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地质灾害是属于犯法吗
㈠ 请问地质灾害引发的事件谁负责
由于人类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事件(在此过程中再没有人为因素)有当地政府负责,但在此期间加入了人为因素有行为人负责,例如在地震期间趁火打劫的不当要受到制裁而且还要加重处罚。
㈡ 地质灾害属哪个部门管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回开展全国的地质答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主管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人为地质灾害是属于犯法吗扩展阅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
1、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2、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3、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㈢ 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灾害损失怎么确定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防治条例》)的规定,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内会产生行政治理容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㈣ 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现象,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市、农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工程设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线、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建设单位不履行地质灾害评估义务、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义务等。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4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履行治理义务。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在地质灾害勘查、评估、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赔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㈤ 不属于人为灾害的是
自然灾害主要有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环境生态灾害四大类.人为大火属于人为灾害.
故选:D.
㈥ 人为地质灾害导致(地下开矿)原乡镇企业用地成为危险区的赔偿问题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谁引发,谁治理”,因此这种因采矿引发的人为地质灾回害,首先明确责答任主体,实际上责任主体即为矿山企业,即便矿权易主,新入驻的企业一样要接纳地质灾害(和政府说脱手的除外)。明确了责任主体后,当事人就要通过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国土局、安监局等)与矿山企业要求索赔,至于赔偿金额按法律规定的以及当地的赔偿惯例进行赔偿,无法达成共识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致当事人: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矿山企业对你进行赔偿,除非是目前矿山无主,这种情况下,只有政府“买单”了。
㈦ 人为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有哪些
地质灾害都是在一定的动力诱发(破坏)下发生的。诱发动力有的是天然的,有的是人为的。据此,地质灾害也可按动力成因概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两大类。自然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规模和频度,受自然地质条件控制,不以人类历史的发展为转移;人为地质灾害受人类工程开发活动制约,常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主要有:
1、采掘矿产资源不规范,预留矿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体开裂,继而发生滑坡。
2、开挖边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设中,形成人工高陡边坡,造成滑坡。
3、山区水库与渠道渗漏,增加了浸润和软化作用导致滑坡泥石流发生。
4、其它破坏土质环境的活动如采石放炮,堆填加载、乱砍乱伐,也是导致发生地质灾害的致灾作用。
地质灾害简易监测方法有埋桩法、埋钉法、上漆法、贴片法、群测群防法等。
地质灾害在线监测(威海晶合)方法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的基础上,依靠气象风险预警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GIS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雨量管理、预警分析、灾害管理、地图管理、系统设置等功能。
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数据库,正在不断完善中。
㈧ 打着治理地质灾害的幌子大肆破坏耕地,掠夺资源,算不算犯法呢
很显然,是违法的
私挖乱采“挖”的光明正大,“采”的肆无忌惮;资源整合,资回源“整“成私答有,补偿 贪为己有;集体煤矿、百姓血汗滋养了张着血盆大口的 ”苍蝇“;“蝇贪””官赖“在一个适宜生长的环境中,任其茁壮成长,其害非“虎”狼可比!
乡村治,百姓安。这一目标任重而道远。我们就是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坚持不懈拍“苍蝇”,用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
基层“蝇贪”张着血盆大口、贪得无厌、胆大包天,明目张胆将因国有煤矿占用矿界关闭的地方集体煤矿暗箱操作、堂而皇之占为己有,疯狂私挖乱采,敛财上亿,并将按国务院规定:国有矿山企业给予被占用矿界的地方集体煤矿,用于处理关闭后遗留问题和对整合地方煤炭资源给予地方的补偿费4亿余元,全部侵吞,肆无忌惮的据为己有,而真正为修建、改造该关闭的集体煤矿以及被无偿占用的众多百姓血汗钱切得不到偿还,被 “蝇贪”贪为己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谢谢了。
㈨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地抄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