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地质测绘规范
『壹』 工程地质勘察一般使用哪些标准
看是什来么工程地质勘察,不同的源地质勘察规范不一样,如公路、铁路等,一般的公民建勘察最主要的就是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其余的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桩基技术规范、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土工试验方法标准,还有很多。
『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中对地基勘察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1.2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1.4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 条的规定。
4.1.6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6 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
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 确定。
4.1.8 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 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 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 个。
4.1.10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 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2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5.7 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4.9 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4.8 节执行。
4.1.13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4.1.14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 条~第4.1.19条的规定。
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 确定。
4.1.16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
4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 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 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 倍基础宽度;
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 倍;
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 节的要求。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 个;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1.22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8.4 条的规定。
4.1.23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4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叁』 工程地质测绘的介绍
工程地质测绘是工程地质勘察中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勘察方法,也是诸版勘察工作中走在前面的权一项勘察工作。它是运用地质、工程地质理论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地质现象进行详细观察和描述,以查明拟定建筑区内工程地质条件的空间分布和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按照精度要求将它们如实地反映在一定比例尺的地形设计图上。配合工程地质勘探、试验等所取得的资料编制成工程地质图。
『肆』 工程地质测绘方法
工程地质需要的测绘资料有很多,测绘方法有很多。
如果非要选择两种的版话,就是工程地权质图测绘、工程地质钻孔放样。
如果将工程地质测绘进行分类的话,有如下两类:
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工程地质测绘可分为综合性测绘和专门性测绘两种。
1、综合性工程地质测绘是对工作区内工程地质条件的各要素全面研究并进行综合评价,为编制综合工程地质图提供资料;
2、专门性工程地质测绘是为某一特定建筑物服务的,或者是对工程地质条件的某一要素进行专门研究以掌握其变化规律,为编制专用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分析图提供依据。
『伍』 工程地质测绘的详细介绍
工程地质测绘 是工程地质勘察中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勘察方法,也是诸勘察工作中走内在前面的一项勘察工作。容它是运用地质、工程地质理论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地质现象进行详细观察和描述,以查明拟定建筑区内工程地质条件的空间分布和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按照精度要求将它们如实地反映在一定比例尺的地形设计图上。配合工程地质勘探、试验等所取得的资料编制成工程地质图,作为工程地质勘察的重要成果提供给建筑物规划、设计和施工部门参考。
工程地质测绘应做到:(1)充分收集和利用已有资料,并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对重要地质问题,必须经过实地校核验证:(2)中心突出,目的明确,针对与工程有关的地质问题进行地质测绘;(3)保证第一性资料准确可靠,边测绘,边整理;(4)注意点、线、面、体之间的有机联系。为了使同学们能够掌握工程地质测绘的基本程序及过程,实习拟按生产实际分为资料准备、外业测绘及资料综合整理等三个阶段进行。
『陆』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目录
1 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2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3土的分类和鉴定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2地下洞室
4.3岸边工程
4.4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4.5废弃物处理工程
4.6核电厂
4.7边坡工程
4.8基坑工程
4.9桩基础
4.10地基处理
4.11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5.1岩溶
5.2滑坡
5.3危岩和崩塌
5.4泥石流
5.5采空区
5.6地面沉降
5.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8活动断裂
6特殊性岩土
6.1湿陷性土
6.2红黏土
6.3软土
6.4混合土
6.5填土
6.6多年冻土
6.7膨胀岩土
6.8盐渍岩土
6.9风化岩和残积土
6.10污染土
7地下水
7.1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2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7.3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9勘探和取样
9.1一般规定
9.2钻探
9.3井探、槽探和洞探
9.4岩土试样的采取
9.5地球物理勘探
10原位测试
10.1一般规定
10.2载荷试验
10.3静力触探试验
10.4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0.5标准贯人试验
10.6十字板剪切试验
10.7旁压试验
10.8扁铲侧胀试验
10.9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10.10波速测试
10.11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10.12激振法测试
11室内试验
11.1一般规定
11.2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11.3土的压缩一固结试验
11.4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11.5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11.6岩石试验
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12.1取样和测试
12.2腐蚀性评价
13现场检验和监测
13.1一般规定
13.2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13.3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3.4地下水的监测
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4.1一般规定
14.2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14.3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附录A岩土分类和鉴定
附录B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附录C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附录D膨胀土初判方法
附录E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附录F取土器技术标准
附录G场地环境类型
附录H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柒』 工程地质测绘与勘探
地面沉降危害较大或重要的城市,应进行大比例尺工程地质测绘。测量坐标系统宜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高程系统宜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地形图上需表示的内容按《工程测量规范》的相应规定及《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示》执行。
查明地表水入渗情况、产流条件、径流强度、冲刷作用,以及地表水的流通情况、灌溉、库水位及升降。开展渗水试验,提供渗透系数。查明地下水水位,提交地下水等水位线图。
对于地面沉降调查未及或不确切的重要沉降区可施以简单的钻探与物探,探测隐伏断裂、松散堆积层的厚度等(如音频大地电场仪),开展抽注水试验。
『捌』 建筑地质勘察需要哪些规范
如下: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6、《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1999)(做岩石试验时需要)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玖』 工程地质勘查中经常用到的规范有哪些
⑴《岩土工程勘来察合同》;⑵自《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⑶《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⑷《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⑸《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⑺《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⑻《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⑼《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⑽《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98。
『拾』 工程地质测绘要点
1.地形地貌测绘
测绘比例尺1∶5000~1∶10000,根据需要可更大。
宏观地形地貌:河流、版分水岭、台地、阶地权、溶蚀洼地、地表岩溶湖、地下岩溶湖等位置、界线;微观地形地貌:溶沟、漏斗、落水洞、入水洞、出水洞、穿山洞、陷落柱、塌陷坑、岩溶泉等。
2.工程地质结构特征测绘
松散堆积物按工程地质分类分层测绘辅以形成时代,基岩分可溶性岩石和非可溶性岩石(隔水层岩石)分层测绘辅以形成时代;重要断裂采用追索法测绘,统计节理、裂隙、溶孔、溶隙,提交岩性工程地质图。
3.水文地质测绘
按有关规范执行,提交第四系水文地质图、基岩水文地质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和岩溶水径流图。
4.人类工程活动测绘
地表: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地下工程:隧道、地铁、煤气管线、给排水管线、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窑洞等。
5.测绘路线
除重要断裂采用追索法外,其他采用穿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