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Ⅰ “6·”湖北宣恩县高罗乡干沟滑坡
1 引言
2011年开工建设的恩黔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贯穿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多发,做好沿线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对保护沿线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和保障高速公路施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6月6日,宣恩县高罗乡黄家河村5组干沟(在建恩来高速K54+340m处右侧)出现山体滑坡险情,国土部门立即组织紧急避险。2013年6月7日16时40分,该山体滑坡,损毁在建高速公路高架桥预制T梁2块,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成功避让87人,避免财产损失近500万元。
2 地质灾害特征
2.1 地质环境条件
干沟滑坡原始地形为一与高速公路线路小角度相交的山脊,滑坡左侧为一自然冲沟,滑坡周边出露志留系下统罗惹坪组黄绿、青灰色夹紫红色砂质页岩,岩层与坡面大角度相交,地下水主要包括表层孔隙水和裂隙水。
2.2 滑坡基本特征
干沟滑坡长约130m,宽约70m,平均厚度6m,体积约5.46万m3,为一小型滑坡。滑坡体主要由残坡积碎石土组成,局部黏土充填,结构松散。滑坡体顺岩层接触面呈阶梯式滑移,冲击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路面堆放的T梁处并堆积,滑坡后缘形成高约5~7m的陡坎。
2.3 滑坡成因分析
滑坡区内砂质页岩抗风化能力差,坡面松散,易蠕滑。在建恩来高速公路于滑坡前缘切挖,揭穿了岩层层面,致使前缘临空高度超过20m,为斜坡失稳提供了有利条件。2013年6月6日,当地突降暴雨,暴雨和工程活动共同诱发滑坡。
图1 滑坡全貌
图5 发放“两卡”
3.2 险情预警
2013年6月6日上午,当地突降暴雨,降雨量达229mm,县气象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三级预警。巡查组发现滑坡后缘裂缝增加5条,最大张开度达1.0m。县国土资源局接到险情报告后,迅速安排10人值守轮班监测,与乡政府、施工单位共同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变形监测与应急处置。6日下午,变形进一步加剧,在建高速公路内侧坡面不时有松散土体滚落,岩层缝隙中见多处出水点,水质混浊,后缘均见明显变形加剧迹象,滑动面整体贯通、整体失稳的可能性很大。经指挥部协商,并报县人民政府,于6月6日15时启动地质灾害四级预警。
4 地质灾害避险安置
4.1 先期处置
险情危急,为防患于未然,指挥部对人员进行了分工,并明确了各自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准备就绪,随时待命,并做好施救和各项后勤保障准备工作。
4.2 避险撤离
2013年6月6日16时,应急指挥部鸣锣为号,迅速组织受威胁居民及施工人员按预定路线撤离危险区,仅28分钟就避险撤离完成。
4.3 临时安置
按预定方案,指挥部将撤离出来的人员安置到2号T型梁场的安全区内,应急救援队迅速撘建了帐篷,湖北路桥公司后勤部负责落实了食宿等事宜。
4.4 应急治理
为了消除灾害隐患,高速公路施工单位于6月14日组织挖掘机1台,对滑坡中后部部分堆积层进行了清理,沿高速公路内侧构建了挡土墙,并对滑坡左侧冲沟进行了疏通。通过应急处置后,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消除,指挥部安排3人继续进行变形监测。6月18日,监测显示变形趋于稳定,避险撤离的居民返回居住,高速公路同时恢复施工。
5 经验与启示
5.1 成功避险的原因分析
通过紧急避让等措施,本次滑坡未造成人员伤亡,成功避让78人,经济损失得到了有效控制。本次成功应急避险的主要原因:一是对重要工程尽早介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加强督办;二是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扎实,对突出易发重点地段全面掌握;三是监测预警反应快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到实处;四是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及时,排险处置有效。
5.2 今后仍需改进的问题
重点工程对山区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山区进行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有明显的改变,破坏地层结构,易引发地质灾害。宣恩县地质条件复杂,且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工程建设领域如何防范和避免地质灾害,减少地质灾害潜在威胁,降低地质灾害可能带来损失,给国土部门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提出了更好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切实提高防灾避灾能力。进一步处理好工程建设与地质环境之间的关系,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施工进行统筹管理、专业指导,从源头上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Ⅱ 加强湖北地质工作的几点建议
刘劲松
(中国地质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加强地质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工作的先行性和基础性作用,有效提高矿产资源对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程度。
一、加强地质工作是实现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1.地质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支柱性、基础性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湖北地质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矿产勘查方面,共发现各类矿产143种,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矿产98种,固体矿产保有资源储量潜在总值近1.5万亿元,磷、石膏、岩盐、铜、铁、水泥用石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等国民经济重要矿产的资源储量和开发规模在全国占有比较优势,为湖北化工、冶金、建材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原料支撑,推动了湖北产业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矿业城镇的兴起与壮大,解决了大量社会劳动力就业;在基础地质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方面,全面提高了湖北区域地质研究程度,取得了一大批先进科技成果,建立了地质环境、地下水监测网络,为国家重大工程、城市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提供了地质依据。
2.促进中部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地质工作的资源保障任务十分艰巨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味着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这必将导致对资源需求的持续增长。就全国而言,45种主要矿产中,目前有一半以上的资源储量消耗速度大于增长速度,石油、富铁矿、铜矿、优质铝土矿、钾盐等大宗战略性矿产进口量逐年增加,资源形势严峻。就湖北省来说,全省经济8大产业有3大产业与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矿产资源保障问题关系湖北发展大局。虽然本省矿产资源供给面较宽,但多数矿种的资源保证程度和自给率低,不能满足需求,资源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一些对我省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石油、煤、铁矿、铜矿、铝土矿、硫铁矿等大宗支柱性矿产可利用后备资源严重短缺,自给率不断下降,对外部资源和市场依赖程度过高,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制约矿业及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本省部分优势、特色矿产如磷矿、饰面板石、饰面花岗岩等,因忽视地质勘查工作,盲目、破坏性开采严重,导致资源大量浪费,其优势正在弱化。地质工作负有为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的历史使命,必须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更多、更好的资源,提高本省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和保障程度,缓解资源短缺与经济增长的矛盾。
3.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日益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地质工作必须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和领域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加快湖北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要求地质工作必须要以全新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围绕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针对湖北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多发、地下水丰缺不均、大农业发展缓慢、地质景观开发保护落后以及重点工程和城市建设引发地质问题较多的现状,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和旅游地质工作,加快由为资源保障服务的单一目标向为资源保障、环境保护、减灾防灾、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农业发展、旅游开发等多目标服务转变。
二、加强湖北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建议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湖北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中部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要求和任务目标,紧密结合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省地质特点与资源前景,以市场为导向,提高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服务经济建设全过程,努力开创湖北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新局面,促进湖北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强湖北地质工作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一是坚持以矿产资源保障为核心,矿产资源保障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原则,服务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全过程;其二是坚持因地制宜,资源、环境与区域、产业经济布局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地质矿产勘查先行性、基础性作用;其三是坚持立足本省资源和力量,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原则,构建稳定、安全、多元、有效的资源供给体系;其四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结合、公益性与商业性结合原则,促进地质矿产勘查投资多元化、经营规范化和管理法制化;其五是坚持科技创新,产学研、多学科相结合原则,推进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新突破;其六是坚持以发展为主题,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历史与现状的关系原则,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
3.加强湖北地质工作的总体目标
新增一批重要矿产大中型矿产地,形成一批新的矿产勘探、开发基地,确定一批找矿远景区,老区接续资源增长,新区找矿取得突破,缺水区、重点经济区及过度开采区地下水勘查取得新进展,全省矿产资源保证程度有效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研究程度及成果通用性进一步提高,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体系进一步完善,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拓展和增强。矿业权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地质矿产勘查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程度增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地质工作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地勘队伍实力增强,地勘事业快速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加强湖北地质工作的重点部署建议
1.开展以地学为基础的多目标、多用途综合性地质调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通用性地质资料
(1)区域地质调查。实现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全覆盖,加强重要经济区带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和重要成矿区带大比例尺区域矿产调查,解决好重要地质、构造单元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基础地质问题,加快有关基础图件、资料更新。
(2)区域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调查。以区域重力调查为重点,填补本省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工作空白区,并重点查明区域隐伏性大构造和隐伏岩体。以武汉城市经济圈及其他重点经济区为工作重点,从多目标角度确定工作任务与内容,实施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工作,为矿产评价与勘查、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提供地质地球化学信息。
(3)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调查。加强缺水地区及重要经济区水文地质调查;推进长江流域、汉江流域环境地质调查研究;实施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开展全省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开展武汉城市经济圈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综合调查;继续开展长江中游水患区洪涝灾害地质背景调查;继续开展全省县(市)域地质灾害防治区划等。
2.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核心地位,挖掘老区潜力,力争新区突破,有效提高矿产资源保证程度
(1)研究编制全省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和重点矿种、重要矿区专门规划,做好全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制定出科学的发展战略及实施措施。要加强对本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需求预测研究;全面总结本省矿产资源时空分布规律、区域成矿规律和勘查开发潜力;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立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质矿产勘查方向,提出符合本省成矿地质条件和规律的矿产资源勘查总体布局,划分符合本省产业布局要求的重点勘查评价矿种和选区。
(2)切实加强老区“攻深探盲”、“探边摸底”工作,尽力缓解危机矿山资源接替问题。加强地质勘查单位、矿山及矿产后续加工企业间的资料、技术和资金等多方面协作,在核查摸清矿区资源现状和企业需求的基础上,以急缺矿种、优势矿种为目标,重点部署开展鄂东南地区主要铁铜金多金属矿区、四大磷矿区(宜昌、保康、荆襄、黄麦岭)、江汉平原及鄂西南石油天然气田和竹山县银洞沟银金矿区深、边部及外围勘查工作,以提高已知矿产地资源储量类别和开采矿区深、边部矿体控制程度,寻找新的隐伏矿体和新矿产地,保证重点矿山接续资源需求。
(3)高度重视低工作程度远景区矿产勘查评价,尽快发现和提交一批新的大、中型矿产勘查、开发基地。加强过去因认识水平和自然、技术经济条件所限导致工作程度低但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地区的矿产勘查评价工作,通过提高理论认识,运用综合方法,选择有效手段,力争取得找矿重大突破。重点开展:神农架地区磷矿整体勘查评价,争取提交一大型或超大型磷矿区,巩固我省磷矿资源优势;鄂西地区铅锌矿勘查评价,力争在主要矿集区实现重大突破,发现评价大型、超大型铅锌矿床1~2处,改变我省铅锌矿短缺局面,以此带动湖北西部冶金矿业基地规划建设;大悟、武穴、金牛火山岩盆地等地区铜多金属矿勘查评价,力争发现一批新的矿产地,缓解我省铜矿供给不足矛盾;沿江沿路水泥石灰岩、饰面石材勘查评价,提高资源勘查程度,为我省建材工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竹溪-竹山瓦板石等特色矿产勘查评价,摸清资源家底,高效发挥我省特色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新型高效非金属矿产和非传统矿产资源勘查,探索矿产资源勘查新思路;缺水及过度开采区地下水及城镇地区地热资源勘查,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4)积极探索省外、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逐步建立本省短缺矿产外部供应体系。鼓励参与国际、国内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促进本省矿业向区域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在国内区域合作方面,鼓励到资源勘查开发潜力大、资源互补性强、有一定投资环境、有资源勘查或矿产品贸易交往基础的地区开展本省严重短缺或投资收益显著的矿种的风险勘查工作。鼓励有实力地勘单位、企业和机构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结构调整,提高矿业经济效益。重点支持对国内短缺、本省急需的石油、煤、铁矿、铜矿、钾盐等大宗矿产资源和风险小、见效快的贵重矿产的风险勘查与开发。
3.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拓宽地质工作领域,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1)开展全省重要农业经济区农业地质调查评价,为现代大农业发展提供地质科学依据。认真实施省、部联合立项开展的《湖北省江汉流域经济区农业地质调查》,通过多目标合作地质填图和专题研究,为因地制宜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的名优特农产品及土壤改良、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为该地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并向全省推广。
(2)做好水利、交通、通讯、能源等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地质工作。积极参与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工作;配合重大工程的选址、选线、设计、施工和安全开展新构造、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压覆矿产综合调查,分析评价环境与工程地质问题,为工程建设提供地质依据。
(3)推进城市地质工作,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对我省城市地质工作的支持,尽快部署开展重点大、中城市大比例尺城市综合地质调查与主题填图工作、城市地质数据库信息系统及城市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建设。为湖北城镇化布局和武汉城市经济圈建设查清地下空间资源、空间安全、空间环境容量等地质背景,解决城市土地利用、工程建设、废物处理、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有关的城市地质问题。
(4)加强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地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与治理水平。尽快实施地下水环境、地质灾害监测工程,不断完善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服务与发布系统,进一步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重点地质灾害专项监测预报与防治,提高汛期地质灾害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能力;加强地下水环境、土壤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重大工程建设地质环境监测和治理。
(5)开展旅游地质资源、地质遗迹调查,以创建国家级、世界级地质公园为目标,推进各级地质公园规划建设,并为其合理保护和开发提供科学保证。
四、加强湖北地质工作的保证措施建议
1.拓宽资金渠道,增加地质工作投入,培育地质工作多元投资体制
(1)适度增加财政资金对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投入。将公益性地质工作经常性支出和基本建设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地质大调查、中央财政补助、矿产资源补偿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等国家资金项目;省财政预算安排一定匹配资金支持优势矿产、重要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和重点地质调查项目;属地化地勘单位在国拨地勘费中保证一定比例用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国家资金项目立项前期地质工作;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对重要地质科研项目予以适当倾斜;地(市)级财政也要根据各地实际安排资金支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2)积极鼓励企业、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地质矿产风险勘查。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政府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减免或抵免优惠政策;探索建立风险地质勘查基金(用于重要矿产和接续资源风险勘查、技术风险补贴、无息贷款等)和实施政府补贴制度(投资亏损补贴、技术开发补贴和匹配补助等);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矿产勘查项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投资管理与咨询等融资服务。
2.加强地质工作规划管理,维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秩序
(1)实施地质矿产勘查规划管理,提高对全省地质矿产勘查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要通过严格的规划管理,正确引导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正确处理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关系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对本省优势矿种和有望形成找矿突破的短缺矿种,预测中型及以上规模者原则上纳入战略性矿产勘查范围,由省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有地勘单位进行整体规划、勘查和经营,确保优势和重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勘查与开发利用。
(2)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和引导,不断改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环境。健全矿业权市场要素,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资本市场、中介市场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矿业权评估、交易、监管等市场制度和规则;扶持和培育探矿权投资主体,科学界定有偿出让探矿权范围,尽量降低探矿权人一级市场资金成本和风险;加大矿产勘查开发秩序整顿,维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
3.支持地质勘查队伍深化改革,建设精干高效的地质矿产勘查主体力量
(1)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37号、[2003]76号和国土资发[2003]358号文精神,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尽快解决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在基建、住房、工资、退休、保险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保证与其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家政策法规范围内,给予地质勘查单位在探矿权采矿权取得、处置和收益方面的优惠政策,赋予并落实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代表省政府无偿取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矿产勘查项目探矿权及相应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经营与收益权,鼓励地质勘查单位多找矿,找好矿。
(2)地质勘查单位要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转变观念,坚定改革方向,加大队伍整合、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力度,建立起一支专心于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精干高效的专业队伍,推进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实现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为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4.实施科技创新与人才战略,推进地质工作可持续发展
(1)以勘查理论认识与技术方法创新促进地质找矿突破。鼓励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运用。引导地质找矿从注重分析思维向分析性、协调性、综合性思维相结合转变,从专项技术、常规观测到复合技术、高精度大测深与自动化观测转变,在多学科综合交叉中实现创新和突破。鼓励地质科研工作与地质勘查工作紧密结合,把研究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放在提高地质工作实践的效率和效果上来。
(2)以选冶加工技术突破增加可利用矿产资源勘查需求。支持本省沉积型铁矿、银钒共生矿、微细浸染型原生硫化物金矿、钛(金红石)矿、硒矿、低品位胶磷矿、低品位锰矿、中低品位硫铁矿等应用潜力大、资源前景好但难选冶矿产的技术攻关工作,争取取得突破,由此带动相应的矿产勘查工作。
(3)以信息化技术应用推动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和维护全省地学数据库,加快全省地学信息系统建设和地学资料应用开发,逐步实现野外观测、数据采集到室内研究地质工作主流程信息化,推进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现代化。
(4)以优秀专业人才保障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可持续发展。地质矿产勘查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才。要十分重视人才特别是科技及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增强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队伍不稳,人才流失。
作者简介
刘劲松,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Ⅲ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都有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义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工作;④制定有关标准、规范;⑤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管理;⑦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广泛,灾情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开展这一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了避免工作重复、交叉和相互脱节,需要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实施。所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时期内需重点发展的防灾技术手段等。
地质矿产部曾于1989年组织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转发了这个纲要。1991年地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分省区的1:50万以地质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环境调查、区划工作。这一工作将于2000年基本结束。届时将重新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多发区,查明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灾害体的稳定状况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一级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各地质灾害点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益,谁出资,人为引起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将防治工作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二)划定、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
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危险区进行建设限制和人为活动限制并编制必要的防灾预案,是世界各国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公布以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公布的危险区范围在周界上,特别是周界的道路旁设立明显的危险区标志,如桩、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
(1)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若确需开展建设的,其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切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并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足以抵御地质灾害威胁,方可开展建设。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质灾害的威胁。
(2)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加剧、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如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填土、开挖水渠等活动都应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险区不能超量开采地下水。
(3)责成危险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预案。防灾预案必须明确:灾害体动态监测机构和人员、防灾预警的判据、预警发布机构及负责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
(4)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危险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选址不当和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动力地质现象,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为地质灾害。例如湖北省巴东县城新址曾几次出现滑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就是县城搬迁选址时未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将新县城选在一古滑坡体分布区。1994年四川省武隆县由于小煤矿开挖崖脚引起鸡冠岭岩崩,造成乌江断流,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所以,必须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以防工程选址不当或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因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内容。只要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从灾害发生的“源头”上把住了关。实现真正的“以防为主”。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即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质。
(2)勘查、评价报告管理。没有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建设依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3)监督防治工程和实施。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设施。而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建设项目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制定有关标准、规范
为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和颁布有关标准、规范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①地质灾害勘查技术标准;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标准;③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标准;④地质灾害防治效益评估标准;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技术要求。
(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我国政府现有的财力不可能对所有地质灾害体都进行治理,对大部分地质灾害体,只能加强监测、预报,以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尽可能减轻经济损失。所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尤为重要。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确定各自的监测、预报重点。然后,根据灾害体所在的位置、威胁的对象,将灾害监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对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点,要由专业队伍进行监测;其他灾害点,由灾害点所在乡、镇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组,由乡镇负责,选派工作认真,有一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责任心强的村民为监测员,对每个监测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制定岗位责任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简易监测。
鉴于地质条件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降雨、人类活动等影响,每年都会出现新的灾害和隐患,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每年汛前对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进行调查,汛期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核,及时掌握灾害体的变化情况,提高预报的准确性、预防的实效性。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同时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地质灾害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灾害的形成原因、发展趋势,提出治理对策。
(六)审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不同于一般道路、桥梁及城市建设的特殊的地质工程。必须在充分掌握地质灾害的形成机制、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对症下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的素质有特别的要求。国务院赋予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职能。地矿主管部门已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目前,正在制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程序,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除对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外,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审批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承担与其资质不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地质灾害责任鉴定、纠纷调处
对地质灾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的方针。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实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即受灾害威胁,开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出资开展防治工作。对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由于地质灾害成因十分复杂,很多情况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还是人为诱发,实际上不少情况是两种因素的叠加作用。所以,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地质灾害的责任鉴定。在充分调查、勘查的基础上,弄清灾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各种因素在灾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灾害纠纷调处。
注释
Ⅳ 年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2014年1月14日)
2013年,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三峡地质灾害监测中心(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三峡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这一中心工作,坚持对上支撑、横向指导,坚持长远防治能力建设、日常监测应急指导两手抓,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三峡中心全体同志齐心协力,认真履职,圆满完成了项目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实施了能力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年三峡库区未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失踪,连续11年保持库区地灾无伤亡的良好局面。同时,对以往工作进行了梳理,初步确定了2014年重点工作。
一、强化业务支撑,指导落实防治措施
三峡中心认真履行库区地灾防治专门技术机构的支撑、指导职能,全面落实司、院的工作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确保防治目标科学合理、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一)组织开展防治趋势预测,明确年度防治任务。在部组织下开展了库区地灾防治趋势会商工作,会同两省市国土部门对2013年三峡库区滑坡、库岸崩塌等灾害发生趋势进行了研判,指导库区市县对全年防治工作趋势做了深入研判,进一步明确了防治重点。
(二)做好行政管理支撑保障,督促落实防治要求。协助地质环境司做好姜大明部长巡库工作以及在此期间召开的库区地灾防治工作会商会,提前准备了丰富的技术资料。会后,与部应急中心、重庆市局和湖北省厅共同完成了巡库检查工作。
(三)多次组织全面巡查排查,指导强化防治措施。6月,组织开展了第二轮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检查指导工作。7月,配合部派出的2个工作组分别赴两省市开展第三轮检查指导工作。派员参加了国务院三峡办175米试验性蓄水水位消落期巡库工作和2013年三峡工程试验性蓄水安全巡查。
(四)指导开展地灾隐患排查,全面掌握隐患情况。指导两省市按照部要求,在汛前开展全面排查,在重要时点巡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排查成果资料进行了整理,入库26个区县10821处(段)再排查数据1.6万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中使用了这些成果。
(五)积极承担规范编制任务,推动提升工程质量。参加了地灾防治行业标准规范框架体系、目录和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地质灾害信息系统、监测、施工、监理、综合管理等类型共24项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并作为主编单位承担其中21项的编制工作。
二、强化项目管理,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按照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要求,如期完成了后续地灾治理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审核,完成了三期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一)顺利完成三期地灾治理工程质量国家级行政验收。协助地质环境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了三期地灾治理工程竣工国家级行政验收,包括国家级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鉴定书等资料汇编整理,行政验收意见起草,重大地灾治理工程现场检查组织等。
(二)完成二、三期治理工程档案归档与信息化成果验收。根据峡库区二期三期治理工程档案及信息化终验成果意见,验收通过重庆库区22个区县中18个。达到汇交标准并已办理成果资料移交的区县有6个。按照年度计划推进治理工程信息化验收,建立了工程数据库。
(三)完成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成果验收。组织专家完成了三峡库区地灾防治科学研究项目共七个专题20个课题和监测预警工程专业监测的“滑坡预报模型和预报判据建立项目”验收。
(四)有序推进后续工作防治项目组织实施。一是完成地灾防治项目初步设计。二是组织专家完成地灾防治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三是编制完成地灾防治2013年实施方案,配合部向国务院三峡办报送方案。
三、强化监测预警,有效避免人员伤亡
坚持群专结合的工作格局,在帮助指导地方落实群测群防措施的基础上,对重要隐患进行专业监测,辅以地灾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服务,使近库区隐患周边60万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2013年库区地灾继续保持零伤亡。
(一)加强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完成了200多处专业监测的复测与验收,收集分析225处滑坡监测资料,预警滑坡14次。开展了122个滑坡预报模型研究。召开了专业监测工作会,建立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采集入库信息约12万条。
(二)指导群专结合的监测工作。在汛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库区地灾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召开库区地灾防治工作会议,指导两省市构建和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汇总分析每月群测群防监测资料,制作科普宣传片1部,出版宣传画册一本。
(三)加强气象预警预报。充分利用气象等部门资源,实现了库区降雨诱发地灾精细化预报,形成系列预报产品,有效服务于库区。在2013年底地灾气象预警预报现场会,汇报展示了库区地灾气象预警预报平台,效果良好。
(四)完成地质环境公报。完成了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公报——《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蓝皮书》(2012年)涉及的地质环境专项报告,宣传了库区地灾防治成效,为有关方面提供了可靠的地质环境信息。
四、强化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三峡中心高度认识应急工作的重要性,紧密联系环境司、地调局、监测院,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谨慎做好突发灾情险情和舆情的处置工作。
(一)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报送防治信息。严格执行全年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和应急调查处置制度,与两省市、26个县区建立了通畅的信息传送渠道。全年上报信息50多次,中办国办采用6篇次,部采用19次,及时报告了防治工作成效、防治工作进展等。
(二)完善指挥系统,确保应急工作效率。完成了应急会商视频会议系统维修升级及其与应急指挥系统的集成。完善应急监测指挥车和应急通信平台,升级了视频会议系统,实施15次应急演练和野外训练,编写10期应急演练报告,时刻为应急提供稳定可靠的设备保障和熟练的技术支撑。
(三)及时启动响应,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共组织开展了重庆武隆巷口镇木林危岩、鸭江镇白果树滑坡、白马镇二台坪泥石流、羊角场镇庆口危岩,云阳县外郎小学滑坡等近10起地灾应急调查,提出了险情应急处置建议。3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部地灾应急专家,按要求报送专家工作情况。
五、强化能力建设,努力提升防治水平
从基地建设、科学研究、科普宣教、信息化建设等着手,软硬结合,全面提升三峡中心的防治技术能力,树立三峡库区地灾防治技术排头兵的良好形象。
(一)地灾防治科学研究成绩突出,防灾认识不断深入。一是建立了地灾预报模型判据。二是全面展开三峡工程环保验收的地质环境影响专题调查工作。三是启动三峡水库日降幅对防治工程影响调查评价研究。四是编制完成滑坡泥石流监测技术标准,提交了初步研究成果。
(二)全面建成地灾防治信息系统,信息服务显著提升。完成了年度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两省市、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计算机广域网系统维护等工作,保证了网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卫星传输系统和专线网络的正常工作,为防治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稳定的网络服务。
(三)推进监测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示范作用逐步增强。基本完成了基地大楼改造工程施工,构建了气象监测网、地灾气象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完成了滑坡预报模型与判据试用验证评估,监测预警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试验基地的硬件设施条件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四)系统整理地质灾害成果资料,规范档案资料管理。整理地灾工作成果资料5000余册,完成档案立卷1000盒,电子文档上传服务器,实现办公资料共享查阅,并建立了成果资料收交、借阅、发送程序,建立了档案台帐,进一步规范了档案资料管理。
(五)积极申报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拓宽科普宣传渠道。成功申报第三批国土资源科普基地,获部命名科研实验类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按要求编制了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编制了《百年圆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史诗画册》,彰显防治工作成就。
六、强化队伍建设,积极提升管理能力
三峡中心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着力建设一个制度完善、责任明确、奖惩分明的高效率管理体系。
(一)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技术管理。引进技术人员3名,通过实施“给压力,挑担子”工程,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安排12人次参加部、院培训。加强了技术质量管理,基本实现了技术业务管理制度化。
(二)推行目标管理,完成防治任务。按照院要求,围绕三峡库区地灾防治中心工作,推行了目标管理,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完成了年度防治任务。
(三)强化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年车辆安全行驶,安全生产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加强保密工作监督和检查,整改隐患,没有发生泄密事件。
(四)规范经济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以预算管理为核心,逐步规范预算管理和经济活动等,使经济管理与业务管理协调推进。
(五)加强党建和文明创建,促进中心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被院党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编制了2013年工会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大力推进文明创建活动,促进了中心工作上新台阶。
七、把握工作要点,为三峡做出新贡献
2014年,三峡中心将紧密结合部关于全国地灾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库区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继续保持高度警惕,戒骄戒躁,兢兢业业做好库区地灾防治工作。
(一)工作思路。一是不断加强三峡库区地灾防治后续规划项目实施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职能,支撑部、局、院工作。二是进一步推进三峡库区地灾监测预警实验基地建设,继续推进三峡库区地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培养人才,改善基地条件,系统总结三峡库区地灾防治技术,在试验研究、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建成全国地灾防治试验示范创新基地。三是建立和完善三峡库区地灾防治信息中心,支持防治管理和决策。
(二)工作重点。一是年初开展趋势分析,形势研判,确定防范重点地区,明确主要防治措施,配合部做好工作部署。二是配合部开展巡库指导工作,在汛期、大范围强降雨、175米蓄水等期间,组织专家开展巡查指导,督促地方加强防治措施。三是督促指导两省市提前完成2014年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年度防治实施方案的编制报送。四是指导地方实施好防治工程,保持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体系高效运行。五是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指导地方政府做好突发灾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六是完成三峡工程竣工验收涉及地灾的各项工作,按时提交防治工程验收报告。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三峡地质灾害监测中心(指挥部)
2014年1月14日
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地质灾害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灾害之一,每年造成近1000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亿元。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394号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学术上地质灾害的定义较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一是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的一种变异现象;二是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三是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现象);四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变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后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按致灾地质作用和发生处所进行划分,常见地质灾害共有12类、48种,它们是:①地壳活动灾害,如地震、火山、断层错动等;②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③地面变形灾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开裂等;④矿山和地下工程灾害,如煤层自燃、洞井塌方、冒顶等;⑤城市地质灾害,如建筑地基和基坑变形、垃圾堆积等;⑥河、湖、水库灾害,如塌岸、淤积等;⑦海岸带灾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等;⑧海洋地质灾害,如水下滑坡等;⑨特殊岩土灾害,如黄土湿陷、沙土液化等;⑩土地退化灾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⑩水土污染和地球化学异常,如水污染、地方病等;⑩水源枯竭灾害,如泉水干、地下含水层疏干。国外对地质灾害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其英文表达为“geological disasters”和“geological hazards”,日本和美国的地质灾害概念都包括地震和火山。而从我国目前管理体制的现状和灾害的主要危害,将地质灾害定义为《条例》中的概念是符合科学和实际的。因此本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我国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由地丘陵占国土面积的65%,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达90%;季风气候造成降雨在空间时间上分布不均。特别是近年来,气候异常,加之人类不合理的工程活动,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最为频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年均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据统计,当前地质灾害已成为造成我国人员伤亡的主要灾害。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因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990年278人、1991年470人、1992年300人、1993年432人、1994年382人、1995年1230人、1996年1029人、1997年1111人、1998年1753人、1999年1021人、2000年1102人、2001年788人、2002年853人、2003年743人),经济损失年均高达上百亿元。
党和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历来十分关注。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和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继续做好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朱镕基同志于2001年7月在三峡移民对口支援会议上指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绝不可以掉以轻心。加强对崩滑体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刻不容缓,必须在水库蓄水前抓紧治理”,并决定从三峡建设资金中拿出40亿元用2年的时间,在2003年水库蓄水前治理三峡库区的地质灾害。目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阶段验收工作已经完成,同时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也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库区175米水位线的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正在编制。温家宝同志也多次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过批示。2003年7月湖北省秭归县千家坪发生滑坡后,曾培炎副总理亲赴滑坡现场,看望灾区干部群众,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01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针对2003年四川、贵州等地发生的灾害,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发出《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做好雨情、水情测报工作;加强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工作;编制预案,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加强调查,抓紧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近几年来,国务院领导每年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给国土资源部的批示达20余件,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
1998年国土资源部组建后,始终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部的工作重点之一,进一步加强了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仅在国土资源大调查中部署开展的受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4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中,就已查出4万余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每年汛期,国土资源部都组织专家分赴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地区进行巡查检查,指导群测群防网络、监测预警和防灾救灾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规划、监测、预报和防御工作,是实现地质工作根本转变,使地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与地方经济相结合的具体表现。据统计,1998年以来,由于各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成功预测、预报地质灾害,至少避免了数万人的伤亡。例如,2001年10月2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粮食局所在地出现滑坡活动征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即刻带领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果断作出在10月2日20时前将所有人员及贵重财产全部撤离危险区的决定。由于报警及时,决策果断,措施得当,行动迅速,在10月3日滑坡发生时成功地避免了15户50余人的伤亡。20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组织实施新源、巩留两县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共发现地质灾害点600余处,建议搬迁居民320户2000多人。
然而,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法律不健全,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政、工作交叉,低水平重复工作的同时留下大量空白区,造成人力、财力的严重浪费;二是不少部门、单位及个人,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在生产活动、工程建设时不采取地质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责权、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够明确。四是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反应能力不足,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缺乏,许多措施强制性不够,不能落到实处。
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为规范地质灾害的管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本身有其局限性。从几年的实践来看,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和完善。河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颁发实施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吉林省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表明,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规范人类工程活动,明确政府、单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所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成为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为紧迫的任务。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保障在国土开发、资源开发、工农业建设等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和改造地质环境,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防治地质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自然界一切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其内部规律,地质过程也不例外。地质灾害也是地球表层不断平衡的结果,我们不可能对自然界中所有存在的灾害体进行治理,这样做也不符合经济规律,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灾害点多面广,避让比治理的成本小得多,所以本条例确定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由于地质灾害规模大小不等,造成的损失也千差万别,所以本《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在总则中对地质灾害进行了分级,这是总结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经验提出的,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近10年来的统计表明,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50%以上。实践证明,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确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有效避免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制度。为从源头上杜绝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起草经过
1999年3月《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出台后,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和部分院士对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了座谈。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国务院领导多次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出批示,我部就本条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制度、预案编制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群测群防制度等进行了专门调研、座谈和讨论。2001年12月,我部征求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2002年4月,我部又将《条例》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2002~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与我部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并到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湖北、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进行现场调研。现将《条例》起草过程中各部委及各省(区、市)意见说明如下:
(一)有关部委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2001年12月30日,我部以国土资厅函〔2001〕376号文征求了上述部委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9个部委均进行了意见反馈,其中国家经贸委和铁道部没有意见,其他7个部委共提出27条意见。大部分意见已吸纳到《条例》修改稿中,部分意见考虑到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等原因暂未采纳,现予以说明:
1.有关分部门管理问题
提出此类意见的有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一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水利部、交通部、环保局以及其他产业部门没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二是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其主体不是各部门,而是工程建设单位,所以本《条例》中明确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能不涉及水利、交通和环保等部门。
2.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与维护问题
国家计委的意见是:已竣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我们认为,由自然产生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竣工后的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也应该由政府负责;但是,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施管理和维护必须由治理责任者负责,这既可以督促责任者在进行治理时能保证工程质量,有长期打算,又是责任者责任履行的继续,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也多采取此种做法。
3.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资质管理问题
建设部意见是: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单位,即可以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建设部是依据《建筑法》提出这一意见的,但其《建筑法》是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的,地质灾害防治不属于建筑活动,是以地质工程学为基础的活动,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证书不能替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证书。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2002年4月16日,我部又以国土资厅函〔2002〕99号文向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征求了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31个省(区、市)全部反馈了意见,其中25个省(区、市)共提出原则性意见19条,具体意见31条,以及部分文字意见,其余6个省(市)没有意见。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责问题
浙江、河南、广东省提出了此类问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稿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也已十分清楚,所以,我们认为无需再在文字上突出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的表述。
2.关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规定
上海、江西、重庆、新疆、云南省(区、市)提出了此类问题。由于在《条例》草案稿第三章中,已对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作了原则规定,为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规定保持一致,有关监测机构、监测管理办法、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和运用以及经费、设施、标志等具体操作性内容,建议在相关配套办法或规范中再进行具体规定。
3.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问题
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广西、重庆、陕西省(区、市)提出了扩大评估范围和评估项目的意见。但通过总结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证明和执行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的情况,为了既保证建设工程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影响,又可以使处于地质灾害威胁相对较少地区的工程建设减少成本,我们认为对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控制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
4.关于“抢险救灾”问题
江西、重庆、广东省(市)提出增加“抢险救灾”的有关内容。我们认为按国务院职能分工,属民政部的职责范围,故本《条例》不增加此部分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划和调查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为防治地质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我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已开展多年。如原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1990年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并予以实施,对指导全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积极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编制了专业规划或地方规划,亦取得相当实效。2001年3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在根据纲要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部分省已完成并通过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以本《条例》设规划专章,确认这一制度,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和险情巡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安排的地质大调查中已安排了地质灾害较严重和受其威胁较严重的4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这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群测群防奠定了基础,因此本《条例》对这些均作出了专条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与群测群防制度
通过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据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方案,重点是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特别是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必须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好灾害发生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转移路线,把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对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交通管制、居留限制、人员疏散的避灾防范措施,明令禁止某些可能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三同时”制度
为防止新的地质灾害的产生,预防、减少、减轻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损失,本《条例》规定了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三同时”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采矿、土地开垦、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和活动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和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以及拟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进行评估,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提出避让、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本《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中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为明确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本《条例》区别了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明确规定实行引发者负担原则。凡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这一原则承担治理责任,包括减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的责任,为避灾而采取的人员疏散、迁移和其他必要措施及费用的负担责任,赔偿其引发或加重的地质灾害所造成损失的责任,灾后整治、建设的责任,以及区域性和其他公益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等。
对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治理费用列入政府预算,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公益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治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也符合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即建立公共财政。为保证治理所应达到的效果,本《条例》规定地质灾害的治理,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符合规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施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设施竣工必须经过验收。
总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公布实施是以我国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的国情出发,规定了政府、单位和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一定能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Ⅵ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年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29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2013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库区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三峡库区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在库水位大幅涨落和降雨、工程建设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崩塌、滑坡等突发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大。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在认真总结三峡工程试验性蓄水地质灾害现状、特点及规律的基础上,夯实巡查排查、专家驻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督查督办“五道防线”,精心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二、认真编制实施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安排以及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年度实施指导意见,认真组织编制年度工程防治项目和搬迁避让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申请并及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治理项目(含工程后期维护及效果监测)、监测预警项目(含监测能力建设、日常安全监测与防范)、应急能力建设、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项目以及科学研究项目等。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工程治理项目,应具有经审查的勘查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三、加强防治项目监督管理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承担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的单位必须具有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确保设计合理、质量可靠。建立健全项目统计信息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统计有关信息,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向部报告有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资料信息采集入库统一使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软件。
四、全面开展隐患巡查排查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往年试验性蓄水情况,充分利用前期调查监测、巡查排查等工作成果,全面开展汛期和试验性蓄水期间的隐患巡查排查工作。重点针对城镇、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员聚集区,库岸、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对发现的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重大隐患要在开展勘查、科研的基础上加快落实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措施。
五、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实时掌握雨情水情和趋势,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要强化专业单位技术人员分片驻守库区各区县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专业监测工作。要将应急预案和减灾措施落实到县(区)、乡(镇)和村组负责干部、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对新发现有变形迹象的隐患点,要尽快落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措施,掌握变形发展动态。对尚未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受威胁人员的隐患点,要加强监测。完善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值班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值守,明确信息报送责任,规范报送程序,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畅通。充分利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与预警指挥系统进行信息报送。发现险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戒线,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避险,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遇有险情威胁航道的情况,要及时通报航运部门。灾害发生后,要强化技术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七、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贴近实际、简便易学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知识,提升干部群众临灾自救互救能力。要在所有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组织所有隐患点周边群众开展简便实用的应急演练,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充分发挥驻守库区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优势,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对群测群防监测员、基层管理干部开展培训,提高防灾减灾骨干力量专业水平。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关键之年,请务必立足防大灾、应大急、救大险,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土资源部
2013年4月1日
Ⅶ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为库岸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
三峡工程筹备工作开展以来,各部门地质工作的重心在于查清区域稳定性与地震地质条件、库区及坝址区水文地质条件、近区岩土体类别与分布特征等工程适宜性、基础性地质问题。自1993年三峡工程开工后,地质工作逐步转为以施工地质保障为主,并对库首链子崖危岩体、黄蜡石滑坡等特别重大的地质灾害体开展了紧急勘察治理工作。2002年1月25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标志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式启动。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划》的指导原则,分阶段对库区地质灾害开展了调查评价、勘查治理和监测预警等工作,为三峡水库蓄水后的库岸稳定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库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乃至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地质灾害调查与科研工作为岸坡稳定性评价提供了技术支撑
针对三峡库区高陡岩质边坡及危岩体分布发育状况不清、存在蓄水失稳风险的情况,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开展了“长江中游宜昌—江津段环境地质调查”,以人口相对集中的11个城镇作为主要调查区,筛查典型危岩体232个,确定了对长江航道安全存在重大威胁的龚家方至独龙不稳定斜坡、箭穿洞和万州鸡哈寨等10余处危岩体,提出了包括监测、工程治理等为主的综合预防措施(图1)。如2007年在秭归县沙镇溪镇发现咸水井滑坡局部活动,滑坡体上的国家电网500千伏输电铁塔受到威胁,技术人员根据铁塔上的铭牌地址通知并函告了国家干线电网的有关部门,国家电网随即组织实施了滑坡勘察和治理工作,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2009年4月初,调查人员发现龚家方至独龙一带的高陡斜坡岩体出现多处变形迹象,及时向重庆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并建议加强监测,同时将大宁河口至横石溪口上水航道向江心方向迁移100米。重庆市政府随即采纳了迁移航道的建议,将龚家方至独龙不稳定斜坡纳入到重庆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2010年7月,中国气象局发出三峡库区可能出现极端暴雨天气的预测后,武汉地质调查中心、湖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紧急开展了“长江三峡库区汛期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对上游江津市至下游秭归县的二十余县市区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了排查,及时处置存在变形和重大威胁的灾害隐患点上百处,编写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报告百余份,为当地政府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提供了技术安全、经济可行的决策方案。
二、监测预警工作成功预测多起地质灾害,避免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及鄂渝两省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积极行动,在库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将GIS、GPS、RS等技术引入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领域。目前已对库区近200处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了专业监测,对近2000处一般隐患点开展了群测群防工作,初步实现了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国土资源部还与中国气象局合作,开展了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预报,并通过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成功预测了以秭归县千将坪滑坡为代表的多起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效地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03年以来,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联合重庆市巫山县国土资源局、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开展了“地质灾害预警关键技术方法研究与示范”、“库水波动下地下水孔隙水变化实时监测与地质灾害预测评价”等工作,建立了基于钻孔倾斜仪深部位移监测、GPS地表变形监测、时间域反射技术(TDR)、孔隙水压力监测等监测手段为主的监测预警示范站,实现了地质灾害监测技术优化集成、监测数据的远程传输和监测信息互联网实时发布,对我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和灾害信息管理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
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于2009年启动的“三峡库区高陡岩质边坡成灾机理研究”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高陡边坡失稳模式,确定了边坡失稳判据,对边坡失稳可能产生的涌浪进行了预测模拟。
图1 长江三峡巫峡段重要危岩变形体分布示意图
Ⅷ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怎么样
简介: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于2003年6月成立,中心成立的目的是依托高校的技术优势,形成具有市场开发能力的高校产业集团。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Ⅸ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怎么样
简介: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隶属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国家二级即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现有职工880人,专业技术人员554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5人,高级工程师96人,工程师173人,博士生4 人、硕士研究生20人,专业技术力量雄厚。4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3人被评为省政府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获全国劳动模范,1人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5人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工程院院士刘广润、胡海涛、卢耀如,中科院院士陈梦熊曾先后担任总工或从事科研工作。先后被授予“大庆式企业”、“全国地质勘察功勋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湖北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红旗单位”等荣誉称号。总站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注重专业技术仪器设备的更新、注重加强科研开发研究力度、注重构建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是一支技术力量雄厚、竞争力强大的水工环专业地质队伍。 在全省设立武汉、襄阳、宜昌(三峡库区工作站)、荆州、黄石、孝感、咸宁、十堰和恩施分站,设立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地质灾害信息中心、水工环调查中心和水工环研究室等机构,还在加纳设立加纳长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柬埔寨设有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