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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工程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2-18 03:11:50

㈠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都有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义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工作;④制定有关标准、规范;⑤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管理;⑦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广泛,灾情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开展这一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了避免工作重复、交叉和相互脱节,需要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实施。所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时期内需重点发展的防灾技术手段等。

地质矿产部曾于1989年组织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转发了这个纲要。1991年地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分省区的1:50万以地质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环境调查、区划工作。这一工作将于2000年基本结束。届时将重新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多发区,查明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灾害体的稳定状况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一级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各地质灾害点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益,谁出资,人为引起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将防治工作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二)划定、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

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危险区进行建设限制和人为活动限制并编制必要的防灾预案,是世界各国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公布以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公布的危险区范围在周界上,特别是周界的道路旁设立明显的危险区标志,如桩、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

(1)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若确需开展建设的,其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切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并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足以抵御地质灾害威胁,方可开展建设。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质灾害的威胁。

(2)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加剧、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如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填土、开挖水渠等活动都应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险区不能超量开采地下水。

(3)责成危险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预案。防灾预案必须明确:灾害体动态监测机构和人员、防灾预警的判据、预警发布机构及负责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

(4)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危险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选址不当和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动力地质现象,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为地质灾害。例如湖北省巴东县城新址曾几次出现滑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就是县城搬迁选址时未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将新县城选在一古滑坡体分布区。1994年四川省武隆县由于小煤矿开挖崖脚引起鸡冠岭岩崩,造成乌江断流,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所以,必须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以防工程选址不当或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因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内容。只要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从灾害发生的“源头”上把住了关。实现真正的“以防为主”。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即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质。

(2)勘查、评价报告管理。没有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建设依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3)监督防治工程和实施。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设施。而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建设项目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制定有关标准、规范

为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和颁布有关标准、规范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①地质灾害勘查技术标准;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标准;③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标准;④地质灾害防治效益评估标准;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技术要求。

(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我国政府现有的财力不可能对所有地质灾害体都进行治理,对大部分地质灾害体,只能加强监测、预报,以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尽可能减轻经济损失。所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尤为重要。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确定各自的监测、预报重点。然后,根据灾害体所在的位置、威胁的对象,将灾害监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对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点,要由专业队伍进行监测;其他灾害点,由灾害点所在乡、镇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组,由乡镇负责,选派工作认真,有一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责任心强的村民为监测员,对每个监测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制定岗位责任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简易监测。

鉴于地质条件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降雨、人类活动等影响,每年都会出现新的灾害和隐患,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每年汛前对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进行调查,汛期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核,及时掌握灾害体的变化情况,提高预报的准确性、预防的实效性。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同时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地质灾害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灾害的形成原因、发展趋势,提出治理对策。

(六)审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不同于一般道路、桥梁及城市建设的特殊的地质工程。必须在充分掌握地质灾害的形成机制、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对症下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的素质有特别的要求。国务院赋予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职能。地矿主管部门已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目前,正在制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程序,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除对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外,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审批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承担与其资质不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地质灾害责任鉴定、纠纷调处

对地质灾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的方针。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实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即受灾害威胁,开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出资开展防治工作。对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由于地质灾害成因十分复杂,很多情况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还是人为诱发,实际上不少情况是两种因素的叠加作用。所以,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地质灾害的责任鉴定。在充分调查、勘查的基础上,弄清灾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各种因素在灾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灾害纠纷调处。

注释

㈡ 如何申报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丙级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回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答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拟于2014年11月5日至10日受理2014年11月14日到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的延续、升级申请。
申报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行政审批”、“省国土资源厅”栏目,选择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审批事项统一申报,在线填报表格和上传电子件,纸质件向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所需申报材料见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材料”栏目。
具体事项请登录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常见问题栏目,详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咨询。

㈢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失职怎么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失职可以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或《建筑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版理。权
一、《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二、《监理合同范本2015版》
11.2.5监理人失职,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负责赔偿。
1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2.1监理人未按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12.2.2监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 方式解决:
13.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㈣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管理

3.5.1 地质灾害防治立法与依法管理

(1)国家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条例陆续颁布施行

自1993年以来已经发布实施了一些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意见或管理办法等,如《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参见附录1)。

一些省(区、市)还颁布实施了本省的有关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如:河北、四川、湖北3省颁布实施了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吉林、山西两省颁布实施了本省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云南、新疆、湖南4省(区)颁布实施了本省的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以来,湖北、湖南、宁夏、天津、贵州、海南、浙江、河南、广西、江苏、安徽、黑龙江、江西、辽宁、重庆、陕西等16省(区、市)颁布实施了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还颁布了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参见附录2)。

(2)国家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纲要)工作已陆续完成,部分规划已颁布实施

1993年颁布实施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纲要》是我国最早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文件,对指导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党和政府更加重视规划工作,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全国性的或重大工程有关的规划,如《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年—2015年)》、《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简本)》、《长江三角洲(长江以南)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等(表3.17)。

表3.17 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国家、省级规划一览表

地质灾害勘查治理技术规程规范编制工作已经起步。目前已经出版的有《地质灾害勘查指南》(刘传正主编,2000)、《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殷跃平,2001)等。

此外,举办了多期地质灾害防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培训班,培训了一大批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3.5.3 运行机制与经费投入

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可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汛期强降雨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一方面,是人为建设活动引发的,如兴建水利工程、架桥、修路引发的地质灾害(滑坡、塌陷等)。据此确定地质灾害防治费用承担方。我国地质灾害治理的实际运行过程如下:

(1)国家和地方政府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沿革

在199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由原国家计委管理,每年5000万元,用作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费用,按中央政府投资1/3、地方政府投资2/3,贫困地区中央政府投资不超过1/2的原则执行。1998年机构改革时,有关职能从原国家计委转入国土资源部,因原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含有有色、冶金等行业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中央财政不再单列“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而将其并入全国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每年10亿元左右)中作为“地质灾害防灾预警工程”子项,每年约1亿元左右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工作,少部分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

中央财政取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后,各地也不再设专项资金,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2001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法规、规章或者发布文件,在地方财政中陆续恢复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目前,黑龙江、河北等13个省已经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云南、四川等地质灾害多发省,每省每年平均安排120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治理。

因此,根据全国和当地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笔者认为应当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2)部分省(区、市)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情况

云南:1998年、1999年、2001年地质灾害治理总投资634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资1900万元,占总投入的30%。

重庆:从1991年至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每年补贴3500万元;从1999年至2003年,国家计委每年匹配1750万元;从2000年至2004年,财政部每年匹配1750万元和重庆地方政府匹配资金13847万元,共治理地质灾害24处。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单位共同完成地质灾害勘查治理100余处。

湖南:1998年至2000年期间,中央和省政府共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45项,总投资3026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446万元,占总投入的48%。

广西:1998年以来,共投入地质灾害防治经费3730万元,其中地方自筹治理经费3190万元,占治理总投入的85.5%。广西资源县大塘湾滑坡的治理、平乐县云盘岭滑坡的治理、龙胜县龙塘界滑坡的治理共投资161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540万元,占总投资的34%;平均每个项目总投资53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80万元。广西凤山县第二小学危岩体的治理、柳州市马鞍山公园危岩体的治理、柳州市笔架山危岩体的治理共投资176万元,全部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平均每个项目投资60万元。广西主要公路干线地质灾害防治21处,共投资1690万元,全部资金由地方自筹,平均每处投资80万元。

贵州:目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对于地方各级财政匹配经费已明文规定了一个固定比例,即治理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20万元至50万元的,原则上由地、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的比例共同承担;超过100万元的,向国家申请立项支持,不足部分仍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

福建: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开辟了多种资金渠道。一是福建省财政每年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2001年安排100万元,2002年安排200万元);二是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年来国土资源部共投资550万元);三是部门专项费用(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费用等);四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五是民众(台港澳同胞)集资等。

江西:几年来先后对景德镇市马鞍山电视发射台山体滑坡等8处滑坡、泥石流灾害进行了工程治理,共投入治理资金1200万元,其中地方出资650万元。

湖南:1998年至2000年期间,开展了会同县城中心街滑坡治理等45个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国家和省总投资3016万元,平均每个项目投资67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446万元,省补助资金1580万元。国家补助经费占总投资的48%。

(3)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实践

实践中,进行铁路、公路、水库等工程建设,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均有对地基、周围的边坡等进行治理的要求。建成后,因发生地质灾害阻断交通、影响工程设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在三峡工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由起初的6亿元增加到40亿元,也是从三峡建设资金中安排。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其治理范围也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同时,由于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过去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工作交叉重复或者空白遗漏,造成人力物力大量浪费的情况。特别是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随意性较大。

㈤  地质灾害项目管理

一、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的目的

所谓地质灾害项目是指为了达到某一具体减灾目的而组织实施的一项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项目管理是地质灾害管理的具体体现和实施过程。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地质灾害管理目标和管理方法,组织实施防治工程,保障取得预期的减灾成果。

二、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地质灾害减灾工作除减灾规划、减灾法规、减灾教育等外,减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勘查、监测、评估、防治和科研等类型。项目管理应贯穿于立项、实施至终结的全过程。管理内容既包括技术管理,也包括项目经济管理。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有关的规程、规范。为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在政府管理部门主持下,由专业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监督和审查。

地质灾害项目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立项和方案优选。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广泛,减灾任务繁重。在什么地区,对哪些灾害,采取什么方法进行勘查、监测、防治,是落实减灾规划,发挥减灾效益的重要问题。如果立项正确,方案合理,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立项和方案不合理,不但会直接造成项目经费的浪费,而且还不能收到预期的减灾效果,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使立项和方案达到最优,需要根据立项目的对项目和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除了技术评估外,还应进行经济评价,即对项目和方案的科学性、经济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分析对比,在此基础上评价可行性,最终确定项目和方案。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即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按项目设计和工作计划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组织专门的阶段性评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完成后要进行专门审查管理,根据项目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审查是否按设计计划完成规定的任务,必要时进行补充、重作,直至达到要求,进行验收。

㈥ 如何查询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危险性评估等资质的全部单位的名单

基本上查全面了 不太可能 找下企业黄页可能能查到 我所知道 地质灾害治理 勘察 设计 这些甲级资质的全国有75家 在四川的就有大概30多家 乙级的就不清楚了 不过现在做地灾的一般都是甲级工程

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现场监理需要哪些基本知识

施工监理程序、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流程、建筑学等等。

㈧ 地质灾害监测重点工程建设

7.4.1 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完成长江三峡库区立体式监测预警预报示范网络系统建设。运用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对库区60处以上的地质灾害点建立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传输和自动分析;建立全库区的遥感(RS)监测系统和GPS控制网、基准网,为编制与实施防灾减灾预案提供决策支撑。通过该监测预报示范区的建设为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的建立提供最直接的经验。

7.4.2 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地面沉降监测工程建设

(1)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监测

长江三角洲包括上海市全部,江苏省的苏州、无锡、常州地区、南通和盐城南部的三个县(市),浙江省北部的杭州、嘉兴和湖州地区,面积近5万km2

长江三角洲地区在原有监测网络的基础上,按统一的规划、统一的标准建立和完善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网。建立和完善基岩标、分层标组和其他有效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调整、优化和补充地下水动态分层监测孔;开展全球定位系统(GPS)、干涉合成孔径雷达(InSAR)技术和激光雷达(LI-DAR)技术应用试验研究,使地面沉降监测更加合理和有效。

(2)华北平原地面沉降监测

华北平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平原和山东鲁西北平原,总面积5万多km2

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分层监测网络,建立统一的地面沉降监测网,逐步完善分层标和其他有效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开展全球定位系统(GPS)、干涉合成孔径雷达(InSAR)技术和激光雷达(LI-DAR)技术应用试验研究,使地面沉降监测更加合理和有效。

7.4.3 矿山地质灾害综合监测示范工程建设

建立辽宁抚顺煤矿、黑龙江七台河煤矿、山西太原西山煤矿、贵州开阳磷矿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级矿山地质灾害综合监测示范工程。通过国家级矿山地质灾害综合监测示范工程的建设,探索总结矿山地质灾害监测的工作程序和相应的技术方法,为我国采取快捷、经济的监测办法,初步解决矿山地质灾害对当地经济建设造成的威胁提供技术准备,为实施矿山环境恢复工程提供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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