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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纲要

发布时间: 2021-02-15 05: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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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仁仪 农业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及运作模式研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湘科计字[2007]109号2007-9-4
石青辉 湖南新农村连锁经营体系构建研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湘科计字[2007]109号 2007-9-4
曹光荣 高等学校投入产出效益研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湘科计字[2007]109号 2007-9-4
龙兴海 湖南\"3+5\"城市群建设公共服务协作模式构建研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湘科计字[2007]109号 2007-9-4
石良武 基于SNMP的高校校园网络实验室监控管理研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湘科计字[2007]109号 20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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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地质灾害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灾害之一,每年造成近1000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亿元。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394号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学术上地质灾害的定义较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一是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的一种变异现象;二是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三是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现象);四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变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后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按致灾地质作用和发生处所进行划分,常见地质灾害共有12类、48种,它们是:①地壳活动灾害,如地震、火山、断层错动等;②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③地面变形灾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开裂等;④矿山和地下工程灾害,如煤层自燃、洞井塌方、冒顶等;⑤城市地质灾害,如建筑地基和基坑变形、垃圾堆积等;⑥河、湖、水库灾害,如塌岸、淤积等;⑦海岸带灾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等;⑧海洋地质灾害,如水下滑坡等;⑨特殊岩土灾害,如黄土湿陷、沙土液化等;⑩土地退化灾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⑩水土污染和地球化学异常,如水污染、地方病等;⑩水源枯竭灾害,如泉水干、地下含水层疏干。国外对地质灾害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其英文表达为“geological disasters”和“geological hazards”,日本和美国的地质灾害概念都包括地震和火山。而从我国目前管理体制的现状和灾害的主要危害,将地质灾害定义为《条例》中的概念是符合科学和实际的。因此本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我国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由地丘陵占国土面积的65%,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达90%;季风气候造成降雨在空间时间上分布不均。特别是近年来,气候异常,加之人类不合理的工程活动,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最为频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年均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据统计,当前地质灾害已成为造成我国人员伤亡的主要灾害。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因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990年278人、1991年470人、1992年300人、1993年432人、1994年382人、1995年1230人、1996年1029人、1997年1111人、1998年1753人、1999年1021人、2000年1102人、2001年788人、2002年853人、2003年743人),经济损失年均高达上百亿元。

党和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历来十分关注。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和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继续做好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朱镕基同志于2001年7月在三峡移民对口支援会议上指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绝不可以掉以轻心。加强对崩滑体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刻不容缓,必须在水库蓄水前抓紧治理”,并决定从三峡建设资金中拿出40亿元用2年的时间,在2003年水库蓄水前治理三峡库区的地质灾害。目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阶段验收工作已经完成,同时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也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库区175米水位线的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正在编制。温家宝同志也多次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过批示。2003年7月湖北省秭归县千家坪发生滑坡后,曾培炎副总理亲赴滑坡现场,看望灾区干部群众,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01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针对2003年四川、贵州等地发生的灾害,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发出《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做好雨情、水情测报工作;加强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工作;编制预案,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加强调查,抓紧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近几年来,国务院领导每年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给国土资源部的批示达20余件,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

1998年国土资源部组建后,始终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部的工作重点之一,进一步加强了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仅在国土资源大调查中部署开展的受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4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中,就已查出4万余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每年汛期,国土资源部都组织专家分赴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地区进行巡查检查,指导群测群防网络、监测预警和防灾救灾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规划、监测、预报和防御工作,是实现地质工作根本转变,使地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与地方经济相结合的具体表现。据统计,1998年以来,由于各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成功预测、预报地质灾害,至少避免了数万人的伤亡。例如,2001年10月2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粮食局所在地出现滑坡活动征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即刻带领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果断作出在10月2日20时前将所有人员及贵重财产全部撤离危险区的决定。由于报警及时,决策果断,措施得当,行动迅速,在10月3日滑坡发生时成功地避免了15户50余人的伤亡。20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组织实施新源、巩留两县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共发现地质灾害点600余处,建议搬迁居民320户2000多人。

然而,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法律不健全,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政、工作交叉,低水平重复工作的同时留下大量空白区,造成人力、财力的严重浪费;二是不少部门、单位及个人,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在生产活动、工程建设时不采取地质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责权、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够明确。四是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反应能力不足,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缺乏,许多措施强制性不够,不能落到实处。

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为规范地质灾害的管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本身有其局限性。从几年的实践来看,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和完善。河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颁发实施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吉林省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表明,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规范人类工程活动,明确政府、单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所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成为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为紧迫的任务。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保障在国土开发、资源开发、工农业建设等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和改造地质环境,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防治地质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自然界一切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其内部规律,地质过程也不例外。地质灾害也是地球表层不断平衡的结果,我们不可能对自然界中所有存在的灾害体进行治理,这样做也不符合经济规律,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灾害点多面广,避让比治理的成本小得多,所以本条例确定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由于地质灾害规模大小不等,造成的损失也千差万别,所以本《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在总则中对地质灾害进行了分级,这是总结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经验提出的,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近10年来的统计表明,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50%以上。实践证明,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确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有效避免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制度。为从源头上杜绝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起草经过

1999年3月《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出台后,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和部分院士对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了座谈。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国务院领导多次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出批示,我部就本条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制度、预案编制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群测群防制度等进行了专门调研、座谈和讨论。2001年12月,我部征求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2002年4月,我部又将《条例》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2002~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与我部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并到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湖北、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进行现场调研。现将《条例》起草过程中各部委及各省(区、市)意见说明如下:

(一)有关部委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2001年12月30日,我部以国土资厅函〔2001〕376号文征求了上述部委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9个部委均进行了意见反馈,其中国家经贸委和铁道部没有意见,其他7个部委共提出27条意见。大部分意见已吸纳到《条例》修改稿中,部分意见考虑到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等原因暂未采纳,现予以说明:

1.有关分部门管理问题

提出此类意见的有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一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水利部、交通部、环保局以及其他产业部门没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二是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其主体不是各部门,而是工程建设单位,所以本《条例》中明确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能不涉及水利、交通和环保等部门。

2.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与维护问题

国家计委的意见是:已竣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我们认为,由自然产生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竣工后的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也应该由政府负责;但是,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施管理和维护必须由治理责任者负责,这既可以督促责任者在进行治理时能保证工程质量,有长期打算,又是责任者责任履行的继续,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也多采取此种做法。

3.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资质管理问题

建设部意见是: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单位,即可以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建设部是依据《建筑法》提出这一意见的,但其《建筑法》是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的,地质灾害防治不属于建筑活动,是以地质工程学为基础的活动,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证书不能替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证书。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2002年4月16日,我部又以国土资厅函〔2002〕99号文向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征求了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31个省(区、市)全部反馈了意见,其中25个省(区、市)共提出原则性意见19条,具体意见31条,以及部分文字意见,其余6个省(市)没有意见。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责问题

浙江、河南、广东省提出了此类问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稿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也已十分清楚,所以,我们认为无需再在文字上突出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的表述。

2.关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规定

上海、江西、重庆、新疆、云南省(区、市)提出了此类问题。由于在《条例》草案稿第三章中,已对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作了原则规定,为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规定保持一致,有关监测机构、监测管理办法、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和运用以及经费、设施、标志等具体操作性内容,建议在相关配套办法或规范中再进行具体规定。

3.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问题

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广西、重庆、陕西省(区、市)提出了扩大评估范围和评估项目的意见。但通过总结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证明和执行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的情况,为了既保证建设工程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影响,又可以使处于地质灾害威胁相对较少地区的工程建设减少成本,我们认为对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控制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

4.关于“抢险救灾”问题

江西、重庆、广东省(市)提出增加“抢险救灾”的有关内容。我们认为按国务院职能分工,属民政部的职责范围,故本《条例》不增加此部分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划和调查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为防治地质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我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已开展多年。如原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1990年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并予以实施,对指导全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积极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编制了专业规划或地方规划,亦取得相当实效。2001年3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在根据纲要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部分省已完成并通过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以本《条例》设规划专章,确认这一制度,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和险情巡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安排的地质大调查中已安排了地质灾害较严重和受其威胁较严重的4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这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群测群防奠定了基础,因此本《条例》对这些均作出了专条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与群测群防制度

通过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据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方案,重点是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特别是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必须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好灾害发生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转移路线,把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对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交通管制、居留限制、人员疏散的避灾防范措施,明令禁止某些可能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三同时”制度

为防止新的地质灾害的产生,预防、减少、减轻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损失,本《条例》规定了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三同时”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采矿、土地开垦、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和活动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和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以及拟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进行评估,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提出避让、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本《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中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为明确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本《条例》区别了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明确规定实行引发者负担原则。凡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这一原则承担治理责任,包括减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的责任,为避灾而采取的人员疏散、迁移和其他必要措施及费用的负担责任,赔偿其引发或加重的地质灾害所造成损失的责任,灾后整治、建设的责任,以及区域性和其他公益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等。

对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治理费用列入政府预算,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公益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治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也符合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即建立公共财政。为保证治理所应达到的效果,本《条例》规定地质灾害的治理,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符合规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施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设施竣工必须经过验收。

总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公布实施是以我国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的国情出发,规定了政府、单位和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一定能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㈢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报送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要点的报告

国土资应急中心函〔2013〕1号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在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应急办)的领导下,2012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着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强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应急技术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中心各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2年工作总结

2012年应急中心以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业务支撑工作为重点,规划业务发展方向、开展预案修编等。具体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规划应急业务指导工作。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后,全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迅速发展。根据应急工作发展需求,起草《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业务发展规划纲要》,编写《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业务发展规划》。经多次内部讨论、全国专家研讨、并征求各省意见后,完成两份规划文本编写。《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业务发展规划》已发布实施;《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业务发展规划纲要(报批稿)》报国土资源部。

(二)系统修编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近年来,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形势和体系发生较大的变化,预案修编工作十分迫切。受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委托,应急中心组织开展预案更新修编。通过修编并征求各省意见,完成《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三)统筹协调应急专家管理工作。开展2012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召开应急专家年度工作会议;制定《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2年工作要点》并上报部应急办;协助应急办完成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区片专家调整工作,将全国划分为西北、西南、华南、东南、华北、西部和东北7个区片;协助应急办完成第二届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遴选工作,遴选应急专家共200名。

(四)严格执行灾情险情值守速报制度。坚持领导带班、信息上报、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采取日常值班、集中值守和现场值守三种方式,开展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守。1-4月,实行日常值班,每天1名值班人员和1名带班领导;5-11月中旬,执行汛期值班制度,每天2名值班人员、1名处级干部和1名局级领导;11月下旬至年底,执行日常值班。值班工作的合理部署,保障了值守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应急中心全年参加值守800余人次,协助完成报送灾情险情报告153期并全部在地质环境信息网发布,短信息1000余条,报送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48期,报送部内要情200余条,参加国务院视频点名24次。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开通网信功能,快速便捷地发送灾险情信息和应急指令;短信问候前方应急人员,营造严肃温馨的应急氛围。

(五)持续认真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与趋势预测。认真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深化与中国气象局的业务联系,拓展与广电总局的业务合作,深入研究改进预警预报模型和技术方法,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准确性和实效性。5月1日—9月30日,与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密切合作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预警,制作预警产品156份,在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发布预警信息141次,在中央电视台发布90次。开展了2次应急预警,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地震抗震救灾和强台风“海葵”登陆期间,主动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气象预警信息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分析与趋势预测,收集、整理和入库了2012年全国地质灾害动态数据10258条;开展2012年度全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并召开趋势预测会商会;编写2012年全国地质灾害灾情分析及趋势预测月报12期;编写第一季度、汛期各月和2012年度全国地质灾害灾情通报共7期,为部应急办及时发布灾情信息与防灾部署提供支撑。完成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月报网上直报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推广,推进了地质灾害灾情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六)及时响应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把“守护生命”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工作的最高价值准则,及时响应部应急指令,开展技术支持与服务。一是工作部署周密及时。分别召开汛前、汛中和汛末地质灾害灾情会商交流会,分析形势,判断趋势,确定防范重点,总结各阶段应急防治经验与教训,为提升汛期应急能力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巡查指导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完善巡查指导会商制度,巡查指导和重点地区现场指导相结合。2012年7月19日-8月20日,部应急中心组成视频巡查会商组,赴云南、贵州、重庆、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8省(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指导工作。三是应急处置科学有效。派出20个技术专家组,赴甘肃岷县“5·10”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四川宁南县“6·28”泥石流、北京“7·21”特大暴雨、新疆新源县“7·31”大型滑坡、四川凉山锦屏水电站“8·30”大型滑坡泥石流、云南彝良“9·7”地震、云南彝良田头小学“10·4”滑坡等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及隐患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及技术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其中启动二级应急响应4次。四是认真总结评估年度工作。及时编报6期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简报,起草《2012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编写《地质灾害防治这一年2012》、《2012年度重大地质灾害事件与应急避险典型案例汇编》、《滑坡监测预警与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和《全国地质灾害通报》等。

(七)积极开展应急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演练。制作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制作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减灾科普影像,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编制完成《地质灾害“临灾避险”五步法动画宣传片》,动画片共分5集,每集时长60秒。从“勤观察、早发现”,“多监测、知险情”,“常演练、会应对”,“接警报、快逃生”,“听指挥、保平安”5个角度开展临灾避险科普宣传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各类应急技术培训演练。6月在大连举办今年第一期地质灾害远程会商技术培训班。11月份,在云南昆明组织开展特大型地质灾害技术型演练,突出实时、实战、实景,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演练的水平。2012年部应急中心对省、市、县的地质灾害演练进行了10余次技术指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有效提高各级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防灾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应急技术研究提升科技水平。围绕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圆满完成“国家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2012”、“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与示范”等项目工作,在系统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处置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滑坡预测预警研究项目成果在多次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与决策中得到了应用,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效果;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3处高清视频监控点,实现了对地质灾害监测点的实时高清视频监控;物联网、卫星数据传输、无人飞行器调查监测等新技术应用,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支撑能力。

积极申报2013年应急工作项目,完成“国家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2013”、“地质灾害应急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和“汶川地震区重大地质灾害成生规律研究”等项目申报工作。

二、2013年度工作要点

2013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继续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精神为指导,根据部地质环境司(应急办)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2013年工作部署,着力做好如下工作。

(一)执行速报制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认真完成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工作,非汛期日常值班、汛期集中值守、紧急状况现场值守三种方式相结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信息上报、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确保应急信息上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全国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做好技术支撑服务;开展应急专家工作经验交流,加强对省级应急机构的指导,开展技术支持与服务。

(三)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与灾情分析预测。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遇极端降雨、地震、重大地质灾害灾等事件,启动应急预警。完善预警技术方法,不断提高预警能力和水平;开展2013年度地质灾害灾情分析与趋势预测,编制月报、通报及趋势预测报告等,为部局决策服务。

(四)开展应急防治及培训演练工作。完善应急远程会商系统,保证应急通讯传输链路畅通;根据国土资源部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组织应急技术培训3次、应急演练2次。

(五)建立完善应急技术指导工作标准。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技术指导工作标准体系。2013年主要开展《滑坡防治技术指南》完善工作和《应急演练技术指南》的编写工作。

(六)开展应急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工作。结合课题工作,研究探索物联网、无人飞行器、三维激光扫描仪、卫星数据传输等高新技术方法与装备在应急工作中的应用。

(七)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文献汇编。总结评估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这一年》、《年度重大地质灾害事件与应急避险典型案例汇编》、《全国地质灾害通报》、《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实例汇编》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100问》等成果。

(八)其他应急支撑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应急办)做好“全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会议”、“全国群测群防员经验交流会议”等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部应急办完成《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审报工作;完成部、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在全年的工作部署中,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统筹安排,保障各项工作要点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

2013年2月28日

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有效期为多久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特制订本纲要。

一、当前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力度,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主要表现在:植树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设和国土整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取得进展;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全面实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开始启动;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生态农业试点示范、生态示范区建设稳步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2.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仍面临严峻形势。目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突出表现在: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的生态环境恶化呈加速趋势,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湿地日趋萎缩,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区的超载放牧、过度开垦和樵采,有林地、多林区的乱砍滥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剧;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开发不当,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全国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区的面积不断减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恶化,珍贵药用野生植物数量锐减,生物资源总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渔业资源衰退,珊瑚礁、红树林遭到破坏,海岸侵蚀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二)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3.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区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维护,对资源采取掠夺式、粗放型开发利用方式,超过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致使许多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生态环境的退化。同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与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加强法治,严格监管,坚决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保护和改善自然恢复能力,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力争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区,长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区的重要湖泊、湿地,西北重要的绿洲,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及重点监督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在切实抓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抓紧建设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使各类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按规划进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加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全国部分县(市、区)基本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远期目标。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重要生态功能区、物种丰富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各大水系的一级支流源头区和国家重点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态系统得到重建与恢复;全国50%的县(市、区)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到2050年,力争全国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

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7.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8.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9.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可由省级政府委派的机构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国家统一规划批建后,分省按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应给予积极扶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保护与建设的监督。

(二)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10.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1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全流域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逐步调整用水紧缺地区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确保流域生态用水。在发生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地区,应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调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设施,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继续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大气水资源;对于擅自围垦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还湖还水。通过科学的监测评价和功能区划,规范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建筑、工业废料,进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别是重点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励畜禽粪便资源化,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氮、磷严重超标地区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选比,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强非牧场草地开发利用的生态监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关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并加强对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复耕。
13.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原,应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禁牧区,严格管护;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要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对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林草资源灾害性损失;加大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区、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高。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
发展牧业要坚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严重超载过牧的,应核定载畜量,限期压减牲畜头数。采取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积极开发秸秆饲料,逐步推行舍饲圈养办法,加快退化草场的恢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粮畜生产比重,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富民工程。在农牧交错区进行农业开发,不得造成新的草场破坏;发展绿洲农业,不得破坏天然植被。对牧区的已垦草场,应限期退耕还草,恢复植被。
14.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加强野生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逐步划定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滥挖;严格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取缔一切发菜贸易,坚决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滥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切实搞好重要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
15.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海岸带的管理,严格围垦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审批,严格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及其他渔业水域等重要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严格渔业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环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17.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三)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18.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应抓紧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要把横断山区、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边境山地、浙闽赣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双版纳、海南岛和东北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地区列为重点,分期规划建设为各级自然保护区。对西部地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区,特别是重要荒漠生态系统和典型荒漠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应抢建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19.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大中城市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和美化。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开发湿地,禁止随意填占溪、河、渠、塘。继续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切实加强城镇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
20.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力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良好地区,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快县(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步伐。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努力推动地级和省级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1.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要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22.积极协调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在国家确定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搞好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放在优先位置,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23.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预警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预测预报。
24.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各地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问题。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严格评审,坚决禁止。

(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5.加强立法和执法,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抓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监管制度。
26.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权益,承担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
27.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积极搞好社会公众教育。城市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公园,要增加宣传设施,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㈤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年)

(国土资发[2001]79号发布)

前言

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科学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避免和减轻致灾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90年2月,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印发了地质矿产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完成原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

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

(一)地质灾害现状

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主要分布在岩溶地区和矿区。岩溶塌陷分布广泛,自1949年以来,已在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近千起,塌陷坑总数3万多个,其中尤以中南、西南地区最多。矿区(以采煤为主)采空塌陷十分严重,仅华北、华东地区的煤矿区采空塌陷每年就达10.5万亩。地面塌陷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亿元。

地面沉降主要发生在东部平原地区,全国已有上海、天津、苏州、无锡等40多个大中城市出现较为严重的地面沉降灾害。地面沉降虽不致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由于它多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所以造成的经济损失尤为严重。

地裂缝已在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多个县(市、区)发现400多处,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为严重。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自1988年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职能以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使我国为防治地质灾害而开展的调查、评价、监测预报和治理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1.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先后完成了长江、黄河等11条大江大河和成昆铁路、宝成铁路、川藏公路等交通干线的环境工程地质普查;特别是完成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万以地质灾害为重点的环境地质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地质灾害分布规律。

2.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法制建设有了明显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防灾预案制度、灾害速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全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开始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3.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进行了长江三峡链子崖危岩体、黄腊石滑坡、鸡扒子滑坡、重庆豆芽棚滑坡等200多处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监测网络初具规模,预报工作卓有成效

初步建立起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对一些危害较大的滑坡、危岩、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开展了专门的监测预报。通过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了受灾害威胁地区干部群众的减灾防灾意识,适合中国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和应急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5.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从1993年开始,先后颁布实行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目前已有铁道、建设、煤炭、水利、电力、交通、化工、有色、冶金、建材、地矿等11个行业所属的400多个单位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此外,举办了多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培训班,培养了一大批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尽管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制不够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全国地质灾害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尚未完全查清;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每年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200多亿元。因此,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积极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突发性致灾地质作用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规划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东、中、西部防治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4.坚持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的原则;

5.坚持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威胁谁出资的原则。

(三)规划目标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总体目标是:用15年的时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加强基础调查工作,在基本掌握我国致灾地质作用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力度,使危害严重的重大地质灾害点基本得到整治。通过这一阶段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从过去分散的、被动应急的状况,转变为有组织的、专门的、主动的和有预见性的工作。到2005年,使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日益突出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到2015年,基本改变我国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局面,使我国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量有明显降低。

分段目标是:

到2005年:

1.进一步掌握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的分布规律、主要致灾危险点的分布状况、危险性、危害程度等。

2.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覆盖到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700个县(市、区)、占国土面积约50%的范围,并初步形成全国专业监测骨干网络,在三峡库区等重要地区实行立体监测。

3.建成相对完善的全国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适时查询。

4.建立规范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到2015年:

1.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以群测群防为基础,现代化专业监测为主导的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

2.在防治技术方法和地质灾害体综合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使一些危害特别严重并需要治理的致灾危险点得到有效治理。

三、总体部署

根据我国地质环境条件和致灾地质作用分布特点,结合全国国土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防治工作重点放在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密集区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按东、中、西部进行部署。

(一)东部平原地区

即大兴安岭—太行山—雪峰山一线以东,衡山—黄山一线以北,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大部、河南、湖北中东部、湖南中东部、江西北部、安徽、江苏、山东、浙江北部。这一地区,总体上地势低平,经济比较发达,生态环境相对较好,主要的问题是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大量超采地下水引起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海水入侵等致灾地质作用。采矿特别是采煤造成的地面塌陷也是这一地区比较常见的致灾作用。除此之外,在部分丘陵区有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规模虽不大,由于人口密集,所以其危害也比较严重。这一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首先是要加强行政管理,科学部署地下水开采井位和开采层位,通过高效的全自动监测网络,严密监测,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减缓地面沉降。其次,要做好以国土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的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并据此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布局,避免将重大工程和重要设施建在岩溶地面塌陷危险区和矿山采空区,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二)东南丘陵区

即雪峰山—十万大山一线以东,衡山—黄山一线以南地区,主要包括:浙江南部、江西大部、福建、广东等地区。这一地区内丘陵区的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是主要的致灾作用。除此之外,广东等地采石场常常发生崩塌。针对这一地区人口密度大,寸土寸金的现实,要加强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勘查、防治,特别要注意将防灾与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紧密结合起来,走开发性治理的道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经济效益。对农村丘陵山区的点多面广的致灾地质作用,要研究其形成机制,普及基本知识,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中西部山区

即大兴安岭—太行山—雪峰山一线以西,祁连山—岷山—龙门山—玉龙雪山一线以东,龙首山以南地区。包括河北西部、甘肃、陕西、山西、四川大部、重庆、云南大部、贵州、广西等地区。这一地区,地形上,以切割强烈的山地、高原为主,新构造活动强烈,气候条件复杂。这一地区不仅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和城镇建设的重要地带,也是农、林、牧业生产的主要基地。区内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最为常见,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部署的主要地区。这一地区要在全面开展相应的环境地质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国土经济开发区和大江大河、交通干线等突发性致灾地质作用多发区段的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工作。要特别注意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重点工程展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避免将城镇、重要设施建在受致灾地质作用严重威胁的地区,确保重点工程的安全。二是要针对这一地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点多、面广,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在防治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监测预报;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对危害严重的隐患点采取防治措施。三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中开发”和“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指导下,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

(四)西部地区

主要包括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云南西部地区。矿产、能源、森林资源丰富,国土开发程度较低,地壳活动频繁。这一地区可分为两部分。

南部山地、高原区以自然形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致灾作用为主。这一地区的突出特点是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而致灾地质体的规模又很大,所以防灾工作的主要手段是避让,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城镇集中居民区危害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治理。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要加强区域地壳稳定性评价工作;对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做好长江上游、黄河上游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评价与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对可能开发的大型矿产基地、大型水能基地,提前做好环境地质综合评价。

北部内陆盆地区主要问题是荒漠化和盐渍化。主要的防灾手段是加强地下水的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特别要注意在沙漠边缘地区寻找地下水源,建立绿色屏障,并逐步向沙漠区推进。

四、主要任务

(一)基础调查评价与区划

2001~2005年:

1.全面完成分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万环境地质(以灾害地质为重点)调查工作。此项工作自1991年开始,到2000年底,共完成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2005年底以前完成全国的区域环境地质调查(以灾害地质为重点)工作。

2.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国以县(市、区)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全面掌握我国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主要致灾危险点的分布状况、危险性、危害程度等,为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奠定基础。

(1)对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十分严重的700个县(市、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按《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将所有对主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有较大威胁的灾害危险点基本调查清楚。2002年底以前完成400个县(市、区),2005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2)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较为严重的500个县(市、区)的调查与区划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出资完成。

(3)其余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较轻的县(市、区)的调查与区划工作,由各县(市、区)出资完成。

2006~2015年:

1.完成全国地质灾害多发城镇、经济开发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土地利用控制区划。

2.完成全国规划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土地利用控制区划。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建设

1.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在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时,采取专业队伍与当地村镇干部混合编队的方法组成联合调查组,每发现一个隐患点,即由当地政府领导指派当地群众按调查组提出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监测。重要隐患点,则由乡镇政府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制定防灾预案。2005年以前,监测机构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全部结束时,全国所有调查出来的灾害隐患点都要有明确的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责任人,由此形成一个覆盖全国主要地质灾害多发区的群测群防网络。

2.专业骨干网络建设

对一些危害相当严重,将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灾害隐患点,由专业人员利用现代化仪器进行站网式监测。

2005年以前,以三峡库区崩塌滑坡、苏锡常地区(苏州、无锡、常州)地面沉降监测为主。监测数据达到适时传输、自动处理。

2015年以前,建成覆盖全国的以站网式监测为骨干的立体监测网络。建成比较完善的地质灾害防灾预警指挥系统。

3.应急反应系统建设

200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成以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主体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每年汛期前对主要灾害隐患点进行险情巡查;汛期中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查。发现险情或接到险情报告,要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险情鉴定,提出处理对策措施。

(三)信息网络建设

在进行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时,按统一要求填写调查表,由此形成地质灾害基础信息,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网络。

2002年底,建成主要地质灾害的空间数据库结构,提供动态查询的主要地质灾害信息。

2003年以前完成整个信息网络的骨架建设,建立基于GIS系统的地质灾害状况和地质灾害管理公众自由查询系统。

2005年底,建成相对完善的全国地质灾害的空间数据库,使一般民众能通过互联网查询任何一个目的区的地质环境状况、地质灾害历史和致灾隐患点的分布、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范围;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适时查询。

(四)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示范区建设

为提高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为探索开发性治理地质灾害的途径,2015年以前,分别在三峡库区、陕西关中地区、太行山地区、龙门山地区、江西宜春地区、云南东川地区、广东深圳市建立示范区。

1.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示范区建设

2001年,全部完成库区19个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建立19个县级监测站,初步建成群测群防监测预报网。建立全库区的RS监测系统,完成首次1∶1万航摄飞行;建立全库区的GPS控制网、基准网。

2002年,建成库区以60个危害严重的致灾隐患点的自动化监测为主体的监测预报网络。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适时传输和自动分析。

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示范区的建成将为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的建设提供最直接的经验。

2.陕西关中、太行山、龙门山、江西宜春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群测群防示范区建设

2005年以前分年度建成上述4个示范区,主要是通过详细的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并对当地灾害历史情况进行分析,掌握各地区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特别是降雨在灾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研究不同地区的临界暴雨强度,通过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利用较为精确的天气预报进行区域性灾害预报。在此基础上,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完善监测预报系统。

3.云南东川泥石流灾害治理示范区建设

2003年开始启动,在我国泥石流博物馆———云南东川选择危害面较大造成大量土地无法利用的泥石流沟,采取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和少量资金补助,鼓励企业、个人出资治理,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示范,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探索地质灾害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的新路,以减轻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经济压力。

4.深圳市岩溶塌陷灾害预防示范区建设

充分收集深圳市多年来工程勘查中积累的大量资料,特别是钻孔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查和详细研究,进行深圳市岩溶塌陷危险性的详细分区,建立深圳市地质环境状况公众查询系统,一方面,利用该项成果调整城市规划布局;另一方面,也可作为单位、个人投资工程建设时的参考依据。该项示范区建设2001年启动,2003年建成。

(五)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风险区划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万环境地质调查等已有资料为基础,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研究中国致灾地质作用活动程度与各地区社会经济易损程度,分析地质灾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评价我国地质灾害风险程度与地区差异,为国土开发和地区经济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2005年以前:

1.完成三峡地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划;

2.完成我国七大经济区域(长江三角洲及沿江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及华南部分省区、东北地区、中部5省区、西北地区)地质灾害综合风险区划;

3.完成我国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地质灾害综合风险区划;

4.完成全国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5种常见的、多发的致灾地质作用的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和风险性评价。

2015年以前完成全国地质灾害严重的700个县(市、区)的以县(市、区)为单元的地质灾害风险区划。

(六)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2005年以前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则实行国家、地方和受威胁单位共同出资治理的方式。使一些危害特别严重并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得到有效治理。

2.在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除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依旧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外,自2006年开始,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逐步推行政府强制性限期治理的方法。治理经费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由政府补贴以外,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资。使危害严重并需要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大部分得到有效处理。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之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的实施。在各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省、地、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设置地质环境管理机构,并规定其主要职责,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全面履行职责,开拓创新,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把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落实到县(市、区),地质灾害严重的乡村要有地质灾害监测员。

(二)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把法制建设放在首位,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基本建立起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2001~2005年拟制定以下法规、规章:

(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法规);

(2)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章);

(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章);

(4)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规章);

(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规章);

(6)修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7)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防灾制度(规范性文件)。

2006~2015年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及其相配套的城镇与基础设施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在努力推进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引导、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建设。

(三)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国家、地方及部门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相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四)建立健全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

要保证规划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经费保证。遵照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实行分级防治。国家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能力建设经费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以中央财政为主;各产业部门所辖建设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各部门负责;广大城乡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以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业为主,中央财政为辅,多渠道投入。

(五)依靠科技进步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综合能力。特别要做好致灾地质体的综合勘查、评价和评估,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提高灾害信息采集和快速处理水平,建立灾害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防治研究,提高抗灾应急能力。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特别要分轻重缓急解决地质灾害防治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难题。首先,要通过专门的研究,总结出斜坡稳定性、岩溶分布区地面稳定性判别的宏观标志等,迅速提高群测群防的科技含量;其次,要在较长时间资料积累的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判据的研究,逐步使高科技的监测技术从试验阶段逐步过渡到实用阶段;最后,要逐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理论研究、致灾地质作用过程模拟与过程控制研究,以及地质灾害监测仪器的研究。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2005年以后要特别注意加强开发性治理地质灾害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

要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科技攻关,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难题。

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吸收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六)完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基本制度

目前推行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已为社会认可,效果明显。为尽快完善管理手段,还必须推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地质灾害限期防治制度。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保护地质环境和防灾减灾的意识与水平

大量的事实说明,群众普遍对预防地质灾害意识淡薄,防灾知识缺乏,以使致灾地质作用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必须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媒介,深入系统地介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经验,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调动他们和广大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和乡镇。要集中力量办好全国地质灾害调查及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培训班,使全国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严重的700个县(市、区)的地矿行政领导基本上都要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要用2~3年的时间,通过各种形式,把10000个受地质灾害威胁最严重的村镇的有关干部群众轮训一遍。

㈥ 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简介与启示

李闽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本文系统介绍了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的概况以及地质灾害管理的组织结构,日本地质灾害防灾规划,日本地质灾害灾后重建政策。在总结了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地质灾害管理的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启示

1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概况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方面由于日本处于亚洲大陆的太平洋边缘的接触带上,受大陆性气候和海洋性气候的双重影响,日本几乎每年都遭受台风、暴雨的袭击,并遭受由此引发的各种规模的洪水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另一方面,日本又位于世界两大最活跃的地震带之一的环太平洋地震带这样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上,地震和火山爆发时有发生。为了减轻各种自然灾害,日本政府及相关事业团体和机关都各自制定了许多防灾防御和相关法律来预防和减轻灾害。日本的灾害防御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积极的探索,在总结以往灾害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了许多相应的防御措施,并在实际防灾减灾的活动中进行了反复修改和补充,从而形成如今一套较为完善的集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响应、灾后重建为一体的综合性防灾减灾体制。

日本最初的防灾体制,是以各部门根据各自的防灾要求制定的适合本部门的灾害对策和防灾规划为主的防灾体系。这种防灾规划一般只限于本部门或本行业,一方面,在灾害预防上,由于各自的责任不十分明确,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相关的灾害预防事业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实,相互间的防灾规划出现重复或相互推托的现象;另一方面,在灾害发生,进行紧急救灾抢险时,各部门大多各自为阵,使得灾害情报不能迅速传递和汇集,同时又缺乏统一指挥,各种应急救灾措施无法很好地实施,直接影响到救灾抢险的顺利展开。所以,实际防灾减灾的效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每年仍然会因为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日本政府开始对原有的灾害防御体制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灾害防御体制。于1961年11月颁布实施灾害防御基本法。灾害防御基本法是日本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害后重建的根本大法。

日本的灾害防御基本法颁布后,政府根据灾害基本法的要求,设置了中央防灾会议作为国家防灾管理方面最高的权力机构,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了防灾基本规划作为全国的灾害防御基本规划,各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机关则按照防灾基本规划的要求通过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各自相应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中央政府在确保防灾预算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团体按照制定好的防灾规划积极开展治山、治水、水土保护等各种灾害防治工作。从此,日本建立了以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防灾基本规划为指导纲要,各地方政府的地区防灾规划为横向规划,各指定机关和公共事业团体制定的防灾业务规划为纵向规划,贯穿各地区、涉及各领域的综合性的灾害防御体制。通过这一整套防灾体制的实施,日本的防灾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国家和地区的灾害预防、灾害急救以及灾后重建能力有了显著提高。

2日本地质灾害管理的组织结构

在灾害防御基本法中,对国家、地方政府、公共团体有关涉及灾害对应组织以及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有明确的规定。依据灾害防御基本法,日本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整的灾害防御体系。该体系具体表现为,中央建立了中央防灾会议体制,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全国防灾基本规划,并指导和推动地方政府的防灾体系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据灾害防御基本法的规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灾会议,由地方政府防灾会议根据防灾基本规划和中央防灾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防灾规划,并推动防灾规划的实施;灾害发生时,灾区地方政府设立灾害对策本部,统一指挥和调度防灾救灾工作。中央政府则根据灾害规模的大小,决定是否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或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整个防灾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1中央防灾会议

中央防灾会议是日本防灾方面最高的行政权力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日本首相)担任中央防灾会议的会长。中央防灾会议主要负责制定国家的防灾政策,组织制定防灾基本规划并积极推进防灾基本规划的实施,同时负责协调各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机关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共机关之间有关防灾方面的关系,协助地方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

2.2地方防灾会议

日本的地方防灾会议指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次一级的市街村防灾会议。根据灾害防御基本法。在都道府县政府以及市、街、村的地方政府分别设置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市街村防灾会议。地方防灾会议是地方政府的附属机关,但它并不是单纯的咨询机关,必须按照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防灾基本规划的内容大纲,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地区防灾规划,并积极推进地区防灾规划的实施,如所在地区有非常灾害发生时,地方防灾会议负责制定紧急救灾措施方案,并积极推动紧急措施计划的实施;都道府县防灾会议负责每年对地区防灾规划进行讨论和审议,如果认为有必要修改时,负责对地区防灾规划的修改,并审查该规划是否与其他法律条文相抵触等等。同样,市街村防灾会议则负责制定市街村防灾规划,并审查是否与防灾基本规划、都道府县防灾规划以及防灾业务规划在内容上相抵触。地方防灾会议由会长和委员组成,会长由各地方行政长官担任,委员会由会长任命的本地区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机关的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2.3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

日本各级政府都根据灾害防御基本法的要求以及防灾基本规划的内容,制定了各自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但是,灾害的发生往往并不会局限于一个行政区内,当已发生的灾害或预测到可能要发生的灾害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为了更好地有效地进行相应的防灾救灾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由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负责制定跨行政区域的“指定地区防灾规划”,积极推动该指定地区防灾规划的实施。在灾害发生时,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负责灾害情报的收集和调查,制定灾害应急规划和推动灾后修复、复兴事业的实施。

另外,当重大灾害发生时,认为依靠都道府县—级政府机关已经不能充分地进行灾害应急响应,而必须从国家方面进行综合快速有效地推进灾害应急对策的实施时,根据需要,并依照灾害防御基本法,内阁总理大臣可以临时在总理府设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同时,为了加强灾区跟非常灾害对策本部之间的联络,确立灾害应急对策推进体制。

3日本地质灾害防灾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事业,需要长期的庞大的财政支出,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了地质灾害的防治事业,每年在这方面的财政预算达20%左右。为了更好地实施有关水土保护事业,日本各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制定了治山、治水事业5年计划、海岸事业5年计划、陡坡崩塌对策事业5年计划、下水道改造5年计划、土地改良长期计划等各种水土保护事业的5年计划,并推行其顺利实施。到现在为止,治山事业已经完成了8个5年计划,现在正在进行的是从1997年开始到2003年的7年计划;治水事业也从1960年开始,现在正在进行的也是从1997年到2003年的7年计划;海岸事业的5年计划始于1970年,到1995年共完成5个5年计划;现在正在进行的是从1996年到2002年的7年计划;陡坡崩塌对策事业的5年计划开始于1983年,到今年为止也将完成4个5年计划。这些规划的内容包括防止山体崩塌和水土流失的治山事业;河道改造事业;建设能调洪蓄水机能的水库,减少洪水灾害;防止土砂的流失和泥石流的治砂事业;滑坡灾害的防止和减轻的滑坡对策事业;陡壁崩塌防止对策事业;海岸侵蚀防止的海岸事业;下水道事业;农地、农业设施的防灾事业;地面沉降对策事业,包括地下水的回灌、水位的保持,以控制地面沉降。

4日本地质灾害的灾后重建政策

4.1灾后修复事业

被损坏的公共土木设施、文教设施、农林水产业设施等国家、集体公共设施的修复由国家负责直接实施,或通过国家的重建补助费进行修复事业,以确保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重建和复兴,提高原有设施的防灾性能。

1985年发生长野县地附山的滑坡,是因为第三纪的凝灰岩层风化形成滑动面引起的巨大滑坡。滑坡体长700m,宽500m,厚达60m、土方量达360万m3,滑坡体阻断了山腰下的收费公路,并毁坏了山麓下的部分民房,致使26人丧生。此后,长野县有关部门进行了灾后重建和滑坡体的治理工程。使得该地区不仅得到了恢复和重建,对整个滑坡体也进行防治加固,彻底改良了该区的地质条件,使其成为一个非常完全的住宅小区。而发生于新泻县的滑坡,滑坡体并不大,但造成5栋房屋毁坏,10人死亡,4人受伤的大灾害。新泻县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经费,对滑坡场地进行了彻底治理,使该地区成了相对安全舒适的小区。

4.2灾害集资

对遭受灾害的农林渔业者、中小企业经营者、低收入者,国家给予了优惠的贷款政策,用于他们的灾后重建。

4.3灾害补偿及灾害保险

国家对于受灾的农林水产业者的灾害损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另外,建立了完备的地震保险制度,灾民可以事先加入地震保险,在地震发生后国家地震再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户的受灾程度给予理赔。

4.4税的减免

国家制定了有关灾民所得税的政策和制度,根据受灾程度的轻重,给予灾民所得税必要的减免或全部免除。对灾民的子女就学等给予学费减免和适当补助。

4.5地方税及地方债务

国家对于灾区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支付特别上缴税,或允许发行地方债。

4.6巨大灾害的指定

对于被确认为巨大灾害,在灾害的修复重建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特殊政策。日本建立了巨大灾害确认体系。

4.7复兴规划的支援

4.8生活重建的支援

为了确保灾区民众在灾后尽快恢复生活和投入生产,同时,又不过分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日本政府建立了灾民生活重建支援体制,由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灾害补助金,作为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并由成立的都道府县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当任何地方发生灾害时,根据需要,受灾的市街村政府通过所在的都道府县政府向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会馆提出补助申请,基金会将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用基金运作的收入或国家灾害补助金,对灾区民众给与生活补助,图1为日本灾民生产重建支援体制。

图1灾民生活重建支援体制

5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特点:

(1)综合性。其灾害管理机构是一个综合防灾救灾机构,对灾害实施综合管理。

(2)一元化领导。有一个权威机构负责防灾救灾的组织和协调指挥。

(3)权力与资金的相对集中。权威机构被赋与更广泛的权力和具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4)分级管理。各国均根据灾害的规模、发展可能性、社会影响程度等把灾害划分为等级,并以此限定哪一等级的灾害由哪一级别的指挥体系来实施抗灾救灾。

(5)重视灾害的预防。开展全民防灾教育,并设有研究部门对灾害进行立法、规划、规范、危险性分析、预防预测、应急预案、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的研究。

(6)灾害抗救过程协调一体化。采用矩阵组织模式,设立协调员将有关灾害抗救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行动,发挥整体合力作用。

(7)有一个常设的防灾救灾机构。如防灾中心,拥有先进的通信设备,丰富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并在中心设有有关灾害抗救部门的席位。

对我国地质灾害管理的几点启示:

(1)逐步建立一个一元化领导的城市综合减灾管理体制。建立一个有权威性机构负责防灾救灾的组织进行协调和管理,使统一组织的灾害管理工作一体化。

(2)加强地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强化和完善依法治灾的管理和法制建设,明确各级政府以及主要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使灾害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3)实行灾害管理分级分工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4级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和全民参与机制。

(4)增加防灾救灾的科研投入。加大防治地质灾害科研的力度,营造防灾救灾的科研人才培养与科研成果储备和共享机制。

参考文献

[1]滕五晓等编著.日本灾害对策体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李文艺等.国外城市灾害管理的对比研究.当代建设,2001(5).

㈦ 汪民副部长在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上的讲话

国土资源部内部情况通报 2013年第14期

(2013年2月27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之际,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全体常务理事和专家们齐聚一堂,召开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听取了田大佑同志《关于2012年度工作情况和2013年工作计划的报告》、崔瑛同志《关于协会业务发展规划纲要的说明》、李广涌同志《关于2013年度财务预算的说明》,分组进行了讨论,分析形势,研讨问题,提出建议,谈得都很好。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协会业务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度工作情况和2013年工作计划》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

2012年8月29日协会成立大会召开后,全体常务理事、专家顾问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行业主管部门精心指导,各会员单位大力支持,协会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自身建设方面,履行了社团成立登记手续,开展了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初步制定了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在行业服务方面,通过调查研究制定了行业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修订工作方案,开展了会员资质服务,建设开通了协会门户网站,制定了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为会员单位服务的人员培训计划。这些工作,为协会顺利运转奠定了坚实基础,使协会工作有了一个很好的开端。在此,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在第一次会长办公会上我曾提出,协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要有新开局、新局面,我觉得大家工作很努力,初步取得了这样的成效。

下面,我就下步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业现状和形势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中央第一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重要位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牢牢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工作的首要课题。准确把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发展现状、形势和需求,是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近两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全国层面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核心是要建立健全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四大体系。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又印发“贯彻落实《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为落实好《决定》,部又按国务院要求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国务院同意已经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了五大任务,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避让搬迁与工程治理、应急体系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支撑。《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部署了调查、监测、地下水控采与超采区治理、防治技术创新等四大工程。这两部《规划》的颁布实施,明确了今后地灾防治工作的总体格局,是我们开展各项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地质灾害防治来讲,意义非常重大。我们认识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地质灾害防治就是要构建人地和谐的地质环境。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五位一体的战略高度,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战线的同志们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地方党委、政府全面推动落实防治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决定》发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切实消除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组织领导上,有31个省、253个市、1573个县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各地逐级成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机构建设上,全国已有21个省、157个市、1010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25个省、170个市、403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机构,其余地区也在积极推进防治机构建设。在经费投入上,有23个省、176个市、932个县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近一年来,地方财政累计投入130亿元用于开展重大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等工作。在措施落实上,陆续开展了2032个相关规划、73755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9213处重大隐患点勘查,4958处重大隐患的工程治理,1万多处隐患点周边45万多群众进行了搬迁避让。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力指导开展防治工作。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谋划,精心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2003年至2012年,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9348起,避免37.1万人伤亡。这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二是法规规章体系基本建立,组织领导得到加强。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预案和防治规划体系。各地共发布实施41项地方法规规章、103项标准规范。三是加强了防治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年初进行趋势研判、汛前动员部署,然后是汛期预警预报、重点时段监督指导、常态化的演练培训、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开展经验总结交流,使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四是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完成了山地丘陵区202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每年度开展巡查排查复查工作,查出隐患点总计约27万处,实施了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的地灾危险性评估,掌握了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育总体分布规律。五是完善了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全国共有超过35万名群测群防监测员在基层义务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累计培训群测群防监测员和有关干部群众1000多万人。六是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向基层推进,30个省(区、市)、215个市、1037个县逐步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31个省(区、市)、303个市、1578个县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七是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五条线”、“五到位”建设,有效提升了市、县、乡、村组防御能力。目前已建设“十有县”1765个。八是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持续加强,二、三期防治工作完成了崩塌滑坡工程治理430处,库岸防护172.7千米,崩塌滑坡库岸搬迁避让480处涉及4.58万人,建立了255处重大崩塌滑坡和重点库岸段的专业监测网并实施了专业监测,完成了28个区县级监测站的能力建设和区县、乡镇、村组三级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建设,实现了对3049处崩塌滑坡(涉及59.5万人)的群测群防监测,启动了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九是积极有效地应对了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全力参与了汶川、玉树和彝良抗震救灾,重庆武隆崩塌、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有效避免和减少了人员伤亡。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做好防治工作。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中组部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地质灾害防治专题培训。中央编办支持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中心。发展改革委重点支持云南省等地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财政部不断加大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从2010年的1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5亿元。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在工程建设中积极配套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水利部、气象局、地震局在工作过程中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和水情、雨情、震情等防灾信息发布。电监会、国资委、三峡办等部门和单位积极监督指导加强施工区、重要工程周边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人心,已经上升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全局性工作,防治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据不完全统计,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用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就超过200亿元。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配套的防治工程规模也很大,每年投入资金总量也以百亿计。我们要对全行业的投入做到心中有数。我们的力量、要求、重点、任务等都要与之相适应。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动态变化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特别大。过去我们常说地质灾害的特点就是有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我想怎样才能进一步刻画地质灾害的特点呢,你到一起灾害现场,地方政府负责同志会问:“这是隐患点吗?是隐患点为什么没有监测出来;如果不是隐患点,查了好几遍了为何还没有查出来?”所以,一方面是由于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在地表几乎看不出下面有什么情况,它是很小很小的一个裂缝然后上面有泥土把它堆积,树木长得好又很茂盛,但真正滑塌下来后发现里面是一个大溶洞。都是上百万年的土地,像这样的地方如果不动用工程进行勘察极难发现,这就是它的隐蔽性。还有就是动态变化性,岩土体很稳定,它稳定的因素变化了就有可能导致本身的平衡发生变化,就由稳定状态转化为不稳定状态,这也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难点。有的是一个小灾但最后可以发展成一个大的滑坡,所以动态变化性比较强也是地质灾害隐患的一个特点。尤其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生态文明,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造福百姓、惠及子孙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成立行业协会,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和谐、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夯实基础,谋划发展,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行业发展的良好局面,是我们当前的最重要任务。

二、齐心协力做好行业服务工作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规范行业市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提高防治工程质量的重要平台。可以说,服务就是协会的生命。我们要秉持服务第一的观念,为广大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为行业发展办实事,将服务的观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

协会成立首先是要定好位,简单地说,协会就是会员之家,就是为广大会员服务。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做一般性的事情,要维权但也有规范。现在这么多治理工程在开展,一旦防治工程建设出了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就会影响到我们的行业发展。责任也是谁出事谁承担。所以,就应当构建对质量终生负责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要求。怎么来构建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也是我们服务的重要内容。当然还有标准、规范、经验交流、人才培养,还有公平公正。这个行业要发展,项目的竞争是公平的,是公正的,防止少数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这是我们要做的。

常务理事、专家顾问是行业的精英和优秀代表,是推动行业服务的中坚力量。常务理事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协会日常工作,使常务理事会充分发挥领导决策和工作协调作用。这次111个常务理事来了100个,不知道没来的十几位同志是否请假,我们应该建立规矩,开会总是连续不来,那就不要来了,我们要讲规矩,大家都来共同关心。有技术单位的常务理事,有技术分会挂靠的,要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安排,尤其是分布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常务理事,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成立行业协会并做好指导。专家们要做好参谋,积极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指导会员单位提升防治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为技术咨询、行业监督、宣传培训等工作贡献力量。据大家议论,其中很大的一项政府职能转变就是把中介的业务交给协会,协会就真正承担起来这种行业的管理责任。在矿业行业评估师协会时我就特别强调这一点。我曾强调协会刚成立时开始进来的基本都是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将来应当是会员自己,政府有关人员要退出。但在起步阶段不参与不行,起步阶段要能保证协会的健康、规范发展,但不应一直参与,成为变相的政府管理,这不叫行业协会。为什么行业协会的工作局面不生动,与这是有关系的。所以部里要对协会初步放权,协会要加快成长。包括各专业委员会要依法依规,明确职能,规范运作,自律自立,合理发展,科学分工,充分发挥协会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中的监督、指导作用。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协会全面启动各项工作的关键一年。今年协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协会章程、规划纲要和年度工作计划要求,以完善服务体系为目标,推进建立会员交流服务、技术标准规范、行业自律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四大体系,稳步开展资质服务、搭建交流平台、推进信息服务、开展专家咨询服务、进行标准规范的编制、行业自律监管、宣传教育培训七项工作。四大体系、七项工作,在工作计划中都已提及。

(一)加快建立会员交流服务体系。协会的交流服务,就是直接服务于会员单位日常防治资质申请、学习交流、信息咨询、专家咨询等,这是会员单位从事防治活动的最基本需求,是协会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完善防治单位资质服务相关制度,完善行业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手段,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近期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做好资质服务,提升申报、延续、变更等事项办理的效率。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目的,研究探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单位资质都要有,构成个人和单位负责相结合的责任体系。当然这要有个过程,所以我们要研究探索。二是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通过学术交流、典型治理工程考察等活动增进行业内外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协会网站作为日常交流学习平台的重要作用。今年可考虑优先组织赴汶川地震灾区、三峡库区等近年我国地质灾害防治主战场进行考察。进行地灾防治工程治理,从勘察到设计到施工到验收以及监理,这套流程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要到大的平台上去学习,要学习大的具体项目、优秀的工程是怎么做的。那么我们管理的单位的会员就可以考虑从管理的角度如何加强监管。设计单位、工程单位的会员就可以在里面思考这个东西。行业协会之间大家就要交流如何提升我们的行业工程质量。所以我们要通过这些交流提升自己的责任感、使命感。三是推进信息服务,要以建立会员管理数据库、防治项目数据库、人员培训数据库、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数据库、专家数据库和优质工程评选数据库等为手段,满足会员单位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四是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形成成熟的专家工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专家联络机制,扩大专家覆盖领域,专家在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会员单位、宣传教育培训和支持政府决策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会员服务很重要,目前这个行当还没出现这样的问题,其他行业已经出现。我曾和他们进行过交流,例如出现一个案子,追查追究一些责任,怎么来评判,技术上的判断怎么来判,这涉及到公平,涉及到正义,当然也涉及会员单位权益。

(二)逐步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要求、标准规范体系,是防治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途径,是保证防治工程质量、整体提升行业防治水平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技术要求、标准规范体系,为防治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依据,全面满足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的需求。近期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顶层设计。主要是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方案,确定编制目录。要做好调研,听取各会员单位、广大专家的意见,把握行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了解会员单位需求。既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也要考虑到它的长期性,因此要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制定推行一批行业急需的技术标准。对于急需的要尽快推出。行业标准过去政府一直在抓,现在应该考虑让协会来做。二是积极组织协调。标准规范的编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更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需要充分调动并依托广大会员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邀请会员单位积极承揽具体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特别是请有重大防治工程实践经验、技术力量雄厚的单位负责重要项目的编制。常务理事、专家顾问要给予大力支持,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参与其中,借此带动广大会员单位的发挥经验和技术优势。三是做好成果的完善和应用。编制成果要广泛征求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切实体现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对正式发布的编制成果,应给予编制单位冠名权。2013年要优先制定并逐年发布一批行业亟需的技术要求。

(三)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协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实行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通过建立以诚信建设为主体的行业监管体系、行业评优评奖,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提高防治工程质量水平。近期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起草发布行业自律宣言,保障行业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典型防治工程评优评奖制度,包括制定评选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操作程序和明确预期效果等。三是探索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措施和办法,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打好基础。

首先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以教育为主,要有行约行规、自律宣言,大家都来遵守。二是以激励为主,褒扬优质工程单位,重大工程应优先选择优质工程资质单位开展,建立激励机制。三是要建立惩罚机制,其中一条就是信用等级。协会今后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大构建奖惩相结合的诚信体系建设。

(四)推进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提高行业人员技术水平、法律政策水平的主要渠道,是协会服务会员的重要方式。在这方面,协会广泛联系着行业单位、专家顾问、政府部门,具有联系广泛、组织健全、人才荟萃等优势。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面向广大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做好政策宣传、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近期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扎实做好培训教育。通过调研,摸清行业队伍、人员情况,及时收集和分析培训需求,着眼行业长远发展,突出技术培训重点,合理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科学设置培训课程。要着力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形成一批精品课程,建强一支师资队伍,建实一个培训平台。要依照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培训工作制度,规范组织管理。对培训的效果要进行评估,培训要严谨。二是积极开展科普宣传。要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组织机制、日常宣传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建立系统化宣传格局,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文化品牌。近年的重点应放在基础建设方面,主要是建好协会网站并将其作为宣传培训以及交流的最重要平台,开展“5·12”防灾减灾宣传日宣传活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做好会员单位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每年5月12日是全国的防灾减灾日,行业要发挥重要宣传作用。包括各省国土资源厅,如果有地灾协会的话要发挥好作用,如广东省在这方面就做的很好。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挥着上下联系、左右沟通的枢纽作用。要继续做好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增强秘书处的战斗力和执行力。一是要加强思想建设,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学习和教育,充分发挥各有关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意识,这是协会的重要责任。成立秘书处的作用就是为大家做服务,人不能松松塌塌,能力不强,现在各政府部门都在积极转变。我们这儿要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各项具体工作,不断完善公文档案、人事财务、会议计划、培训教育等各项制度,使日常工作有章可循。与严格管理并行不悖的就是规范。干什么工作要有规矩,先立制度再干事儿。为什么办,怎么办,由制度来确定。工作规则还需进一步完善,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司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要用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大家,通过对新进人员的培训,促进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地运行。三是指导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五个专业委员会,要做好向民政部报批和履行好相关手续。各专业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工作的定位和工作开展、工作纪律、工作方案。四是做好专家库建设,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做好专家联络和服务工作。行业专家要认真负责,专家活动也要有规范。这次会议上大家都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秘书处认真进行梳理,提出落实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这个建议你负责处理,最后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有关需要研究的我们研究,需要落实改进的我们来落实来改进。第一次会,第一次干这件事儿,目的就是要有一个好的开端,再往后工作就顺了。开始话说不清楚,以后运转起来也就难了。

同志们,协会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大家的共同支持,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秘书处的工作,推动四大体系、七项工作的开展。让我们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将行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㈧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都有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义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工作;④制定有关标准、规范;⑤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管理;⑦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广泛,灾情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开展这一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了避免工作重复、交叉和相互脱节,需要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实施。所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时期内需重点发展的防灾技术手段等。

地质矿产部曾于1989年组织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转发了这个纲要。1991年地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分省区的1:50万以地质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环境调查、区划工作。这一工作将于2000年基本结束。届时将重新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多发区,查明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灾害体的稳定状况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一级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各地质灾害点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益,谁出资,人为引起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将防治工作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二)划定、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

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危险区进行建设限制和人为活动限制并编制必要的防灾预案,是世界各国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公布以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公布的危险区范围在周界上,特别是周界的道路旁设立明显的危险区标志,如桩、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

(1)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若确需开展建设的,其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切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并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足以抵御地质灾害威胁,方可开展建设。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质灾害的威胁。

(2)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加剧、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如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填土、开挖水渠等活动都应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险区不能超量开采地下水。

(3)责成危险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预案。防灾预案必须明确:灾害体动态监测机构和人员、防灾预警的判据、预警发布机构及负责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

(4)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危险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选址不当和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动力地质现象,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为地质灾害。例如湖北省巴东县城新址曾几次出现滑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就是县城搬迁选址时未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将新县城选在一古滑坡体分布区。1994年四川省武隆县由于小煤矿开挖崖脚引起鸡冠岭岩崩,造成乌江断流,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所以,必须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以防工程选址不当或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因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内容。只要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从灾害发生的“源头”上把住了关。实现真正的“以防为主”。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即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质。

(2)勘查、评价报告管理。没有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建设依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3)监督防治工程和实施。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设施。而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建设项目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制定有关标准、规范

为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和颁布有关标准、规范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①地质灾害勘查技术标准;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标准;③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标准;④地质灾害防治效益评估标准;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技术要求。

(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我国政府现有的财力不可能对所有地质灾害体都进行治理,对大部分地质灾害体,只能加强监测、预报,以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尽可能减轻经济损失。所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尤为重要。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确定各自的监测、预报重点。然后,根据灾害体所在的位置、威胁的对象,将灾害监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对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点,要由专业队伍进行监测;其他灾害点,由灾害点所在乡、镇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组,由乡镇负责,选派工作认真,有一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责任心强的村民为监测员,对每个监测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制定岗位责任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简易监测。

鉴于地质条件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降雨、人类活动等影响,每年都会出现新的灾害和隐患,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每年汛前对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进行调查,汛期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核,及时掌握灾害体的变化情况,提高预报的准确性、预防的实效性。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同时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地质灾害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灾害的形成原因、发展趋势,提出治理对策。

(六)审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不同于一般道路、桥梁及城市建设的特殊的地质工程。必须在充分掌握地质灾害的形成机制、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对症下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的素质有特别的要求。国务院赋予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职能。地矿主管部门已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目前,正在制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程序,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除对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外,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审批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承担与其资质不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地质灾害责任鉴定、纠纷调处

对地质灾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的方针。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实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即受灾害威胁,开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出资开展防治工作。对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由于地质灾害成因十分复杂,很多情况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还是人为诱发,实际上不少情况是两种因素的叠加作用。所以,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地质灾害的责任鉴定。在充分调查、勘查的基础上,弄清灾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各种因素在灾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灾害纠纷调处。

注释

㈨ 国内外地质灾害风险研究开展情况

一、国外地质灾害风险研究概述

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是以区域地质灾害为研究对象,以地质灾害的区域危险性空间分布规律和承灾体的易损性评估为主要研究内容,是建立地质灾害区域空间预警系统工程的必要环节,主要为制定合理的防灾减灾决策和区域土地规划政策及为减灾防灾管理服务。

自20世纪60年代末或70年代初就开始了以滑坡灾害为主体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研究,如:60年代末,美国西部多滑坡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滑坡敏感性预测区划及县行政级别的斜坡土地使用立法研究;70年代法国提出的斜坡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系统(ZERMOS)等。进入80年代,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了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及预测问题研究,如意大利、瑞士、美国、法国、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从90年代起,为了推进广泛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联合国在1987年通过决议,确定在20世纪最后十年开展“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活动。1991年,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IDNDR)科技委员会提出了《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的灾害预防、减少、减轻和环境保护纲要方案与目标》(PREEMPT),在规划的三项任务中的第一项就是进行灾害评估,提出:“各个国家对自然灾害进行评估,即评估危险性和易损性。主要包括:①总体上哪些自然灾害具有易损性;②对每一种灾害威胁的地理分布和发生间隔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估;③估计评估最重要的人口和资源集中点的易损性。”把自然灾害评估纳入实现减灾目标的重要措施。围绕国际减灾十年计划行动,北美及欧洲许多国家在已有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研究基础上,开展了地质灾害危险性与土地使用立法的风险评估研究,把原来单纯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研究拓展到了综合减灾的系统研究。

美国于1970年开始,对加利福尼亚州的地震、滑坡等10种自然灾害进行了风险评估,1973年完成,得出1970~2000年加利福尼亚州10种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为550亿美元。与此同时,由美国地调局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的政策发展与研究办公室,联合支持对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海啸、龙卷风、滑坡、强风、膨胀土等9种自然灾害进行预测评估,对美国各县发生的灾害建立了一套预测模型,估算9种灾害到2000年的期望损失。美国组成了一个由10位成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制定了减灾十年计划,把自然灾害评估列为研究的重要内容,要求开展单类的或者综合的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近年来也陆续开展了地震、洪水、海啸、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风险分析或灾害评估,并把有关成果作为确定减灾责任与实施救助的重要依据。

瑞士是世界上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区划研究十分成功的国家之一。为了确保农业用地、建筑用地的安全,预防自然灾害的损失,瑞士联邦政府1979年从立法的高度提出:“在保障国家土地完整性和协调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合理使用”,并颁布了联邦政府土地管理法(Loi Fédéral sur l’Aménagement Territoire),该法律第22条规定:“各州需要调查并确定处于受自然动力严重威胁的土地范围”。以联邦政府法律为依据,各州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州政府法律。如沃州(Vaud)1987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第89条规定:“受自然灾害,如雪崩、滑坡、崩塌、洪水威胁的土地,在未得到专家评估、充分论证或危险排除之前,禁止在灾害危险区进行任何建筑活动”。随后制订计划并开展了1∶25000比例尺的斜坡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图和1∶10000比例尺危险性区划图的编制和研究工作。瑞士已形成了以国家宪法为指导、州制定具体法、县级政府必须实施的灾害风险评估与预防体系。灾害高危险区域内的建筑一方面属于违法,另一方面作为高风险财产范畴,保险公司绝对拒绝接纳灾害高危险区的财产保险业务,从而保证了瑞士全国范围内对自然灾害的最有效控制。瑞士灾害的风险区划不仅直接服务于建筑规划、政府决策,而且也间接服务于社会保障系统。虽然瑞士是世界上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无论是最后一次冰川作用以来,还是近一、二百年以来,瑞士都发生过较为重大的滑坡灾害事件(Flims、Elm、Handa等特大滑坡事件),但由于得益于全国灾害风险区划体系,使其近二、三十年来的灾害损失却是世界上较少的国家之一。

法国是洪水、滑坡、崩塌、雪崩等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全国范围的自然灾害危险性区划研究,区划图直接服务于减灾和防灾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自然灾害的损失。法国在1977年制定的城市发展规划法(Code del’Urbanisme)规定:洪水、水土流失、滑坡、雪崩等灾害危险区的建筑必须受到严格限制。1981年该规划法对自然灾害易发区的土地使用方法又作了具体限制,例如,滑坡灾害危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筑活动必须禁止的严重危险区,另一类是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方可从事建筑活动的较危险区。1982年,法国又颁布了自然灾害防治法,并制定了洪水、雪崩、滑坡和地震四种主要自然灾害防治计划。为了进一步预测和尽可能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该防治计划编制了灾害易发区危险性区划图,包括红色区域(高危险性区)、白色区域(以一种灾害为主的危险区)、蓝色区域(虽然有灾害,但可以预防)。在红色区域,一切新开工的建筑活动是绝对禁止的,而在蓝色区域,进行建筑需要提供充分的论证及灾害后果可靠性评估报告,如果五年之内不采取相关防治措施,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对建筑方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到1989年,根据全法国的灾害危险性区划结果,法国共有 15600个乡镇受到洪水、雪崩、滑坡和地震四种主要自然灾害的威胁,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采取了灾害区划及相应的防治措施,法国的灾害损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国内地质灾害风险研究概述

近20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减灾工作,如《中国21世纪议程》关于防灾减灾行动指出:“开展全国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算、风险评估三个部分”。这表明我国已把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灾减灾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将之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体系。大多数地方的21世纪议程都把防灾减灾作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提出了灾害风险评估行动方案。在我国研究比较系统深入的灾害风险评估是地震灾害。其代表性的工作成果是由国家地震局先后完成的三代《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及使用规定》。该图在对全国区域地震危险性评估基础上,确定了不同地区一般场地条件下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值,即地震基本烈度。综合性自然灾害风险研究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例如,黄崇福等用模糊集方法建立了城市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的数学模型。水利、农林、气象等部门的一些专家分别开展了一些区域性的洪水灾害、森林火灾、台风灾害等风险分析或灾情预测评估研究,编制了风险图,提出了灾情评估或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技术。虽然这些工作还不够深入和系统,但对指导行业减灾、提高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地质灾害管理工作,自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通过几年的管理实践,以及适应全社会减灾防灾的需要,2004年3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使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了法律保证。该《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明确要求“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明确了评估的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随着我国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灾害防治管理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的逐步发展,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与安全使用得到进一步优化,为控制和减少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估(价)研究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中,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为减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苏经宇(1993)提出了判别泥石流危险性分布的标志和方法。刘希林等(1988)对区域泥石流风险评估进行了研究,给出了区域泥石流危险性评估的8个指标和人与财产的易损性计算公式,并提出了判断泥石流危险性程度和评估泥石流泛滥堆积范围的统计模型,对云南和四川省泥石流灾害风险进行了评估。张梁(1994)等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初步论证了地质灾害的属性特征和风险评估的经济分析方法。张业成(1995)对云南省东川市泥石流灾害进行了风险分析。张梁、张业成、罗元华及殷坤龙、晏同珍等对滑坡灾害危险性和斜坡不稳定性的空间预测与区划进行了系统研究,先后提出了定量评估的信息分析模型、多因素回归分析模型、判别分析模型等,并对秦巴山区和三峡库区滑坡灾害进行了危险性分析与区划。朱良峰(2002)等研究开发了基于GIS的区域地质灾害风险分析系统,对全国范围的滑坡泥石流灾害进行了危险性分析、易损性分析和最终的风险分析。殷坤龙等经过多年研究,开发出MapGIS的滑坡灾害风险分析系统(IASLH)。在该系统中,提出了滑坡灾害危险性分析的信息量模型。该模型根据滑坡分布信息与各滑坡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计算出产生滑坡的信息量,据此,进行滑坡危险性区划,并应用IASLH系统对中国汉江流域旬阳地区的滑坡灾害以及中国滑坡灾害进行了评估。

当前,地质灾害风险研究正处于方兴未艾之时,今后将得到更加迅速的发展,其研究内容将更加广泛,理论方法更加丰富、先进。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它将成为一项具有完善理论和技术方法的新兴领域。其基本趋势是:向着评估定量化、综合化、管理空间化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为:

(1)从历史与现状分析趋向预测与研究相结合;

(2)从个体分析趋向个体与区域研究相结合;

(3)从定性分析趋向定量化评估;

(4)从单项要素分析趋向综合要素评估;

(5)从单纯的风险评估理论研究发展为风险评估与减灾管理相结合,风险评估与防治相结合,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和减灾管理;

(6)以GIS空间化技术为支撑的多因素信息模型化评估与空间化管理空前发展,将逐步取代传统的调查统计和手工制图,并向网络技术化发展;

(7)研究理论与方法趋向于内容更丰富,形成多学科的融合与交叉,特别是与社会学紧密相结合。

尽管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内外的地质灾害风险研究与评估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然而还未形成系统完善的理论与方法体系,也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很薄弱,地质灾害的各专业灾害评估仍处于日益深入的探讨和总结过程。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1)目前滑坡泥石流灾害破坏损失只考虑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对其间接经济损失评估方法的研究很少;

(2)现有的滑坡泥石流灾害风险评估框架与指标体系的目标和构成都不够明确,指标体系不够完整,各分析层面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缺乏普遍共识的评估框架体系;

(3)对于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研究非常薄弱,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体系;

(4)滑坡泥石流灾害风险评估理论和方法还不完善;

(5)滑坡泥石流灾害风险评估中的易损性分析还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在易损性分析中,一般仅考虑了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历史灾情中的人员伤亡,而对历史灾情中的经济财产和资源环境的损失很少予以考虑。

㈩  国内外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工作概况

国内外对灾害的研究历史非常久远,但将灾害评估作为灾害研究领域中的一项新内容,仅是近几十年来随着灾害损失的日益严重和相关学科理论与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兴起的。目前虽然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与方法,但对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工作确已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但为减灾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灾情评估逐步走向成熟奠定了基础。

一、国外灾害评估研究概况

本世纪60年代以前,自然灾害研究主要限于灾害机理及预测研究,重点调查分析灾害形成条件与活动过程。70年代以后,随着自然灾害破坏损失的急剧增加,促使人类把减灾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些发达国家,首先拓宽了灾害研究领域,在继续深入研究灾害机理的同时,开始进行灾害评估工作。美国首先对加州的地震、滑坡等10种自然灾害进行了风险评估。该项工作于1969年由土地保护部(Conservation department)提出,由该部的矿山地质处执行;从1970年7月1日至1973年6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完成。研究内容包括:区域内现实和潜在的城市发展与地质环境冲突的识别;政府和私人部门责任的评判;建议优先项目以及立法和组织要求,将最终项目报告作为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部门决策的基础。通过该项研究,得出1970~2000年加州10种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为550亿美元;如果采取有效的防治办法,生命伤亡可减少90%,经济损失也可以明显减少。

1970~1976年,美国内务部地调所(USGS)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的政策发展与研究办公室,联合支持了旧金山海湾地区环境与资源计划研究。这项研究的目的是推进地球科学信息在区域计划和决策中的应用。在由海湾地区行政管理联合会的R.T.Laird等人完成的《土地潜力数学分析》报告中,初次使用了一种新的方法来评价土地利用方案。这种方法要求估价与地质和水文特征相关的成本。这些成本可能是减灾措施成本,也可能是未来损失概率成本或损失机会成本。由于可用现值表示,所以此成本提供了一个评价和比较不同土地使用和不同灾害制约因素以及资源的共同基础。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个多学科专家小组开展了自然灾害风险评价与减灾政策研究。其目的是提高对自然灾害危害水平的认识,探讨各种减灾政策的有效性,分析减灾政策制定体系的各种制约因素,从而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提出一系列建议或可行的措施。研究小组选择了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海啸、龙卷风、滑坡、强风、膨胀土等九种自然灾害,对美国各县发生的灾害建立起一套预测模型;在此基础上,估算了9种灾害到2000年的期望损失值。

进入80年代,对各种自然灾害的研究得到了更加广泛而又深切的关注。1989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全国研究理事会(NRC)及联邦所属科学和减灾机构召集,由17位成员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分工协作,制定了减灾十年计划。该计划把自然灾害评估列为研究的重要内容,提出在以下三个方面深化研究:引起自然灾害的物理过程和生物学过程;社会可以调用的减轻自然灾害物理效应的技术能力;人类相互作用系统的特征及对灾害事件的反应。与此同时,继续开展了单项的或者综合的灾害灾情评估工作,全国研究理事会地震损失评估专家小组在1989年提交了《未来地震的损失评估》报告。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则进行了地震、洪水、海啸、泥石流、滑坡等灾害评估,并且在有关的减灾法规(如日本的《灾害救助法》、《地震保险法》等)中强调灾情调查、统计、评价以及据此确定的减灾责任与救助措施。

为了推进广泛的国际间协调与合作,联合国在1987年通过决议,确定在本世纪最后十年开展“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活动。1991年,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IDNDR)科技委员会提出了《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的灾害预防、减少、减轻和环境保护纲要方案与目标》(PREEMPT),在规划的三项时事中的第一项就是进行灾害评估。提出“各个国家对自然灾害进行评估,即评价危险性和脆弱性。主要包括:①总体上哪些自然灾害具有危害性;②对每一种灾害威胁的地理分布和发生间隔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价;③估计评价最重要的人口和资源集中点的易灾性。”把自然灾害灾情评估纳入实现减灾目标的重要措施。国际减灾活动得到许多国家的积极响应,使灾害研究空前发展。具体表现在:研究机构和人员不断壮大;灾害学术刊物不断增加;专业会议频频召开;灾害研究领域迅速扩大;人类对灾害的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美国的《自然灾害观测者》、《科学事件快报》,英国的《灾害管理》、《灾害研究和实践》,日本的《自然灾害科学》,瑞典的《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研究委员会通讯》等刊物相继问世。国际性减灾会议频繁召开:1980年在美国召开了“国际灾害预防会议”;1984年在我国台湾召开了“减轻自然灾害国际讨论会”;1985年在马德拉斯召开了“印度-美国减轻风灾会议”;1988年在美国召开了“地质灾害讨论会”;1991年在中国北京召开了“国际地质灾害研讨会”;1992年在加拿大温哥华召开了“地质技术与自然灾害研讨会”。与此同时,还召开了多次“国际自然和人为灾害会议”:第一届会议于1982年在美国夏威夷召开;第二届会议于1986年在加拿大里木斯基举行;第三届会议于1988年在墨西哥的因森达举行;第四届会议于1991年在意大利的培卢基举行;第五届会议于1993年在中国青岛举行。此外,1994年5月在日本横滨召开了“世界减灾大会”。这些会议的主题内容虽然不同,但灾害评估是会议关注的重要方面;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有关的成果越来越丰富,在世界范围内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推动国际减灾目标的实现,一些国际组织提出了重大自然灾害评估的国际合作计划。如90年代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科技委员会批准“全球地震危险性评估计划(Global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Program)”。该计划将推进全球和区域的广泛协调,争取在本世纪结束前对各国地震危险性予以评估,使世界范围的地震研究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内灾害评估研究概况

我国是世界上记录灾害最悠久、史料最丰富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特别重视减灾工作,为了有效地防灾、救灾,特别加强灾情调查评估,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早期的灾情研究主要局限于灾害事件现象和破坏损失情况的统计描述。70年代以后,随着灾害对社会经济影响的日益严重和国际灾害研究的迅速发展,我国灾害评估研究开始兴起,并得到蓬勃发展;虽然至今尚没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但许多内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的成果不但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减灾事业,而且推动了世界灾害研究水平的提高。

我国比较系统深入的灾情评估当属地震灾害。其代表性的工作成果首先是由原国家地震局先后完成的三代《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及使用规定》。该图在对全国区域地震危险性评估基础上,确定了不同地区一般场地条件下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值,即地震基本烈度。与此同时,原国家地震局震害防御司等先后进行了“中国地震灾害损失预测研究”、“未来地震损失评估方法”等研究。通过这些工作,建立了地震灾害评估指标体系,基本完善了评估内容,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灾害评估理论和方法。为了指导全国地震灾害灾情统计和评估工作,原国家地震局制定了《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害预测工作指南(试行稿)》等文件,出版了《地震灾害预测和评估工作手册》,使我国地震灾害灾情统计和评估初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道路。

我国对其它一些灾害也开展了不同程度的灾害评估研究。水利、农林、气象等部门和一些专家分别对一些区域性洪水灾害、森林灾害、台风灾害等进行了风险分析或灾情预测评估,编制了风险图,提出了灾情评估或风险评价的方法和技术。虽然这些工作还比较肤浅、零散,但对指导行业减灾,提高灾害保险管理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

在地质灾害研究领域,灾情评估也开始兴起。70年代以前,地质灾害研究主要局限于对灾害分布规律、形成机理、趋势预测等方面的分析,基本依附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和研究工作。70年代以后,地质灾害研究开始突破传统的研究模式,研究理论不断提高,研究内容日益丰富,迅速向新的独立学科发展;伴随这种趋势,灾情评估开始起步。

近年来,在国家支持下,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100多项崩塌(危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海水入侵等重大地质灾害的专门勘查工作,并对危害严重的链子崖危岩、黄腊石滑坡等开始进行防治。在地质灾害勘查、研究项目中,越来越深入地开展了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工作。例如,由原国家计委国土地区司和原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共同组织的全国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对全国地质灾害损失程度和分布情况进行了估算评价;张业成、张梁等在对中国近40年地质灾害灾情分析的基础上,运用AHP法分析评价了中国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危险性区划;刘希林等根据大量调查统计资料,提出了判断泥石流危险程度和评估泥石流泛滥堆积范围的方法;胡瑞林等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地质灾害评价,初步提出了地质灾害评价的计算机模型预测系统与应用方法;罗元华、张梁、孟荣等在借鉴国外和国内其它领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经济理论,对地质灾害评估与经济损失分析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等。所有这些,不但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了依据,而且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地质灾害灾情评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在进行专业灾害评估研究和实践的同时,不少专家对自然灾害评估理论和方法进行了日益深入的探讨和总结。例如,于光远在1987年全国灾害经济学讨论会上,对自然灾害经济理论进行了阐述,提出了灾害经济学属于守业经济学,减灾的经济效果表现为“负负得正”的经济效益;马宗晋于1988年提出了用“灾度”表示自然灾害破坏损失规模的意见;高庆华于1991年提出了建立自然灾害评估系统的总体构想;张梁等(1994)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初步论证了地质灾害的属性特征和灾情评估的经济分析方法;黄崇福等(1994)提出了自然灾害风险评价的模型体系;李永善、张显东、于庆东、罗云等分别对自然灾害经济损失、防治工程效益等评价方法进行了探讨。

近10年来,国内还召开了多次有关自然灾害评估的学术会议,对灾害评估的理论、方法、实践成果进行了比较频繁的总结交流。如1987年、1990年、1991年先后三次召开了全国灾害经济学学术讨论会;1988年召开了全国森林灾害经济学学术讨论会;1992年召开了全国地质灾害经济学术研讨会;1991年召开了全国水利经济效益研讨会;1991年和1992年两次召开了云南省灾害经济损失评估座谈会;1991年召开了全国灾害经济损失评估学术讨论会等。这些活动促进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对灾情评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我国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丰富成果,同世界同类研究相比,许多内容居国际领先水平。虽然目前尚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理论与方法,但已有的工作为今后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所有这些,标志我国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已从萌芽阶段开始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三、国内外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取得的主要进展

综观近几十年来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工作,取得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在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刚刚萌发的时候,只是个别部门和专家认识到它对减灾的重要意义和光辉的发展前景;随着减灾活动的深入,这些认识逐渐变为多数部门和专家的共识。这种变化的主要表现是:越来越多的灾害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开始进行专门的灾情评估研究,并越来越强调灾情评估成果的应用;投入这方面研究的专家越来越多,不但有自然科学的专家,而且不少从事社会经济研究、方法研究、新技术研究的专家也投入这一领域,极大地促进了灾害评估的发展;学术活动越来越频繁,研究成果越来越丰富。

(二)研究内容越来越广泛

越来越多的学科融入自然灾害灾情评估,使其研究内容日趋广泛深入。最突出的表现是强化了社会经济研究。纵观几十年来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发展过程,一个显著变化是除了对灾害活动强度(危险性)的分析日益定量化外,对受灾体易损性的分析不断加强。这种分析不仅局限于受灾体个体分析,而且逐渐扩展到评价区域社会经济易损性研究,从而使灾情评估从单纯的自然科学研究,逐渐提高到多学科、多领域研究。

(三)研究的方法手段越来越丰富

随着灾情评估研究的发展,研究方法日益丰富,除了灾害动力学分析方法外,开始融入多种数理统计分析和社会经济评价方法,如概率分析、相关分析、趋势分析、聚类分析、系统分析、层次分析、工程分析、价值分析等。与此同时,计算机技术得到越来越广泛应用。因此,灾情评估不断向模型化、定量化、现代化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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