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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责任主体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2-21 05:21:42

⑴ 这宗非法转让土地连环案的责任主体怎样认定

1995年,甲村为解决本村适龄儿童入学问题,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将甲村土地亩无偿转让给乙村小学,用于建教工宿舍,并签订了《用地协议书》。由于乙村小学资金短缺,截至2002年,该宗土地一直未被开发建设,仍由甲村村民耕种。2002年,乙村小学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村小学将甲村10亩土地(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开发商付给乙村小学28万元;对开发后的商品房,乙村小学可优先购买。开发商于2005年1月向乙村小学支付28万元。该工程于2005年4月动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建成。针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乙村小学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应追究法律责任。对甲村转让土地行为则可不追究法律责任。乙村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且构成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对甲村、乙村小学的处理没有变化,受让方即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意见体现了公正、公平原则,但在具体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仅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至于“如何限期改正”,规定得不详细,在执法实践中不便操作。第二种处理意见便于执行,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转让双方,尽管受让方也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符合非法占用土地的要件,但一方以非法转让处理,而另一方却以非法占地处理,在法律上缺少明确规定,实践中是否可行?本案涉及的第一次非法转让土地问题,能否免于行政处罚?请问哪种处理意见更为妥当?山东省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郑冲 颜忠民
答:对来信所提到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甲村无偿转让10亩土地建学校虽违法,但未形成事实,土地仍然是甲村所有。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两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9年之后的1995年,甲村为解决儿童入学问题,愿意提供10亩土地的许诺不符合法律规定。甲村与小学所签订的所谓《用地协议书》属于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的违法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这10亩土地的无偿转让虽然违法,但尚未形成事实,至2002年仍然保持原来用途,土地仍然由原来的农民耕种,仍是甲村的土地,土地的权属、用途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在该案中,土地所有权人是甲村,甲村为了小学校建设无偿提供土地,没有赢利的主观意愿和实际结果,应不予追究责任。
乙村小学非法转让土地获利已经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经修改后于1998年重新颁布的,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相同,增加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体现了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精神。然而乙村小学在2005年,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7年之后,对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置若罔闻,不请示、不报告、不咨询,以从未取得的违法的土地使用权换得28万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开发商来说,由于房地产投资数额巨大,公开施工难以掩人耳目,开发商投资前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都是十分慎重的。但本案中,开发商明知道乙村小学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在国家大力治理土地市场管理秩序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心理,违法投资,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本案中,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书》的是乙村小学,乙村小学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不是已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不是出租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乙村小学本身没有占用土地搞建设,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乙村小学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下文批准他人用地,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乙村小学为了赢利转让甲村的土地,违法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没收乙村小学28万元非法所得,由于该建设不符合当地规划,应对开发商作出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这10亩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村所有。开发商拒绝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了减少开发商拆除房屋和恢复耕地的投入损失,减少社会财富的自我破坏,如果经政府领导批准,可以修改规划的,可将该非法建筑物予以没收,用做教室,作为政府对于公共教育事业的投入。由受益单位缴纳这10亩土地的征地费。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⑵ 传染病赔偿案的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先确定哪一方是感染者,那个时被感染的,被感染者是否知情。在什么情况下被感内染的。很复杂容。需要认定以下这些行为不会传播艾滋病: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同就餐或共用餐具;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水源;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交通工具;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房间;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马桶、洗脸池/盆或其他卫生设备(不包括易造成出血的设备如牙刷、剃须刀等);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电话、电脑以及其他办公设备;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同游泳或淋浴;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握手、拥抱;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礼节性接吻;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近距离交谈;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打喷嚏、咳嗽; 蚊虫叮咬。aware天 猫

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2001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地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区要针对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的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三峡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排除隐患,所需资金从三峡工程建设投资中安排;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沿海地区特别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山区和农村,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的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⑷ 怎么申请地质灾害鉴定

你说的情况不够具体,现在管地质灾害的部门是国土局。

如果你们是一片区域出现此类问题专,可属以去当地政府反映,最好在市(县)长接待日去,人多些容易受到重视。

地质灾害的类型主要是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地面塌陷等。

对地质灾害的认定也有一些单位有相关资质,现在每个省都有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是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事业单位。一般来说,如果出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国土部门会找他们来进行勘察。

不建议你个人去鉴定,相信这笔费用是你得不偿失的。

最好的办法就是向政府反映。

有需要可以发消息,我就在国土部门,主管地质灾害的

⑸ 看看法律上怎么认定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安全人

建筑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承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内规定:“国家实行生容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主体。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三)法律责任追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⑹ 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相分离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的具体的、实际的运行控制与运行收益相分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由此导致在审判实务中,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当,扩大或缩小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对于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为重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特别重要的。但是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未作出界定。由于机动车的驾驶情况非常复杂,交通事故损害者与损害赔偿承担者往往并不一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目前学者和审判实务者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国外的立法在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基本上也都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几年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同样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仅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一具体的、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具体归属,不包括潜在、抽象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以及人对机动车实际运行过程的控制和支配决定的。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者主要原则。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分离的,如运行支配者为他人利益无偿为他人搬家、接新娘、运送货物等,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由运行支配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此种情况下,由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运行利益归属者或者运行利益期待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是公平合理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主要原则,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相分离的情况下,以运行利益的归属为补充原则。

⑺ 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认定,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大概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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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经济的飞速增长,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但是这种发展的代价也是比较严重的,那就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也有许多人因此而遭受了比较严重的损失,那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大概分类有哪些,以及我们在遭受环境污染而被侵权是我们该怎么做,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析一下。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纠纷日趋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将污染纠纷的所有过错都推给企业,又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由,让企业承担不应承担、也不能承担的一切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也无法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纠纷的产生。笔者下面就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进行分析。
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水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海洋污染纠纷等。而从责任主体方面分析,污染纠纷又不外乎三种类型,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一、政府责任型
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
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
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
在大概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大体分类后,我们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而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在遇到环境侵权的情况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大概有两种,分别是行政诉讼和到法院上诉,所以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时应该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
从上文中我们了解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大致分类,也清楚了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侵权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当然在此小编也提醒读者,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最近几年在我国比较突出,而且环境污染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是比较有技术性的,因此我们在遭遇此类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去向专业人士咨询意见,他们有更丰富的经验,这样我们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肇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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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第八十五条中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这个要看有没有依法组织清算, 1、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回为当事人; 2、未依法答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⑼ 认定地质灾害的条件

识别滑坡
掌握滑坡的基本特征
1、必须有一定的滑坡边界和滑坡床( 即滑动面、带) 以下的岩土体。"
2、 必须要改变原有山体斜坡( 或边坡) 的地形地貌, 形成独特的“ 滑坡地貌”。"
3、 必须要破坏组成山体斜坡的岩土体的构造及其原始水文地质条件。形成有别于"
4、其外围坡体内部的岩土体结构和构造, 并改变地下水的渗流通道和排泄条件。
识别滑坡的标志
1、地形地物"
在山体斜坡地带, 滑坡区常形成圈椅状地形和槽谷状地形, 或造成斜坡上出现异常
的台坎及斜坡坡脚“ 侵占” 河床、耕地、房屋场地、道路边缘等现象。
在滑坡体上, 常有鼻状凸丘或多级平台。平台的高程和特征与外围河流阶地不同。
在滑坡体外两侧, 常形成沟谷, 常有双沟同源现象。可见到线形地物( 如道路、耕
地边界等) 被错断位移的现象。
在滑坡体上, 常有积水洼地、地面裂缝、“ 醉汉林”、“ 马刀树” 和房屋开裂、倾斜、
沉陷、隆起、冒水等现象。
2、岩土体结构构造"
滑坡体范围内的岩土体常有扰乱、松动、挤压揉皱、受水浸润、擦痕等现象。基岩
的层位、产状和断层特征与外围不一致, 常见有被泥土、石屑充填或未被充填的张性裂
缝, 张扭性裂缝( 两侧边缘) 及压性裂缝。土体趋向松散, 其层序正常或倒置, 倾向异
常, 普遍出现小型坍滑现象。
3、 水文地质"
滑坡区内含水层的原有状况( 含水层位、水位、泉水流量等) 常被破坏, 致使滑坡
体特别是滑坡群成为复杂的水文地质综合体。在具有隔水作用的滑动面( 带) 的前缘
( 出露点) 常有成排、成群的泉水溢出。在滑体后缘的断壁上, 常有泉水出露或渗水现
象。有时, 在滑坡体两侧或前缘, 会形成特殊的“ 泥球” 现象。
4、 滑坡边界及滑坡床"
滑坡后缘断壁上带有顺层擦痕。滑坡前缘土体常被挤出或呈舌状凸起, 常伴有揉
皱、褶曲或断裂( 非构造) 现象 在滑动的岩土体周边两侧, 常有沟或裂面( 或张扭性"
羽状裂缝带), 甚至线状地物被剪断等现象。
滑坡床常具塑性变形带。带内多由粘粒物质或粘粒夹磨光角砾组成。滑动面一般很
光滑。其上擦痕方向与滑动方向一致。应注意滑坡擦痕的这种单层性特征( 即只有表面
一层才具有), 据此可与构造成因的叠成性擦痕相区别。
上述的滑坡外貌及其内部结构构造标志应是滑坡作用的统一产物。其外貌常可反映
实质。然而, 经过长期的剥蚀破坏后, 滑坡外貌特征常遭到改变乃至消失。有时还伴有
其它成因的假象, 给调查研究工作造成了困难。

⑽ 附录二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防灾减灾工作方法,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和“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部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以县(区、市)为对象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等的“十有县”建设,计划利用5年时间,将全国绝大多数重点山地丘陵县(区、市)建设成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十有县”建设,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深化县级地质灾害防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提高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内容要求

(一)有组织:成立了以分管县(区、市)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县、乡两级签订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

(二)有经费:每年都有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对隐患点的治理、应急处置和监测,对受威胁的群众进行搬迁避让。

(三)有规划: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县(区、市)政府批准实施。每年都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经县(区、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有预案:对本县(区、市)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了应急预案,包括险情发生时受威胁群众的撤离信号、路线和安置场所。

(五)有制度:有地质灾害汛期值班、灾情险情速报、应急处置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制度。

(六)有宣传:在“地球日”、“土地日”和“防灾减灾日”,有针对群众和中小学生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七)有预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预警预报信息在当地电视台中播出,或通过其他媒体、通信等手段将信息告知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

(八)有监测:已发现和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已有落实到人的监测员和行政责任人,有完整的监测记录,已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乡镇国土所中有负责联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人员。

(九)有手段: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安装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简易监测仪器等,监测人员配备有简易监测预警工具。

(十)有警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设有警示牌、贴有宣传画,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发生前兆时,群众能及时得到警示信息。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内容要求,组织县(区、市)开展建设活动。每年10月20日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完成“十有县”建设的县(区、市)开展验收,并将通过验收的县(区、市)名单报部。部以通报形式公布“十有县”名单。

三、政策措施

(一)为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部将在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项目及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县(区、市)被通报命名为“十有县”之后,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以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促使各地提高建设质量,加快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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