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选址地质灾害
⑴ 什么样的工程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评估
根据《地质灾害条例》国务院394号令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建设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⑵ 地质灾害预警怎么确定临界区,易发区和极易发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不易发区。建设项目内选址只要位于地质灾害低容易发区(含低易发区)以上区域的,均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可以去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查阅。只要当地做过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不管是1:10万比例尺或者是1:1万比例尺的,国土部门都有的。
⑶ 山区农村房屋选址如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由于选址不当,将居民点选在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隐患区或易发区,工程活动诱发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就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如果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因选址不当或不恰当的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损失,这是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在城镇选址建设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规范、约束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山区农村建房受地形条件限制,往往难以选择到平缓地,普遍需要开挖山坡坡脚,形成不稳定人工边坡;同时开挖产生的弃土多数直接排放到山坡下方,存在堆填土滑坡、崩塌的隐患。因此山区丘陵区房屋附近的滑坡、崩塌对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是比较常见的。很有必要在建房之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目前还难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山区农村零星分散建房逐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根据当地条件,由国土所人员在当地居民申请宅基地时到现场对其进行察看,指导居民正确选择宅基地,留出房前屋后的安全距离空地,做好简易边坡支护和截、排水措施。
3)山区农村集中成片建房时,应当在规划期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拟建设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主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在该场地建房;对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各地省级国土资源厅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名单,并对如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出详细的规定。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必须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批准手续时,必须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⑷ 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系吗
没什么关系,复用地性质主制要是确定该宗地内的形态业态,后期的规划方案及土地证性质。
地质灾害评估一般用于办理项目立项,且用地性质是不会体现在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中的,说白了就是你建住宅也好,商业也好,只要地质灾害评估说不能建,都是白扯,但在中国现状来看,地质灾害评估过不了的是少数,至少我从业这些年没有见过。
总结一句,这是两种东西,没有关系。
⑸ 为什么要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及作用是:
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版环境条件基本权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⑹ 地质灾害项目名称具体指哪些
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地质灾害减灾工作除减灾规划、减灾法规、减灾教育等外,减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勘查、监测、评估、防治和科研等类型
⑺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报告
按照官方说法就是在新征地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就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也就是要编制并提交地质灾害报告。
这项工作是项目前期必须做的一个工作,或者说就是多一个政府公章,是躲不过去的。
⑻ 什么项目 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通知》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具有资格的资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审查;对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