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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设计工况

发布时间: 2021-02-17 18:18:02

A. 危险工况组合定义

在卧式容器、塔式容器、换热器设计中所取的各种设计工况。由于要计及压力、自重版、物料重、风、地震、温权差等各种载荷,又要计算并校核卧式容器的顶部和底部、塔式容器各段的迎风侧和背风侧及管壳式换热器的管板、壳体、换热管的应力,而各种载荷在正常操作、启动、停车和检修时又各不相同,因而不能认为正常操作的工况必定是最危险的工况。为此,必须在设计时列出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工况、或称危险工况组合,并对所列的各种危险工况逐一进行校核并满足规范要求。

B. 结构设计中,什么叫做工况

那就是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的情况啊
打个比喻 屋面活荷载 还有雪荷载的组合 他两个不会专同时出现属 因为考虑的是 下大雪的时候人一般不会再屋顶上的
再考虑有雪荷载的情况下还可能有什么荷载:风荷载 、地震 楼面的恒活荷载 以及对结构的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 分别对应的分项系数是不一样的 这样会出现很多种荷载组合也就是工况

C.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依法确定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和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经济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国土资源项目概(预)算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九条 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的项目。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
根据立项申请书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根据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 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应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议。勘查成果报告应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务。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成果、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概算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勘查工作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论以及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由市(州)、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并应将施工图设计书及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批复,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作为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法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要按程序经相关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Ⅱ类变更要按程序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比选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管和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续作项目除外)。
承担项目前期勘查、施工图设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施工、监理等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参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招投标(比选)方案未经核准,不得进入招投标(比选)程序。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比选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比选)公告应同时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招标(比选)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邀请县(市、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到场监督、指导。在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施工合同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项目开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治理工程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必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 验收依据
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
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验收内容
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
3.监理报告;
4.工程结算书(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核报告;
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格式、清单及编制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终验合格后,工程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管护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项目弄虚作假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5年内不得受理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质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D.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进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根据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的异同,按照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进行分区,可分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具体分区要求应以相关规范为准。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该易发程度的亚区。

2)进行分区评估并符合以下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诱发地质灾害可能性的地质环境因素;

·分析地质环境因素各自或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分析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不同类型的人类活动的敏感度;

·判定不同工况下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险性。

3)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不同类型的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用地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前不宜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确需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先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工程项目。

·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建(构)筑物的布局应避免或减轻诱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

·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建(构)筑物的布局应注意减轻诱发应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适宜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但应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体作用(如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2)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如造成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应从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与特点、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地下水的开采量与回灌量等方面综合分析,进行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评估,根据地面沉降原因、现状及采灌格局的变化,对地面沉降的趋势进行分析,作出危险性评估。

3)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见表10-5。

表10-5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分级

注:1.损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个因素达到某较高等级的标准时,损失大小级别即为该等级。

2.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应是地质灾害涉及范围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时,可只考虑防治方案实施前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按照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区内相同、区际相异原则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相应区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判定(表10-6)。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相应区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根据相应区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进行判定。

表10-6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用地适宜性评估: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并作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表10-7)。

表10-7 建设用地适宜性划分

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以矿山开采最终地面境界加上外延宽度确定,当采深小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实际采深;当采深大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200m。当有临空外倾结构面时,应考虑临空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影响。

·当已有致灾地质体的分布和类型,境界边坡高度和地质情况以及保护对象的分布和重要性等因素的差异较大时,应进行分段评估。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的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按表10-5确定。

·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确定开采适宜性(表10-8)。

表10-8 开采适宜性划分

·对开采导致的地表水位、地下水位变化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应进行分析评价。对采矿影响范围内未达到稳定标准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2)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按开采境界及开采矿层位置,用边界角划定。

·采矿影响程度宜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不具备工程类比条件时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或概率积分法确定。采取了保护性开采设计的区段采矿影响程度可定为不强烈。对改扩建矿山或生产矿山,已达到充分采动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按现状条件下的影响程度确定。未达到充分采动但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强烈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应定为强烈;未达到充分采动且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较强烈或不强烈时,采矿影响程度不应低于现状。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判定结果和采矿影响范围内其他致灾地质体致灾危险性综合判定结果的大者确定。

·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的判定应符合以下规定:①采矿影响不强烈时,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危险性小;②采矿影响强烈或较强烈时,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危险性应根据表10-6确定。

·地下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按表10-8确定。

·对采矿影响范围内未达到稳定标准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对重要或较重要的保护对象应提出保护性措施建议。

E. 工况是什么意思

工况是指生产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的状态。即监测时企业的生产状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百分数。

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中有规定

1、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规定:

( 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 2)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

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5)地质灾害设计工况扩展阅读

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是指生产工况,而不是环保设施的工况,除非该设施是独立的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源,比如污水处理厂。

对于锅炉和炉窑来说常以负荷表示,比如装机容量300MW的电厂锅炉,但其出力达240MW时,其锅炉负荷为80.0% 。生产工况通常采取核查主要生产设备数量(运行数)、原/辅材料用量、单周期产品产量来确定。

F. “标况”和“工况”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的条件不同:

1、标况(即标准状况)的条件:温度为0℃(273.15k)和压强为101.325千帕(1标准大气压,760毫米汞柱)。

2、工况的条件:标准工况的条件为△T=64.5℃,是指供暖系统中供水温度为95℃、回水温度70℃、室内温度18℃。二次工况的条件为△T=52.5℃,是指供暖系统中供水温度为85℃、回水温度60℃、室内温度18℃。

二、两者的概述不同:

1、标况的概述:是物理学与化学的理想状态之一。 高中课本以273开尔文和1大气压(约为101.325kPa)下为标准状况。

2、工况的概述:指设备在和其动作有直接关系的条件下的工作状态。发动机在燃料消耗率最低时的运行状态称“经济工况”;在负荷超过额定值时的运行状态称“超载工况”。

三、两者的应用不同:

1、标况的应用:通常物理化学用数据大多在标况下进行记录,手册里查到的都是标况下的数据。为测定标准数据,除满足上述标准温度和气压之外,溶液中待测物质的浓度还要是1mol/L或1mol/kg。

2、工况的应用:为满足扩大产能的发展要求,现在的钢铁厂在混铁炉的容量和数量两方面进行改进,许多钢厂都开始兴建600吨以上的混铁炉,也有的钢厂采取建两个或多个混铁炉的方式来提高工序能力和调节设备作业率。

G. 溢洪道结构设计应按哪几种工况设计

溢洪道(yì hóng dào)是水库等水利建筑物的防洪设备,多筑在水坝的一侧,像一个大槽,当水库里水位超过安全限度时,水就从溢洪道向下游流出,防止水坝被毁坏。 包括:进水渠 控制段 泄槽 出水渠。
溢洪道的设计和布置合理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水库的安全,而且关系到整个工程造价。土石坝一般中小型溢洪道,约占水库枢纽工程造价的25~30%及劳动力的25%,故溢洪道合理的布局和选型,在水库工程设计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关键词:土石坝中小型水库溢洪道常见问题对策溢洪道的设计和布置合理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水库的安全,而且关系到整个工程造价。土石坝一般中小型溢洪道,约占水库枢纽工程造价的25~30%及劳动力的25%,故溢洪道合理的布局和选型,在水库工程设计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

一.常见问题
①.溢洪道是洪水期间保证水库安全的重要设施,中小型水库由于受工程造价的限制,其设计采用的洪水标准往往偏低、选用洪水数据偏小,因而必然带来溢洪道设计尺寸偏小,再加上周边岩体风化坍落,往往造成泄流能力不足,因而不能保证安全泄洪。
②在布置上,某些工程设计的溢洪道其进出口段离坝身太近,坝肩与溢洪道之间仅有单薄的山脊相隔。进口段如未进行有效的护砌,泄洪时一旦发生冲蚀现象,将危及坝肩安全,有些设计的陡槽末端与坝脚紧贴,假如发生横流冲刷,更易危及坝脚安全,因此这二种情况均对大坝的运行安全十分不利。
③.溢洪道设计的平面弯道半径过大和收缩过剧,对泄流十分不利。非凡在溢洪道陡坡段布置有弯道时,由于弯道流态、流势剧烈变化,导致二岸产生了水面差,这时凹岸水面壅高,并在下游衔接的平直段内产生折冲水流,大大影响了泄流能力和消能效果。另外陡坡段或缓流段的过剧收缩,也会发生显著的壅水和流态变化,并对溢洪道衬砌造成冲击,如砌护过高会增加投资,砌护过低了又不安全。
④.溢洪道纵横剖面及平面布置设计不当,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陡坡设计比降过陡。部分溢洪道布置在非岩性山坡上,其底部未做有效的反滤衬砌,致使渗水后易产生滑坡;结构上也不稳定。在横断面设计中,有些工程对两侧山坡开挖坡度注重不够,有的过陡,加上衬砌厚度偏薄,不能满足抗滑抗倾稳定,也易造成坍方和滑坡;平面布置上,存在着上下游断面连接不配套,形成“瓶颈”现象,从而影响了泄洪能力;此外溢洪道末端与河道衔接部分注重不够,导致有的末端高出河床很多,有的末端未做砌护处理,常造成严重冲刷,并向上延伸,直至整个建筑物破坏。
5.现有水力设计方法尚不够完善,如溢洪道进口布置有引洪平流段的情况下,由于水力计算中忽略了平流段时进口水位的壅高。而实际壅高有时较大,不可忽视。有些设计对溢洪道的消能工的设计考虑不够充分,或者型式选择不当,导致消力墙长度和深度均不能满足需要,消能不够充分,致使下游河段发生严重冲刷。
另在侧槽式溢洪道设计中,过去大多采用“扎马林法”进行计算。经多年实践及水工模型试验证实:使用该法计算所确定的水面坡降偏小,导致侧槽深度不够,流量系数减小,使侧堰局部呈现沉没出流,其实际泄洪流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泄量,因而对工程是不安全的。
6.有些工程在结构设计中对泄洪的特点和基础特性考虑不周,溢洪道下泄的高速水流具有很强的冲出力、由于急流的掺气和脉动现象十分显著常会产生剧烈的震动;有些溢洪道采用低标号的浆砌石或砼砌护,且砌护厚度与边坡砌护高度都不能适应结构稳定要求,因而不能抵御高流速的冲刷;有些非岩基上的溢洪道设计时,底部几乎没有反滤排水设备,极易发生塌滑;有些大面积圬工砼衬砌由于未设伸缩沉陷缝,致使溢洪道衬砌发生一些裂缝,总之这些都使工程安全受至影响。

二.设计对策
溢洪道设计中把握的基本资料是否充分与完善,选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恰当,均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及经济,现就有关问题谈一些看法:
1.规划布局
溢洪道工程的规划布局应尽量利用有利地形地貌,即要经济合理又要保证安全。如大坝四周有天然山坳可以布设溢洪道则最为理想,如主坝口子狭窄无法布置正堰则可考虑选择侧槽式溢洪道。其规划布置的主要原则是:基础坚硬均一,线路短,无弯道,出口远离坝体;工程严禁布置在滑坡或崩塌体地上。溢洪道通常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引流段、控制段、泄流段及消能工。
2.引流段
为引流平顺其进口外形最好做成喇叭口,为减小损失其长度不宜过长。如因地形所限必须在该段内设置弯道时,则应使弯曲段尽量平缓外、还应使弯道与下游衔接段和出口段尽量远离坝脚,以免冲刷坝脚。引流段截面一般选用梯形或矩形,当流速≤1~2米/秒时一般可不砌护,但与坝端邻近和紧接控制建筑物的范围内应砌护一定长度,同时在弯道二侧的凹岸亦应砌护,如为坚硬的岩基则可不考虑。
3.控制段
为使泄流均匀,可使近口水流垂直于控制段建筑物;根据地形条件和泄流需要必需设置宽顶堰或实用断面堰,堰宽度可按答应单宽流量选定,岩基上单宽流量为40~70m3/s,非岩基上为20~40m3/s,土基上为20m3/s。除近口段设有引流段外,一般应使堰顶宽度≤3h堰;为使水流平顺,堰口与其上游引流段可采用渐变段连接,其收缩角以12度左右为宜。如堰体较宽则应在其横向设置温度缝与沉陷缝,其间距可按10~15m布设。
4.泄流段
该段平面均采用直线布置,并尽量避免弯道和设置扭坡顺引流态的急骤变化甚至产生负压;其纵断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地根据地形、地质而选用缓坡、陡坡或多级跃水等多种形式;陡坡段应采用均一比降;由于泄水段流速很高,故应尽量布置在岩基上,如为非岩基则该段衬砌厚度应按答应流速与地质条件选择进行设计,一般浆砌石用0.5~1.0m,砼0.2~0.5m,钢筋砼0.15~0.3m,其坡度一般以≤1/2.5为宜。
新鲜岩基上的泄水道,可不砌护;如为松软风化岩石仍须用0.3~0.5m的浆砌石或0.2m厚的砼作砌护,并加设锚固筋;如需大面积砼衬砌则应按地质情况,结合温度变化布置伸缩缝和沉陷缝,两侧边坡可仅设横缝,底部则应设纵横缝,间距一般为8~12m,同时在衬砌底部需敷设排水的反滤料;考虑高速水流掺气的特点,边坡的砌护高度应有适当超高。在泄水段末端需设置消能工,其具体选择型式可根据地形、地质和水力条件的要求而定,采用多级跃水或溢洪道末端的跃流段应使其泄流方向远离坝脚≥100~150m。对于非岩基上一般均采用底流消能,并在末端设置消力池。如泄流量不大,亦可考虑消力槛形式;如为远驱式水跃,由于极易造成冲刷,此时可考虑采用差动式消力槛形式;在岩基上,如溢洪道尾端有较陡边坎时,采用挑射消能较为有利,由于这种形式可省去消力池、护坦与海漫等工程,由于其工程量小、造价低,因而常被采用。根据工程实践鼻坎形式以矩形差动式最好,但鼻坎以上陡坡最好做成矩形断面,千万不可作成梯形断面以免需用扭坡与鼻坎衔接。
5.侧槽段
该段布置应垂直于来水流向,其长度可根据等高线向上游延伸,水流特点是侧向进流,纵向泄流。
侧堰与深槽连接的渐变过渡段,其收缩角应控制在12°左右,其长度一般为槽内水深的3~5倍,其主要作用是避免槽内波动和横向旋滚的水流直接进入陡坡段。

H. 请问一下,什么是工程结构荷载工况谢谢。

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三部分:一是主体结构本身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有效地协调工作,承受主体结构部件本身相互传递的荷载,发挥主体框架支撑功能;二是附着于其体系表面的所有维护结构、装饰面层、相关设备重量及其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活荷载、以及在设计规范限定范围内的相关风载、尘载、雪载、地震荷载等自然力通过主体结构体系有效地承担,使建设工程能正常发挥各部分的使用功能;三是与地基基础可靠地联系,将其自身荷载和承受荷载系统地、有效地、稳定地传递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并能与地基基础结构形成协调工作的整体结构体系,和谐地工作以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整体安全和使用安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可以这样说::第一:在砖混结构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圈梁\柱\构造柱\墙\楼梯\板\屋面板叫主体结构,我们施工时一般叫主体封顶.。第二:在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或框支结构工程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对于后砌的填充墙,也叫主体部分,但不是一般说的主体封顶了。从法律上,对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所称的“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本条中未将各部分进行详细列举,一是考虑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规定中的提法相一致,再就是考虑到建筑法中对此亦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义。下面亦将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简要介绍一下。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负载的土体或岩体。为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产生破坏,其次组成地基的地层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则将会使建筑物遭到破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建筑物的基础工程,是指结构所承受的各种分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物的基础可以按照基础埋置深度、建筑材料、基础变形特征和结构形式进行分类。从以上可看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在建筑物整体构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关于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筑物的屋顶、墙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等均防止出现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主要指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

I. 空调机组的额定工况和设计工况有什么区别

一、指代不同

1、额定工况:指的是机组所能达到的最大工况内。

2、设定工况:指的是容机组正常运行的工况。

二、特点不同

1、额定工况:转速和负荷的平均值在有限的随机偏差内保持恒定的工况。

2、设定工况:设备运行时的各项参数与状态均符合设计数据要求的工况。


三、优势不同

1、额定工况:空调产品对应的国家产品标准上面规定的“标准工况”。

2、设定工况:在设定工况下运行内效率最高。

J. 汽轮机额定工况和设计工况有什么区别啊

设计工况就是额定抄工况。额定工况是指汽轮机正常运行时的工况,这也是设计时所要求的,试想,如果正常运行时不在设计值,那么还要设计人员费那么大心思搞设计干什么。。。
通常,设计工况(额定工况)是最经济、安全的,这也是设计的要求。
另外,楼下两位所说的“极限的情况”、“10%的裕度”是指最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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