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书
1.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如何规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防台方案的原因是什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 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
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 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 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 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 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 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 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使我国的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更加规范,必将有利于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将有助于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必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怎么签订企业地质灾害目标责任书
看看你当地有什么具体要求:土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与空心村治理,农村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矿业秩序;主要是这几方面吧。
3. 群测群防在农村地质灾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概述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
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地质灾害防治
条例》规定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制度,这也是当前农村地质灾害减灾防灾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了巩固多年来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取得的工作成果,
2013
年
1
月
28
日,
云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
2013
〕
20
号)
,
对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这是我们开展地质灾
害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
一
)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概念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群众性预测预防地质灾害工作的统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相
对于重点地质灾害专门性防治而言的。
专门性防治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专门投入经费
,
委托
专业部门、采用专业技术进行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是地质灾害
易发区内广大人民群众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和预防,及
时捕捉地质灾害前兆、灾体变形、活动信息,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自救,减少人员
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种防灾减灾手段。
“群测群防”
的基本含义是开展群众性的灾害预
测和群众性的灾害防御工作,主要是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做到
广为人知,在此基础上依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和群众自发组织,开展广泛的群众性
防灾抗灾工作。实践已证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是减少人员伤亡的最有效
的方法之一。
(
二
)
群测群防的主要做法
汛期前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趋势,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落实监测点的防灾
预案,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同时,县、乡、村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
从县、乡政府的管理责任人一直落实到村(组)和具体监测责任人,从而形成了一级抓
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格局。通过这种责任制形式,明确了隐患点的具体责任人和监
测人,保证各隐患点的变化特征能及时被捕捉,有效地指导当地政府和受威胁群众防灾
避灾工作。
(
三
)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建立完善情况
起源:
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八仙镇,开创先河,群众自发组织、落实监测人和责任
人、制定具体的预警方式。
雏形:
江西省
1998
年全省范围开展宣传和培训。对已调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危险区插上小彩旗,以示警告。
推进:
1999
年开展县(市)地质灾害区划调查以来,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探索推
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模式。
4. 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如图7.1所示。
7.3.1 国家、省、市、县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建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承担地质灾害监测任务,负责业务技术管理,并可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地质灾害监测管理职能,发布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地质灾害监测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
(1)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站
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全国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信息网的建设与运行工作,并承担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任务;承担全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拟编全国地质灾害监测规划、计划、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承担全国地质灾害监测数据、成果报告的汇总、分析、处理和综合研究,为政府决策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对省(区、市)级地质灾害监测业务的指导、协调和技术服务。
(3)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研究试验区
针对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具有区域性、同时性、突然性、暴发性和危害大等特点,结合国土整治规划和资源能源开发,在代表性地区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在试验区建立自动遥测雨量观测站网,逐步建立试验区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区域爆发的降雨临界值,为突发性灾害的区域预警提供依据。同时,在试验区开展降雨期斜坡岩土体渗流观测,研究降雨诱发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机理。
2010年前,进一步完善和建设三峡库区立体式监测预警示范区。完成三峡库区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立体监测网建设,在库区60处地质灾害点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传输和自动分析;完善库区20个县级监测点建设;完成1∶1万航摄飞行;建立全库区的遥感(RS)监测系统,完成全球定位系统(GPS)控制网、基准网建设。
2010年以前重点在重庆市区、北京市、甘肃兰州市、陕西安康市、四川雅安、云南新平、云南东川、浙江金华市、江西宜春市等地区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研究。
(4)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
1)国家级地面沉降监测网选址原则:①跨省区的地面沉降灾害区域;②有一定的监测工作和设施基础;③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并提供配套资金;④具有较为完善的法规和管理体系。
2)工作部署:2010年之前,重点开展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关中平原、淮北平原和松嫩平原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的建设;2010年以后逐步开展汾河谷地、辽河盆地、珠江三角洲以及全国其他主要城市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的调查及监测网的建设。
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包括上海市全部,江苏的苏锡常地区、南通地区和盐城地区南部的三个县(市),浙江的杭嘉湖平原,控制面积近5万km2。
华北平原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包括北京、天津市的平原区,河北省的环渤海平原区和山东的鲁西北平原,控制面积5万多km2。
关中平原和汾河谷地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的覆盖范围自六盘山南麓的宝鸡,沿渭河向东,经西安到风陵渡转向北东,沿汾河经临汾、太原到大同,宽近100km,长近1000km,包括渭河盆地、运城盆地、临汾盆地、太原盆地、大同盆地等,涉及近50个(县)市。
7.3.3 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主要针对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山区农村,以县为单位,在专业队伍指导下,建立由当地政府领导下的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体系。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监测站的技术优势,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参与程度,完善监测预报制度,到2010年,建成1400个县(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1)群众监测网络建设
1)监测点选定原则:①危险性大、稳定性差、成灾概率高,会造成严重灾情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②对集镇、村庄、工矿及重要居民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③一旦发生将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④威胁公路、铁路、航道等重要生命线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⑤威胁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体。
2)监测点的建设:根据上述原则确定需要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后,由专业调查组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监测方案,同时协助搞好监测点的建设工作。①监测范围的确定:除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不稳定斜坡本身的变形迹象进行监测外,还应把该灾害点威胁的对象和可能成灾的范围,纳入监测范围。②监测方法与要求:对当前不宜进行治理或暂时不能进行治理的隐患点,危害大的应建立简易监测点,同时要对宏观地面变形、滑坡体内的微地貌、地表植物和建筑物标志等进行观察。以定期巡测和汛期强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巡测一般为半月或每月一次,汛期强化监测将根据降雨强度,每天或24小时值班监测。③监测点的设置:简易监测点一般采用设桩、设砂浆贴片和固定标尺,对滑坡体地面裂缝相对位移进行监测,对危害大的隐患点,如有条件也可用视准线法测量监测点的位移。
3)监测网点的管理与运行:①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与个人。被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村和有关单位为监测责任人,在其领导下,成立监测组,监测组由受危害、威胁的居民点或有关单位的群测人员组成。②建立岗位责任制,县、乡(镇)、村应逐级签订责任书。调查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与培训,教会监测责任人、监测组成员和群众,如何监测、如何判断灾害可能发生的各种迹象和灾情速报及有关应急防灾救灾的方法。③信息反馈与处理。县(市)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监测资料与信息反馈的收集汇总,上报到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或地质环境监测站)进行综合整理与分析,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或省地质环境总站)将上报的资料与信息录入省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进行趋势分析,同时对下一步监测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④预测有重大险情发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应立即报告省、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⑤建立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按国土资发[1998]15号文附件执行。
4)资料的收集与监测数据的整理:①监测数据包括地质灾害点基本资料、动态变化数据、灾情等。②所有监测数据均应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在信息系统中,同时,必须以纸介质形式备份保存。③监测点必须进行简易定量监测,并须整理成有关曲线、图表等。应编制有关月报、季报和年报,同时,对今后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④监测数据应按有关程序逐级汇交。
(2)群专结合的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1)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群众监测网络,负责监测资料与信息反馈的收集汇总。
2)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环境职能部门应根据气象、水文预报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地质灾害危险点,并及时向有关乡(镇)、村和矿山及负有对重要设施管理的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3)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乡(镇)、矿山、重要设施主管部门编制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全县(市)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4)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活动和基层干部培训工作。
7.3.4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网建设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数据是国家与地方进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社会与经济建设的重要信息,具有数量大、更新快、用途广等特点。通过信息网的建设,实现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发布,切实做到为政府、研究人员和社会提供所需的地质灾害信息,为国家经济建设宏观决策提供基础的科学依据。
到2010年,在完善中国地质灾害信息网与各省地质灾害信息网及部分地(市)地质灾害信息网的同时,建成集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等为一体的全国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地质灾害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存储、数据管理、查询、应用和信息实时发布系统。
到2020年,以科学技术为先导,不断完善全国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地震等相关因素,建成多专业领域、多信息处理技术的信息系统;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监测信息水平,满足社会和民众对地质灾害信息的需求,实现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重要决策功能。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依托于各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具有统一要求、统一流程、分级管理等特点,是一个与现代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本书在第11章(全国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研究)全面讨论了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在内的整个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建设问题,本节不再赘述。
7.3.5 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建设与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1)应急反应机制建设
从现在(2004年)起,国家、各省(区、市)要组建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指挥中心,以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中心)为主体,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专业队伍协同作战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反应系统。
1)应急反应系统要配置必备的应急设备,每年汛前对防灾预案中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主要县(市)进行险情巡查,重点检查防灾减灾措施、群测群防网络、监测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并对主要灾害隐患点进行险情巡查,汛中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查。
2)发现险情和接到险情报告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险情鉴定,同时能够及时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接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2)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远程会商与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日趋突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必须针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反应,提出科学的决策意见,及时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及应急指挥系统,是针对突发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报和应急指挥,在建立地质灾害综合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连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数据中心与重点地质灾害发生区的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网络化多媒体环境及地质灾害应急数据传输环境,形成一套信息化的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工作流程。
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对重大地质灾害预报和应急指挥相关的信息进行提取、加工、整理、集成与分析,建立地质灾害综合数据库。信息内容包括地理、地质背景数据;气象分析数据;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数据;地质灾害情况资料;救灾条件信息等。
2)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平台。开发和建设重大地质灾害信息预报与应急指挥相关的动态信息发布系统、空间信息提取与发布系统、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
3)构建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的网络和多媒体运行环境。包括多点、多级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及有关音像、电话系统;国家与重点地质灾害区域之间的网络信息传输系统;构建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应急调查数据快速传输环境。
4)研究与制定形成一套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工作规范。分析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工作的特点,提出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工作的模式,建立一套相关的工作规范。
5.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的职责有哪些
您好: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层自然、黄土湿陷、岩土膨胀、砂土液化,土地冻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中国的法律中的界定,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通常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地质灾害可划分为30多种类型。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六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主要分类方法
地质灾害的分类,有不同的角度与标准,十分复杂。
就其成因而论,主要由自然变异导致的地质灾害称自然地质灾害;主要由人为作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称人为地质灾害。
就地质环境或地质体变化的速度而言,可分突发性地质灾害与缓变性地质灾害两大类。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即习惯上的狭义地质灾害;后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又称环境地质灾害。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区的地理或地貌特征,可分山地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平原地质灾害,如地质沉降,如此等等。
主要类型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岩体由于某种原因在重力的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崩塌:是指较陡的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的地质现象。
泥石流:是山区特有的一种自然现象。它是由于降水而形成的一种带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条件的
特殊洪流。识别:中游沟身长不对称,参差不齐;沟槽中构成跌水;形成多级阶地等。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的自然现象。
6. 为什么要进行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灾害是当前世界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每年因为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是所有灾害中最严重的。进行地质灾害监测,预先进行人群疏散,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唯一有效方法。
7. 地质灾害调查监测
完成抄全国1∶1万工程地质调查1127平方千米,1∶5万工程地质调查6530平方千米,1∶5万灾害地质勘查2200平方千米。各地成功避让各类地质灾害920起,安全转移37926人,避免财产损失5.5亿元。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和失踪人数同比减少12%,直接经济损失减少42.7%。
长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建成地面沉降监测与控制体系,初步建立地面沉降主动防治和科学管理的决策机制。重庆巫山、奉节建立了具国际先进水平的地质灾害实时监测预警示范站,为三峡工程库区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提供了技术支撑。建立以专业的地质灾害监测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雅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和以区域地质灾害监测为基础的江西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西南山区城市、东南台风暴雨型、西北黄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工作取得良好进展。“万村培训行动”成效明显,云南昭通成功预报盐津滑坡,避免2011人伤亡;四川达州成功预报青宁乡岩门村滑坡,避免2251人伤亡。
8. 如何填写地质灾害防治监测责任书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防治责任制、防灾预案编制制度、地质灾害登记制度、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三查”制度、报告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群测群防监测制度)
9. 地质灾害监测记录怎么写
有规定的表格和检验项目,一般就是掌子面围岩描述 节理 裂隙走向 渗水情况几种吧
10. “8·”浙江泰顺县泗溪镇九峰村滑坡地
1 滑坡概况
受2011年第11号台风“南玛都”影响,浙江泰顺县境内普降大雨,24小时累计降雨量达300mm,8月31日17∶30,泗溪镇九峰办事处九峰村1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滑坡,下滑总方量约4000m3,威胁14户居民共47人,造成15间民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由于预警及时,提前撤离受威胁群众,未造成人员伤亡。
本次滑坡为老滑坡,受2009年“莫拉克”台风影响,滑坡所在山体出现数道裂缝,严重威胁下方39户31间民房及一所小学共计160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该隐患点被列入群测群防巡查监测点。坡脚建房切坡,边坡长200m,高10~16m,坡度40°~70°。滑坡区属低山斜坡地貌单元,自然坡度为15°~25°,海拔最低为888m,最高为925m,相对高差37m,植被以毛竹为主。
滑坡区出露地层主要为下白垩统馆头组(K1g)和第四系残坡积(Q4el-dl)。馆头组地层岩性为粉砂岩,抗风化能力弱,全风化层土体厚达10~20m,强风化岩破碎,裂隙发育。残坡积岩性为含碎石粘质粉土,可塑—硬塑状,厚1~2.5m。边坡坡体以全风化岩、残坡积层为主,局部为强风化岩。区内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主要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基岩裂隙水,水量贫乏。导致滑坡发生的因素有四:地层岩性、强降雨、前缘切坡临空、坡面毛竹植被根固能力差。
图 4 压坡脚应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当地政府对撤离转移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一部分投亲靠友,另一部分免费安排到宾馆住宿。县民政部门给受灾群众发放米、油、衣被等生活用品。9 月 15 日,滑坡体现场清理完毕,受损房屋加固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受威胁群众陆续搬回居住。政府还将对滑坡灾害点进行进一步勘查、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
3 经验与启示
本次避险成功,主要得益于当地建立了较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广大基层工作人员及监测人员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制度,及时发现险情、上报并发布预警信息,提前转移受威胁群众,避免了重大人员伤亡。
面临的问题: 在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方面依然存在设备缺乏、人员和经费不足、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等问题。
(本节基础资料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供 责任编辑 褚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