖章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盖章的施工图;
(5)涉及园林、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经市政工程规划科审定盖章的管线平面地形图(管线工程需提供)。
(八)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经人防部门审定的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图或人防部门同意异地建设的批文;
(4)按《消防法》第十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类别须消防部门对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查的,应提交消防部门的审查合格意见。
(5)施工单位出具的现场符合开工条件的证明;
(6)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备案报告书、招标情况告知书;
(7)图纸审查报告、图纸审查合格书、图纸审查备案单复印件(验原件);
(8)在招投标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附现场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增加条款》;及在招投标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附现场监理人员名单;
(9)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10)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建造师及“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或造价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原件或招标部门的扣证凭证;
(12)外地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赣州市备案表复印件(验原件);
(1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的《质量监督书》、《安全监督书》、《安全条件审核表》;
(1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和签订民工工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证明》。
B. 库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的补充调整和作用
库区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网的建设和运行,是库区地质灾害研究的一项基础设施,是监测水库周边地下水位变化必不可少的手段。
在1956~1959年期间,由地质总队负责勘探并设置的库区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网,是按水库运用水位350m高程时,可能受影响的库周地带布设的,其分布自坝址区伸向上游,北至黄河夹马口,西至渭河耿镇和洛河船舍村,控制面积达7000km2,共设置观测剖面34条,观测孔296个。
观测孔是边建边投入使用的,故观测工作始于1956年,由地质总队观测组(站)负责,1958年并入黄委会三门峡库区水文实验总站。1960年9月水库开始蓄水,因在高水位运用方式下发生严重的泥沙淤积,1962年3月被迫改为低水位排沙运用,随即关闭了大部分观测孔,至1975年10月观测工作全部停止。
但是,库区渭河段的泥沙淤积仍在溯源发展,即常言的“翘尾巴”淤积,致使同流量水位在上升,沿岸潜水位也随之涌高,对关中盆地东部粮仓和西安市的浸没威胁仍很突出。有鉴于此,原地质部第五大队和随后的陕西省第二水文地质队,自1966年至1976年期间,对观测剖面和观测孔进行了四次补充和调整。重点放在渭河南岸临潼至潼关段的低阶地,即原高水位运用时的淹没区,增设有70~78号共9条观测剖面,62个观测孔;同时,接收和修复原由水文总站管理的部分观测孔。截至1986年,仍在观测的剖面有13条,观测孔81个。其中包括渭河北岸10号剖面(4孔)和河南灵宝57号剖面(5孔)(见图12)。
积三门峡水库运用25年的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陕西省第二水文地质队对其进行了统一整编,刊印出版,全称是《黄河三门峡水库区地下水位年鉴(1960~1985年)》,分上、下两册,共1361页,于1986年12月出版,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地方使用。年鉴编辑工作由陕西省第二水文地质队动态组承担,技术负责白恩辉,有俞山河、孙传尧、蒋少平、金蓉、薛侠、吴贤等同志共同完成。
地质部第五大队成立之后设立的浸没盐碱组,负责库区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工作,以后又改称动态组,先后任组长的有马鸿云、李志存、毛庆霞、白恩辉、俞山河、李忠学、王佳武、邱玉龙等,负责观测管理、维修的有岳凤杰、曾昭壁、谢代先三位在职工人。曾不定期地召开农民观测工座谈会,曾请渭南市政府与省地质局第二水文地质队共同颁布观测孔的保护公告。观测项目已简化,只有地下水位一项,逐月汇总分析。每年都要收集水文站河水位、流量和当地气象资料,以及灌区、水源地等干扰因素的调查资料。逐年编制地下水动态分析图表,编写年度报告。
库区地下水动态观测成果,在水库投入运用之前、之后都在发挥其重要作用,简述如下:
1.在水库投入运用之前,利用仅有1~3年的观测数据,为进一步研究和掌握三门峡坝址区和库区的水文地质条件,为预测浸没、坍岸等水库地质灾害,提供了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这个目的和作用早已达到。
2.在蓄水运用时期,研究和掌握水库周边不同水文地质条件的地下水动态特征,划分地下水动态成因类型,圈定潜水涌高范围,研究水库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防治措施,探索多泥沙河流水库在淤积回水作用下的潜水涌高,以及浸没预测方法研究等,为合理利用水库提供地质依据,也为未来选择库、坝址和防治水库地质灾害积累了实践经验。在近20年里,第五大队和第二水文地质队,依据库区地下水动态等资料,编写的专题性、综合性、阶段性和总结性地质科研成果就有28份(见地质成果目录),且大部分已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地方使用,体现了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的作用,达到甚至超过了预期目的。
3.三门峡水库改为低水位全年控制以来,渭河下游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及已出版的库区地下水位年鉴(1960~1985年)文献,在工农业和城市开发地下水、水资源评价、渠灌区合理用水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如1993年提交的《陕西省华阴、华县平原区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编写人蒋少平、张茂省),1998年提交的《渭南城区地下水动态研究报告1985~1997年》(编写人邱玉龙、武佳英、赵格宁),以及几个水源地勘察、水资源评价、水资源管理等,都充分利用了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资料,并获得好评。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开发地下水的水源地在增多,范围在继续扩大,促进了盐碱地的脱盐过程,成为高产良田。从而验证了1972年提交的《盐碱地井灌好》等报告所阐明的土壤积盐脱盐原理,揭示出水库浸没灾害的防治途径。
4.还必须提及的是,第二水文地质队曾请示是否停止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地矿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司于1983年8月在给陕西省地矿局的复函中指出:“虽然已提交《黄河三门峡水库运用阶段工程地质问题研究报告》,但三门峡水库地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仍然存在,积累长期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短期勘探收集不到的历史资料,因此望能继续进行此项工作。”2000年4月,按照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统管规定,将库区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移交给渭南市矿管局地质环境监测站;2002年,改属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C. 连队的土地是国家赋予兵团的重要资源,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
兵团土地征用标准和政策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第三条 依法应当由兵团、师及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适用本办法。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兵团、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承办报批业务。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一)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二)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
(三)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20 公顷以下、其他土地 50 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新增建设用地中,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报批外,其他项目用地按分批次报批。
第六条 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一)兵团分批次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批准。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批准。
(三)未经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的团场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道路、水利等设施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师批准。
临时用地由师批准。
第七条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团场连队职工建住宅用地,经团场审核后,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报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师(市)、团场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向土地所在地的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拟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有效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经确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八)自治区、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九)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批准意见。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环评批准材料,占用林地批准材料等)。
第九条 分批次用地由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向所在师提出用地申请。
第四章 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经同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载明申请用地单位的名称、建设用地项目的名称、申请用地面积及地类、权属性质、批准立项的机关、功能分区、现土地使用者的意见、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师(市)、团场的审查、审核意见等情况。批次用地还应当载明拟开发地块名称、地块编号、面积、拟开发用途等内容。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载明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数量、等级、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内容。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载明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补充耕地的方式、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已补充耕地的备案资料等情况。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载明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权属状况、征用面积、补偿费用标准、安置资金落实、需要安置人员及劳动力的安置途径等情况。
供地方案:应当载明具体建设项目的面积、供地方式、功能分区、用途、有偿供地的土地价格等情况。
第十一条 批次报批的项目,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在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内,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需要编制“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还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应附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说明书应附:
1.经批准的团场、城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l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1:500、1:1000标准分幅地籍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以上图件均需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54或80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2.建设单位提交的经师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委托验收的,还应提供委托验收相关资料;
3.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为实施城市(镇)、团场部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镇)、团场部规划图。
(二)补充耕地方案应附标明补充耕地位置、拐点和中心点坐标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委托补充耕地的,应当提供委托补充协议、开发数量和质量等落实情况。跨团易地补充耕地的,应当经师批准;跨师易地补充耕地的,应当经兵团批准;并附易地占补平衡合同或协议、耕地开垦费资金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三)征用土地方案应附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被征地职工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材料,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需要师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四)供地方案中有偿供地的,应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 呈报兵团审批的建设用地,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下列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批次用地项目,包括申请用地的依据、区块数量、拟开发用途、林地审核许可等情况;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包括项目符合行业或产业规划、用地预审、可研及初设批准、工程建设规模、投资、林地审核许可、动工用地等情况。
(二)申请用地现状:包括勘测定界、土地权属、拟用地总面积及三大类面积,农用地中的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需要单独说明。
(三)用地规划计划与落实预审意见情况:用地规划计划情况,包括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用地计划情况。用地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规划调整(修改)方案论证(听证)等情况;落实预审意见情况,包括用地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的一致性、预审中具体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四)土地利用与供应情况:包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拟采用供地方式的依据、用地控制指标、功能分区、缴纳新增费等有关情况。
(五)征用补偿安置情况:包括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数量、安置途径、社会保障落实、征地程序等情况;
(六)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情况:补充耕地情况,自行补充的,应对应备案的耕地储备库中耕地的地块编号等情况;委托补充的,说明补充耕地协议签订、耕地开垦费及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补划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地块、位置等情况,需要论证的,说明论证情况。
(七)土地复垦和压矿审批、地灾评估情况:包括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情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等。
(八)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包括信访处理、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等。
(九)结论性意见: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审批规定,可否报请审查等情况。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报件材料,应当在通过会审后5日内报请师审核。师审核同意后,上报兵团,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 建设用地的审查与报批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审查实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3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的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会审条件的报件,应当及时登记、编号,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受理凭证》、《建设项目用地会审表》;对不符合会审条件的报件,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后退件。
土地利用处、(科)室或业务岗位负责牵头会审工作。参与会审的处(科)室或业务岗位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牵头会审处、(科)室或岗位人员在会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会审意见,书面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查审核意见,审查通过后,报兵团、师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批准的建设用地,也应当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工作。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兵团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农用地(耕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补充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兵团、师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劳动力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第二十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报兵团、师批准:
(一)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相关控制指标,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供地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四)有偿供地的,供地方式、年限、土地出让价款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明确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和期限,经批准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临时用地上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复垦的,应按同类土地复垦标准交纳复垦押金。使用期满后,应尽快恢复土地使用条件。建设单位无力恢复的,应向被占地单位支付恢复土地使用条件的一切费用。
临时用地的各项补偿费和管理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施行办文制度。经兵团、师批准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用地批准文件。
批复文件必须明确用地面积,地类和权属性质;单独选址用地批复文件必须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提出不得改变规划、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等合法使用土地及依法缴纳有关土地费用的要求。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费用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用方案、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补充耕地方案,由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占用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期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镇)人民政府、团场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农户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的安置途径。
征用土地公告按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方式必须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公示于施工现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涉秘项目外,建设项目用地受理、审批情况,应当在兵、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运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将依法批准的土地供应情况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由兵团批准的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式二份,兵团存查一份,抄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一份。
第六章 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的交地、开工、建设、竣工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验收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载明的有关情况后,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制度。按月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本级机关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情况统计与分析制度。按季度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本级机关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与统计分析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的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兵国土资发〔2004〕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06〕40号)同时废止。
D. 山西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什么
以下就是两金资料,真实权威。
仅供参考。
山西省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2014年起恢复征收?煤炭企业负担太重,各种地方税赋多如牛毛,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形势非常不好,难道各级地方还是继续像前十年一样使劲汲取煤炭企业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矿将陆续倒闭,特别是民营或者多种所有制煤矿,还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国企煤矿,亏损持续,直至破产)
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1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县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入机制,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与储存
第五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应提取标准的50%。
第七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
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3.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煤炭开采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治理的责任,根据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矿区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交级次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批复。方案批复后由煤炭开采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治理方案,按项目将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统一实施。其费用从相关企业提取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并实行清算的煤炭开采企业,已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如有结余,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扣除所得税后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治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要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地税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监交、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 环保、国土、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地税部门。市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企业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自设专户,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ZF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环境保护保证金△办法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办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0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B与国家发GW《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 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煤矿资金办法通知
E. 光伏补贴需要怎样申请,准备那些资料
自然人申请(单户居民/220V电压接入)提供: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合法性支持文件;
3、若占用公共房屋屋顶,需要提供其他业主、物业、居委会同意证明的书面文件;
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包括分布式电源发电功率、发电项目类型;
5、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申请表。
法人申请(集体或单位380V及以上电压接入)提供:
1、企业法人、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委托书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合法性支持文件;
4、省或市或县(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5、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申请表;
6、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7、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项目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股东结构,合资伙伴信息
项目所在地理位置(GPS坐标,或者Google earth的坐标图)
当地光照资源的分析报告 当地政府光伏补贴政策和额外补贴
土地合同,土地性质文件(土地来源,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土地级别等)
地质灾害评价书, 土地复垦报告书
项目所在地勘测定截图,压矿和符合整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电网接入点GPS坐标与项目所在地距离,电网最终接入方案
周围是否有水源,当地水文报告(洪水等纪录)
项目具体设计方案(相关资料和图片)
发改委相关批文1、核准批复 国土相关批文 1、选址意见函 2、压覆矿产资源状况 3、建设用地意见函
环评相关批文 1、项目环评意见
水利厅相关批文 1、取水许可批复 2、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会 3、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认函 4工程水土报告复函
电力公司相关批文 1、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 2、接入电网意见 相关河流历史最高水位等水文资料
F. 开发房子需要的手续
报建工作台帐
一、项目立项 备注
(1)立项申请书(写明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金额等情况)
(2)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及莫总身份证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外资企业执照等
二、项目选址:(20工作日)
[规划局] (1)立案申请表B1;
(2)经发局的立项投资批文(项目建议书);
(3)申请函。包括:建设内容,项目性质,占地面积,建筑规模,项目对交通、环境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申请单位盖章;
(4)拟建项目功能布局图;
(5)可行性报告(复印件)
(6)1:2000广州座标系现况地形图,并用铅笔绘出拟建设用地范围;
三、用地预审:(20工作日)
[国土局]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
(3)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6)所在地的地形图3份原件(描绘用地边界红线和贴附坐标列表);
(7)经济发展局立项批文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5工作日)
[规划局] (1)立案申请表C;
(2)申请函;
(3) 立项批文;
(4)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6)1:2000地形图三份,画红线及贴坐标
(7)总平面规划图三份(盖甲方章)
五、建筑设计方案审查:(15工作日)
[规划局] (1)立案申请表D1
(2)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件)
(3)规划设计条件、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规划总平面图(复件)
(4)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5)要求取得的各专业部门意见
(6)图纸电子版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5工作日)
[国土局] (1)《协议(划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原件;
(2)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5)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
(6)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15工作日)
[国土局]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
(3)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申请表》原件;
(5)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
(6)国土管理部认定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附图(包括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和1:2000的地形图)原件8份;
(7)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1份
(8)地质矿产局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及《矿覆报告》原件;
(9)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1份;
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业务时,已提交相同资料的,则不需再次提交。
八、建筑消防报建
[消防大队] 1. 项目工程消防审核申报: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设审验申请报告;
(3)规划局批复文件(应说明申报建筑物的单位、层数、建筑面积及使用功能);
(4)建筑、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5)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图纸二套(建筑总平面、各层平、立、剖面图、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平面图)。
2. 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
(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消防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盖公章,并注明承接工程项目名称);
(4)消防设施系统平面图二套;
(5)设计说明,说明系统设置部位、功能、水池控制方式等;
(6)建筑工程消防审计审核意见书
注:所提供图纸均应为蓝图,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图纸一律按A4纸规格折叠并装订成册,存档一套,退报建单位一套。
九、临时(永久)用水、用电报装
[有关自来水公司] 1、临时用水报装:
所需提交资料:填写一份用水报装表
2、临时用电报装:[番禺供电分公司]
客户申请新装或增加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用电时,请到各属地供电营业点及广州番禺供电分公司营业大厅(地址:番禺区市桥镇光明北路91号)申请办理报装手续,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永久用电设备名称、设备功率、电压等级;
(2)写书面用电电源、用电地点、原因、报装容量;
(3)营业执照。
十、环保报建
[环保局]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提请审批的申请函一份
(2)符合填报要求的《广州市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表》一式五份;
(3)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批文复印件各一份;
(4)项目主体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图及设计说明书各一套,包括:
a:工艺流程图b:设备布置图;c:土建图;d:防治污染设施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图(二份)
(5)防治污染设施设计图二份(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包括
a:工艺流程图;b:设备管道布置图;c:构筑物结构图;
(6)防治污染设施设计说明书二份(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包括
a: 设计方案分析 b:设计、设计参数选用,设备选型和各处理单元选用依据;c: 设计处理效果;d: 有关设计计算和说明;e:设备资料明细表(指设备名称;型号、产地、生产厂家、技术参数、参考价格;f: 设备安装及调试说明;g: 项目概算明细表;h:运行费用计算及分析;
(7)专业咨询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设计的咨询意见:
(8)证明文件,包括:
a:市煤气公司同意入网的证明文件;
b:“三同时”保证金交缴证明文件;
c:市环境监理所提供“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证明文件;
(9)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及位置已发生较大变化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时间已超过两年,或报告表的批复时间超过一年半,登记表的批复时间已超过一年,需重新编写环境影响报告;
(10)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报建的意见;
(11)表格资料要填写清楚,不得缺项或缺盖公章;
注:上述申请资料由环保局工作人员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选定个别内容,具体要求请参阅我局发出的《建设项目受理条件通知要点》。
十一、初步设计审查:(20工作日)
[建设局]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送审报告
(3)计划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设计要点、项目定点及其相应附图复印件;核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范围地形图复印件
(5)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6)属中外合作、合资项目,须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章程以及成立合作企业或公司的复印件
(7)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及审定方案图纸、设计说明及指标
(8)公安消防、交警、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民航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复函
(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设计费付费发票复印件以及设计单位收费证明
(10)初步设计文件。详细要求见《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审规定》
(11)初审资料数量要求:以上报审文件须全部同时具备并一式两份
(12)技术审查资料数量要求:详见《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送审资料要求》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工作日)
[规划局] (1)立案申请表D1;
(2)本年度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批文(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文件(复印件);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b)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规划部门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的函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建筑设计方案经多次调整的应提交有关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6)建筑施工图(一式两份);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建筑设计资质或单项设计资质(即设计单位在图纸上盖设计资质章);
(8)《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一式两份);
(9)需要初步设计审查的,已取得的初步设计的有关审查意见(复印件);
(10)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或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三、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广州质监站南沙工作组] (1)用地规划证
(2)建筑工程规划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预算书(材料清单)
(5)总包合同
(6)分包合同
(7)分包资格报审表
(8)总包项目经理资质
(9)勘查报告
(10)全套施工图(可分批交付)
(11)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12)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方案)
(13)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14)监理规划
(15)监理单位见证人资格证
(16)各方主体法人代表和现场负责人名单及通讯录
(1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8)施工单位资质及备案证书
十四、施工许可证:(5工作日)
[建设局] 1、中标通知书(应招标的工程;邀请招标的工程需提交核准书);
2、 发包合同(对已确定分包单位的应提交分包合同);
3、 监理中标通知书(应招标的工程;邀请招标的工程需提交核准书)、监理合同;
4、 广州市或南沙开发区计划部门颁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 证或批文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建设用地批准书》;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 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应有总造价50%存款,跨年度的应有总造价30%的存款);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0、 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11、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表;
12、 余泥渣土排放证;
13、 监理单位总监的注册证书、资格证书、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的证书。若已办理“申请基础施工”的工程,相同资料则不须再提供。
十五、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绿化报建:
(1)设置永久路口、排水和排污管接入市政管网、绿化建设工程均需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所需提交资料:参见第十一点。
⑵设置永久路口、绿化建设工程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我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可按要求自行建设[规划局][建设局]
所需提交资料:参见第十一点。
⑶排水和排污管道接入市政管网,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我局提出接入申请,批准后再向我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建设局或指定的管线单位指导下将排水和排污管接如市政管网。
所需提交资料:参见第十一点。
十六、消防验收:
[消防局] (1)建筑消防验收申请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写好初验意见);
(3)消防产品及防火资料相关资料(有效的形式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及供货证明);
(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及总平面图;
(5)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
(6)隐蔽工程记录;
(7)自动消防系统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
(8)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图纸一律按A4纸规格折叠并装订成册,存档一套,退报建单位一套。
(8)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
十七、环保试运行:
[环保局] (1)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含土建、各处理单元设备安装工程)交工检验文件一份;
(2)市环保局对该项目报建批复的准建证或批文复印件一份;
(3)经主管局或总公司签署意见的"试运行报告"一式五份;
(4)申请试运行延期需提交原批准"建设项目实物试运行临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或"实物试运行申请报告"五份)及书面申请报告(请详述原因、整改措施及申请延期时限)一份。
十八、环保验收:
[环保局] (1)市环保局对该项目报建批复文件(准建证或批文复印件)一份;
(2)申请验收审批报告一份;
(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一份;
(4)生产工艺和设备平面图一份,防治污染设施竣工图纸两份、市环境监理所提供《排污口标志分布图》;
(5)项目工程总结报告一份,该总结报告应有环保专用章(节),说明按设计要求的防治污染设施的完成情况、试运行效果、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已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6)工程决算报告(含防治污染设施工程决算内容)一份;
(7)防治污染措施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维修保养制度各一份;
(8)符合填报要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六份;
(9)主管局或总公司环保机构对项目环保验收预审意见;
(10)项目限期生产或使用的计划及保证书各一份;
(11)违章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接受行政处罚证明资料各一份;
(12)表格资料填写不清楚或缺盖公章;
(13)建设项目环境回顾评价报告书。
注:上述申请资料由环保局工作人员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选定个别内容,具体要求请参阅我局发出的《建设项目受理条件通知要点》。
十九、规划验收和工程验收备案(包括:规划、环保、基建、市政、质监备案等):
[建设局]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五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原件);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录(原件);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复件但需核对原件);
(1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复件但需核对原件);
(12)规划验收合格证(复件但需核对原件);
(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档案认可书(复件但需核对原件);
(14)环保验收文件(复件但需核对原件);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复件但需核对原件);
(16)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17)工程中标通知书(复件但需核对原件)
(18)建设施工合同(复件但需核对原件)
(19)市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复件但需核对原件)
(20)法规、法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a、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b、电梯安装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单位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书。
二十、房地产证:(15个工作日)
[国土局] 通用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复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4)《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
除需提供通用资料外,还需提供: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和附图原件;
(2)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出具的1:500查丈图原件2份;
(3)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G. 上行文一定要写联系人吗还是请示一定要写联系人有没有具体的依据
上行文不需要写联系人,上级规定的除外。请示要在文件最后用括号写明联系人办公室电话,手机号,因为请示事项是必须要答复的,这样便于上级机关与请示单位沟通衔接。
H. 求桥梁建设需要办理的全部建设手续,从立项到招投标。
1、立项;2、资金到位证明;3、用地红线图;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7部委30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
1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
1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13、《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532号)
二、办理流程:
(一)、施工招标受理(招标登记)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勘察、设计已发包;
3、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4、有施工发包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文;
3、建筑总平面图;
4、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施工招标的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 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2、 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3、 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 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的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的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 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 核对无误,确定本次施工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招标信息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人须知;
3、 主要合同条款;
4、 投标文件格式;
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 技术条款;
7、 招标图纸;
8、 评标标准和办法;
9、 投标辅助材料。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难于胜任的,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个人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 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5、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 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施工招标办理结果(中标通知书备案)
办理条件:
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办理程序:
1、中标通知书已备案,打印“交易服务费收取通知单”,综合收费处收取交易服务费。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单上,加打条形码。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2004)065号)的标准收费(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收取同一项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50元收50元;高于120000元收120000元。
三、领取文书
I. 人民日报评论:依法办什么事会“寸步难行”
机关公文及常用文种写作知识
你好!现在我和你一起共同学习机关公文以及常用文种的写作知识。在开始之前,首先说明两点:一是这次所讲的公文主要指行政机关公文,党的机关公文的不同点穿插说明;二是希望大家以听为主,以工作思考为主,大量的内容将发到局域网,供大家参考。结合我局实际,今天我们主要学习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讲, 机关公文的格式和行文规则;第二讲,常用公文和文种的写法;第三讲,怎样写好机关公文。因个人水平有限,有不正确和不到位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讲 机关公文的格式和行文规则
公文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后,公文的范畴比过去扩大了。目前人们习惯上理解的公文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众团体在办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通用公文;另一类是外交、军事等领域使用的专用公文。我们这里主要是讨论行政机关的通用公文处理问题。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机关公文的重要作用。就我局来讲,要传达贯彻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向上级请示问题、汇报情况,要答复矿业权人的请求事项等等,都离不开公文这一重要工具。可以说,离开了这个工具,我们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将寸步难行。我相信,大家一定有比较深切的体会。
那么,行政机关的公文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呢?根据年8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共有十三类,十四种。大家可以参照学习。党的机关公文种类: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公报、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14种。
在的工作实践中,为了能用最少的语言,表达最多的内容和信息,机关公文逐渐形成了固定的格式和运行传递的制度,并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掌握公文的格式和运行要求,是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基本条件。现在,我们分别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公文的格式
根据规定,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份完整的公文,我们通常把它分为文头、主文、文尾三部分。这里,我们结合下图逐项予以说明:
(一)文头部分。位于公文首页上端,一般约占A4型公文纸的1/3或2/5。注意:发文字的年份要用伯数字完整填写,不能把“”写成“97”,让人误解为“”或“”等;括要用六角括“〔〕”,而不是“()”或“[]”;机密以上的公文要印文件份数序;一般上行文需要标注签发人姓名。
这里,大家要注意请示的格式:一是上报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留出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使用。二是上报公文需要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右侧。发文字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仿宋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冒后用3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二)主文部分。从标题一直到,都属于主文部分,是公文最重要的部分。请大家注意的内容有:
1、标题。除法律法规外,一般不加书名,不加标点符。同时,标题时,既要反映文章的主题,文题相符;又要规范格式,不能把词组、名称人为地分行。
2、主送机关。普发性下行文主送机关较多,一般使用泛称。上行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是一个。请示、批复、意见、函的主送机关只能是一个。没有特指主送机关的公布性公文,如公告、通告等,不写主送机关。
3、正文。内容较多时,分层序码的规范顺序是:“一”、“(一)”、“1、”、“(1)”、“ ”。
4、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同时要用汉字而不能用伯数字。“零”写为“O”。
5、。务使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三)文尾部分。这一部分内容虽然不多,却是我们容易忽视的地方。
1、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处理的用来标引公文主题内容的词,主要作用是便于电脑存储和文件检索。按规定,公文应当依据办公厅秘书局印发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实际情况是县级以下机关的公文,对标注主题词未做硬性要求,但上行文要按上级机关要求标注。
具体标注中应注意掌握选词原则。一份文件主题词不能超过5个。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种的词。各主题词之间空1格,不加标点。如《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就要先标类别词“水利”,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文种“通知”。另外,主题词表中没有的词,我们叫“词”,在必须标注时,应在该词后加“△”符。如《关于张龙之等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其主题词为:干部任免 张龙之等△ 通知。
2、附注。主要用于说明其他项目不便说明的事项。可以解释名词术语,可以说明发至级别。请示应注明人姓名和。附注应加括,位置居左空2格,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四)公文排版规格。《办法》规定,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幅面尺寸为:mm×mm。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mm×mm(不含页码)
排版规格:正文用3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二、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方向有四个:上行(请示、报告)、下行(通知、通报)、平行(函)、泛行(通告、布告)。这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所谓特殊情况指:重大紧急事项,不越级请示要误时误事;被直接上级机关搁置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与直接上级机关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调统一,而又急于处理的事项。
2、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如果写几个主送机关,可能是谁都不批复,或者是几个单位都批复,但批复意见又不一致,难以贯彻执行。
3、请示应一文一事,同时,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4、报告中不得带请示事项,也不得越级报告。
第二讲 常用公文和文种的写法
基层常用的公文有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函、会议纪要。其他文种有:述职报告、调研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现结合我局实际,主要讲以下几种:
一、决定的写法
1.表彰决定:这类知照性决定,就是把决定事项简要地传达给有关单位,极少有要求执行的具体意见,它的内容比较单纯,主要是决定依据和决定事项,即使有召或者鼓动性的结尾,也很简短。在写法上往往开门见山,直接陈述,篇段合一,语句简练、明快。
2.处分决定的写法有所不同,应写受处分人的身份、错误事实、错误性质、根源、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处分内容等。
3.关于重大行动或重要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用于安排较大范围的重大行动或重要事项,一经发出,震动较大。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这类决定大都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通过。它的写法更强调把道理说清楚、讲透彻,以便尽可能地统一认识,增强执行决定的自觉性。
4、变更或撤消性决定。如:《关于撤消XX厂“文明单位”称的决定》。
二、通知的写法
通知是使用得比较多的一种公文。大多是下行文,有一定的指挥、指导性和广泛性。大多数类型的通知对受文对象总是有所要求,提出需要执行或办理的事项。通知还有明显的时间性,有些通知,如会议通知,只是在指定的一段时间里有效。大部分都遵循的要求是:依据—目的—文种承启语—事项—要求。
按《办法》通知可以分为批转和转发性通知,传达、要求执行、周知性通知及人事任免通知三种。一些同志在使用通知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标题繁琐。比如出现几个“关于”或“通知的通知”等情况;二是转发和批转性通知的按语部分文字过多或态度不明确;三是要求执行或周知性的通知的引言部分未能表明行文的目的和所依据的事由。因此,我们在拟制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只使用一个介词“关于”再加事由和通知即可。如:《甘肃省关于印发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的通知》。在起草层层转发的通知时,要尽量把标题写得简明些。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对各个转发通知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的,可以综合改写为一个新的“通知”,贯穿全部内容或主要精神。二是对非政策性文件,几个转发通知又无新要求的,可以减少中间层次,直接转发。如:关于转发计委“关于转发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批转(<××日报>)发行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如果改写为:××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批转《××日报》发行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就简明多了。
2.批转和转发性通知。这类通知是针对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而发的,通知成了主件,原公文成了附件,正件、附件一起,组成了批转性或转发性通知。正文包括两个部分:转发对象和批注意见。转发对象要写明被批转、转发的公文名称及原发文单位。批注意见要写明对所转发公文的态度、意见和执行要求。批转性通知的批语和转发性通知的按语,可长可短,应看具体情况而定。有的照批照转,只极为简要地表明态度、作出评价、提出要求。如:“省经贸委《关于年经济运行调控方案》已经省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的强调重点,在写明态度、评价和要求之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对所转发公文的重要意义或者某一方面的精神,突出加以强调,以引起重视。有的补充完善,对所转发的公文除作出基本肯定外,还就其本身不够完善的地方作些补充、说明。但一般情况下,批语和按语不易过多,以免与转发、批转文件内容重复。
3.要求执行和周知性通知。引言部分一定要写清楚行文的缘由、意义、目的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4.要根据转发公文的不同情况,恰当使用习惯用语。如表态的“同意”、“原则同意”、“基本同意”等词语;提出要求希望的“希遵照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执行”、“请参照执行”、“供参考”、“请研究试行”等词语。
5.任免通知。除法定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外,其他任免一般采用“通知”。任免通知正文只写明经某级组织决定,任命(或免去)某人担任某项职务即可。有的还写明任期和待遇。
三、通报的写法:
通报可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等。
(一)表扬性通报:正文一般包括先进事迹及其意义、先进经验、表彰决定、希望和要求四个部分。
先进事迹是这类通报的主要内容。在直述式通报中,这部分内容直接在通报中叙述,写得详细些。在转述式通报中,这部分内容已出现在通报的附件中,就不必再重叙述先进事迹了,只须概括地强调或突出要点。直述式通报在介绍先进事迹时,应做到:第一,要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简明地交代清楚。第二,要实事求是,不能任意夸大、渲染。第三,要重点突出,涉及能体现先进的精神境界和突出通报中心的,就把事实写得详细些,无关紧要的可一笔带过或略而不记。先进事迹的意义和先进经验,是通报的主旨。着重表彰先进事迹的通报,应在介绍事迹的基础上,说明其意义。
表彰决定是写明领导机关对先进表彰奖励的决定,它通常写在通报的末尾部分。
希望和要求,既包括对被表彰者的勉励和期望,又包括对广大众的召和希望。这一部分要发掘先进的典型意义和时代精神,针对当时形势需要有感而发,力求符合实际,有针对性,概括、鲜明、不千篇一律。”
(二)批评性通报:这类通报的内容除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某单位、某人、某事的批评处理外,着重是要从被通报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典型事例对众进行教育,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其惩戒作用十分突出。这类通报,有的是批评错误、公布处分决定,行文较短。有的除批评错误、宣布处分外,侧重于情况,总结教训,指导改进工作,篇幅就要长些。正文包括错误事实、根源和教训、处理决定、希望和要求四部分。
(三)情况通报:分为叙述情况;情况,阐明意义;提出意见和要求。情况通报也是我们在工作中使用较多的一种通报种类。如《关于年度探矿权年检有关情况的通报》。
四、报告的写法
报告种类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文件的报告(如《关于上报年度会计报表的报告》)等。
1.工作报告。这是用于汇报工作进程、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工作问题、提出工作意见的报告。这类报告是报告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经验体会、存在问题、今后意见等几部分。格式上,每一部分可标出序数分项写,或列出小标题来写。根据需要,工作报告可以写成综合性的,也可以写成专题性的。
综合性的工作报告,它是不同阶段、不同范围的全面工作总结或汇报。可以是各方面的综合工作,或者一个系统、一个部门的全面工作。如《XX局XX年工作总结》
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强调专一性,它是就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向上级机关所作的报告。它可分为总结经验的专题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前一类就是呈报上级的专题工作总结,它不需要答复,后一类通常是就落实、开展、加强、发展、改进、改革某项工作向上级作的专题报告。它不一定在工作结束后才写,常常是在工作进程中,待工作告一段落时写好,待上级答复、批转。如《关于X省清理整顿工作的报告》以及我局地质灾害现场会经验材料。
2.情况报告。这是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特殊情况、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向上级作出的报告。它不需要答复、主要是让上级了解、掌握情况,以便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指导工作。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的报告,也属这一类。如《XX商业局关于百货大楼重大火灾事故的报告》。
3.答复报告。这是答复上级机关的查询、提问或汇报执行上级机关某项指示、意见的结果的报告。正文包括答复依据、答复事项两部分,写法比较。有的先写依据,后答复;有的边写依据,边答复。如《XX财政局关于民政干部学校有关情况的报告》。
五、请示的写法
请示一般由请示事由、请示事项、结尾三部分组成。结尾常以请求语作结,习惯用的有“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妥否?请指示”、“当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可行(或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撰写请示应注意:
第一,要控制使用,当用才用。必须办理而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又不能解决,确实需要请示上级的才可行文请示。不要动辄请示,把矛盾上交。
第二,要一文一事为宜,切忌把不相关联的问题放在一个请示里,使上级无法批复,影响工作。
第三,要按级请示,确实必须越级请示的,也应同时抄送直接的上级机关。如果一项请示涉及不止一个上级机关,应当以主管此项请示的上级机关为主送单位,其他为抄送单位,避免职责不明,耽误处理时间。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四,它的格式也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它的标题一定要写明事由,不能光写“请示”,以提请上级机关注意,及时处理。
注意:写请示,语言要谦逊,态度要诚恳;原因要说明,不批准的后果要表达,要让上级感到不批准就说不过去。
六、意见的写法
意见是《办法》中新增加的文种。主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从行文方向看可以是上行文,也可以是下行文。作为上行文,可用于向上级机关报请批转或转发有关事项。作为下行文,可用于领导机关或某些重要问题提出处理的方针、原则和措施、办法。
意见一般由引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引言要写明提出意见的事由、依据和目的。正文部分是意见所提出的具体见解和措施办法,可采用小标题或围绕问题分条列项进行撰写。结尾,对贯彻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意见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
七、函的写法
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平级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涉及各方面的公务,都可使用。
较为正规的公函,格式可分为三部分:
开头,包括标题、编和受文单位。标题可由发函单位、事由、文种组成。
正文是函的主要部分,要看不同用途来确定写法。去函要把商洽的原委、询问的问题、请求的事项、告知的情况等写清楚,以便得到对方的支持、理解或回答。复函,要针对来件所询问的问题、商请的事项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不着边际。
结尾包括结束语及署名、日期。结束语如去函的“为要”、“为盼”、“为感”、“为荷”,复函的“待此复函”、“此复”等。也可不写结束语,正文写完即结束。
撰写函件应注意:
第一,要写得内容专一、集中、中心突出,一般要一函一事。
第二,要有分寸。对上应尊重,对下应谦逊,对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应以礼相待。语气应力求平和、礼貌。要摒弃不必要的客套、无须讲的道理、空洞的套话。
第三,恰当使用习惯用语。
八、会议纪要的写法
办公会议纪要的标题,可写为会议名称加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的标题可写为事由加会议纪要。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会议纪要。一般机关的办公会议、常务会议都有固定的文头。如:甘肃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甘肃省常务会议纪要等。正文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叙述会议组织情况,可以写出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办公会议的列席人员通常写在正文之后)等。若会议只有一个议题,可以写明专题研究讨论的议题名称。如:专题研究了农业问题等。
第二部分是写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这是纪要的主要部分。这部分可以写对议题的讨论情况、各种意见、建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布置的工作、任务,将要采取的措施和要求等。
若只有一个议题,常采用贯通式的纵式结构,不分条款。专题会议纪要也可采用这种写法;若多项议题,可依会议议程的先后顺序安排组织材料。
撰写会议纪要应注意:
第一,会议纪要是对所有会议材料的概括、综合和提炼,因此,要定好纪要必须做好处理材料的工作。要广泛搜议材料,全面掌握会议情况;要按照会议精神和领导工作意图,对材料进行分类和筛选;要对选用的材料进行和综合,围绕中心组织好材料。
第二,纪要篇幅不宜过长,语言要简明扼要。纪要常用第三人称进行叙述,如“会议认为”、“会议强调”、“会议指出”、“会议召”、“会议决定”之类。
第三,会议纪要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会议情况和基本精神,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因此,会议记录人员一定要聚精会神,尽最大努力作好会议记录。
九、述职报告的写法
(一)述职报告的特点
述职报告是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向主管领导部门、人事部门或选区的选民,或本单位的职工众,陈述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工作实绩、问题和设想的自我述评性的报告文书。主要特点是:自述性、自评性、报告性。
自述性,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人称。
自评性,就是要求报告人,依据岗位规范和职责目标,对自己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作自我评估、自我鉴定、自我定性。对工作的走向,前因后果,要叙述清楚,评得恰当;所叙述的事情,要概叙,让人一目了然,并从中引出自评。但要强调:切忌浮泛的空谈,切勿引经据典的论证,定性必须在定量证明的基础上进行。
报告性,就是要求报告人,明白自己的“身份”,以被考核、要接受评议、监督的身份,履行职责做报告。语言必须得体,应有礼貌、谦逊、诚恳、朴实、掌握尺寸,不可夸夸其谈,哗众取宠。
要注意将“工作总结”同述职报告区别开来。工作总结,可以是单位的、集体的、也可以是个人的,其写作角度是全方位的,即凡属重大的工作业绩,出现的问题,经验教训,今后工作设想等都可以写,而述职报告却不同,它要求侧重写个人执行职守方面的有关情况,往往不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总体业绩、问题相掺杂。
(二)述职报告的写法
述职报告一般由标题、抬头、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1.标题
述职报告的标题,常见的写法有三种:
①文种式标题,只写《述职报告》。
②公文式标题,姓名+时限+事由+文种名称,如《××19××至19××试聘期述职报告》、《19××年至19××年任商业局长职务的述职报告》。
③文章式标题
用正题,或正副题配合,如《19××年述职报告》、《思想工作要结合经济工作一起抓——××造纸厂厂长王××的述职报告》。
2.抬头
①书面报告的抬头,写主送单位名称如“××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等。
②口述报告的抬头,写对听者的称谓如“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各位同志”,或“各位领导,同志们”。
3.正文
述职报告的正文,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开头
开头,又叫引语,一般交代任职的自然情况,包括何时任何职,变动情况及背景;岗位职责和考核期内的目标任务情况及个人认识;对自己工作尽职的整体估价,确定述职范围和基调。这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给听者一个大体印象。
②主体
主体,是述职报告的中心内容,主要写实绩、做法、经验、体会或教训、问题,要强调写好以下几个方面:
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纪和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对上级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在工作中出了哪些主意,采取了哪些措施,作出哪些决策,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纠正了哪些偏差,做了哪些实际工作,取得了哪些业绩;个人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廉洁从政和关心众等情况;写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这部分,要写得具体、充实、有理有据、条理清楚。由于这部分内容涉及面广,量多,所以宜分条列项写出。“条”、“项”要注意内在逻辑关系安排好。
③结尾
结尾一般写结束语。用“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请审查”、“特此报告,请审查”、“以上报告,请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等作结。
4.落款
述职报告的落款,写上述职人姓名和述职日期或成文日期。署名可放在标题之下,也可以放文尾。
十、调查报告的写法:(〈兴国调查〉)
调查报告大致可分为三类:综合调查报告(社情调查)、专题调查报告(研究型、总结型、探讨型、披露型)、考察报告。特点是:以事喻理,重在说明;材料求实,刻意求真;形式多样,适应性强。
在调查研究,获取大量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可以着手写调查报告。一般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
(一)前言。包括的内容:一是说明调查的缘起和目的—调查什么,解决什么问题;二是说明调查的对象和范围;三是调查的经过—时间、地点、过程等。
(二)正文。可分为横式结构和纵式结构两种:
一是横式结构,将内容概括为若干平列的部分,分别说明和阐述。
二是纵式结构,将内容按事情发展的顺序或内部逻辑关系进行组织,前面的内容是后面的前提和条件,后面的内容是前面的发展和结果,次序不能颠倒。
在写作时要注意做到:既要实事求是,全面反映情况,又要有鲜明的倾向性,防止材料罗列;要详略得当,点面结合,有概述、有典型,防止以偏盖全;要以说明、叙述为主要表达方式,用事例和数据说话,防止过多的议论和说理。
(三)结语。可以是前面内容的概括和补充,也可以是对策和建议。文字可长可短,但要提供有实际价值的东西。
调查报告,重在事实清楚,说明充分,观点突出,对策有效。
十一、工作总结的写法
总结,就是对过去一定时期内的实践活动包括工作、学习、思想等方面进行回顾、、评价,以得出经验教训或引出规律性的认识而形成的一种文书。它主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是我们在工作中最常见、也最难以掌握的一种文书。大体上分为综合性总结和专题性总结。
综合性总结又叫全面总结,展现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整个工作情况的全貌。一般按照基本情况、成绩收获、存在问题、经验体会、今后意见几个部分来写。如工作报告、单位年度工作总结等。
专题性总结是对某项工作、某项活动或某个问题所做的专门总结,内容单纯、集中、详尽、具体,有一定的思想深度,往往起到典型引路、推动全盘的效果。如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等。
(一)总结的结构形式。常见的有:
1、分点式。将内容按性质和主次分点平列,各点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有事例、有、有结论,优点是行文简洁、生动活泼,但很难把握。一般用于带全局性的专题总结。
2、小标题式。将内容分为若干个小标题,按成功的原因、经验,或者阶段性标志来写。多用于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