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调查预算
A. 急需地灾、压矿评估的收费标准
目前没有收费标准,每个省里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区别。
地质调查部分可以内参考《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容(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其它的部分,如审查费、编制图件文本、税费等等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来定。
我从事这一块的管理工作,知道的就这么多,不知道对你有帮助否?
B. 地质灾害应急资金转补助资金说明怎么写
主要写明,资金用途,使用时间,经办人等
具体规章要求参考如下: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每年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20万元;县级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数的5%。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巡查、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核算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并列如本级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上报项目未获准立项的,其经费或补助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三)中型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地、县财政出资解决;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地)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县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县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条 省级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C. 地质调查项目拨款与支出
一、国家财政拨款
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部门在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上,初步建立了“以预算编制为核心、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执行手段”的预算管理模式。中央各部门预算单位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针对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在政策制度上颁发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在立项申报程序上对立项申报、专家审查、论证筛选、合理排序、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了支出拨款程序,制定了比较科学完整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制度的改革试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我国财政资金账户设置和支付方式的根本性的变革。作为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工作,也要适应这一改革的形势,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和办法。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又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指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的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对财政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后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 3个基本特征:一是财政统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各单位不再设有银行账户;二是所有财政支出根据部门预算均由财政集中支付到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三是财政设立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和支付执行机构。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现金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5)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部对于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些账户构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内容。
2.国家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国库支票”支付。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 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的财政支付方式
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属于国家的财政专项经费,因此,也要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的拨付要求,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2003年国土资源部作为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单位,财政部授权国土资源部对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地质事业单位等基本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授权支付。中国地质调查局28个直属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采用授权支付;各省、市地质调查院承担的地质调查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预算、项目工作进度和用款计划拨付各省、市财政厅、局,由地方财政支付机构审核同意后,直接拨给项目预算单位,即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经费。
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向财政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1)无预算、超出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2)自行扩大预算超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3)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5)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6)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7)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4.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制度是指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在内的综合管理制度。一般来讲,政府采购制度往往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来体现。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体框架,明确政府采购的目标、原则、操作主体及其职责。政府采购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力争做到竞争、择优、公正、公开。政府采购范围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拨款及支出
1.国家地质调查拨款
国家地质调查拨款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国家地质调查任务而取得的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从目前来看,从事地质工作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2)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是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3)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 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4)其他拨款 是指除上述拨款来源以外的、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其他拨款。
2.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国家地质调查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并由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拨款核销的全部支出。在会计核算上,把为完成国家地质调查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即工作项目成本)以及应分配的管理费,称为地质项目支出。
国家地质调查支出划分为“已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和“未完地质项目支出”。
(1)已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已完项目是指报告期已经完成项目设计任务、提交的地质调查报告已经评审验收、原始资料已经汇交取得了资料验收意见书并经过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批复的项目。已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是指工作单位为完成已完地质项目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应分配的管理费费用。
(2)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尚未竣工完成的项目。虽提交了地质调查报告但尚未进行评审验收,或者虽经评审验收通过但尚未汇交地质成果资料的项目为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报告期内未完的地质项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为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3.国家地质调查项目结余
结余是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拨款与项目实际支出的差额部分,称为结余。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经费结余主要有两种情况:
(1)未完地质调查项目结余 工作单位按照地质调查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进度,年度未完的地质项目的经费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其他结余 因调整项目设计方案或未按照项目设计开展工作形成的经费结余,如工作单位中途终止工作的未完工作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须变更工作项目不再施工的工作量、因质量原因扣减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数、审查确认应调减结算数等形成的结余,项目结余经费将由主管部门收回,安排以后年度的项目。
项目结余主要按照项目累计预算和实际支出计算的项目结余。未完地质调查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计算项目结余,只有连续跨几个年度实施的并按要求需要提交阶段性成果的地质调查项目才能计算结余额。
三、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据有关资料,自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已累计安排4649项次,各年度续作项目对接后,共计安排2833项。投入国土资源调查经费总额39.7亿元,其中:基础调查计划10.69亿元,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19.66亿元,地质灾害预警工程4.84亿元,数字国土工程1.7亿元,资源调查与利用技术发展工程2.79亿元。2001~2003年,国家财政还单独安排了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西部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等4个调查专项经费4.3亿元。包括国土资源调查经费和国家财政调查专项经费,5年来,地质调查工作经费总投入近44亿元。
世界上任何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都是在总结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在完善中走向成熟。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单一账户体系以后,工作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要集中纳入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逐步取消过渡性账户。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拨款由原来的授权中国地质调查局支付转变为国库直接集中支付;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项目工作进度下拨地质调查项目经费转变为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对于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实施监管逐步转变为由财政部门、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和中央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经费使用的安全运行的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对于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是地质调查项目的技术管理与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相脱节。在国家财政资金拨付制度改革后,中国地质调查局和地质调查项目管理部门如何转变观念、采取措施积极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变化的形势需要;二是中国地质调查局对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经费如何进行监控,保证项目的技术与经济管理的统一,如何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2)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部门预算改革是国家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支出预算实行“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实行“零基预算”。国土资源大调查安排的地质调查项目就属于中央部门申报项目的范畴。在“项目库”管理上,对于申报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择优安排,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在项目预算的编制上都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办法编制预算;在项目资金的拨付上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实行集中支付;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实行财政监督与检查;在项目实施的结果上进行绩效考核。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一系列的改革,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和公平的预算标准,逐步形成一套预算有标准、执行有约束、决算有考评的较为科学规范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于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工作单位的项目预算,遵循“预算—执行—决算”的工作程序,“预算就是决算”的原则,并按照项目工作进度和申报的项目用款计划审批项目经费。工作单位要提高项目预算的编制质量,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预见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细化项目预算、强化预算的约束、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3)相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改革滞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后,地质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地勘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工作单位根据单位性质执行不同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地质调查项目的会计核算执行多种会计制度,导致了在地质调查项目财务报表、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划分与归集以及会计信息资料等方面,始终存在着制度衔接不相符合的问题。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与相关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成本核算内容上都存在着预算口径不一致的问题,既增加了预算的编制难度,也导致预算与会计核算不一致。如何完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编制科学准确的项目预算,制定出符合国家财政部门改革要求、适合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单位的成本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经费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4)地质调查项目的设备管理在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改革以后,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在设备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设备选择、采购、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难以逾越的体制性障碍,也存在着设备管理的观念问题。如何加强地质调查技术装备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合理地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如何理顺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等,都是我们经济管理工作者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要逐步适应这种变化的趋势,在项目经济管理方面也有许多问题值得不断地探讨和总结。
D. 2017地质灾害补助价格
依据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源院令第394号)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E.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工作回顾与建议
此文原载《国土资源经济参考》2002年第期
预算定额工作是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项目的预算管理可以保证国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我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工作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20世纪50年代的建立时期、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末期的弱化时期、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恢复时期和1998年至今的发展时期。
深化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工作的方向,一是加快预算定额人才培养和正规化队伍建设,二是深入开展地质调查预算定额业务工作,三是开展经常性的预算定额理论等基础研究工作。
预算,是对拟开展项目根据不同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及各项应取费用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和确定项目所需投资额的经济文件。预算定额(标准)是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预算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通过项目的预算管理能够使项目管理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审计。
强化预算管理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需要。通过项目的预算管理可以从宏观上保证国家专项资金能较完整、准确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及有关规定,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土资源大调查要求地质调查项目充分利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实现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的管理创新。项目管理包括立项、设计编写与审查、签订项目合同、野外施工与年度检查、野外验收、报告编写与资料汇交、项目验收等8个环节,其中,与项目预算定额相关的包括根据地质调查项目指南编写的立项申请和初步审查论证离不开概算;根据批准的立项申请编写项目设计和审查必须有预算定额(标准);预算审批是项目审批的必备内容;项目审查和验收也要以预算标准为依据。另外,通过预算定额管理,可以促使项目实施单位优化组织、注重核算,依据地勘单位会计制度及大调查项目经费管理等要求,严格支出范围和质量管理,以期降低劳动消耗、材料消耗、机械消耗,提高生产效率,在未来的项目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1 我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工作回顾
历史地看,我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工作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的建立时期。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地质勘查定额经验与方法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普查测量、钻探、山地工程等8种勘探手段的生产、人员、物化劳动等五大类定额,并在全国范围内用于编制矿区设计预算、年度地质勘探计划及核算计件工资等。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末期的弱化时期。在“大跃进”、“破”字当头、“烦琐哲学”、“不算经济账,要算政治账”的错误思潮影响下,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工作被弱化;“文化大革命”更甚,将其说成是“管、卡、压”的工具被取消。地勘单位实行生产工效无考核、消耗无定额、成本无核算等经济管理,结果是找了许多呆矿,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建设资金。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恢复时期。以1978年8月19日原国家地质总局《关于加强定额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为标志,各级地勘单位逐步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人员配备定额、生产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设备配备定额、流动资金定额并付诸实施。原地矿部重新重视定额管理,要求“继续推行设计预算制度。要继续试行分阶段的项目设计预算制度,实行节约全额留用,健全定额及有关各项基础工作”。1984年1月23日,温家宝同志在“关于1984年地质工作计划安排的说明”中肯定地指出,“经过三年多的试点,以设计预算包干、节约分成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说明这种形式是基本可行的”,此时期形成了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探统一生产(劳动)定额》为代表的大量的基础定额。
1985~1995年,预算定额工作侧重于建立健全部、局、队三级定额体系,定额的表现形式逐步走上了综合化、价格化的道路。1985年初,为适应简化设计预算和计划,满足招标承包的需要,在掌握和分析大量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经验统计法将预算定额综合为费用标准。同年,地矿部出台有关制度,要求“计划体制改革方案的完善一是抓好基础工作,主要是地质设计、各种定额及费用标准、各种原始记录等,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地质工作的价格体系”。以此为指导,1987年地矿系统全面实施地质项目管理,1988年实行了地质勘探费预算限额管理,1989年以后,地质项目管理进一步转向成果指标管理。与此同时,围绕项目管理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不断完善,部分省局制定了内部项目价格体系。这种地质调查项目的预算管理一直延续到1998年。
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的发展时期。1998年下半年以来,伴随着地勘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原地矿部预算与价格中心于1999年5月,根据原有定额资料及地质调查项目的特点,推出了《地质调查概、预算应急标准及相应的地区调整系数》。同年底修订完成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初稿,经审定于2000年2月印刷单行本,并以中地调函〔2000〕30号颁布实施,同时颁布了中地调函〔2000〕39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法》(2001年2月作了部分修改)。截至目前,中国地质调查局已专门组织了5期预算编制培训班,结业人数达402人。
正是因为地质调查项目组织部门对预算定额工作的重视,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配合,使得多年处于徘徊发展状态的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工作焕发了新的生机,形成了重视预算定额、强化预算管理的局面。
2 深化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工作的建议
(1)预算定额人才培养和正规化队伍建设双管齐下。为此,必须加大地质调查预算人才培训工作力度,做到培训教材系统化、人员培训层次化、经常化。培训教材系统化是指既有满足初、中级预算人员培训需要的手册,也有适应培训“地质调查项目经理”需要的教材与参考书籍;层次化是既要广泛培养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员,满足基层设计预算的需要,同时要培养一批精干、负责的了解地质工作、懂得经济管理、精通项目预算的中、高级人才;人才培训经常化是为了保证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准确落实,使从事预算工作的人员了解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地质调查预算员正规化队伍建设。定额的科学性、权威性、强制性特点要求预算员队伍建设、管理必须有行政指导、制度约束。管理机构作为中介组织,挂靠政府机关或相对独立的事业单位成立专门组织负责本部门全国性定额的制定、修订及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地质调查预算定额的队伍管理层次,应根据“野战军”建设规划,逐步形成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调中心——地调院三级体系。与此同时,现从事预算定额工作、研究的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好项目组织单位的预算管理,争取做到在服务中锻炼预算员队伍、规范预算员队伍、发展预算员队伍。
(2)深入开展地质调查预算定额业务工作。首先是地质调查预算定额体系建设。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内容,需要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地质调查预算定额体系包括分类体系(总类和分类)、管理体系和标准层次。一般地,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可分为生产类(甲类)定额(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质灾害环境调查)、研究类(乙类)定额(综合评价研究类、新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类、数字化信息分析处理等);管理体系上,分为局(地调局)管定额、大区管定额和地调院管定额;标准层次可分为,预算定额(基础定额)、概算定额、估算指标。
其次是预算定额数据库与项目预算工作现代化建设。预算标准量、价、费分离模式的建立,基础定额数据库的建设和项目设计预算编制自动化的实现,为项目预算编制、审查现代化打下了基础。项目预算编制自动化的目标至少是可以在基础定额的支持下,输入可变参数能够自动生成项目预算表和单项工程费用构成表;管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计算标底程序化、项目预算审查计算机化。实现地调局与各大区地调中心的远程联网,可以足不出户实现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等。
第三,是在滚动修订、逐渐完善现有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综合评价研究类、数字化信息建设等的预算定额研制。
(3)开展预算定额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定额与价格理论研究,包括定额与价格理论、预算定额模式与方法、生产的组合与分解以及相关的效率、生产性消耗或流动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研究。开展国土资源调查评价项目部署经济合理性研究,主要包括区域性地质调查评价项目的生产组织、生产周期和矿产评价类项目单项工程手段经济规模和替代工程研究等。开展国外国土资源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管理问题研究,适应“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的实施,制定走出去、引进来需要的矿业工程预算标准。
F. 求:地质灾害评估文件 财建[2007]52号文件
应该就是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2007年52号文)_
G. 地质灾害治理用什么定额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三)丙级资质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名;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三)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二)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三)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第九条除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H. 地质工作规律与地质预算体系
地质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资料积累,需要不断深化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地质研究程度,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是,目前在我国财政预算体系中对地质工作的地位并没有与其相应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相协调。特别是在1999 年地勘队伍体制改革以来,一段时间内地质工作大幅度地被削弱 ( 无论是基础性的,还是战略性的矿产勘查) ,其影响在过后的几年内已经显现出来,基础地质资料服务落后,矿产资源勘查基地短缺,矿山接替资源的危机尤为明显,直到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前后,由于经济社会对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地质工作需求十分迫切,使得地质工作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基础地质调查覆盖面扩大、矿产勘查的投入热情和力度更是达到了空前的地步。在这种形势下,地质工作在国家 ( 中央)财政预算体系中地位的不协调更加突出。
2006 年以前在中央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 “地质勘探费” 项,通称 “地勘费”,是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支出项下的 “类”级科目,财政部对其的解释为“反映地质勘探单位的勘探工作费用支出”,编码为 04,下设次级科目 “款”共13 款,是按照原地勘部门 ( 地矿、冶金、有色、煤炭等) 设置为 10 项,每款下设 3 个 “项”,即地质事业费、地质勘查费和其他。其中地质事业费为 “反映地质事业单位和地勘单位的事业性支出”。另有其他地质勘探费、地质行业转产财政贴息和国土资源调查等设置。
当时财政支出科目的设置没有完全体现中央财政由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 财政支出科目的设置与地勘队伍改革错位,与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不适应,部门已在改革实际中淡化或消失; 由于地质事业费的不足,地质勘探费使用中社会保障资金和事业费中的基本支出经费、工作经费混为一体; 中央财政用于地质工作的资金分散使用在各部门,资金分散,地质工作项目设置分散,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和部署; 国家地质工作与国家财政管理体系和方式与地质工作规律不协调,中央财政预算年度与地质工作的实际工作年度不协调,资金拨付与野外地质工作周期脱节,大好工作季节无经费可支出,不利于地质工作的正常开展。加上就连工程项目都难以做到的 “固化”的项目预算,在地质勘查中无法与多变的地质条件相适应。
2006 年财政预算收支体系做了重大的改革,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突出了 “公共服务”。地质工作 ( 按照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中所列出的六项任务) 在预算体系中列为 “一般公共服务 ( 201) ”类,“国土资源事务 ( 18) ”款中,具体则分散在“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 ( 07) ”、 “国土资源大调查 ( 09) ”、 “地质灾害防治( 11) ”、“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 ( 13) ”、“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 ( 14) ”、“国外风险勘查 ( 16) ”、“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 ( 17)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 ( 18) ”等项中。这些项的设置有些具体内容不但有相互接续的问题,还有重复和交叉的问题,我们不知道财政部门如何来区分这些工作 ( 随意性很大) ,也不知道如何来实现上下工作阶段的联系和支持,更不知道中央出资的项目和中央支持的地方和工业部门的项目是如何列入这些项中的。例如 “国土资源大调查09” 列支的长江中下游的深部找矿,与 “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 ( 13) ” 列支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的不相协调等,这一类在国土资源部 “管辖”的范围内,至少可以知道。而 “国外风险勘查 ( 16) ”是财政部直接通过省财政立项的,与国土资源部的有关国外的地质调查工作、商务部的援外地质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不可想象,财政部是如何全面协调和统筹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的。
现在我国还没有一个较权威的统筹部署全国地质工作,特别是统筹部署国家财政 ( 中央、地方) 地质工作的部门。目前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实际上只能做到国土资源大调查的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也做不到,财政部也做不了。因此发生重复立项、多头立项、简单的重复工作、断层式的接续工作现象,多年没有得到改变。除了中国地质调查局有一套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外,其余项目大都在实施过程中是失控的,当在做 “绩效评估”时已经是无法挽回了。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扶持属地化地勘单位项目、扶持中央转企地勘单位项目、中央支持的地方专项———如 305 项目,都有教训。但是至今,从中央财政预算中仍然将这一类相同的地质工作分割开来。2007 年所谓 “国土资源大调查增量项目”在中央财政预算中的科目不是 “国土资源大调查 ( 09) ”,而是 “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 ( 13) ”,以至于迟迟未能启动。
在目前财政预算体系中,测绘 ( 20) 、地震 ( 21) 、气象 ( 22) 、海洋 ( 19)都是一般公共支出中的款级预算单位。唯独 “地质”与 “土地”人为地将两个科学意义、管理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工作混合在一起。地质工作与测绘、地震等工作都是 “基础性、服务性、支撑性、前期性”的工作,与土地主要是 “管理性”的工作混合在一个科目下预算是不科学的。
中国地质调查局目前是属于国土资源部下的二级预算单位,无论是部门预算,还是专项科目预算全部都要通过国土资源部报出、下发 ( 当然拨款是国库集中支付) ,造成地质工作的预算申报渠道环节层次多,地质项目工作经费与地质工作政府履行职能的资金相交叉。
目前,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是在缺乏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缺乏统一有效的组织实施,成果质量和效益失控 ( 没有一个单位负责运行,中国地质调查局目前只有对国土资源大调查有控制的能力) 的状态下运行着。就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的预算地位,也无法实现地质工作的统一部署。经费没有实现统一使用,地质工作就无法实现统一部署。
基于对地质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对财政预算的了解,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建议: 将地质工作由中央财政支出的各项 ( 包括 09、11、13、14、16、17、18) 在财政预算科目中从国土资源事务 ( 18) 款中分离出来,上升为 “款”,与测绘、气象、地震等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平等 “对待”。这样中国地质调查局成为一级预算单位,从而将履行政府职能的工作与为其支撑的专业技术工作分开。
I.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程的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12.4.1 投资估算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所包含的涉及实物工作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地质灾害调查;②地质灾害监测;③地质灾害治理。
(1)地质灾害调查投入
地质灾害调查投资估算根据地质灾害调查规划所列的投资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及其定额,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额=实施工作量×定额。其中实施工作量参考《全国地质灾害调查专项规划》,定额参考“十五”期间开展的相关项目投入资金,同时依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有关标准测算。
地质灾害调查规划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全国第二轮(1∶25万)的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研究
2)大江大河流域1∶10万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3)应急处置工程:根据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规划近期(2004~2010年)死亡30人、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每年按5处计,每处应急处置费用按800万元计,其中,中央财政给予二分之一的补贴,则每年用于应急处置工程的费用中央投资2000万元,地方投资2000万元。
总投资中,除地方级搬迁避让工程投资90.5亿元由地方政府独自承担外,特大型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示范性治理工程项目、国家级搬迁避让工程和应急处置工程,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政府承担的投资总额为35.6亿元,地方政府分摊的部分为61.8亿元,上述3项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总额为187.9亿元。
12.4.2 减灾效益评估
仅2004~2010年规划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项,国家和地方共投资27.2亿元。根据以往治理经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平均投保比为1∶19,粗略估算可以保护516.8亿元的财产损失,可见减灾效益显著。
经初步估算,在2004~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期内,中央政府投入经费总额为67.4亿元。其中,地质灾害调查投入15.7亿元,地质灾害监测投入16.1亿元,地质灾害治理投入35.6亿元。7年中,每年平均投入经费9.63亿元。
通过效益分析,国家投入到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尤其是治理工程,除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外,主要表现为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J. 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依据是什么
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均未单独或者联合下发相关回的预算标准答或者定额。各省、各地方可能有各自的说法,但是好像没有明文的规定,自己和业主商定。
需要考虑的费用主要有这么几项:差旅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测试费、资料费等等。实际操作中差别非常大,大的几百万,小的仅仅只有几千元。
我们一般的点状工程,按一级评估8-10万,二级评估3-5万,三级评估2-3万的价格(甲级资质)。
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