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竞争性选择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办法
㈠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管理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管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的成果报告审查;大区地调中心受地质调查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的成果报告审查,按规定接收大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承担单位受实施单位委托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地质调查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一、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
1.评审程序
地调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程序,目前主要依据中地调发〔2003〕187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具体程序如下:
(1)地质调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2)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并进行初审后,向组织审查单位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单位初审意见。申请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了设计书的任务;
2)通过了野外验收或相关检查;
3)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4)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图件。
(3)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工作分为评审和审查两部分。评审形式分函审和会审两种,以函审为主。组织审查单位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形式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会审时评审委员会通过审阅成果报告,查阅各类资料,听取项目组汇报、答辩,并与项目组在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审专家主笔并汇总其他评委的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初稿和报告质量评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函审时由评审委员分别审阅成果报告、进行报告质量评分、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组织评审单位汇总,形成评审意见。
(4)成果报告评审和审查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批意见书和有关技术标准。报告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5)评审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审查单位据此签署评审意见书,下发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单位。
(6)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30日内按照评审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送组织审查单位审查。
(7)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经费较少的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组成人员应覆盖项目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8)组织审查单位在收到修改后的成果报告15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报告,由审查单位下发审查意见书,同时报地质调查局业务主管部门和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各一份。对审查未合格的报告通知成果报告提交单位限期完成修改。
(9)技术方法和研究类成果报告的评审除按本要求进行外,还应参照国家科委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2.评审的主要内容
(1)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
(3)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项目工作任务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
(5)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6)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
(7)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8)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程序及要求
(1)承担单位为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是地调成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社会共享。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调中心和发展研究中心为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的管理部门。
(2)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接收辖区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接收全国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3)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并向地质调查局成果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各一式两套。
(4)汇交的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管理办法要求。
(5)地质调查局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地质调查局上报上季度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报表。
(6)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三、项目成果的登记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和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地质调查项目成果也属于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一部分,完成成果报告评审和原本档案归档后,应及时到部成果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1)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然后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2)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资料。
(3)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到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4)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设计书一份;
2)完整的科研报告两份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
3)科技成果原始资料归档证明;
4)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
5)《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6)文字报告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cm、宽19cm(标准16开本)或标准的A4版本。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5)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经正式登记,由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6)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其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7)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得到专家、中介机构、应用单位的评价,可在两年内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根据验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科研报告作重大修改的,应及时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提供新版本的报告。
(8)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主管部门将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管理。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在组织管理上,科学技术部统一领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科技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科技成果和地质调查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在管理流程上,科技成果和地质调查成果管理各项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科技成果和地质调查成果管理工作又贯穿于科技活动和地质调查的全过程。在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制定阶段,技术档案、保密及地调成果的统计与分析,为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在地质大调查实施阶段,地质调查成果管理工作为计划的过程管理提供各项职能服务,及时反馈地质大调查计划的进展。
㈡ 下一步改革的几种可能性预测及利弊分析
从8部委局对19个省(区、市)330个地勘单位的调查情况看,愿意企业化的极少。因此,地勘行业主管部门不大可能继续推行企业化,从《关于分类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若干意见》(初稿)看,基本上是反映广大地勘单位的意见,要回到公益类事业单位,但没有提出具体的分类意见和分类改革的方案。
从研究角度看,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改革方案有以下几种。
(1)地勘单位主体划为公益一类,主要承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任务,少数划为公益二类,承担社会需要的勘查项目,极少数划为经营类实行企业化。具体又有两种做法:
1)国家地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同时对中央财政支出的地质工作任务,通过项目联系全国地勘单位。中央企业管理的地勘单位归地勘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与中国地质调查局和省(区、市)属地化地勘单位为各自独立的事业单位。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分别通过竞争机制择优安排。社会需要的勘查项目由公益二类地勘单位通过市场竞争取得。这是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地勘项目市场化改革方案。
2)国家地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并与省(区、市)双重领导属地化地勘单位,进行合并重组,地质队按地区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任务。中国地质调查局改为区域地质调查局。由中央企业管理的地勘(总)局,改为地勘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司局,所属地质队可以属地化。社会需要的地勘项目由公益二类地勘单位通过市场竞争承担。这是地勘项目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的方案。
这两个方案的优点是地勘工作集中、统一、有序。缺点是政府主管部门权力过大,政事不分,管事过多,效率不高,与国家行政机关大部门制的改革方向不符。此外,地勘单位的主体缺乏活力,社会上对地勘工作不断增长的多样性需求,无法满足。
(2)地勘单位主体划为公益二类,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归口单位和省级地质调查单位及地质环境监测站等划为公益一类,极少数地勘单位划为经营类实行企业化。具体做法也有两种:
1)国家地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同时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并通过中央财政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资源综合利用、境外风险勘查和地质环境整治等专项,联系全国其他地勘单位,通过市场竞争安排项目。中央企业管理的地勘(总)局机关划归国家地勘行业主管部门,成为专业局,所属队伍可以属地化。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任务由地方地勘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安排。属地化地勘单位基本维持现状,所有地勘单位可以自主参与竞争政府财政项目和社会出资项目。这是政府与市场结合的地勘项目市场化改革方案。
这个方案就政府财政项目来说,优点是集中、统一、有序,缺点是政府主管部门权力过大,政事不分,管事过多,效率不高,与国家行政机关大部门制的改革方向不符。同时,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公益二类地勘单位自由度较高,往往把相对好拿的政府财政项目放在一边,主要精力放在竞争社会出资项目上,甚至不愿接受难做的政府财政项目。而且,以往的实践证明,这样的体制、机制还会影响公益一类地勘单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国家地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同时通过中国地质调查局与各省(区、市)(业务上)双重领导省属地勘单位。中央企业管理的地勘单位划归中国地质调查局管理,(总)局机关改为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专业部。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任务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安排,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任务由地方地勘行业主管部门交给省级地质调查局统一安排。地质工作项目主要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地区地勘力量不足,地勘单位可以跨省区通过内部竞争安排地质工作项目。社会出资项目则通过市场竞争取得。地勘单位维持原建制,以求稳定。有条件时可以逐步合并,以便在地区上做到合理布局,有利于减少无序竞争。这是政府计划主导、市场竞争为辅的改革方案。
这个方案的优点是政事分开,主要难点是要把中国地质调查局和省级地质调查局建设好,统一隶属关系。原工业部门的地质总局和各省、区、市的地勘局都要取消,分别加入中国地质调查局和省级地质调查局。同样的问题还是,公益二类单位自由度较高,往往会把争取社会出资项目作为工作重点,主要精力不可能放在可以稳拿的政府财政项目上,难以确保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优质高效。
(3)坚持国办发〔1999〕37号通知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贯彻中发〔2011〕5号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今后十年内对地质工作的需求,第一步,首先划分出公益一类单位,建精、建强国家地质调查局和省级地质调查局,主要承担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任务,以基础性、公益性区域性地质工作为主,矿产勘查原则上做到远景评价,部分做到普查程度,做少量控制性探矿工程。国家地质调查局的直属队伍,从全国地质工作今后十年需要考虑,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和地区布局尽可能合理。省级地质调查局的队伍数量和结构则要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地质调查局与省级地质调查局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上单列科目,在业务上有领导关系,通过协调有计划地安排中央和地方财政项目。中央企业管理的地勘(总)局机关,改为国家地质调查局的专业部。各省(区、市)地勘局机关精简合并为省级地质调查局。第二步,除此之外的地勘单位,已经具备企业化条件的转为企业,主管部门还可以牵线搭桥,帮助它们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地区兼并重组,实行股份制,做大做强。暂时没有条件企业化的地勘单位,先划为公益二类,主要面向社会对地质工作的多样性需求,2020年前逐步创造条件向经营类企业过渡。这是深化改革的方案。
这个方案的好处是,既贯彻了中发〔2011〕5 号文件,又与国办发〔1999〕37 号文件相衔接,给全国地勘行业各级单位和广大职工以中央清晰、一致、坚定的改革信息,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的折腾,取得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作为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我们推荐这个方案。主要理由是:
1)中发〔2011〕5号文件和国办发〔1999〕37号通知中,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即政企事分开、管办分离。
2)地质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过去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地勘单位只有融入市场经济才有生机活力。政府财政只能保障公共服务,通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产品,不具有产业竞争性。商业性的地质工作如矿产勘查开发、地质灾害勘查防治、工程勘查施工等,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运作。政府财政不应该也不可能继续包揽商业性地质工作。这是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依据,即公益性地质工作保留部分精干力量由政府财政负担,其余地勘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
3)大部分地勘单位企业化,扩大了发展的空间,提供了灵活的市场机制和多种多样的体制创新机遇,将极大地激发地勘单位的积极性,真正成为地勘市场的主体和主力军,不仅可以满足社会上对地勘工作的广泛需求,也是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坚强后盾。事实上,多年来许多地勘单位一直在进行着这种探索,有很多设想和成功的经验。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鼓励和认真总结推广。必须认识到,地勘工作市场化改革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只有深化改革才能取得改革的红利。
4)地勘单位由事转企的过程中,可利用过渡期国家给予的转企支持政策,首先以地勘局为单元进行兼并、重组,在行业主管部门协助下,通过协商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还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组织能力更大、更强的联合企业。从而彻底改变地勘单位小而散,抗风险能力弱的局面。
5)铀矿地质队伍也要进行改革。由核工业地质局管理的队伍划为公益一类,其余划为公益二类,今后逐步与铀矿山企业结合企业化,为发展核电工业服务。
6)西藏地质工作可以由国家地质调查局组织力量支援,发现的矿产资源近期内多数应该作为战略储备,勘查程度不宜很高。
㈢ 新形势下国家对地质工作和地质队伍改革的要求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先后多次发文,对地质工作的改革、发展以及地质队伍建设,作了批示和决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主要精神如下。
一、地质队伍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一)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实行政企(事)分开,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能,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下放到省一级后,不得再层层下放。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过程中,要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与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武警黄金地质勘查部队的改革,按照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
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职能和编制由国土资源部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分流人员,减员增效。针对地质勘查队伍人员过多、效益不高的状况,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通过改革,地质勘查队伍要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非地质勘查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
二、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改革
(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二)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为基础,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抓紧建精建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省级政府也要尽快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中国地质调查局应通过项目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地质勘查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省级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省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
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六)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省级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加强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对其中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在“十一五”时期,国家继续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七)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㈣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现状
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矿产资源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授予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探矿权、采矿权。在这一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完整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享有局部的探矿权、采矿权,并有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
基于我国地勘行业发展历史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国民经济发展对于矿产资源稳定供应的迫切需求。我国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运行机制上,目前基本采用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方法,其中公益性地质工作以财政支出作为资金来源,通过地质工作事业机制运行,其工作成果完全为社会服务;而商业性地质工作则以市场竞争的方式为主导,并配合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投资多元化,勘查的成果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部分地质勘查程度低、勘查风险高的地区,由财政支持开展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中央政府在对矿产勘查活动的监管与引导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中央通过改组地矿部等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组建国土资源部以统筹国土资源管理,并通过颁布《矿产资源法》,组织力量做好全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规划和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加大了规划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还通过地质大调查项目、中央地勘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工作,直接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供支持与引导。自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通过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专项、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对我国的矿产勘查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系列可观的成效,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运行机理。在原有地勘队伍的安置问题上,中央明确将原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保留一部分精干的地质调查队伍外,其余地勘队伍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
除了中央政府外,在《矿产资源法》、《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法律文件的规范和指引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实际操作层面中,经过改制的原各级地勘队伍,在克服重重困难与阻力下,通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始终保持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事业的主力军的位置,并为我国矿产资源战略安全的保障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改革的探索中,原各级地勘队伍在预算内地质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地质项目管理;以开拓地质市场为改革的突破口,打破单一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封闭体制,地勘单位开始进入社会市场,部分地勘劳务活动和地勘成果开始实现有偿服务和有偿转让;提出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有力地促进了多种经营的发展;围绕“增强地勘单位活力”这个中心环节,着力进行经营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计划、财务、劳资、干部人事制度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各界及国外的矿业公司也纷纷进入我国矿产资源勘查领域,将我国传统的单一的国家一元化投资演化为国家、企业、外资多元化投资的格局。同时,多元化资金的进入也盘活了原国有各级地勘队伍,激发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行业的高潮,拉动探矿权市场不断上涨。但是,一个成体系的社会资本风险投资市场还没能建立,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规模巨大的国企集团,小型的民间资本只能与单独的勘查项目或勘探公司合作;而境外的公司则主要通过在境外的风险投资市场进行融资。
在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机制中,活动的主体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国有、私营和外资地勘公司就是政府和企业。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这两大主体通过对资金、矿权和人力资源这三大要素的配置来具体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并借此来实现其自身的目的。可以说,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就是政府与企业就矿产勘查的一种博弈规则,政府一方希望借此来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而企业一方则希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㈤ 改进国家地质工作运行的体制和机制
1.关于国家地质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领导在健全完善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国家地质工作”,我认为很确切。我的理解是:第一,国家地质工作不光搞公益性地质调查,还可以根据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开展各种战略性的地质工作,以及重要的地质科研等,其涵盖的范围,在不同时期可以有不同的需要。第二,公益性地质调查不光国家一级要搞,地方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公益性地质工作,都要搞,只不过是谁搞由谁出钱,国家地质工作不能包揽一切。因此,随着国家地质工作的提出,地方应当提出和规划自己的公益性地质工作。
2.关于承担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队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队伍,不必都由国家组建的事业单位来完成。充分利用社会地质调查资源,包括企业、院校、科研机关等,来从事国家地质工作,这在国内外都是一条成熟的经验。中国地质调查局成立之后,通过“项目联系”,利用现有地质勘查队伍完成地质大调查的任务,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这样一个很好的“买方市场”,无须再为单独组建国家地质队伍而操心。要树立一个新观念:凡是承担国家地质工作的主力,或者按照合同,长期从事国家地质工作的骨干队伍,都是地质野战军,不必强调它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是属地化还是中央直管,是直属单位还是项目联系,关键在于运行机制的改革。
3.关于国家地质工作的运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领导在健全完善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已经提出:“中国地质调查局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分别采取计划下达、委托和招标等多种形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直属队伍采取计划下达方式;对省级、地勘行业地质调查队伍,采取委托、招标等不同形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在这里,局领导已经把国家地质工作运行的基本原则肯定了,即实行地质项目管理,利用社会地质调查力量承担国家地质工作任务。实际上,几年来,中国地质调查局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现在的问题是要在认真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和提高。对项目管理,科技部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规定,其中有些做法可以作为地质项目管理的参考,如关于项目的确立、关于项目责任人的制度、关于项目的依托单位、关于项目经费管理。对这几个问题,我想谈几点意见。
(1)国家地质工作的立项管理。立项管理的关键是解决“结合”问题,即国家地质工作必须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实现由供给驱动型向需求驱动型的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质工作最主要的弊端是结合得不好,根源就发生在“立项”上,即在确定地质工作计划项目时,基本上是在地质部门内部打转转,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自己能做什么,就立项申请什么。“地质大调查”项目开展以来,虽然这方面有所改进,但地质项目的申请还是主要来自地勘单位和地质专家,而他们都属于供给方,所以仍然是供给驱动型。现在,要真正实现转型,就必须从立项管理入手,在确定国家地质工作项目时,听取需求方的意见。国家地质工作的需求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需求;二是国家重要基础工程(或产业)的需求;三是科研创新的需求。每一个计划进行的地质项目都必须反映这些需求之一,并且尽快转化为应用。如果某一个地质项目完成之后,根本没有人利用,那将是最大的浪费。
(2)国家地质工作的项目责任人。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是国家科研计划实施中的重要规定,把它移植过来用于地质项目管理是可行的。但国家地质工作的项目责任人不宜是自然人而应当是法人,即以现有的地质调查院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条件,改造成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地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全权负责,并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实施可实行两级管理,即项目—子项目或课题。项目责任人依据项目的分解,选好子项目的工作组组长,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组长的责任权利,且不得随意变更。中国地质调查局应当把重点放在项目责任人的审查、确认和监督检查上,并逐步建立一种长期的诚信制度。对项目责任人条件的要求,不要追求大而全、小而全,重点要看其技术条件、人员素质。至于装备条件、管理条件,可通过依托单位解决。
(3)国家地质工作的依托单位。一个地质项目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装备条件,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中国地质调查局应当根据地质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条件,对依托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经过认可后方能成为地质项目实施的依托单位。鉴于当前地勘单位属地化和企业化的现状,可以把省级地勘局作为依托单位。因为这一级技术手段齐全、管理制度健全、经济实力比较强,能够承担起依托单位的责任。同时,这样做可以解决在组建地质调查院问题上中国地质调查局和地勘局的矛盾,更有利于合理利用地勘局的资源,有利于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融合。
(4)国家地质工作的项目经费。根据国家地质工作项目的运作方式不同,应当制定不同的预算标准和采取不同的管理监督方式。对通过计划下达方式运作的地质项目,其预算标准应当与直属单位经常性经费的分配办法结合起来制定,以免重复计算;对通过委托、招标方式运作的地质项目,其经费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实行量价分离,及时进行调整,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某些国家需要的地质项目,企业或地方政府也同时需要的,可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让企业或地方去做,成果共享,不一定每项国家需要的地质成果都由自己组织实施。对这种国家补贴的地质项目,也需要制定一套预算资助标准。
总之,要管好国家地质工作经费,首要环节是抓好预算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㈥ 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建议
李英康 张铁奎 米胜信 戴葳葳 彭秋月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摘要 本文根据2000~2006年地质调查项目实物地质资料的产生和管理现状的调研与考察结果,分析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从机构建设、资金保障、标准化、全程跟踪、服务利用、信息网络和政策法规7个方面,提出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建议。
关键词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现状;管理建议
一、前言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将岩矿心、标本、样品、光薄片等实物地质资料作为地质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范围。这为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接收、保管国家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并组织开展全国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和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工作。
为此,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从2001年开始广泛地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的调研工作,收集有关实物地质资料,了解国内地矿部门、石油部门及其他一些部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现状。
2003~2006年实物地质资料中心,针对2000~2006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布置的地质调查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情况和保管状况进行调研和实地考察工作。并于2006年10~11月开展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与社会化服务需求问卷调查活动。
本文通过对问卷调查的信息统计、分析,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及时了解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现状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具体困难,提出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建议,为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增加经费投入、解决面临的问题提供了基础信息,以便尽快改善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环境,提高管理水平,从根本上管好、用好实物地质资料。
二、实物地质资料生产现状
2002年开始,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的资助下,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开展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方面的专项研究。通过跟踪调查获得如下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的生产信息。
自2000年以来,中国地质调查局部署矿产资源评价、区域地质调查等项目9541个,能够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5700多个,机械岩心钻探施工量847743m,如果按80%取心估算,将产生岩矿心约670000m,产生岩石标本、矿石标本、古生物化石等各类标本数十万块,以及矿石光片、岩石薄片、同位素年龄样、化探样品、副样等各类样品100多万件。
表1 地质调查项目岩心生产状况表
(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年鉴)
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岩矿心主要来源于矿产资源勘查评价项目,各类标本、样品类主要来源于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化探样品主要来源于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项目,水、工、环等地质调查项目仅产生少量的岩心、标本和样品。
2000~2003年,共产生岩心325304.58m、矿心7252.98m,古生物标本7139 块、岩石标本63273块、矿石标本1144块、岩石薄片62425片、光谱分析样45031件、化学分析样121452件、同位素年龄样 971件、岩石化学样 54901件、土壤化学样 643803件、水系沉积物化学样333254件。
2004~2005年,中国地质调查局部署地质调查项目3088个,其中1920个项目能产生实物地质资料。其中,岩心钻探工作量为270351m,大约产生岩矿心215000m,产生各类标本约5万多块和各类样品约30多万件。
产生大量实物地质资料的单位主要是中国地调查局直属单位、六大区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调院。由属地化的地勘单位、各省区市环境监测站、其他行业的地勘单位、高等院校承担的地质调查项目不多,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较少。
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现状
为了解中国地质调查局部署地质调查项目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情况,2006年开展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工作。
1.问卷调查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与社会化服务需求调查问卷共计发放690份。发放范围包括地矿、冶金、有色、建材、黄金、煤田、矿山、地质院校等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共返回调查问卷67份,见表2。
表2 调查问卷发放和回收情况统计表
上表说明参加地质调查项目地矿单位返回的问卷最多60份,占返回问卷比例的85%,发放到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的问卷是130份,返回率为46.1%。未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的单位和其他行业地矿部门的问卷返回数极低为7份,仅为发放数560份的1.25%。
返回调查问卷的67个单位承担的地质调查项目共1504项,其中基础地质调查项目328项,占总项目的22.0%;矿产勘查项目722项,占总项目的48.0%;水工环调查220项,占总项目的14.4%;其他项目234项,占15.6%。
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主要是矿产勘查和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其中,金属矿产勘查项目577个、非金属项目145个、区域地质调查项目210、区域矿产调查项目74个。
2.管理现状分析
通过对问卷调查中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状况信息统计、分析得到如下结果:
1)投入专项管理资金的单位占46.3%,有专人负责保管的占55.4%。
2)保存与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比例为85%以上,其中,全部保存的占20.0%,精减后保存的46.0%,期限保存的12.0%,不保存8.0%。
3)保存完好程度方面,全部完好保存的仅9.1%、基本完好40.0%、部分完好36.4%、比较差的9.1%。
4)实物地质资料保管部门与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比例:资料管理部门37.3%,项目组32.2%,专业研究人员10.2%,上级资料管理部门3.4%。
5)临时库房保存40.0%、永久库房36.7%、租用库房11.7%、露天堆放5.0%、就地掩埋13.3%、其他11.7%。
6)建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档案的单位占44.6%、未建档的单位为37.5%;绘制实物资料摆放平面图的单位占25.0%,未绘制摆放平面图56.8%。
7)实物资料分类登记的37.5%,未分类的50%;建立检索查询系统的单位20.0%,未建的单位65.5%。
8)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中,执行国家标准的11.6%,国土资源部标准的2.3%,行业标准的30.2%,单位规定的39.5%,其他标准的16.3%。
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状况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实物地质资料的总体管理水平非常低,见表3。
表3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水平信息表
表3中的结果表明: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在整体上都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问题,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工作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缺少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专项资金和缺少各级规范化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监督机构。
3.实地考察结果
在跟踪天津、成都和西安所146个项目进展情况、实物地质资料产生状况的调研过程中,开展了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现状的实地考察,单位包括内蒙古地调院、四川地勘局207队、四川地勘局403队、四川地勘局华阳区调队、陕西省地勘局地质一队、西北有色地勘院、陕西区调队和上海地调院,保存状况见表4。
表4 部分考察单位的实物资料保管状况信息表
实地考察的结果表明:多数基层地勘单位的实物保管条件较差,缺少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管理设备,缺少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资料档案不全,管理较混乱。此外,各种地质调查的标本、样品随处散放的情况比较普遍。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投入少、人员配备不齐,实物保管率低、不规范,管理部门工作不到位,保管环境差,制度标准不统一等,见下列统计结果。
1)投入资金的单位仅占40%,有专人负责看管的单位不到60%。
2)保管与产生比例为85%,但全孔保存的不到30%,大部分岩心是缩减后保存的,保存完好、基本完好的仅50%左右。
3)资料管理部门保存的仅占40%左右,而大部分由项目或研究人员保管,建立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档案的不到50%,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到40%,能够进行检索查询的不到20%。
4)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中,执行国家标准的占9.7%,国土资源部标准的25.8%,行业标准的20.9%,单位规定的30.6%。
5)地勘单位保存的大部分实物地质资料是岩矿心,对于其他的实物地质资料,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要求,实际管理情况比较混乱。
6)各类地质调查标本,多数保存在项目组或负责人手中,堆放在办公室、车库、院内,很少的一部分保存在临时库房。
7)样品副样、化探副样多数保存在测试分析单位或保存在各大区所的试验室内。
上述结果说明基层地勘单位知道实物地质资料保存的重要性,但因缺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支持,虽然也能重视起来,但保管好实物地质资料的单位较少,究其原因在于:
1)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体制、机构不健全,组织尚未到位。
2)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不完善,缺少保障措施。
3)缺少指导和监管机构,缺少组织结构的整体规划,不同层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
4)缺少专业化的技术队伍,不能提供技术支持,导致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不明确,工作方法、技术标准不完善。
5)实物地质资料保管环境差,基础设施、管理设备落后。
6)缺少资金支撑,无法进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设施建设、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管理技术人员,基层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逐渐减少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人员,放弃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使实物地质资料保存数量逐渐萎缩、质量逐渐下降。
五、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建议
基于目前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状况,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体系的构成研究和制定总体规划已经成为主管机构必须考虑的紧迫问题。也就是说在国家非常重视地质资料服务的新形势下,短期内明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体系的建设目标与指导思想、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管理细则与规范原则(统一配备服务软件、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管理服务办法)、服务方式与服务队伍、服务措施与保障措施、服务网络与共建规定、服务设施与服务设备是十分必要的。
1.管理任务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任务是国家所属的各级馆藏机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接收那些在地质工作中产生的重要实物及相关说明资料,最大限度地保护它们并提供服务利用。
在整个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要按照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流程,即汇交(提交)/接收 — 验收 — 整理 — 建档 — 著录 — 入库 — 维护 — 服务,开展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我国的地质构造单元、成矿带划分等特征和国家地质调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部署情况,负责制定全国的实物地质资料总体规划和阶段工作目标,组织汇交/接收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2.管理建议
基于目前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现状,为解决现存的问题,真正管好用好实物地质资料,完成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任务,本文从7个方面提出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建议。
(1)馆藏机构建设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投入资金了,基层地勘单位为保管岩矿心等实物地质资料做了很大的努力,终究是不堪重负。基层地勘单位在资金、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安全保障等方面难于达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现代化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现存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地勘单位保管)模式。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建立类似档案管理的国家级、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才能达到有效保护重要实物地质资料的目的。
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专业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体系势在必行。
在省(大区)级馆藏机构未建立前,重点选择环境及专业技术力量比较好的地勘单位,通过投入较少的资金进行委托管理,先解燃眉之急。
(2)资金保障与监管
目前上级主管部门已经了解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状况,基层保管单位也看到了国家开始重视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但迫于经费短缺,难于实质性地把实物地质资料很好地管理起来,只能积极地呼吁上级主管部门向国家申请专项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或地方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资金保障问题,按年度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分级支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和维护费用。
同时,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用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真正管好实物地质资料,需要建立具有监管机制、专人负责的管理组织,并制定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3)标准化
应对以往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标准和规定进行收集、分析、总结、修改、补充,完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建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度体系,包括实物地质资料的生产、精选、汇交、整理、验收、分类建档、入库、保管等。最终采用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监管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4)全程跟踪
建立地质调查决策机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了解地质调查项目的进展和实物地质资料生产总量、类别等信息,逐步建立实物地质资料的全程跟踪体系,为实物地质资料挑选、入库保管提供资讯,更有效地进行监管工作。
在各类地质调查、资源开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能够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在项目设计和审批阶段就要明确对实物地质资料产生、保管的要求,注明用于实物采集、临时保管、验收、提交的专项经费。对于需要基层地勘单位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后期管理经费也要按保管期限、类型、数量等指标,纳入项目预算。
项目野外验收时,把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年度检查时,要把实物资料的保管质量、是否按期提交纳入考核的范围。
项目成果验收时,先对取得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验收,提出处理、精简意见,并指定馆藏内容与提交/接收机构。对未按要求进行实物地质资料验收、提交的项目或单位,不进行项目成果验收。其目的是从源头上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把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贯穿到地质调查工作的全过程。
(5)服务利用
现阶段最好开展两项工作:首先开展全国基层单位保管实物类型,以及每种实物数量、保存状况的基本情况普查工作,编制信息汇总简表、保管库网概略图及查询目录,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准备;其次,建立并完善实物地质资料检索与查询、观察与描述、取样与检测过程中的技术方法与规范。对不同级别的馆藏机构,进行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配备方面的规范化研究。
(6)信息网络
研究实物地质资料的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存储、信息传送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的社会化服务网络系统,实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信息、服务信息共享。
(7)政策法规
在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进行实物地质资料监管工作。在宪法、矿产法中或附属的规定中,规范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地质工作产生实物地质资料的提交义务。实行分权、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除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涉及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之外,缺少更明确的如何进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因此制定、颁布与国家资源开发法规相结合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法规或纲领性政策文件,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总之,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则必将给管理体制改革、资金保障、跟踪管理、服务利用的全程监管带来困难,很难实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目标,同时,国家实物地质资料主管部门也难依法行政,所以只有尽快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法规,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现状,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水平。
㈦ 英国地质调查局的经济效益知多少
李友枝施俊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
近日,英国地质调查局(BGS)发布了一项关于“英国地质调查局的经济效益”的研究报告,对英国地质调查局为英国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英国地质调查局为英国所作贡献的经济价值相当于地质调查局年度营业额(包括科研预算和外部收入)的850~1525倍。本文对该项研究的方法与结果进行简要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研究目标与方法
本项研究是英国地质调查局委托Roger Tym研究组和其合作伙伴进行的,研究报告于2003年11月提交。本项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英国地质调查局对英国经济的作用,唤起政府、科学界和普通公众对地质调查局活动的实际用途与价值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促进英国地质调查局的科学与商业发展,使它在保持提供科学、公开信息的传统优势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更多的实际应用和增值的业务。
1.研究目标
本项研究的目标是为了解决两个主要问题:英国地质调查局如何为更广泛的经济作贡献?英国地质调查局这种贡献的真实价值是什么?在研究过程中,还进一步解决了另外两个问题:英国地质调查局的优势是什么?未来什么样的变化能提高BGS的贡献?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研究组一方面以对地质调查局产品的分析为基础,从中了解地质调查局应在哪些方面增加最大价值;另一方面,以客户的反馈信息为基础,从中了解地质调查局如何被社会所认知,什么特点和能力最值得骄傲,什么变化最受欢迎,BGS怎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
2.研究方法
在研究过程中,研究组进行了采访和实例研究,以确定英国地质调查局所提供的产品类别和服务对象。为了评价产品的价值,研究组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增值法对英国地质调查局的经济效益进行了评估。由于可获取的数据有限,每种方法只能提供主要的近似答案。
二、英国地质调查局的贡献
英国地质调查局现有职工约800名,2003~2004年的预算为4000万英镑。过去40年来,为了响应英国政府的审查、政策声明和指示,英国地质调查局已发展了一套可持续的“混合经济”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英国地质调查局50%的资金来自英国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NERC)的年度科研预算,这些资金用于实施关于监测和研究的核心计划,其余50%来自外部的委托研究项目(CR),以及数据和产品销售与服务。
本项目的第一步是确定英国地质调查局的主要产品和主要客户。产品按英国地质调查局行政机构规定的各个项目(Programme groups)分类,客户尽可能按相似的组织类型和相似的效益类型分类,经与英国地质调查局项目的管理人员商议,确定了可能从各个项目中获取最大利益的用户。表1列出的是这些项目的主要用户。为了尽量做到对每一个用户和每一个项目至少覆盖一次,选择了表1中的3/4的项目—用户(表中打双勾的)作为实例研究。每一个实例研究都采访了一个用户,了解其对与英国地质调查局各项目相应的产品的利用情况。
表1英国地质调查局各项目的主要用户
1.石油钻探高技术
英国地质调查局开发了一项创新性技术,即众所周知的以内插野外定位(Interpolated InfieldReferencing)技术,通过提供实时的、校正的地磁场信息,提高了石油钻探的精确度,降低了钻探的总体成本。
2.被污染土地的有效监测
英国地质调查局是倡导通过GIS监测被污染土地的组织之一。与基于纸介质的系统相比,这种利用计算机的监测系统有助于地方政府更准确、更一致地标识有潜在污染问题的场所。
3.竞争性矿业
英国地质调查局目前管理一个矿业信息网站,及时向英国矿业界提供相关的矿产信息。网站向公众发布信息,促进了矿业的竞争性发展。
4.海岸线保护
英国地质调查局对联合研究和监测海蚀崖崩塌以及困扰英格兰南部海岸和其他几个欧洲国家海岸线的问题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除管理这项研究的联合研究项目外,英国地质调查局还提供了创新的监测技术,未来可为英国国内外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三、BGS贡献的评价方法
1.成本效益法
从竞争性利益来看,英国地质调查局产品和服务的收费价格通常大大低于他们带给客户的真实的经济效益,因为许多客户利用英国地质调查局的产品和服务大幅度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入。在很多例子中,实际支付价格显著低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部分原因是公营部门的客户支付的是以成本加成计价为基础的规定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
因此,效益的真实价值可以根据每个客户愿意支付的价格来衡量,这个价格是英国地质调查局能收取的最高价格,也是客户最愿意接受的价格。研究组通过询问客户他们能够支付多少来直接估计这项价值,但是大多数客户不能提供具体数字。于是研究组又采取间接方式了解客户通过使用英国地质调查局产品和服务的节省费用和附加收入。在采访的17家客户中,有4家对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进行了估计,其中3家客户表示,他们所购买的英国地质调查局产品与服务的价值相当于他们支付价值的2~10倍;有4家客户认为这个数字为100,即效益—成本之比为100;有5家客户指出,效益大大超过了成本,但没有提供具体数字。因此,总体来看,一半的客户认为他们从英国地质调查局获取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他们实际支付的价值。
从社会利益来看,英国地质调查局的营业额也远远低于其产品的价值,因为这些产品高度共享,提供了公益服务,形成了无形的效益,其价值不能用财务账单显示,难以用货币形式衡量。如在防灾方面,英国地质调查局的研究能帮助政府预测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会发生海蚀崖崩塌;在生活质量方面,英国地质调查局为英国和发展中国家清洁水供应提供帮助;在教育方面,英国地质调查局的研究和出版物在多层面上为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17个英国地质调查局产品实例研究中,有10个提供了公益性服务。因此,虽然研究组不能提出实际的货币价值,但是英国地质调查局的产品和服务广布于社会,英国地质调查局在防灾和环境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由此可见,英国地质调查局产品所带来的真实效益(有形和无形的)大大超过客户为这些产品所支付的价格。除外部收入外(即这些价格的总和),英国地质调查局的营业额还包括科研预算,这是从政府获得的核心资金,占总营业额的50%。科研预算实际上是政府支付的费用。英国地质调查局总体效益远远高于其年度营业额4000万英镑(含科研预算和外部收入)。
2.增值法
研究组用增值法作为上述成本效益法的替代方法。该方法最初于1999年由OXERA咨询服务机构用于评估军工部门的经济贡献。作为一种度量一个单位对经济贡献的方法,增值法是用英国地质调查局为国家经济所贡献的总产值(增值)来评价的。产品本身由总增值(Gross Value Added)衡量,它是一项类似于GDP的指标。因此,英国地质调查局贡献的增值度量是利用英国地质调查局产品与服务作为投入的国内所有产品与服务的总价值。对经济贡献的增值度量完全不同于成本效益测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计算英国地质调查局提供投入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总和上,增值法不考虑这些投入的大小和比重;其次,像总增值本身一样,它除去了无形的效益或没有货币价值的福利方面,如提高了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利益等。按此法计算,2001年,英国地质调查局对之有贡献的产品总增值为340亿~610亿英镑,是英国地质调查局年营业额约4000万英镑的850~1525倍。
作者简介
[1]李友枝,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情报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2]施俊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情报室主任,研究员。
㈧ 如何确认归谁所有有谁来管——解答地质调查形成的 探矿权管理三大难题
编者按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提出实现新的找矿突破,到2010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显著提高,完成陆域国土25%面积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当前,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及其伴生问题已经成为矿政管理的热点、难点,对其进行科学管理是加强、改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地质找矿新突破的实现与《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对地质调查工作要求的落实。
受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委托,由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承担的《地质调查形成的矿业权问题研究》课题首次较系统地研究了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前不久顺利通过专家评审。由此,编者约请课题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彦英就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标准不一、权属不清、责任不明”管理的三大难题行文解答,为矿政管理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
尽管国内外地质调查工作任务有所不同,工作程度也可能存在差异,但都有可能形成探矿权。我国地质调查实践证明,过去7年的工作已经形成了许多探矿权。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就是指依法取得的、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依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展地质调查所发现的有价值的找矿信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一、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机理:发现新的矿点,获取新的找矿信息
要点:随着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不断投入,在测区范围内,新发现的有价值的找矿信息和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找矿靶区,对矿产资源的存在与否、可能产生的预期投资收益的可信度作出越来越客观的评价,使探矿权得以形成或升值。
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中国地质调查局部署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主要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两大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其探矿权的形成也不一样。
基础地质调查中探矿权的形成——1:5万区调除常规基础地质填图外,增加了区域矿产调查任务,这是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制度保障和主要机理。
基础地质调查中1:5万区调的地质数据,是制定资源勘查计划、查明新发现矿产资源基地和挖掘已有矿产资源基地潜力的重要基础资料。一般来说,基础地质调查不大容易直接形成探矿权,而1:5万区调形成探矿权的几率相对较高一些,除常规基础地质填图外,增加了区域矿产调查任务,这既是中国特色,也是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制度保障和主要机理。
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中探矿权的形成及升值——为找矿服务的目的性更明确、更突出,发现新的矿点、矿化点的可能性更大,形成新的探矿权的概率更高。
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项目实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探矿权形成或升值的过程。在已有1:5万区调图的区域进行远景调查是利用已有图件开展其他工作,而在尚未进行1:5万区调的区域进行,则要按照1:5万比例尺开展地质填图,同时对未进行物探、化探的工作区域还要进行1:5万~1:1万比例尺的物探、化探工作。由于其工作内容、程序、手段和1:5万区调相似,而工作靶区更集中,为找矿服务的目的性更明确、更突出,发现新的矿点、矿化点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往往会发现、获取更多的找矿信息,对成矿、控矿规律分析认识会更客观,因而形成新的探矿权的概率会更高。
二、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现状:逐步规范,但面临三大难题
要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权属不清,地方政府利用行政资源(权力),而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则利用技术资源(手段)相互博弈。这是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难于管理的直接原因。
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是随着国家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规范的,当前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问题:
1.底数不准,标准不一。如何判定地质调查是否形成了探矿权?
我们对地质调查的涵义及其形成探矿权的标准并未事先进行科学界定,基层对此也理解不一。对于是不是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既不能以区域范围,也不能以单位性质去判定。而是通过是否在地质调查范围内,是否使用地质调查经费开展相应工作而发现可进一步工作的矿(化)点、致矿物化探异常,有望形成矿产预查地,是否已经具备探矿权依法审批登记的条件等来判定。
当前要防止地质调查主管部门过于牵强附会、而地勘单位却有意隐瞒不报的两种倾向。对于已有的探矿权是不是由地质调查形成作出客观的判定,关键是要“认真”和“一以贯之”,实现记录在案,有据可查。至于地质调查新开项目(图幅),则应在立项时对项目范围内已有矿点、矿化点先作初步界定和真实记载;对于地质调查是否新发现了有价值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点、矿化点或找矿靶区,则应在项目成果审查时逐一界定。
2.经费来源渠道多,权属不清,主体复杂。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到底归谁所有?《物权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而依法保护的前提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通行原则明晰产权。现实是部分地质调查项目尤其是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项目经费来源渠道多,这就使其形成或升值的探矿权产权主体复杂了。
此外,由于现行地质调查预算标准同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缺项),而且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可以按照贡献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这也使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权属问题更加复杂。现实情况是,有些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允许直接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申报登记探矿权,全部由地方政府实际掌控,利用空白地的行政特许权或地质调查所取得的地质找矿信息,进行招拍挂收取价款;而直接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则利用实际掌握地质找矿信息和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管理办法的契机,抢先或变相实际占有、处置了地质调查中形成的探矿权。
3.无主,无章,无序,责任不明。地质勘查形成的探矿权该由谁来管理?
随着地勘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如何管理,该由哪个部门管理,这是一个新而敏感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家投资所有者主体虚位,而地质调查主管部门习惯于只注重地质找矿成果及地质资料、实物量的纯业务管理。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资产管理目前实际上仍处于无主(直接管理责任主体)、无章(管理规章)、无序(程序、秩序)状态。
三、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对策:明确权属,统筹协调多方利益
要点:收益分配首先要坚持“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次要允许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项目收益分配并对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再次,对不同性质的承担单位要区别对待: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参与项目收益分配,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与项目收益分配。
对地质调查已经形成的探矿权以及今后还有可能形成探矿权的处置,必须作出规范性规定,否则不仅会造成所有者权益的流失,还可能影响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正常运转。
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归投资者所有:权益归属国家并实行有偿取得。
1.在公益性地质调查中,由于地质勘查资金的投入,才产出了具有使用价值、可以给未来使用者带来收益的探矿权。它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的,既不是天然就有的,也不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原有产权的权益,这个价值定性很重要。
风险和收益完全属于出资者。出资者按照地质调查规定的预算标准,已将地质调查经费支付给技术劳务的承担者;只要技术劳务承担者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就可以按预算标准结算价款,至此双方的经济关系也就两清了。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第一次分配,也称初次分配。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其权益归属国家并实行有偿取得,不仅符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基本经济原则,也是国家现行法规所明确规定的。
2.承认知识、技术在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中的突出作用: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奖励技术劳务的承担者。
在地质调查形成探矿权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地质技术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此,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下,必须运用利益机制正确解决与技术劳务承担者之间的关系。
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把技术劳务的作用评估入股,共同投资找矿,风险和收益共担;二是对地质找矿的收益,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奖励给技术劳务的承担者。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用第二种办法较为可行,因为它的投资是国家公共财政投入,追求的是公益性成果,不宜事先许诺技术股权。
3.解决现行地质调查的预算标准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问题:对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允许缺项部分参与收益分配。
现行的地质调查预算标准较之市场通用的工程价款缺少3项,即职工福利费、设备折旧费和合法利润。这样的预算标准对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来说不合适,因为他们的设备折旧、职工福利等要依靠经营收入解决。鉴于此,可以把缺少的这3项视为参与了地质调查的投入,进而在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收益中分给他们相应的部分。
4.明确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主体:矿政管理由具有法定权限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统一管理,经营管理则由政府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既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形成的专业技术含量很高的中间性成果,又是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准资产性的用益物权。因此,建议由代表国家的政府授权委托地质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管理比较合适。但这种管理有可能影响地质调查公益性目标的追求,对此要有理性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规定。也可以考虑由代表国家的政府授权中央地勘基金管理部门管理,这样在体制上机制上比较顺,但要搞好相应的基础工作。
5.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的确认及其转让:规范确认标准和确认程序,积极组织探矿权转让。
如何在众多的公益性地质成果中确认具有排他性的探矿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调查已经形成探矿权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探矿权进入市场的现状,组织研究并提出《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的确认标准》,使其规范化并明晰确认程序。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及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要积极组织转让,可以委托原来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的地勘单位具体操作,由所在的大区地调中心管理监督,在地质调查项目所在省(区、市)的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实行竞标,达成交易之后依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6.合理分配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收益: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形成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所获得价款的分配,建议对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的地质项目形成的探矿权转让价款收益,80%归国家,20%奖励承担单位有贡献的人员。对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地调项目,其探矿权的转让和价款收益分别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置:
地质调查中新发现的探矿权转让后其价款收益的60%归国家,40%归承担单位,后者用于奖励找矿有贡献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总收益的50%;同时,同等条件下承担单位有优先取得权。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中升值的探矿权,如果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已经拥有探矿权,必须事先明确该探矿权一旦升值之后,其收益应当按什么比例进行分配;在同等条件下,承担单位同样有优先权。
对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收益国家所得部分可以考虑两种使用方向:作为地质调查经费补充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使用。
此外,地质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管理还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有必要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而且要正确处理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工作和形成探矿权的关系,既要着眼于面上的地质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也不要放过已发现的找矿线索的初步评价。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年4月18日)
㈨ 地质调查项目拨款与支出
一、国家财政拨款
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部门在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上,初步建立了“以预算编制为核心、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执行手段”的预算管理模式。中央各部门预算单位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针对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在政策制度上颁发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在立项申报程序上对立项申报、专家审查、论证筛选、合理排序、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了支出拨款程序,制定了比较科学完整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制度的改革试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我国财政资金账户设置和支付方式的根本性的变革。作为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工作,也要适应这一改革的形势,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和办法。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又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指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的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对财政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后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 3个基本特征:一是财政统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各单位不再设有银行账户;二是所有财政支出根据部门预算均由财政集中支付到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三是财政设立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和支付执行机构。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现金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5)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部对于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些账户构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内容。
2.国家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国库支票”支付。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 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的财政支付方式
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属于国家的财政专项经费,因此,也要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的拨付要求,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2003年国土资源部作为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单位,财政部授权国土资源部对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地质事业单位等基本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授权支付。中国地质调查局28个直属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采用授权支付;各省、市地质调查院承担的地质调查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预算、项目工作进度和用款计划拨付各省、市财政厅、局,由地方财政支付机构审核同意后,直接拨给项目预算单位,即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经费。
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向财政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1)无预算、超出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2)自行扩大预算超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3)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5)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6)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7)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4.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制度是指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在内的综合管理制度。一般来讲,政府采购制度往往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来体现。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体框架,明确政府采购的目标、原则、操作主体及其职责。政府采购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力争做到竞争、择优、公正、公开。政府采购范围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拨款及支出
1.国家地质调查拨款
国家地质调查拨款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国家地质调查任务而取得的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从目前来看,从事地质工作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2)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是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3)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 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4)其他拨款 是指除上述拨款来源以外的、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其他拨款。
2.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国家地质调查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并由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拨款核销的全部支出。在会计核算上,把为完成国家地质调查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即工作项目成本)以及应分配的管理费,称为地质项目支出。
国家地质调查支出划分为“已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和“未完地质项目支出”。
(1)已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已完项目是指报告期已经完成项目设计任务、提交的地质调查报告已经评审验收、原始资料已经汇交取得了资料验收意见书并经过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批复的项目。已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是指工作单位为完成已完地质项目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应分配的管理费费用。
(2)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尚未竣工完成的项目。虽提交了地质调查报告但尚未进行评审验收,或者虽经评审验收通过但尚未汇交地质成果资料的项目为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报告期内未完的地质项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为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3.国家地质调查项目结余
结余是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拨款与项目实际支出的差额部分,称为结余。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经费结余主要有两种情况:
(1)未完地质调查项目结余 工作单位按照地质调查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进度,年度未完的地质项目的经费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其他结余 因调整项目设计方案或未按照项目设计开展工作形成的经费结余,如工作单位中途终止工作的未完工作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须变更工作项目不再施工的工作量、因质量原因扣减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数、审查确认应调减结算数等形成的结余,项目结余经费将由主管部门收回,安排以后年度的项目。
项目结余主要按照项目累计预算和实际支出计算的项目结余。未完地质调查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计算项目结余,只有连续跨几个年度实施的并按要求需要提交阶段性成果的地质调查项目才能计算结余额。
三、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据有关资料,自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已累计安排4649项次,各年度续作项目对接后,共计安排2833项。投入国土资源调查经费总额39.7亿元,其中:基础调查计划10.69亿元,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19.66亿元,地质灾害预警工程4.84亿元,数字国土工程1.7亿元,资源调查与利用技术发展工程2.79亿元。2001~2003年,国家财政还单独安排了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西部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等4个调查专项经费4.3亿元。包括国土资源调查经费和国家财政调查专项经费,5年来,地质调查工作经费总投入近44亿元。
世界上任何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都是在总结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在完善中走向成熟。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单一账户体系以后,工作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要集中纳入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逐步取消过渡性账户。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拨款由原来的授权中国地质调查局支付转变为国库直接集中支付;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项目工作进度下拨地质调查项目经费转变为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对于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实施监管逐步转变为由财政部门、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和中央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经费使用的安全运行的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对于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是地质调查项目的技术管理与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相脱节。在国家财政资金拨付制度改革后,中国地质调查局和地质调查项目管理部门如何转变观念、采取措施积极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变化的形势需要;二是中国地质调查局对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经费如何进行监控,保证项目的技术与经济管理的统一,如何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2)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部门预算改革是国家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支出预算实行“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实行“零基预算”。国土资源大调查安排的地质调查项目就属于中央部门申报项目的范畴。在“项目库”管理上,对于申报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择优安排,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在项目预算的编制上都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办法编制预算;在项目资金的拨付上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实行集中支付;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实行财政监督与检查;在项目实施的结果上进行绩效考核。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一系列的改革,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和公平的预算标准,逐步形成一套预算有标准、执行有约束、决算有考评的较为科学规范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于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工作单位的项目预算,遵循“预算—执行—决算”的工作程序,“预算就是决算”的原则,并按照项目工作进度和申报的项目用款计划审批项目经费。工作单位要提高项目预算的编制质量,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预见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细化项目预算、强化预算的约束、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3)相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改革滞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后,地质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地勘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工作单位根据单位性质执行不同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地质调查项目的会计核算执行多种会计制度,导致了在地质调查项目财务报表、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划分与归集以及会计信息资料等方面,始终存在着制度衔接不相符合的问题。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与相关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成本核算内容上都存在着预算口径不一致的问题,既增加了预算的编制难度,也导致预算与会计核算不一致。如何完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编制科学准确的项目预算,制定出符合国家财政部门改革要求、适合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单位的成本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经费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4)地质调查项目的设备管理在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改革以后,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在设备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设备选择、采购、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难以逾越的体制性障碍,也存在着设备管理的观念问题。如何加强地质调查技术装备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合理地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如何理顺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等,都是我们经济管理工作者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要逐步适应这种变化的趋势,在项目经济管理方面也有许多问题值得不断地探讨和总结。
㈩ 广东省地质调查院怎么样
简介:广东省地质调查院成立于 2000年6月,系广东省地质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业务上受中国地质调查局指导。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 质证书”及中国地质调查局颁发的“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