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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地质灾害新政策6

发布时间: 2021-02-22 21:16:25

㈠ 附录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㈡ 六种地质灾害是什么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六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㈢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09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应迅速、措施得当,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有力有效,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充分肯定。2010年地质灾害防灾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始终坚持不懈地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各项防灾工作,加强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防灾减灾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认识

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充分估计地质灾害防治的艰巨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要清醒地认识到,受认知程度、工作精度和手段的限制,许多地质灾害隐患点未被发现或未被正确认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中还存在意想不到的情况,尚有空白点和遗漏点。因此,各地务必要把问题估计得更重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一刻都不能放松,丝毫都不能松懈。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领导重视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前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属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民生的大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防灾机构、人员、责任、措施、经费的落实,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把防灾责任制贯穿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

2010年,部将继续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推进地质灾害防治行政管理、事业支撑、应急处置、专家咨询、中介服务“五条线”和乡镇国土所的评估、巡查、宣传、预案和人员“五到位”建设。部将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专业监测仪器推广、防治知识宣传等方面,向“十有县”、“五条线”和“五到位”建设工作突出的省份和县市倾斜。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狠抓防灾能力建设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时段工作

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关键时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一是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坚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三是继续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加密分析会商频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在2009年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各地要计划结合“十有县”建设,继续大力推动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力争覆盖全国1640个山区丘陵区县(市、区)。

五、进一步强化近期工作

近期我国先后出现多次寒潮冰雪灾害天气过程,新疆、内蒙古等部分地区出现历史罕见雪灾,冰雪融化和冻胀均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遭遇几十年一遇旱灾的西南地区,持续干旱造成岩土体松散开裂,一旦遭遇强降雨,极易发生突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相关地区要提高防范意识,提前部署、早抓落实。要与气象、交通、水利、工业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一旦发生重大灾情险情,积极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应对防范工作。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报送信息、赶赴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六、进一步强化重点地区工作

湖北、重庆两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敏感性,在两省(市)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的要求,做好库水位涨落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汶川地震灾区的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努力协调相关部门,在保质量、保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西南山区要重点关注强降雨引发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西北黄土地区要做好黄土塬边缘崩塌、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东南沿海地区要警惕台风带来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

七、进一步强化在建工程项目防灾工作

近期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拉动内需新上马的建设工程项目数量剧增、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进一步加剧。由于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灾意识薄弱、防灾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地质灾害群死群伤事件在2009年较为突出。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在建工程项目防灾工作,要联合和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公示、督查、告知等多种手段,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消除隐患,明确防灾措施,确保安全。特别是位于高山峡谷的国家重点水利、交通等在建工程项目,更要加大工作力度,严防地质灾害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要把在建工程项目防灾工作作为2010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

八、进一步强化应急反应能力

要把提升应急反应能力作为防灾能力建设的重点。一是强化机构人员建设。继续加强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充实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二是整合系统资源。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系统、行业的众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人员、技术、设备,形成统一调配机制。加强演习演练,保证关键时刻拉得出、顶得上。三是利用社会资源。结合当地地质灾害类型特点,通过购买、租用等多种方式,加强无人小飞机、无人飞艇、三维激光扫描仪等应急设备的配置和应用。四是利用2010年国家测绘局在全国推广应用无人机航摄系统的机会,主动与省级测绘部门联系,建立协调机制,实现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能随时调用无人机开展应急调查。五是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按照国土资源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标准,整合已有资源和基础,实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

九、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

2009年,除极个别地质灾害事件报送信息稍迟缓外,整体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基础上,对于《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部报告。对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尚未抵达现场、无法核实的灾情险情,也要将已掌握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报部。对信息报送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不能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十、进一步强化宣传培训

2010年,部将在全国开展基层国土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培训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这项工作。同时,各地要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的宣传活动,组织印制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宣传画和宣传册,在学校、村社、广场等地区发放、张贴。通过开展贴近实际、简便易学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精心谋划和认真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新观念、新思路、新办法。4月30日前,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情况、准备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部环境司。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新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全局,意义重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团结协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把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得更好。

联系人及电话:沈伟志6655832166558316(传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㈣ 年上半年全国地质灾害灾情及下半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国土资源部通报 2011 年第 40 期

2011 年上半年全国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大,人员伤亡相对较少,经济损失较严重。6月份地质灾害加重,原因是1 ~5月全国大部分地区偏旱,而6月出现旱涝急转,致使东南、西南、华东地区受灾严重。2011 年下半年防灾形势严峻,7 ~ 9月份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特别是极端天气事件诱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10 ~ 12月虽然是地质灾害的低发期,仍然会有突发地质灾害。预测下半年地质灾害重灾地区可能主要在东南、中南、西南等地区。汶川地震影响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较高,需要重视。同时应高度重视台风 (热带风暴)带来的强降雨对东南沿海地区的影响。

一、地质灾害灾情

(一)2011 年 1 ~6月总体灾情

2011 年 1 ~ 6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 10710 起,其中滑坡 8495 起、崩塌 1355起、泥石流608 起、地面塌陷183 起、地裂缝60 起、地面沉降9 起; 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50 起,97 人死亡、13 人失踪,49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 9.39 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减少 (表 1)。

表 1 2011 年 1 ~6月与去年同期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比表

1 ~ 6月全国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 156 起,避免人员伤亡 4674 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 2.69 亿元。

1 ~ 6月地质灾害分布在 26 个省 (区、市)。按发生数量由多到少依次是湖南、江西和浙江等 (表2); 按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人数依次由多到少是广西、湖北和山西等 (表3); 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大到小依次是甘肃、湖南和湖北等 (表 4)。

表 2 2011 年 1 ~6月各省地质灾害发生数量统计表 单位: 起

表 3 2011 年 1 ~6月地质灾害造成死亡失踪人数统计表 单位: 人

表 4 2011 年 1 ~6月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单位: 万元

(二)6月灾情

6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 10268 起,其中滑坡 8327 起、崩塌 1208 起、泥石流588 起、地面塌陷 86 起、地裂缝 53 起、地面沉降 6 起; 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32 起,49 人死亡、10 人失踪、24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 4.22 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减少 (表 5)。受灾较重的省份是湖南、湖北、福建、江西、安徽、浙江等。

6月全国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 140 起,避免人员伤亡 3007 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 6369 万元。

表 5 2011 年 6月与去年同期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比表

二、1 ~6月地质灾害特点

(一)多年同期相比人员伤亡最少、经济损失较严重

与 2005 年以来多年同期相比,2011 年 1 ~6月地质灾害发生数量排第二位,低于 2010 年 (19563 起); 因灾造成死亡失踪人数为历年最少 (108 人); 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排第四位,低于 2010 年 (18.7 亿元)、2006 年 (16.7 亿元)、2005年 (15.7 亿元)。2011 年 1 ~6月,全国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大,人员伤亡相对较少,这得力于地方党委、政府高度的重视,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加强监测预警等工作,其中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年内相比,1 ~5月灾情偏轻,6月加重

1 ~ 5月全国发 生 地质灾害 442 起、死 亡 失 踪 人数 51 人、直接 经 济 损失51719.8 万元。而 6月发 生 地质灾害 10268 起、死 亡 失 踪 59 人、直接 经 济 损失42229.8 万元,分别占上半年发生数量的 96% 、死亡失踪人数的 54% 和直接经济损失的 45%。原因是 1 ~5月全国大部分地区偏旱,造成地表土体开裂,一旦遇水极易引发地质灾害; 而 6月出现旱涝急转,南方遭遇几次强降雨,致使湖南、湖北、福建、江西、安徽、浙江受灾严重。尤其是湖南,发生地质灾害 8727 起,占当月全国总数的 85%。

三、重大地质灾害实例

(一)2011 年 3月2日,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县城撒尔塔广场发生一起滑坡,滑坡体规模 18 万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44300 万元。

(二)2011 年 5月9日,桂林市全州县咸水乡洛家村委广坑漕采石场降雨引发大型滑坡,规模 20 万立方米,造成 22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50 万元。

(三)2011 年 6月10日,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堂镇月形湾村张公塘组发生滑坡,造成 8 人死亡。

(四)2011 年 6月26日,山西省代县新高乡白峪里村小东沟发生滑坡,规模52200 立方米,造成 9 人死亡,4 人受伤。

四、下半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地质灾害多年发生规律,7 ~ 9月份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防灾减灾形势将更加严峻,特别是极端天气事件诱发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需要严加防范群死群伤灾害事件; 10 ~ 12月虽然是地质灾害的低发期,仍要重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可掉以轻心。遭遇数十年一遇旱灾的南方地区,持续干旱造成岩土体松散开裂,一旦遭遇强降雨,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的概率将会明显增加。另外,要十分注意防范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在建工程以及采矿、削坡建房等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预测下半年地质灾害重灾地区可能主要在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南等省(市)部分山地丘陵区,尤其要注意汶川地震强烈影响区,其次是福建、浙江、江西、安徽、广东、广西、陕西、甘肃和山西等山区。要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由于水位消涨、降雨等因素所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高度重视台风 (热带风暴)带来的强降雨对东南沿海地区的影响。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㈤ 2017地质灾害补助价格

依据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源院令第394号)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好《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做好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灾害隐蔽性强、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动态变化大,防治难度大,我国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威胁人员财产多,防治任务十分繁重。地质灾害防治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地质环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为此,各地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充分认识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负责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防治工作。

二、认真履行防治工作职责

各地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积极推进本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尽快建立完善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继续加强防治机构建设

《决定》发布实施以来,防治机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继续大力推动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尽快完善行政管理、事业支撑两条线。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省份,务必要在2013年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通过进一步充实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缓解当前防治人员不足与防治任务艰巨的矛盾。解决工作经费不足、技术水平落后等问题,努力提升防治机构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

四、加快落实防范治理任务

加快落实《决定》、《规划》确定的任务落实。各地要积极推动本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详细调查、专业监测、重要隐患勘查、工程治理等工作经费,对群测群防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补助。要按照规定报送本地区上一年防治经费投入及项目执行情况、防治工作绩效、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及项目执行情况、本年度计划安排项目情况以及上一年中央财政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申报2013年中央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工程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勘查工作,并提交初步设计方案。

五、切实提升基层防治能力

基层能力建设是地质灾害防治关键环节。部将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从机构、制度、经费、监测、预警、评估等方面推动县级防治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总结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取得的经验,通过相互交流和学习示范,继续扎实推进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确实提升基层防灾水平。

六、努力做好重点防治工作

各地要精心做好年度工作部署,明确防治重点灾种、重点区位、重点时段和手段措施。一是汛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动态监控威胁人员财产安全隐患点变化情况。二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掌握雨情、水情、震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派出专家指导和驻守。三是全面开展督促检查,推动相关管理部门和防治主体落实防灾责任和防治措施,特别是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好生产和工程建设区域内的防治工作。四是三峡库区、地震灾区等,要将防治工作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第一要务来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

七、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完善应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作用,积极主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险情、报送信息。二是做好应急处置,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尽快赶赴现场,指导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三是积极主动做好灾情、险情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地方及时划定危险区,撤离人员,尽力避免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二次伤亡。四是加强宣传演练,使隐患点周边群众熟悉撤离信号、路线和避险场所。五是做好与武警黄金部队等应急救援的沟通联络,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能力。

八、积极支持防治行业发展

积极推进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中介机构,发挥其在行业监管、自律等方面积极作用。目前已经成立的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和部分地区省级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防治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方面正逐步发挥作用。各地要大力支持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推动建立省、市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中介机构,为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提升行业机构服务防治工作的能力。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要一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全局,意义重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得更好,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土资源部

2013年4月1日

㈦ 年全国地质灾害通报

一、灾情概况

2010年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30670起,其中滑坡22329起、崩塌5575起、泥石流1988起、地面塌陷499起、地裂缝238起、地面沉降41起(图1);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382起,2246人死亡、669人失踪、5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和失踪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均有较大幅度增加(表1)。

图1 2010年全国地质灾害类型构成

表1 2010年与2009年全国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比表

二、区域分布

2010年地质灾害发生在我国28个省(区、市)境内。以华东、中南、西南以及西北的部分地区最为集中(图2,图3)。发生数量居于前三位的依次是江西、湖南和福建;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居于前三位的依次是甘肃、陕西和云南;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居于前三位的依次是陕西、四川和吉林。

图2 2010年全国地质灾害分布图

三、重大地质灾害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

2010年,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有34起;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有60起。其中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19起(表2)。

图3 2010年全国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布图

表2 2010年全国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事件表

续表

(二)造成特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实例

实例1贵州省关岭县岗乌镇滑坡

2010年6月28日14时左右,受持续强降雨影响,贵州省关岭县岗乌镇大寨村发生特大山体滑坡,导致大寨村遭受灭顶之灾,42人死亡、57人失踪。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现场勘察后认为,关岭县岗乌镇滑坡是一起罕见的特大滑坡灾害,呈现高速远程滑动特征,下滑的岩土体前行约500米后,与岗乌镇大寨村永窝组所处的一个小山坡发生剧烈撞击,偏转90度后转化为碎屑流呈直角形高速下滑,并铲动了大寨村大寨组一带的表层堆积体,最终形成了这起罕见的特大滑坡灾害(照片1)。

这起特大地质灾害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当地地质结构比较特殊,山顶是比较坚硬的灰岩、白云岩,灰岩和白云岩虽然比较坚硬,但透水性好,容易形成溶洞;山体下部地势比较平缓,地层岩性为易形成富水带的泥岩和砂岩,这种“上硬下软”的地质结构,不仅容易形成滑坡,也容易形成崩塌等地质灾害。

二是这次灾害发生前,当地经历了罕见的强降雨,仅6月27日和28日两天,降雨量就达310毫米,其中27日晚8时至28日11时的15个小时,降雨量就高达237毫米,超过此前当地的历史气象记录。

三是当地地形特殊,发生滑坡的山体为上陡下缓的“靴状地形”,地形相对高差达400米至500米,因此滑坡体下滑后冲力巨大,转化成碎屑流,而且土石碎屑向下流动距离长达1.5千米。

四是2009年贵州省遭遇历史上罕见的夏秋冬春四季连旱,因旱情严重,地表形成许多裂缝,强降雨更容易快速渗入山体下部的泥岩和砂岩中。

照片1 贵州省关岭县岗乌镇滑坡

实例2甘肃省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

2010年8月8日0时12分,甘肃省舟曲县城区及上游村庄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照片2),造成1501人死亡、264人失踪。

2010年8月7日23~24时,舟曲县城北部山区三眼峪、罗家峪流域突降暴雨,1小时降水量达96.77毫米,半小时瞬时降水量达77.3毫米。短时超强暴雨在三眼峪、罗家峪两个流域分别汇聚成巨大山洪,沿着狭窄的山谷快速向下游冲击,沿途携带、铲刮和推移沟内堆积的大量土石,冲出山口后形成特大规模山洪泥石流。在向2千米外的白龙江奔流过程中,造成月圆村和椿场村几乎全部被毁灭,三眼峪村和罗家峪村部分被毁,数千亩良田被掩埋。山洪泥石流冲入舟曲县城区和白龙江后,造成二十多栋楼房损毁,河道被淤填长度约1千米,江面水位壅高、回水使舟曲县城部分被淹,县城交通、电力和通讯中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重。

照片2 甘肃省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

据专家测算,舟曲县城北的三眼峪、罗家峪两沟山洪泥石流共冲出固体堆积物合计181万立方米。其中,三眼峪沟冲出固体堆积物150万立方米(岸上堆积约100万立方米,冲入白龙江约50万立方米),罗家峪沟冲出固体堆积物31万立方米(岸上堆积约21万立方米,冲入白龙江约10万立方米)。

实例3云南省贡山县普拉底乡东月谷村泥石流

2010年8月18日1点左右,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普拉底乡东月谷村东月谷河谷发生特大泥石流灾害,造成37人死亡、55人失踪、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亿元。

图4 云南省贡山县普拉底乡东月谷村泥石流航拍图

发源于碧罗雪山的怒江支流新月河谷长约14千米,流域面积46平方千米,流域内地质构造复杂,山高谷深。在河流中上游发生的局部强降雨是诱发此次泥石流的主要原因。此次沟谷泥石流灾害表现出地形落差大、流动速度快、堆积物体积大的特点。泥石流堆积物达60万立方米,单个最大块石约641吨。泥石流发生后,曾一度将怒江阻断2小时,涌浪波及对岸的新月谷村(图4)。

实例4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河东村滑坡

2010年9月1日22时20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河东村大石房小组突发一起滑坡灾害,造成29人死亡、19人失踪、8人受伤(照片3)。

照片3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河东村滑坡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现场调查结论认为,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河东村大石房小组滑坡体长约300米、平均宽度约35米、平均厚度5米,体积约5万立方米。滑坡后缘高程约1535米,前缘高程为1410米,相对高差约125米。经初步分析,造成此次灾害的主要原因,一是滑坡体所在斜坡相对高差大、坡度陡,表层崩坡积物和残坡积物结构松散;二是该地区先旱后涝,大旱急雨成为引发滑坡灾害的直接原因;三是该处地形属于局部汇水冲沟,加剧了快速渗流作用;四是乡村公路从滑坡后缘穿过,边坡为钙化胶结体,地表观察处于稳定状态,难以发现坡体内部因降雨入渗发生的土体强度变化。

实例5广东省高州市、信宜市交界地区群发地质灾害

2010年9月21日0~10时,受台风“凡亚比”带来的局地强降雨影响,广东省高州市和信宜市交界地区的马贵、古丁、大坡、深镇、平塘5镇共引发群发性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109起(照片4),共造成21人死亡、12人失踪,5人受伤。

高州市马贵、古丁、深镇、大坡镇和信宜市平塘镇属中、低山地形地貌,海拔标高250~1700米,人群普遍居住在250~500米高度地段。区内地质构造较为简单,地层岩性以元古宇混合岩为主,占据全区域面积的90%以上。山体边坡陡,地形高差较大,土层厚度小,土质黏结度较差,多数村庄后山有多级不规则状台阶(种植果树或梯田等),岩性为混合岩风化形成坡、残积黏性土、砂质黏性土,虽然区内断裂构造并不发育,但土体下的基岩存在三组不同方向和不同角度的节理、裂隙结构面,无论山体的临空面处于哪一方向,其易滑结构面均有一组为顺向坡,在强降雨等因素诱发下极易发生崩塌、滑坡。本次山体崩塌、滑坡灾害主要发生在这一土岩交界面上,分布高度为300~500米,厚度约1米。

上述五镇所在地区于2010年9月21日凌晨开始强降雨,至上午10时,马贵镇累计降雨达651.1毫米,超过当地历史记录。降雨强度从9月21日0时的2.4毫米/小时到9时达到105.5毫米/小时。据调查,地质灾害基本上在21日的9时前后大规模发生。

照片4 高州市马贵镇六塘村瓦屋自然村山体滑坡,将2层楼房摧毁,掩埋1人

四、地质灾害特点

(一)多年相比,灾情最重、重大灾害事件最多

与2001年以来多年同期相比,2010年地质灾害发生数量排第三位,低于2002年(48653起)和2006年(102804起);因灾造成死亡、失踪人数为最多,达2915人(2001~2009年平均值为755人);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最多,达63.9亿元(2001~2009年平均值为35.9亿元)。2010年全国共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94起,为近10年来最多的一年。

(二)西北、西南地区人员伤亡突出

甘肃、陕西、云南、四川和贵州等省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数量多,达45起,人员伤亡严重。五省死亡、失踪人数共计2492人,占全国总数的85%。甘肃、陕西、云南、四川和贵州各省死亡、失踪人数分别为1801人、270人、190人、121人和110人。如甘肃省舟曲县泥石流造成1765人死亡、失踪,贵州省关岭县滑坡造成99人死亡、失踪,云南省贡山县普拉底乡泥石流造成92人死亡、失踪,陕西省子洲县崩塌造成27人死亡,四川省康定县滑坡造成23人死亡等。

(三)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多,灾情严重

全国30670起地质灾害中,自然因素引发的有29285起,约占总数的95%;人为因素引发的有1385起,约占总数的5%。强降雨是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并导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主要原因,如6月份福建省因持续强降雨共引发地质灾害4029起,造成36人死亡、41人失踪、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7月份2次强降雨在陕西省引发地质灾害712起,造成88人死亡、138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6亿元;8月8日甘肃省舟曲县城因沟谷上游局地强降雨引发泥石流造成1501人死亡、264人失踪;8月18日云南省贡山县普拉底乡局地强降雨引发泥石流造成37人死亡、55人失踪、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亿元。

五、成功避让情况

随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不断推广,防灾避险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和乡镇国土所的评估、巡查、宣传、预案和人员“五到位”建设,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逐步提高。2010年,全国共成功避让各类地质灾害1166起,避免人员伤亡95776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9.3亿元,为历年来最多。

注:本通报所用数据来源于2010年各省(区、市)地质灾害月报,涉及数据均未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㈧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科技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建议

10.6.1 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的领导

为确保规划的实施,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工作的领导。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的规划,明确工作的方向、重点和切入点,统一规划,统一计划,制定配套政策。

10.6.2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是实现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建立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关系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加以重视。要把科技创新和人才的培养与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以及科研基地建设密切结合,以达到出成果、出人才的目的。在基地建设方面,通过现有仪器设备的挖潜改造,先进仪器设备的开发和引进,提高生产、科研队伍应用先进技术的水平;新建1个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重点实验室,力争在本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实行新的运行机制,形成新的科技创新基地。

10.6.3 加强地质灾害信息共享

进一步完善各类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信息网络平台和国家级的综合地质灾害信息网络平台;制定保障信息共享机制的政策措施,依托我国现有的各种网络条件在各减灾部门之间实现不同层次的数据信息共享。对一些可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自然灾害信息进行甄别、分类、整理、综合,并编制一些为不同层次用户服务的网络数据分析模型,进而通过Internet网,以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两种形式让社会各界共享上述信息。

10.6.4 加大资金投入

要积极创造条件,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财政预算支出中将继续保持对科技的投入,并争取逐年增加。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继续安排专项费用用于直属事业单位重要科研仪器、设备的改造、购置,支持科研基地的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等对科技工作的投入,组织承担地方主管部门实施的科技项目。要在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调查评价等专项计划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科技的投入力度。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自筹经费开展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争取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向国际组织、各种基金会、金融机构申请经费资助。积极争取企业和其他机构对科技的投入,改变科技完全由财政投入的状况。

10.6.5 加强联合科技攻关

要充分调动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共同申报和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项目,组织联合科技攻关,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难题。

10.6.6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科技进步,实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结合地质灾害防治科技项目、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加强政府间科技合作,引进有关技术,进行人才培训,举办国际专业会议和学术讨论会。广泛开辟国际合作新领域。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围绕规划确立的目标和内容开展合作,吸收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10.6.7 加强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大量事实说明,目前群众对于地质灾害的预防意识普遍淡薄,防灾知识缺乏,以使致灾地质作用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必须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媒介、深入系统地介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经验,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调动他们和广大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㈨ 国家一般对地质灾害的农户补助资金多少

这个没有具体答案。

现在的国家政府对于这类情况一般都是给于搬迁的做法比较多,很少补助钱的,有补助的项目名称叫“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受灾户自己拆除旧房还耕,异地重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金额按当地政策文件执行。

㈩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做好 2011 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的严峻形势

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强、突发性强、破坏性强等特点,防范难度极大。近年来,受极端气象、地震、工程建设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国地质灾害频发群发,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防灾措施,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要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加大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治理力度。近期,国务院将公布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计划用 5 年时间,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重点治理等工程。《全国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也正在加紧编制。各地要认真谋划本地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部备案。

三、切实加强机构建设

中编办批准我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增加司局级领导职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也即将挂牌成立。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将其作为 2011 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建立健全我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体系。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省份,务必要在 2011 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已建立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的省份,要向地市延伸。

四、强化特大型防治项目管理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增加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地要积极推动加大本级财政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9〕46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9〕81 号)的要求,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按规定上报资料。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未及时向部报送等情况的省份,部将扣减或取消下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继续提高基层防灾能力

推进防灾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范的意识和预警预报、组织协调、应急避险、软硬件支持等方面能力。一是要继续扎实深入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 “五条线”、基层 “五到位”建设,部将继续邀请 100 名特别优秀群测群防监测员来京进行经验交流。二是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将预警预报工作向县 (市、区)延伸,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市 (地、州)、县(市、区)应在今年完成。三是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演练。要通过演练明确受威胁群众撤离的信号、路线、应急避灾场所等,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四是继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按照国土资源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标准,整合已有资源和基础,更新数据,实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

六、做好汛期防治工作

各地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重点做好排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做好排查巡查,汛期前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将所有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点及时纳入防范体系,加强对在建施工场所防灾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要注意上游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形成壅塞体,后期降水使壅塞体突然溃决,形成高落差、大体量、快速度的特大泥石流灾害。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动态监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二是做好值班和信息报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 4 小时内向部报告。对尚未抵达现场、无法核实的灾情险情,要将已掌握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报部。三是做好应急处置,遇有灾情、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重点要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和二次灾害的防范。

七、强化重点地区防治

三峡库区要做好库水位涨落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尤其是高水位以及汛前降水条件下库岸的稳定性监测,做好三峡库区后续规划中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汶川及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应充分依托以群测群防为主的监测体系做好日常防范工作,重点时段要派驻专业队伍指导协助地方做好防灾工作,确保安置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东南、华南、西南等山地丘陵区要着重防范台风和强降雨引发的点多面广的突发性灾害,要特别防范引发人员伤亡崩塌、泥石流灾害。华北、西北黄土地区要做好黄土塬边缘崩塌、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

八、探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鼓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大统筹力度,推动地方整合地质灾害防治与山区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整治、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政策,请各省 (区、市)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在地质灾害防治好的做法和经验报部地质环境司。2011 年,部将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调研活动,并召开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2011 年,是 “十二五” 的开局之年,又是建党 90 周年,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地务必要立足于抗大灾、应大急、救大险,切实将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联系人: 地质环境司 卓弘春

电话及传真: 010 -66558322,010 -66558316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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