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处官网
①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和武汉两个校区有什么不一样
在地质大学本科读了四年,在这里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我的回答将主要从历史沿革、校园环境和综合评价几个方面来回答一下。
1、历史沿革
中国地质大学的前身是“武汉地质学院”,在1987年,武汉地质学院改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总部称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北京研究生部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从根源上来说,两个校区是一脉相承。
总的来说,北地地理位置更好,对于未来如果想要在北京这种一线城市发展的同学来说,这种地理优势在找工作的时候会带来一些便利。武地的校园环境更好,如果想要在更加宽阔的校园中学习生活的话,武地会有更好的生活体验。从学科优势角度上来说,虽然以前武汉校区是总部,但是自从独立办学后,北京的地大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两校没有特别明显的差距。最后我觉得还是由于北京地理优势,北京的地大分数线一般都要更高一些,但是如果想要就读于地大的优势专业的话,武汉的地大也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② 中国地质大学出来做什么工作 辛苦吗。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毕业出来好找工作吗
地质大学也有很多专业,不同的专业,毕业后可做的工作不同,辛苦程度也不同。关于在北京找工作,要看你的专业和综合情况,有的好找,有的不好找。
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怎么样
1952年7月14日,成立了北京地质学院筹备委员会,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四光任筹委会主任。11月1日,在北京端王府夹道举行了北京地质学院首届开学典礼。学校决定每年的11月7日为北京地质学院的“校庆日”。12月24日,政务院任命红军老干部刘型为北京地质学院首任院长,著名地质学家、中国地质工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尹赞勋教授任副院长。
1954年后陆续迁入北京西北郊学院路新校址。1960年被国家确定为全国重点院校。1966年至1970年的5年时间中,学校停止招生。1970年迁出北京,在湖北办学。1975年迁址武汉,暂时更名为为武汉地质学院。1978年,在原北京校址设立北京研究生部。1987年,国家教委批准原武汉地质学院更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总部设在武汉。2000年2月,学校由国土资源部划归教育部管理。2005年3月,大学总部撤销,武汉、北京两地独立办学。2006年10月,教育部、国土资源部签署共建中国地质大学协议。2010年4月,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0年9月,教育部、国家海洋局签署共建中国地质大学协议。2011年9月,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2017年9月,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④ 北京地质大学有几个校区共有多少学生
北京地质大学有几个校区共有多少学生
北京地质大学是中国地质大学在专文革以前的名字,中国地质属大学目前在北京和武汉两地办学,但同属一个学校。地大成立之初名为北京地质学院文革爆发后被迫迁徙到湖北(之前还迁到湖南办学)经过几番周折最终落定武汉期间用过湖北地质学院和武汉地质学院两个校名,学校南迁后,留京的教职工在原来留守处的基础上,经治理整顿,于1978年成立武汉地质学院北京研究生部。1985年9月9日,地质矿产部决定,将武汉地质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地质管理干部学院和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生部合并,成立了“北京地质教育中心”。后经国家教委批复正式更名为中国地质大学。
地大武汉三个校区,西区和北区隔着南望山,有隧道连接。北区西区和东区隔着鲁磨路。汉口那边还有个校区,但是本科和研究生没用。地大武汉本科一个年级约4500人。
地大北京好像就一个校区还有点小。
⑤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62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如下:
组长:刘志方
副组长:王果胜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检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成员如下:
主任:刘志方
副主任:王果胜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检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等。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定程序认真审阅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提出中肯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受理评奖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收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五)参评年度内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位于前10%。
(六)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于每学年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凡符合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各学院召开由学生代表、辅导员、学工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根据下达名额进行择优推荐,并在本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申请表及学院推荐意见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校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北京区别
国地质大学(北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院系调整时期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和唐山铁道学院等院校的地质系(科)合并组建的北京地质学院,是建国初期著名的“八大学院”之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教育部直属、国土资源部共建的以地质、资源、环境、地学工程技术、资源产业经济为特色,理、工、文、管、经、法等多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入选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111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位列国家“双一流”工程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中国地球科学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摇篮和地学研究的基地。是北京高科大学联盟成员高校[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60所合作院校之一。学校是中国最早建有研究生院的33所高校之一,作为全球最大的地质学院,在世界地球科学领域享有盛誉。
截至2018年1月,学校有17个教学单位,41个本科专业。有2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14个省部级重点学科。有1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4个工程硕士领域,11个类型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在职教职工1400余人。有中国科学院院士9人,俄罗斯外籍院士6人。全日制在校生15000余人。继续教育和网络远程教育在读生60000余人。校友中有37人成为两院院士,200余人成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6)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处官网扩展阅读:
建校初期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1952年,中央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院校,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院系调整。北京大学地质学系、清华大学地学系、天津大学(原北洋大学)地质工程系和西南交通大学(原唐山铁道学院)采矿系地质组以及西北大学地质系合并成立了中国地质大学前身——北京地质学院。
1952年11月1日,在北京端王府夹道举行了北京地质学院首届开学典礼,中国著名地质学家、地质部部长李四光在讲话中说:“现在新中国办起了惊天动地的事业,北京航空学院是惊天,北京地质学院是动地。你们就是动地的勇士……你们是新的土地公公,土地婆婆,我代表地质部向你们祝贺。”领导的寄托,前辈的期望,使同学们对地质事业更加热爱。学校决定11月7日为北京地质学院的“校庆日”。
1957年5月17日,刘少奇同志在中南海接见了学院毕业生代表,进行了长达3个多小时的亲切交谈。他说:地质工作者是“建设时期的游击队员”,要建设就要搞地质勘探,就要打“游击”,你们是建设时期的游击队、侦察兵和先锋队。
1960年,学校被评为“北京市文教战线红旗学院”,并跻身国务院确立64所全国重点大学之列。
网络-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这个大学怎么样
中国地质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批准设立研究生内院的大学,是国家“容211工程”、教育部“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位于武汉东湖之畔,南望山麓。学校是全国文明单位、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拥有国家4A级旅游景区——逸夫博物馆。
⑧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26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4月24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切实做好我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根据在校学生实际情况,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咨询指导,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学生婚育情况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办公室协调校医院、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院、教务处、保卫处、财经处和各学院等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做好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校医院做好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结合校情制定、修改相关管理文件。
(一)承担与计划生育知识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任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生殖和性健康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制定并落实好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医疗费用报销,按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孕产妇母婴健康档案,承担婴幼儿预防接种及健康体检,为怀孕学生出具妊娠证明。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结合校情制定、修改相关管理文件。
(一)承担在校学生和档案在校保留三年的“村官”的计划生育相关工作,维护女生合法权益。
(二)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审核学院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的学生婚育材料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对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学生进行处理。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协助计划生育办公室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学生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结合校情制定、修改相关管理文件。开设与计划生育知识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为怀孕学生办理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手续。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办理集体户口学生婚育状况变更登记及户口卡的管理工作,为学生管理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户籍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财经处负责把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服务中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经费和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和计划生育工作量适当增加经费投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建立在校已婚学生婚育状况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负责学生婚育状况备案、审核和变更;负责学生婚育状况证明的办理;负责协助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学生因生育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婚育状况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督促学生管理部门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
(一)符合法定婚龄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在校学生,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二)新生入学时须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如实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表》。
(三)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结婚、离异、丧偶、再婚),本人需持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保卫处户籍科办理婚育状况变更登记。
(四)已婚学生在校期间要求生育者,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学院在学生毕业前3个月,将在校期间未生育学生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表》及名单提供给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审核;在毕业前2个月,计划生育办公室将所有学生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表》及《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提供给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将所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夫妻双方均为在校学生同时存入双方档案)。
(六)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开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婚育状况证明》者,由学院协助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毕业后要求开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婚育状况证明》者,须持加盖现存档单位公章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表》复印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备案的学生,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学生管理部门不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章 在校学生生育审核原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生育”为“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按规定在怀孕前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学校同意后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五条 为保证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科研教学秩序,建议已婚女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已怀孕新生应暂缓入学,本人需及时办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办理手续时须出具原籍或原单位婚育情况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负责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五章 办理《生育服务证》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程序
(一)夫妻双方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籍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四)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要求
(一)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经学校同意生育第一个子女者,女方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如实填写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应向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所在学院审核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表》、所在学院及配偶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婚后所有任职单位或原毕业学校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各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变更婚育状况后的《户口卡》原件。
3.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办理高校集体户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第三页“计生委意见”注明:此证不作入户证明使用,不盖章。
(四)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应妥善保存《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做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五)根据政策规定,符合生育条件但不在我校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在校学生,需开具《婚育状况证明》者,须向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方可出具相关证明。
1.本人所在学院审核并盖章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学生婚育状况证明》和婚后所有任职单位或原毕业学校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各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变更婚育状况后的《户口卡》原件。
(六)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学生应及时向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生育服务证》编号,完善相关档案。
第六章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二十条 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常住户口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一条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向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原件进行审核。
第七章 新生儿户口申报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关于已婚学生子女户口具体申报手续,按照《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进行处理,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违法生育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的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对积极配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已经毕业后户口、档案滞留在学校超过两年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⑨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条例》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29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条例(2012年5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5月14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条例
(2012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素质人才,实现我校“特色加精品”的办学理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申请学生先进个人的评定。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爱学校,自觉执行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维护社会公德,行为文明,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努力,参评年度内各门课程(含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四、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五、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分类一、综合类:包括地大十佳本科生、十佳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地大自强之星。
二、单项类:包括学风标兵、文艺标兵、体育标兵、公益标兵、科技创新标兵和社会实践标兵。
三、集体类:包括优秀班集体、十佳班集体和优秀学生宿舍、十佳学生宿舍。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综合类
(一)十佳本科生
地大十佳本科生是本科生的校级最高荣誉,简称“十佳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以申请:
1.当年被推荐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前三名。
3.德育素质评分为优。
4.学习成绩优异,并且在文艺、体育、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等任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5.本科阶段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
6.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十佳研究生
地大十佳研究生是研究生的校级最高荣誉,简称“十佳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
1.研究生阶段,思想积极进步,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学习科研任务,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在学习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或有突出进步。
(1)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主要考察能否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第一学年安排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优良;同等条件下,科研、体育、文艺、公益、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成绩突出者优先。
(2)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的研究生:主要考察学位论文进度是否正常,科学研究中成绩是否突出。具体考察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是否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是否有发明专利,或科研工作是否创造直接经济效益以及有无取得其他创新成果者。
2.硕士或博士申请者在相应阶段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
3.当年被推荐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获得其他校级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等各项活动。
5.在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其他方面有被公认的突出成绩,思想积极上进,学习科研工作表现良好者,可以优先考虑。
(三)三好学生
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班前三名。
2.德育素质评分为优。
3.学习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4.研究生在符合第二条基本条件基础上主要考察学习、科研、论文等方面的成绩。
5.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优秀学生干部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强,有突出工作成绩,参评年度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
3.积极进取,关爱同学,责任心强,有开拓和创新精神,在学生中有比较强的影响力,人际关系良好。
4.任期至少满一年。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内前30%之内(研究生不受此条件约束)。
(五)地大自强之星
1.政治思想素质好,为人正直、积极进取、乐观向上。
2.具备勤俭节约、诚实可信、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
3.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学风,上学年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10%以前。
4.家庭经济困难,但勇于克服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面临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和拼搏进取精神,事迹突出。
二、单项类
(一)学风标兵
1.学习努力,学习能力强,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够带领同学共同进步。
2.学习态度端正,上课出勤率高。
3.品学兼优,各门功课成绩优秀,平均分达到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4.大三、大四学生须一次性通过英语四级,四级成绩优秀或通过六级者优先考虑。
5.在校级及以上学习、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考虑。
6.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考虑。
(二)文艺标兵
1.至少有一项非常突出的文艺才能,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活动,起到带头作用。
2.在各级文艺演出或竞赛中表现突出。
3.同等条件,在省部级或全国等获奖者优先考虑。
(三)体育标兵
1.有突出的体育才能,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起到带头作用。
2.在各级别的体育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四)公益标兵
1.积极热心投身于校园和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等并有突出表现者。
2.一学年中,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爱护公物、抢险救灾、维护校园秩序、义务劳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五)科技创新标兵
1.本科生
(1)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投入到创新科研中,起到带头作用。
(2)在各种科技创新的活动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获优异成绩者。
2.研究生
申请者在读期间学术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博士生至少1篇SC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并不少于2篇核心期刊论文;硕士生至少1篇三大检索收录论文(第一作者)。
(2)文科类研究生(文、管、经、法、教育学类):博士生至少4篇核心期刊论文,硕士生至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
(3)作为主要参加者(列入项目合同名单前五名)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攻关项目;或承担了省、部级(由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发展项目)项目,以及其他同等项目,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
(4)获得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及以上科技奖励,在完成人中排前五位且在学生中排名第一。
(5)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专利。
(6)科研工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
(7)有其他形式的重要创新成果。
(六)社会实践标兵
1.社会责任心强,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起到带头作用。
2.利用假期或实习期间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科技扶贫、“三下乡”等活动,成绩突出且有社会影响力。
3.有优秀的成果报告。
三、集体类
(一)优秀班集体
评选条件参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班集体达标创优考核评比办法》(校学发〔2011〕9号)。
(二)十佳班集体
评选条件参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班集体达标创优考核评比办法》(校学发〔2011〕9号)。
(三)优秀学生宿舍
参评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宿舍可以申请:
1.宿舍成员关系和谐友爱,凝聚力强。
2.宿舍成员学习氛围浓厚,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记录。
3.有相应的宿舍管理公约,且执行良好。
4.宿舍环境卫生成绩良好,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5.宿舍所辖学生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且无违规违纪行为,无宿舍楼内吸烟、违章使用电器及危险品等现象。
(四)十佳学生宿舍
参评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宿舍可以申请:
1.符合优秀宿舍的基本条件。
2.宿舍所辖学生平均成绩80分以上。
3.大三、大四的英语四级通过率100%。
4.宿舍环境卫生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5.宿舍所辖学生在校级及以上学习、科技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考虑。
6.宿舍温馨舒适,富有特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评选名额
一、十佳本科生:全校共10名。
二、十佳研究生:全校共10名。
三、三好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数的10%。
五、地大自强之星:全校共10名。
六、单项类:各类标兵总和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
七、优秀班集体: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0%。
八、优秀学生宿舍: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宿舍总数的2%。
九、十佳班集体、十佳学生宿舍:各10个。
第七条 奖金额度
一、十佳本科生、十佳研究生为1000元。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为500元。
三、地大自强之星为800元。
四、单项类为500元。
五、优秀班集体1000元,十佳班集体1500元,优秀学生宿舍500元,十佳学生宿舍800元。
第八条 奖金发放
一、综合类奖项中荣誉可以兼得,但奖金按其额度最高的一项发放。
二、单项奖项的评选中,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也可以重复发放。
三、兼获综合类、单项类奖项的,荣誉可以兼得,奖金按其额度最高的一项发放。
四、集体类奖项中荣誉可以兼得,但奖金按其额度最高的一项发放。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综合类奖项、单项类奖项的评选
一、学生向本学院辅导员提出申请,由各班班委和党、团支部以学年素质测评为基本依据,在广泛听取同学、老师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提出推荐名单(从申请学生名单中产生),并整理申报材料。
二、经辅导员、导师和学院学工组审核、鉴定,学院学工组长同意并公示,报学生工作处评审。
三、最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和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十条 集体类奖项的评选
一、优秀班集体、十佳班集体的评选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班集体达标创优考核评比办法》(校学发〔2011〕9号)进行。优秀学生宿舍、十佳学生宿舍的评选,由宿舍全体成员向学院提出申请,辅导员会同学院团总支、学院学生分会等有关方面按规定条件提出推荐名单(从申请宿舍名单中产生),写出详细的事迹材料和鉴定,经学院学工组长同意并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处复核无误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和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学生参评年度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评定时间一般安排在十月中旬。
第十二条 在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一经核实,收回证书及奖金,取消在校期间评优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⑩ 关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和北京的区别
武汉是中国地质大学的本部,教学设施更完备、师资更强。北京是分校,但有首都的地域优势,一些专业取分并不低。
拓展资料:
1. 中国地质大学(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简称地大,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国土资源部共建的一所以地球系统科学为主体,应用科学、前沿科学,以及新兴交叉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系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列入“111计划”和“卓越计划”。是“高水平行业特色大学优质资源共享联盟”、“地球科学国际大学联盟”、“七校联合办学”重要成员,被誉为“中国地球科学的最高学府”。
2. 创建于1952年,前身是院系调整时期由北京大学地学系以及清华大学、天津大学等校的地质、工程等系科合并组建的北京地质学院。于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重点高校。文革时期外迁。1975年整体迁至武汉,更名为武汉地质学院。1987年,国家教委批准武汉地质学院更名为中国地质大学,在武汉、北京两地办学,总部设在武汉。2000年,进入教育部直属高校序列。2006年,教育部、国土资源部签署共建协议。
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位于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腹地。作为是世界地球科学和资源环境领域重要的科研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中国地大在国际地质学界日益发挥着积极的影响,在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和满足中国国民经济建设对资源环境的需求上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